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重视
设立卫生室协议书(共10篇)
篇1:设立卫生室协议书
关于设立企业卫生室的请示报告
义乌市卫生局:
华统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于2003年,位于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注册资金5亿元,公司是集科技开发、饲料、养殖、肉制品、农业开发、家禽屠宰、房地产开发等为一体的大型多元化产业集团。
公司占地面积500余亩,员工1200多人,大专以上学历260多人,总资产超10亿元,是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中央储备肉基地。连续十多年被评为“资信等级AAA级企业”。“华统”牌生猪是浙江省名牌产品,“华统”牌猪肉被评为首届为“中国名牌农产品”。
企业从人们的健康理念出发,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绿色为目标”,不断改革创新,积极拓宽农业发展新思路,通过“科技兴企、质量立企、市场活企、管理强企”四大战略,力争在五年内把华统建设成为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企业。
为了保障企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企业广大员工健康成长。以承担企业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以及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非盈利性的医疗服务。特请示设立企业医务室。同时拟聘持有卫生专业资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卫生室的医生。
以上妥否,请批示。
篇2:设立卫生室协议书
双牌县卫生局:
五里牌镇中心小学是全镇唯一的一所小学,是我省百所合格学校在建必检校园之一,是我县的北大门校园。现有教职员工117名,在校学生853人,寄宿生260余人,毗邻207国道,交通便捷,学校硬件设施建设关系双牌县整体形象。为了保障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小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标准的通知精神》的要求,我校拟设立学校卫生室。以承担我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以及为师生提供必要的非盈利性的医疗服务。特请示设立学校医务室。同时拟聘持有卫生专业资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胡晓仙为我校卫生室校医。
以上妥否,请批示。
呈报单位:五里牌镇中心小学
2012.9.26 附1: 胡晓仙简历
胡晓仙,女,汉族,现年33岁,大专学历。1998年毕业于零陵地区卫生学校妇幼医士专业临床系,2004年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6年参加国家成人高考考入永州职业技术学院临床医学专业,修完三年专科课程,取得专科学历。
篇3:设立卫生室协议书
关键词:公共卫生,村级,兼管员
农村公共卫生涵盖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环境卫生、医疗保障等服务内容。当前, 农村公共卫生发展普遍滞后, 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很不适应。因此, 如何建立和优化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源, 规范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 已成为当前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1 背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通过县、乡、村三级卫生保健网使农村居民获取便捷的卫生服务, 有效地降低了农村居民的健康风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失去了活力, 农民的医疗保健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以村级卫生机构为例, 因其逐渐失去了集体经济的支撑, 而逐步由乡村医生个人承包经营, 导致重医轻防、趋利倾向严重, 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网底作用受到了极大削弱, 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失去了组织保障。同时, 由于政府财政对卫生的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基层公共卫生设施落后、卫生人员素质低下, 及所面临的各种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寄生虫病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威胁, 探索完善公共卫生体系, 建立村级公共卫生兼管员制度, 成为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2 做法
2.1 聘任
村级公共卫生兼管员经村卫生室 (所) 推荐、乡镇 (街道) 卫生院审核、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取得 (助理) 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在合法村卫生室 (所) 工作、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较强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公共卫生兼管员。
2.2 培训
上岗前对所有公共卫生兼管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考试, 内容涵盖卫生政策法规、公共卫生基础知识和重点任务目标及考核标准。同时, 建立村级公共卫生兼管员定期培训考试制度, 培训考试结果与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执业注册登记和年度工作考核相结合。
2.3 职责与任务
村级公共卫生兼管员接受当地卫生院的业务指导, 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2.3.1 免疫预防工作
每月底上报本村当月人口出生和7岁以下儿童迁入迁出情况;按要求下发每旬儿童接种通知单;对末按时接种儿童进行未种原因调查, 并督促未种儿童家长按要求及时接种;做好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一般的接种反应进行处理, 及时上报较重的接种反应;配合做好免疫预防针对传染病个案或疫情调查处理工作。
2.3.2 传染病防治工作
规范使用门诊日志;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上报;做好传染病疫情登记及资料保存;做好隔离消毒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消毒监测和传染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调查及疫源地处理工作。
2.3.3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
重点做好以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精神疾患为主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筛查、建档、防治及服务工作;做好居民恶性肿瘤病例调查和漏报调查;做好居民死亡信息调查和漏报调查, 按时填报《居民死亡信息情况调查报告卡》;做好心脑血管病社区综合防治试点工作。
2.3.4 卫生监督工作
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上报、现场保护和中毒人员抢救;及时上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业企业信息;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发送卫生许可证件、健康合格证明或健康监护档案;及时上报集体聚餐, 协助开展卫生指导和卫生监督工作。
2.3.5 艾滋病防治工作
负责对辖区内的外来妇女进行调查、上报、筛查工作;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随访、治疗等工作。
2.3.6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组织卫生科学知识传播活动, 分发健康教育传播材料, 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根据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卫生与健康问题, 强化健康干预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及可持续性。做好各种卫生日的主题宣传活动。
2.3.7 妇幼及老年人保健
建立辖区妇幼保健基本卡册, 掌握妇幼保健有关数据, 每月向卫生院汇报妇幼卫生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开展60岁以上老人的动态管理, 做好定期查体、建档、服务、家庭病床及临终关怀等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儿童健康检查、妇女病普查普治及老年人健康查体、建档和服务工作。
2.3.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筹资工作;协助卫生院核实参合人员名单;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账册登记及报销公示;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3.9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制定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收集各项工作资料, 及时立卷, 按时报表;协助做好口腔病、眼病防控和改水改厕及爱国卫生工作。
2.4 管理和考核
建立村级公共卫生兼管员每月例会制度, 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和考核, 表彰奖励先进典型, 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 直至撤消公共卫生兼管员的资格。
3 讨论
3.1 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积极争取财政政策,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合理调整利益机制, 最大限度地维护乡村医生利益。
3.2 理顺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进一步规范市 (县) 、乡镇 (街道) 、村 (居) 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和管理力度, 提升卫生服务能力, 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
