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建议(精选十篇)
税收政策建议 篇1
关键词:节能减排,税收制度,税收政策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 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 节能减排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已经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纲要把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作为重要任务, 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目前, 我国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 也给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提出了巨大挑战。
一、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理论依据
(一) 外部性与税收
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 从而导致资源不能有效配置。简而言之, 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 却没有承担与之相应的成本或取得相应的报酬, 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由于市场机制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失灵, 此时可以通过税收手段对市场缺陷进行弥补,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 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式支出的方式鼓励有正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 如节能减排项目投资、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另一方面, 对于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 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 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 从而有效抑制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
(二) 个人、企业行为与税收
税收政策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行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从需求角度来看, 税收政策通过改变不同资源能源、环保产品的相对价格, 影响企业中间投入以及个人消费的需求结构。例如, 通过提高资源使用成本, 促使企业使用可再生资源、加大科研投入或是寻找替代资源。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生产设备的购买使用成本, 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环保设备的投资。另外, 通过使不同的消费品承担不同的税负, 改变不同消费品的比较价格, 引导绿色消费, 进而影响消费品的供给。从供给角度来看, 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降低投资者以及生产投资者的资本使用成本, 影响不同产业、不同产品的比较收益率, 从而影响资本对不同产业及产品的偏好, 引导投资流向节能减排产业和项目。此外, 也可以通过制定一些限制、约束型的税收政策, 利用税收收入效应, 限制个人以及企业行为。
二、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基本分析
(一) 税收调节面过窄, 力度不够
首先, 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 税率偏低。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 我国仅对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在内的6种矿产品以及盐征收资源税, 而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破坏或短缺的资源还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较窄以及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资源被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 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以及使用的低效。其次, 现行消费税没有将不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高污染产品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如对环境有害的镍镉电池、煤炭等。再次, 增值税、所得税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优惠力度不够。目前, 仅对可再生能源中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变性乙醇燃料等予以支持,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二)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单一
目前, 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大多采取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 而对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少。虽然直接优惠方式简单明了, 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 容易使纳税人借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 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另外,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采取“正向激励”方式, 即对采用先进技术、符合投资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 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 税收优惠应坚持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向以间接引导为主的原则, 着重增加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方面的规定, 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 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同时, 坚持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相结合, 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
(三) 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零散, 缺乏系统化
当前, 税收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支持重点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1], 税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我国现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 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且缺乏环保税、碳税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种, 绿色税制亟待完善。目前, 我国在废弃物处置阶段还没有相应的税收, 而是采取征收排污费的方式对排污者进行约束。另外, 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优惠不足,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制约了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不利于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 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1. 完善资源税制度。
第一, 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将那些亟需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如, 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 包括耕地资源、滩涂资源、地热资源等;我国较为稀缺或是供给不足、不宜大量消耗的资源, 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2]。第二, 改进资源税的计征方式, 将现行的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改为按产量计税, 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第三, 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水平。依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和现行的税收征管水平, 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较为稀缺, 且开采、使用过程中污染较大的资源应大幅度提高其税率;对于盐应将其划分为工业用盐和普通食用盐, 工业用盐从高适用税率, 普通食用盐则应该适当调低其税率;对于新增的资源应税品中, 耕地资源、滩涂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再生周期长或是稀缺的资源应适用较高税率;而对于可再生资源和国家鼓励的新型绿色资源则可以实行低税率, 如地热资源。最后, 税率高低与回采率以及该地区环境质量指标相结合, 促进资源合理开采。从长远看, 可考虑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收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 同时, 将各类资源性收费也并入资源税, 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等。
2. 完善消费税制度。
第一, 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将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如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品以及镍镉电池等。第二, 发挥消费税的双向调节作用, 一方面对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以及不可再生或稀缺的资源性消费品适用高税率, 另一方面, 对低污染产品或符合一定节能减排标准的产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优惠, 如混合动力型车辆等。
3. 调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
现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侧重于数量吨位和固定税额征收, 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 不利于引导节能减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 对于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 实行差别征收;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结构, 引导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污染汽车。对于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车辆, 可实行按适当比例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二) 完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 对于鼓励企业购置清洁生产设备、加大环保设备的投资力度有着积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收, 其环环相扣的特点决定其不宜采用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效果有限。借鉴国外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对关键性的、节能效果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 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显著的产品, 在一定期限内, 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3]。如对企业生产包括太阳能产品在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等。
2. 企业所得税。
一是对于如太阳能、风能、氢氧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活动以及节能减排产品的研发费用, 可以提高其税前列支比例;二是对于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高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于利用上年利润进行节能减排再投资的企业, 允许退还或部分退还这部分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四是对为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承包、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收入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目前, 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收费,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污染费等。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过低, 且缺乏税收的刚性和稳定性, 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约束不足。现阶段我国开征独立环境税种的条件尚未成熟, 可以先从现有的排污费征收范围入手, 将排污费中的污水、废气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费改为征收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以及垃圾税, 之后再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提高征收标准。通过排污费改税, 增强企业污染付费的刚性, 提高征收效率和管理的规范性, 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从长远来看, 应建立起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税收制度, 开征一些新的税种, 如环境保护税、碳税等。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靠税收政策显然是不够的, 还需要其他经济手段以及法律、行政手段相配合。比如,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节约能源法》 (修订) 和《循环经济法》;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等。
参考文献
[1]史耀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政改革大思路[J].中国投资, 2007, (7) .
[2]安体富, 蒋震.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理论、问题与政策建议[J].学习与实践, 2008, (10)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篇2
【摘 要】 目前,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数量最多、分布最广、吸纳就业作用最大的一类实体,也是当前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主体,在扩大就业渠道、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竞争力弱而一直处于劣势地位,需要税收、财政、产业等政策的扶持来促进其发展。
本文旨在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局限于单纯的税收政策的优惠上,而是综合地考虑到了中小企业本身的规模劣势、税收调节的适度性,并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为建立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体系提出了具体建议。从税收立法、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服务等角度提出了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 促进 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近年来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随着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在逐步改善。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推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各企业积极努力的同时,根据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适当的减轻税负、促进产业导向、优化纳税原则,加快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本文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1.根据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调整税收政策。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了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首次在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标志着中国的中小企业划分与国际接轨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针对各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的三种类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改变过去对各类行业在指标上“一刀切”的做法,而是依据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标准。同时,改变了原标准仅对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等行业进行的划分,将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也纳入了其中。国家制定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目的是:强化宏观分类指导,增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针对性。随着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现行按照旧标准制定的有关于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需要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其中当然包括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中小企业起步阶段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应采取欲取先予的方式方法。在起步阶段应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其中流转税方面,需要将现行起征点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到企业及企业性单位,这样会使一些微型企业的发展具有相对宽松的环境。所得税方面,应根据营业额和职工人数确定中小企业范围。
