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

关键词: 煤炭资源 循环 思考 经济

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精选10篇)

篇1: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已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趋势,大量流动人口的纷纷涌入,在为街道发展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诸如治安案件增多、计划外生育、非法行医、违章搭建等负面影响,为此,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是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按照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规范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强化管理工作措施,使流动人口教育管理工作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健全组织机制,明确目标任务我街道地处河西开发新区腹部,占地面积7.6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万7千多人,外来暂住人口3万多人。随着河西新城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外来人口逐年增加,人员结构复杂,从事行业多样,从而加重了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负担,并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因此,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调整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五个行政村建立了流动人口服务站(配备了电脑、电话和办公设施),组建了联防队、党团员义务巡逻队、创安志愿者等队伍,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教育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层层签订教育管理工作责任书,明确职责、明确权限、明确要求、明确以社会稳定为重点,不断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力度,强化重点地区整治和流动人口管理教育工作措施,促进社会治安秩序好转和流动人口管理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街道根据地区流动人口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等现象,积极开展多种社会活动,并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广大流动人口的文化修养、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一是将流动人口纳入街道正常的思想政治工作范畴,组织流动人口党员参加街道每年一度的党员干部理论教育冬训班,系统的学习科学理论,不定期组织流动人口党员和骨干观看法制教育电教片、召开讨论会。二是坚持每年开展一次科技、卫生、文化“三下乡”活动。三是开展新春联谊会活动,让流动人口在第二故乡渡过一个愉快的新春佳节。四是结合《劳动法》开展劳动技能、就业知识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的就业和自我保护能力。五是开展精神文明进村入户,评选“文明户、五好户、新风户”活动。六是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活动,动员流动人口为第二故乡的建设献计献策。七是开展党支部争先创优活动,将流动人口党支部纳入地区党建常规工作。八是针对地区大市场密集、经营户多数为外来人口的实际情况,以丰多彩的活动为载体,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形成一条“党建开路、质量优先、文明经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流动人口工作思路。在兴隆陶瓷城、金陵装饰城等以流动人口经营户为主的商城开展了党员经营户“八项承诺”、“文明经营户”评比活动,要求广大党员经营户佩戴党徽上岗,悬挂《中~员经营户》牌匾,接受消费者监督,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通过教育、管理、服务融于一体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使本地区流动人口的科学文化、思想道德、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提高,同时,也得到了广大流动人口的全力支与热情回报,使街道的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三个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三、强化管理措施,突出重点整治根椐本地区流动人口量多、流动性大、来源广、成份复杂、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等特点,街道流管办会同公安派出所组织各村服务站沿着查暂口、整房主、促管理、挖罪犯的工作主线,紧紧抓住房屋出租户这个源头,以房屋为载体,加强了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并积极开展了有针对性的综合整治工作。

1、摸清底数,把好登记关。针对流动人口居留时间短、流动性大和日常起居活动等特点,街道管办拟定了相应的工作措施,采取了分片包干、任务到站、组,责任到人,逐户逐人进行清查登记,为达到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工作要求,明确各站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实行民警与协管员捆帮式考核,将暂口登记率、办证率、照片采集率作为考核依据。在检查登记中做到“两个五”,一是严把五个环节(登记、验证、办证、清查、注销),二是五个清楚(何时何地流入、流入原因、从事职业和单位、有无前科、现实表现情况)。这种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使得混迹于暂住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不敢来,身份不明、来历不清的暂住人口房主不敢留,从使违法行业的流动人口租不到房,充分发挥了管理和防范的“护城河”作用。

2、强化综合整治,促进长效管理。(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以房管人、教育先行,全街采取悬挂横幅、张帖标语、出扳报、发通告、致房屋出租户一封信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对私房出租户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激发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教育管理的工作热情,并不失时机地召开党员干部和房屋出租户代表会议,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服从各项规定,带头教育管理好流动人口。(2)认真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全街目前共有房屋出租户660多户,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要求各村服务站分别与每户房屋出租户户主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要求每户按照责任书的条款内容,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在签订责任书和合同书的基础上建立一户一档的资料库,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户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核对出租房屋登记本与实际居住人口是否相符,所住人员是否办理了暂住证及其他手续是否齐全,对查出有问题的出租户,轻者加强对房主的批评教育,重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这种规范化的管理方法在全街道予以宣传和推广。(3)加强违法搭建的整治。近几年来,本地区范围内征而未用、开而不发的现象较多,外来人员在这些荒地上搭起了简易棚子,居家过起了日子,极大地影响了市容村貌和整体规划。为此,

篇2: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

摘要:城市房屋拆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城市拆迁笔削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但现实中,城市房屋拆迁带来了许多问题,带来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拆迁法律制度和政策存在问题,并且在拆迁中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和参与民事行为,有悖于宪政基本原理,拆迁制度运行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对此我们应该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其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性措施。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现代制度经济学 法经济学 对策

