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调查报告(通用6篇)
篇1:婚姻与家庭调查报告
婚姻与家庭
1.摘要与引言
婚姻是什么? 家庭是什么?
这是人类社会形成的重要因素,因此一直以来都受到许多学者们的关注。我也对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很有兴趣,所以读了几本有关这些问题的书,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中国著名的学者费孝通先生的《生育制度》一书。这本书使我进一步深入思考婚姻的本质,其中,体会最深刻的是婚姻不那么简单。具体说来,生育与家庭的含意很深刻,男女们互相结合成夫妇、生育孩子、将孩子抚育成人,这些活动本身不是那么简单的,可是在这本书中的分析比我想象的更复杂、深入。虽然它们属于社会活动,可是这本书的作者抛开了人和人之间的感情及其他因素,完全把这些关于生育的事情视为社会学问题,并以比较社会学观点来研究,从社会层面去分析生育制度,我想就这本书中的几个观点发表一些自己的感受,以下是我个人对费孝通先生观点的理解与我个人的观点。
2.关键词
婚姻、家庭、男女、抚养、爱、稳定
3.正文
第一,人类如何形成生育制度?主要的因素是人类生存下去的特殊性。人类的婴儿与其他动物的幼崽不一样,动物的幼崽一旦得到生命就能独立生存或者一段时间依靠母体后就可以完全独立依靠自然的保障而生存,但婴儿断乳后,虽然生理上可以独立长成,但是还要学习在社会生活中所需的一些行为,且须要更长的时间。因此人类不能以其他动物式的生存方式来生活下去。需要说明的是,人类本身不能不组成社会,这社会引用分工合作来渐渐提升生活程度与生存强度,社会分工结构靠着人发生作用,可人是不能永远生存的,因此,人类要维持自己的生活,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完整性,在这里就发生生育制度,供给新社会分子是生育制度的任务。
第二,结婚的社会意义。结婚,词典上的解释是男子和女子经过合法手续结合成为夫妻,社会的意义是这些意义加上抚育子女的任务。上面指出,任何种族要延续下去,都要有新成员的不断加入,可是,一个人从出生到能够独立生活需要经过一段漫长的过程,从生理性抚育到社会性抚育这一系列工作一般由家庭担负,再进一步说,通过结婚所肯定的夫妻来组成家庭,就被社会安排为担当这任务的恰当人选。在性生活比较开放的少数民族中,社会人类学家发现,参加性生活的所有男女中,只有一对男女通过婚姻被肯定为夫妻,担负抚育子女的主要任务。有的社会,规定男女生了孩子以后才能举办结婚仪式。有了新生儿女需要抚育,为了抚育就从事结婚,在这里表现得很明显,就是婚姻和抚育的密切关系。有的社会,女子婚后仍归娘家,一直等到有了孩子以后才能到夫家住下来。在这里,促使夫妻聚在一起生活的目的很明显的是为了抚育孩子。男女有了性关系以后,就不免要生孩子,打怀孕到出生都落在妇女身上,出生以后还要抚育的任务也是妇女推脱不了的,但同时男的会不但负抚育责任。
婚姻的目的,就是把男的圈进来帮助女的抚育工作。从女的角度看来,不结婚也可以过着性生活,与男的一样,没有必要为了性生活去结婚,但是一旦通过性生活带来了子女的抚育问题时,女的就要找个共同抚育子女的伙伴,这个伙伴就是通过婚姻所确认的丈夫。为了找个丈夫,就要结婚,在这里,为何结婚,结婚是为了子女的抚育。有的社会,男女结婚以后,双方都可以公开的找情人,夫妻都互相不干涉,在夫妻之间和在情人之间,同样可以得到性生活的满足。结了婚的男女,可以过性生活,但并不是为了性生活而需要结婚。这意味着,婚姻是通过结婚所肯定下来的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以外的一切性关系中的男女,都不应算入婚姻关系之中。婚姻关系是一回事,性关系是另外一回事,只有把两者区
别开来,才能明确认识婚姻的社会意义是为了子女的抚育。
第三,社会结构中的三角,明白了婚姻是为了子女的抚育,就易理解家庭是父、母、子三方所组成的一个稳定的三角形结构。换言之,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从婚姻里结成的夫妇关系是从亲子关系上发生的。这种说法也许和我们通常的看法即“男女双方结婚成家庭”不同,其实“男女双方结婚成家庭”这句话是不具备的。既然婚姻是为了子女的抚育,抚育必须有抚育的对象,因此子女是构成家庭的重要角色。上面指出,有的社会要等到女子生了孩子以后才能结婚,需要抚育时,才把男拉入来组织一个三角形的家庭。有的社会男女结婚后,妻子即回娘家,一直到生了孩子以后,才带着孩子在丈夫家同居。这就说明了男女结婚以后到孩子生出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夫妻还没有必要经营共同生活。孩子出生以后,为了保证孩子抚育得好,夫妻同居者共处的生活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了。只有有了子女并进行抚育的时候,家庭在结构上才算完备,在任务上才算在发挥其作用。
第四是,社会为何用生育制度去控制家庭,家庭负担着子女的抚育任务,是为延续种族和保证社会各项活动有新人接替,所以社会对婚姻和家庭是极为重视的,从伦理上和法律上加以种种保护。家庭是社会结构中的最基本、极为普遍的结构,因此我们既要从社会的需要来了解家庭,又要从家庭的需要来了解各种社会设施。
这些社会设施中需要说明的是:
首先,限制家庭以外的性生活。婚姻是确定两性关系和个人开始性生活的仪式.可是在很多民族中两性关系并不以婚姻始也并不限于夫妇之间,而同时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夫妇以外的性生活无论如何自由,并不会引起婚姻关系的混乱,这使我们觉得婚姻关系和两性关系并没有绝对的联系,因此,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的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因素,这点是为什么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性的开放越来越收缩的缘故,换言之,一旦男女不愿意负担抚育子女的责任,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也就出现了不易维持的局面,从而给家庭和社会敲响了丧钟。事实上,人类社会为了保证家庭的巩固采用了各种制度及办法来限制家庭以外的性生活。
其次,限制生孩子权利。在承认婚姻前性生活是正当的民族中,也并没有允许在婚姻前合法地生孩子。可以说人类社会中有一个比较普遍的原则,就是有丈夫的女子才有生孩子的权利。无论在什么地方,两性关系尽管可以在一定限制下享受相当的自由,可是关于生孩子这一件事,却很少含糊,一般都有很严格的规定,而且这种规定总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在这里强调的不是没有丈夫的女人不能
生孩子,或者不生孩子,而是,只有婚姻后生孩子,才能组成充分抚育的环境。任何地方都生在婚姻关系之外的孩子,可是这些孩子时常就被溺死,或者在生后被已婚的人领养去,没有父亲的孩子即使不致连生孩子的权利都得不到,但 常常不能充分享受一个完全的社会分子所有的权利。他不是被挤在生活人世界之外,也总是部分地被挤于社会之外。人间的悲剧是人造的。
以上所讲的是他的观点,同样我也支持他的这些观点,但他在这本书中只从人类社会的宏观角度阐述了他对婚姻家庭的观点,在这里 再使我进一步深入思考,即对我个人来讲婚姻与家庭是什么?