3.税收政策要有针对性。税收扶持政策应以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为主,以非凡目的为辅。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吸纳非凡人士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因此,税收政策应根据中小企业灵活多变、适应性强、进退壁垒少等特点,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等方面的严格管制。使中小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中小企业以自由发展空间,使之处于社会公平竞争的地位。
4.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规范化法制化。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之中,非常不系统不规范。由于中小企业在社会中的自我保护能力、承受能力和谈判能力都处于弱势,这些优惠措施往往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应对已执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以中小企业为受惠对象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体现企业公平、税赋平等、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以增强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
5.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的优惠。目前,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都要比我国低得多。例如美国实行15%、18%、25%和33%的四级累进税率,日本为30%,德国为25%,最高税率大多低于我国,加上西方国家税前扣除项目又较多,实际税负就远远低于我国。因此,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下,应考虑适当的降低税率,可由20%降到10%左右。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情况,建议对中小企业年利润额10万元以下和10万元至20万元的,再享受两个低档税率的照顾。
6.结合增值税转型,通盘考虑解决中小企业不公平待遇问题。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中小企业而言不太公平,一是规定的征收率3%相对偏高,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过重;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存在着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影响到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建议在进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过程中,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齐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同时建议适当的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征收率。
7.提供政策咨询,加强税收服务。中小企业往往规模小,缺乏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人员,建账建制、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对中小企业可以进行征纳税方式创新,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宜程序,延长纳税期限,对部分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或合并申报的办法。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方面烦人服务,同时应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对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代理纳税事宜所得收入给予免税的照顾,大力促进税务代理工作发展,尽量减少中小企业因为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从而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本文从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分析出发,结合我行现有的税收政策,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审视现有税收政策体系,查找税收征管服务体系中不足之处,结合各国先进的税收经验,从而提出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高征管和纳税服务水平,谋求税企健康的发展。由于本人的学术水平有限,只能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难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还需要在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索和论证,但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规范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篇3
一、世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综观世界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了解世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对于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优惠税种由多税种优惠逐步向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为主转变
就优惠税种而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为吸引外商投资而出台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还出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优惠政策,但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直接税占比普遍较高,因此,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为主。据统计,多数发达国家直接税占据税收总额的“半壁江山”。这其中,又以所得税为主。而发达国家为了吸引投资者,普遍采取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降低税率、加速折旧等多种措施,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有效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二)政策作用重点由产业优惠向营造支持创新创业环境转变
为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于某些特定产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曾针对某一行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依靠税收优惠政策成长起来的产业不仅可能因违背WTO等相关国际规则而受到指责,而且单纯依靠某一产业也很难完全支撑起整个经济的增长。为此,发达国家将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转向优化政策环境,给予国内、外投资者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上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也曾出台过针对高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对研究开发等费用的减免上,进入新世纪后,发达国家逐渐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向支持创新创业转变,给予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扶持,支持其发展。
(三)优惠手段由直接优惠为主向直接与间接优惠并重转变
从优惠政策的手段来看,与发展中国家主要使用优惠税率、减免税收等直接形式相反,发达国家所运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相对灵活多样。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既有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形式,也有税收抵免、加计扣除、亏损结转、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形式,并且间接优惠占据主导地位。对比两种优惠方式,通常来说,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优惠方式更加简便易行,具有确定性,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企业损失上。从长期来看,直接优惠是在税基已确定的基础上进行,与企业投资活动的相关性较小,在政策导向和政策效应上存在局限性。间接优惠方式是以较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的,它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通过对企业征税税基的调整,从而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鼓励企业从长远角度制定投资或经营计划。间接优惠是前置条件的优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较复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司所得税优惠方式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四)区域优惠政策由优先开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变
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为主,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将国内较为开放或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作为优惠区域,对外国投资者实施优惠政策以吸引其前来投资。而与之相反,发达国家的区域优惠政策相对较少,而且主要针对的是落后地区,以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为重点。如法国,为支持特定区域发展,给予当地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科西嘉(Corsica)地区成立的雇员不超过30人的企业,2004—2007年分别可以享受80%、60%、40%和20%的公司所得税减免;对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44个法国大陆欠发达地区成立的企业免税;对于2009年12月之前在优先区域的新办企业给予开办之日起23个月的免税期。正是由于两类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不同,所以在区域优惠的对象选择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大规模制定与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体制的转化而逐渐推开和深化的。几十年来,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高新产业发展,带动科技进步,实现国家阶段性政策目标,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从其变化来看,大致呈现以下趋势:
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由超国民待遇转向国民待遇。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超出国内企业的优惠政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内外资企业税制趋于统一。首先是内外资流转税制的统一、进出口税收制度的调整,以及内外资所得税制的统一,并向国家鼓励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梯度推进,并与产业税收优惠相结合。在早期,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大体按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梯度递减方式,初步形成了东部沿海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高于其它地区的政策格局。之后,在中央做出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差距。
三是逐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自1999年以来,为了提高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对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制、高科技产品发展、科技研发、高科技含量设备和产品进出口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特点及效果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税种多,既有所得税优惠也有流转税优惠;二是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三是实行区域化、产业化的税收优惠,并且以区域化的税收优惠为主;四是税收优惠面向各类型经济体,以外向性税收优惠为主。
具体对我国经济产生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吸引了大量外国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效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二是有效鼓励了企业提升科技含量,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三是有效带动了地区发展。
(三)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层级过低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层次较低。当前我国大部分优惠政策都是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规法律条文中。而在实际的税收工作实践中,更是存在着诸多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经济发展等目的而越权制定的各种法制外税收优惠措施,以至于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甚至同一所有制企业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而且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二是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当前大部分优惠政策表现为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出现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规定中,缺乏统一和长远的规划。
2、税收优惠不能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不能有效满足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所得税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少量优惠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内容较少;二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全面的身份赋予型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周期短、高回报率的项目,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高收益。从而使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于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
3、优惠手段过于单一
相比发达国家灵活运用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多种手段,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手段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税率优惠与减免,对于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等间接优惠手段使用的较少。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前我国税收优惠项目中,95%以上的项目属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项目所占比重不足5%,这种优惠政策格局更适合于盈利企业,对于那些投资规模大、期限长、获利小、见效慢的项目投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迫切需要丰富优惠手段,加大间接优惠力度,鼓励纳税义务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积极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4、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导致纳税人不愿享受
近年来,我国为支持创新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虽然这些政策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十分有利,但许多本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出于对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与相应监管制度的担心,宁可纳税也不愿申请享受减免税,从而导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5、税收优惠缺乏科学论证与规范管理
一方面,税收优惠的设置事前缺乏可行性论证,事后缺乏实施效能分析评估。正是由于优惠政策的设置缺乏科学规范的评估分析制度,从而造成部分政府设置税收优惠项目在实践中收益极少、效用低下。另一方面,对税收优惠的规模缺乏预算管理。通常情况下,发达国家都对税收支出进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与控制,这样既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对税收优惠的监督作用与控制作用,又能够对支出的规模和支出方向进行预算、平衡和控制,并对税收支出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但受多种因素限制,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没有实行预算管理。公众不知道税收优惠的规模与结构,也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有效控制,政府本身也对实行新的税收优惠的支出规模、财政承受能力无法准确估计。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建设
立法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是确保税收优惠的规范、公平、透明的有效途径,为此,必须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要尽快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二是清理整合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归集整合,由国务院单独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对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范围、内容、方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按照合理分权的原则,采取中央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优惠政策管理权限。
(二)正确看待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区域发展条件和发展需求的差异性,有利于激发区域发展比较优势。二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发挥了中央和地方特别是地方发展积极性。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角度,为促进某一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地方发展的基础、特点和需要,调动了地方发展积极性。三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改革的地方探索与试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必要准备。