一、引言法经济学基础及其适用性法经济学,又称“法和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来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而新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准确和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房屋拆迁,对于政府而言,则是政府占用行为,对于被拆迁居民而言,则是房屋财产法律处置的经济行为。房屋拆迁的目的是强制取得财产以实现公共利益,其终极问题是怎样的资源配置才能使效率最大化,才能使各参与主体都达到最佳效果。对房屋拆迁制度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旨在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原则分析城市房屋拆迁这一法律制度,在假定各主体“最大化行为”的前提下,分析拆迁主体行为的成本效益和相互间的博弈关系,寻求拆迁达到高效率的条件,从而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依据。

二、三、浙江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 对房屋拆迁问题的法经济学的框架分析和应用

1成本效益分析

2.均衡分析

3.博弈分析

4.供求分析

四、对房屋拆迁问题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

1.拆迁的必要性分析

2.土地使用产权的明晰化分析

篇3:对于政府法制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法制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创新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党的十六大将“创新”与民族、党国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 可见创新是时代的主题, 政府法制部门应把握时代脉搏与时俱进把创新工作当作重点工作部署。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已载入宪法。法制工作已成为国家运行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政府法制工作只有与时俱进, 不断创新和发展才能够早日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一、创新政府法制部门绩效考核标准

政府法制部门绩效由政府考核, 标准是以为政府承担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来决定, 具体来讲就是依据法制部门行政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和法制理论研究等业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评。可以说只有行政复议是直接面对民众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其他工作对于民众来讲是间接、抽象的。民众不了解政府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的日常工作, 对于法制部门认同感不强, 长此以往会认为法制部门属于边缘部门没有实际意义, 甚至是可有可无, 这种信任危机会严重阻碍法制部门发展。

政府法制部门定位于政府的参谋、助手、顾问, 没有意识到自身与民众关系的重要性。古人讲:“民为水, 君为舟, 水能载舟, 亦能覆舟。”“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民为邦本, 本固邦宁。”都是反映民众与国家政权的关系重要性的, 政府法制部门不能游离其外。切实为民众思考,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使民众认同政府法制工作并意识到法制工作与自身的切身利休戚相关。政府法制部门绩效考核引入民众评价机制, 以民众幸福指数提高为标准, 完善法制建设为己任, 才能体现政府法制部门自身价值。

二、提高法制部门认知度, 构建立体综合执法模式

政府法制部门的核心机构是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法制办, 省级法制办是具有行政立法、监督、指导、复议、法制研究等综合职能的政府办事机构, 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法制工作。许多政府机关甚至在行政执法一线的的公务员都不清楚法制办职能, 普通民众就更加无从得知了。拿省级法制办的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来讲, 由于基层行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往往法制办监督检查时问题解决了, 一段时间后再犯。限于经费、人员的制约, 法制办的检查只能定期抽查, 可以说只能治标, 难以治本。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只有立法、监督、宣传、法制理论研究等多部门配合, 形成合力进行立体综合执法, 才能彻底解决相关问题, 才能得到民众和社会的认同。

国家规定对于微小个体工商户免税, 工商局取消收费职能。某些地方税务部门仍旧对微小个体工商户征税, 工商局虽被取消收费职能, 但每月检查微小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几次, 其目的不言自明。政府法制部门应多部门配合立体综合执法, 政府法制部门中的立法部门进行立法后评估, 查看有关文件是否存在漏洞或是文件是否符合当今时代要求需要修改或废止, 如存在问题, 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监督部门依据反映问题进行高强度大范围的调查监督, 对存在问题的部门限期责令其改正或进行处罚。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部门应制作维权手册发放给相关民众, 以相关民众利益为视角, 详细收录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范围和方式, 超出手册规定的行政行为认定是乱作为, 民众熟知手册条例, 辨别行政的合法性轻而易举。民众可以以手册为依据, 自发监督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有助于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这种社会现象。立体综合执法能够使政府法制部门直面民众并切实为民生出力, 必定会加深民众对政府法制部门的认知和认可。政府法制部门才能够得到民众支持, 从而被政府所重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三、保障法制工作活力的形式创新

(一) 部门利益均衡应用法制保障

政府法制部门尤其是基层法制部门在机构、编制、经费配备等方面存在保障不足的现象, 法制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福利待遇等方面差距大, 必将造成法制工作者严重的情绪波动, 容易造成人员流失或是消极怠工等情况的发生。职能部门之所以福利待遇高, 是因为其本身具有处罚或收费职能, 在超出部门规定的指标外的部分按比例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该管理方式的弊端是容易发生为提高自身福利待遇, 在超额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乱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应杜绝该现象, 对行政处罚和收费进行科学的分配既转移支付、收入由财政平等分配给各部门。职能部门收费与行政处罚与福利待遇脱钩, 行政收费、处罚的乱象才能够得以杜绝。政府各部门的福利待遇总体平衡, 能够保障政府各专业技术部门人员各司其职, 不再向职能部门流失, 各部门齐心协力定会把政府各项工作做好。