我认为婚姻制度是稳定社会的良好工具,是人类诞生以来为了整体的生存和延续而不自觉地形成的一种稳定社会关系的工具。通过婚姻进而家庭的形式使每一个人都在某个小的组织中,通过成员之间的互相牵制保证该组织的相对稳定;每个个人都相对固定在自己的婚姻或家庭中,从而也减轻了给组织外部,即社会其他个人、组织或群体施加的影响。这种网状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社会整体的相对稳定。
对于每个个人来说,其自身婚姻、家庭的意义显然并非在于稳定全社会,认为婚姻家庭的意义在于“爱”的人肯定比比皆是,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或多或少都是为了寻求个人的稳定,包括社会关系的稳定、经济的稳定、内心的稳定等,因为“爱”本身通常给人内心的充实、稳定感。因此,对于我个人来说,我需要婚姻、家庭,表面上,婚姻、家庭的意义在于寻求“爱”、维护“爱”,但从本质上来说是寻求“稳定”。
婚姻的成立只是个人在寻求“稳定”过程中的一个点,这个时间之前及之后,人们都无时无刻不在通过各种途径寻求“稳定”。假设我们切取某人的某段人生经历——成年后到结婚后孩子出生,并抽取其中一条线——婚姻家庭。随着个人成长,因生理因素等原因,原有父母的家庭已渐渐不能满足个人需求,原本稳定的关系渐渐松动;经济不够独立的人,可能会寻求其他个人进行组合,从而达到经济上相对独立(经济的独立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稳定),当然,寻求经济独立同时也在寻求其他方面的稳定;经济独立的人,可能因为经济足够独立,需要精神上或生理上相对稳定的关系,从而寻求其他个人进行组合。这时,婚姻的形式便成为大家进行组合的良好工具。
顺利情况下,某人通过婚姻形式达到了某些方面的、某阶段的相对稳定。但是,婚姻的开始本身使其进入了寻求新组织内部及个人在新的社会关系下的稳定的过程。新组织的稳定与个人在该组织中的稳定是几乎等同的。新组织的内部稳定需要组织成员的相互竞合,现在社会以男主外女主内为主要模式,在这种情况
下,违反社会主流模式本身便会给该组织带来一定不稳定性,因此,通常情况下,采取主流模式会给该组织达到稳定减少阻力;但是,我并不认为采取主流模式的效果是绝对的。我认为该组织成员的互动本身必须结合各自的客观及主观条件,对主流模式进行相应程度的调整;而且调整是无时无刻都在持续的状态,随着内部成员情况的变化及成员结构的变化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当婚姻出现新成员——孩子时,也会对该组织的稳定性带来波动,这个时候可能需要对经济分配、情感分配等进行全面调整,才能让家庭恢复稳定状态。当然,如上所述,调整是持续性且永久性的状态,没有终结点。(具体调整方法鉴于比较复杂且本人没有直接经验,不予发表看法。)
参考资料
1.费孝通 《生育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2:婚姻与家庭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的实证研究”课题是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目之一。从法律与社会视角作为切入点研究此问题,在中国研究领域尚属空白。笔者选择这一研究项目,旨在找出一个最佳结合点,使妇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障更具操作性与科学性。
【关键词】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实证研究/分析
一、前言(注:参加河北省区域的调查员有:李秀华、李慧、李玉勤、秦美从、刘玉伟等。本文调查问卷设计:李秀华。统计员:谭振波、李秀华等。特别感谢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加拿大社区学院联合会,特别感谢全国妇联,感谢河北省妇联、邯郸市妇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感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感谢为本课题提供帮助的所有朋友,也特别感谢我的父母。)
1999年10月,笔者有幸承担了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目之一,即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研究”这一研究课题。从法律与社会视角作为切入点,探讨妇女法律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在中国尚属空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妇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地位变迁尤为引人瞩目。但现实中法律的完美与实践中的差距还是存在的,如何缩小两者间的差距,是本文的主旨所在。笔者在走访了河北省妇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不同职业群体的基础上,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来论证这一课题。本课题采用了抽样调查、座谈、个案访谈、实地调查等方法。本文仅限于对河北省区域的调查,其中对农村人口及对女性的调查比例相对高些。
二、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在河北省区域内发放调查问卷1150份,共回收960份,回收率为83.47%。有效问卷903份,有效率为78.52%。从性别看,男性共295人,占32.7%,女性共608人,占67.3%;从区域看,城市共259人,占28.68%。其中城市男性为88人,占10.26%,城市女性为166人,占18.38%;农村共649人,占71.87%。其中农村男性为207人,占22.92%,农村女性为442人,占48.94%;从文化程度看,男性大专以上的共91人,占10.1%,高中文化共87人,占9.6%,初中文化共86人,占9.5%,小学文化共20人,占2.2%;女性大专以上的共118人,占13.06%,高中文化的共244人,占27.02%,初中文化的共207人,占22.92%,小学文化的共34人,占37.65%;从职业来看,工人244人,占27%。农民253人,占28%。职员160人,占17.7%。干部180人,占19.9%;从婚姻状况看,未婚49人,占5.4%。已婚的831人,占92.02%。离婚的共14人,占4.7%。丧偶的9人,占1%;从家庭结构看,夫妻独立居住的共占56.4%,住男方家的占39.5%,住女方家的占4.98%,其它家庭结构占2.1%。笔者组织了46名调查员,展开调查,主要采取面访填卷之方式。因问卷涉及到个人隐私、加之有人对调查本身不理解,问卷的总收回率及有效率尚未达到理想程度。
三、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法律之机制
(一)婚姻家庭权益之内涵。
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婚姻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蕴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方面的权益;二是财产方面的权益。中国宪法、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对此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基于妇女的历史地位、现实状况及妇女的生理特点等因素,1994年中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作了更加明确具体之规定。
(二)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内涵。
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主要指女性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婚姻与家庭方面的权利,其内涵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自主权。
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婚姻法、中国妇女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有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进行干涉。
2.人身自由权。
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名誉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抚育子女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之权利与义务。
3.财产方面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妇女继承权与男性平等;妇女在特定情况下有要求丈夫扶养的权利。
四、研究妇女婚姻家庭条款与实践差距之意义
妇女地位是一个相对概念,妇女地位被定义为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取得和控制物质资源包括食物、收入、土地和其他形式的财富和社会资源包括知识、权利和声望的程度。中国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是其社会地位之缩影,主要是相对于男性而言的。中国现行法律对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从不同视点与程度作了相应规定,这对切实维护妇女在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笔者认为研究这一论题,旨在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地位落差,并为达到这一目的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一)重视这一问题的研究是完善中国妇女法律的突破口。
(二)从立法上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是提高妇女整体地位的重要步骤。
(三)缩小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有助于消除封建夫权思想、男尊女卑思想及资产阶级思潮对婚姻家庭的侵蚀,对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有着重要作用。
