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

关键词:

第一篇:中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

辩论赛:文化贸易逆差无碍于中国经济发展

当今中国,文化贸易逆差无碍于文化发展

开宗明义,文化贸易逆差是指文化贸易中书刊、音像制品、文艺演出等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总值多于出口的现象,而文化发展主要表现为价值观、思想等文化核心内容的与时俱进。文化产品的本质是文化产业以文化为资源进行加工的商品,决定其质量的是文化产业的开发及营·销能力,因此文化产品能表现文化但不能作为衡量文化发展的标准。今天我方论证文化贸易逆差无碍于文化发展,便是以外来文化产品为主体,从它对本国文化产业以及国民精神与物质生活两方面的影响来分析。

首先,文化贸易逆差无碍于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第一,从出口来看,逆差是企业文化产品出口少的表现而非原因,出现逆差不等同于出现亏损。根据企业对外向、内向发展战略的不同选择,其对国内外市场的重视度不等。2007年到2012年,文化贸易逆差增长了。。,但文化产业占GDP比重由2.6%上升到4%。第二,从国内市场份额来看,外来文化产品的涌入必然会挤占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这种外部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开放文化市场的必然结果,是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并且这类竞争只局限于同类文化产品之间,如书刊、电影,而对更多无法引入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诸如旅游、信息等,并不构成威胁。

其次,文化贸易逆差不会颠覆本土文化,也不会影响国人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第一,贸易逆差只能证明文化产品出口与进口间的差值大,不能论证外来文化产品充斥国人生活。以电影为例,我国对好莱坞影片的引入限额仅为每年34部。第二,外来文化产品对外来文化的表现力有较大局限性,相比本土文化对国人潜移默化的影响,它的冲击力小。例如国人对好莱坞电影的追捧是源于其精美的制作和跌宕的情节,并不代表接受其表现的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第三,外来文化产品的进入不是国人对本土文化产品缺乏认同的原因,也不会导致国人对本土文化的背离。本土文化产品在竞争中的劣势地位是由于文化产业发展不足导致的,改变这种劣势地位的根本方法是提升本土文化产品的质量,而非拒绝对比。诚然,当前有以文化产品质量对比来论证两国孰好孰坏的声音,但这种少数的不理性的见解不能代表大众的认识。

最后,文化逆差的产生原因具有时代客观性。一国文化产品的生产与输出能力由其综合国力、文化产业的成熟度等因素直接决定。我国在经济上虽然成为第二大经济体,但综合国力在国际对比中仍待提升,加之自身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因此文化贸易逆差的出现是当今中国文化发展的正常现象,并非阻碍。

综上,我方坚持我方观点。

第二篇:国际收支逆差的影响

一国的国际收支出现逆差,一般会引起本国货币汇率下浮;如逆差严重,则会使本币汇率急剧跌落。该国货币当局如不愿接受这样的后果,就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售外汇和买进本国货币。这一方面会消耗外汇储备,甚至会造成外汇储备的枯竭,从而严重削弱其对外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则会形成国内的货币紧缩形势,促使利率水平上升,影响本国经济的增长,从而引致失业的增加和国民收入增长率的相对与绝对下降。

从国际收支逆差形成的具体原因来说,如果是贸易收支逆差所致,将会造成国内失业的增加。如系资本流出大于资本流入,则会造成国内资金的紧张,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国际收支顺差的影响

一国的国际收支出现顺差,固然可以增加其外汇储备,加强其对外支付能力,但也会产生如下的不利影响:

1.一般会使本国货币汇率上升,而不利于其出口贸易的发展,从而加重国内的失业问题。

2.顺差固然可以加大国内的黄金和外汇储备,但也会使本国货币供应量增长,而加重通货膨胀。

3.将加剧国际摩擦因为一国的国际收支发生顺差,意味着有关国家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易引起对方采取报复性措施。

4.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收支顺差形成往往是由于出口过多所形成的贸易收支顺差,则意味着国内可供使用资源的减少,因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

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

各国政府可以选择的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直接管制和其他奖出限入措施等。这些政策措施不仅会改变国际收支,而且会给国民经济带来其他影响。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不同措施对国际收支进行调节。

