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共6篇)
篇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
广东省天井山林场 赵学军
摘要: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是一项较为艰巨复杂的工作,本文简述了林业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产生的原因和处理程序,并就构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预防林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林业 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管理
林业安全生产管理点多、线长、面宽,涉及大量其它的相关行业,且林业生产的作业环境较为恶劣,不可预测因素较多,情况复杂,管理困难。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林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作业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努力构筑科学合理、快速反应、有效救援、处置得当的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一旦发生林业安全生产事故,才能进行有效的应急救援和及时处置,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1.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种类、特点 1.1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种类
根据林业生产的行业特点,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发生在林业调查勘测、营林作业、森工生产、装卸运输、木材加工等过程,同时,森林管护、生态旅游、林业机械制造与维修、林区公路建设与交通运输等工作中也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产生的主要种类有:
1.1.1物体打击
在野外从事林业作业时受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砸伤等造成的伤害。
1.1.2车辆伤害 林业运输过程中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1.1.3机械伤害
利用林业机械设备与工具进行作业时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绞盘机绞伤、油锯的链条飞出伤人,圆锯伤人,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
1.1.4起重伤害
利用龙门吊机等从事起重作业装卸木材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1.1.5淹溺
木材水运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1.1.6火灾
在野外作业时引发山火。1.1.7高处坠落
在从事木材人力装卸、龙门吊操作及维修等作业时容易发生坠落事故。1.1.8坍塌
在从事林业生产作业时,发生的边坡坍塌、厂房坍塌等事故。1.1.9放炮
在修建林区公路、林道等进行爆破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1.1.10中毒
林业生产作业人员误吃有毒的蘑菇、动物等引发的事故。1.1.11其他伤害
林业生产作业中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1.2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 1.2.1火灾较多
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以火灾居多,如木器厂、木板厂、油漆厂、家具厂 等由于木料多,堆放杂乱,而木料多已干燥,使用的油漆为易燃品,且很多小厂对消防工作不重视,没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工作环境较差,极易发生火灾。天气干旱也容易引发山林火灾。
1.2.2机械损伤较多
森工采伐、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等大量使用油锯、圆锯、刨床、钻床等机械,作业人员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机械损伤。
1.2.3交通事故较常见
木材中转、运输时,由于货主或驾驶员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往往造成货物超载、超高、超长,而林区公路弯多坡陡路窄,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1.2.4其它事故多
林业生产很多是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劳动,常会发生摔伤、扭伤、砸伤及毒蛇猛兽伤害。
2.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原因
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人、物和环境三大因素。因此,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人为造成
主要是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作业人员身体不佳等原因引发事故。
2.2意外事故
如野外作业被滚石砸伤,桥梁塌垮,厂房倒塌等。2.3机械事故
架标和缆索装车机、绞盘机、集材拖拉机、运材汽车(含通勤汽车)、森铁机车及线路、集材架空索道、木材起重机械、木材圆锯机、带锯机和木工平刨等机械发生故障诱发事故。
2.4自然灾害
山洪暴发、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击伤、地震等。2.5其它原因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摔伤、扭伤、毒蛇猛兽伤害等。3.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3.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人员伤亡情况、是否需要援助等信息报告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2紧急处置
在可能的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避免事态扩大,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尽量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3.3事故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设施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并开展紧急救援。
3.4现场保护
事故得到控制或终止,人员疏散、救援、受伤者送治等工作完成后,现场有关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便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3.5现场调查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和事故目击者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的起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6复产善后
现场调查完成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力量恢复生产,并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7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对事故的起因进行分析、讨论,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各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 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并写出调查报告。
3.8责任追究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发生单位对所有责任人进行处理,视事故性质、程度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4.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的建设
要构筑“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就必须编制应急预案、成立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还要有善后措施,才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果。同时,还应加快林业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4.1成立应急管理机构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做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工作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4.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有条件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整合相关资源,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林业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科学施救,化解事故风险,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
4.3制订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针对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有可能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点部位编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区、各单位的林业安全生产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领导值班制度,并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4.4组建林业安全生产专家库
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型林业企事业单位,应聘请相关院校、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在安全领域有经验、有特长的人员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依法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同时为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安全生产服务和咨询。
4.5改善应急救援装备和条件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加大投入,逐步添置应急救援装备,改善应急救援工作条件,增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4.6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及演练
制订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林业学校的培训内容。要求各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能、自救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开展对各种林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不断提高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4.7增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联动
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5.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
