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确定

关键词: 批判 利润 辩论 理论界

利润确定(精选三篇)

利润确定 篇1

我国新修订的《会计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实质体现为“自愿”。在公允价值的运用过程中, 新准则规定确认公允价值时应考虑3个层次:第一, 存在活跃市场的, 活跃市场中的价格为公允价值;第二,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等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第三, 如果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且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 应当采取估值技术, 由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确定。

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在3个层次的运用中都能得以体现:

第一层次: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不同企业的同一项资产在同一采购地点的出厂价格可能是相同的, 但由于采购单位所处的地域、环境不同, 采购成本的构成不同, 单纯一活跃市场上同一项资产的市价作为公允价值就不一定合适。如:一辆轿车, 全国统一销售价为20万, 但企业在买车时还需支付相关税费, 这时以市场价20万作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就不合理。因此, 选择活跃市场的市价为公允价值时需要会计人员通过职业判断予以确定。

第二层次: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在选定参照物确定其资产公允价值时, 还应充分考虑资产使用负荷情况;资产折旧、摊销、减值情况;未来使用年限;资产实体实有使用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等因素, 这些需要通过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予以确定。

第三层次: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过程中,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估值计量技术多样性选择问题, 会计人员如何选择计量模式和恰当的计量估价技术受会计人员计量技术水平、计量方法选择偏好不同的制约, 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最终影响到评估结果。

综上所述, 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量净值等计量属性不同, 不论是否能取得资产的市价, 公允价值的合理计量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道德水平。由于这些判断分布于确认公允价值的全过程, 所以, 我们使用的公允价值不可能绝对准确, 只能是估计金额, 即相对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由于上述等因素, 下面对公允价值应用中几个容易发生利润造假的方面进行分析。

(1)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新准则允许企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这将从两个方面给企业带来利润:按照新准则规定, 一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费用减少利润则增加;二是在房地产升值的情况下, 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利润也会增加。这就给利润粉饰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但新准则对此处公允价值的运用设下了几条限制。首先, 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有明确的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要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相关信息, 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由此可见, 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 公允价值必须是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 并且有公平的市场价格参照, 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 更不是做一个随心所欲的估价就可以确认收入的。其次, 为了防止利润操纵, 新准则规定,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价的, 不得从公允价值转为成本模式。但是, 对于关联方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 若是交易有失公允, 则低价购入资产的一方有可能通过后续计量增加利润。

(2)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规定, 第一,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第二,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其中, 对于投资者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企业管理当局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价值进行计量。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一般是通过公开市场获取, 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不成熟, 公开市场价格往往不“公允”, 而且如果企业管理当局有选择性发布一些信息诱导市场发生变化, 也可以通过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此外, 准则还规定,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此, 企业管理当局可能通过改变持股比例或控股关系, 从而在成本法计价与公允价值法之间选择。这同样给企业管理当局提供利润操纵空间。

(3)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 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是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即该项交易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满足这两个条件的, 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新准则还规定, 在确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 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虽然这些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利润造假行为, 但是在判断交易的“商业实质”方面,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客观性不强的原因, 还是给利润调节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比如, 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的, 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时, 可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此时若是关联方交易,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越大, 交换带来的利润也越大。

(4) 关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规定, 投资者投入存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为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管理当局可选择合同或协议价, 也可选择市场价作为公允价值, 在不存在可观察的市场报价时, 也可以采用折现法。在此, 不论采用合同价确定还是折现法确定, 均受估计判断的影响, 而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还不够成熟, 从公开渠道获取的市场价也往往与相关资产的实际价值有较大的出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当局很容易进行利润操纵。

(5) 关于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规定,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而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 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此处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同样存在前面所述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同样的问题, 因此也存在利润操纵的机会。