1.财政政策

宏观财政政策指+国政府通过调整税收和政府支出实现对国民经济需求管理的政策。它通常用做调节国内经济的手段。由于总需求变动可以改变国民收入、物价和利率,启动国际收支的收人和货币调节机制,所以财政政策成为国际收支调节手段。

当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顺差时,政府可以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促使国际收支平衡。首先,减税或增加政府支出通过税收乘数或政府支出乘数成倍地提高国民收入,由于边际进口倾向的存在,导致进口相应增加。其次,需求带动的收入增长通常伴随着物价水平上升,后者具有刺激进口抑制出口的作用。此外,在收入和物价上升的过程中利率有可能上升,后者会刺激资本流入。一般说来,扩张性财政政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超过它对资本项目收支的影响,因此它有助于一国在国际收支顺差的情况下恢复国际收支平衡。 反之,当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政府可以通过紧缩性财政政策促使国际收支平衡。首先,增税或减少政府支出可以减少国民收入,从而相应地压缩进口。其次,抑制总需求会降低通货膨胀率或使物价水平下降,从而有利于出口并抑制进口。当然,紧缩性财政政策可能促使利率下降和刺激资本流出。但是,政府一般是在充分就业和高通货膨胀情况下推行紧缩性财政政策,因此它的基本作用方向是减少国际收支逆差。 2.货币政策

宏观货币政策指一国政府和金融当局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实现对国民经济需求管理的政策。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一般通过改变再贴现率、改变法定准备率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来调整货币供应量。由于货币供应量变动可以改变利率、物价和国民收入,所以货币政策成为国际收支调节手段。

再贴现率指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贴现时由后者规定的贴现率,它决定着市场贴现率和利率。当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再贴现率,推动市场利率上升,促使国际收支平衡。首先,该国利率水平上升会吸引资本流入或抑制资本流出,导致资本项目出现顺差。其次,利率水平上升会压抑投资和消费需求,限制物价上升和收入增长,从而可以促进出口和减少进口。当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顺差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低再贴现率促使国际收支平衡。

法定准备率是法律所规定的准备金与存款的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很少持有超额准备金,所以法定准备率决定着信用货币的规模。政府改变法定准备率一般是为了调节国内经济,同时该措施可通过改变利率、收入和物价来影响国际收支。有时,政府可以通过对非居民存款和居民存款规定不同的法定准备率,从而影响资本的国际流动来调节国际收支。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往往搭配运用。如表。 表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运用 经济情况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衰退和逆差 膨胀性 紧缩性 衰退和顺差 膨胀性 膨胀性 膨胀和逆差 紧缩性 紧缩性 膨胀和顺差 紧缩性 膨胀性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为解决国际收支失衡问题而采取的财政或货币政策可能同国内经济目标发生冲突。因此,政策选择财政货币政策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必须注意时机。 3.汇率政策

汇率政策指一国通过调整本币汇率来调节国际收支的政策。当一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政府实行货币贬值(Devaluation)可以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并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从而改善该国的贸易收支。当一国长期存在国际收支顺差时,政府可以通过货币升值(Revaluation)来促使国际收支平衡。为了保证国际间汇率相对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规定各会员国只有在国际收支出现基本不平衡时才能够调整汇率。 4.直接管制政策 直接管制政策指政府直接干预对外经济往来实现国际收支调节的政策措施。上述国际收支调节政策都有较明显的间接性,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来发挥调节作用。直接管制可分为外汇管制、财政管制和贸易管制。

(1)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通过有关机构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行政手段干预。外汇管制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有些国家由财政部或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管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管制持原则上否定态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款要求会员国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支付不加限制,不采取歧视性的复汇率措施,并在其他会员国要求下随时换回对方因经常项目往来所积累的该国货币。其第14条款要求该条款签字国每年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交关于取消外汇管制工作进展的报告,并就有关事项与该组织进行协商。

(2)财政管制。国际收支的财政管制指政府通过有关机构管制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成本并从而调节国际收支的政策手段。