(二) 公车改革

政府法制部门尤其是基层法制部门在经费层面普遍不足, 节约办公经费开源节流不但是政府法制部门而且是全社会的总体要求。杭州市早在2年多前已经进行了公车改革, 车改的内容是局级以下领导干部全部取消转车, 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发放“车贴”, 是将普通公务员至局级公务员分为300元到2600元9个档次, 交通补贴每月直接打入公务员市民卡, 可以用于乘坐公交车、打的、加油等各项交通事务支出。杭州有关部门对车改前后财务开支进行比较发现, 第一批车改单位公车开支比车改前下降32%, 第二批车改单位下降30%, 两年节约公务交通费用总计3442万元。杭州车改一年节约财政支出30%以上, 这一做法如果在我省法制部门推广, 节约的财政资金相当可观。

四、认知层面以及法制理论思维方式的创新

工作的主体是人, 工作能力取决于主体对业务的认知程度甚至包括其价值观、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等多种因素。法制理论和思维是法制工作者能力的重要体现, 法制理论和思维方式的培养应作为工作重点形成机制。正确的法制理论和思维方式对法制工作具有能动作用。定期的法制理论和法制思维的培养与交流都能够达到互通有无、训练思维、共同提高的目的。

篇4: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

摘 要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在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体育领域迅猛发展的现实相比已显滞后,问题日益凸显。通过对《体育法》的五点突出问题,即立法指导思想的相对滞后,实施缺乏可操作性,重心不均衡,配套的法律缺失,法律责任体系不完整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论证。

关键词 新时期 体育法 法制建设

1995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颁行实施的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体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对于我国体育事业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其颁行实施填补了我国立法体系中的一项空白,结束了我国体育界无法可依的历史。

一、《体育法》立法指导思想的相对滞后

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绝大多数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的。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开始阶段,计划经济仍占据主导地位,而中国的体育事业也属于被计划的范畴。竞技体育中实行了几十年的少体校,市、省专业队,国家队的运动员培养机制,就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当时,其经费几乎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体育领域内,表现出浓厚的行政色彩。

二、《体育法》实施缺乏可操作性

《体育法》内容大致应包括:本法的任务,法律关系,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行为,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等。其内容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它们与其说是法律条文,还不如说是用以说明政府对于体育的指导方针和指导思想的政府文件。这种“框架式”的法律条文,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对执法者来说操作实施起来难度大、困难多。由于体育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则。其他部门法有时无法解决体育界发生的问题或即使解决也颇费周折。可以说,《体育法》自身内容对当今的体育事业无法进行调整。

三、《体育法》重心不均衡

《体育法》重国家、集体等“社会价值”而轻公民“个体价值”。现代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宗旨之一就是保障社会最大多数人平等享有权利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我国《体育法》的立法宗旨也明确是“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笔者认为,任何法都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法,尤其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体育首先是以人为本的体育,是人的健康和幸福的根本需要,体育法在本质上乃是规定人民权利的法。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体育法的立法宗旨仍偏重于社会的、国家的需要,倾向于把体育看成是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而没有充分认识到体育首先是用以满足个人的需要,是一种个体自由活动和社会人权事业。

四、与《体育法》配套的法律缺失

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已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体系,包含纷繁复杂的内容。现行《体育法》所能规范的内容毕竟有限,特别是体育与其他社会活动相互交叉的领域,几乎没有规范。而这些领域又必须遵循体育体系中一些特有的规律,所以需要在体育专门法当中加以调整和规范。如职业俱乐部组织问题、体育仲裁问题、运动员转会及工作合同问题等。这些问题目前是由各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制定的各种条例和规定加以规范的,这些条例和规定又可以称为‘行规’,是依照行业特点和惯例而制定的。

五、法律责任体系不完整

首先,《体育法》对某些法律责任的种类、方法和内容等规定得不够明确,以至刚性不足,体系不完整,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调节和保障功能。

在《体育法》中,有关对不同主体“应当”、“必须”等法律义务行为的规定共有30处,但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6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在立法的应然层面显然不对等,法律规范难以对违反法律义务的现实行为实施有效的反馈性强制,体育权利难以适时得到保障,《体育法》的社会正义矫正功能因此弱化。其次,我国的体育事业一直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体制下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存在广泛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相当多的公民体育权利需要借助体育行政强制力的介入而实现。而在《体育法》中,没有关于体育行政部门作为法律责任追究者独立行使行政强制性权力的任何规定。

六、《体育法》完善措施

体育法律体系的滞后,既与我国法制建设整体薄弱的大环境有关,也与体育立法所处的特定阶段有关。而当今世界,体育已经作为一项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重要性认识的加深也为体育的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条件,体育的含义已不局限于由国家兴办的公益事业。行业内这种深刻的变革迫切需要能够适应这种变化的法律体系的支撑。

七、构建与体育配套的立法体系

明确把握我国体育配套立法的方向,实施科学的立法步骤。

(一)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法规体系为目标,逐步提高体育立法的科学性和计划性。有体育立法起草权的体育部门应积极进行超前而科学的体育立法预测,提前编制体育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需要政府或人大立法的项目应当早做工作,争取列入高层次立法计划。

