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火灾事故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精选10篇)
篇1: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
1、学校安全工作,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上课教师是本节课的直接责任人。
2、班级安全工作,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3、各线、各室的安全工作,各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4、对工作不力或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者,学校按有关规定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东冶教学点
2011.2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工作、学习安全,学校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组织安全责任人员在校园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2、每周星期一上午,学校专门组织人员检查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及时查缺补漏。
3、各班班主任每天上课前要对本班教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
4、对各次检查,检查人员要做到耐心细致,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真正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做到谁负责,谁检查,谁鉴字,做到安全事故万无一失。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安全教育师生大会,请有关人员讲解安全教育案例,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二、学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关安全工作教师会,认真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三、及时组织广大师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安全会议内容,使有关精神及时落到实处。
四、班主任每周星期一下午第三节上安全教育课,做到教师有教案,学生有记录。
五、每次安全教育会议,要求全体师生全员参加,如确需请假的,假后必须补会。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的各项安全事故实行及时报告制度。
二、各班级、班主任责任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在1小时内必须上报学校,学校在2小时内上报中心校,在8小时内上报市教体局办公室和市教体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责任人对安全事故的上报必须事求是,不得瞒报、少报或不报。
冶教学点
2011.2
篇2: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属于非知领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分为无责任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同等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全部责任事故。
第六条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一)因设计上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追究设计者和审核者责任;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追究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及检验者责任;
(三)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追究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指挥、操作者责任;
(六)属于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或安全教育不够等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因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发生事故的,追究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责任;
(八)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或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分别追究生产单位或培训部门责任;
(九)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责任认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追究的责任包括:
(一)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二)因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立即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造成事故的;
(六)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第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者,应追究的责任包括:
(一)发布的指示、指令、决定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规及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三)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未按规定对有关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造成事故的;
(五)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或超负荷带病运行及设备有缺陷且无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
(六)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存在缺陷,造成事故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未落实,造成事故的;
(八)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导致事故的;
(九)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扩大的;
(十)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一年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指派经体检确认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发生事故的;
(十二)批准或同意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造成事故的;
(十三)擅自批准或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造成事故的;;
(十四)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派放生产用车, 越权派私车,发生事故的;
(十五)违反规定,安排未经考核批准的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发生事故的;(十六)违反外雇车辆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外雇车辆,发生事故的;(十七)批准将本单位车辆借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借用其它单位车辆发生事故的。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也可视事故大小、情节轻重,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并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扣除年终奖金)经济损失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一般C级事故: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B级事故:对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通报批评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般A级事故:
1、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负次要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4、对业务分管的领导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5、按照单位安全风险大小,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免职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负次要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对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事故责任者,除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
(一)对一般C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500-3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400-2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二)对一般B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1000-4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800-35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500-25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500-25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500-15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500-1500元。
(三)对一般A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6000-15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4000-120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4000-120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7、领导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四)对较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15000-30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12000-25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0-200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10000-200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7、领导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发生其它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者,除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外,可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总监以上领导的经济处罚由公司QHSE管理委员会执行,罚款交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其它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部执行,交安全生产监督部,罚款一次交清,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部对罚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对事故应急组织不力,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不履行职责,以及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要从严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单位或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法与实践
2008年8月20日, 郴州电业局出台《郴州电业局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规定 (试行) 》 (下简称《规定》) 。经过一年多的执行, 目前, 该局已自上而下形成职责明确、监督有力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为确保安全提供了较好的组织措施。
1《规定》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规定》以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前提, 追求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严抓严管的过程中履职到位、权责到位、追究到位、处理到位, 其基本方法是建立在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基础上的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实行安全生产分级负责。《规定》结合郴州电业局行政分工实际,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界定。局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生产系统、基建系统、用电农电系统、多经系统四个子系统, 局相应分管领导按行政责权分工、对各自分管的子系统安全生产负首责。在此基础上, 《规定》按“责权对等”原则分系统、分层次界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各管理岗位按“一级严于一级 (下一级的制度严于上一级) 、一级保证一级 (对分管工作负首责) 、一级负责一级 (下级对上级负责) 、一级管理一级 (上级管理下级) ”的原则履行职权。
《规定》相应界定了局生产技术部、发展建设部、农电工作部、郴能公司总部是局一级安全生产职能管理部门;局生产系统、基建系统、用电农电系统、多经系统等各所 (县、公司, 下同) 一级相关单位是安全生产具体操作单位;局二级机构各单位所辖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局安全生产部门、单位、基层相互协作, 共同组成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规定》要求局属各单位应按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 建立局行政领导部门、部门组织单位、单位指挥基层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按“下级严于上级”的原则匹配制定, 即:基层严于单位、单位严于部门、部门严于局行政规定。
在安全监督体系的建立上, 《规定》强调了安全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隶属各级行政正职管理, 并通过三级安全网络的作用直接对局长负责。
《规定》在理清安全生产“三大体系”相互关系的同时, 重点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分, 作为《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的配套制度, 对安全生产违章、障碍、事故中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归责。
2《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几点说明
《规定》重点解决了以往行政条块分割、责任模糊问题, 理顺了从局一级主管副局长以下各部门、各专业的安全职责, 明确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界定和工作机制, 确定了安全生产违章、障碍、事故的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说明。
2.1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分系统、分层次原则的执行
《规定》确定了安全生产分系统、分层次的管理原则。主要是强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在具体工作中, 对于需要共同协作完成的事项, 应以归口部门为责任主体, 归口部门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并留下管理记录备查, 各归口部门的主管局领导为该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
2.2 关于市局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的明确
局安监部对全局安全生产、包括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具体负责县公司安全监察网络的工作指导、专业培训、监督组织、绩效考核。
