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精选8篇)
篇1:“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委办发【2010】12号)和中共德阳市旌阳区委、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德市旌委发【2010】7号)文件精神,设立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
1、城管办、城市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责;
2、市政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查处各类乱挖、乱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3、园林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的管理和执法,市区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绿的占用的审批;
4、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职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职责。
(二)市政府移交给旌阳区政府的相关职能:《关于移交规划区内“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清扫保洁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府函【2010】120文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区级相关政策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管理重大活动。
(三)负责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管理维护工作及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四)负责指导、组织乡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费、乡村环境维护费和有关专项经费的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六)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 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做好市区规划区内(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负责德阳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城市建成区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排水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迁移;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迁移;修剪、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许可;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挖掘道路;临时占用道路;特殊车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含经过城镇桥梁);影响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影响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户外宣传活动。
(九)依法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行政复议及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编制2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1、负责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
2、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息调研、保密、目标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3、负责起草全局性文稿、年鉴和大事记;
4、负责承办大型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联络;
5、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6、负责局行政印章管理;
7、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的评审工作;
8、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扶贫救济和文体活动;
9、负责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对外公共关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队伍日常管理、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
10、负责承办党组会议及日常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组织、管理、分配局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及其他费用;
13、负责管理全局固定资产,组织、调配、分发和管理全局交通工具、技术装备和被装物资;
14、负责局机关财务印章、财务审计管理;
15、负责全局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实施项目监管及房屋维修;
16、负责局机关办公秩序、内部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二)业务股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整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的人才需求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工作;
5、负责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6、负责指导城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8、负责对临时搭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9、负责组织专项重大治理活动;
10、负责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负责城市管理范围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股(挂局信访办牌子)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本系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咨询及执法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研究本系统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
2、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全局行政调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
4、受理对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投诉和回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4名,副股4名。
机关工勤服务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旌阳区城市监察大队。为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 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 名。其中:大队长 名(按八级职员配备),副大队长 名。
六、附则
本方案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职能、编制等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2:“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定方案)(模板)
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主要职责
X X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镇人大、政协、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X X镇设置6个内设机构: 1.党政办公室(加挂财政所牌子):主要承担党委、政府日常事务。负责组织、统战、群团和国防动员教育、民兵预备役等工作。负责镇办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村级财务及各类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2.人大政协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镇人大、政协日常事务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工作。
3.经济发展和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实施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主要负责产业发展、镇村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管护、工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民政、统计、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
4.维护稳定办公室(加挂司法所牌子):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安置帮教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民事纠纷排查与调处、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及服务等工作。
5.宣传科教文卫办公室:主要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宣传、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工作。负责公共教育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6.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辖区工商、质监、商贸流通、农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人员编制
xx镇行政编制xx名,其中镇机关xx名,镇财政所xx名。
镇机关设党委书记1名、人大主席1名、党委副书记兼镇长1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副镇长2名。
人武部长1名,不占领导职数,为副镇长级别。镇内设的各办公室主任均为副科级。
四、镇属事业机构
1.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兽医、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农业生产经营等工作。负责防汛抗旱、防灾减灾和气象公共服务与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和监管工作。负责水利综合开发、技术推广、生产经营、土地流转等相关服务工作。
2.社会保障服务站(加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牌子):负责镇民政、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农村合疗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建设、拥军优抚、民族宗教、老龄事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具体工作。
3.公用事业服务站:负责镇环境卫生、农村公路管理、供水供电、供暖供气以及图书阅览、电话通讯、网络管理、邮政、物流、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小区管理等公共服务工作。
篇3:“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淮发﹝2010﹞22号),设立县司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目标和要求;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 1
法律事务。
(九)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协助管理各乡(镇)司法所领导干部。
(十)负责全县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篇4:“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草案、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责任,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组织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组织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申报、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监察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议案、信访、外事和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受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质的申请;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草案、标准和规程;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的研究;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三)综合协调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程、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关于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通报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草案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一处。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石油、燃气、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二处。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三处。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批发)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事故调查处。依法组织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省政府委托,负责重大事故的批复与结案工作;依法监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及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九)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拟订涉及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组织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科技发展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参与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参与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下设个2处:煤矿安全监察一处、煤矿安全监察二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十)人事培训处(机关党委)。承办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 名,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副主任3名,安全生产监察员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保留河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检测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行政编制25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安全生产监察员(正处级)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所属国有企业(除金融投资类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六、附则
