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关键词: 改革 试点 职称 教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共6篇)

篇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再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三、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在各试点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

(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篇2: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亳州市、淮南市、马鞍山市及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现将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省、科教兴皖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我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2年9月24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实施范围

改革试点在亳州市、淮南市、马鞍山市进行,具体实施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

馆和校外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完善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体现对农村学校和基层一线教师的倾斜,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2年8月前)

1.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要求,成立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试点市领导及相关人员担任成员(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

管理的有关要求,核清各学校教师情况、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3.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扩大工作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制定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人员过渡办法、评价标准条件和评审办法。

4.上报我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9月)

1.召开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市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各试点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2.加大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各试点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会议座谈、学习讨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条件等政策和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1月)

1.核定岗位。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确定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首次评审数量控制在试点市教师总量的0.25‰以内;各试点市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50人以下的按0-1名、50人(含)以上的按1-2名推荐,各市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总量的1.5%以内,市直、各县(区)具体数额原则上依照省确定的总体比例由各试点市确定;其他级别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2.人员过渡。根据学校聘任教师情况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按照《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对于改革前已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3.考核推荐。各学校根据本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空缺情况,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差额组织开展考核推荐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择优等额推荐拟聘岗位人选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在学校公示推荐人选。对已经取得原中、小学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学校考核推荐,拟聘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选,不再参加评审。

4.组织评审。各试点市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评价标准条件,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部署要求和核准的数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批准,评审工作另行通知。5.学校聘用。各学校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数,根据聘用制度相关规定,将通过推荐竞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3年2月)

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市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研

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各试点市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涉及标准条件制定、人员过渡、评审和人员聘任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各试点市要把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本地区近一阶段的重点工作,纳入“一把手”的议事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工作安排和核准的岗位数额,认真做好人员过渡和评聘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试点市要根据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本地改革试点方案,报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整体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各试点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改革领导小组报告。改革试点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陶本友(945275086)15:05:29 附件3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

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单位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组

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二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再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三、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在各试点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

(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陶本友(945275086)15:06:44 附件2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

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三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七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幼儿保教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日常保教工作,为促进学生、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保教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保教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6.在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2节。任现职期间开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

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保教)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地完成了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保教实践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保教水平作出显著贡献。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突出,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4.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农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2.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农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教研室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主持2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至少一项结题。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2次(农村教师1次)。

5.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九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

上。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保教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10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任现职期间开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1次,且获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8.城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4.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

2.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农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5.在省级(农村教师为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二等奖以上。

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农村教师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3.主持1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1次。

5.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县级一等奖;农村教师获市级三等奖以上,或县级二等奖以上。教研员、电教馆人员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幼儿保教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点、联系校、联系园,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5.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三等奖)。

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获得奖项。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教师在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

3.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取得明显进展。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教师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奖。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中,论文、课件获省级以上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篇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日前,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出炉。据了解, 此次改革的重点将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创新评价办法, 形成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 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据了解, 安徽省的亳州市、淮南市和马鞍山市将作为首批试点市, 具体实施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 (市、区) 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也将参照同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通过改革, 安徽省将修订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新标准也将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一线实践经历, 向农村学校和基层一线教师倾斜, 改变过去职称评价过分强调论文和学历的倾向。同时, 进一步创新教师评价机制, 突出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水平和能力评价, 探索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业务测试、量化赋分、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 以达到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篇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推开

《意见》指出,改革将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在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要完善评价标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对农村教师适当倾斜。要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担任评委会成员,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要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過程公开透明。

篇5: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结合中小学教师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层级教师职称评审仍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组织实施。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在符合《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学校竞聘条件下,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职称申报材料。

第七条 学校对职称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拟竞聘岗位数,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参加竞聘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

第十条 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参加竞聘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在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省属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担任高级教师10年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组成,中小学领域的专家应不少于3/4。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评审,通过投票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层级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评审通过人员,正高级教师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确认;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中、初级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第十八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 业技术资格条件

附件: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教师和教学研究、电化教育、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原小学一级教师和中学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原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原小学特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期间,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心健康。第五条 师德条件

(一)为人师表,师德形象良好。热爱学生,平等对待和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精心呵护学生人格尊严,做学生人生的导师和学习知识的引领者。

(二)服从学校安排,勇挑重担,工作中团结协作,相互关心,尊重学生家长,妥善处理和家长的关系。

(三)任现职期间,每学师德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由所在单位提供考核结果复印件)。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小学特高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博士学位,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2年以上;获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和城关镇)工作连续满18年,获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博士学位;获硕士学位,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获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获中师学历,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获硕士学位后三个月;获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三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小学、初中中小学三级教师2年以上;获中师学历,取得中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任小学中小学三级教师3年以上。可正常申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可正常申报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至少有1年师德考核为优秀等次(由所在单位提供考核结果复印件)。

(二)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和外语水平。第八条 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小学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小学每周听课1节);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小学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及教育事业单位人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累计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或任现职期间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达到50课时以上。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业务条件可酌情降低,降低幅度由评委会根据评审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报正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主持并完成2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省级以上的示范课;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深入的研究,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过学科大循环教学或从事高三年级的教学3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4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在市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2、初级中学

专职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突出成绩。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3、小学(幼儿园)

专职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卓著,主持辅导至少两个学生社团活动;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突出成绩。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3项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或在省级以上教育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5部(篇)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突出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突出成绩。每年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不少于2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4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或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则可破格申报,同时要求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章 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或任现职期间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达到50课时以上。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二)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有较高教学艺术,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优异,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培养、指导至少3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够主持或指导专业学科的教研活动,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获得市(厅、局)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等相关部门与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相关的奖励;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优异,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工作;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获市级以上的政府奖励,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卓著,主持辅导至少两个学生社团活动;能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执教市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1次;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县(区)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培养、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或具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则可破格申报,同时要求具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五章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校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够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参与并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参与并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在省级以上教育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1篇。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教学任务。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或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则可破格申报,同时要求具备中小学一级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六章 中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第七章 中小学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八章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第十七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等相关机构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政府奖励。

“省(部)级政府奖励”是指省政府及中央部委奖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视同省(部)级政府奖励。“市(厅)级政府奖励” 是指市政府及省厅局奖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视同市(厅)级政府奖励。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二十条 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等党和国家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视同为国家级荣誉称号。如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省(部)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等省(部)级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

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视同为省(部)级荣誉称号。如全省教书育人楷模、全省模范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中小学优秀校长、特级教师、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市(厅)级荣誉称号是指由设区市市委、市政府、省厅(局)等市(厅)级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视同为市(厅)级荣誉称号。如全市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术期刊:一般指省级以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院校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istp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篇6: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6日表示,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据了解,我国从2009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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