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精选11篇)
篇1: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呼和浩特站安全风险管理督办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为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实现科学管理的切实要求,做好督办落实工作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有利于领导和上级机关更好的了解下情,有利于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为保证各级领导交办事项得到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车站成立安全风险督办领导小组,组长:站长、党委书记,组员:站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第二条 安全风险管理督办内容
1、铁道部、铁路局安全例会通报、现场检查通报、专项检查通报检查出的问题;
2、站安委会(季度例会)、月度例会、交班会站领导交办的事项;
3、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第三条 安全风险管理督办的基本要求
1、领导负责。督查督办是一种领导职能,各级领导都要亲自过问,承担责任。责任部门要按照领导的指示,运用领导职权推动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2、部门协助。安全路风科协助站领导抓好督促检查。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参与调查、出面协调和报告结果初核等具体工作,一般不直接查处问题,仅对一些重要的、综合性、典型性的事项进行直接办理,对多数事项要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及时转送到有关科室、车间、中间站协助办理,各有关职能科室和车间、中间站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由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协调综合;未明确主办部门的,由安全路风科负责协调综合。
3、实事求是。督办工作要秉公办理、实事求是。一是督办工作人员在办理督查的各个环节要客观公正,防止片面粗糙。二是督办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督查事项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文件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防止主观偏见,对督查事项的事实真相不隐瞒、不夸张、不缩小、不歪曲,不允许任意曲解规章和文件。
第四条 安全风险管理督办限时反馈
1、对督促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7日内办结。
3、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4、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督办领导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5、凡是立项督办的事项,都必须有结果。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第五条 安全风险管理督办定期通报。
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安全路风科将在每次安全例会上对全站督办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通报。
第六条、安全风险管理督办考核程序
1、书
2、书
3、书
篇2: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第二条 通报督办范围为,全市三区四县、××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通报督办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市安委办组织的对全市三区四县、黄山
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需要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通报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寄送给被暗访的地方政府或单位。
第五条 采取限时办结制,各地、各单位对暗访检查通报督办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专人负责,限时整改完成。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安委办将实行跟踪督办。
篇3: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督查督办事关全局,需要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相关机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努力,充分认识督查督办的重要性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一)抓督查督办就是抓落实。
推动决策落实是督查督办最直接、最重要的目标,工作部署后,关键在落实。没有有效的督办,就无法凝聚合力,就缺乏执行力,就不可能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因此需要机关各部门都认识到开展督办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接受督查,主动配合督查。
(二)抓督查督办就是抓服务。
督办是办公室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积极参与政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工作服务的有效途径。在工作中需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通过督查督办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解决困难,充分发挥助手的参谋作用;通过督查督办统筹协调、凝聚合力,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通过督查督办坚定信心、提升士气,营造争先创新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抓督查督办就是抓作风。
督查督办的工作成效是对机关作风的实践检验,督查督办就是要对各种任务不落实、效率低下、敷衍塞责、被动应付的行为,真督促、实检查,动真碰硬、一抓到底;就是要对落实中理解有偏差、措施不得力的及时监督纠正,促进发扬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机关执行力。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督查督办的针对性
督查督办不能事无巨细,否则,不仅效率低下,还会设置障碍,影响工作,因此,督查督办要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要善于抓大带小、促进全局。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围绕地方党委和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抓督查。
对党委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要迅速传达学习,积极组织落实,及时反馈成果,确保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工作方向正确、与时俱进。
(二)围绕本单位的重点工作抓督查。
坚持立足全局,超前谋划,全面了解、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深入研判发展形势和工作质态,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对重点任务实行项目式管理,分解任务、责任到人、跟踪落实,确保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开展。
(三)围绕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抓督查。
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上级、本单位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及时处理、客观反馈、督办到位。
(四)围绕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抓督查。
坚持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以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坚持事前研究、事中沟通、注重效果,提高办理满意率。
三、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督查督办的规范性
督查督办工作需注重制度建设,没有制度约束的督办就是空谈,就没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职能部门、其他内设部门为责任部门的督查工作体系。制定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形成强化抓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上下联动、统一高效的督查督办网络。
(二)规范程序办理机制。
对各类督查事项,明确操作流程和期限规定,确保从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强化责任落实,实施考评衔接,对下级机关的督查督办工作统一组织、加强指导、督促协调。
(三)坚持督查通报制度。
依托信息平台和其他有效载体,对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跟踪督办催办,定期通报进展。做到督查事项有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情况有全面的总结报告。对重要部署贯彻落实出现的困难,特别是对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告,协调解决。
四、改进方式方法,努力实现督查督办的实效性
努力适应工作发展的新要求,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规律,创新思路、丰富手段、改进方法,具体做到四个“结合”:
(一)督查和调研相结合。
根据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督查调研,特别是对服务大局、工作创新创优发展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进行认真督查、深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为领导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参考。
(二)面上督查与点上抽查相结合。
对重大决策的督促检查,除要求有关部门报告贯彻执行的情况,还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加强分析检查,使掌握的情况更加详实可靠,采取的措施更加务实可行,开展的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三)结果督查与过程督查相结合。
从对完成结果的通报,向注重动态掌握进展情况转变,实行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协助责任部门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和领导意图,帮助解决问题、协调落实。
(四)通报成绩与通报不足相结合。
既表扬先进,树立典型,也注意克服“报喜不报忧”的做法,对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单位和个人敢于较真,指出不足,督促改进,对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强化责任追究。
