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

关键词: 医学教育 推进 改革 研究生

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共5篇)

篇1: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

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试行)

各所院:

我校目前对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要求是依据《关于印发<申请学位研究生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医科研发[2005]233号)文件规定,该规定已实施多年,是我校研究生学位管理工作中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为了使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管理规定更加清晰、合理,增强其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现制定《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申请学位研究生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医科研发[2005]233号)文件,执行时间可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在此之前,两个文件同时执行,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达到其中一个文件的要求即可。

新《规定》是我校对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各所院和各学科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所院和本专业相应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标准。

2012年9月7日

附件: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试行)

一、关于发表论文的规定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

学术学位(科研型)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SCI收录的学术杂志上以独立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包括排名第一的和其后标注贡献等同的全部作者)发表研究论文,其内容应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一致(发表论文的研究内容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1.研究生为独立第一作者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前50%(含50%)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2)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50%-75%区间(含75%)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或SCI收录的学术杂志上以独立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不包括综述和病例报告)1篇。3)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后75%(不含75%)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3篇。2.研究生为并列第一作者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有两名并列第一作者的要求: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前20%(含20%)且影响因子≥3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20%之后(不含20%)但影响因子≥5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研究生申请学位时,视为以独立第一作者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后75%(不含75%)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

2)有三名并列第一作者的要求: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前10%(含10%)且影响因子≥5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10%之后(不含10%)但影响因子≥10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研究生申请学位时,视为以独立第一作者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后75%(不含75%)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

3)有四名并列第一作者的要求: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第一且影响因子≥10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在影响因子≥20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研究生申请学位时,视为以独立第一作者在影响因子位列领域内后75%(不含75%)的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3.多中心临床或药学试验联合发表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

当导师代表所在所院与本校其它所院或校外单位共同进行多中心(参加单位≥5家且校外单位≥3家)大规模临床或药学试验时,如研究生为多中心联合发表研究论文的并列第一作者,则按独立第一作者对待。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研究生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多中心大规模临床或药学试验研究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时,研究生开题后必须经过所在学位分委会认定。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

学术学位(科研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SCI收录的学术杂志上以第一作者(包括排名第二的并列第一作者)发表1篇研究论文(不包括综述和病例报告),其内容应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一致(发表论文的研究内容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

(三)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PUBMED收录的国内核心期刊或SCI收录的学术杂志上以独立第一作者(不包括并列第一作者)发表1篇研究论文(不包括综述和病例报告);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以独立第一作者(不包括并列第一作者)发表2篇研究论文(不包括综述和病例报告)。发表论文的内容应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一致(发表论文的研究内容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包括并列第一作者)发表1篇论文(包括综述和病例报告)。发表论文的内容应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一致(发表论文的研究内容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

二、关于核心期刊的界定

凡是在我校研究生院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11年以及以后编印的)中所列的期刊、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的影响因子≥0.1的期刊、在SCI(扩展版)和PUBMED检索的刊物,均视为核心期刊。

三、杂志所属领域、排位及影响因子

杂志所属领域(category)及排位(ranking)以Journal Citation Reports(JCR)为准。由于杂志的领域内排位及影响因子都存在动态变化的问题,论文发表当年再加前四年杂志的领域内排位和影响因子有一年符合要求即可。

四、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单位署名及发表时间的规定 1.单位署名

研究生(含同等学力学位申请者)发表论文的单位署名有北京协和医学院(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和中国医学科学院(Chinese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院校排列顺序不作硬性要求),同时标注具体所院。研究生为共同第一作者但排名不是第一时,我校可以不是第一署名单位。挂靠单位研究生和导师应同时标注“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Graduate School of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和挂靠单位(我校可以不是第一署名单位),否则不受理学位申请。2.发表时间

研究生在毕业答辩前已发表(包括在线发表)和答辩之日起三年内发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论文均可。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要求在申请学位前发表论文

篇2: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2012开始执行)

为使博士学位论文评定的学术标准客观化,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学位申请人须将其博士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公开发表后,方能申请博士学位,必须按以下要求之一发表学术论文:

一、我院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条件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申请法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发表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上;至少发表B类以上期刊(含B类)论文1篇;或发表D类期刊论文1篇及E类期刊论文2篇;或发表CSSCI期刊论文3篇;或者正式出版与博士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专著一本(署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被录用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发表时间要求在本次答辩授予学位之前,该期刊拟发表论文的清样稿需在本次答辩审查时提交,博士生领取学位证书必须出具公开发表的刊物。

