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它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定义为:法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 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的诉讼。
与传统的普通环境侵权救济方式和手段相比,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诉讼目的的公益性。第二, 原告主体的广泛性。第三, 诉讼提起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 所以应更强调其预防损害的功能。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不可逆性, 事后的补救往往耗资巨大甚至不可挽救, 因此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不应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 只要存在发生损害的潜在性危险就可以提起诉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各国有不同的规定。理论界普片承认以下四类主体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一) 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具有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和对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检察机关既有人力和财力的优势, 也有较强的诉讼对抗能力, 由其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将更能完成立法赋予的公众利益的保护的角色。
(二) 特定的具有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特定环境行政机关可以以公众受托人和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 直接对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其并不是环境侵权的直接受害者和诉讼的受益者, 由其代为行使诉权而提起的环境诉讼只能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定环境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有很多优势。
(三) 特定社会团体
特定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相关社会公益组织, 如环境保护各类协会和社团等。社会公益组织毫无疑问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并且可以在专业知识、资金力量等诉讼各方面弥补个人力量的不足, 可以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相比于个人的干预, 其效果会积极得多。但为避免滥诉及公益组织谋求私利, 应当对其加以一定限制, 规定其原告资格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
(四) 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赋予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有切身体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益诉权, 能最大限度地发动公众力量制止违法行为, 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当然, 从实践和相关制度来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有很大的局限性, 如经济实力不强, 专业性不够等等, 往往即使胜诉也不足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三、关于行政机关作为公环境民事益诉讼原告的辨析
(一) 从做出这种规定的规范的合法律性来看。
合法律性指的某类规则规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富勒指出其具有以下的特征:一般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明确性、避免规则间矛盾、可被人们进行遵守、稳定性、官方行为与规则的一致性等几个表现特征。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 其宗旨是对国家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维护国家的利益。理论上利益可以分为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利益, 后三者属于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并不等于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两者之间的范围是不同的。故此, 做出这类规定与国家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规定的规范是不一致的。
(二) 就行政机关自身来讲, 行政机关的宗旨是维护国家的利益, 其任何行为的背后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 赋予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若出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之时, 其必然选择的是国家利益, 这是其自身的宗旨使然。因环境问题与自身政府的利益如政府收入等相左, 导致其选择属于国家、政府利益的“政府收入”, 而不是“大力监管环境问题”, 这也是我国多处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导致环境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 行政机关在被赋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前自身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 对国家环境方面也是具有行政监管职责与义务。既然自身具有监督环境问题等的相关职责, 就应依责任办事, 履行义务。而不是通过诉讼去实现其职责。而给予其原告资格, 往往会有行政机关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把义务推给司法机关的嫌疑, 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而且若是通过司法程序, 行政机关往往有作为被告的身份出现在诉讼程序中, 这很容易会造成司法程序的尴尬。
四、结语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途径之一, 相较传统的维权方式具有积极的一面, 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同时也存在诸多的不足, 仅就其自身的原告主体而言都有很多讨论的空间。即使如此, 我们更应从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立法, 还是政府层面的监管, 还是社会整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上, 加大成本投入, 建立健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为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更全面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更大的贡献。
摘要: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最早对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区别进行了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包含在环境公益诉讼之中, 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起了积极作用。随着人类社会环境的不断变迁,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也在不断的变化, 整体呈现范围越来越广的趋势。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行政机关
参考文献
[1]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刷馆, 2005.
[2] 项焱.公益诉讼的理念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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