3.3 建立农村公共卫生考核体系
篇4:设立卫生室协议书
会议指出,要推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明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并约定法律责任。要认真落实不良记录制度,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及时列入不良记录,本省(区、市)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其任何产品。
据介绍,目前存在價格虚高情况的6类药品主要是:进口合资药、抗肿瘤辅助药、心脑血管病用药、抗生素、变换规格剂型包装药和新进医保目录药。会议提出,今后要以决策权、基建权、采购权、人事权、财务权等为重点,对医院领导干部和行政科室等管理行为进行监控;同时以诊疗、用药、检查、收费等行为为重点,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会议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行业发生的商业贿赂问题要决不护短、决不姑息。对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论是什么人,该待岗的待岗,该解聘的解聘,该吊销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依法移送,并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篇5:公司设立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拟成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定为: 河南绿林汽车服务 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机动车辆保险代理;展览展示服务;销售汽车配件、汽车、二手车。
第二条 注册资本、出资及持股比例
1、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实际出资300万,由甲乙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构成,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乙方出资 万元,丙方出资 万元。公司成立后向乙丙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2、乙、丙方出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3、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乙丙三方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甲乙丙三方可以全部登记为显名股东。某一方选择担任隐名股东的,也可委托其他股东代持其股权份额,代持协议经公司盖章后,该隐名股东对内即可享有股东权利并应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条 公司筹备
各方同意由 方牵头负责公司筹建工作,办理设立登记的各项手续,筹建情况应及时向其他方通报。
第四条 事务管理
1、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按持股比例享有股东受益、表 1 决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本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公司重大事务须经甲乙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以下事务属于重大事务:(1)修改本协议重要条款;(2)吸收新的股东;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份额;(4)投资款返还、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5)向股东以外的人融资(民间借贷)的方案;(6)以公司财产或权利抵押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7)其他事务中甲乙方共同认为属于重大事务的。
其他事务中甲方或乙方中某一方认为属于重大事务而另一方不认为是重大事务的,提交股东会表决,依据股权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
3、公司治理与管理制度
公司治理架构由公司章程约定,公司重要管理制度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财务管理
(1)公司资金只能用于公司项目,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使用,股东不得挪用于其个人用途或其他用途。
(2)公司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用于核算公司项目收支,项目经营资金收支往来原则上应使用公司账户。
(3)公司资金及费用支出的审批。公司 元以内的支出由甲乙双方中一方签字即可列支,超过 元的应由甲乙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列支,但甲方经手的支出必须有乙方的签字方可列支,乙方经手的支出必须有甲方的签字方可列支。
(4)公司建立健全收支账簿,至少每月对账一次。财务人员每 2 月须向各股东报告公司收支总体状况,任一股东均有权随时了解公司账务及经营情况,其他股东不得就此设置障碍,侵害股东的知情权。
第六条 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1、公司运营具体项目后的回笼资金在支付项目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等,并清偿项目债务后,剩余资金先返还甲乙丙三方的投资款,该剩余资金不足以返还甲乙丙全部投资款的,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返还。其中乙丙方的投资款等于其出资金额,甲方的投资款为其在项目前期跟踪和协调工作中已支出的费用(各方均同意该费用按 万元计算列支)。
2、公司项目回笼资金按上述第1项使用后的结余部分即为公司项目利润,公司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时向股东分配利润。利润分配的时间和分配方案由甲乙三方商议确定,甲乙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股东会表决,依据股权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
3、公司项目运营如出现亏损的,由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亏损弥补义务。
第七条 责任承担
1、公司不能设立时,各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协商分担。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设立后,甲方所联系到的全部开发项目应交由公司统一运营,如发现甲方有自营或交由其他方运营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公司未分配利润中甲方应得部分应扣减一半,扣减甲方利润部分归乙丙两方按持股比例分配。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需修改本协议部分条款的,由各方协商 3 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司财务留底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本协议签署时间:
本协议签署地点(详细):
附件:各方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4
篇6:发起设立公司协议书
电话: 住所地: 丁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地: 戊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地:
发起设立公司协议书 己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丙、丁、戊、己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经营项目,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公司概况 名称: 住所地: 经营项目: 主营:
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最终以工商部门审批为准。第二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公司增资扩股时,双方以各自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三条 各方出资
甲方以方式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
乙方以著作权、管理团队方式出资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丙方以方式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 丁方以方式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 戊方以方式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 己方以方式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首次到款应不低于自己认筹总额的10%,项目启动后15日内,各方到款应不低于自己认筹总额的40%,项目启动后60日内,各方应补足剩余价款。
各方保证其出资或提供实物、著作权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存在任何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上的权利瑕疵,不构成对项目投资的任何障碍。
各方对各自出资存在的瑕疵或因出资所引起的纠纷或因委托持股所引起的纠纷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各方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各方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成立后,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开办独资公司、网络科技公司、农业公司、置业公司、贸易公司。第四条 股东资格
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缴纳出资并经工商登记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权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股东为实名股东,公司不接受隐名股东。