但也必须看到,近年来,为支持部分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有关部门和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地区间相互竞争的局面,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优惠不公平的问题。在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的情况下,区域税收优惠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为主,辅之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而这些税都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本来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统一税率,而在区域优惠政策框架下,不同地方出现不同的优惠幅度,这自然就造成优惠不公平的问题。事实上,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不同区域能够基于各自比较优势形成良好的合作发展格局。地方比较优势不仅包括自然资源禀赋、区域位置等客观要素,也包括发展环境等相对主观因素,而税收政策就是地方发展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具有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上,地方税能够体现出一部分地方差异,基于地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构成了地方比较优势,也就不存在优惠不公平问题。因此,规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表面上所理解的简单限定时限进行清理或禁止出台新优惠政策,关键是要形成一个能够正常反映地方发展比较优势差异的机制,而不是短期清理或禁止。规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与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分税制等改革相协调。
在此背景下,应该以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为目标,对落后地区实行更有针对性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更有效地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努力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有必要在清理、规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实行更大力度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税率、税基减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工具,并注意与产业政策结合,出台更有针对性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落后地区加快发展。此外,为更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合作互动,还应增强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联动性,以推进产业转移承接、推动区域间要素流动和优势互补、推动区域间经济交流和交融等为目标调整优惠政策。
(三)出台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当前有关部门主张减少区域税收优惠,更多地实行产业优惠政策,这一观点在某些程度上是不符合国际规则的。因为如果对某一产业实施大规模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导致其受到WTO补贴与反补贴的指控。此外,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依靠某一产业是很难维持经济的快速增长,要对整个产业进行全面升级,产品质量全面提升,这就需要更多的企业具备强劲的创新能力,为此,应该以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为主要方向,更多侧重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为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应更注重为具有较强基础性和适用广泛性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提供支持,减少对个别产业的扶持性优惠。
(四)丰富优惠政策手段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降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手段,近年来,开始重视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等间接优惠手段。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间接优惠手段相对较少、范围也较窄,对调动企业研发和再投资积极性作用较为有限。为此,未来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应该进一步丰富,加大间接优惠范围和力度,合理运用直接优惠政策,努力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切实减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方向的企业负担。要进一步扩大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计扣除的范围,加大对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的直接优惠力度。
(五)建立规范的政策评估与预算制度
要建立规范的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并对拟发布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对已经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进行正确的分析评估,对一些共性问题积极解决,对骗取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加快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努力核算和控制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款损失,正确评价优惠政策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国汽车税收政策思考与建议 篇4
一、我国汽车税收政策的演变
我国对于汽车的出厂销售和购置环节征收了汽车消费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在车辆的保有环节征收了车船税、燃油消费税、燃油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在1994年开始征收,汽车的生产和销售都需要按照标准税率17%交纳增值税,燃油的生产和销售也是一样。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在1985年5月1日开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2001年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实现了费改税。车辆购置税是由购买方根据汽车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的10%缴纳,属于中央税。我国在2009年对在该年购买的1.6L排量及以下的乘用车实行5%的优惠税率,在2010年对在该年购买的1.6L排量及以下的乘用车实行7.5%的优惠税率。我国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4年12月7日财政部公布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车辆购置税收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补充地方财力,专项用于公路建设、节能减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
我国在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我国对汽车中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的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2008年9月对消费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降低了小排量汽车的税率,调高了3.0L(不含3.0L)以上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目前,我国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从1%到40%不等,其中占市场份额最大的1.5L(不含1.5L)~2.0L(含2.0L)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消费税是在汽车的生产地缴纳,属于中央税。
我国自1945年开始对车辆牌照征税,经过数次调整,目前汽车按照2012年1月1日执行的《车船税法》的规定纳税。《车船税法》按照乘用车的排量划分了7个档次,每个档次又设定了幅度税率,由各地方政府在幅度内设定当地的车船税税率。乘用车的排量越高,税负也就越重。货车是按照自重吨数征税。车船税收入属于地方税。
1994年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和柴油在生产环节分别征收0.2元每升和0.1元每升的消费税。为了治理公路三乱(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提出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改征燃油税。1999年通过的《公路法(修正案)》,对公路收费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但费改税始终没有实施。2008年年末国际油价大幅下跌,费改税终于落地。从2009年1月1日起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分别提高到1.0元每升和0.80每升,同时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2月13日、2015年1月13日在零售价格不变或者略有下降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汽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目前汽油的消费税为1.52元每升、柴油的消费税为1.20元每升。
二、关于汽车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
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政治体制不同,因此各国的税制也有所不同。美国是分权为主的分税制国家,没有征收增值税,而是在生产、批发、销售环节征收属于各地方政府收入的销售税。美国国产汽车工业不属于保护行业,进口汽车的关税税负较低,同类乘用车在美国的价格要比中国略低。在美国,如果购买的新车超过美国“汽车经济性标准”,购买者需要交纳税率较高的“油老虎税”。
欧洲国家汽车税收政策共同的特点是购置环节税负较轻,而持有环节的燃油税税负较重。这与欧洲国家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并逐步为纳税人所接受有关。英国属于中央集权的分税制国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20%,该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法定增值额比我国小,受到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思想影响,关税税率较低。英国在燃油税上的调整较为频繁,起初的调高遭到了司机群体的强烈反对,但之后的调整逐渐为纳税人接受。德国对燃油征收重税,燃油税收入不仅用于道路建设还可以用于养老金支出。
美国和日本的地方政府在中央征收燃油税的基础上,还征收了地方燃油税用于地方道路建设。美国属于地方分权国家,地方政府拥有地方燃油消费税税率立法权。
德国、美国、日本的汽车工业较为发达,国际竞争力较强,汽车工业税负处于本国税负的平均水平。我国的乘用车行业属于保护行业,因此进口乘用车或者进口乘用车的零部件的关税较重,进口乘用车行业的整体税负较重,货车行业的税负处于平均水平。
关于高速公路通行收费各个国家有所不同,英国的绝大部分高速公路不收费但是收取按年缴纳的路税(road tax),德国只是对货车收取通行费,日本则对所有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美国则基本不收费。我国对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
美国的人口有三亿多,汽车保有量为两亿多辆。由于汽车保有量大,因此征收较低的燃油税仍然可以筹集到可观的税收。美国从1940年修建第一条高速公路到组成州际公路网历经三十年。
我国人口有十三亿多,汽车保有量为1亿多辆,全世界的汽车平均每千人保有量是120辆,我国是54辆。我国1988年第一条高速公路通车,2012年通车里程已经超过美国,截至2013年,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达10.44万公里。我国高速公路网的建设时间要比美国短很多,可见收取通行费的制度促进了高速公路的建设。
三、我国汽车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 我国所占市场份额较大的合资品牌的乘用车的主要部件需要进口,缴纳进口关税,导致乘用车购置环节的平均税负较重。我国同档次的国产汽车一般比合资品牌汽车的价格要低。从税负角度讲,合资品牌汽车的主要部件(如发动机或者变速箱)都需要进口,从而产生关税,提高了合资品牌汽车的价格。因此,我国合资品牌汽车的购置成本要比上述国家的购置成本大,税负也比上述国家重一些。我国国产乘用车所占市场份额较小,合资品牌汽车所占的市场份额较大,因此我国乘用车购置环节的整体税负较重。
2. 全国统一的燃油税政策和较大的地区差异导致汽车保有环节的税负不均衡。我国存在较大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不同地区的纳税人收入不均衡、交通设施的提供与交通拥堵状况也不同。燃油税的征税标准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各地区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不同。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燃油税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很难兼顾各地中等收入阶层的承受能力。统一的税率对于发达地区来说税负较低,对于欠发达地区税负适中。
注:表中除中国以外的国家的燃油税税率数据来源于维基百科,中国的燃油税是2015年1月13日调整后的税率。各国燃油计税基本是以升(liter)为单位,为了便于比较,统一折算成美元,故统一使用了2015年1月19日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1日元=0.008 5美元,1英镑=1.514美元,1欧元=1.157 3美元,1元人民币=0.160 8美元。
不同地区之间汽车尾气对于大气污染的程度是有差异的,在汽车保有量较大的特大型城市,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较大。从“APEC蓝”事件可以看出,特大型城市由于汽车保有量大,尾气就更需要治理。相反,在汽车保有量较小的农村,尾气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国家统一的燃油税政策忽视了这些差异,而且限制了地方政府在节能减排上的调控能力。北京、上海与国际同等规模的大城市相比,燃油税是较低的。中国大陆的汽油价格远远低于欧洲和日本,略高于美国,处于中等偏下。我国的人口是美国的四倍,国土面积差距不大,可见我国的城市人口密度较大。如果实行美国的低燃油税政策,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就会更为严峻。
四、汽车税收政策的改进建议
1. 将汽车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转移到汽车购置环节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从2009年和2010年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对消费者的刺激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购车环节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对消费者购车行为有较大的影响。美国对于超过经济性标准的汽车征收“油老虎税”,也就是对耗油量大的汽车征收惩罚性的车辆购置税。
大部分消费者在购买乘用车时,并不清楚乘用车在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负,一般认为车价高就表明车的质量好、功能更强。事实上,乘用车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会提高出厂价,同时也就提高了基于出厂价征收的增值税。另外,消费税和增值税还要缴纳城建税附加等附加税费,这些都会给生产地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而交通和环境治理的责任则由消费地政府承担。这样的税制安排在目前交通拥堵、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利于财力与事权的相互匹配。
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调整至购车环节的车辆购置税,将隐形税负显性化,税率变动更能直接影响购车者的行为。车辆购置税收入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收入合并后,其通过转移性支付补充地方财力的力度也会加大。如果远期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调整成地方税,并明确用途,再加上预算的公开和纳税人的监督,其正面的调控作用就会更加明显。
2. 提高汽车保有环节税负。
我国燃油税比美国高,比欧洲和日本的税率要低。我国各地方城市建设和居民的油价承受能力的地域差异较大。美国各州的燃油税税率有所不同,欧洲各国的燃油税税率也不尽相同。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税负的公平应当体现在税率的地区差异上。如我国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对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2%~10%。各地的煤炭资源税的税率差异较大,山西的税率是8%,北京、河南的税率是2%。各地的开采成本和运输成本均有较大的差异,税率的差异体现了税负的公平。
地方政府征收的汽车保有环节的税负应当综合考虑交通设施的提供、空气污染等区域因素,应当允许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燃油税的税率,还可以根据机动车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对于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城市,应允许在加油站的零售环节或者省内成品油的批发环节征收地方燃油税,或者征收碳税。笔者建议,各地方在中央规定的地方燃油税的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提供的交通服务的水平,确定当地的适用税率。这样更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还可以形成专项基金用于改善交通环境,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地方政府在设定地方燃油税的税率时,还可以统筹考虑本地收费高速公路里程的减少与市政道路的改善问题。可以考虑在部分高速公路对于7座以下的乘用车给予免费通行、降低货车通行费,从而取得民众支持。乘用车如果能够实现高速公路的费改税,则既能够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率,降低油耗,同时也能解决部分路段、部分时段高速公路因收费带来的拥堵问题。
3. 建立法定、透明的转移性支付制度。
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分税制国家,转移性支付的规模较大,跑“部”钱“进”现象较为明显。但同样属于中央集权的分税制国家、转移性支出规模也较大的英国,这些现象不明显。这说明中央集权的财税体制本身并不比地方分权的分税制差,而是因转移性支付的透明度不够而诱发了弊端。
我国在车辆购置税和燃油消费税的改革中就建立了相应的转移性支付制度,但是目前的转移性支付制度更有利于中央政府对财权的支配。转移性支付比例如果有法律进行规定,相关的决策程序由法律来规范,转移性支付制度的弊端将会减少。对于中央政府取得的燃油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以及转移性支付的数据,如果预算中能够反映并对外公开,将能够极大地提升转移性支付的公开、透明程度。
总之,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上升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汽车税收政策将会有较大的调整,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贾康,梁季.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实选择:一个总体架构[J].改革,2014(7).
