鄂安监管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生产

鄂安监管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精选7篇)

篇1:鄂安监管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管危化[ 2008 ]20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中央在鄂有关企业:

近几年来,安全评价在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广大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的实力不断加强,评价报告的质量不断改善,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也应该看到,安全评价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广大企业和评价机构共同努力,不断规范和完善危化品安全评价工作,为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认识

安全评价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水平;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各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地减少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各级安监部门、企业和评价机构要从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安全评价工作的责任感,要针对本部门、本企业、本机构实际,制定安全评价工作制度,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已陆续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延期申请材料,从审查情况看,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省局有关文件要求不相符。现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重申如下要求:

1.评价报告封面格式。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名称应按照《安全评价通则》中规定的安全评价分类进行规范。上报主管部门的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工作人员签字栏必须是原件(一律用蓝色笔签)。

2.评价依据。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应当使用其最新版本。对适用于被评价对象的重要文件不得遗漏,对不适用被评价对象的文件不应随意引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应当依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成品油经营单位评价细则(试行)>等三个评价细则的通知》要求进行。

3.评价范围。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其评价资质范围开展活动,评价内容由评价机构和被评价单位协商确定,但必须将被评价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产品、品种纳入评价范围,并且要在报告中注明这些产品、品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类别和编号。

4.被评价单位概况。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况应包括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能力和工艺、技术、装置、设施等现状及变化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三年来发生各类事故情况;三年来各级政府部门检查时指出的各类隐患整改情况等。

5.评价单元。一般要求按产品的生产过程、储存区域(设施)、安全管理、外部环境、重大危险源或重要部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查条件(包括延期换证补充要求)等分别划分评价单元,进行逐个评价分析。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要深入评价分析,如企业厂容厂貌、作业现场票证执行情况、生产及巡检记录情况、电气设备和管线布置及着色、安全标识、安全警示牌的规范等。

7.企业内部布局和外部环境。评价机构要对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生产企业平面布置进行分析评价,对企业内部厂房、装置、设施之间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提出整改意见。对被评价单位与周边企业、社区、设施间的相互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分析并作出明确结论。关于卫生防护距离,评价机构可以参考被评价单位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作出评价结论。

8.消防评价。对于消防部门未出具消防验收或消防检查意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在评价报告中单列一节对企业的防火现状进行评价并作出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确结论。

9.安全评价结论和整改复查意见。仍按省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关意见》(鄂安监管危化函[2004]83号)执行。

10评价报告附件。除按相关评价导则的要求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1)企业区域位置图;

(2)企业周边重要建筑物、设施、居民区的平面分布图(标注间距);

(3)全部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汇总表(含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论、检测周期和检测部门等);

(4)全部安全设施和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情况汇总表。

三、进一步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一是严肃查处伪造、转借资质、超资质范围评价的行为,发现一起,吊销一家资质;二是严格考核评价报告质量,对不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而出具评价报告的、没有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的或出具与企业实际不符的意见,一律以虚假评价报告论处;三是严明安全评价市场行为,对扰乱市场、搞商业贿赂的,查实后依法严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篇2:鄂安监管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湖市安监〔2005〕4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间产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由此可见,“中间产品”是参与下一生产过程化学反应的原料。企业生产自产自用属危险化学品的过程,应视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应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证书。

二、关于液氯使用中“气化器”的安装问题

原省石化厅和劳动厅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1989)、《液化气体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液氯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规定》,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液氯的应设置气化器和缓冲罐;使用的设备、管道、气化器、缓冲罐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在没有实行新的液氯使用制度之前,液氯使用企业应按《浙江省液氯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规定》的要求执行,保证安全生产。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而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由此可知,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企业法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身份资格。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根据我局与其他十个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16号)以及我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第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篇3:鄂安监管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 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明确产业定位, 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 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 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符合条件的, 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 (以下统称危险工艺) 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 纳入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工作计划, 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 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 否则一律不予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 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 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 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 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 (使用) 方案备案时, 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保障安全投入,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 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 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 制定试车方案, 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 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 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 (以下称重点企业) 要在2010年底前, 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 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 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 要制定整改计划, 采取防范措施, 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 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 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 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 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 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 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的要求, 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实行全员培训, 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 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 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通过技术改造, 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 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在2010年底前, 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 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 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 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 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 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 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 (HAZOP) , 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 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 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 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 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 保证监控覆盖范围, 减少监管盲点, 共享监控资源, 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形成合力, 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 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 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 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 》即将发布施行为契机, 积极通过地方立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 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 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 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规范执法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 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 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 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 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 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查清事故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 严格责任追究, 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 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 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 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 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 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 重点地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 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 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 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 (注册安全工程师) 指导,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 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 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 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 密切协作, 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篇4:鄂安监管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技术专家名单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0〕117号

来源:省安监局 发布时间: 2010-05-2

5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本人自荐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单位组织推荐,决定对2005年危化品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名单进行调整和充实,现对陈文森等160名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名单》挑选专家组成安全生产专家组,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设计和竣工验收安全审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验收;

3.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4.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事故调查;