摘要:督查督办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有效推进上级机关和本单位各项决策部署的实施,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目标。如何做好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服务全局工作创新发展、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篇4: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性、整改对象、整改方式、整改期限以及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制度》规定,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制度》规定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包括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各市、区(县)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制度》还明确规定,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对涉及多产权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作了规定。
篇5: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由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五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 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篇6: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批:
二O 一三年
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 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 在基坑边缘处设置隐患公示牌,安质部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在隐患公示牌上进行公告和提示。
第四条 各部门、作业队在接到安质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安质部对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条 安质部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部门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消号。安质部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时消号,整改一个,消号一个,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现场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单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安质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一般隐患由分管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
第八条 重大隐患由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措施等,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第九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作业队,安质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部门或作业队暂时停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到达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责任人当月考评不合格,经予经济处罚、警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或经再次培训学习、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等处理。
第十一条 安质部门对被挂牌部门或作业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被挂牌部门或作业队要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安质部门复查合格后即可摘牌。
第十二条 安质部门每月底应就将本月的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要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题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7: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桥上乡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篇8: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一、建立报告制度
学校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做出重要部署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校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要按时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一个月期限内办结并报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二、建立台账制度
由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专职秘书负责建立台账,规范高校督查督办工作的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等七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详细记录督查督办事项的编号、名称、内容与进度要求、督办人、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执行情况反馈、督办人意见、办结结果、补办结果和归档人,还包括立项时间、交办时间、应办结时间、催办时间(按次记录)、办结时间、补办时间和归档时间等,明确督查督办什么、怎么督查督办、督查督办进度和督查督办成效等信息。
三、建立反馈制度
按照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的原则,每一个督查督办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查督办结果,承办单位要形成文字材料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核,做到一事一报,一事一结,实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对不符合要求的督查督办结果,主管校领导要责成承办单位补充办理;对逾期不报或在办结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承办单位要向主管校领导说明情况并调查核实、追查责任。承办部门还应及时向高校办公室反馈督查督办进程中遇到的困难,以便办公室综合协调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的力量和资源。
四、建立通报制度
高校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结果的运用,将督查督办工作列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将各单位、各部门对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在学校网站发布《督查督办工作简报》,可以按月、季度或学期进行定期的通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学校民主化管理。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单位、部门要表彰鼓励,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考核制度
以考核促建设,对各单位、各部门支持、接受和配合高校办公室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每次督查督办结果纳入年终考核,由高校办公室向考核部门提供督查督办工作专项考核材料。对落实速度快、质量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而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度的部门或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把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可以从制度上解决管理不顺畅、主动性不足和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督查督办工作平稳开展。
六、建立调研制度
高校办公室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倾听师生的心声,要边督查边调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精心策划与选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相关单位、部门,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切实当好校领导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对各单位、各部门报告的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要选择师生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调研复核,切实增强督查督办效果。
七、建立联系制度
要建立督查督办工作联系渠道,形成高效、便捷、畅通的督查督办工作网络,高校办公室做好联络服务工作。建立督查督办工作专项微信群或QQ工作群,将高校办公室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兼职督查督办员等督查督办工作队伍联系起来,便于加强联络、相通有无。定期召开督查督办工作例会,通报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总之,制度是根本,督查督办工作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决定了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健全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建设,以制度定规范,提高高校办公室的督查督办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摘要:督查督办是高校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工作落实的管理行为。高校办公室顺利、有效地开展督查督办工作需要制度保障。健全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制度,需要研究报告制度、台账制度、反馈制度、通报制度、考核制度、调研制度和联系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设,以制度定规范,促进工作能力提升和水平提高。
关键词: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旭,戴照力.做好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的理论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66-69.
