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 离休干部 易地 居住 安置

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精选8篇)

篇1: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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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43号

【发布日期】2009-07-17

【生效日期】2009-07-17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 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 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 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 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 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 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 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 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 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 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 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二)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 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 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 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 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 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 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 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 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三是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 行使。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 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四是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方 面的作用。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复议监督机构负责执行案件的监督,并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 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 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二是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应当对执行 实施权再行分解,总结出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以 此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三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 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实行执行公 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 工作的监督。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和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 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要突出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 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 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实现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要尽快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

关键字:立审执协调 信访 执行改革 执行局 执行监督

篇2: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07-1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

干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网址:http://-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网址:http://-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网址:http://-5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篇3: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团体,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 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 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但是,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 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 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 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 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 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 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 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使用权在单位。根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 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 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 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 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 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三) 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 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 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 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 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 引入市场机制, 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 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 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四)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 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 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 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 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 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加强指导监督, 搞好协作配合。同时, 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 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七)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 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 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 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提升管理效能。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 加强顶层设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 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九)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 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 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

(十一) 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 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 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 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以科学、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 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 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十二) 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 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 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 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 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十三) 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 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四)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 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 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六) 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 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 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 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 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 (大型会议) 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 调剂利用。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十八)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 履行审批手续, 规范处置行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 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 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九)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 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 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 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二十一) 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规范收支行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 中央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夯实基础工作, 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二十三)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和特定经济行为需要, 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并做好账务处理。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掌握事业单位的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基本情况。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公开。

(二十四)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并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 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加强数据分析, 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五)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 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 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 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 并积极建立与公安、国土、房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九、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 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

(二十七) 研究探索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经管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经管资产的范围, 摸清底数, 界定管理权责, 逐步建立经管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二十八) 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经管资产管理的职能和职责, 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经管资产存量、增量与政府债务管理相结合机制, 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十、以管资本为主,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二十九) 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 以管资本为主, 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 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 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加强和规范监管,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 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逐步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一) 根据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一、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 充实工作队伍;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强化职责分工, 落实管理责任, 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十三)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 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篇4: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篇5: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人民法院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的具体问题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五、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相关环节,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率优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简化程序审理。

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应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八、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人民群众做诉讼协助工作,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和执行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基层人民组织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九、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十、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

十一、人民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案件延期条件,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和执结率。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难的问题。

十三、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得明白;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要重视裁判文书制作校对工作,坚决避免发生写错名称、写错或遗漏裁判内容、搞错责任承担主体等错误。

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于为提高结案率而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十五、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

十六、人民法院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诉讼活动的评价意见,纳入审判和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篇6: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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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制订政策和规划、引导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统计

(一)树立依法统计观念。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反对弄虚作假,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统计部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求真务实,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要按规定将统计法规、统计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提高干部队伍的统计法律意识。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列入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

(二)强化执法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者配备执法人员,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强化统计执法检查。统计部门要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统计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规范统计数据发布与使用。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地及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评估论证和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对外提供。规范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发布与使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新闻媒体使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指标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下级政府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四)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数据质量,更好地适应加快推进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和完善产业经济、民营经济、区域经济、城镇化、绩效考核、节能降耗、民生及社情民意等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完善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制度,并做好省、市、县重要统计指标的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要依照统计规范要求,开展文化、信息服务、工艺美术、海洋等产业经济核算。加快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推行和改进抽样调查,进一步提高调查科学性,满足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需要。

(五)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和统计数据支持。金融、财税、海关、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资料提供机制,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资料,协同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要按统计相关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统计资料,为社会各界做好统计服务。重视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作用,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建立健全海峡西岸经济区统计协调机制;加强涉台经济社会统计,扩大闽台统计交流合作。

三、强化统计基层基础

(六)增强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力量。各县(市、区)要在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问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立统计站,其余乡(镇、街道)应明确编制,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乡(镇、街道)应增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人员要负责本辖区农业、工业、人口、投资等统计及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内单位及村(居)的统计工作。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在村(居)确定统计人员,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补贴制度,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村(居)统计人员补贴可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方式发放。

(七)加强基层单位统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时,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在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统计登记的工本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应配备统计人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受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按统计法和有关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按时报送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在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统计中介组织依法代理填报统计资料。

(八)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政府部门要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充实统计人员,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各部门和中直、省直单位要根据有关统计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部门统计的业务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建立并完善对部门统计业务考评制度,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四、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推进统计信息化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根据统计调查和普查需要,配置相关设备,实施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成连通国家统计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全省统计业务信息网络。各乡(镇、街道)要配置并适时更新统计专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连接全省统计网络。