(二)根据目前我国体育立法缺项较多的情况,继续扩大体育立法的内容及范围。体育立法应当与体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把那些与党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已经明确、体育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内容转化为体育法规,加快启动体育改革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的调研与起草工作,并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八、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篇5: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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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

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企业界,人力资源管理逐渐取代了人事管理,使对人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随之扩及公共管理领域。在诸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相对成熟,同时还在不断变革改进,他们的先进管理经验对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在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也逐渐为人们所认知,以新的理念和模式管理公共部门是大势所趋。但目前,我国公共部门还未完全摆脱传统的人事管理的窠臼,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变革的思路势在必行。

一、中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传统的干部管理制度是典型的人事管理模式,是革命战争年代延续下来的,它存在着诸如管理对象笼统复杂、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弊端。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改革,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政府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试图通过对国家干部的分类管理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制度,并为其他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提供一套可资借鉴的经验。

此后,改革并没有止步,我国继续进行不断的探索,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的大规模聘用制改革等。其中的一些改革与西方新公共管理背景下引入私营部门的经验和做法的改革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思考和建构

没有进行整体性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构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导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支离破碎,难以发挥其在组织管理中的系统整合和提升效能的功能。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环节之间密切联系,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其它环节效用的发挥。

2.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重感性轻理性,重经验轻科学,因此,长期以来规范化建设都较薄弱。如组织设计欠缺,纵向之间和横向之间职责不清;缺乏系统和规范的职位分析,制约着人力资源管理其他环节如人员编制、招聘管理、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的开展;薪酬设计缺乏个性化的考量,过于线性化,导致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

3.没有形成以绩效为本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首先,重过程轻结果的传统科层制的痼疾仍然在众多领域蔓延。其次,重使用轻开发的传统用人观仍然存在。虽然执政高层领导多次强调并出台了相关的政府文件,要求把人事工作的重点转到整体性人力资源开发上来,但其践行却是举步维艰。

4.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存在制度性的缺陷

首先是表现在多重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其次是政出多门的人事政策。再次是用人单位缺乏足够的人事自主权,没有多大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余地,能够做的只是在统一的既定政策中进行个性化和非特殊化的管理。由于人事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用人单位缺乏调节和激励员工行为的必要手段。

5.业务部门主管缺乏人力资源管理技能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强调各部门主管均要承担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他们在诸如人事编制、岗位职责、员工招聘、培训、职业生涯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在选拔管理人才时,存在着重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而轻综合素质的倾向,不少专业人才在被提拔为部门主管或在更高层次的岗位上任职后,其综合素质与岗位的要求不相匹配,尤其是不善于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结果影响了组织整体的工作效能。

二、对于中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变革的思考

1.发展弹性化的人力资源雇佣关系形式

我国传统管理文化中对于公共部门尤其是公务员的管理是“终身制”,所以很对人都想手捧公务员身份这个“金饭碗”,所以就是产生了墨守成规、不思进取、形式主义、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一系列问题。

实施弹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采用契约、合同、外包等方式来管理人力资源,运用更多兼职、临时性和非常任的专业人士来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公共项目的运行。如此一则对终生制公务员产生竞争压力和忧患意识,对民众的需求更加敏感和具有回应性。二是降低了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2.完善体制,建立分权化、多样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制度变革和下放权力既是西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经验,也是我国改革开放成功的重要因素。目前,一个重要的工作是要

理顺公共部门人事管理体制上多重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并且要适当下放人事管理权力。当然,在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势下,需要保持一定的相对集中,保证全国公共管理的基本规范,如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原则、基本的人事政策以及公职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等方面。但在具体的人事执行和操作层面的制度和办法方面的权力是可以下放的。中国公共管理涉及的范围大,各地各行业的情况各不相同,那种搞大统一的管理思维是不切实际的。

3.引入竞争机制,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管理理念

与私人部门相比,公共部门内部缺乏一种竞争机制,这就必然导致一部分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潜能未得到有效的开发。通过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对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绩效评估,从而在公共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市场文化和创新战略,让其在竞争环境的压力下不断地进行自我学习,自我发展,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此外,应该根据绩效和能力而不是根据资历来提升和确定薪酬,让有能力的人得到应得的报酬和提升,才能有利于明确了解部门内部的人力资源素质和能力状况,带动公共部门员工的积极性。

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带动整个公共部门全体的运转效率提高,形成以共同愿景和使命感构建为平台,以发展员工工作绩效为中心,以维系和发展工作团队为基础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4.加强培训和开发,形成立足于能力和素质的管理模式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用于公务员培训的费用占财政预算的1%,而

在我国,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对公共部门员工培训的体系。所以,在接下来的变革中,首先是要建立学习型组织,这是信息时代的要求。只有不断学习的组织才能适时进行变革,保持生机和活力。其次,改变传统集中运动式的培训方式。一个有效的培训应该是对任职人员的能力结构进行定位,然后针对其中的不足实施培训。最后,培训应立足于任职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断开发和培训人力资源应该成为公共部门工作的重要活动内容,也成为员工终身事业和生活的一部分。