二、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是其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学位申请人发表或被接收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与导师共同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对于“同等贡献作者”排名的认定,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校人〔2008〕28号文)执行。

三、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如作为申请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之一,则必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并应明确注明作者的双重身份,即国(境)外某大学或研究机构访问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等字样,华中科技大学可以不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本规定自2012届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篇3: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

第一条:培养目标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必须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以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为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意识、人文素养和优秀的专业素质,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二、掌握坚实的医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与医患沟通能力。

三、掌握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有一定的临床教学工作能力。

四、掌握1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进行一般学术交流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第二条:培养年限、时间分配、培养模式及分流

一、培养年限:3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允许提前毕业。如因各种原因未达到培养要求,可申请延期一年毕业,延期期间经费自理。

二、时间分配:学位课程学习利用业余时间,临床训练时间不少于33个月。

三、培养模式:采用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培养过程中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临床实践培养。研究生在培养年限内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临床实践培养的内容并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相关省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合格者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四、分流:

1、延期毕业

(1)在规定培养期限内未完成学位课程学习,不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可延期培养一年补修相关学位课程。延期一年修满学位课程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其他培养要求者,可准予毕业并申请学位。(2)研究生在第五学期仍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可申请转为学术学位型研究生并延期培养。

(3)在规定培养期限内未完成临床实践培养与阶段考核要求,不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可延期培养一年。延期培养一年后完成临床实践培养内容及达到相关考核要求者,可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延期培养一年仍未达到要求者,可申请结业。

(4)在毕业当年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不合格,其他培养环节均达到要求者,可延期培养一年,延期培养一年仍未取得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申请毕业,不授予学位。

(5)毕业当年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其他培养环节达到要求,可延期培养一年,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并申请重新答辩。重新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则做结业处理,不授予学位。

(6)因各种原因延期培养者,延期培养期间不再享受学校住宿、奖助学金等待遇。

2、转学术学位研究生

(1)在三年培养期限内,由于学科兴趣自愿申请转为学术型研究生,并符合转学术型培养要求者;

(2)研究生参加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过程考核(出科考核、考核)不合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自愿申请转为学术型研究生,并符合转学术型培养要求者;

(3)在培养年限内(不得晚于第5学期末)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自愿申请转为学术型研究生,并符合转学术型培养要求者;

(4)在三年培养期限内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自愿申请转为学术型研究生,并符合转学术型培养要求者。

3、退学

在三年培养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做退学处理:(1)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2)研究生课程必修课同一学期两门或者累计三门不及格;

(3)研究生参加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过程考核(出科考核、考核)不 合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且本人不愿意转为学术型研究生者;

(4)第三学年(第五学期)仍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且本人不愿意转为学术型研究生;

(5)学籍管理规定中符合退学要求者。第三条:课程学习要求

研究生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完成16学分,其中必修课16学分。研究生课程考试最迟应在中期考核前完成。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学位必修课、学位专业课。必修课不及格需补考,必修课同一学期两门不及格,累计三门不及格按退学处理。

一、公共必修课 4学分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实践研究(2学分)

2、科技哲学(1学分)

3、硕士生公共英语(1学分)

二、学位必修课 8学分

由学校结合临床医学一级学科特点及需要,从研究生院所列课程中确定能够反映本门学科最重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课程共计8-10学分。课程内容涵盖:文献检索类、人文素养类、法律法规类、公共卫生类、临床研究方法类、临床基本技能培训等。

三、学位专业课 4学分

1、专业课(2学分)

在临床轮转期间,每月安排不少于两个半天的集中学习,以讲座、教学研讨会、案例分析等方式,学习临床医学各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新知识。阶段考核前按二级学科由学校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

2、专业英语(1学分)

由导师指导,以研究生自学,由所院组织考试

3、文献综述 1学分

文献综述需公开报告,由导师小组统一评分,文献综述如果被核心期刊接收并发表,可不做公开报告。

研究生课程成绩以60分为合格,≥60分可计学分。第四条:临床能力要求

一、临床能力训练

临床能力训练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应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

临床轮转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执行,实际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3个月,达到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

研究生应及时、如实填写相关省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训练手册》,要求研究生详细记录在轮转科室收治病例的病种和例数,参与及进行的各种技术操作或手术名称,参加的病历讨论等等。各科室轮转结束时进行自我小结,认真填写轮转小结表,由各轮转科室指导教师及科主任审核签字。《临床训练手册》是研究生参加出科考核、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的依据。

参加临床训练的研究生日常考勤、假期安排、病事假制度按临床训练所在医院及科室相关规定执行。

二、临床能力考核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硕士生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考核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出科考核、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进行,考核结果需及时填写在《考核手册》上。第五条:科研能力训练与教学培训