第五条各方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如实告知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有优先购买权,如有违反的,其对外转让行为无效。第六条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会成员任期不超过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行使职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遵循《公司法》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经理的聘任、解聘由董事会决定,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条 财务、会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公司财务人员在每一营业的前日,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财务的财务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第八条 合作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合作期满或公司因故提前终止经营,双方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九条双方除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分工负责办理下列事项:(一)甲方:
(二)乙方:
(三)丙方:
(四)丁方:
(五)戊方:
(六)己方: 第十条 设立费用
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公司承担。
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时,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返还各方已缴纳的全部出资,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过错责任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方时由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摊。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修改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即生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影响本协议履行; 4.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不再继续履行。第十二条 违反责任
本协议是各方发起设立公司、订立公司章程的基础性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反时应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期、未足额缴纳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应向守约方支付未缴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逾期 日仍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时,守约方除有权解除协议以外,并有权主张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任何一方因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或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侵害另一方的正当权益时,应赔偿其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影响本协议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应以有效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怠于通知使另一方损失扩大时,应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的订立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签订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及文本收执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内容相同,双方确认各执两份无异,均具有同等发露效力。
第十六条 通知及送达 一方因本协议之目的和事项通知另一方时,以另一方记载于本协议的电话、住所地为依据,一方因提供的电话、住所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未履行告知义务时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戊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丁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篇7:设立广告牌合作协议书(精选)
甲方:江西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贵溪市灵通广告装饰社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在贵溪市三号桥南引桥转盘中心(流口镇三号桥与320国道连接处)设立立柱三面体广告牌一事,经过协商达成意见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牌审批事项
1、由甲方负责办理贵溪市政府的审批手续;
2、甲方获得贵溪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甲方协助;
3、根据甲、乙双方互利的原则,广告牌审批的设立期限最低为伍年;
4、根据双方约定,本广告牌审批手续费用甲方承担肆万陆千元整,剩余部分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办理审批手续中的存件以及甲方或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交由甲方保管。《户外广告牌设立许可证》在施工前交由乙方以便安排安装施工;
二、广告牌制作安装事项
1、本广告牌制作安装由乙方负责进行,涉及材料、制作、安装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广告牌为立柱三面体,规格为立柱高度为21米(地面至广告牌上沿),广告牌的规格为长18米,高6米,三面广告牌规格相同;本三面体广告牌须安装射灯,每面广告牌每间隔2米安装射灯一盏,每面9盏射灯,共计27盏射灯,以达到夜间亮化效果;
3、乙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寻找具备资质的单位),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如因乙方资质等方面的问题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施工应按规范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制作安装本广告牌,用材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质量标准,以确保本广告牌质量达标,本广告牌投入使用后,如因质量及安装等问题产生的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6、自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之日起60天内,乙方应完成本广告牌的制作安装(遇有暴雨雪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顺延);
7、施工用水、用电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予以帮助协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安装射灯,广告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
三、广告牌产权归属及使用等事项
1、本广告牌制作安装完成后,根据甲方向市政府关于设立本广告牌的报告中所载,本三面体广告牌其中一面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剩余两面按照伍年审批期限,前三年归甲方使用,后两年归乙方使用;
3、甲方在使用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政府临时性征用除外;在甲方使用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一次画面的制作安装,除此之外,如有更换画面,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费按10元/平方米计算,如委托乙方进行画面制作的,画面制作费甲方按12元/平方米(550巨龙布)向乙方支付费用;政府使用的画面由乙方免费制作安装;
四、其他事项
1、在乙方办理审批手续及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协助;
2、如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广告牌设立义务,甲方有权保留广告牌的所有权,并要求乙方交回《广告牌设立许可证》,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已产生的费用损失。
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广告牌无法设立,甲方向乙方赔偿乙方已产生的费用损失;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双方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或代表):
乙方法人(或代表):
****年**月**日
篇8:论公司瑕疵设立
现行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瑕疵设立的人格是否承认的态度不明确
有学者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应当补缴”、“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等的规定就推论出我国采取的是公司瑕疵设立有效主义也有学者根据相关条款中“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认为我国采取的是公司瑕疵设立无效主义。的确,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推出两个结论一是公司设立瑕疵可以补正,经补正后公司合法有效二是公司登记在虚报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产生被撤消公司登记的后果。但是,公司法上述规定并不能说明我国公司法己经在公司瑕疵设立无效主义和有效主义之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它们均是个别性的规定而非原则性的规定。