[2]郑安阳,都基辉.建立健全高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体制机制的探索与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2012(02):44-46.
篇9: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1、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
2、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的原则,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3、项目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本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至项目部的;
(二)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
(三)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4、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时,及时下达《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并登记建档,同时委派工程技术、安全等部门跟踪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上级或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5、《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分项的名称;
(二)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时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6、各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治理。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备案,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各部门及协作单位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闭合为止。
8、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报,完成相关手续,同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
9、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各项手续,并向公司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10、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制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上报项目部,再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安全科,报告应附相关证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11、公司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闭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继续治理,并提出具体要求。
12、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未认真执行的,项目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未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协作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编号:
:
经检查,你 分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生产安全隐患:
现对你单位上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治理完毕。
治理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根据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严格组织实施;2.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应每 天报告一次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3.治理期间,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商登高速公路开封段No.3标项目(章)
篇10: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
挂牌督办制度
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8号)、《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质站〔2013〕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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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防控主体
1、排架施工是本工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本工区项目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隐患挂牌督办流程
1、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项目部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上的重大隐患内容,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
3、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5、隐患整改完毕,提出整改验收申请,验收确认合格后,申请摘牌。
6、项目部响应文件要求,内部同样也实行重大安全安全隐患挂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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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部响应文件要求:
1、项目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各岗位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3、在出入口悬挂隐患公示牌,项目安全主管及项目总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在隐患公示牌上进行公告和提示。
4、各部门、工区在接到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5、项目安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部门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消号。项目安全部门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时消号,整改一个,消号一个,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现场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单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
7、一般隐患由项目安全主管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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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隐患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措施等,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9、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区,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工区暂时停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1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到达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责任人当月考评不合格,经予经济处罚、警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或经再次培训学习、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等处理。
11、对被挂牌工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被挂牌工区要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复查合格后即可摘牌。
五、隐患治理机制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停施工或停止施工,限期排除隐患;完成隐患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向公司质安部门及督办单位申请隐患销号。
2、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项目部要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上海建工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安全部门备案;30日内将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等相关文件报上海建工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安全部门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宪司法程序后,将相关法律文书报上海建工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安全部门备案。对无故拖延、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篇11: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强力推进安全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区队主要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二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由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或其委托人主持约谈:
1.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精神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督促仍未见明显改观的;
2.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或消极应敷的;
3.一月内单位出现10人次以上违章或发生严重“三违” 行为的;
4.一月内出现两起人身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不认真履行跟班职责,连续两个月跟班或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或带班下井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6.安全质量标准化计划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上级检查验收的;
7.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1.发生大面积冒顶、大范围停电、严重瓦斯、水害事故和绞车坡提升运输事故等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2.一月内发生两起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起两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的;
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被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公司纪委、安检科负责组织安排,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公司分管领导主持,人力资源部、纪 委、安检科等科室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安检科、纪委负责将约谈通知张贴在矿区显著位臵。
(二)约谈时,安检科、纪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在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检科、纪委将被约谈单位落实约谈要求情况张贴于矿区显著位臵,并跟踪被约谈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纪委等部门要将约谈纪要记入考核档案,凡是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义安矿业安全工作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公开透明度,畅通安全信息渠道,促进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通报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通报应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正确导向的原则,通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大胆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突出实效。
第二条 各职能、业务科室应定期、不定期对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对安全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关注度较高的事项应定期进行通报说明;对安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阶段性进行通报表彰;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于每月末由各职能、业务科室定期进行通报说明:
(1)各单位当月安全计划落实情况;(2)各单位当月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各单位当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处罚情况;