5.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美国存在着“集体谈判制度”,旨在凭借政府雇员工会的力量,借助集体谈判的平台,在工资、福利、就业条件等问题上与管理阶层协商。中国的公共部门管理体系要想健全,也必须完善这种类似于企业“工会”的保障制度,让公共部门的员工有机会通过集体的力量改善工作环境,获得平等的待遇。

保障体系需要确保公共雇员和雇主有平等的地位,让员工可以有诉诸要求的渠道并认真对待这些要求。同时需要保证女性、少数名族、残障人士和老年人在录用、培训、薪资、晋升方面免受歧视。这是文明社会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要做到的。

篇7: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

一、机关事务工作缺乏法制保障的主要表现

一是职能交叉现象严重。如机关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管理、对外接待、幼儿园管理等,许多地方分别由后勤、财政、政府办等多个部门管理,机关后勤部门无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是机构设置不统一。从中央国家机关到地方各级政府,没有统一规定机关后勤单位机构设置的办法,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使得各地各级机关后勤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五花八门。有些地方机构设置放在党委,有的放在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能、人员等都不统一。

三是业务管理关系不顺。从中央到地方的机关后勤管理部门仅仅依靠工作协会的形式加以联系沟通,没有监管约束的职能,没有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造成发展失衡。

二、机关事务保障法制化的必要性

(一)机关事务保障法制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机关事务工作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后勤的内涵和实质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后勤拥有服务商品、生产要素和产权等三类资源,面对内外部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产权市场等三个市场,从事对内有偿服务和对外商品经营,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等三种经营。后勤的资源种类、市场范围、经营项目都与市场经济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正逐步或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因此,机关后勤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必须遵循市场的规律,必须依照法律来办事,才能取得较好的服务保障效果。

(二)机关事务保障法制化是机关事务部门遵循依法治国要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后

勤部门管钱、管物、管资产,权力的运行应当置于严密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必须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法制化的提出正是对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大背景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所以,机关事务部门应当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方针的指引下,积极推进法制化建设。

(三)机关事务保障法制化是机关事务部门提高自身管理、保障、服务能力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落实到机关事务部门就是要提高管理、保障、服务的能力。当前,提高后勤部门自身管理、保障、服务的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依照保障法制化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机关后勤管理制度。要通过逐步推进后勤保障法制化建设,实现后勤保障职责明确、标准统一和资源统筹,达到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服务的目标。

三、机关事务保障法制化需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要确立机关事务工作的主体地位。这是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果管理体制不健全,机关事务部门的机构、职能、编制缺乏科学的,法定的依据,势必会影响“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进程。为此:一是要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体制的研究。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几十年管理工作的特点,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通行作法,研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机关事务部门的管理职能,究竟该管什么?该怎么管?该管到什么程度?二是要统一机关事务部门的机构和编制。当前,不同地区,同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机构规格、名称、人员编制五花八门,往往是工作基础较好、服务保障到位、领导重视的机关事务部门规格就上去了,人员编制也较为合理,反之就差一些。机构编制不统一的问题就出在没有一个可遵循的法定依据。因此,必须由相当一级的机关事务部门牵头,会同编制部门调查研究,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事务部门机构规格、名称、职能以及编制的意见。在今后的机构改革调整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三是起草制定全国党政机关统一执行的机关事务工作法律文件,规范

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职能、任务、标准、要求,确立机关事务工作的主体地位和法定地位,使机关事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各级党政机关的中心工作服务。

第二,要规范事务工作行为,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后勤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规范管理机关事务工作,不能滥用职权。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执行,不得违背法律,也不能随意变通;对法律给予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应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合理处理;对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的,应该以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原则为前提进行处理。在违反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具体规则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变更、履行、赔偿、撤销等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要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切实提高机关事务部门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建设,倡导学习法律知识,持续改善机关后勤领域法制状况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加强机关事务部门的干部职工对法的理解,增强法律意识,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后勤职工队伍。

篇8: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

关键词:循环经济,煤炭资源型城市,思考

“循环经济”是创建在对物质不断进行循环使用基础上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其基本特点是主导产业链条前后拉伸, 实现闭合循环发展, 遵照“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三个原则。作为经济发展的新模式, 发展循环经济题目已在世界领域内引起了普遍关注, 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研究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话题。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中, 资源型地域是重点, 煤炭资源型城市更是有其特别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发展煤炭循环经济在当前具有特别意义

从维护能源清洁的角度思考, 发展煤炭循环经济有其特别意义。当前, 能源清洁题目已成为世界领域内竞争和斗争的焦点, 也成为我国经济能否一直健康成长的最大症结和隐患。解决瓶颈制约、确保能源清洁已成为党和政府极为关注和投入巨大精力破解的题目。在这一背景下, 作为一次性能源主体的煤炭, 怎样对其实现科学使用、公正使用、高效使用, 是我们必须解决的困难。而发展煤炭循环经济, 恰恰是科学、公正、高效使用煤炭的一把“金钥匙”, 对于缓解我国的能源压力意义深远。