三、相关防范措施

由上述可知, 公允价值的运用扩大了企业会计处理的自由度。但是, 由于技术上的难度及公允价值判断主观性较强等原因, 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手法将可能发生变形, 监管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因此, 要降低企业管理当局利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利润操纵的可能性, 除了要求企业谨慎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 还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 完善公允价值运用的市场条件。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比较谨慎, 这种谨慎性原则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特征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市场的完善以及财务理论和会计技术的不断进步, 公允价值的计量范围将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完善资本市场的建设, 提高市场的有效性, 使市场能够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这是推广公允价值应用的前提:首先, 要积极培养各级市场, 获得客观市价。虽然公允价值并不就等于市场价格, 但是市场价格毕竟是最为客观、可靠程度最高, 也是最简便的公允价值的来源。所以当前应该努力培育各级市场, 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和二手交易市场, 从而使公允价值的取得更为客观直接;其次, 要加快各种金融价格市场化进程。金融价格的逐步市场化将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提供条件。

(2) 强化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在从会计准则角度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守法教育和道德意识, 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 完善监管机制, 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 以避免不公允交易的发生和从主观上消除利润操纵的动机。

(3) 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没有高素质的会计人员, 公允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合理的估计和很好的利用。

确定公允价值的过程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如运用现值法确定公允价值时, 预期现金流量的估计、用于折现现金流量的利率的选择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近年来, 我国在会计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仍不能适应我国会计新制度、新准则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企业中, 会计人员习惯照搬会计制度中的条款来处理会计业务, 对于估计和判断较多、计算复杂、理解难度大的会计准则不适应, 致使先进的会计准则难以有效执行。因此, 培养出具有公允价值观念, 懂理论会实务, 职业道德高尚的会计人员是公允价值得以全面使用的必备条件, 也是降低公允价值计量成本的需要。

(4)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在目前公允价值衡量标准没有规范的情况下, 对于可以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 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对企业盈余影响的差异, 以抵消企业管理当局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伟, 及中军.浅谈新会计准则变更及其影响[J].商场现代化, 2006 (6X) .

[2]黄燕铭.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J].财会月刊:会计版, 2006 (6) .

[3]张伟, 张玉洁.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我国的应用分析[J].国际商务财会, 2007 (3) .

[4]庄丽榕.关于公允价值的本质分析[J].商业会计:下半月, 2007 (7) .

利润确定 篇2

一、不确定性思想确立与利润产生:另一种视角

传统主流经济学钟情于确定性的环境, 希望所有经济现象可以以规则的、一致的和观察到的确定性结果来解释。从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 到19世纪的李嘉图, 再到马歇尔无不反映了主流经济学家对确定性状态下的经济研究和描述偏好。这种研究图式使得一切经济事物的关系都变成了没有社会内容的机械的数量关系, 把社会经济的内在不确定性的本质的关系从政治经济学中排除掉了。凯恩斯更是直言不讳地认为, 古典经济学的罪过, 是这些技术企图通过抽象掉人们对未来所知甚少这一事实来处理现实问题, 古典经济学理论忽略掉了将不确定性作为内生变量这一重要研究维度 (奈特, 1921) 。

奈特在其1921年出版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中对不确定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他反对正统经济理论对风险与不确定性特征的混淆, 并解释了利润为什么会存在?他研究指出风险不是利润的来源, 而不确定性才是未来可能的利润 (或损失) 的来源。奈特在其著作中指出, 在某种意义上, 必须将不确定性与人们熟悉的风险概念完全区分开来, 而这两者从未被严格地区别过。风险指虽不知未来将发生哪种状态, 但各类状态的概率分布是已知的, 即风险是指一种能经受量度的量, 是一种可量度的不确定性;而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 存在一种与风险不相同的东西会导致利润 (或损失) , 这就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与风险的区别在于它是不可预知的, 人们不知道不确定事件未来可能状态的发生概率。风险可以转化为经营的一种成本:在有风险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可以精确地计算出某种风险的风险值, 而后将该种风险以相应的价格卖给企业, 这样企业在进入、退出和竞争的活动中都会考虑到这种超过成本 (包括风险造成的成本) 的机会都会因充分进入而不复存在。由此可见, 风险本身不会产生利润。但是, 因为企业在进入或退出市场时不能预知不确定事件, 不确定性就无法转换为确定的企业生产成本, 企业的利润就来源于此。“导致利润的唯一‘风险’, 是一种产生于履行终极责任的绝无仅有的不确定性, 即一种本质上不能进行保险、不能资本化、也无法付给工资的绝无仅有的不确定性 (奈特, 1921) 。”从这个意义上讲, 可量度的不确定性 (或人们日常说的“风险”) 较之不可量度的不确定性是如此不同, 以致可量度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根本就不能称其为不确定性, 而只有“真正的”不确定性, 而不是风险, 才是令人信服的利润理论的基础。