马海涛,王凯,徐晓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交通拥堵治理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4(11).
改进低保政策建议 篇5
为进一步增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社会满意度,有效解决低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提升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大力度逐步规范城乡低保公示制度。统一制作固定宣传栏。为行政村和城市社区统一制作了户外固定宣传栏和室内宣传牌18内容要涵盖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救灾救济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申请程序、办理流程等。坚持“三榜”公示制度。社会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过程,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即第一次公示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示民政部门审批情况。并将公示后的享受救助人员名单,以照片和文字形式进行存档,以备检查。公示内容齐全。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对象姓名、致贫原因、保障人口、保障类别、保障标准等。公示地点范围广。要在所有行政村交通便利、环境开阔、人口集中、易于聚集、停留、观看的地方设立低保固定公示栏,除在村委会设立外,还在有条件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选择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公示管理严。在公示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公示内容全面完整,对因天气、人为等原因造成公示内容损毁丢失或模糊不清的,工作人员及时按原公示内容重新进行公示。同时,对每次的公示情况都要保留存档,作为档案永久保存。举报电话公开。在各项工作内容公示时,直接公开县区民政局、乡镇及村级负责人的举报电话,直接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产生重要影响事件,实施责任追究。
按照城乡低保人员的初审、调查、审批和重要信息呈报的管理操作流程依次确定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分为责令书面检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建议行政告诫、行政处分、离岗培训,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对城乡低保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骗取保障待遇的;以及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保障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服从、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有高度责任感的举报人,可以给予褒扬和奖励。
对因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对保障资金流
失、工作资料损毁,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挤占、扣压、截留、克扣保障金、向他人索要财物的;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家庭擅自签署同意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责任。
对因申请人出据伪证产生错误认定以及非主体连带责任的,情节轻微的要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于追究责任。
对产生重大影响的责任事件,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建立家庭财产核算系统
对居民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缘起于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的目的,但不能止步于此,这项工作不但要做实,还要追求做“大”。为了得出真实可靠的数据,需要对社保、房管、工商、税务、金融等不同部门的居民经济状况调查和个人征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整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部门之间信息垄断(如房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不与社保部门共享)、信息管理失范和重复建设。从长远看,应将居民家庭财产核查的工作主体从部门层面提高到政府层面,通过更规范、更权威的操作手段,推动建立统一的居民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事业单位信息、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低保评定中推行低保“五不入”制度,这五条标准是,家庭成员中有县财政供养人员;非财政供养人员,但有工作单位,工资能够正常发放且工资水平较高;经商办企业的家庭;房产较多或拥有豪宅者;拥有并使用私家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四、建立健全低保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1.健全低保户档案。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每半年复核一次,实施动态管理,一旦不符合低保条件,则停止低保待遇。
新疆试点的政策建议 篇6
“7·5”事件即将一周年,我们南下喀什,西行霍尔果斯口岸,北上布尔津,东至吐鲁番,对新疆主要城市进行了考察。异域风情依旧在,旅游人气待聚来,“7·5”事件创伤还没有完全愈合。
6月22日新疆举行了“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万人宣讲活动启动仪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宣讲热潮已经燃遍天山南北。但在工厂企业,田间地头,我们考察得出,实际上他们最关心的中央政策主要集中在:
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让资源地区充分享受市场成果;
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放水养鱼”胜过赠之以鱼;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翻番,新疆的发展后劲才更有保障;
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地指标,土地升值也是生产力;
适当放宽在新疆具备资源优势、有市场需求行业的准入限制,中国之大、新疆之特有了更好的兼顾;
逐步放宽天然气利用政策,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但是,渴求发展的新疆,需要更具系统性的发展战略,需要更具超前性的规划设计,需要更具操作性的具体细则。
从七嘴八舌中整理出系统化的思路确实不易,我们只是尽可能的再现考察过程中听到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要求和建议。
中西亚国际经济合作示范区
从乌鲁木齐出发,南下经过被誉为“塞上江南”的伊犁那拉提草原,到达风沙漫天的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风光迥异,但我们听到的话语却异常一致——向西开放。新疆作为中国实施向西开放前沿阵地,与周边13个国家接壤,必须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的开放经济区,使之成为撬动中国与中西南亚合作的支点。他们建议在新疆伊犁河谷、喀什市—阿图什市建立面向中西南亚的国际经济合作示范区,在示范区实施以下政策:
国务院《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文区域的主要政策》放大适用伊犁河谷、喀什市/阿图什市设立的中西南亚国际经济合作试验区。
国家在中长期铁路、公路、航线网络、航权开放规划上,给予示范区重点支持,优先建设,并积极利用外交途径,确保通过新疆横跨亚欧大陆、辐射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服务通达顺畅。
示范区具有金融改革和创新权。在国家边境贸易外汇结算领域实施重大改革,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
在示范区设立国际经济合作保税港区。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创新体制、分步实施的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区域整合。
对示范区给予系列财税政策。对示范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试验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国家在新疆原有伊宁市、塔城市、博乐市三个沿边开放城市的基础上,建议新增喀什市、阿克苏市、北屯市三个为沿边开放城市,同时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形成全方位、沿边开放格局。
资源收益分配改革试验
从南疆到北疆,车过克拉玛依,笔者问市长,资源税改征后能为该市带来多少财政收入?市长张口即答,“一个亿。”笔者非常诧异。听他继续解释,资源税能给全疆带来几十个亿,但分布不均,落到该市就比较少,所以资源收益分配还应继续深化改革。新疆能源开发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战略接替区,同时新疆也是整合利用世界两大成矿带天山、阿尔泰成矿带矿产资源的战略前沿,更是利用里海/中东地区能源战略枢纽通道,他们建议在新疆设立国家矿产收益分配改革试验区,实施以下政策:
明确界定中央与新疆在矿产资源管理的事权、财权。中央事权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发展风能、太阳能、沼气能和核能等新能源投入;矿产资源产业宏观管理。相对应的财权是资源补偿费(权利金)、探矿权采矿价款收入、矿产资源消耗补贴均按照中央与地方2∶8的比例分配,能源特别收益金、储量特许权费则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新疆政府事权包括依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以国家矿产资源法规为基础的地方税费的立法起草。相对应的财权是:资源税、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全额上缴新疆财政。
赋予新疆适度的矿产资源税收立法权和石油、天然气调配权。适当下放新疆税收立法权,借西部大开发的有利契机,可以先在新疆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行。
建议给予新疆石油、天然气调配权,国家适当增加原油、天然气在新疆本地留存份额:其中原油按当年生产量10%留新疆本地转化;天然气按照当年产量留10%用以改变新疆能源消费结构,实施城市气化工程,改善民生。
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可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权利金征收范围。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产业计税时,允许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额一次性扣除,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允许对新疆的能源、原材料、矿产品生产的企业征收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建立非矿业城市向矿区(矿业城市)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方式可采用区际补偿方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立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基金,也可以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于矿产资源开发者、地方财政收入或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主要适用于预防无法预期的生态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生态风险损失。
试点矿业权上市融资,以有一定找矿前景的矿权为基础,经咨询公司认定找矿价值,按风险资本上市的要求,通过股市融资;还可以出让部分矿权,换取勘探开发资金。
完善经济发展配套政策
回到乌鲁木齐,我们与政府、企业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并对有关部门进行了走访,对他们所期望的财政与投资、税收、金融、产业、土地、人才等配套政策进行了调查。
财政与投资政策
他们建议,由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而造成的税收减收部分中央应给予补助。据对2003-2005年的测算,新疆因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共63亿元,其中直接减少地方财政收入33亿多元,平均每年11亿多元。加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高、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以及取消农牧业税等政策,预计西部大开发以来,新疆每年约减少地方财政收入19.7亿元。
对三大河流、两大盆地综合治理纳入国家大江大河治理整体规划。国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伊犁河、额尔齐斯两条国际河流开发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用于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控制性工程建设,促进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南疆三地州农田水利建设严重滞后,排灌系统不配套,土壤盐碱化程度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弱,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新疆水利项目中央资金的投入,尽可能减少配套资金。
建立出疆物资运输补贴基金。高额的运输成本是降低新疆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主要难题。建议借鉴建立三峡电力基金的做法,建立出疆物资铁路运费补贴基金。
对新疆山区天然林实行永久保护。建议对新疆山区天然林实行永久保护,现行的森林管护、养老统筹、政策性和社会性支出、停代补助、四项保险、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等各项政策延续执行。建议国家在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地)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等生态工程建设方面,继续给予新疆大力支持。
税收政策
对新疆税率政策总的原则应该是税收幅度不仅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要低于沿海地区最初发展的水平。建议对在新疆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个人,实行免缴20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建议在疆央企的附属公司,实现新疆本地缴纳税收,并把中央税收分成全额留到新疆。由于中央企业在疆的分支机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中央企业虽然在当地生产、销售,但生产的税收却始终和当地财政收入没有联系。
建议对石油、天然气、黄金、有色金属等资源的资源税税率调高为资源价格的6%-10%,以利于资源保护利用。建议把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标准由1%调整到6%,将上缴中央40%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上缴中央20%的探矿采矿权价款收入全额留给新疆。