生技部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对全局性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专业归口, 对县公司35kV及以上设备安全运行维护履行安全生产归口管理职责, 具体负责对县公司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导、制度配套、方案审定、技术把关;农电部对县公司县城10kV及以下设备安全运行维护和农村供电所履行安全生产归口管理职责;县供电企业实施的新、扩、改建项目按“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局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归口管理职责。
2.3 关于多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归口的明确
局明确郴能公司总部为局多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归口部门, 以加强对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2.4 关于运行变电站内多经公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界定, 属环境安全问题由变电站运行单位及局生技部归口负责;属施工安全问题由多经公司及其相应的郴能公司总部归口负责。
2.5 关于营销系统范围内电力110、配电项目、高危客户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明确
局营销部为局营销系统所辖单位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局直属10kV及以下配电设备 (其中:局配电房以低压出线为界, 配电房内高压部分由用电所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低压部分由物业公司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电力110等安全生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局直供高危客户安全生产管理的归口部门为营销部, 执行部门为客户服务中心。县公司高危客户安全管理的市局归口部门为营销部, 执行部门为各县公司。
2.6 关于消防、安保工作的安全职责明确
局消防、安保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挂靠局安监部, 隶属后勤主管副局长管理。消防工作包括生产、生活区消防, 安保工作包括电力设施保护、内保、综治等。
2.7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中, 市局职能部门的责任界定
违章、障碍、事故情形出现时, 应按“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属市局查处的事件, 首先应由该事件发生所在的分支系统职能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责任分析, 主管该归口部门的局领导主持或委托主持, 按“分系统、分层次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提出“事故调查和分析报告”, 由局安监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安委会进行处理。
3 经验与体会
由于《规定》涉及到对所有职能管理部门、特别是对局一级领导的问责, 可以说, 它是对传统安全监督方法的挑战, 因而, 它的出台很费周折。自2008年6月开始酝酿, 8月份正式制度出台前, 该局先行出台了《郴州电业局安全生产系统管理性违章界定和处罚规定》, 营造严厉打击管理性违章的氛围。确定每月在局月度安全分析会前, 召开一次“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 由生产副局长主持, 生产、基建、农电、营销、多经、安监、局办作为考核小组成员单位, 对全局性一个阶段的管理性工作进行评价考核。通过“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 基建、营销等非直接生产部门发现, 追究安全生产管理性违章不仅有利于安全生产系统工作的开展, 还促进了整个机关的工作效率, 因而, 纷纷要求在“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增添相关专业管理考核内容, 从而, 使《规定》的出台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篇4:对一起江堤溃口责任事故的追究
道光二十八年汛期,安徽沿江各州、县受灾,其中无为江坝在上段的青山圩一带溃口,无为州“江潮漫溢”。汛后,安徽巡抚王植上奏道光帝允准“截留藩关各库银两”,以寓工于赈的形式修筑皖境江堤。汛期溃口的无为江坝青山圩段堵口复堤工程是此次江堤培修的重点工程之一。
无为青山圩江坝堵复工程原由无为知州刘汝刚督办。后因该项工程关系重大,巡抚王植又命候补直隶州知州张应云赴无为与刘汝刚共同办理此事。按清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以后的行政区划,无为州隶属庐州府,是个不辖县的州。所谓“直隶州”则不属于府而直属于省,可辖县,与府同级。把直隶州知州这一职位的候补官员派往无为参与督办青山圩江堤堵复工程,可见当时对此项工程的重视。
刘、张二人领命后却未按巡抚王植的命令行事,一再延误工期。且施工期间“未能常川驻工催趱,仅委土桥汛巡检秦锡棠就近管理”。按无为沿江多年来形成的江堤修防管理体制,长江堤防的日常管理由沿江执行长江军事防务和警务的江防机构兼办。据当时的江防布设,无为沿江设有若干巡检司。巡检司的巡检由武官为之,品级不高,归无为知州节制。青山圩所在的无为上段江坝即设立有土桥巡检司。由于青山圩江堤溃口处地理位置偏僻,刘汝刚和张应云均未常驻施工工地亲自督办工程施工,而将工程督办上的一应事务全部委托给土桥巡检司的巡检秦锡棠。如此情况下,秦锡棠岂能尽职尽责?
由于负责此项工程的主要官员严重渎职,以致工程于次年汛前草草完结,施工质量低劣。道光二十九年,继发长江大水,青山圩江坝的堵口新堤复被冲决。事发后,安徽巡抚王植以刘汝刚、张应云、秦锡棠等人“玩误要工”的罪名向道光帝上呈奏折,据实参劾有关渎职人员。
王植的奏折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尤其引起了道光帝的重视。道光二十八年和二十九年连续两年长江发生流域性大水,长江中下游大范围迭遭水灾,百姓困苦不堪。二十九年災后,道光帝曾诏谕两江总督陆建瀛:“本年江、浙、安徽、湖北等省皆因雨多水涨,各属漫淹较广,灾民荡析离居,……当此经费支绌之际,朕不惜帑金……着发内府银一百万两交户部查明被灾各区,分别拨款。”所拨款项主要用于以工代赈,修复堤坝。当时,只有对发生在无为的江坝培筑渎职现象严加惩办,才能有效警示地方官吏,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为此,道光帝随即下旨:“该印委各员等任意因循,均属玩误要工。刘汝刚、张应云、秦锡棠著一并先行革职。”此外,上谕中还提出,对责任人加以经济重罚:“所有补挑一切工程,即责令原修之员赔(款)修(筑),以示惩儆。”如此一来,三名渎职官员不仅被革职丢了仕途前程,而且必定赔得倾家荡产。
由于严肃法禁以治坝工,在无为青山圩江坝的第二次复堤施工中,巡抚王植尽心筹划,各有关地方官吏不敢丝毫懈怠。工程完竣后,又逢道光三十年长江大水,无为江坝安全度汛,未再发生江坝溃口。
篇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5、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人由董事长负责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学校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6: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矿井安全工作稳定发展,现将《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科、区领导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 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免职、撤职;
6、留用察看;
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矿长、书记任组长,副矿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专业副总、安监处、各生产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安监处组织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批复后下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撤职。
3、对一次发生因公死亡1人事故的,分管矿长撤职。
4、发生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区队、专业科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按矿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5、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对矿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事故其他责任者降级。同时按重伤标准进行处罚。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井下放炮伤人事故。
4、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