二、人力资源会计研究:一个关键问题

经济学是会计学的基础, 会计是用货币表现的数字同文字相结合来反映人们最关切的各种经济现象 (葛家澍, 1998) 。但长期以来主流经济学一直把人的行为排斥在理论框架之外, 受主流经济学的这一传统立场的影响, 会计学研究一定程度上也不自觉地沿袭了传统主流经济学研究固有的原子主义视角, “工程学”架式, 这种研究范式的突出表现, 便是长期以来对物质资本的偏重, 忽略了人力资源。随着20世纪60年代, 人力资源会计概念正式提出, 人力资源会计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作为从工业经济时代的“物本主义”到知识经济时代的“人本主义”经济环境变迁中, 如何推进人力资源会计的职业化进程, 使人力资源会计得到广泛应用, 这就急需人力资源会计要奠定自己的理论基础, 才能迎来广阔的前景。

现有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集中于人力资源会计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上, 特别是国内外会计学者对人力资源计量研究的偏好, 赋予了“解决人力资源计量问题即解决人力资源会计广泛应用的基础”的错觉。人力资源会计实践证明, 这种错觉造成了人们忽视了人力资源会计问题的实质, “确认、计量、报告等问题只是人力资源会计应用受阻的一个侧面, 更重要的原因是人力资源会计的推行缺乏一个根本的理论基础———人力资源所有者是否能够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葛家澍、杜兴强, 2004) 。

三、人力资源会计理论基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其一, “人力资源”在企业中承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人力资源所有者应该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奈特在其著作中指出, 资产提供者认为其提供的资产提供了一个遭受绝对损失的机会, 理所当然地, 只有财产才能为这种净损失作担保, 而人力资本并没有这种有形的担保, 所以不确定性的承担者当然地由资产所有者承担, 他们理所当然地享受剩余索取权。但稍加审慎地思考就能发现, 情况并非如此。首先, 物品毁损及全部损失的不确定性, 在劳动者一方和在财产所有者一方或许一样大, 在这种情况下, 财产所有者损失的只是生产能力, 而劳动者损失的是健康、活生生的人或生命,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损失要大得多。另一方面就是劳动技能的专属性。这些技能的获得与具体的企业有关系, 而且只能在具体企业里使用。掌握技术的成本主要由工人负担, 如果企业最后无利可赚, 这笔损失通常落到工人身上。然而这种甚至比财产所有者承受的不确定性还要大的人力资源, 却并没有获得企业的控制权, 甚至在竞争性自由契约条件下, 不确定性的承担者也没有获得以较高固定合约报酬的形式给予公平的补偿。如果说物质资产承担了这种概率可计算的不确定性, 那么人力资源则承担了真正的不可计量不确定性, 并且, 正是对这种未知的不确定性的有效管理才产生了利润。已有大量事实表明:人力资源这种关键性要素的稀缺程度、专用性以及对企业价值增值的贡献都已经在财务资本之上 (刘国宁, 2008) 。很显然, 在人力资源成为企业生产经营关键性要素的当今社会, 不承认人力资源价值和人力资源所有者产权地位已经失去了其赖以建立的环境和条件, 面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已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张五常 (1983) 指出, 企业的本质是一种产权的交易, 是一种生产要素产权的交易。不论是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所有者还是没有实物形态的人力资源都是生产要素的一种。从这一点上看, 赋予人力资源与实物资本同样的剩余索取权是企业价值维系的一个基本前提。杜兴强 (2000) 也认为, 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将不再是一个离散的极端分布, 而是呈现出一种连续的分布———企业剩余索取权按某一待定系数分散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持有者之间, 两者拥有的权数是一种动态的、重复博弈的结果。