篇5:“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政办发〔2010〕122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9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国家明确取消的交通规费管理职责。
(四)加强有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自治区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自治区物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政综合管理。拟订自治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四)指导自治区地方海事工作。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等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对涉及财政、土地、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人员资质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国道、省道及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路政综合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指导管辖范围内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维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八)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自治区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自治区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监测和协调,承担交通战备工作。
(九)贯彻执行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制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系统工作;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事务;承办厅党委日常工作事务;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负责有关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负责新闻发布、文秘、信息、机要、保密、外事、信访、修志、文书档案管理、机关财务、督办、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和机关服务等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思想政治、宣传和指导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与劳动保障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厅属单位及指导交通运输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厅属单位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厅系统共青团工作;负责厅属社团、统战等工作。
(三)体改法规处
组织起草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行业执法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路政、地方海事工作;负责厅属交通运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
(四)综合规划处(自治区交通战备办公室)
组织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组织拟订公路运输枢纽规划,负责枢纽场站建设及计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战备工作;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及其信息引导工作;承担自治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工程管理处
负责交通运输建设行业指导、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养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自治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专用公路等管理;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建设的设计变更审查、上报、审核工作。
(六)农村公路管理处
指导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监督检查及其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各地农村公路规划的编制,编报、下达农村公路计划。
(七)运输处(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行业的政策研究、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有关物流的政策研究和宏观调控;指导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对外交流工作;负责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八)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
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政策;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抗震防灾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公路重点物资、重要时节运输保障及抢险抗灾等紧急客货运输有关工作。
(九)财务处
负责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政府采购、信贷以及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融资、引资等有关财务工作;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务会计工作。
(十)审计处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负责对交通运输基础建设项目和交通运输专项资金运作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对厅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负责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
(十一)科技教育处
拟订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信息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大交通科技项目及成果鉴定、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管理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十二)基层党建处
负责厅属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及组织管理;负责制定党员教育总体规划及干部、党员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党建研究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委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13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 名(含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六、附则
篇6:“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有关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补充、修订、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审核上报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审批县(市)、矿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
(六)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七)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市域范围内列入市级以上计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室外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园林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乡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的管理;参与市政设计、建筑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十四)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组织重点地段、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和方案评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新闻宣传、信息、督查、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印鉴、保卫、消防、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城乡规划与地理信息处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及技术审查、审核、审批或呈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各县(市)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工作;负责控规以上层面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参与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计划安排;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制定规划勘测工作计划,安排规划勘测任务;负责规划勘测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应用工作;负责整合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指导组建相应信息库等工作。
(三)法规技术处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各项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学术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城乡规划行业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不含控规);组织各类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大型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专家审查、论证、招投标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的听证会。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督办、代办、领办和批复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发放工作;负责规划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对规划成果的查询;负责规划审批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规划管理的动态分析和趋势预测;参与出让土地招投标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六)建筑规划处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工作;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规划总平面图);审批规划区域内的村镇规划;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复核建筑施工图,对各项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形、朝向、间距、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参与规划区域内大中型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室外装修、园林建筑等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市政规划处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停车场、桥涵、河渠、电力、电讯、燃气、供热、市政、绿化、城市供水、排水、防洪和凿井等)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外管线、管网综合规划的审批工作;参与编制、补充、修改、调整城市市政工程专项规划,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会审,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选址论证。
(八)规划监查处(信访处)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巡查和竣工规划验收;指导、督查、协调各规划分局的有关业务工作。