进口原油税收主要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原油加工环节的增值税、进口原油运输环节营业税,建议对管道进口原油在新疆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全额留疆,将中哈石油管道进口原油在新疆加工,以后所产生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留给当地。
金融政策
打造特色资源上市公司,加快优势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带动新疆经济快速发展。争取10年内,在新疆现有34家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基础上,打造70-100家特色资源上市公司,
完善新疆金融体系,适应面向中亚国际贸易和自身经济发展需要,组建中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证券公司等地方化金融机构,以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为底线,给予新疆特殊金融机构组建政策。
扩大新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贷款和授信权利,实行有别于内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差额贷款利率政策,利差由中央补贴。增加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贷款和授信权利;在人民银行贷款、现金和外汇管理方面实行特殊政策。
试点东部沿海金融开放政策,创新新疆金融监管模式。新疆特殊地理范围形成的金融监管格局远未能适应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议国家在新疆试点东部沿海城市对等的金融开放政策,同时改变金融监管模式。
产业政策
水是新疆最为稀缺宝贵的资源,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应加大水资源在现代化工业上投入的比重。农业耗水较多,水资源使用效率较低,同等水量用于能源、矿产开发及化工等现代化工业的产出明显要高。因此,在没有彻底解决新疆水资源瓶颈的前提下,新疆应该适度发展农业,加快发展工业。
加快新疆各地州和兵团城市化发展进程。新疆的劳动力,尤其是民族劳动力,由于他们的生活模式和文化背景不同,很难适应现代化工厂生产方式,因此造成“产业结构、空间结构、人力结构”三个结构的失衡,农牧民转化为产业工人较为困难。建议对新疆的产业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发展相关的翻译、报关、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使他们成为向西开放的生力军。
实行区别对待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建议国家给予新疆特殊的产业政策支持,允许新疆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资源下游加工业,对新疆边远、贫困地区资源开发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更灵活的项目准入政策。
建设国家石油天然气化工基地,建议国家不断提高新疆原油加工能力,使新疆原油加工能力年均提高30%以上。建设国家大型煤炭生产转换加工基地,加大资源勘探力度,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将新疆建成国家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和国家煤化工产业的重要基地。
土地政策
加大新疆后备土地资源重大项目开发整理投入。伊犁河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可新增土地25.33万公顷(合380万亩),新疆还编制完成了《新疆天山北麓阿勒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方案》、《新疆天山山麓南部绿洲区1000万亩盐碱化耕地整理工程实施方案》和《天山北麓塔城盆地基本农田整理工程实施方案》,三项工程可新增耕地13.58万公顷(合203.70万亩)。建议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力争早日按项目实施。
给予新疆创新土地流转试点改革。建议给予新疆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试点,依据新疆的特殊情况,在保障农民基本财产权实现的前提下,优化配置土地利用、实现农业产业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
建立适合新疆实际的土地使用政策。在现有土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新疆充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土地,实行更加优惠政策;准许新疆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区别新疆土地价格的级差。
人才政策
建立特殊类别的边疆补贴制度,提高新疆待遇留人的政策保障。实行人才待遇倾斜政策,内容包括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等。设立人才基金,通过人才的激励政策,培养造就一批学术精英、科技之星。积极围绕支柱、特色产业发展,加快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提供成就人才的技术平台。加大新疆重点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将新疆和中亚国家矿产资源高效勘察开发技术集成项目、塔里木盆地1200万亩特色林果业发展项目,纳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和863计划重点项目。
新疆古称“西域”,公元前138年汉武帝派张骞出使此地,公元前60年西汉在乌垒设立西域都护府,西域正式列入汉朝版图。“西域”一直沿用到清朝乾隆后期,1884年清政府正式设省将西域改为“新疆”,省会迪化,即现在的乌鲁木齐市。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10月1日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我们衷心希望,借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契机,继续细化、深化支持新疆的各项措施,能够给新疆真正带来福祉。■
税收政策建议 篇7
此次会议由赵国祥常务副校长主持。庞丽娟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的宗旨与概况, 指出河南大学教育学科历史悠久, 研究扎实, 政策院作为“集智聚力、强教兴国”的高水平教育政策智库, 希望加强与河南相关专家学者的合作, 共同提出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与会专家围绕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高校录取方式变革、职业教育改革、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改革及学前教师队伍建设等内容进行了热烈的交流与研讨, 提出了一些具有政策咨询价值的建议。
一、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的困境与政策建议
赵国祥常务副校长指出, 当前我国各省区之间、经济区之间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 中西部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总体较少, 高层次人才招生数量少, 地区间、学科间的科研经费差别非常显著, 毕业生就业、考研会受到“学校身份”的歧视。为此, 他建议:建立“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动态进出机制, 施行申请、考评制度, 在推动教育公平的同时激活高校的有序竞争, 进而避免高校分类标签化、固化及其引发的一系列身份歧视问题;改革招生指标分配办法, 考虑地区之间人口与学生数量的差异性, 让考生获得公平的入学机会;从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重点科研机构布局上倾斜, 优先支持中西部经济后发省区, 将省部共建高校上升为中央直属高校;从公平与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角度, 调整和完善“一省一校”政策, 有力支持与促进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李申申教授进一步指出, 世界一流高校中的绝大多数是拥有百年以上校龄的老校, 她从高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中西部的崛起和可持续发展及教育公平发展的角度, 建议将中西部几所百年老校纳入中央直属高校。
二、高校招生录取方式改革问题与政策建议
为了解决“高分考生落榜”的问题, 我国高校招生录取方式曾进行过由“顺序志愿”向“平行志愿”转变的改革,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刘志军副校长认为, 27个省市区的高校现行的“平行志愿”录取办法, 强化了社会对高考分数的过分重视, 导致提高教育质量面临深层次的问题:对高校而言, 降低了高校招生自主权, 进一步固化了学校等级, 淡化了高校的志愿选择, 增加了高校学籍档案管理的难度;对高中来说, 加剧了对分数的追逐, 导致了综合评价形式化、走过场情况的出现;对学生而言, “无志愿录取”导致相当一部分学生的兴趣爱好被忽视, 进而出现退学及其他一系列问题。由此, 他建议, 要对现行“平行志愿”招录办法进行评估, 吸收“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的优点和政策经验, 实行“综合录取”的方式, 即以“顺序志愿”的办法在第一志愿录完后, 留出一定比例让各高校自主进行“平行志愿”录取;设立招生录取委员会;严格实施程序化操作, 可以采取匿名录取办法。
三、教育督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李帅军教授认为,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有效地推进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但也存在着督导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督导主客体地位不平等、督导方式不科学等问题。为此, 他建议:建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教育督导机构, 改变教育督导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的体制, 推行教育督导委派制度, 教育督导部门直接对同级政府负责, 同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并在政府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工作;合理划分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教育督导机构专门负责监控任务, 行使国家督导教育的权力, 教育行政机构专门负责决策和执行任务, 行使国家管理教育的权力;尽快建立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 设立教育督导职务系列;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 提高教育督导的专业水平, 形成并实施科学适宜的教育督导方式。
四、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普职比”问题与建议
基于对基层实践的深入调研, 李桂荣教授探究了当前职业教育中“普职比”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 指出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人,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变成了战略性问题, 但现实表明, “普职比大体相当”的政策目标需要优化调整, 不能继续作为政策评价的标准并进行问责。1985年, 我国首次提出了“普职比大体相当”的政策目标, 当时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2.91%, 然而, 2012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达到26.9%,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明确指出了202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应达到40%, 现在仍然坚持“普职比大体相当”的政策目标显然违背了高等教育规模与中职教育规模之间此消彼长的发展变化规律。此外, 按照“普职比大体相当”的原则进行考核存在政策失真的问题, 会导致一些地方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或者限制学生的选择权, 虽然达到招收中职学生的目的, 但是不符合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为此, 她建议, 调整“普职比大体相当”的政策目标, 低调宣传中职免费的政策;加强统筹规划, 厘清管理体制, 优化结构, 突出中职教育的办学特色;加大资源投入, 严格企业用工制度, 把中职教育办成优质教育, 推动中职教育科学发展。
五、当前学前教育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建议
汪基德教授指出,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区域发展不平衡;信息化资源严重匮乏, 专业化水平低;学前教师信息素养不高, 缺乏有效的培训机制。他建议: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软件与资源的评价机构;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采用不同的补贴标准, 消除学前教育存在的“数字鸿沟”;构建完善的学前教育信息化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分享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学前教师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 提高其信息化水平。
岳亚平教授指出, 我国学前教师群体处于严重失衡与失序的流动状态, 学前教师流动主要集中在中青年教师群体, 教龄在3~5年的幼儿教师流动次数较多, 无职称的教师流动比例大, 拥有本科学历的学前教师想要离开教师队伍的比重最大。为此, 她建议:高度重视学前教师的失衡流动, 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 改善学前教师的生存状态;建立健全教师职业身份专业性的认定制度, 完善学前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增加学前教师入编机会;明确规定幼儿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
此外, 刘济良教授针对青少年生命教育面临的严峻形势, 提出了整合各方资源加强生命教育的政策建议;李麦收教授针对大学教育国际化的问题, 提出了建立健全大学教师海外交流资金保障机制, 探索施行中国高校与海外高校的学分、学位互认制度, 为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就业创造机会等建议;董保民教授针对大学学术评价问题, 提出了建立与国际学术接轨的内涵式发展评价体系的建议。王峥副教授针对当前早期教育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0~3岁儿童教育服务网络的建议。
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改革与建议 篇8
(一) 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从法律角度划分, 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作为纳税人的法人, 一般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团体。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 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如从事工商营利经营的个人、有应税收入或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