2、公司瑕疵设立的原因过于单一
一般来说,公司瑕疵设立的原因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不足法定要求、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欺诈设立、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要求、公司章程严重不合法定要求、公司设立目的违反强行法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司设立欠缺法定程序等。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瑕疵设立则仅仅只有两种原因,主要是关于公司资本方面的,即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而对于其他方面却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对于公司同样重要的设立人、章程和设立程序等方面。这种立法方式的过于简单化,远不能涵盖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瑕疵。同时,公司法对于这两种瑕疵原因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处理复杂公司瑕疵设立现象的要求。
3、瑕疵设立公司自行补正制度的架空
不论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还是第二百条的规定“由公司登一记机关责令改正”,主要的内容只有一个,即当公司存有资本、股东或其它各类瑕疵时,应当首先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但公司登记机关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对所有应当给予补正机会的公司给予自行补正的机会,而是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或者撤消营业执照”的规定径行作出撤销公司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即在判断是否“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瑕疵设立公司自行补正的机会,至于何为“情节严重”的瑕疵,则皆由公司登记机关自由裁量之。很显然,在我国公司法的实践中,公司瑕疵设立的自行补正的权利是被架空了的,许多应当给予自行补正机会的瑕疵设立公司,却被简单而粗暴地撤消了公司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大量地运用撤销公司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做法,从而使我国的瑕疵设立公司更多地面临人格被否认的境地,以致于瑕疵设立公司原本所拥有自行补正的权力,既不能为公司登记机关以及司法机关所尊重,更不为社会普遍法律意识所认知。
4、瑕疵设立公司人格的撤销模式的行政主宰性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一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瑕疵公司的法人格通过行政手段的方式加以撤销,而并没有规定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公司,阻碍了法院的审判权,也阻碍了利害关系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有欠周全。在利害关系人诉诸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即使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也只能在个案中起作用,并不涉及公司的存续问题。
当然,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书的方式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但这样的司法建议书并不一定会被采纳。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公司一旦被撤消公司登记,则被认定为自始无法人人格,其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我国有关“撤销公司登一记”的行政处分原则上具有溯及自始的法律效力,在公司被撤消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便无从保护。
5、公司瑕疵设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过于简单化
现行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作了详实的规定,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很少,仅在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显然是不够的。首先,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主体只是公司,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了瑕疵,发起人、股东及其他责任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責任则无从知道。其次,对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该项立法在实践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恶意主张人的民事责任更是只字未提。
篇9: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第一条 公司与______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______公司,特定立本协议。
第二章 出资双方
第二条 出资双方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设立公司
第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_______市设立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四章 公司宗旨、经营项目和规模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甲方以___________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_________%。
乙方投资_____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_________%,其中现金_________万元,设备_________万元;
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五章 双方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进行下列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长由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_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营业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合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____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若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系统应无条件服从战争需要。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保证人和协议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本投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北京市大兴区签署。
甲方: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徐云波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1幢1层101-115
乙方:北京网达天下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徐雪姣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1幢2层216至218(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双方”或“发起人”)
鉴于: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中青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投资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标公司概况
目标公司名称拟定为北京中青影业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最后工商核定名称为准。目标公司住所拟设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1幢2层244。目标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目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目标公司经营范围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以工商实际注册业务为准):电影摄制;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开发、推广、咨询;影视策划;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图文设计、制作;动漫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第三条 注册资本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甲方认缴的出资额为1530万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对应51%目标公司股权;