利润确定 篇3

20世纪70年代经济思想史上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埃里克·赖特(E.O.Wright)与斯拉法主义者的一场辩论,1反映了西方学术界尤其是左翼学者对利润确定问题的看法,具有一般的代表性。对这场辩论进行批判考察,对于当前我们理论界深化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研究,批判各种非马克思主义观点,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就结合赖特与斯拉法主义者在经济思想史上的这场辩论,对赖特的马克思主义利润确定模型和非马克思主义的斯拉法主义分析进行批判。

一、赖特对于各种利润确定观点的概述及其修改的马克思主义观点

赖特在《价值争议和社会研究》一文中,首先陈述了关于利润确定问题的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是卡特勒(A.Cutler,1977)、因蒂斯(B.Hindess,1977)、赫斯特(P.Hirst,1977)、哈辛(A.Hasssin,1977)等人的著作中提出的“原因不可知论”[1]。2卡特勒等人的观点是基于“多元因果论”而提出的,他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元因果论”,在他们看来,“如果承认原材料的转换媒介是复杂的过程,包括机器、集体劳动、技术和知识等每一种要素,那么所得的产品就只能归功于过程本身而不能只是劳动或劳动时间”[2],因此,利润在理论上只能被理解为整个生产过程的而不是这个过程中任何要素的产物,也就是说,所有对利润产生具有“相关效应”的必要条件,即在其变化范围内对利润产生真正效应的条件,都应该在理论上被视为有关的必要条件。第二种是斯蒂德曼(I.Steedman,1977) 等人在著作中阐述的斯拉法主义的观点[3]。与“原因不可知论”对利润确定问题的立场不同,持斯拉法学主义观点的理论家认为,影响到利润的不同原因从理论上讲能够以一种系统的方式排出顺序。他们认为,利润可以被考虑为两个因素的直接结果:生产的社会技术条件和支付给工人的实际工资。利润的其他起因只是通过对这两个因素的影响而起作用。第三种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赖特认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和斯拉法的看法是一致的,即认为要把确定利润的多种因素加以归类,组成一个有序的决定因素的结构。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在这样一个决定因素的结构模型中把剩余价值放在首位,即实际工资和生产的社会技术条件通过对产生剩余价值的影响,间接影响利润;其他使利润变化的原因,首先影响的是社会技术条件和实际工资,并通过这两者对剩余价值的作用而间接影响利润。赖特认为,正是依据对利润确定过程的这种整体性认识,马克思主义者将剩余价值称为利润的起源[4]。作为一位同情马克思主义的学者,赖特在概括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之后,批判地指出,传统马克思主义所确定的模型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因为可以证明,如果存在生产技术的不同选择,则即使产生的剩余价值量没有变化,利润总量也有可能增加或减少。1按照这一思路,赖特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模型作了修改。与传统马克思主义模型相比,赖特强调,(1)生产的社会技术条件对剩余价值的创造施加基本的限制,即这些条件明确规定了剩余价值的最大可能数量;(2)在限制之内,实际工资精确规定了付出的全部劳动的多大比例会变成剩余价值,即实际工资在生产的社会技术条件所建立的限制条件内起着选择确定剩余价值的作用;(3)剩余价值量一旦给定,利润的可能数量就有一绝对上限,在剩余价值对利润的限制范围内,生产的社会技术条件和实际工资对利润产生选择效应[5]。

为了进一步说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分析框架中的必要性,并区别于斯拉法主义的剩余劳动分析,他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模型进行了第二级修改。2在第二级修改模型中他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看做一种阶级分析的工具,把阶级斗争和阶级结构包括在内进一步扩展利润确定模型,从而突出剩余价值在利润确定中的作用。同时,他指出,相比较马克思主义的利润确定模型,斯拉法主义者对利润问题的观点没有自发地与基于生产关系的阶级概念贯通起来,更自然地趋向某种韦伯(M.Weber)式的观点,即认为阶级取决于在市场关系中所处的地位[6]。