根据安全生产诱因理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因素有“人”、“物”、“环境”三大因素。因此,要有效预防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必须正确处理 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投资、安全与人民生活的关系,在“到位、管住、提高、长效”八个字下功夫,牢牢抓住“人”这个关键因素,杜绝各种人为事故发生;改善“物”的状态,防范机械事故发生;同时,尽可能改善作业环境,努力实现林业生产本质安全。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5.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突出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管。同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到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特别是强化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5.2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知识。
以多种形式在林业系统内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把学习岗位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技能演练等活动引向深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规范人的安全意识和行为理念。通过电视、广播、标语、通告、警示牌等媒介宣传,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森林防火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确保万无一失。并要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5.3认真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切实加强对森林旅游、林区生产、林业公路、林业运输、基建项目和森林防火等进行全面的检查,通过安全检查、设备缺陷普查、重大危险源普查等形式做好安全隐患、设备缺陷、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登记、整治等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效果,彻底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抓好人员聚集场所、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努 力消除安全盲点和事故隐患。特别要对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的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查找薄弱环节,消除火险隐患;要对林区护林房和职工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因雨雪等危害,引起房屋倒塌而造成人员伤亡,对容易引起山体滑坡地段的房屋要加强监测,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特别是各森林公园,要对运输车辆、游览车、游船、快艇、栈道、游步道、桥梁、洞穴以及各类游乐设施等进行安全大检查,全面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游人安全。
5.4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监管。
坚持把防范重特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在随时准备处置事故灾难的同时,坚持关口前移、主动出击,在防范事故上有所作为,力求掌握应急管理的主动权。林业安全生产要把森工、营林等作业安全和交通运输、旅游服务安全以及防止职业病等作为事故防范的重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增设防护设施、警示标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班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有害剧毒品、枪械利器等的监控管理,杜绝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5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严格进行考核,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继续建立和完善林业安全生产紧急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学习、演练,增强林业行业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6确保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
要加大对林业安全生产的投入,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搞好林业安 全生产硬件建设和森防设施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为实现林业生产安全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提高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
5.7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干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规的意识,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使林业安全生产管理逐步走向知识化、专业化、规范化,增强职工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火场逃生自救的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林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
篇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应急管理原则
2.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预警和响应的指挥作用。2.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居安思危,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3、应急管理机构 3.1、领导机构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4、应急保障
各分公司、项目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物资保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财务部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4.2、医疗卫生保障
办公室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4.3、交通运输保障
办公室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4.4、人员防护
各项目部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5.2、培训教育
由公司牵头,进行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5.3、责任与奖惩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5.4、本制度由建平县公路工程公司负责解释。
篇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4: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研究
【关键词】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现状;原则;重要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立的抓好安全生产“五项要素”的落实、建设“六个支撑体系”的总体工作思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建立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要求。
一、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增长,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健全有效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能有效地抵御事故蔓延并减少危害后果。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计划,妥善处理事故,实事求是进行事故评价,这有利于拯救生命、确保矿山正常运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乏矿山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的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对
安全事故发生存在侥幸麻痹的心理,重事前、轻事后,重处理、轻应急的倾向。(2)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缺乏具体的思路及工作计划,应急力量分散,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体系。(3)未建立相关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不完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缺乏统一规划、监督和指导,临时抱“佛脚”。(4)矿山企业缺乏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注重对应急设备和安全生产系统级器材的更新和维修,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很难有效的发挥应急能力,往往扩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原则
在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以预防为主,加强统一领导、分级落实责任、区域自我完善为主、矿山企业自主救援与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以安全事故的预防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企业注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建设,加大对应急设备的更新和维修,落实各项应急工作的各项准备,努力做到反应快速、判断准确、应变及时、措施有力。
四、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基本内容
(1)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有关部门的职责及其分工;(3)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的建设;(4)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训练和演习;(5)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6)事故的现场控制、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医疗急救、工程抢险等应急措施;(7)安全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器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的储备调用;(8)安全事故应急的通讯保障;(9)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经费保障;(10)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发布。
五、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重点内容
