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森林防火论文范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拥有非常丰富的自然资源,在众多自然资源中,森林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的发展乃至社会的发展来说都非常重要。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生长速度相对缓慢,近些年来人们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满足自己的需求,开始越来越多地索取森林资源。
第一篇:森林防火论文范文
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也日益严重,而森林作为环境的一部分,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影响。森林不仅为人们提供物质保障,还可以改善日趋恶劣的生存环境,净化空气,提高人们的生存质量。近些年,森林火灾问题频频发生,森林防火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对新形势下的森林防火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新形势;森林防火;预防;问题;探究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偏低。但东北和西南地区,森林分布比较广。森林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根据目前情况看,我国森林发生火灾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不加强对森林防火问题的研究,会对我国的环境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本文阐述了新形势下,我国森林防火预防的现状,并着重阐述了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相关策略。
1 我国森林防火预防的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依法治国方针,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其中《森林防火条例》就是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条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于森林火灾预防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我国政府部门更加重视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森林防火的基础设计,并构建更为科学化、信息化的森林防火体系,以期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当前我国森林火灾的预防形势依旧不容乐观,森林分布又比较分散,管理难度大,所以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依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经分析造成森林火灾的因素主要为: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而人為因素造成森林发生火灾的比例较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的日趋便利,人们可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这让火灾发生的频率逐渐增长。一是我国国民素质偏低,防火灾意识不强,一些人进入森林中,常随意扔弃烟头或者聚柴点火,导致火灾的发生;二是部分消防员缺乏专业性的训练,在发生火灾时,难以及时有效的采取灭火措施,导致火灾进一步蔓延;三是灭火技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仍存有较大的差距。
2我国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有效策略
2.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近些年,尽管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逐渐变好,但国民素质仍旧偏低。多数人缺乏森林防火意识,意识不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极易导致森林火灾。在此情况下,各地区的林业部门必须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森林防火意识,让人们意识到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对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意义。例如,林业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制作森林防火的系列宣传教育片,在广场中心大屏幕上进行投放,或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让森林防火意识潜移默化地深入人心。开展“上门到家,森林防火宣传”活动,相关林业部门人员可以在每年的3~4月份,进行挨家挨户宣传森林防火知识,让群众了解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相关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不断提升防火预防意识,并实施有效的对策带领更多的人民群众进行防火。定期举行森林防火知识宣传会,在公共场合讲解森林火灾造成的重大危害,以此来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
2.2 管控火源,提高消防员的专业素质
导致森林火灾发生以人为因素为主,因此有必要对火源进行管控和不断提高消防员的专业素质。一是要严厉制止人们在森林中吸烟、放火,一旦发现,必须严厉处罚,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认识到其行为对森林的危害;二是要不断提高消防员的专业水平,在招聘消防员时,要层层筛选、严格把关,聘用综合素质比较强的消防人员。同时还要在岗消防人员加强锻炼并定期进行培训,不断为其充电,提高其专业水平;三是做好检查工作,并引进先进的灭火技术和灭火设备,因为森林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非常快,因此日常要注意预防,做好检查工作。另外,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而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控制灾情。
3 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的频率,必须采取有效的森林防火措施,为保护森林的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陳茂文.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06):286.
[2]李霞.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解析[J].现代园艺,2016,(24):222.
[3]陆海龙.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30):246.