二、来自斯拉法主义者的批评与赖特的进一步回应

赖特在展现对马克思主义同情的同时,也表达了其对斯拉法价格模型的部分认可,然而,他的反对者们却并没有据此对其展示过多的宽容。杰奥夫·霍奇森(G.Hodgson,1981)在《劳动与利润》一文中赞许了赖特的“创造”精神,以区别于所谓只知引证的原教旨主义者,但是,作为一个坚定的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霍奇森还是借用托马斯·库恩(T.Kuhn)的说法,批评其文章是一种高明却又过时的尝试,即企图把当今资本主义的现实纳入劳动价值论的陈旧框架之中。具体的批判基于4个方面。(1)凝结劳动的任意性。霍奇森这里批评说按照这种逻辑,劳动价值论可以被任意的改为其他的称呼,比如“能量价值论”,也就是说,将赖特第一级修改模型中的剩余价值换成能量价值,仍然具有对资本主义内在机制的说明功能,因此,劳动价值论仍然是多余的。进一步,霍奇森用布罗迪(A.Brody)基于投入产出建立的矩阵模型3加以说明,他表示这种形式上的代数运算表明了这样一点,即劳动作为价值的来源和尺度的作用,和其他商品起的这种作用是无法区分的,任何其他的来源同样可用于价格形式的确定[7]。(2)循环论证。针对赖特将阶级的概念引入第一级修改模型发展为第二级修改模型,霍奇森批评其为一种循环论证。阶级和剩余劳动这两个词在赖特的逻辑里是随意替换的或者说互相解释的,这完全不能够回答为什么不选择别的剩余而要选择剩余劳动作为利润的结构性限制[8]。(3)因果关系。针对赖特指责斯拉法学派汇集一组为计算利润而需要的充分必要的因素也并不等同于汇集一组决定利润水平的原因,霍奇森批评其这一说法与其为选择剩余劳动而做的辩解一样空洞,他在自己的模型中也没有确证因果关系[9]。(4)方法论中存在的问题。霍奇森指出,按照赖特的说法,生产的社会技术条件加上实际工资选择了利润水平,这也就是说利润水平的确定不需要有其他的因素。但赖特同时又说,剩余劳动限定利润范围。于是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如果选择已足以确定结果,那么结构性限制起什么作用。因为有其他原因在起作用决定结果,所以剩余劳动是一个不起作用的“原因”。剩余劳动在这里从不决定最后结果。因此,赖特定义这些限制条件的方式反过来使这些限制成为了冗余[10]。

对赖特的第二个批评来自普拉蒂普·班德亚帕德耶(P.Bandyopadhyay,1981)的《为后一种斯拉法的观点辩护》。如果说霍奇森更多是从方法论的逻辑角度对赖特提出质疑,那么班德亚帕德耶则基于劳动价值论不能够回避的联合生产、价值转形等具体问题对赖特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展开批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1)论证马克思主义的利润确定模型,固定资本和联合生产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赖特在其文章中主动提到他并不试图去处理联合生产的问题,并承认其分析会因此存在某种局限性,但他坚持认为,不管在计算联合生产条件下的价格和利润时斯拉法所用的数学方法如何精巧雅致,仍然不能说这就是有关联合生产的真正的理论,如果说一种理论意味着确定会产生某种结果的真实机制,那么仅仅提供一种计算出这些结果的满意方法是不够的[11]。赖特的分析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对于联合生产问题没有在一定的范围内给出说明,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陷。班德亚帕德耶就抓住了这一点,批评其认为经他改造过的马克思主义模型比斯拉法模型更具普遍性的看法缺乏足够的证据。班德亚帕德耶指出,现实资本主义经济中固定资本和联合生产的存在是无处不在和显而易见的,如果劳动价值论不能成功地应用于具有固定资本和联合生产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斯拉法模型能做到这一点的话,那么就应说后者具有更大的普遍性[12]。(2)价值范畴的冗余。价值范畴冗余论几乎是所有斯拉法模型的支持者们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批判的最一致的看法。赖特在其文章中提到斯蒂德曼(I.Steedman)对马克思的批评无非是认为价值对利润计算无关,但如果按照森岛通夫(M.Morishima)的计算,又可以给出正确计算利润率了。班德亚帕德耶对此回应称,包括斯蒂德曼在内,并没有将森岛通夫的提法看做基本上还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森岛通夫计算中的有酬劳动是用最优价值而不是实际凝结的劳动价值衡量的工人生存消费量,工人生存消费的最优价值或者经济中的必要劳动是由产出系数矩阵、物质投入系数矩阵、劳动投入系数行矢量、实际雇佣的工人数以及使用实物单位的工人生存消费品数量衡量的。而这正是由斯蒂德曼发展的斯拉法模型的生产的社会技术条件,以及给定的生存实际工资即最低的可能工资。所以,无论是森岛通夫还是斯拉法及其支持者斯蒂德曼,所提到的剩余劳动都非常不同于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提出的剩余劳动概念。赖特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以致其过于随便地将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混同起来,这表现在他修改的第一级马克思主义的模型中就是直接用剩余价值取代剩余劳动,而未给出任何足够的理论说明。因此,班德亚帕德耶得出结论,赖特由于缺少对价值范畴的概念形成及其作用的讨论,其分析实际上一直是一种平行于斯拉法的处理方法,唯一不同就是后者用剩余劳动来代替剩余价值[13]。