(5)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双基”考核情况;(6)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由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阶段性通 报表彰:
(1)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安全成绩突出,安全周期超500天的单位;
(2)安全质量标准化进步幅度较大和经常保持动态达标的单位;
(3)安全“双基”考核连续四季度保持领先的单位;(4)在上级检查中,受到河南能源集团和省级领导点名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5)积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或抢救事故有功人员;
(6)认为有必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通报批评:(1)单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包括各类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2)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达不到规划等级的;
(3)严重“三违”人员;
(4)单位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缓慢,消极应敷的;
(5)跟值班班数、质量达不到公司规定的;(6)其他认为有必要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六条 通报起草单位必须保证通报内容详实准确,符 合上级及公司各项规定要求,通报起草完毕后,必须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在全公司范围内发布的通报,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同意。
第七条 通报可以通过各类大型会议、OA办公系统和橱窗公开张贴等形式进行公布,凡是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通报,通报内容必须及时送达本人。
第八条 通报批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批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第九条 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月底单位安全“双基”考核和单位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
第十条 被通报批评单位应在七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安检科。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双基考核扣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义安矿业所有。
义安矿业安全分析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矿安全管理水平,增加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及时总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经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科室及区队必须于每月结束前,对本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总结,重点分析本专业系统和单位当 月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严格制定防范措施,确定下月的安全工作重点。
第二条 安检科在安全副总经理的指导下对矿当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重点分析本月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研究部署下月安全工作重点。
第三条 安检科对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专业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分析,指出各专业系统及各单位下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四条 公司每月最后一个安全办公会上,各系统要汇报本系统及本系统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安检科汇报当月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当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部署下一月安全工作重点,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及公司安全文件精神。
第五条 安检科负责会议组织、监督、考核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义安矿业安全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安检科和专业职能科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完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专业重大隐患统计台帐和重大隐患整改跟踪落实台帐,实时监控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条 重大隐患认定依据
(一)国家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三)《义煤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第四条 总经理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司领导为重大隐患治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参与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所有重大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五定”原则整改闭环,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隐患的可控和整改到位。
第六条 专业科室要做好隐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将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到安检科。安检科对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和考核。第七条 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和公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公示实施办法
(一)调度室醒目位臵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内容应明确专业主管部门督办人;
(二)重大隐患督办内容要明确事故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或措施、整改负责人、限期时间、督办人、落实人等内容。
第八条 严格重大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工作,专业科室应按照隐患整改期限定时进行跟踪落实,并做好跟踪落实记录。
第九条 各专业科室要把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报安检科进行登记,安检科安排专人负责对隐患整改工程安排节点实时跟踪落实。
第十条 重大隐患整改的验收、评价和销号管理
(一)重大隐患整改到期或结束后,先由隐患系统科室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由公司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对隐患治理安全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安检科进行摘牌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形成闭环。
第十一条 安检科在每月最后一个安全办公会上对本月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义安矿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义安矿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分级
(一)伤害事故性质分类
(1)顶板事故:矿井冒顶、片帮、冲击地压等事故。(2)瓦斯事故: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等事故。
(3)机电事故:触电、机械伤人等事故。
(4)运输事故:运输工具造成伤害,如车辆撞人、轧人、跑车、蹲罐、皮带伤人等事故。
(5)放炮(火工品)事故:爆破崩人、熏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
(6)水灾事故:老空透水、洪水灌井下、井下渗地面水等事故。
(7)火灾事故:矿井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8)其他事故:除上述7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二)人身伤害事故程度分级
(1)轻微伤:指负伤后,休息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伤害。(2)轻伤:指负伤后,休息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伤害。
(3)重伤:指负伤后,造成的人员伤害其中某个人需要休息相当于损失工作日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三)非伤亡事故程度分级
矿井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b.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j.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m.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n.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o.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
p.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q.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r.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s.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t.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b.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c.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d.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e.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f.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
j.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k.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l.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
m.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n.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o.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d.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e.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f.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h.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i.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j.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m.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四)人身未遂事故分级
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a.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3人及以上。b.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c.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d.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聚积仍进行爆破作业。
e.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f.斜井跑车事故。
g.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人车事故。h.人员上下罐笼时突然走罐事故。i.提升设备:过卷0.5m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j.乘人罐笼运行中,上井口坠物事故,有穿透罐笼的物体。