(二)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 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 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一般来说, 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 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国家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需要, 可以根据客观经济状况选择课税对象。正确选择课税对象, 是实现税制优化的关键。
(三) 税目
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 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 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 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 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 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 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 需要规定税目, 如消费税、营业税, 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四) 税率
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设计, 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 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 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三种:
第一是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 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的优点表现在: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 能够鼓励先进, 鞭策落后, 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 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是, 比例税率不能体现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
第二是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 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 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 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的优点是:从量计征, 不是从价计征, 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 计算简便。但是, 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 在价格提高时, 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 在价格下降时, 则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第三是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税率, 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 划分若干等级, 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 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 又分以下几种:
二、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 税种不合理
个别税种重叠, 存在重复课税的情况。如针对房产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针对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针对产权转移, 书据、契约或合同的承受方既课征印花税, 又课征契税。
(二) 税收政策不统一
目前,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采取“内外有别, 两套税制并存”的政策。具体表现:一是两套所得税制。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而对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且税率不同。二是两套房产税制和土地税制对内资企业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 并且仅对房产征税, 对地产不征税。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有别。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则不征收此项税费。四是耕地占用税政策内外不统一。对内资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 而对外资企业不征收。
(三) 税负不公平
从计税环节来看, 房地产税收集中在建设的增量方面, 即在房产和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设置了主要的税种, 而在房地产保有期间设计的税种非常少, 且免税范围大。这种典型的窄税基模式造成了明显的税负不公。交易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将提高新建商品房的价格, 从而带动整个市场价格的上扬, 制约市场正常的生产进程。另一方面, 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费种类过少, 阻碍了土地有偿使用市场的建立与健全, 大多数由使用者无常取得的土地仍然近似无常地被持有着, 抑制了土地的正常交易, 阻碍了划拨存量土地步入市场的进程, 使得土地作为资产的要素作用无法得到发挥, 土地闲置与浪费的现象日趋严重。
(四) 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缺乏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 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同时, 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不健全, 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再加上许多税种的税基老化, 导致税基侵蚀, 税收流失。
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非常重视房地产税制的建立和完善, 并以之作为调控房地产业运行的重要手段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外房地产税种设置分为三类, 即房地产取得税制、房地产保有税制、房地产转移税制。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缺陷
(一) 房地产交易缺监控, 税收征管难度大
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 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 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 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 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 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征, 如何计算增值额, 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 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 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 《城市管理法》又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 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 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 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 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 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 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 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 体现政府意愿, 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 哪些属于“自营”项目, 征免界限难确定。
(二) 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 保有环节相对偏轻
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 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 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 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 助长了隐形交易, 逃税现象。其次, 计税依据不合理, 税负不平等。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 房产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 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 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
四、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特点及我国改革建议
(一) 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特点
1.从税收结构看, 国外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 而房地产产权转让的税收则相对较少。这样的税种结构鼓励了不动产的流动, 刺激了土地的经济供给, 避免了企业控制或低效率使用财产, 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2. 从税负水平来看, 国外房地产财税政策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
3.“明税、少费”是国外房地产税费政策的另一重要特征。国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房地产而言, 无论任何环节, 要交纳的规费都很低, 即便是如此, 在西方许多国家, 也被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明确它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而不列入预算的规费一般都被设置特定的作用, 对于使用费的征收, 充分体现了“谁受益, 谁纳费”的公平原则。
(二) 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1. 设计税收体系, 完善微观税收制度
第一, 税收分布结构合理化。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 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 强化保有课税。第二, 改变计税依据, 调整税率, 扩大征税范围。以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基于“谁受益, 谁支付”的原则, 设置幅度比例税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税率高于郊区, 使计税更合理, 更具监督性, 收入更有弹性。城建税应以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为其计税依据以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对于房产税从租与从价计征也作相应调整, 使税负更公平;税率做适当调整, 如适当调低契税税率, 适当调高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将农村非农业用房, 纳入征税范围, 对城镇内所有, 使用土地和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征税。第三, 改革内外有别, 统一城乡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一加快了内外资合一的步伐, 实行国民待遇,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情况。改革城乡有别的双轨税制, 营造宽税基的税制环境, 增加国家对所有土地的监督和调控。
2. 协调税费关系, 建设和谐税费体制
第一, 清理压缩收费, 简化收费项目。将部分费改税, 减少重复征收现象, 税费可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集中管理、分头开支。第二, 明确租税费概念, 理顺三者关系。将本质上属于地租的土地使用费纳入地租体系, 并做相应的更名, 如土地出让金可改为土地批租金;理清税费层次, 避免带给纳税人双重负担, 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闲置税或空地税, 加强税收调控职能。
3. 完善房地产课税的配套制度与政策
在税收立法上, 要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模式。一方面, 要提高立法层次, 全国统一开征的房地产各税,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行;另一方面, 应授权各地方分别制定税法的实施细则, 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税率及税收减免等, 以适应各地实际情况。要清查土地, 建立土地位置、权属及面积台帐;其次, 尽快实行房屋和土地产权证书合一制度, 避免房地产私下交易, 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交易行为, 增强房地产税收课征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为了实现计税依据从面积向市场价值的转变, 要去以完善的房地产估价制度为保证。首先, 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体系;其次, 要建立真正公正、独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并建立有效的职业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然后还要赋予业主对评估结果上诉的权利, 并以严格的上诉程序予以制度上的保证。
摘要: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房地产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但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改革。要改革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首先必须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同时也要了解当今经济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 借鉴其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制度,问题,缺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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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陆小平.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及改革设想[J].税务研究, 2012 (2) .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篇9