负责受理、督办、协调有关规划管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完善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做好诚信信息的调整、梳理、汇总工作;负责信用信息核准以及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人技术等级和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建筑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直属单位党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乡规划局长安分局、桥东分局、桥西分局、新华分局、裕华分局、滹沱河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藁城分局、鹿泉分局、正定分局、栾城分局等11个分局,均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核定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滹沱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7个分局事业编制各10名,领导职数均为1正2副;核定藁城分局、鹿泉分局、正定分局事业编制各15名,栾城分局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均为1正1副;为便于工作,藁城、鹿泉、正定、栾城四个分局可设置3-5个内设机构,不定规格。
各分局的主要职责是:在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六、附则
篇7:“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
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五)污染防治处。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七)建设项目管理处。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处。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科技与合作处。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国际合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管理。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办公室与其合署)。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查核应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编制69名(含核应急办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篇8:“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安政办发〔201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乡镇企业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全市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按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等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市茧丝绸工作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强化的职责
1、强化工业项目建设职责。
2、强化促进全市县域工业化的工作职责。
3、强化协调和推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提出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实施工业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除能源外的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意见;按照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贯彻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动装备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中小企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指导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七)承担全市煤炭、黄金、机械、化工、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建材、室内装饰等工业行业管理,负责工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产业规划的编制衔接,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争取和落实中、省对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依法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搭建企业重组“平台”。
(九)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和实施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管理,提升经营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公司上市的辅导、审核和推荐工作;负责省国资委与安康市政府战略合作和项目的推进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县域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研究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各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批准上报和使用监管工作;指导企业经济技术协作,开展招商引资,协调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企业维权工作机制,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开展企业减负工作。
(十二)实施产业引导、创业辅导和政策扶持,培植经济主体;加快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的信息化和生产要素市场化建设,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和融资担保机制的建立,指导协调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络融合,推动信息基础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
(十四)承担全市信息市场建设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对信息产业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检查,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五)负责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承办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组织综合性文件的草拟、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网络、档案、安全、环境卫生、信息发布、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监察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党组织的建设,指导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党建、工会和统战等群众团体工作;落实办理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察机关的有关批示和决定,指导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廉洁自律,开展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承办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企业发展科(国资监管办公室,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公司法》等法规,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争取和落实中、省对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协调企业劳资关系,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运行监测协调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全市工业运行监测和态势分析,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科学制定工业发展目标,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准确把握发展动态趋势,及时为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县区工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和重要报告的草拟;承担铁路煤炭运输计划管理、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五)产业规划科(编制3 名,科级领导职数1 名)
组织提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产业发展战略,制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参与投资项目的审核;负责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承担装备制造、环保产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新型材料、食品、医药、纺织等工业技改项目的审核申报以及技改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项目建设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研究提出加快工业产业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和项目建设考核考评的意见建议;拟订工业产业固定资产投产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承担工业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报批管理,协调解决工业项目招商、引进、开工、建设、达产等各个环节中的困难和问题;承担工业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负责工业新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信息化发展科(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发展对策,编制实施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企业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络融合;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工作,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工勤人员(司机)5名。
五、其它事项
(一)非公经济发展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研究拟订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规划,提出非公经济目标责任考核意见和办法,组织考核考评和表彰;负责中小企业运行统计、监测和态势分析,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企业减负工作,承办市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县域工业促进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研究制定全市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拟订县域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负责中、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和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三)科技创新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研究制定工业、中小企业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负责中、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与金融服务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方针政策,负责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提出促进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和服务措施,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
(五)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和开办煤矿立项初审报批、矿井筹建、设计审批和验收,指导煤矿按照生产安全规范要求,完善生产安全设备设施,负责查处煤炭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全市黄金、化工、机械、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建材、室内装饰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依法征收散装水泥基金和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七)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八)职责分工的说明。
1.信息化管理的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的职能由市工信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由市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煤炭的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由市工信局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市安监局负责。
(十)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执法事项。
1.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职责委托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2.黄金矿产开采管理职责委托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六、附则
相关文章:
煤矿安检人员试题01-16
中央党校学习小结01-16
中央十八届中央委员01-16
中央党校学习心得01-16
学生资助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01-16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