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1470万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对应49%目标公司股权。第四条 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目标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甲方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整,于目标公司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缴清,剩余款项于【】年【】月【】日之前缴清;
乙方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整,于目标公司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缴清,剩余款项于【】年【】月【】日之前缴清。第五条 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出资证明
目标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向其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目标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 股权的转让
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目标公司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应当取得另一方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股东征求同意,另一方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条 公司登记
就目标公司登记事宜,双方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登记业务。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九条 目标公司组织结构
9.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
9.2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9.3公司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1名,由【】方委派。9.4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第十条 各发起人的权利
10.1申请设立目标公司,随时了解设立工作进展情况。10.2签署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10.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10.4在目标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应由股东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1.1及时提供目标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有文件材料。
11.2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过失方对公司承担赔偿责。
11.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目标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4目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11.5在目标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应由股东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2.1在目标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目标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目标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12.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目标公司已不能体现发起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3.1目标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3.2目标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13.3目标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13.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三十(30)日前置备于目标公司,供股东查阅。
13.5目标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3.6目标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13.7目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确认,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13.8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13.9目标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3.10目标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不得另立会计帐薄。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四条 经营期限
14.1目标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14.2双方协商终止目标公司的经营或出现其他法定清算事由的,双方应依法对目标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其行为给目标公司及/或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并拥有合法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2)双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发起人,各自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双方向对方及/或目标公司及/或政府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七条 保密
本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保密条款项下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中止而被免除。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与补充 19.1未经本协议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19.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无法通过任何法律或公共政策进行强制执行,则只要本协议中所拟议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发生任何会对任何其他一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本协议中所有其他的条款和规定仍将保持完全的效力。在确定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后,各方应通过善意协商修改本协议以求以一种可以接受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出各方的本意,从而使得本协议中所拟议的交易能最大限度按照最初的计划完成。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
20.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0.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在争议发生后的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裁决。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如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军事行动、出现罢工、暴动、战争、或其他协议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之不可抗力事件(每一项均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阻碍该方履行本协议,该方应毫不延迟地立即通知本协议对方, 并在通知发出后七(7)日内提供该等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文件, 解释不能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双方应通过协商寻求找到并执行协议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法。
21.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对任何其他协议方因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而该等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协议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并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延误或阻碍履行的义务。
21.3如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阻碍一方或双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为期一年以上则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协议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免除本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或延迟本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2.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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