一、硕士生在临床科研能力训练中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数据处理等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学会运用资料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并完成学位论文。

二、硕士生应参加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会、专题讲座、小讲课等教学工作;能够参与见习/实习医生和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工作。第六条:阶段考核

一、考核时间:阶段考核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五学期12月前完成。

二、考核目的: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考查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通过考核进行分流,符合条件的优秀研究生转入博士阶段学习,合格生继续硕士生培养,不合格生终止培养。

三、考核小组成员:由硕士生指导教师、临床带教老师3-5人组成,可有科室党支部成员和研究生管理干部参加。

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品德、理论知识水平、临床能力三方面

1、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包括思想品德素质与医德医风、敬业精神与科学作风、遵纪守法与劳动纪律、团结协作与人际关系、集体观念与文明礼貌等。

2、理论知识考核:考查研究生课程是否修满学分,计算出公共必修课、学位必修课和学位专业课的平均成绩。

3、临床能力考核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考核结合临床训练第二次考核进行。由学校统一聘请本二级学科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对研究生的临床业务技能、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考查研究生是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与医德医风,是否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是否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的常见病,是否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具体考核办法见《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申请人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五、考核结果:

1、考核优秀:即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临床能力、必修课各项的平均成绩均在85分以上、各单科成绩不低于70。

2、考核合格:即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临床能力、必修课考核平均成绩合格(60分以上),各单科成绩不低于60(含补考合格者)。

3、考核不合格,即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临床能力、必修课各项成绩有一项在60分以下。

六、分流办法

1、转博

(1)硕士入学身份为推免硕博连读研究生: ① 英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当年免修硕士英语标准;

② 硕士生临床能力考核、必修课各项平均成绩均≥80分、各单科成绩≥70,思想品德考核优秀;

③ 已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2)硕士入学身份为推免硕或统招硕(含定向生、港澳台考生); ① 硕士生阶段考核优秀; ② 转博英语考试达标(参加当年转博英语考试并达到研究生院划定的分数标准);

③ 已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3)转博程序:符合要求的研究生由个人提出申请、考核小组推荐、所属医院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批。

特别说明:

(1)研究生若第六学期末未能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取消转博资格。

(2)结合国家医教协同相关文件,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转博后博士阶段培养过程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接轨,具体培训年限及培训细则见各学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施细则。

2、继续硕士培养:未能转入博士阶段学习,考核合格(含优秀)的硕士生,继续进行硕士生培养。

3、终止培养:对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经考核小组认定确实不具备继续按硕士生培养条件的,可由研究生所在医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终止其学习。

第七条: 学位论文工作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培养以临床训练为主,硕士生要求在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

2、学位论文形式由研究报告与文献综述两部分组成。研究报告可以为病例分析报告、临床研究或荟萃分析等形式;

3、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4、学位论文要求1万字左右(A4纸,正文宋体小4号字),中文摘要控制在1000字内,英文摘要2000字符内。具体要求见《北京协和医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和论文格式要求》。第八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研究生完成整个培养计划要求,完成临床训练,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导师组推荐,科室及所院批准,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单位所院长审批。

三、学位论文需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高级职称专家3人进行论文评阅,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少于2人,本医院外专家不少于1人,论文评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经评阅未能通过的论文,应当在导师指导下参照评阅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须再经同一评阅人评阅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四、论文要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委员会由高级职称专家5人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少于2人,院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秘书和记录员各1人。记录员应由专业人员担任,负责记录和整理答辩有关材料。

五、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论文答辩;

3、导师介绍硕士生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入学年月、最后学历、职务、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必修课考试成绩,曾做过哪些临床工作和发表过哪些文章等);

4、硕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25-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及与会者自由提问,硕士生答辩,一般不少于1小时;

6、休会10-15分钟,答辩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写出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议意见。

7、根据研究生论文答辩情况及临床能力考核成绩,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毕业和是否同意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全体委员会2/3以上同意为通过。经答辩,认为研究生未达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水平者,委员会应做出是否同意在半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若仍不通过,则终止学习,按肄业处理。

8、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研究生本人宣布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评语。

六、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手册;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训练手册及考核手册;

2、论文及论文摘要;

3、评阅人评语3份;

4、毕业研究生登记表2份。第九条:毕业申请及学位授予

一、毕业申请条件

1、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要求;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二、申请学位资格:

1、达到毕业申请条件;