各国常用的财政管制手段包括:①进口关税政策,如提高关税税率来限制进口数量,或降低某些进口生产资料的关税来扶植本国进口替代和出口替代产业的发展;②出口补贴政策,如对出口产品发放价格补贴和出口退税等;③出口信贷政策,如官方金融机构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以优惠利率贴现出口商的汇票、政府对出口商或出口方银行提供信贷担保等。

(3)贸易管制。贸易管制指政府直接限制进出口数量的政策手段。政府可以通过加强贸易管制来缓和国际收支逆差。

各国常用的贸易管制手段包括:①进口配额制,即政府规定一定时期某种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②进口许可证制,即政府通过发放进口许可证来限制进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③规定苛刻的进口技术标准,包括卫生检疫条件、安全性能指标、技术性能规定、包装和标签条例等;④歧视性采购政策,即要求政府部门大国型企业尽量采购国产商品,限制其购买进口商品;⑤歧视性税收政策,即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销售税、消费税和牌照税等;⑥国家垄断外贸业务,禁止私人从事进出口贸易。

5.国际收支调节政策的国际协调

各国政府调节国际收支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它们采取的调节措施都可能对别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并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为了维护世界经济的正常秩序,战后各国政府加强了对国际收支调节政策的国际协调。

(1)通过各种国际经济协定确定国际收支调节的一般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禁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贴补原则、磋商调解原则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多边结算原则、消除外汇管制和制止竞争性货币贬值原则等。这些原则以贸易和金融自由化为核心,通过限制各国采取损人利己的调节政策来缓和各国之间的矛盾。

(2)建立国际经济组织或通过国际协定向逆差国家提供资金融通,以缓解国际清偿力不足的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会员国发放多种贷款用于解决暂时性国际收支困难,并创设特别提款权用于补充会员国的国际储备资产。借款总安排和互换货币协定要求有关国家承诺提供一笔资金,由逆差国在一定条件下动用以缓和国际收支逆差问题和稳定汇率。 (3)建立区域性经济一体化集团以促进区域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收支调节。当前世界经济中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集团主要有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共同体等类型。其中最为成功的是欧盟。它已经实现了商品和要素国际流动的自由化,制定了共同农业政策,统一了货币。

(4)建立原料输出国组织以改善原料输出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不等价交换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长期国际收支逆差的重要原因。为了反抗原料消费国垄断集团对原料价格的操纵,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原料出口国建立了许多原料输出国组织,如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铜矿业出口政府联合委员会、可可生产者联盟等。特别是石油输出国组织通过限产提价等斗争手段,显著地提高了石油价格,对扭转石油输出国的国际收支状况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5)通过各种国际会议协调多种经济政策,以提高经济政策特别是国际收支调节政策的效力。

各国的经济政策可以相互影响,有可能使其作用相互抵消。各国领导人通过国际会议进行政策协调,可以提高政策的效力。例如,西方七国首脑定期举行最高级会议,对财政、货币、汇率等多种政策进行协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它们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国际收支调节措施的效力。

第三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赴港举办第三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赴港举办“第三届中国(香港)

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地区服务贸易发展,加强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交流合作,根据《服务贸易合作框架协议》并经部领导批准,商务部拟于2009年7月8日至9日赴香港,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共同举办“第三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洽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洽谈会时间和地点:2009年7月8-9日,会期一天半。

(二)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香港贸易发展局

(三)承办单位:中国服务贸易协会

(四)洽谈会地点: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五)涉及领域:通信与信息服务、会计服务、法律服务、中医药服务、数码娱乐、文化服务贸易等领域。

(六)费用安排:场地费、布展费及宣传费等,由参展企业共同分摊(具体费用另行通知)。参展人员赴港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各派出单位自理。此外不再对参展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二、洽谈会形式

根据内地与香港各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情况及行业的不同特

1 点,“第三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将采取论坛、展示及项目对接相结合的多种方式举办。

(一)论坛(研讨会):举办服务贸易发展论坛、行业合作分论坛及地方专场论坛,邀请内地和香港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界人士出席。

1.服务贸易发展论坛(主论坛):以“携手、共赢”为主题,邀请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国际权威机构及业界代表,就中国服务贸易政策、市场环境、应对危机共谋发展等问题发表演讲。

