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房产税如何申报

关键词: 办税

第一篇:地税房产税如何申报

网上申报土地税和房产税的流程

登录“大连地税局”网站——“在线办事”下点击“办税大厅”——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用户名输入“7206640”密码输入“8888”随机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网上申报系统主页——点击“纳税申报”——点击《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后操作栏下的“点击进入”,出现申报表格,在房产税下的应税收入(数量)格里输入“75000”,在土地税下的应税收入(数量)格里输入“2.14”——生成申报数据后点击“临时保存”,出现“临时保存吗?”点击“确定”——返回保存后的表格,检查无误后,点击“正式提交”,出现申报明细,点击“正式申报”——出现“请核对正式申报数据,你正式申报后的所有数据将不能修改,正式申报吗?”点击“确定”——出现“申报成功:你申报的数据将不能进行修改,请到委托划款界面进行委托划款操作”——点击“确定”——点击“委托划款”,出现“委托划款结果明细”,在“房产税”和“土地税”前的小方格里用鼠标左键各点一下,小方格里划上“”——点击“发送委托信息”,出现“您确定对以下选择的数据进行委托划款!”——点击“确定”,等待绿字显示“划款成功”,即报税成功,退出系统。

第二篇:房产税-上海地税局公告

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

(一)、

(二)、

(三)、

(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三篇:地税局对财税[2010]121文的解读(房产税)

浙江省地税局对财税[2010]121号的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使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减少政策执行的偏差,现将通知中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年下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中明确,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实施政企分开,民政部门不再直接举办福利工厂。与此同时,随着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逐步拓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些企事业单位承担起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为继续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应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重新明确。为此,参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现行优惠政策,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身特点,将减免税条件设定为: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考虑到此前福利工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免税是授权各省(区)确定的,为保持政策及管理的适当衔接,通知还规定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仍由各地确定。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而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如何征收房产税,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一些地方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还有一些地方采取了核定租金收入的办法,但按照征管法规定,核定收入的前提是申报收入偏低,而免租期间出租人又确无租金收入,核定征税的前提也不成立。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规范执行,通知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后,会计制度明确要对土地进行价值核算:买地建房的,需要把有关地价结转到固定资产;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计入固定资产。因此,一般而言,房屋原值中是包含地价的。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将土地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据此,地价就不再计入

房产原值,这使得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需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还出现了为少缴房产税将已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剥离出来的情形。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

地随房走,房依地建,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按照《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也符合下一步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由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为保持房、地价值计量口径的一致,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也应是“原值”,为此,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允许其只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税。关于大地小房的界定标准问题,经过实地调研部分企业,并参考了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最终将宗地容积率0.5(工业用地最低容积率)作为界定“大地小房”的标准。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可仅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入的土地面积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这里有两个概念:宗地和容积率。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0.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再如,某企业以8000万元购置了一宗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其中,该宗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价2000万元,通过计算可知宗地容积率为5,因此,应将全部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关于此项规定,还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与财税[2008]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关系。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地价应否计入房产原值以及如何计入问题,并未明确,为此,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是152号文件第一条的补充规定。

二是划拨土地如何处理。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是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关系问题。对此,我们与国务院有关立法部门进行了沟通。他们认为,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调节目的、税种属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不矛盾。

第四篇:房产税申报要点(修改版)

房产税申报要点:

1、 登入后点“办税区---纳税服务---税费申报---待申报”出现如下: 此时注意房产税是从租还是从价征税,还有税款所属期起、止。

2、 点“申报”出现:注意此时界面已跳转,从IE中找到如下界面:

房产税申报要点

1

3、 点上图中的“税源信息维护”,跳出个没房产信息的对话,点“确定” 出现:注意原登记错误的,房屋信息也是这里作废;

4、 点上图中的“新增房屋”出现: *号必填,有房屋按规定填,没有的随便填,房产取得时间填为2015年12月,面积为0,注意房产编号不填,其他填好后自动生成

房产税申报要

2

5、 点上图中的“保存”,出现对话点“确定”,出现下图

6、

从价征收的直接点上图中“保存”就可,从租的还要操作,出现:

点确定后:出现

房产税申报要

3

7、先保存,再点“房屋应税信息维护(从租)”,可出现

房产税申报要

4

8、点上面的“新增”,还是出现这个界面,但现在可录入:

房产税申报要

9、注意上图中的时间点,其中申报租金所属期起、止一定要和第一面中 税种登记的时间一致,数字默认0不用填,点“保存”就可,然后全 部关闭,回到待申报区。进行申报房产税。

10、这里也要注意税款所属期起、止必须与第一面中税种登记的时间一致, 最后点申报,Ok!

房产税申报要点

第五篇: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潮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潮州市城镇土地使用人税纳税人申报以及应税土地情况发生变更时填报。纳税人需根据本表要求完整填写明细信息。在以后征期中,应税土地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仅需填报《潮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应税土地增加、减少或部分土地的某个或几个信息项发生变化的,需就发生变化的土地申报明细信息,填报《潮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表》。应根据土地变化情况,“登记变更类型”分别选择新增、减少、其他,并填报变更时间。

二、填报依据

本表按单宗土地明细填列,单宗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件载明项目填写,没有上述证件的,据实填写。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2.纳税人编码:填报税务机关统一确定的电脑编码。

3.税务登记证号码: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二)表体项目

1.第1列“土地使用权证号”:按单宗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证号填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不填列。

2.第2列“宗地编号(地籍号)”:按单宗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宗地编号填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不填列。

3.第3列“土地坐落地址”: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地址填写,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按土地实际坐落地址填写。

4.第4列“土地使用权性质”:按工业、商业等性质填列。 5.第5列“土地等级”:填报根据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规定所确定的具体土地等级。

6.第6列“土地面积”:填报单宗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面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据实填写。

7.第7列“是否为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属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的,填列“是”,其他空列。

8.第8列“免税土地面积”:按单宗土地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应免予征税的土地面积。 9.第10列“单位税额标准”:按单宗土地依照规定的土地等级对应的单位税额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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