2、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3、发表文章符合我校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相关规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包括并列第一作者)发表1篇论文(包括综述和病例报告)。发表论文的内容应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一致(发表论文的研究内容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要求见《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试行)》(医科研发[2012]250号文)。

三、学位待授

研究生毕业当年符合上述毕业要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本人不愿意申请延期毕业或转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需延期),可准予毕业,暂不授予学位。毕业后三年内再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学位;三年内未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研究生毕业当年符合上述毕业要求并通过答辩,但未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可准予毕业暂不授予学位,自答辩之日起三年内发表符合规定的学术论文者可申请学位。

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会每年(上、下半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及有关事宜。硕士研究生应将答辩的全部材料和在学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学 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复印件报送所院教育处,由教育处提交分委会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分委会审批后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申报学位材料及分委会意见上报研究生院,待提交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管理

一、硕士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接受学校、研究生所属医院教育部门和培训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硕士生指导教师包括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分别负责学位论文指导和临床带教工作。各临床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

硕士生指导教师职责:

1、制定研究生培养总体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

2、审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

3、审查研究生临床训练情况。每月至少有一次与研究生面谈。要根据研究生的临床表现,及时发现问题,给予具体指导。

4、指导、检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情况,指导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修改,并决定是否同意为其提交进行答辩的申请。

5、研究生的思想教育、教书育人。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训练手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考核手册》和《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手册》是导师指导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硕士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需及时填写《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手册》。培训计划确定后,硕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训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所属医院和临床培训医院同意后报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第十二条:附则

篇4: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

北林研发„2009‟05号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写作能力的培养,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现对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表学术论文数量和层次的要求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在本学科专业核心及以上学

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包括文献综述、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

其中:人文社科类(林业经济管理、森林培育学科林业史方向)博士生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理科类博士生至少发表累计影响因子在0.5以上的SCI或2篇EI检索源刊物学术论文;农学和工学门类(不含城市规划与设计学科)的博士生至少发表1篇SCI、EI检索源刊物学术论文;城市规划与设计学科的博士生至少发表2篇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重要检索源刊物学术论文。为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出,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及新品种也可视同同等数量的SCI、EI检索源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外学术刊物(不包括未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报纸及科普读物等)上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

二、学术论文署名和时效要求

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北京林业大学”;且为在学期间(指正式入学之后)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

2.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成果应是获得入学资格(或通过资格审查)之日后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单位应为“北京林业大学”。

三、学术论文认定方式及程序

研究生在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前必须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并在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刊物的原件和封面、目录、学术论文全文及版权页的复印件、被SCI或EI收录的证明,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各学院要指定专人对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审查,汇总审查结果,将符合要求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复审或抽查,对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批准其学位申请。

四、学术论文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办法

1.全日制博士生已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而CSSCI、SCI或EI类学术论文已有清样或接收函的,若个人和导师申请,并保证在1年内正式发表完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先进入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流程,答辩通过颁发毕业证书,但暂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问题;正式发表学术论文完全符合条件后,再提交讨论。超过3年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虽未正式发表要求的学术论文,但

已有接收函的,若个人和导师申请,并保证在1年内正式发表完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进入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流程,答辩通过颁发毕业证书,但暂不提交学院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问题。发表学术论文完全符合条件后,再提交讨论。超过2年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3.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未正式发表符合要求学术论文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答辩申请。如确在论文答辩前能够正式发表符合要求学术论文(指拿到论文原件)的,经个人和导师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可提前进入论文送审工作流程。论文评审通过且在答辩前正式发表了论文的,可同意安排答辩;否则不能安排答辩,本次申请、评审无效。

4.其余情况不予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五、本规定自2009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注:

(1)以上专业核心期刊除特殊指出外均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http://cssci.nju.edu.cn/CSSCIlyqk2008.htm)

(2)以上学术期刊均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研究生在非正式刊物或非法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均不予认可。

北京林业大学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规定

篇5: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博士学位 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3年10月21日

2议的,博士研究生需写出相关性说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送审。

第九条 在国外著名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等同于满足本规定的第一条;被SSCI收录1篇学术论文,等同于满足本规定的第二、三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2级以前入学(含2012级)的博士生,若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发表文章要求,可采用《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13号)文件规定的A类评审方式(即学位论文由导师组织评阅);若满足该文件规定的A类评审方式,则按B类评审(即学位论文由学校和导师共同组织评阅);若不满足该文件规定的A类评审标准,但满足《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校研字„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则按C类评审(即学位论文由学校组织评阅)。

2013级以后(含2013级)入学的博士生毕业需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不再适用《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校研字„2007‟11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13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院系需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的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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