(四)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差距有助于建立民主、和睦、平等、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现实社会呼唤立法充分切实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目前中国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岐视、虐待甚至残害妇女之现象。在农村及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拐卖妇女、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遗弃女婴等现象仍十分突出。现实告诉我们法律与实践还有一定的距离,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操作性尚显微弱,尤其是家庭暴力方面、离婚妇女的群体中,这种差距尤其明显。如何缩小这种差距,使妇女权益得到切实地维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笔者认为法律对妇女保护的视角应进一步拓展。
五、关于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调查分析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自主权。
1.中国婚姻状
态的基本分析。
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中国1990年15岁―19岁人口的有配偶的比例男性为1.78,几乎等于1982年0.91%的2倍;15岁―19岁组女性有配偶的比例尽管比1990年高(4.63%),但与1987年和1982年的相差不很明显。1990年20岁―24岁男性有配偶比例与1982年比明显超过女性,全部早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5.78%,占已婚人口之和的1.37;其中女性早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4.68%,占女性已婚人口的0.87%;男性早婚人口中同龄男性人口的6.5%,占男性无婚人口的1.9%(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页。)。
2.1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比重总的呈下降趋势。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平均寿命延长所导致的15岁以上丧偶人口比例呈下降趋势。1982年―1990年15岁以上丧偶比例呈下降趋势(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289页。)。这既是人口健康水平提高的一种标志,亦是家庭健全程度提高的反映。
3.离婚比例的绝对数依然较低,其增长呈定势。
根据普查资料,34岁以前各组的离婚人口比例,无论男女,1990年平均已超过1982年的相应水平,女性增幅较大。以25岁―29岁组起,1990年男性各年龄组的离婚比例低于1982年,但女性1990年40―59岁离婚比例却明显高于1982年。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与1999年的统计看,1995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共计35012对,1999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达37566对。1999年比1995年离婚对数多2554对(注:数据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河北省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离婚的对数1990年为10010,1995年为11163,1996年为12445,1997年为13681,1998年为15344。1998年准予离婚登记的对数比1990年多5334对(注: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河北经济统计年鉴》(1999年卷)。)。这说明河北省的婚姻状况基本上是平稳的,但离婚率仍呈上升之趋向。
4.关于妇女婚姻家庭自主权状况之调查。
所谓自主权利是指实现个人目标之能力,即个人有权决定自身行为的权利。婚姻自主权则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个人有支配、决定感情与器官的权利,即有权决定结婚、与谁结婚、结婚方式、性、生育及选择离婚、离婚方式等方面的权利。一般而言,包括初婚决定权、夫妻性生活自主权、生育决策权和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婚姻家庭自主权是衡量妇女自主权及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一个重要测量指标。在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中,结婚宗旨主要是为传宗接代,是基于以经济利益之考虑,婚姻与爱是分离的,男女没有自由选择伴侣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机会与权利。
(1)妇女婚姻自主权之调查。
根据本次问卷调查显示,中国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比例较高,表明当代妇女与男子结婚决定权基本平衡,但仍存在着城乡与性别间的差别。城市男性决定权较城市女性比例高。农村男性结婚决定权的比例较农村妇女高。城市男性婚姻自主权的比例高于农村男性。中国妇女婚姻自主权,很多是在父母、家人及他人的认同下实现的。
(2)中国妇女的择偶模式。
择偶是建立婚姻的前提,择偶方式从一个微观视角可反映出婚姻家庭关系的层次。尽管影响交往的各种因素随着时代的变迁有所变化,但择偶方式对婚姻自主的程度与质量仍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次调查中,自由恋爱的共占20%,父母包办的占3.89%,别人介绍的占45.5%,通过征婚的占1.62%,其他方式占0.97%。这说明我国的自主婚占相当比例,是主流,但是自主婚的充分实现还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从自主婚实现的质量来看还有待提高,一些包办婚还存在。调查显示经人介绍成婚的占比例最大,说明择偶途径的狭窄。要真正地提高婚姻质量,拓宽择偶途径也是重要举措之一。
(3)关于结婚动机之调查。
笔者设计的问题依次是:经济、感情、习惯、逃避孤独、其他。其中选择“感情”的共514人,占56.92%,其比例最高。以年龄界分选择“感情”的,25岁以下占4.8%,25岁―30岁占16.1%,40岁―45岁占16.9%,45岁以上占8.19%。说明中青年人对婚姻中的感情要求很高。在婚姻中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感情、重视感情,说明感情因素在婚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少数婚姻,是基于经济、习惯等因素建立的。调查说明女性较男性更注重感情在婚姻中的位置,这与社会及男性对女性的价值定位有一定的关联。男性选择感情的占男性总数的54.92%,女性选择感情的占女性总数的57.82%,比男性高出3.10百分点;城市选择感情的较农村的比例高。城市居民选择感情的占城市总人数的61.02%;农村为55.32%;选择感情为结婚动机的城市比农村高出5.7个百分点。这说明在结婚的动机方面尚有性别之间及城乡间的差别,结婚动机不纯或有瑕疵也是影响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主要障碍之一。
5.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比例。
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在903名被调查者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共266人,占调查总数的29.45%,占妇女总数的43.7%;其中城市女性为77人,占8.52%,占城市妇女总数的46.39%;农村妇女为189人,占20.9%,占农村妇女总数的42.3%。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显然高于男性。调查还表明文化层次较高的女性也受到家庭暴力之侵犯。遭受家庭暴力大专以上的女性占16.92%;高中以上的女性占34.59%;初中文化的女性占45.86%;小学文化的女性占6.36%。本次调查说明尽管家庭暴力与受虐者的文化程度及区域有一定关联,即文化程度越高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越低,城市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低于农村妇女。但本次调查同时说明,城市妇女与文化素质较高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不容忽略。
从河北省各级妇联受理的来信来访看,尽管维护妇女权益之工作取得很大成就,但夫权思想、男尊女卑等封建观念在某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例如:1999年度河北省妇联统计县以上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的占了信访总数的54.22%,反映家庭暴力的占婚姻家庭类的9.32%。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解体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6.妇女家庭结构变迁之调查。
(1)家庭结构模式之调查。
1990年中国各种家庭类型模式日趋多样,单身家庭与四代同堂家庭并存。在中国单人户家庭占家庭总数的6.32%,与发展中国家的单人户家庭水平接近。如印度1990年为5.5%,但低于发达国家。&n
bsp;如美国1980年为22%,加拿大1986年为21.5,法国1982年为24.6%,瑞典1980年为32.8%(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页。)。本次调查显示核心家庭占56.4%,与中国妇女地位调查结果相吻合。中国核心家庭占家庭总数的67.31%,其中父母与未成年人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57.81%,这是中国家庭之主体。在核心家庭中,不完全核心家庭的比重低,如单亲父亲与子女占1.83%,单亲母亲与子女占3.18%。反映出中国离婚率较低,及男性再婚率高于女性之现实,也反映出在中国夫妻离婚后,子女多随母亲生活的现实。本次抽样调查住所状况:夫妻独立居住的共509人,占56.43%;住女方家的共45人,占4.98%;住男方家的共357人,占39.58%。反映中国家庭日趋小型化、独立化,家庭关系简单化,也说明中国传统的男娶女嫁的婚嫁模式仍占有相当的市场。住所决定权以夫妻共同商量的占绝大多数,说明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但仍可看出男性在住房问题上的决定权处于优势位置的倾向。
(2)男女平等的家庭模式成为重多人的选择。