5、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6、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7、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事故。
8、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分管科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对A、B级隐患由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科室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被停止作业时,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矿长、生产矿长、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对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的,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分别对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技术负责 人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及区队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当年不得提职。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矿长取消当年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矿医院在接收到安全事故的伤员后,要及时、据实向矿调度室汇报,对隐瞒事故或不提供真实情况、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在矿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矿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级领导、部门安全失职和隐瞒事故的行为。矿接举报后要进行查处并对举报者按规定进行奖励并保密。
第十三条:因规程、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分管矿长、副总、专业科长、区长、工区技术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无规程措施施工、违犯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专业科长、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工区技术员、班组长、安监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犯国家《物资、设备器材采购管理规定》致使不合格的物资、支护材料、设备投入使用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进货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因地质预报不准、巷道开门、施工、预透测量控制有误差造成的安全事故,要对地测科长、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类安全设施安装不履行安装、申请、验收制度而投入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专业副总、专业科长、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现场工区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新工人入矿培训时间、特殊工种复(培)训时间和从事井下工作班组长、区队长安全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天数就安排上岗或未培训及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矿分管矿长、安监处分管处长、人力资源部长、教培人员、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直接安排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不按规程施工、因工程质量差、隐蔽工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质量办主任、质量办组长、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验收员、安监员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以任何方式蓄意打击报复辱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对当事人、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依上级规定为准。
篇7: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分,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挂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食堂食品采购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提高采购物品的鉴别能力,防止假冒、伪劣原料和食品进入食堂。保证采购食品、原料优质、卫生。及时收集供货方《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身份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或复印件。由于采购员的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食堂管理员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教辅后勤人员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生辅老师岗位职责 制作2块
l、宿舍管理员是老师,应为人师表,服装整洁、语言文明。积极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经常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关心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健康。
2、学生在宿舍期间管理员必须坚持在岗,凡因不在岗造成的失窃或安全事故,均由管理员负责。
3、做好节假日不回家学生管理和登记工作,维护好学生和学校财产。
4、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发现学生生病及非正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向相关班主任、学校和相关人员报告,不得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管理好学生就寝纪律,对违纪频繁、表现较差的学生,及时找其谈话,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5、检查学生宿舍有否使用违章电器,一经发现及时收缴,作好记录,并将有关违纪的人和事及时向学校值周领导报告。搞好宿舍的安全、防火工作,做到安全用电,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对宿舍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处理和报告综治办。负责检查门窗、管道、关水龙头,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修。负责对宿舍的乱接、乱钉、乱贴、乱摆、乱放、乱倒、偷电、盗打电话等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上报学生处。
6、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开关门,按规定时间管理学生进出,对非正常作息时间进出的学生要进行记载查明原因。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宿舍楼;晚间严禁容留校外人员或非住宿生。每晚进行宿舍住宿学生人数清点,凡是夜不归宿者首先打电话通知家长,然后上报学校。对晚归学生做好教育工作,保证下次不再晚归。
7、负责宿舍的物业管理,经常检查各宿舍的门窗、玻璃、桌椅及其它财产损坏情况,及时向后勤处报告,注明原因并报修。
8、严禁学生违规用电。阻止学生使用充电的暖手宝、吹风机、手机等物品。
9、发生突发事件(如停电、起哄、火灾、打架)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10、晚上熄灯后对学生宿舍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有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11、组织召开生辅会议,对学生讲授生活常识和技能。对宿生进行品德及行为规范教育,表培养学生良好的集体观念和行为规范。
12、制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①异性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和外来人员借宿;
②学生带酒(啤酒和烈性酒)、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件; ③损坏公物。