(十)开展数据库建设与应用。加快建设全省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利用普查资料在省、市、县(区)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要按照开发应用并重、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等数据库,各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用于各类数据库建设所需的基本单位登记和行政登记等资料。

(十一)改革数据采集处理方式。实施报表布置和填报、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的电子化、网络化。在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实行电子报表和网络系统直接报送、处理统计报表;按统计要求应通过互联网报送统计报表的统计调查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联网直接报送。推行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手持电子设备采集、传输统计数据。

五、重视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

(十二)完善服务业统计。省、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要求,在统一核算原则下,全面执行本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物量指标、财务指标的统计与审核评估,负责施行服务业的全行业统计;加强现代物流、创意和动漫产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商贸业等新兴服务业和重点服务业统计。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十三)加强能源统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监测体系,做好节能统计监测工作;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列入考核的节能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节能主管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使用。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各耗能单位要加强计量器具配置和能耗计量数据采集,质监部门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监测系统。

(十四)健全社会与科技统计。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事业、劳动就业、妇女儿童发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等统计工作机制和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并将有关指标纳入对市、县(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开展全社会科技活动情况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统计调查。企业事业单位要重视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统计台账,准确反映科技活动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科技统计机制;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六、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为统计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熟悉业务的领导干部,配齐配强班子;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严重失实的要实施行政问责。各地要支持国家统计局和我省各级调查队依法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会同统计部门广泛开展统计和国情国力调查的宣传活动;驻闽部队和武警系统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密切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普查任务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确保质量,如期完成本系统管辖的普查工作。

(十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依法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在稳定统计机构和人员基础上予以加强。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省、设区市和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工作体系,增加力量,设置相应机构或配置专业人员。深化统计部门效能建设,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总结推广基层统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检查制度,制定并实施市县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统计干部队伍。

(十七)提高统计工作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工作,积极为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统计部门的常规统计业务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要与当地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相适应。各级政府、各部门新增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周期性普查、一次性大型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和人口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财政预算保障标准,并落实好基层普查人员报酬、补贴待遇。为保证各项普查调查任务的完成,对县级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篇7: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贯彻实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工作主线,以促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监察,提高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水平。

(二)主要目标

五年内基本构建适应我市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社会支持参与”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到2015年,全市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和万台死亡人数力争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要依法承担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全面实现特种设备“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在用特种设备持有注册登记证、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在用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要保证必要的投入,满足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需要;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强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监察。

三、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的投入,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积极协助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本行业、本领域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条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根据区域性、阶段性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指导专家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四、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机制

(一)实行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

各级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整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资源,健全组织网络;建设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公共平台,相关部门通过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依托信息技术和组织网络实现动态监管,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对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关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保、故障排除、投诉处理等过程的有效监控。

(二)建立促进企业自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体系。各级各相关部门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潜在的危险程度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对特种设备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突出监督监察重点,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时效性。要适时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示范建设等活动,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持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三)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长效机制。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鼓励全社会监督举报各类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监管。把旅游景点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为重点区域监管,把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多发设备、重点工程设备等作为重点设备监管。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五)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安全生产月”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大力宣传特种设备法规、法规和使用常识,开展事故警示和案例分析,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关注、百姓关心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一)提升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水平。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审查、能效测试和等级评定,限制和淘汰能效超标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要加大对企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抓好我市1t/h以上工业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积极推进在换热压力容器、大型起重机械和电梯的节能工作。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共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二)推进节能减排服务工作。要加快建设高耗能特种设备公共检测平台,加快装备、人才引进,配套完善能效测试实验室,全面提高节能检测技术。拓展服务领域,支撑我市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

(三)加快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研发。要鼓励科研机构、生产单位积极研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以节能示范开路,推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的应用。逐步建立以能效指标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平均能效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一)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建设,充实安全监察力量,充分发挥街道(镇)特种设备协管员的作用,完善安全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投入,提高基层装备水平。

(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建设。要加大对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机构的支持力度,推进科技兴检战略,加快建设特种设备重点实验室;积极稳妥推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改革,规范检验市场,引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篇8: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时隔37年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配套文件,勾画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间中国城市发展的”路线图”。

《若干意见》中指出,要通过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等措施逐步破解城市发展难题。

《若干意见》还明确了城市发展的“时间表”,提到应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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