针对霍奇森和班德亚帕德耶的批评,两年后,赖特撰写《反思》一文予以了回应。文章首先简短地总结了之前论文所提出的核心观点,之后围绕霍奇森和班德亚帕德耶的批评,赖特分三部分进行了回应。首先,赖特再次重申了其对结构性限制的解释。然而对于这一限制的解释,赖特始终没有进行数学上的具体说明和回应[14]。1其次,赖特将关于结构性限制的确定问题和方法论问题都归结到是否能够提供因果论证的实际确定问题。对于霍奇森和班德亚帕德耶关于马克思主义模型同样不能解决因果关系的批评,赖特宣告,他的辩护并没有通过任何常规的马克思主义论证方法得到适当的体现,因此,反对者的批判十分正确[15]。最后,关于其在马克思主义利润确定模型中强调阶级分析的作用,他提到原来的文章中对斯拉法主义关于阶级分析的批判说得过分了。他认可斯拉法的框架不仅提到了市场角色,同样也包括生产中的角色[16],不同的是,基于阶级分析,马克思主义模型相比斯拉法框架能够更好地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进而说明相关社会主义的观念[17]。

三、笔者的批判

随着“马克思的价值转型是内在不一致的”逐渐作为一种“共识”在20世纪70年代被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甚至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所接受,作为一位同情马克思主义的学者,赖特面对原因不可知论,尤其是斯拉法主义的观点,尝试通过修改传统马克思主义模型的方式为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进行辩护,但是却受到斯拉法主义者霍奇森和班德亚帕德耶的进一步质疑和批评。而赖特在随后的回应中呈现出的妥协,实际上展示了这样一种递进的逻辑观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模型,包括经赖特修改的马克思主义模型,与斯拉法主义的分析框架,在因果解释方面都是失效的;既然两者都不能论证因果解释说明,那么能够更加提供精巧量化分析的斯拉法主义的模型必然更具说服力;既然斯拉法主义的分析框架更具解释力,同时也能够提供剩余劳动分析,那么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分析就可以摒除,从而劳动价值论就是多余的。

我们认为,赖特所进行的辩护是失败的。他对所谓传统马克思主义利润确定模型的修改的原因就已经体现了他的盲点。实际上,赖特在这里对马克思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同一劳动对于生产条件的不同选择,如果产生的剩余价值量没有变化,那么它所带来的增加或减少的利润总量实际上只是由于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规律所导致的实现的价值量的变化。这并不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模型关于剩余价值决定利润的观点。这里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了国内学术界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一个基础问题,即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问题。具体争论和笔者的观点可参见拙作《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本质与现象》[18]。另外,赖特的辩护被斯蒂德曼重重地影响了。他完全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的价值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因此对于不能提供因果解释的批判不知所措;他没有理解马克思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形理论,从而不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一种价值理论体系如何揭示了利润在质和量上的确定。由于这两个方面的欠缺,赖特的辩护不仅不能有效的回击斯拉法主义对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的批评,反而损害了马克思原本的理论。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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