k.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l.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m.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n.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o.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p.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未遂事故。(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a.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b.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c.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d.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e.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f.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g.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h.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i.水或煤水冲人事故。j.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或指定专人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和简单事故经过等)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室汇报。重点要汇报事故影响范围是否有扩大的可能性,以便调度室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安排机运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通知医疗站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如果情况紧急、事故影响范围大、有扩大的征兆,调度室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公司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援工作并决定向总经理、党委书记及上级部门汇报。
4、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调度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查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5、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再汇报的,则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瞒报事故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事故单位承担。
6、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3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由伤者本人承担医疗费用。
7、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的,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肺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医疗站接到急救通知后,应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及生命的伤员,应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上井。
3、在急救过程中公司医疗站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和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向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四、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帐。
2、生产科负责组织对顶板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地测科负责组织对防治水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通风科、双防科负责组织对“一通三防”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6、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他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 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五、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事故发生当班出班后4小时内提交事故初步报告。
1、顶板、防治水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生产科、安检科、劳资科、调度室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 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劳资科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总经理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公司领导、生产科、调度室、劳资科、通风队、监测队等科室(区队)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及通风队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4、其他非人身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有关矿领导、相关科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事故后,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组织追查。发生轻伤事故,值班领导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检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臵。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4)当事人材料。事故发生后,安检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作记录和考证),调查全过程要做好录音。
2、由人力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主要是机电运输事故):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 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采掘、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支柱、支架质量情况。(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臵)。
5、由供应科、武保科、通风区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放炮、火工品)有:
(1)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
(2)事故当班火药、雷管运输、登记、发放、贮存情况。(3)事故当班爆破装药量、“一炮三检”及爆破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6、党群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安检科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照相。
7、由事故单位、公司医疗站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害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六、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将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
2、经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七、事故责任追究及责任者处理
(一)事故责任分类
事故责任分类是根据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责任的类别,通常情况下有如下几类:
直接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间接责任:指与事故之间有间接联系,是造成事故的条件,起重要作用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直接领导责任:指领导错误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主要领导责任:指领导过于疏忽而导致事故发生。领导责任:对安全管理不严致使下属出现事故。
(二)事故责任者处理原则 根据事故责任者、事故类别及严重程度差异,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是党员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党纪处分。
1、矿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细则(附件1)。
2、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流程(附件3)。
3、对事故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因安全责任而被免职者1年之内不再起用;被撤职者2年内不再起用。三级非伤亡事故罚款按轻伤事故的60%执行;二级非伤亡事故罚款按重伤事故的60%执行。对其他人员处理,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其他处罚
1、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5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公司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3、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 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4、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公司医疗站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八、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公司业务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通报,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检科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帐和非伤亡事故台帐,各系统科室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安检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帐要包括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双防科等五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帐的内容。
九、轻微伤管理规定
1、单位内发生轻微伤事故后,队长、支部书记或当天值班队干应在1个小时内向安检科进行汇报,安检科负责登记备案。
2、需要进行治疗的,由事故单位出具详细的轻微伤事故经过,主要包括:人员单位、人员姓名、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部位、受伤原因、区队队长或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但必须有安检科值班领导签字确认,方可 生效。
3、安检科依据事故单位出具轻微伤事故证明,对发生轻微伤事故的单位,公司不纳入当月“双基”考核。
十、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据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公司培训中心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义安矿业。
义安矿业安全处罚仲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执法行为,加强安管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公司安全罚款仲裁制度,健全安全管理监督监察体系,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安全罚款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由工会主席任主任,副主席任副主任;仲裁委由工会委员5 人、班组长3人、职工代表3人组成(班组长及职工代表人员由工会根据仲裁事项确定),仲裁委下设办公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王小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仲裁委职责:受理各单位及个人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处罚的申诉并进行仲裁。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类安全处罚有异议的,都有权利到公司仲裁委进行申诉,并提请公司仲裁委对处罚结果进行仲裁。
三、仲裁委每周五集中工作1次,对上周五至本周以来各单位及员工各类安全处罚情况进行仲裁。各单位及个人在申请仲裁时,应至少提前1日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未提前进行申请的,仲裁委一律不予受理。
四、仲裁委收到单位及个人仲裁申请书后,应根据事项内容,指定熟悉相关事项工作程序的人员担任本次仲裁成员,并确保仲裁成员和申诉单位及个人之间不能有任何利益关系。同时仲裁委应及时通知被申诉单位负责人、涉事人按时参加仲裁会议。
五、仲裁开始之前,申诉单位或个人和被申诉单位负责人双方必须到场(申诉对象和被申诉单位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者可以委托相关人员到场申辨,但必须向仲裁委出示委托说明书),未及时到场者按缺席进行仲裁,缺席者仲裁结果以对方主张权利为准。
六、进行仲裁时,先由申诉单位或个人陈述理由,再有被申诉单位负责人陈述理由。一般事项仲裁委应根据双方陈述理由,经合议后当场做出减免或维持原处罚的决定,特殊事项当场不能做出仲裁结果的,仲裁委必须在下周集中仲裁之前做出仲裁结果。同时形成书面裁决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拒不签字的,仲裁委有权强制执行。
七、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仲裁委组长提出复议,组长接到复议后,两日内重新组织仲裁工作,最后裁决结果为最终仲裁结果。
八、仲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员工利益,能够减免的尽力减免,能减轻的尽力从轻,该纠正的立即纠正。
九、在仲裁未作出决定之前,所有处罚有效,经仲裁而减免的罚款,原处罚已由财务科所扣的罚款可以退回,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办理相关领退手续。
十、凡经仲裁委裁定给予免罚的,对执罚单位当月“双基”考核给予每次扣1分,由党群部督查到位。
十一、如经查实申诉单位及个人,无理取闹、申诉严重失实,申诉失败的,对申诉单位及个人给予100—2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