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怀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模版)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辖县市区管理部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发放和管理,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四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经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当实际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资金,确定下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控制额度和单户贷款最高额度。
第六条
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监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贷和本息结算。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是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人,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外、湖南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湖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通过异地互认后,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住房公积金贷款封存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连续二年的社保证明,向户籍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足额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
(三)信用良好,借款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中逾期连续不得超过3次,累计不得超过6次。(个人助学贷款和信用卡年费逾期超过以上标准的可根据调查情况酌情确定);
(四)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购买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房屋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不超过2年;
(六)购商品房的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门面、住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七)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或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已结清;
(八)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业务,但提取和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首套房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对于购买首套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为20%;144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和第二套住房及精装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首套房的认定按照怀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小额住房贷款(5万元以内)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采用网银代扣方式还款的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财政代扣和单位代扣的只能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中心及管理部应在服务大厅、中心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规定、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公布12329热线电话、网络等政策咨询方式,提供全面、便捷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离婚协议和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夫妇双方加盖单位公章的月收入证明和工资存折或工资流水单。原则收入以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并计算收入。共同还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证明;
(五)购买期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书;
(六)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费用支付凭证;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九)属异地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评估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
(一)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五)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建筑工程应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
(七)抵押、质押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审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等;
(八)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对于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2、开发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情况及其他不良信誉情况;
3、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4、对于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还应调查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如商品房预售率、财务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贷款抵押等情况;
5、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6、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住房消费的真实性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贷委员会审议,再由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一)各县市区管理部贰拾万元以下(含贰拾万元)的贷款,由管理部集体审核,管理部主任审批; 各县市区管理部贰拾万元以上的贷款,经管理部集体审核,由中心稽核科审查后,提交贷审委员会审议,报市中心主任审批。
(二)市本级的贷款不分额度均由中心稽核科审查后,提交贷审委员会审议,报市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或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根据借款合同及完成担保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抵押权属证明或质押权利凭证、单位和个人担保证明文件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贷款调查,并上报审贷委员会,由审贷会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抵押权证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不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借款人,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第三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第二十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以住房或门面抵押的,必须将抵押物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办理预抵押登记;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抵押合同,并携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
(四)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五)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须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
(六)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一条
质押
质押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但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质押物价值。
(一)借款人可以用自己或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
(二)可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三)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必须核实证券的真实性,并办理止付登记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的有价证券交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有价证券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有价证券灭失或毁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借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存款展期并继续用于质押;
3.转移为抵(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或抵押物继续质押、抵押。
(七)在乡镇购房或自建、翻建自住住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凭宅基地使用证和国土部门的建房审批文件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计算总房价,贷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用城镇门面或住房做抵押,抵押额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贷款金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可用本人和他人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l 2个月×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二条
担保保证
担保保证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借款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已婚借款人,不论采取何种抵(质)押方式,其配偶成为当然保证人,且该保证为不可撤销的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必须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并按协议约定比例将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受托银行;