家庭模式是妇女婚姻家庭地位高低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本次调查选择“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的共232人,占25.69%。其中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反映出男女两性之间在此问题上的统一与对立;选择“女主外、男主内”共38人,占4.20%;选择“男女平等”家庭模式的共408人,占45.18%;从区域上看,城市居民选择男女平等的家庭模式较农村高出6.4个百分点。家庭模式对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位序有直接的影响。调查说明男女平等的意识在城市有更深刻的渗透。
7.中国妇女生育动机及生育行为上的决定权。
据1998年千分之二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分析,中国农村妇女在一生中生育3个和2个孩子的比例从1979年的76%下降到1987年的52%。1990年人口普查结果表明1989年三孩以上的出生数占总出生数的19.32%,生育率达到2.3。经过20年的生育转变,中国的生育率,从整体上而言,已降到更替水平。这次抽样调查,反映出人们的生育观的变化,也反映出男女两性对待生育问题之差异。
(1)本次问卷调查:已婚者共831人,占调查的92%;未育的共123人,占13.62%;一个子女的共467人,占56.71%;两个子女的共218人,占24.14%;三个以上子女共59人,占6.53%。
(2)生育目的以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居多。选择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共378人,占调查总数的41.86%。由于中国无固定的养老金,养儿防老仍是很多农民的普遍心理。本次调查显示在城市这种生育目的也是较突出的。本次调查农村男性持这一生育目的的共89人,占调查总数的9.85%,占农村男性总数的42.99%。农村女性共195人,占调查总数的21.59%,占农村女性总数的44.11%;城市男性共31人,占调查总数的3.43%,占城市男性总数的35.22%。城市女性共63人,占调查总数的6.98%,占城市女性总数的37.95%。由此可以看出在生育目的上性别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而这种差别与传统的观念、文化构成及家庭模式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3)实施计划生育措施之调查。调查显示,在生育决策权上,妇女的决定意识在增强。就总体而言,丈夫的决策权高于妻子,妻子并未完全享有与丈夫平等的决策权。因此笔者认为妻子完全决定自己是否生育的时代尚未到来。
从采取措施而言,妻子采取节育措施的共576人,占已婚者的69.31%;丈夫采取措施的仅75人,占已婚者的9.02%。由此可以看出妻子采取措施的比例比丈夫高出60.09个百分点,远远高于丈夫。这说明在此问题上还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从此现实出发,笔者认为立法上强调中国家庭生育意愿之问题,必须考虑夫妻双方之因素,要深化计划生育之政策,不只是要提倡晚婚,更要坚决落实晚育措施。此外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生育上的性别平等更趋于现实,对生育问题的社会综合治理也是不容轻视的。其一,生育上的性别平等是女性家庭及社会上的地位与男性平等的重要前提;其二,转变人们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生育观。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8.关于对婚外恋的态度的调查。
本次调查问题的设计是:对婚外恋态度依次是反对、无所谓、理解、正常、说不清。女性持反对态度的共230人,占女性总数的37.8%;男性持反对态度的共156人,占男性总数的52.9%。本次调查说明男性对此问题的反映从绝对比值而言高于女性,这表明男性对女性贞洁的要求仍是很高的。
9.关于妇女财产权利之调查。
(1)本次调查显示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方面,双方共同决策的比例,在城市为77.72%,高于以妻子6.7%或丈夫15.54%为主的比例;在农村双方共同决策的比例为71.30%,高于以妻子6.38%或丈夫22.32%为主的比例。家庭存款等经济的决定权上,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的比例在城市是83.85%,高于妻子16.15%或丈夫12.5%的单方面的决定权;在农村夫妻共同协商的比例64.66%,高于妻子18.26%或丈夫17.06%的单方决定权。
(2)在买衣服和其他非生活必需的消费上在农村家庭中子女的消费占36.87%,妻子的消费占28.12%,丈夫的消费占18.04%,说不清的占16.98%;在城市家庭中子女的消费占45.93%,妻子的消费占46.67%,丈夫的消费占4.81%,说不清的2.60%。
(3)对女性财产权利重视程度的评估。
调查显示,在农村选择女性的财产权利很受重视的占16.21%,受重视占57.89%,不受重视的17.29%,不太重视的占15.79%;在城市选择女性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16.18%受重视的占65.20%,不重视的11.27%,不太重视的占7.35%;大专以上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24.29%,受重视的占62.71%,不重视的6.21%,不太重视的占6.78%;高中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20.16%,受重视的占56.98%,不重视的占9.35%,不太重视的占13.57%;初中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14.15%,受重视的占58.04%,不重视的12.19%,不太重视的占15.61%;小学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6.52%,受重视的占43.48%,不重视的占
15.22%,不太重视的占34.78%。妇女的财产权利在家庭中的重视程度与区域及文化水平有密切的关联。城市中的妇女及文化程度高的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受重视的程度相对要高。
10.有关婚姻家庭质量之调查。
(1)婚后感情交流之调查。
在城市选择夫妻间经常沟通感情的共104人,占已婚的12.51%,占城市总数的40.94%。偶尔沟通感情的共74人,占已婚的8.9%,占城市总数的29.13%,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共4人,占已婚的0.48%,占城市总数的1.57%;在农村经常沟通感情的250人,占已婚的30.08%,占农村总数的38.52%,偶尔沟通感情的201人,占已婚的24.18%,占农村总数的30.97%,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31人,占已婚的3.73%,占农村总数的4.77%。婚后感情的交流程度是直接影响婚姻质量的一个因素。由此看出加强夫妻之间交流是夫妻感情融洽的手段之一。
(3)关于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因素之调查。
认为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因素依次为感情、责任、子女、经济、道德。选择感情的占多数(参见表一)。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感情是维持婚姻的最重要的因素,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维持婚姻的因素非单一的,包含着道德、责任与子女等因素,这也是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我国婚姻的现实,不能过于超前。
表一
经济 责任 感情 子女 道德
农村 8.31% 21.72% 69.97% 14.74% 4.82%
城市 15.29% 15.70% 47.52% 9.90% 12.39%
男性 5.42% 14.58% 50% 9.17% 20.83%
女性 5.68% 21.68% 53.89% 11.58% 7.16%
(4)婚后夫妻对婚姻的态度。
在“婚后你是否想过离婚的问题”上,男性选择经常的占16.48%,选择偶尔的占5.05%,选择从来没有的占12.39%;女性的上述选择依次为2.16%,5.65%,34.53%;在城市选择经常的占城市人数的2.72%,选择偶尔的占17.71%,选择从来没有的占16.53%;在农村对上述的选择依次为的4.16%,7.85%,3.74%。在城市相对而言较为注重感情的培育。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男女两性的心理差异,男女对婚后的感情也有不同评价。这也反映出高稳定下的中国婚姻内在的不稳定的问题,只有提高婚姻质量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隐患。
(5)对夫妻性生活满意度之调查。
这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在1150份问卷中,男性选择很满意的占44.06%,选择满意的占47.45%,选择一般的4.41%,选择厌倦的0.34%,选择不满意的3.73%;女性对上述问题的选择依次为35.03%,39.47%,16.11%,2.30%,7.07%,男女两性对性生活的满意度是有差异的。这与两性观念的差异与社会对男女的性价值观的要求不同有一定关系。城市与农村对此问题的选择也是有落差的。城市依次的选择为21.47%,33.18%,34.97%,0.61%,4.91%;农村对此问题的选择依次为20.33%,40.93%,30.64%,1.95%,6.13%。笔者没有具体设计性生活满意度的指标,但从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看,我们可以看出提高人们相关的知识,是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
六、对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评价
调查显示多数女性肯定自己在家庭中具有较高或很高地位。从年龄上比较,中年女性家庭地位最高。从文化程度上而言,文化程度较高的女性感受到自己的家庭地位高或很高,明显高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女性。大专以上女性认为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很高占38.14%,高占50.85%,较高占25.42%,一般占27.97%,低占16.95%,较低占5.93%,很低占3.39%;高中文化的选择结果依次为35.66%,46.31%,27.87%,8.20%,13.52%,3.28%,0.82%;初中文化的选择依次为20.77%,40.10%,37.2%,35.27%,3.86%,2.90%,1.45%;小学文化的选择依次为8.82%,11.76%,22.35%,8.82%,64.71%,8.82%,23.53%。笔者认为文化层次与妇女对自己在家庭中地位的评价有一定的关联。文化程度较高的女性认为自己家庭地位较高,认为自己在家庭中处于较低或很低地位的人所占比例极小。相反文化程度较低的女性对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就没有那么乐观。但总体而言女性的家庭地位的自我肯定还是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说明新中国成立后女性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不仅在社会上有了一席之地,其家庭地位也因此而上升。因此笔者认为妇女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及经济地位是有密切关联的。影响中国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关键因素包括女性社会地位、女性经济收入、区域文化特点、家庭结构、夫妻感情、妇女文化程度、职业地位、经济收入等。女性的综合素质越高,其家庭地位越高,城镇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高于农村妇女地位。