从建设节约型社会资源的角度思考, 发展煤炭循环经济有其特别意义。国家做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 是新形势下的一个重大决策, 其重点是抓好能源、资源的节约。当前我国煤炭资源开采中的浪费现象非常严重, 存在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等现象, 工艺粗放、加工程度浅, 一些原来可以再深加工使用的煤产品废弃处理, 重要耗能配置均低于国外先进水平8 0%左右, 体系运行低于国外先进水平25%左右, 单位修建工程采暖能耗比天气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高1.5倍, 远远不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从煤炭资源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思考, 发展煤炭循环经济有其特别意义。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 国内煤炭资源型城市都面临煤竭城衰的潜在威胁。因此,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 煤炭资源型城市必须高度重视两个题目:一是不失时机地发展非煤替换产业, 解决经济发展单纯依赖煤炭的问题;二是延伸产业链条, 使单位产能煤炭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变扩大开采的外延式扩张为多方挖潜的内在式扩张。从现实条件和各地的实践经验看, 第一点是长远战略, 但不能在短期内迅速收效;第二点则潜力巨大, 有条件较快收效。发展循环经济, 恰恰以此为重要内容, 抓好它是煤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之举。

二、煤炭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配套的内外部条件的支持和保障。依据对配置条件、政策导向、物质基础、技术水平的综合审视,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前煤炭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条件已经具备, 机遇已经成熟。

1、政策扶持、理论引导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有利条件。近一个时期以来, 我国先后发布了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和条例, 这些政策法规都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依据。近期中央多次下发的文件都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 可以说是把循环经济发展议题摆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理论界对循环经济的探索越发深入, 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发展循环经济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 也为循环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富足的物质基础创造了发展空间。当前, 煤炭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已不再仅仅停留在原煤开采及销售层面, 随着产业链条不断延伸, 洗选、焦化等日渐成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这一变化历程中, 附加产品应运而生, 如原煤洗选历程中产生了矸石和煤泥, 焦炭生产形成了副产品煤气和焦油等等, 再生产品的使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3、煤炭综合开发能力显著增强。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一些大型高效选煤、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地下煤层气开发以及高硫煤地面汽化等清洁煤技术和煤炭深加工技术有了新突破, 煤矸石、粉煤灰、煤气、煤焦油等综合使用技术日趋成熟, 我国已建成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电厂120多座, 煤矸石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近百条。使用煤矸石和粉煤灰生产水泥、生物肥料、复合肥料的技术, 也都有了新进展。

三、煤炭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任何新经济模式的推行, 都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 循环经济也不例外。更重要的是, 煤炭资源型城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 也存在一些自身条件的约束, 对外部条件也相应的有更多要求。

首先, 思想相识不到位。夸大发展煤炭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 一些煤炭资源城市对我国资源和情况的形势不了解, 缺乏对循环经济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重资源开发、轻持续发展的现象依然存在。对策:形成发展煤炭循环经济的大力宣传, 普遍开展研讨活动, 在煤炭资源型城市还要增强对相关干部的专项培训。

其次, 产业支持不到位。煤炭循环经济是一个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 发展水平关系到国家的能源清洁、生态的保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煤炭循环经济项目早开工一天, 就会减少一天的资源浪费和污染。现在国家对煤炭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项目的发展, 在政策上还没有表现出显著的扶持优势。对策:国家对煤炭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应在项目审批、计划用地、基本配置、铁路运输等方面给予特别支持, 也可以研究形成专项的政策, 以促进该产业健康发展。

篇9: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

[关键词]高校学生 管理工作 法制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6-0054-03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引导高校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保证学生顺利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似乎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导致的纠纷问题

我们国家的普通高校是依照行政机关委托或是教育法的授权行使国家公民权利的组织。普通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相应的管理。但是,法制社会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样一来这两者容易产生矛盾。当前我国高校的管理制度是以法律为基础,结合本校的情况进行制定的,没有专门的审查部门。这样会在一定情况下出现学生状告学校,法院判定学校制度“无效”的情况。实际上,学校的自主管理机制是法律给学校为确保其组织目标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处理的一种裁量权。因为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很多问题无法量化处理,例如综合素质等,都要经过一定的定性才能进行判断。

(二)重管理,轻权限

高校为了追求从严治校的管理效果,在拟定学生行为规范及学生综合评价等一些规章制度上,没有完全考虑到学校的管理制度。例如有的高校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内有一些接吻等亲密行为,并且将这种靠学生自律的行为写入规章,这在法律上是禁止的,会造成高校管理制度与法律的冲突。

(三)行政本位思想普遍

因为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高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问题常常采用命令、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很少依法解决教育教学中所出现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生和学校、教学和学生间的关系渐渐变得复杂,涉及高校学生维权的案件也不断增加,这无形中将学校推到了一个法治化发展的轨道中。

(四)法制化管理理念缺乏

在当前高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高校管理者慢慢形成了一种以行政管理作为主要管理方法的做法,在管理的形式上过分注重统一化和对学生实施绝对的领导。这种管理形式没有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加以考虑。在当前的高校管理模式当中,相关的管理者缺乏法制化管理理念,认为学生就应无条件服从学校的领导,根本没有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对学生进行管理或者解决学生之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此外,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还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造成学校这种行政管理持续的重要原因。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校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是完善高校法制教育体系的重要措施