(1)建立健全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制。矿山企业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负责人的职责,将安全事故应急职责与个人政绩挂钩,确保做到各司其职、各就各位、协调指挥。(2)完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矿山企业根据现实需求及条件建立专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全力保证应急经费、装备和人员,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3)加强检查和演练。为确保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落实,矿产企业应进行经常性、突发性的检查,加强平常演练,确保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人员、装备常备不懈。(4)确保报警及通告程序的畅通。报警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矿产企业要确保任何矿工都能拉响警报(大多数采用声音报警),要求任何工作人员在听到报警后能明确知道自己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必要的防护措施)。(5)充分发挥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作用。根据具体的事故报告情况,安排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实地进行安全事故危害估算,并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指导应急队伍和医疗人员的行动。(6)实事求是进行事故评价。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指挥中心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后果以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应急的等级与规模进行评价,这样才有利于调配相关人力、物力,合理部署相关应急计划。
完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牵涉到生命安全和经济稳定,然而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也是很漫长的过程,因此我们要不断深入研究,深入思考,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救援”的应急工作方针,完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应急及时、准备完善、决策科学、措施有效,把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大程度上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参 考 文 献
[1]刘铁民.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X].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4)
[2]刑娟娟等.企业重大事故应急管理与预案编制[X].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5(6)
篇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1南沙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办„2011‟22号)和《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安监„2010‟16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严格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论证)、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全力推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加快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2011年底前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企业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备案率达100%,到2012年底前我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成立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长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詹少卿担任,副组长由王树坤副局长担任,各科室负责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预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镇街和企业开展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推动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预案管理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本部门主管行业、本辖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重点岗位现场处臵方案,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预案管理规章制度。
(二)加强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区安全监管局要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培训计划,加强应急管理人员、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培训。通过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系统掌握应急管理基础知识、应急预案编制方法、应急预案评审(论证)和备案
相关程序、应急预案数据库的建立。
(三)开展应急预案评审(论证)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大小自行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预案评审要以评审会形式进行。预案评审专家必须从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把好应急预案评审质量关。
(四)推进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照《 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到市、区安全监管局或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应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对在市安全监管局进入受理程序或者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已提交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延迟到其行政许可期限届满换证时,再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预案重新进行修订、评审和备案。
(五)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数据库。各镇街、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在南沙区安监信息平台上传应急管理的相关数据(包括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应急资源等),并负责对本镇街、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工作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应急救援和典型经验等动态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定期向南沙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动态信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交流。
(六)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演练方案并及时上报区安全监管
局,通过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演练要突出练、淡化演,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危险特性,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工作步骤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
1、区安全监管局一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会议,传达广州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部署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2、区安全监管局制定贯彻落实预案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明确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中旬至10月下旬)
1、做好预案管理的准备发动和动员宣传工作;
2、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
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对预案进行编制和修订;
4、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对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论证;
5、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报备应急预案。按照《实施细则》和《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的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6、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数据库应急预案数据库;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预案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科学规范生产安全应急管理;
8、区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预案管理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10月下旬至12月上旬)
1、收集汇编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相关资料。
2、对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召开应急预案管理总结会议,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进行总结表彰,推广应急预案管理先进经验。
4、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抢险骨干到兄弟单位考察学习。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应急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区安委办将在《2011年南沙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中,加大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比重,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加强应急管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应急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保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应急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因此,必须把握重点,讲究实效。通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防止走形式、走过场,防止强调客观、强调困难,敷衍拖延,止步不前。
篇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臵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沐川县宇业煤矿
矿井灾害事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修 订 和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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