七、关于缩小中国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差距的对策与建议
这次调查只是这个项目的一个部分。通过调查可以看到中国妇女的地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妇女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随着时代的变迁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由于传统观念束缚,女性的自我认识能力较弱,重男轻女的观念及夫权思想还有一定的残余,法律规定的笼统及执法上的女性意识的淡漠,使我们看到女性家庭地位虽有提高,但却低于男性。“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仍是家庭的主流。这预示中国家庭中男女之间实现法律的平等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与城市妇女相比较,农村女性的家庭地位相对低些。农村妇女要实现自我价值目前尚有一定困难。中国婚姻法第2条、第9条至第14条、第18条对男女平等及夫妻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中国妇女法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作了更为具体之规定。但法律条款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认为要缩小中国妇女法律条款与实践中的差距须注意几个问题:
(一)实行灵活的就业机制。
如实行弹性的工作制、非全时工作制、阶段就业制等,以减轻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强度。在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妇女既要参加社会劳动,又要承担家务及生育上的压力。从法律上保证实行灵活就业机制,以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害。
(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建议设立女性生育补偿基金制度,应将生育看成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保证妇女在生育期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时间精力,这是社会进步之表现。它可以将目前一些妇女在岗不在业的行为公开化,使企、事业单位在雇佣女工时因生育而造成的损失与开支尽可能由社会统一负担,中国目前已有些城市开始实施了这项改革,但显然离实践的要求距离很大。
(三)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
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妇女地位在现实中失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不否认这样一个现实,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导致了严重的性别职业分化及贫富差距增长。与男性相比,中国女性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女性的社会与家庭地位开始滑落,大批女工被列为编余人员,一些妇女开始回归家庭,把家庭与婚姻作为自己的寄托与支柱。妇女在经济上重新依附于男性,无疑是妇女家庭地位开始下降的一个信号。已滞后社会发展的婚姻家庭法与有关法律,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已显得力不从心,笔者认为完善相关法律是缩小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法律与实践差别的重要措施。
1.加强、加快生育方面立法工作,避免人口盲目增长,使女性生育质量与健康得到足够重视。
2.从立法上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3.修改现行婚姻家庭法,充实有关内容条款,体现妇女权益的保障势在必行。令人欣慰的是在修订现行婚姻家庭法时,立法者始终关注和倾听妇女的声音。笔者认为将妇女权益渗透到婚姻家庭法中是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步骤。国际上一些女权主义者尖锐地指出:“法律是男性主宰结构的一部分,它的等级、组织、对抗形式和抽象解决相互冲突的权利的宗旨,使得法律成为父权式的机制――法律的语言和意象强调其男子主义;法律主张传统上与男子相关联的理性、客观性和抽象性,而与此相对立的则是妇女活动范围的情感性、主观性及情景思维的界定。”(注:黄列:《妇女与国际人权法》,载《外国法译评》,1996第4期。)这一观点虽有点激进但是不能否认带有夫权色彩的法律,常常忽略了妇女的声音。笔者认为,社会上潜在的不利因素及妇女权利的笼统化、公式化使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现十分微弱,在修改现行婚姻家庭法时,只有突破法律上的性别结构,并考虑到女性的现实状况,才能使妇女的法律定位更为科学。
关于修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建议:
(1)建议补充和完善基本原则。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中国传统的掩饰家庭暴力的观念已受到强烈冲击。2000年4月全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6.1%的人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应加以制裁”(注:全国妇联:《家庭暴力轻的也应法治――全国妇联对〈婚姻法〉提出修改建议(二)》,《中国妇女报》,2000年8月28日第1版。)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在家庭中的人格与尊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采取有效法律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目前新婚姻家庭法草案已增设这一规定,这是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次重要突破,然而因其过于粗简,操作性微弱,真正落实这一原则尚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立法上应科学界定这一概念。目前有许多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人身权的强暴行为上,未能科学地揭示家庭暴力之内涵。因为性别岐视对妇女身体上造成损伤较为明显,然而精神上的损伤因其隐蔽性而较少有记录,但事实上对妇女人身的伤害常伴随着对其精神上的伤害。因此要科学地诠释家庭暴力之内涵,须将对受虐者的人格、精神上的损害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视野。《全国妇联关于修订〈婚姻法〉全国民众意愿调查报告》中指出:“91.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应当包括精神虐待”。(注:全国妇联:《家庭暴力应当制裁――全国妇联关于修订〈婚姻法〉全国民众意愿调查报告之三》,《中国妇女报》,2000年8月3日。)笔者认为所谓“家庭暴力是指施虐者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伤害或凌辱等强暴行为,从而使受虐者屈从于施虐者。”笔者认为要真正消除家庭暴力须在法律上制定相应的措施,否则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将形同虚设。
(2)增设国家保护与指导婚姻家庭原则。
中国妇女承受着社会、家庭与精神上的多重压力,传统文化教育对妇女人格的渗透,使中国女性对挫折的心理耐受能力低于男性。由于缺乏科学引导,致使一些女性在遭遇情感挫折后因无法走出困惑而踏上不归路。笔者认为设此原则,可突出婚姻家庭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要使婚姻家庭朝着健康文明方向发展,应建立专门的保护、指导婚姻家庭的研究指导中心,以减少妇女家庭与精神负担。
(3)建议增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之原则。
目前离婚案件中,强调个人本位主义的倾向十分严重。据河北省邯郸市妇联1997年、1998年的信访显示,因第三者介入引发的婚姻纠纷的分别占婚姻家庭方面上访量的30%、25%。增设这一原则,可防止人们滥用婚姻自由权。
(4)建议适当拓宽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
建议增设夫妻有同居义务和终止同居义务之条款。新婚姻法将肯定夫妻有同居义务,但笔者认为为防止、扼止家庭暴力及婚内性侵犯,增设终止夫妻同居的条款极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离婚诉讼,离婚妇女被毁容、被残害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所以允许夫妻在一定情势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是必要的。
(5)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
第一,应制订配套的法律措施,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
在协议离婚中,侵犯妇女财产权利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女方作为原告的占离婚案件的60%,为早日摆脱不幸的婚姻,妇女往往放弃了财产权利。新婚姻法将离婚申请到批准的日期作了延长,但在如何避免妇女财产权利受损方面未有切实措施。笔者认为应设立财产登记与审查制度(注:李秀华:《修改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之研究》,载《女性与社会文化演进》,东西事业文化公司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34页、135页。)。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应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予以审查。