法制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是学生接触社会、进入社会过程中必然要接触到的社会内容。但是从当前高校的教育现状来看,法制教育并没有引起高校的重视,这就直接或间接的造成当代大学生的法盲现象。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能最大限度弥补高校法制教育的空白和漏洞,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法制社会里,法制是单位人生存及发展的必备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能为学生打开另一扇窗户,让学生从法制的角度去看待这一社会及社会运行的本质,在帮助学生成为全能型人才的同时,促进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及世界观的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的走进社会。

(三)实施法制化管理是学校进行管理体制变更的内在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变更,高校已经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单纯的公益性事业演变成了公益性和产业性相结合的教育实体。当前的高校作为一种独立的事业性法人,它享有办学的自主权利。学生也享有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院校以及自己喜好的专业的权利。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活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来进行约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合同调整。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对应的学习条件和服务,让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同时学生也需要遵守学校制定的相关制度。如果学生刻意违反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利对学生实施相应的处罚。

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脚步不断加快,学校不再根据其作为管理者的态度去管理学生,而是根据所制定的规范化标准,即和学生之间所达成的约定去对学生实施管理。社会化的后勤体系主要表现为开放式的管理模式,要想让大学生适应学校后勤服务的社会化管理,实现学校的最终教育目标以及学校管理模式和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就必须对学生的管理实施法制化。

(四)高校办学方向的自我要求

高等院校作为社会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科学、文化的传播能够直接影响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同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的全体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而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制观念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事业有着一定的影响。大学生是一个有文化、有素质的群体,在言行举止各个方面都能够对社会产生影响和示范的作用。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让大学生在法制的影响下规范自身的学习和生活,提升大学生素质,让大学生逐步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习惯,能对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想要建立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加强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实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是非常必要的。

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推进的具体措施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其主要目的在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将法制理念植入学生的思想,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同时,为社会经济建设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结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推动法制化建设。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监督管理制度

高等院校在学生管理方面有很多权利,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意志性以及单方强制性。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缺乏司法审查,很多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与学生相关的人身权利行为在实质上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导致很多权利缺乏司法程序的保护。所以,要制定一个完善的高校教育法律体系,依法规范高校管理工作,以促使司法程序充分的贯彻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通过法律的途径使高等院校和学生的权利平衡得到保障,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专题教育讲座,传播法制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首先应对学生的法制理念进行培养。在众多法制化教育手段中,专题教育讲座是较为有效的一种。可以邀请一些较为著名的讲师就大学生感兴趣的某一内容进行教育和引导。比如,大学生恋爱是常事,当感情趋于成熟的时候,男女双方可能会选择同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民众对这同居一概念较为敏感,甚至觉得羞于说出口,同居部分的法律也是较为欠缺的。在对这一专题进行法制教育渗透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法律经验,让学生对同居能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概念,以便在今后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判断。在开展专题法制教育讲座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是专题与大学生的兴趣倾向应保持一致;其二是一定要与学生进行互动。

(三)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队伍素质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个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当前,我国高校中一些思想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的地位和行使的权利相对来说有所降低,这导致很多思想教育工作者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波动。对于这一问题,高校可以在思想教育工作者中挑选一些理论知识相对扎实,而且具有一定工作热情的人员,对其进行法学理论的相关培训,让这些思想工作者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并鼓励其考取相关的证书和更高层次的执业资格,将这些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思想工作者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中坚力量。也可以在校外聘请一些专职的法律相关工作者,组建成一个大学生法律救助的组织,与一些司法单位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受理申诉和各类案件。

(四)建立正规的管理程序

实现法制化的重点,在于管理的具体程序。如果实现了管理程序的法制化,就等于实现了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在校学生如果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对学生进行处分前,需要第一时间通知学生,以此来保证学生的知情权,使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学校还要设立听证制度,对学生的知情权进行进一步的保护。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体系,让学生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并设立有效的司法救济体制,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最大化的保护。

(五)充分利用“校地联动 共学共育”环境,营造法制化氛围

加强和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校园内是不可行的,只有让学生与社会实际进行接触,学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及形成的法律理念才能派上用场,否则就是纸上谈兵。结合“校地联动 共学共育”实践活动的背景来看,校园作为根本的基地,承载着这一实践活动的资源需求,同时也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实践的平台和渠道。因此,就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推进来说,还应充分利用“校地联动 共学共育”这一实践活动背景,走入社会,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成为立体的东西。

(六)坚持平等,服务学生

高校应有平等、履行义务的意识,满足学生的合理要求。对高校内的一些不良风气,管理者应认真分析,依靠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加以改变。对教学不重视,对后勤服务关注不力的情况高校应尽力改变,这是履行国家交给学校的义务,也是高校履行对学生的“服务”。

总而言之,就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来说,教师应起好模范带头的作用,为学生法制化理念的形成奠定基础和条件。同时,教师还应与学生进行良好的沟通,随时解答学生的法制疑惑,为学生在法制环境下健康成长做出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1] 郑焱.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8):231-232.