2.行业合作分论坛:选取会计服务、法律服务、中医药服务、数码娱乐、文化服务等服务贸易重点行业,采取圆桌会议或论坛方式,邀请国家相关部委官员、业内人士介绍内地各重点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探讨上述领域的对外合作前景。

3.地方专场分论坛:举办一至两场针对地方重点服务贸易行业的专场分论坛或推介会,重点展示地方特色,探讨合作,共求发展。

(二)企业展示:配合行业合作分论坛,以海报、展板、屏幕播放、现场演示、样品展示等方式介绍内地参展企业的基本情况,宣传内地服务业企业的特点和优势。

(三)项目对接:选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组织项目与香港企业进行对口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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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方式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组织本地相关企业报名参展,并于2009年5月22日前将信息反馈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以便商务部对报名参会企业进行审查、筛选,并安排对口企业洽谈。

报名回执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 联系人:崔颖 顾文忠

联系电话:010-84000714 84000578 传真:010-84195788 电子信箱:cuiying@cicete.org guwenzhong@cicete.org

(二)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联系人:陈跃

联系电话:010-65197359 传真:010-65197381 电子信箱:chenyue@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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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论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首先,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阐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在国际上第一次从理论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三种形式,并根据WTO的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的分类,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区分为13大类;再次,详尽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并简略说明了每一条的具体内容及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最后,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法律应适用的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服务行为 法律适用原则

一、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不强调他们的国籍,而主要以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为基准;(2)其标的必须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具有无形性、同时性以及不可储存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区别;(3)其具有连续履行性,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又一区别;(4)其性质既具有贸易性也具有投资性。这一特征也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法,这一特征与其它两种国际贸易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定义为:同一国家的居民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或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行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主体,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就主体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同一国家的居民如果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标的“跨越国界”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主体是否为同国家居民,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就标的是否跨越国界而言,服务行为既可以是跨越国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国界的,不同国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也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如现场消费服务行为、登载广告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否跨越国界,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确认,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确认是有一定区别的,实践中确认的难度也大一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内服务贸易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和标的,凡是“同一国家”居民就“未”跨越国界的服务贸易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国内服务贸易合同;反之,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与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头形式(包括书面或电子文件证明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文件形式。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是相当复杂的,从理论上讲应当以其“标的”作为区分的依据。根据 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对服务贸易行为的划分,服务贸易行为分为11大类142个具体项目。11大类包括:商业服务行为、通信服务行为、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行为、销售服务行为、教育服务行为、环境服务行为、金融服务行为、健康与社会服务行为、同旅游相关的服务行为、娱乐和文化及体育服务行为、以及运输服务行为。据此,国际服务

贸易合同共有13类,这种分类方法在目前来说,还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其具体包括:

(1)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专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法律服务合同、国际会计服务合同、国际审计服务合同、国际税收服务合同、国际工程服务合同及国际兽医服务合同等;B、国际计算机网络服务合同,如国际计算机硬件装配咨询服务合同、国际软件执行服务合同、国际数据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数据库服务合同等;C、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如国际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社会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及国际交叉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等;D、国际房地产服务合同,如国际房地产评估服务合同等;E、国际租赁服务合同,如国际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国际飞机租赁服务合同及国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等;F、其它的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国际广告服务合同及国际包装服务合同等。

(2)国际通信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邮政服务合同;B、国际快件服务合同;C、国际电讯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话服务合同、国际电报服务合同、国际传真服务合同、国际电路租用服务合同、国际电子邮递服务合同及国际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合同等;D、国际视听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视服务合同、国际录像服务合同及国际录音服务合同等。

(3)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合同,如国际建筑物的建筑服务合同、国际建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及国际建筑物装饰服务合同等。

(4)国际销售服务合同,如国际代理机构服务合同、国际批发贸易服务合同、国际零售服务合同及国际特约代理服务合同等。

(5)国际教育服务合同,如国际初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中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成人教育服务合同及国际短期培训教育服务合同等。

(6)国际环境服务合同,如国际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国际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等。