(一) 就业现状
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数据显示, 我国高校毕业生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 2005年毕业人数为340万人, 2006年为413万人, 2007年为495万人, 2008 年为559 万人, 2009年为610万人, 2010年为630万人, 2011年为660万人, 是本世纪初的6倍 (见图1) 。在2011年召开的全国就业工作座谈会中指出:“十二五”时期应届毕业生年平均规模将达到近700万人, 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由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及相关部门完成的“2011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显示, 全国应届大学毕业生已签约和已有意向的人数仅为47.2%, 不到毕业生总数的一半, 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
(二) 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1.我国的教育体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 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是“集中计划模式”, 即投资者、办学者和管理者融为一体, 起决定作用的是国家或者行政权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 高等教育体制的弊端逐渐显现:一是信息决策方面, 知情和决策之间存在矛盾, 二者不能统一于一个主体;二是发展目标方面, 以追求数量增长为目标, 不追求质量的提升, 需求内容单一;三是发展途径方面, 忽视内部因素, 单纯依靠外延发展来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四是发展方式方面, 过分依赖国家重点学科的带动作用, 发展方式陈旧, 缺乏创新。显然, 计划经济背景下的高等教育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严重制约了社会教育水平的提高。因此, 高等教育体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是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原因。
2.普通高校的不断扩招
普招人数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毕业生人数剧增, 而社会就业岗位有限, 这便破坏了劳动力的供求平衡, 造成就业压力, 迫使国家扩招研究生,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 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反而形成恶性循环, 使矛盾更加突出。
3.大学生就业渠道狭窄
畅通的就业渠道是提高大学生就业率和就业水平的关键因素。然而目前大学生就业渠道比较单一, 仅仅依靠网络和招聘会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再加之参加招聘会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 企业规模小, 吸纳人数少, 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夸大宣传、信息不实及性别歧视等现象, 导致大学生就业渠道语法狭窄。
4.大学生自身的职业定位存在偏差
一些大学生在职业选择上存在着思想误区, 对薪酬、职位、地域等工作条件的要求过高, 导政职业定位存在偏差。有的大学毕业生对一、二线城市的期望过高, 而忽略中小城市, 存在“扎堆”现象。同时, 许多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意识较为薄弱, 更加剧了就业问题。
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现行税收政策评析
(一) 现行税收政策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了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就业, 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 鼓励和引导大学生深入基层、自主创业或者到中西部地区支援经济建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对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实行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 号) , 规定对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的,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鼓励大学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等文件规定: (1) 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 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 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2)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 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3)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 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4)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 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 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 自2012年起, 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 除部分特殊职位外, 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 (地) 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 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 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6)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3.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等文件规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 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以上,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11 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07 号) , 规定凡与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 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 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 对上述政策的评析
1.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虽然国家已经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放在政府工作的首位, 但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大学生就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 也缺乏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全面规划。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条文零散、割裂, 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在政策内涵和总体规划上缺乏统一性和长远性。
2.缺乏可操作性, 优惠范围小, 优惠险种少, 不能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首先,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大多数属于原则性的宏观政策, 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某些地方和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政策的落实不到位, 降低了执行效率, 甚至给大学生创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其次,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效果, 取决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多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然而现行有关大学生创业的税收政策优惠范围过小, 而且往往局限于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再次, 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税种有限, 主要为所得税和营业税、城建税等地方税种, 而这些税种本身对大学生就业的激励作用有限。例如, 所得税属于收益税, 在企业创立初期劳动力成本一般较高,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大学生创办企业的激励作用和吸引力不大;而以减免地方税来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则意味着地方财政要承担一部分税负, 这就间接导致了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 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执行促进大学生就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最后, 税收优惠没能体现出大学生创业的特点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 对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第三产业等在政策优惠中没有予以突出体现, 而且税收优惠时限比较短, 很难对促进大学就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三、优化完善大学生就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根本措施, 是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过程中, 有效增加就业岗位。实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 应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
(一) 建立长期和规范化的大学生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应遵照中央相关规定, 充分落实已出台的大学生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可能将实施方案细化和提高可操作性, 努力提高政策执行部门的执行效率, 使税收优惠政策简便、有效、规范。如应该明确规定支援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大学生就业的年限、岗位要求、享受的国家补助金额以及免除的贫困助学贷款金额等。目前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是以3年为一个周期, 缺乏长期性和规范性, 因此对于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明确临时性和长期性的界定, 并尽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
解决大学生失业的关键, 是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政府可以从财政收入中拨付部分资金, 建立促进就业或专业培训基金, 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 进一步强调和落实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 同时, 国家对大学生职业技术培训应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例如对技术转让、咨询、 培训而获得的收入, 应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家庭子女大学教育费支出、大学生本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教育支出, 应按一定比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做税前扣除。国家可以通过研究生扩招等手段, 鼓励人们延长受教育的年限, 相应延后开始就业的年龄, 短期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就业集中的压力。对企业因雇佣大学生的教育培训支出应从其所得税额中扣除。
(三) 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相关产业合理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税率、税种等手段, 加大对大学生就业率高的产业的扶持力度。政府应突出第二产业中的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 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低税率等税收优惠, 使其利润率接近或高于平均利润率水平, 以扶持其发展并带动就业;对服务业应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 鼓励和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允许经过认定的社区服务业, 在3年或5年内免缴部分地方税种如营业税等, 以鼓励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四) 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和税收优惠双重支持
大学生有创业的激情和能力。但大多数大学生毕业时没有经济基础, 因而迫切需要资金的扶持。提供资金扶持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便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途径, 对大学生给予直接的创业资金扶持;另一方面对大学生创办的企业, 给予比一般企业更大幅度的税收减免、优惠税率、提高税收起征点、加速折旧、费用扣除、再投资税收减免、盈亏相抵等多种方式的扶持, 提高大学生创业的积极性, 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创业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秦建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探析[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11 (5) :25-28.