第二,建议科学界定离婚之标准。
笔者同意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但认为不应冲击感情在婚姻破裂中的主导地位,如果人为限制离婚,不仅会使婚姻质量大打折扣,且会使妇女在所谓合法婚姻内受到身体与精神的双重伤害。
第三,建议增设离婚之法定事由。
第四,建议细化离婚妇女住房权之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证实,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女方无房居住而未能判决离婚的占一定比例。要走出离婚之误区,必须改善夫妻在住房中的被动地位。笔者认为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居住权、承租权等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款,规定在新婚姻家庭法中,以弥补现行法律之不足。在住房与市场接轨的情况下,应考虑我国多数家庭中男强女弱的经济状况,注意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建议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占一定比例。在上述类型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身心倍受伤害,由于我国
法律对此类案件未作处罚与补偿规定,无过错方常常得不到任何补偿。因男方有过错而女方被迫提出离婚的占相当的比重,在破碎的婚姻中,女性的身体及至心灵所受的伤害通常重于男性,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在财产分割上注重对无过错一方予以补偿,有利于预防与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有助于使无过错方在物质上、精神上寻求公正与补偿。笔者认为从一定程度上而言,精神上的补偿更为重要,在增设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确定赔偿金的下线,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注:李秀华:《改革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之法理研究》,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第15页。)。
4.加强执法环节、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及强化执法者的女性意识也很重要。
篇3:公民法律意识与婚姻家庭暴力
造成家庭暴力如此泛滥的原因一般会有这几个方面:一是性格问题, 社会的进步导致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闪婚闪离, 在双方性格上没有完全熟悉的情况下草率的登记结婚;二是经济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越发的尖锐起来;三是外遇问题, 这种问题一般发生在男性身上, 外遇问题同时也是导致家暴最多的原因;四是工作压力, 在经济高速发展下, 男性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往往会选择对妇女实施暴力以疏解工作方面的压力;五是男性有嗜酒等不良习惯;以上原因都会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那么, 为什么家庭暴力屡禁不止, 而且还有上升的态势呢?首先就是因为现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危害性。从妇女方面看, 大部分受到丈夫虐待的妇女都曾向她们的娘家及当地居委会求助过, 但因为受暴者与施暴者是夫妻关系, 我国有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 执法者总以这句话为借口一推了之, 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常常持消极态度。即便有时处理, 最多也只是对丈夫进行批评教育, 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罚。
婚姻家庭矛盾的隐私性, 使人们信奉“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家庭中妇女不说, 外人也就不会去主动打探, 使家庭暴力经常成为“邻里间不问, 单位上不管, 法院不愿理”的“三不”行为, 即使人们碰到暴力场面, 对施暴者加以劝阻, 也往往持息事宁人、不作褒贬的中立态度。
从男性方面看, 男权主义致使许多男性不能容忍妻子外出参加社会交际活动或者比自己有本事, 往往认为老婆是自己的, 可以“任我打任我骂”, 打老婆是自己的家事, 并不违反法律。而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在许多妇女的脑子里已根深蒂固, 对丈夫的拳脚相加, 妇女们习惯于逆来顺受, 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没有什么顾及。
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既有历史问题的原因, 也有现实社会问题的原因;怎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和加强执法力度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并不完善, 没有制定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律法规, 这对于完善我国反家暴法非常有必要。如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同时加强执法力度,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控制家庭暴力应当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法律机关和社会公益团体的职能, 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引导作用。
二、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
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家庭暴力的危害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 还会给社会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法制教育活动, 从根本上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 使群众都认识到家庭暴力也必须用法律武器来捍卫。惩罚家庭暴力加害者, 救助受害者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固然很重要, 但是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因此, 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家庭地位, 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基础;同时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人格保护意识;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 家庭成员要树立人权平等的意识, 建立一个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三、建立专业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保护和援助受害者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具规模。但是, 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案件中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的被告人, 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援助对象, 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负担不起法律诉讼的费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 一方面要惩罚施暴者, 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的心理。因此, 建立专业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非常有必要。
四、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家庭暴力是造成家庭、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我国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执法打击力度, 将它纳入我国法律治理范畴。当前我国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地在农村和社区, 加强农村和社区防范和化解家庭暴力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并且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疏导。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实施家庭暴力是施暴者的一种发泄行为, 而这种发泄行为主要来源于内心的压抑或其他不良因素。
篇4:婚姻与家庭调查报告
今年年初,在大多数中国家庭正忙着准备年货、迎接春节的时候,34岁的朱婷(化名)却一点儿也没有过年的喜悦心情,她成了一位单亲妈妈,让她感到郁闷的是,与她关系最为要好的闺蜜并不支持她离婚,反而还怪她是“自找”的。
“我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朱婷这样描述自己当时的感受。朱婷觉得,她的离婚“导火索”从表面上看是因为孩子,实际上却是丈夫在“找茬”,因为“闹离婚”的时候,丈夫总是指责她,“除了孩子,对什么都不管不顾”。但朱婷坚持认为,“母亲就应该把孩子放在第一位,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一边是夫妻关系,一边是亲子关系。每一个结婚生子的人,都要面对着这两个关系的处理问题。一面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爱人,一面是上天赐予自己和爱人的最珍贵礼物——孩子,究竟应该把谁放在第一位?