(7)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保险服务合同,如国际货物保险服务合同、国际人寿保险服务合同、国际再保险服务合同及国际保险经纪和代理服务合同等;B、国际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合同(国际保险服务合同除外),如国际存款服务合同、国际贷款服务合同、国际金融租赁服务合同、国际汇付服务合同、国际托收服务合同、国际信用证服务合同、国际担保服务合同、国际货币支付和转移服务合同、国际票据转移和支付服务合同、国际证券发行服务合同、国际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国际金融资产清算服务合同、国际金融咨询服务合同及国际金融信息提供和转让服务合同等。

(8)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合同,如国际医疗服务合同、国际保健服务合同及国际社会服务合同等。

(9)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如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国际旅游经纪人服务合同、国际导游服务合同及与旅游相关的宾馆和饭店国际服务合同等。

(10)国际娱乐服务合同,如国际歌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戏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音乐演奏服务合同及国际杂技表演服务合同等。

(11)国际文化服务合同,如国际新闻机构服务合同、国际图书馆服务合同、国际博物馆服务合同、国际档案馆服务合同、国际互连网文化服务合同及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合同等。

(12)国际体育服务合同。

(13)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海运服务合同,如国际海上客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货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拖船服务合同及国际海上救助服务合同等;B、国际空运服务合同,如国际空中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空中货运服务合同;C、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铁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铁路货运服务合同等; D、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公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公路货运服务合同等;E、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合同;F、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合同:G、国际集装箱服务合同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在基本结构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构成,核心内容仍然是约定在正文中。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不同,不同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其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在此仅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分析研究如下:

(1)当事人条款。若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居民,那么就应当写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不同国家的居民,那么除了应当写明上述情况之外,还必须明确其“居住国”名称。

(2)定义条款。当事人应当将认为在合同中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语,尤其是关键性词语列入该条,逐个进行解释。例如服务、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或质量等。

(3)服务项目条款。主要应当约定服务范围、具体服务事项。本条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应当详细列举约定。

(4)服务质量或标准条款。当事人约定服务质量或标准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若没有国际标准,就应尽量采用行业国际领先标准;如果行业国际领先标准不易确定,则应当采用双方认可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该条款。

(5)服务地点、时间和方式条款。该条款应当特别注意服务时间或期限。还应包括相关资料交付的内容。

(6)服务质量检验条款。包括检验人、检验标准、检验范围、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检验结果证明等。

(7)服务事项保密条款。包括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责任。

(8)服务费用支付条款。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法、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税收的承担等。

(9)损失或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的确定等。

(10)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名词解释和事件范围两部分内容。

(11)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当事人除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外,还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诉讼法院加以明确约定。

(12)法律适用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法律规范,一般都允许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规范包括:当事人双方一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第三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惯例。但是,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必须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13)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附件。该条款是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并说明所列“清单”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还应当注明其签定的地点、日期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包括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这些原则已被当今国际经济法确认为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合同范畴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显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范畴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无疑问,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同样也必

须遵守这三大原则:

(1)自由选择原则。意思自治是一项传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发生质变,产生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自由选择”法律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其具体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应当遵守某种可以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任何一方主体所属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主体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在国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惯例。(2)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畜,其具体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则适用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和国际服务贸易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实质,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的补充和丰富。该原则的核心是“最密切联系”,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就是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及其纠纷解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在当事人未适用自由选择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则适用此项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适用其签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三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那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纠纷。则当事人在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时应当遵守(或谓“适用”)行为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而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则应当由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无论是由当事人还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在适用该国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下列顺序:第

一、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服务贸易条约(包括双边服务贸易条约、多边服务贸易条约及国际服务贸易公约);第

二、国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

三、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第

四、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

(3)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其具体是指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已确定适用某一国家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该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损害或有损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签定地、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或仲裁机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等“禁止性”规定或习惯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和最密切联系法律适用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凡是已确定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某一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不符合该原则的,则有关当事人或纠纷解决机构应当重新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应适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