[2]张小军.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政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2012 (6) :107-112.
我国节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10
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必不可少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口的快速增长,常规能源的消耗幅度不断增加,致使常规能源资源储量日益减少。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遵循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自然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严重。
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到要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未来,我国将把发展新型能源、规范常规能源作为能源发展的导向,把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作为目标,大力促进我国能源的建设发展。在构建现代能源产业体系过程中,不但要依靠科技的发展,也需要政府政策研究干预和支持。税收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与其他的经济行政手段相比对促进能源的发展有着更有效的促进作用。正确理解税收与能源发展的关系,运用与能源有关的税收制度有效促进能源发展的实现将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二、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从现行税收政策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为止在税收政策方面对节能需求没有明确的规定。税收政策更多地关注能源的利用,例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税目中涉及到能源利用的税目有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等。从2009 年1 月1 日起,对小汽车(乘用车和中轻型商务用车)按排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从1%到40%)征收消费税。
在传统能源的可替代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方面没有相关的税收政策体系,新能源的政策支持仅在具体的能源产业体系发展过程中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造成了税收政策的相对滞后性,无法与新能源发展同步,无法充分有效地利用政策调控增加对新能源的需求。以我国目前新能源主要消费市场———发电消费市场为例,新能源发电的优惠政策培育落后于产业的发展,目前主要依靠财政补贴、直接投资等措施解决新能源发电的市场失灵问题,还没有相关的税收政策予以支持。
2、高能耗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现行的税收政策未将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并且我国目前主要仅针对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一环节未充分考虑,导致企业不断增加高能耗产品的产量,满足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需求。同时,对汽油、柴油等化石燃料征收的消费税的定额税率较低,总体税负低于国际水平,造成能源利用的低效,不利于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和环境污染的控制。另外,我国的消费税收政策并没有依据资源耗费的程度不同和对环境污染程度的不同对产品规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我国现行消费税除了个别税目外,对大多数的消费品只设置了单一的税率,而这种单一税率对经济和消费都起不到很好的调节效果。
3、节能税收奖惩结合有待完善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用于相关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予以扣除、对企业使用相关的节能、环保设施采取税收鼓励的措施,但没有对造成污染、排放量比较大的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惩罚措施,纵容了一些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为此,我国应对在国外实施效果较好的税收措施进行借鉴,利用所得税政策促进我国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丰富我国企业所得税促进节能减排的方式。
4、缺乏促进以 “节能”为对象的专门税种
我国现阶段的各个绿色税种开征都有着不同的目的,它们的目标大多是以形成收入、调节利润、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主,目前还没有特别为促进节能而设置的税种。目前在我国对高能耗进行抑制的主要方法是征费,其征收的范围较广,几乎覆盖了废气、废渣、废水、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各项排污费均由环境保护部门收取并用来作为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全社会对排污费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不能及时入库并用于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截留、挤占或挪用排污费的现象严重。由于这些绿色费用征收过于分散,很难发挥统一的合力作用,使得我国在节能减排方面缺乏主体税种必要的调节作用,使得我国政府在促进节能减排时力不从心。
三、完善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现行的税收政策建议
1、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1)完善流转税对节能的支持。首先,调整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税率是税制要素中的重要部分,税率的大小直接影响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应该按照我国对新能源产品设备的界定,将这部分产品设备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作为增值税税收优惠的重点支持对象,有效降低新能源或节能产品设备的税收负担。其次,严格规范支持方式。对直接从事新能源技术开发生产产品的企业以及生产最终节能产品的企业,可以在特定期限内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政策,同时规范退还的增值税需继续用于新能源及节能方面的生产。最后,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规范管理并对核算健全的企业给予退税;对废旧物品进项计提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鼓励企业提高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按照适用税率对生产企业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征税。
(2)建立新能源税收的征收和优惠制度。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光伏企业而言,由于受欧盟国家对中国光伏产业的进口限制,我国有约47%的光伏产能需要国内消化,这对于国内的太阳能电力利用而言是挑战也是机遇,其可以利用这一产业的过剩鼓励居民个人购买太阳能发电设备,在满足自身家庭供电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电网出售剩余电能,促进我国从高能耗的电力供应转向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供应。为此,在税收征收手续方面,居民向国家电网出售剩余电能,国家电网可参照农产品采购的增值税缴交方式,由国家电网开具收购的增值税发票,代收代缴增值税,解决居民个人无法向国家电网开具相关发票的情况。同时,对于居民个人向国家电网出售新能源电力可以在3—5 年的时间予以免税或减税,对于居民个人购买光伏设备也可予以免税或减税优惠,鼓励居民利用太阳能设备自行发电。
(3)完善企业所得税对节能的影响。除对新能源供给予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外,应对清洁、高效的常规能源参照企业所得税对新能源供给的部分优惠措施给予税收优惠,对专门从事节能产品设备生产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的节能减排设备,实行投资抵税、再投资退税制度;对用以生产节水、节能等节约资源型产品的关键设备,政府鼓励发展的节约资源型重要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以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所使用的资源循环型的关键设备准予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生产产品中实际耗费的废旧资源的比例,实行部分先征后退或者全部返还的税收政策。
(4)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以高耗能高税率、低耗能低税率的基本原则为导向,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调整消费税税率,抑制常规能源的使用,从而间接鼓励新能源的推广。将目前尚未纳入征税范围的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消费行为计征额度较高的消费税,提高税收成本,有利于纳税人在能源生产方面选择高效环保的产品,进一步抑制能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一是把危害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的消费品都纳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在恰当的时候,可以根据煤炭的污染程度确定税额,逐步对煤炭征收消费税,而对清洁煤炭则免予征收消费税。这既可以缓解煤炭的消费压力,也可以刺激企业对节能型清洁煤的开发,有利于促进煤炭消费企业的节能减排,使煤炭的综合利用效率得到提高。二是对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及能耗高的消费品实行高税率。适当提高对人类健康有危害、对生态环境产生污染的鞭炮、烟花、炸药等消费品的税率。三是适当地对消费税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对能达到一定低能耗、低污染排放标准的越野车、小轿车和小客车等其他应税消费品给予减征消费税的税收优惠。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交通工具如混合动力型车辆、氢能动力车辆、风能动力及太阳能动力车辆等车辆可以适当降低税率。
2、开征节能新税种
(1)开征能源税。这是针对化石燃料中能量的含量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主要是能源消费者与能源使用者,其目的就是通过征收能源税提高能源消费品的价格,促使企业和家庭减少使用能源产品,同时对新的清洁能源的研究和开发起到刺激作用。在制定能源税时,其征税对象应该根据不同能源产品的特点和能源税本身的功能,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能源税发展的方向来确定。如果只是像一般消费品那样对最终的消费环节征收相应的能源税,则控制不了能源再生产过程中的消费问题,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能源税在我国最好采用从量计征的计税方法,并对一次性的能源制定相对较高的单位税额标准,例如原油和原煤;对二次能源则制定相对较低的单位税额标准,例如煤炭制品和石油。这样的能源税税制设计相对来说更为合理可行,可以缓解二次能源产品税负过重的问题。
(2)开征碳税。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我国现阶段应以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作为开征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对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以碳含量作为计税依据,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碳税的税率在设计上不宜过高,应该从低税率起步,逐步过渡到高税率,碳税征收初期,应确定在10—20 元/ 吨较为合适。同时,为了鼓励二氧化碳减排技术的发展,防止碳税对特定行业产生不利影响,应对积极减排的能源密集型企业以及积极采用技术减排或回收二氧化碳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采取税收返回或者减免税的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与能源有关的税收政策滞后于能源的发展,所以完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同时,解决能源问题不仅要依靠税收政策,也需要财政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支持。只有构建完善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才能实现能源结构的彻底转变,达到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税收政策与节能工作的内在联系,探索节能减排与政府税收政策的关系,在利用税收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方面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看法,并提出了政策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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