口头上“爱人第一”,行为上“孩子第一”
6年前的朱婷,还是亲朋好友们眼中的“贤妻”,勤快、能干、对丈夫照顾有加、对公婆也很孝顺。但自从有了孩子以后,她似乎就变了,不仅不再温柔地过问丈夫的冷暖,就连和丈夫的交流时间她都会把控得相当“吝啬”,她把心思都扑到了孩子身上,把几乎全部的业余时间都给了孩子。
朱婷和丈夫婚姻的最终“破裂”,也是缘于他们对待孩子问题的分歧上。朱婷的婆婆生病住院,还做了一场大手术,亲友们纷纷去医院探望,唯独朱婷和孩子没有去,丈夫“忍无可忍”,便发了火,让朱婷带着女儿去看妈妈、看奶奶,5岁的女儿不懂事,闹着要出去和小朋友们一起玩,不肯去看奶奶,丈夫一巴掌打在女儿身上,孩子一哭,朱婷更是觉得受到了莫大的委屈,张口甩出一句“我要离婚!”
朱婷的离婚并没有得到闺蜜的同情,闺蜜告诉朱婷,在家庭中,最重要的永远都是夫妻关系,她应该重视并考虑丈夫的感受。
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究竟哪个更应该“往前排”?由《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并会同有关专家及机构而进行的“2015中国幸福小康指数”之“2015婚姻家庭幸福感调查”将此问题抛给了广大受访者:在常见的家庭关系中,您认为最重要的是哪种?
在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8个选项中,认可夫妻关系排在首位的人最多,占比46.7%;其次是婆媳关系,占比23.1%;再次才是亲子关系,占比11.7%。
不过,如果你据此认为大部分人真的都会把夫妻关系放在第一位的话,那么你就错了。朱婷的闺蜜在劝导她的时候,还说了一句话,“哪怕你行为上每次都把孩子放到第一位,在口头上也一定要把爱人放到第一位。”
朱婷的闺蜜有着令朋友们羡慕的婚姻家庭生活,她结婚9年了,还会时不时地为老公制造些“浪漫”,而她的老公也愿意“粘”着她,两个人在一起总有聊不完的话题,他们两口子还养育了一对儿女。朱婷有时候也会向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闺蜜讨教,闺蜜透露的“幸福秘笈”之一,便是全家人在一起的时候,她会常对孩子们说,“你们和你们的爸爸一样勤劳”、“你们和你们的爸爸一样细心”之类的话,她会在孩子们面前表现出对孩子们爸爸的欣赏与推崇。
虽然在口头上会绝对地“爱人第一”,但朱婷的闺蜜并不否认,她也常常在行动上坚持“孩子第一”,“孩子毕竟是家庭的希望,尤其是在孩子3岁之前的时候,给予他们无条件的爱很重要。”但与朱婷不同的是,朱婷的闺蜜有着自己的原则,对孩子绝对不娇惯、不溺爱,只有在孩子有适时的、正确的、合理的需要时,她才会优先满足孩子的需要。
在“2015婚姻家庭幸福感调查”中,至少有两道题目的调查结果可以说明,大部分人虽然在观念中、口头上把夫妻关系放在了首位,但在实际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却不自觉地就把孩子摆在了第一位。
在舒适的住房条件、可观的收入、健康可爱的孩子、和谐的性生活、婆媳和平相处、门当户对、相互忠诚、分担家务活、经常聊天这9个幸福婚姻的要素中,受访者最为看重的是“健康可爱的孩子”,其次才是与夫妻关系有关联的“相互忠诚”。
在已婚受访者们选出的影响婚姻幸福感的十大因素中,“孩子”与“夫妻二人间的情感”均以39.1%的得票率并列排在第一位,另外的八项因素是:收入(38.8%)、婆媳关系(32.1%)、性生活(24.7%)、住房(23.4%)、相互忠诚(22.1%)、沟通理解的意愿和能力(19.7%)、家务工作分配(15.1%)、对方与自己家人的关系(11%)。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中国幸福小康指数”之“2014婚恋幸福感调查”中,“夫妻二人间的情感”(68.6%)以当仁不让的优势排在首位,而“孩子”(29.3%)仅排名第六。
对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问题,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304医院心身医学门诊主任、资深心理师彭国球总结了一句话:“家庭要以夫妻为中心。”他具体解释道,孩子是夫妻情感的结晶和传承,而不是家庭的中心,因此家庭的重点应该是夫妻关系,而不是亲子关系。
那么夫妻关系的重点应该是什么呢?彭国球也总结了一句话,“夫妻要以情感为中心。”
婚龄3年以下者最幸福
“您觉得自己的婚姻幸福吗?”对于这个问题,已婚的受访者们会给出怎样的答案?“2015婚姻家庭幸福感调查”显示,七成人(74.6%)表示幸福,其中54.5%的人觉得“比较幸福”,20.1%的人觉得“非常幸福”;19.7%的人觉得“不好说”;5.7%的人表示不幸福,其中4.7%的人感到“不太幸福”,1%的人感到“很不幸福”。
国际幸福关系研究院常务院长、中国婚姻家庭工作联合会会长、维情国际婚姻医院情感诊所连锁集团董事长舒心在工作中经常会接触到一些婚姻不幸福的来访者,据他介绍,这些人婚姻不幸福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经济问题,主要表现在消费上,打个比方,有的家庭里妻子挣钱少但却花钱如流水,长期下去,丈夫就会“不爽”,容易出现夫妻矛盾;二是情感问题,这也是最近几年越来越突出的问题,第三者插足的问题相当严重,“在我们维情国际婚姻医院帮助过的人群里,有80%的女性都遭遇过丈夫有外遇这一问题的困扰,在过去的家庭里,女性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以拎起箱子、拿着衣服就离开家庭,但现代社会,离婚在很大程度上都面临着经济损失和财产重组的问题,所以女性遇到这个问题后,往往要经历痛苦、煎熬与挣扎,第三者插足的问题就像婚姻中的肿瘤,若不切除掉,必然会不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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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不同婚龄受访者的感受进行单独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婚龄3年以下者幸福感受最强,婚龄7~10年者幸福感最低。若以5分为满分,婚龄3年以下受访者的幸福指数为4.16分;婚龄3~7年受访者的幸福指数为3.78分;婚龄7~10年受访者的幸福指数为3.43分;婚龄10年以上受访者的幸福指数为3.64分。
对于“七年之痒”这个词,中国公众并不会感到陌生,“七年之痒”一般是指人们的爱情或婚姻生活到了第七个年头,可能会因爱情或婚姻生活的平淡而感到无聊乏味,达到倦怠期,可能要经历一次危机的考验。“七年之痒”真的存在吗?在舒心看来,过去二三十年前,“七年之痒”还是存在的,因为那时候大多数人结婚后会比较早地要小孩,有了孩子以后,就会把注意力放在照顾孩子的事情上,等到孩子上了学,婚姻矛盾才逐渐出现,而现在的“421”家庭,1个孩子的周围有4个老人、2个大人,孩子不愁没人带,没有了对照顾孩子的担忧,“七年之痒”也就相应地不存在了,“不过,‘痒’却并没有真的消失,而是出现的时间提前了,有的是‘两年之痒’,有的是‘三年之痒’,甚至还有很多人出现了‘当年之痒’。”至于“当年痒”的原因,舒心分析道,这是因为爱情的有效期只有18个月,基本上到了结婚的时候,爱情都已经“失效”了。
不过,“2015婚姻家庭幸福感调查”显示,大部分婚龄3年以下的受访者还是非常看重夫妻情感的。他们普遍认为,影响婚姻幸福感的首要因素是夫妻二人间的情感,其次是收入,再次是孩子,婆媳关系、住房则分列第四、五位。
“2015婚姻家庭幸福感调查”发现,不同婚龄的受访者对于影响婚姻幸福感的因素选择并不一样。婚龄3~7年的受访者普遍认为,影响婚姻幸福感的首要因素是孩子,其次是收入,再次是夫妻二人间的情感,婆媳关系、性生活则分列第四、五位。婚龄7~10年的受访者普遍认为,影响婚姻幸福感的首要因素是孩子,其次是夫妻二人间的情感,再次是性生活,收入、婆媳关系则分列第四、五位。婚龄10年以上的受访者普遍认为,影响婚姻幸福感的首要因素是收入,其次是住房,再次是孩子,婆媳关系、夫妻二人间的情感则分列第四、五位。
两成人经历过“离婚风波”
在当下社会,离婚率不断走高,也是婚姻家庭生活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
粗离婚率,即离婚对数与平均人口数之比。据公开报道,粗离婚率发布十余年来,只有2002年一年降低,从2003年至今已连续12年递增。
“2015婚姻家庭幸福感调查”结果显示,26.8%的受访者在结婚以后经历过离婚风波。
“我认为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离婚问题。一方面,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因此不能说离婚率越高、社会就越糟糕;另一方面,这个家庭因为什么而解体,也就是离婚原因,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考虑离婚问题的重要参数。”
“2015婚姻家庭幸福感调查”显示,在导致人们产生离婚想法的因素中,对方出轨排位第一,家庭暴力排位第二,性格不合排位第三,婆媳关系不和睦排位第四,对方有不良嗜好排位第五。
彭国球认为,如果真的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性格不合,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确实有差异,导致双方不能很好地生活在一起,那么离婚也是一件好事,离婚之后每个人还可以去寻找各自的幸福。
维情国际婚姻医院有一套科学诊断究竟应不应该离婚的流程,这是一套被称作“三无婚姻”的分析诊断标准。据舒心介绍,“三无”之一,是“无性婚姻”,无性婚姻被评定为不健康的婚姻,建议有两种治疗方案,一种是针对身体问题的药物治疗,另一种是针对心理抗拒、压力过大、没有“性趣”的心理治疗;“三无”之二,是“无爱婚姻”,严格来讲被定义为不道德的婚姻,因为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这种情况有的是因为自己贪图虚荣、贪图富贵、贪图享受造成的,有的是受到了欺骗和利用,这是一种“空壳”的婚姻,特点是一个人生病时另一个人不会关心,一个人在厨房里不小心把手切破了另一个人也不会来过问,若是这种情况,则建议进行爱的能力的提升,爱又包括两种,情爱和性爱;“三无”之三,是“无益婚姻”,无益婚姻是有害的婚姻,也是死亡的婚姻,一旦进入无益的婚姻,则建议尽快离婚。
创办于2001年的维情国际婚姻医院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目前每天都会有3000多人进入我们的网站,有200多人会和我们的咨询师进行互动交流并愿意付费,获得我们的帮助。”据舒心介绍,维情国际婚姻医院的主要服务对象包括离婚前、离婚中和离婚后这三种人,他发现,一部分人在离婚后会出现“离婚后遗症”,主要表现为孤独和报复。正因为有这类现象的存在,帮助离婚的人们做到“离婚不吃亏、离婚不伤害、离婚不后悔”,才显得格外重要。
作为一家专为准离婚人士提供维情劝和服务的机构的创始人,舒心又是怎样看待离婚问题的呢?他说,离婚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这种自由一定是有限的自由,不能是无法无天的自由,更必须不能成为一个人盲目的自由。
彭国球也认为,“不负责任的离婚是不能倡导的。从整个社会来说,是绝不能倡导离婚的。每个人走进婚姻殿堂都应该带着一种责任感,这种责任不仅仅是为了寻求自己的快乐,更是应该和对方一起进步,比翼双飞、白头偕老,经营出美满的婚姻生活。”
如何建设你的家?