13、督促学生搞好宿舍内以及宿舍区卫生,负责检查学生宿舍内以及宿舍区卫生,督促学生保持宿舍内整洁和宿舍区干净,并及时记录各宿舍卫生情况。分配各组对宿舍进行卫生打扫工作。
14、负责维护宿舍区的安全。
① 经常对本宿舍区域进行巡查,对违纪的人和事进行阻止、处理,正确行使管理职能。② 做好学生亲属来访出入等登记工作。
③ 按规定时间执行关锁宿舍区大门、熄灯等工作,每晚检查学生住宿情况,对学生夜不归宿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好检查登记记录。
④ 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宿舍区域内消防安全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检查工作。
15、做好特殊性和临时性工作。
食堂保管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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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食堂主管的直接领导下,认真按财务制度办事,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
2、负责食堂物资的签字验收和验出工作,保管好食堂的物资,经常向食堂主管报告购进物资的价格、质量情况。
3、随时向食堂主管提供成本核算数据,协助食堂主管搞好每日成本核算。
4、月终认真盘点,每周及时报表。做到物资进出过秤,一丝不苟。收支有帐,帐物随时相符,认真做好每日各种进出货的原始记录,以备查验。
5、搞好保管室的清洁卫生,物资堆放分类整洁。做到防蝇、防尘,无腐败变质物资,保证食品的绝对安全。
6、保管室的钥匙只能由保管员一个人管理,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进出保管室。
7、负责食堂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工作。
8、食堂保管员对食堂物资有保管和监督使用的义务,没有处理物资的权力。一切物资的处理必须报学校,经研究后再行处理。
学校食堂管理员(主管)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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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学校全面负责管理食堂工作,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执行工作标准。
2、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规。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加工饭菜,保证饭菜质量达到国家的卫生要求和标准。要坚守工作岗位,每天巡视检查、监督食堂饭菜的质量、数量、卫生等情况:对违反卫生制度、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处理和纠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食堂工作正常进行。因擅离职守管理不严、失职或违反制度而造成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要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认真检查食堂工作人员两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是否齐全。
4、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热爱工作,热情为师生服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卫生标;钻研烹调技术,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搞好食品卫生;严把采购和出售关;不采购、加工和出售假冒伪劣、过期、霉变的食品;不出售未加工熟透和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食品。若发生了食物中毒或其它饭菜质量问题,影响了师生的健康和安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5、保持食堂的整洁、卫生(每天打扫每周有大扫除)。操作间要生、熟食分放;并做好餐具的回收、清洗、消毒工作;要严格按要求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蝇、防鼠和防食物中毒工作(每天要有留样)。
6、做好食堂仓库物品的收发、领用记录;仓库物资每月盘点,及时调整,保证物资的使用安全。
7、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准时上下班,保证餐饮的质量。
8、接受上级部门和就餐师生的检查监督。及时征求师生意见,修订食谱计划做到食品的多样、可口、卫生和营养。尽可能地满足就餐师生的需要。
9、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业务和卫生习惯。
10、积极配合学校对食堂的管理工作。对学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和整改。
篇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方案明确规定,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衔接,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电子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来源:教育部网站)
篇9: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4·14”特大火灾事故中12名有关行政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新罗区2名正副区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其余人员受到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等处分。会议透露,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某某、矿管站站长汤某某、企管站站长陈某某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雁石镇镇长陈某某、副镇长苏某某、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所长杨某,行政降级处分;龙艺市电力公司(新罗区属)经理苏某某、新罗区矿管办主任邱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新罗区副区长章某某行政记过处分;新罗区区长张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对龙岩天源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某、雁石镇大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汤某某等责任人,也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此前,经新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某某已因玩忽职守、受贿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雁石镇矿管站站长汤某某玩忽职守案已开庭,暂未作出一审宣判;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翁某某因滥用职权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无罪,检察机关日前已以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新闻回放:今年4月14日23时,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由林凯燕等人组织工人违章作业,引发电气火灾,导致曾琼等11名井下工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林凯燕等7人此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罗区加大“三合一”厂房整治力度
一是把中、小企业中的轻工、化工、竹木加工、纸业加工、塑料加工等行业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是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三合一”厂房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消防器材、设备配置情况,车间、仓库,住宿隔离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施及畅通情况等;
三是对辖区内个别安全隐患严重、容易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坚决采取限期搬出、停产停业整顿、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整治;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手册》等宣传材料100多份。
篇10: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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