(二)凡申请贷款需办理房屋预抵押备案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个人住房贷款额5%的标准向签约楼盘的开发商收取保证金。开发商在协议规定时间内预抵押转正式抵押的,全额退还保证金,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以住房公积金全额质押的免收保证金。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贷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二)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按年或按月对冲还款方式。即借款人自办理了贷款后第二个还款月起可每年用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结转余额抵偿当年应还贷款本息。按年对冲业务每年限办理一次,借款人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均可办理当年的对冲业务,办理按年对冲业务须预留本人及直系亲属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月对冲须预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还款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1年(含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或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贷款的利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借款人在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50%,且在同一利率区段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也可申请两项同时变更,限变更一次,但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时,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履行保证责任。
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短期贷款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原贷款期限加上延长期超过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调整。
第七章
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在还款期内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置换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条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物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五)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六)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七)借款人有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有关的税款;
(三)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四)余款退还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获得款项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第九章
贷款监管
第三十四条
贷款监管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三)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管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等个人缴存的城镇就业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未履行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提前收回其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信贷业务实行全程稽核制度,稽核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章及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部门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办理预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贷款业务台帐制度,经办人员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帐登记。
第三十七条
建立住房开发项目档案制度,经办部门应及时收集、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归档,实行项目跟踪。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心根据《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贷款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省、市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怀市公积金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查询
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转移政策
职工要变更住房公积金缴纳地,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将该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异动表交新的住房公积金片区管理部门。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
一、查询
登录http:///凭身份证查询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731—84067392
二、提取
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城区管理部河西网点办理须带公积金龙卡或建行存折)。下列证明材料除指明外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已有的住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40㎡)
注:配偶或家庭成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薄(同一户口薄内)
三、转移
转移办理:①、转移申请表(两份原单位盖章)②、身份证 ③、离职证明、单位调令(或接收函)
资兴市住房公积金(东江)
一、查询
登录http:///查询。 第一次登录要注册。 用户名—
个人公积金帐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输入密码:— 重复密码:— 手机号码:—
注:初始密码是:身份证后的6位数。
资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735-3328072
二、提取
提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无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提供工、农、中、建四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或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在异地读书不同户,可凭学校在读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子女在部队服役不同户,可凭部队服役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提取手续必须由提取人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同时按照以下情况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自住住房
购商品房,提供网上电子备案合同、已交20%以上房款收据,经中心核查后提取。购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其它购房情况,提供购房合同、已交20%以上房款收据;二手房交易及其他购房情况,提供二年内房产证、契税完税证。经中心核实后提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施工预算、合同,非城镇范围建自住住房(限产权人为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施工预算、合同。
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建筑管理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原房屋产权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
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产权证(非城镇范围建自住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限产权人为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及施工预算、合同。
(三)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购自住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余额单(余额单以打印时间一个月内有效)、还贷存折。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还贷专户账号及开户行或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
各商业银行消费类贷款不能提取公积金归还。 (四)离、退休
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买断安置协议书、下岗证、再就业培训证),社区出具的两年以上未就业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职工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户籍证明、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2、工作关系调离本市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调令(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1、死亡证或户口注销或失踪证明。
2、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的申请报告(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
3、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4、继承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八)其他提取
1、无自住房的低保户合法租住自住房,提供低保证、租房协议;
2、遇到自然灾害的,应提供由单位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审核时实地勘察)重大病提取,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
3、职工被法院判决实刑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职工单位帐号及开户银行。
(九)支取程序
支取人持单位核定的材料和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公积金存折、申请人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已填写完整的《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支取手续(支取审批手续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办理)。夫妻双方同时支取公积金的,应由双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前来办理。缴存人提出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办结。如对审核持有异议,在三个工作日进行复议和答复。
三、转移
东江缴纳住房公积金只能办理支取手续,暂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常德)
一、查询
登录http://218.75.134.69:9999/wscx/查询。
资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736—7256330
二、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7、调离。 (二)申请材料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提取证明资料。申请基本资料包括:
1、缴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3、《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 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新房的(限本),应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交付首期的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限本),应提供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及过户后的房产证;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产证;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存折);若一次性提前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应提供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和现金缴款单;一次性转帐还清全部贷款的,应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申请书》;