第五篇: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浅析

作者:wjzmt 日期:2010-3-22 11:26:00 来源:未知人气:4 标签: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内容的不断丰富,国际贸易统计的内容也得到了大大发展,其中尤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最快。而与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统计的发展却十分缓慢,大大落后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做好服务贸易统计,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统计 服务贸易统计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世界各国的联系越加密切,而且区域合作更加紧密。国际贸易的内容的不断丰富,国际贸易统计的内容也得到了大大发展,其中尤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最快。而与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统计的发展却十分缓慢,大大落后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做好服务贸易统计,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方向。

一、正确认识国际贸易统计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随着全球经济变化、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整体增长缓慢,尤其以货物贸易为主。但是国际服务贸易却一枝独秀,成为国际贸易增长中的唯一亮点。在各国的贸易总额中,服务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经济的发展趋向于无形化,相应地作为无形经济一部分的服务贸易的统计,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例如:美国的国际贸易年年逆差。按照国际贸易理论,长期的顺差和长期的逆差对本国的经济发展都极为不利。但是美国的经济发展却一直较稳定,其中与服务贸易大大弥补了货物贸易的长期逆差有一定的关系。也就是无形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无形中淡化了货物贸易的重要性。据统计,美国自1976年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年年顺差。1986年,服务贸易顺差达到了100亿美元;到1996年更是增加到了780亿美元,在其国内!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1993年就达到了60%以上。还有英国,其有形贸易也是年年逆差。可是自1947年以来,通过跨国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海运、民航、旅游业等以服务贸易为主的无形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这对弥补有形贸易的长期逆差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的服务贸易统计也越来越重要。

二、分析国际贸易统计的规则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规定: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的原则,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简言之,就是跨境贸易。这里所说的居民和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常住人口差不多,通常是指在该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贸易统计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统计。例如:中国的某企业接受外国海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进口。又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出口。显然,包括在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BOP统计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且IMF也已经

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统计的重要性。在其出版的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手册第五版BMP5中,已经将服务贸易项目由手册第四版的五项细化为十一项,并逐步说明指标涵盖的范围和编纂方法。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该组织统计局已经在1999年出版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全面介绍IMF和WTO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分类和内容。但是IMF坚持其居民和非居民的统计原则,不统计境内外资企业对境内的服务贸易,认为这部分交易的统计不属于BOP范围,而属于国民核算统计。

2.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的第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变规则,其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它等12个部门类别,每个部门又细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155个分部门。GATS要求统计的服务贸易按其交易方式,既有跨境交易,包括过境交易、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又有境内贸易,包括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方法的统计资料很少,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3.外国附属机构的贸易(FAT)统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跨境贸易,而包括了由于资本流动而导致的货物和服务的境内交易。例如,中国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按IMF的BOP统计的,这些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的概念,或者说是常住单位。他们和中国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都不能统计到BOP中去,因为没有发生跨境交易,只是在中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但是它又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又不同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它不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利益,而且这种交易已经属于中国和外国之间的交易。

三、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

我国的服务贸易的统计发展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原先采用MPS账户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时,根本不考虑服务创造的价值,更谈不上服务贸易统计了。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国外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外贸易额不断增加,服务贸易占总贸易额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再加上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已经采用了SNA体系,因而也开始重视服务贸易统计了。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包括了两大部分:一是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也就是BOP统计,我国基本上就是按照BMP5的框架来统计跨境的服务贸易的;另一部分就是内向的FAT统计,对于外向的FAT统计,由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较少,暂时不成熟。但是无论是BOP统计还是FAT统计,在我国还是跟不上服务贸易的发展,这正是我们要注意的一点。相对而言,国际货物贸易已经不再能够充分反映各国间的经济联系程度,绕开关境或者国境的投资活动在表面上淡化了各国间的贸易联系程度。这也是美国、英国贸易长期巨额逆差,而国内经济仍然保持较快增长的一个原因。国际上进行比较所用的贸易额,多是以货物贸易和BOP统计的服务贸易为主,因而将大量的国外投资所形成的贸易隐形化了。事实上这部分贸易是存在的,不但服务贸易是存在的,而且货物贸易也是存在的。但是却没有用来反映国际间的贸易联系程度,也没有用来反映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活跃程度。对于中国而言,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中国国内经济的发展更加重要。对于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跨境的BOP统计和内向的FAT统计正在不断发展成熟,而外向的FAT统计却发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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