5.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分为A、B两类,其中A类专家配合安监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作,B类专家在所在市范围内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工作。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充分考虑专家各自专业领域的经验和相关专业的配置,以便更好地发挥专家组的团队作用。同时,确定专家组成员时,应注意与相关单位的利益关系,采取回避措施。

四、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结合本地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为本地安全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充分发挥安全专家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和培训,督促专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廉洁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实依照相关规范标准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保守被审查企业的商业机密。对违犯工作纪律的,请及时报告,我局将取消其资格,并提请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浙江省第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篇5:鄂安监管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

省安监局危化处2010-04-29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化工生产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是专业技术要求和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高危行业,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的化工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有关要求,就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化工行业为技术较密集、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产业,其行业特点决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及管理技能。近年来,我省化工行业在产业规模、装备水平和生产自动化程度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明显提高,对化工生产各专业配置和人员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负责人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正规的相关专业教育,大量文化程度较低、未经严格专业培训教育的务工人员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从我省乃至全国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约80%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专业素养差,安全意识薄弱,难以掌握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一些企业中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我省当前化工生产过程中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人是化工过程中保障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熟练掌握化工相关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具有分析评估所处生产环境风险危害因素的能力,理解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按章作业对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含义,能够真正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善于发现生产过程中一些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妥善安全处置。为此,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对于保障从业人员、单位的生产财产安全,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主要目标和实施途径

(一)主要目标

通过2-3年努力,建立我省能保证化工企业安全运行,满足不同层次、岗位专业需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岗位人员等专业人员梯次的体系,努力消灭“人的不安全行为”,为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提供人力保障。

鼓励和支持新设立化工企业在其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率先配备符合本《指导意见》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企业相关人员;已设立化工企业通过2-3年的人员选配调整,使相关人员能符合本《指导意见》的人员从业安全条件。

(二)实施途径

不符合从业安全条件的相关人员,可通过国民继续教育、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以达到本《指导意见》的学历层次或专业职称以及其他从业条件要求。

三、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从业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行为;

2.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分管负责人,是指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在企业领导层中主管安全、生产或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决策;

2.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3.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5.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6.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四)危险作业岗位的生产车间负责人、工段(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危险作业岗位,是指涉及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包括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以及化工自动化控制等岗位,其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工艺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上或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非化工工艺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须参加由有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不少于60学时的《化工知识及基础》相关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意愿;

3.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车间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化工生产岗位从业经历;班组长应有2年以上化工生产岗位从业经历。

(五)一般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一般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化工企业除上述4类人员外,在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其

他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属于本企业在册职工;

2.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3.按规定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了解所从事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掌握应急技能,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化工企业,按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的化工企业,对照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调整期间,要督促企业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二)各地要认真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化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指导意见》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规定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化工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对化工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本《指导意见》所指化工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

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篇6:鄂安监管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请示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6〕17号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液体分装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金安监管〔2005〕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首先其产品应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同时须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化工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岗位操作人员须按作业安全规程操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化学过程或物理过程不能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判别依据。从你局《请示》中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试剂、油漆等企业的产品分装加工过程,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规定,该类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围。

本解释若与以前文件解释相矛盾的,以本复函为准。

篇7:鄂安监管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4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监局 2009年4月)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等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化工建设项目的

核准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要将安全审查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安全审查。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省安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批办法,并严格执行。

3.强化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各地要按照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继续抓紧开展化工集中区的清理确认和环评审批,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完善化工集中区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要求,加快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提高集中区应急救援能力。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集中区安全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对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的有效办法,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保证集中区内整体布局合理,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此外,各地要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工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化工产品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

4.继续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进一步关闭和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化工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加强检查验收和跟踪督查,确保关死关实。对实施搬迁的企业,要加强跟踪协调,督促企业按计划进度实施搬迁,并确保安全搬迁。

二、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员工。要制订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自2009年起,在全省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定期、分级检查等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长期化。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自2009年起,全省化工生产企业要全面实施聘请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制度。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0年底前,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氧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其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重点用于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的赔偿限额标准不得低于每人30万元和每次事故100万元。

9.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和应急预案,聘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试生产期间,要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数量。已建成投产的企业,严禁违反相关规范、标准,擅自改变现有平面布局或增加其他装置、设施和建筑物,确保企业内部安全间距符合要求。

10.加快提升企业安全技术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连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现有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充装装置要进行压力自动化控制改造,完善防泄漏措施和应急措施,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含独立充装单位),应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11.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区、库区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固定危险源,其涉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也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测报警和监控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校验。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规定的学历层次要求和从业经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在2009年年底前按规定条件调整到位。

13.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有困难的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强化措施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14.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认真审核,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门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完成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涉及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和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15.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地区化工企业数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化工生产企业实施抽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合理调动和分配本地区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改进和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突出对重点企业和高危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研究制定针对乡镇(街道)特点、简明实用的检查方法和内容。各级安监部门应于每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计划,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16.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利用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在2009年年底前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全省统一监控。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罐车中推广采用阻隔防爆技术,防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

17.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

18.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化工专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要引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要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发挥专家在参与行政许可审查、执法监督检查、政策决策咨询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9.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县(市、区)要在安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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