3、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失业证明;
5、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出境定居证明;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7、调离本市的,应提供正式工作调令或工资转移关系证明;
注:提取方式为配偶或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转移
转移办理:①、转移申请表(两份原单位盖章)②、身份证 ③、离职证明、单位调令(或接收函)
贵阳住房公积金
一、查询
贵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 贵阳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个人卡号组成:单位账号+个人账号 贵阳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个人初始密码为:00000000 贵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851-6856047 贵阳住房公积金通过手机查询:短信包月定制:编辑字母A发送至1062011177;短信按条点播查询:编辑“G身份证号”或“G查询卡号”发送1062041177。
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进行查询:0851-8666222或0851-118114。
二、提取
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以下需要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一)首次办理归还贷款:
(公积金贷款需提供)①身份证 ②贷款合同(要提取配偶的须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
(用商业贷款需提供)①身份证 ②贷款合同 ③还款存折近期还款明细(或卡近两月还款明细)④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贷款金额、余额银行加盖章公章、有效期壹个月原件。 (二)有上次提取回单的:
(公积金贷款需提供)①回单原件 ②身份证(要提取配偶的须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
(用商业贷款需提供)①回单原件 ②身份证③还款存折近期还款明细(或卡近两月还款明细)④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贷款金额、余额银行加盖章公章、有效期壹个月原件。 (三)一次性付清全款购房:①身份证 ②合同 ③备案表 ④付款收据。
(四)追加房款首付:①身份证 ②合同(不复印)③付款收据④备案表、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加盖售房公章。 (五)购房、二手房(已办理产权证后要六个月以上、十八个月内才能办理):①身份证 ②房屋产权证 ③契税完税证。
(六)补土地收益:①身份证 ②补交土地收益结算单 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经济房《办理准入证审核表》(注意事项)填写具体规定的划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七)提前还清银行贷款:①提前还款申请表 ②贷款银行同意证明 ③身份证 ④贷款合同原件。
(八)退休提取:①提取申请表(两份单位盖章)②身份证 ③退休证 ④注意填写存折开户银行地址的具体名称。
(九)(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外地户籍)①身份证 ②解除合同证明 ③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本市户籍须满一年才能提取)①身份证 ②解除合同证明 ③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交原件、或失业证。 (十)租房提取公积金:①身份证 ②房屋租赁证 ③户口薄、工资收入证明、无房证明、家庭成员无工作提供无业证明。④租房协议 ⑤无配偶的需提供情况证明⑥集体户租房协议需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特殊疾病:①身份证 ②特殊病种证 ③疾病证明或相关疾病证明资料 ④出院小结⑤、由单位出具该职工是否因疾病或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具体情况需开具相关证明)。
(十二)死亡提取公积金:①身份证 ②死亡证明 ③结婚证或独子证(多子女需公证书)、(具体情况需开具相关证明)。
三、转移
转移办理:①转移申请表(两份原单位盖章)②身份证 ③离职证明、单位调令(或接收函)④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
第三篇:重庆住房公积金查询
全国住房公积金查询网-公积金吧http:///重庆住房公积金查询▲点这里查询▲
一、重庆住房公积金查询热线:12329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2329,根据语音提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相关政策解答。
重庆公积金查询方法:
1、个人可通过拨打电话12329,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相关政策解答。
2、通过登录我中心网页上在“公积金个人缴存查询”中申请注册后对公积金进行查询。
3、职工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办件大厅“缴存服务信息修改”窗口)或相关公积金承办银行网点对公积金个人信息进行查询
二、重庆住房公积金网点
各网点的地址、电话、公交路线、自驾路线、地图
三、重庆住房公积金问答
四、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须知
>>
声明:本页面信息仅供查询,信息来源为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网站。
第四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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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方法
对于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大部分人只知道去银行查询,甚至每个月都到银行去排队打印公积金的对账簿,以此掌握自己公积金的信息。其实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方法有很多。
方法一: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 查询步骤:
1、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可通过百度搜索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进入查询)
2、输入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卡号)及密码,进入账户详细页面。
注:默认登录密码一般为个人住房登记号后六位数字或由公积金卡发卡银行提供,如有疑问,请拔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12329咨询。
方法二: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 查询步骤:
1、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银(或其它公积金托管银行);
2、登录成功后,进入的是网银欢迎页面,点击导航栏“我的账户”栏目链接;
3、进入“我的账户”页面后,在左侧功能菜单里找到“住房公积金”选项,点开“住房公积金”;
4、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需要查询的“我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交易明细”和“查询还款计划表”。
方法三: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 查询步骤:
1、职工本人查询需携带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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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经办人查询需携带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职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受委托人查询需携带受委托人持查询职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
4、携带资料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
5、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超过近一年半)的,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
方法四: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 查询步骤:
1、拨打公积金热线;
2、根据提示点击自助查询;
3、点击账户查询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即可。
注:未开通12329公积金查询服务的城市需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方法五:下载公积金客户端APP查询 查询步骤:
1、下载安装并登陆公积金客户端APP进入我的账户;
2、输入公积金账号和账户别名;
3、点击进入详情即可查看余额。 注:仅支持开通APP查询账户城市。 方法六:通过短信查询(部分城市不支持) 查询步骤:
按公积金查询格式要求编辑短信,发送至查询号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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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青岛公积金短信查询方式
1、贷款明细查询:编辑短信“dkmx#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起始日期#截止日期”发送至1069032918812320。(注:日期格式例如:2014年1月1日,即编辑为20140101。最大可查询时间为最近三个月。)
2、贷款余额查询:编辑短信“dkye#身份证号码 # 查询密码”发送至1069032918812320。
3、公积金明细查询:编辑短信“gjjmx#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起始日期#截止日期”发送至1069032918812320。日期格式同上。(最大可查询日期为最近三个月。)
4、公积金余额查询:编辑短信“gjjye#身份证号码 #查询密码”发送至1069032918812320。
5、职工缴费基数查询:编辑短信“jfjs#身份证号码 #查询密码”发送至1069032918812320。
6、查询密码重置:编辑短信“mmcz#身份证号码”发送至1069032918812320。查询密码重置后,自动更新为职工编号后6位数。
7、查询密码设置及修改:编辑短信“mmxg#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或原查询密码#新查询密码”发送至1069032918812320。
方法七:支付宝查询公积金(仅开通支付宝查询公积金城市使用) 查询步骤:
1、点击手机桌面的支付宝钱包按钮,打开进入首页;
2、找到“城市服务”按钮打开进入下步操作;
3、在“城市服务”菜单中,找到“公积金查询”按钮;
4、首次操作该项服务时,需要先进行授权确认;
5、授权完成后,即可点击“个人查询”按钮;
6、按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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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入界面后即可等待系统提供具体数据。 注意事项:
1、选择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首先要找到公积金对账薄,上面有公积金账号,查询时需要输入,有些城市还需要输入登录密码,如果没有修改过密码的,可以电话咨询一下公积金中心;
2、选择网银查询的朋友就一定要开通网银,如没有开通可以在银行的网站上自助注册;
3、若公积金对账薄不慎遗失,可带上身份证去银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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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查询密码领取申请-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查询密码领取申请
兹介绍本单位/公司公积金业务经办人
于
年
月
日到
领取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查询密码。单位账号:
,单位名称:
。
为了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安全,单位经办必须保管好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密码,保证密码不外泄。单位员工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密码条时,经办要告知其登录后及时修改个人查询密码。
单位经办领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密码后,个人若未及时修改密码,发生密码泄露,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单位盖章:
单位经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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