作者简介:张忠志,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森林防火。
作者:张忠志
第二篇: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技术分析
摘要: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拥有非常丰富的自然资源,在众多自然资源中,森林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的发展乃至社会的发展来说都非常重要。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生长速度相对缓慢,近些年来人们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满足自己的需求,开始越来越多地索取森林资源。近些年来,森林火灾事故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人们的生活以及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本文就关于当前森林资源保护以及森林防火管理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森林資源;森林防火;保护措施
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收入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改善,为了满足社会建设的需要,人们开始向大自然索取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因此当前森林资源呈现出逐渐紧张的态势。森林生长具有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可以调节气候、保证地下水源,维持生态平衡,而且对人类的可持续化发展以及地球的正常运转有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保护,做好日常的森林防火管理。
1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
1.1 不断提高森林保护执法的力度
要想极大程度地保障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必须要严厉杜绝森林资源被恶意破坏、滥砍滥伐的问题,必须从立法的方面层层监督,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法律条文来对人们进行约束,这是最为直接也是效果最佳的方式之一。森林资源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是地球国家人们的共同财富,它的开采和使用必须要经过各级林业部门的认可,必须要符合当前的地球发展现状,也必须要符合我国的森林法。因此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滥砍滥伐的行为,必须要及时处分,给予严厉的处罚。
1.2 运用高科技保护森林资源
对于当前在岗的森林资源管理者来说,要具有一定的科技意识,学习当前的高新技术,来完成日常的森林资源保护以及巡查工作,这样不仅能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也能够更快发现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解决,能够最大程度降低破坏森林的行为。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以在森林资源保护站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装置,控制好摄像装置的距离,确保监测时间以及范围的无缝衔接,从信息屏幕上搜集非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样才能够做到减少滥砍滥伐现象的发生。其次,必须要鼓励管理人员学习科学技术,运用科技手段,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
1.3 借助社会力量保护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的保护需要全人类共同参与,我们必须要善于引导社会力量来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比如张贴环保宣传画以及标语、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环保意识等等。林业部门必须要不断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不断加强日常的宣传以及科学知识普及,促使更多的人们投入到森林资源的保护队伍来说,这样对于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水平的提升有着一定的帮助。
2 森林防火管理的技术
2.1 火灾预测技术
火灾预测技术是当前森林资源保护以及森林防火工作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项技术,运用该项技术能够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的管控,利用当前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进行实时监测。采取火灾预测技术能够极大程度地解放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还可以监测森林系统的生长态势。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当前不断发展的信息化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森林资源各个位置进行及时的管控,对不同地区出现的不同程度火灾隐患进行精准的预测,精准的找到位置,这样才能够协助救护工作人员的进一步工作,及时扑灭火灾。
2.2 护林隔离技术
护林隔离技术也有着一定的工作效果,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受到内部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严重情况下会造成室内系统的水土流失,因此一旦决定采用护林隔离技术,必须要对森林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和规划,确保护林隔离技术的优势得到最大发挥。在护林隔离技术中,较为常用的有火烧法、防火沟、防火线等等。火烧法是针对已经发生火灾的森林资源保护而言的,主要用于隔绝火势蔓延,在点火之前要对当地的风向、风速以及温湿度进行检测,确定好点火时间,考察点火的位置。设置防火线也能够隔绝火灾蔓延,通过反向作用的原理隔绝火势,不断降低火灾火势的危害。防火沟方法与防火线基本原理相同,通过设置沟渠来达到隔离的效果。
2.3 火灾监测技术
火灾监测技术也是主要应用在火灾发生期间的一项方法,这些年应用较为常见及广泛的火灾监测技术有无人机监控、望台监测以及地面巡逻等等。这些技术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且将其扼杀在萌芽阶段。雷电、高温等环境以及自然条件都非常容易导致火灾发生,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大监测力度,一旦发生火灾首先确定精准的位置,在科学灭火方案的指导下,进行进一步的森林资源保护。
2.4 火灾扑救技术
火灾扑救技术是火灾发生后应用的救援方法,具有应的专业性和综合性,需要救火设备、通信技术、指挥系统以及专业的灭火队伍。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管理中心来对火灾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和指挥,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要设置科学的灭火站,以便森林火灾发生时及时获取灭火设备,其次,要不断更新科学技术以及先进设备,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第三,在采用灭火手段时可以将水枪、撒土、扑打、风力灭火机等多种技术撮合在一起,不断提升灭火效率。
3 结语
森林资源管理以及森林防火管理至关重要,应当从生活中各个方面引起重视,结合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参与,做好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森林防火工作,从根本上杜绝森林资源的浪费以及森林火灾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隆业.防火技术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应用[J].湖北农机化,2020(17):58-59.
[2] 刘景智.森林资源保护中护林防火技术研究[J].造纸装备及材料,2020,49(4):50-51.
[3] 王俊松.护林防火技术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运用[J].乡村科技,2020,11(22):83-84.
[4] 陶媛媛.护林防火技术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运用及策略[J].科学技术创新,2020(20):149-150.
作者:张改香
第三篇: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
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件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消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理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
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五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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