[2] 李晶晶.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问题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1.

[3] 吴志毅.关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0(4):78.

[4] 李鑫.传统文化思想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启示与实践[D].天津大学,2012.

[责任编辑:陈 明]

[收稿时间]2014-12-18

篇10:对于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思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促进城市管理手段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部门协作效率的重要模式,也是现代化城市科学管理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为强化城市管理工作,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相关信息发现、处置,以及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的完整闭合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纳入城市管理,与公用事业、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问题处理、结果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在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县(市、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和市公安、城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民政、信息等责任部门按照晋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需要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建立、运行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接受并处理来自监督员巡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市民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交办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

(五)负责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和监督、评价处置工作。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定期将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更新。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其中经政府审批相关企业的城市基础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实行实时共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办。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管理和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本单位的部件、事件等,并在政策制定、事务处理中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城市管理运行成本的降低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要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督促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要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运行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原则:

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和共享”的原则,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的原则和内容: 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的原则,将12345市长热线、12319城建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等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管有机结合,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建立稳定可信的运行维护模式,选用外包服务、租用托管等形式降低运行成本,保证运行安全。按照“先行搭建市级平台,县、区逐步对接完善”的建设模式,注重实用性、可拓展性、可兼容性,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平台信息系统。

(一)制度建设

监督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督手册》,构建以问题发现、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监督制度体系,以确保城市管理问题高位独立监督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处置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指挥手册》,构建以处置职责重新确认、处置结果规范、处置时限精准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执行的制度体系,以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各处置责任部门的职责清晰、结果规范。

考核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以标准化的处置结果统计数据为依据,构建对各执行部门和监督机构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一个监督轴驱动多部门组成的处置轴,全面提升处置效率的核心动力机制。

长效机制建设。在城市现行管理体制下,积极推进将数字城 管考核结果纳入到城市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行政效能督察或干部考核等制度体系,以保证监督、处置、考核机制长期发挥效能。

(二)组织建设

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重大事项的决定,确定数字化城管体制机制的建设,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项目各相关单位的协作关系,决定项目组成员的调整,及时听取项目建设过程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保证项目总体进度和各组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设立管理组,负责数字城管队伍建设,编制各岗位管理制度,包括监督手册、指挥手册、评价指标体系等,并组织培训。

设立系统组,负责项目的系统运行环境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协调,包括网络布局、硬件配置,数据库建设、系统软件配置和应用软件研发,信息安全系统建设等工作。

设立数据组,负责协调、收集和整理基础地理框架数据,进行单元网格划分、部件和地址数据普查入库工作。

(三)队伍建设

建立稳定的信息采集、呼叫中心和协调指挥专职队伍。信息采集员。根据区域大小、城市管理问题发生密度等实际情况,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信息采集员队伍。负责日常城市管理问题的信息采集、核实核查和各类专项普查工作。

呼叫中心坐席员。负责受理领导批示、信息采集员上报和社会公众举报的城市管理问题,并进行审核、立案、批转、授权结案等工作。

指挥中心派遣员。负责将监督中心立案后批转的案卷派遣到相应的专业部门,对专业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四)档案建设

机制体制建设文档。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和运行管理相关的政府文件和管理制度等文档。

建设过程文档。包括系统集成、数据普查、应用系统开发、软硬件采购、网络建设、信息安全体系、场地机房装修、监理等全过程技术文档。

总结汇报文档。针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集中反映项目概况、建设过程、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基础数据建设、运行实际效果的综合汇报文档。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原则:

(一)遵循“坚持标准、循序渐进、机制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建立“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考核、四级联动”的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级监督,是在市级层面建立监督评价体系,按照长效管理的要求,把监督评价与机关作风建设评比、城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干部政绩考核等挂钩;二级指挥,是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逐步建立完善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按照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两级的职能实行分级指挥;三级考核,是在市政府、县(市、区)政府、街道(乡镇)建立考核机制,即市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考核街道(乡镇)及所属机关相关部门,街道(乡镇)考核所属社区(居、村委)。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四级联动,是在市政府、县(市、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建立四级管理联动机制,明确职能,分工负责,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共同提高长效管理水平。

(二)遵循“分工协作、各司其责、限时办结、确保效能”处置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相关谁配合”的要求,全面、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城市部件、事件问题。

第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是政府的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隶属于市行政执法局。市、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处理机制,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案件处理专业队伍,确保信息渠道、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和部件、事件问题及时处置。

县(市、区)政府及各级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案件后,对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对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派遣案件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说明情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存入问题库,定期汇总上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市数字化城 市管理领导组定期召开例会,对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点评,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再落实经费的原则进行处置,较大问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协调解决。

第三章 投入与保障

第十一条 市级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费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加大市政、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投入以及各类公用事业服务装备的改善,财政部门要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四章 考核、监督与宣传

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要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系统平台运行畅通。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责任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作为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文明和谐单位”评比、城市综合管理考核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年终奖惩制度执行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作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德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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