家与幸福,这两个词在许多中国人的思想观念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2014中国幸福小康指数”和“2015中国幸福小康指数”调查均显示,中国人对于家庭显得非常重视,提及“幸福”二字,首先想到“家”的受访者最多,家庭和睦、家人团聚、婚姻美满、与家人在一起、家和万事兴,等等,是很多中国人的“幸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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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幸福小康指数”之“2015婚姻家庭幸福感调查”显示,17.3%的人觉得自己的家庭非常幸福,48.3%的人觉得自己的家庭比较幸福,8.2%的人觉得自己的家庭不太幸福,1.2%的人觉得自己的更庭非常不幸福,还有25%的人觉得自己家庭的幸福程度只能用一般来形容。
家庭建设问题不容忽视。今年2月17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举行的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如何建设好自己的家庭?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认为“家庭要以夫妻为中心,夫妻要以情感为中心”的彭国球还说了一句话,“社会要以家庭为中心。”在彭国球看来,社会的发展应该以家庭建设为中心,而不是城市建设,因为即便是城市建设得再好,如果这个城市里居住的家庭成员们都不幸福,那么这个城市的发展也是糟糕的。
“从大的层面上来说,国家和社会要重视每个家庭的幸福状态;从小的层面上来说,每个家庭成员都要牢牢记住家和万事兴这几个字。”彭国球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恩爱、同心同德,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应该为孩子创造一个成长、成人、成才的良好土壤,遵循孩子的成长规律,做到科学教养。
在舒心看来,夫妻双方在一起的时候,要绝对地理解、尊重、包容对方。“既要抬头、又要低头,还要做到平视。”舒心具体解释说,“抬头是为了看看对方目前是什么状态、什么心情。低头是要想想自己的过错,想想自己为对方付出了什么。平等是平视,即夫妻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应该是平等的,既不需要仰视对方,又不需要俯视对方,实际上平视是能创造出安全感的,有了安全感,才会产生幸福感;如果成天提心吊胆,没有安全感,幸福感就会很难建立。”
北京会明成长咨询中心业务督导、首席心理咨询专家孙月芬为“家庭建设”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建议。一是夫妻既要处理好自己与配偶父母的关系,又要有意识地为配偶创造与自己父母亲近的机会。二是夫妻双方要学会换位,每个人都有三种不同的状态,即有担当、有责任感的“父母状态”,能够心平气和与人交流的“成人状态”和自由散漫、爱撒娇、可爱却有一定依赖性的“小孩状态”,当一个人呈现出小孩状态的时候,另一个人就要善于用父母的状态和配偶交流。三是要用对方最需要的方式来表达爱,爱至少有五种方式,有人需要肯定的言辞,有人享受被服务的感觉,有人喜欢得到礼物,有人希望拥有身体的接触,还有人觉得精心的时刻最为浪漫,如果能够了解配偶最需要的方式,并注意使用,就会比较容易产生幸福感。
“家庭幸福的前提是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如果有了个人心理健康的前提,家庭的幸福实际上讲究的是平衡。”孙月芬特别强调了“平衡”这两个字。什么是平衡?孙月芬用一句话概括了讲究平衡的幸福要义:不仅在乎自我的感受,也要在乎对方的感受,要把对方的感受纳入自己关注的范围里。
篇5: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17.4%,曾经是同学的有18.2%,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不过,最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还是通过“熟人介绍”,该比例为54.3%。其中,因“熟人介绍”结婚最多的是70后,1980年后出生的群体则更容易出现同学夫妻,这一点比70后高出33个百分点。在其他的相识方式中,被80后广泛接受的QQ、MSN、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等互联网社交工具,轻松击败传统婚介所,占比7.5%。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29.2%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47.3%、45.5%,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91.6%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79.4%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6.3个百分点。
篇6: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
我国城乡家庭婚姻关系稳定,离婚率较低,现代文明的婚姻观念占主导地位。本次调查对象中,初婚者占85.5%,再婚者占2.5%,离婚者占1.3%,丧偶者占2.3%,初婚者的高比例和离婚者的低比率说明我国城乡居民婚姻稳定性较高。在择偶方面,城乡居民都基本上走出了父母之命的传统,而是以当事人自己的意见为主(68.2%),且以对方的人品为择偶的首要标准。
家庭内部夫妻权力虽有差距,但趋于平等。家庭事务决定方面,夫妻共同决定已成为城乡家庭的主要选择。在夫妻共同决定这一大的背景下,家庭中权力的分配基本上是熟悉者有较大的决定权。丈夫在购买大件物品时的决定权为24.5%,妻子为7.0%;在家庭日常开支方面丈夫的决定权为13.9%,妻子为57.0%。这种差异一般并不表示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当然,从总体上看,男性在家庭重要事务决定方面的权力大于女性,城市家庭女性对于家庭事务的决定权大大高于农村女性。家务分工仍保留着较多的传统格局,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夫妻间性生活严肃,对不合法的两性关系持拒斥态度。调查显示,城乡居民对夫妻性生活认为非常重要和很重要的占46%左右,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不超过7%,有87%的人对婚外性行为持排斥态度,女性(89.6%)和年龄越高的人对于婚外性行为的评价更趋向于批判态度。此外,城乡家庭对“试婚”、“非婚同居”、“网恋”均持拒斥态度(比例分别为61.1%、70%和48.6%)。
婚外恋虽不普遍但较为严重,多数人对婚外恋持理性态度。调查显示,有3/4的被调查者对婚外恋持否定态度,有约3/4的人认为婚外恋并不多见,但也有9.3%的人认为婚外恋较多和很多。在一向被认为是婚外恋高发地带的城市,认为周围婚外恋很多和较多的占12.2%,有66.4%的被调查者认为这种现象较少和很少。在对待婚外恋问题上,多数人持较为理性的态度,主张挽救危局(69.7%),这种现实的、较为宽容的观点,可能与近年来社会对这一现象的讨论和引导有关。
尽管近年来,人们对离婚的态度已趋向宽容,但当人们面对离婚这一并不轻松的话题时,仍然表现出了较为矛盾的态度。数据显示,认为“感情完全破裂,就应该离婚”的比例达55.9%。但实际上人们又有现实的考虑甚至是牵挂,使得当事人不能轻易离婚。三种不能离婚的理由(为了孩子、社会压力大、未必能再找到合适的)合起来达43.5%,其中为了孩子不要离婚(占36.9%)是十分正当而且被社会广泛认可的理由。这种面对离婚强调个人价值和社会责任观点的对立,是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在婚姻观念上受现代思想和传统观念双重影响的一个折射。
子女在城乡家庭的地位非常重要,亲子关系趋于平等协商。关于教育孩子的原则,城市被访者有90.6%认同“平等相待,给孩子讲道理”的教子方法,说明城市居民基本上接受了现代的子女教育观。当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城市中的父母主张与孩子共同解决问题的占64.1%,主张父母要主动为孩子解决问题的占37.7%,可以
说,城乡居民都主动参与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但值得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对待子女的这种态度不同于西方文化对孩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这也许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家长责任的强调有关。
子女教育既全面又严格。一方面,人们通过子女家务劳动和公益活动,来强化子女的道德养成,调查发现,城乡孩子帮父母做家务的比例分别为65.9%和85%,城市3/4以上的学生参加过学校组织的保护环境和捐钱捐物活动,农村3/4的学生参加过义务植树、捐钱捐物、帮助他人的活动,对于子女参加上述活动,约2/3的城市和农村家长无条件赞成;另一方面,家长们也通过对子女成长环境的控制来努力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服务,城乡居民(2/3)对子女看电视和上网,均持小心谨慎的控制性态度,在子女交朋友方面,有55.6%的家长表示要“有所约束”。
子女共同分担的家庭养老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养老方式。在家庭赡养方式中,由于成年子女与父母分开居住的比例在城市高达69.0%,在农村为59.9%,因此老人的赡养也就以分开居住、经济分担和精神慰藉的方式为主,与老人同住赡养是一种补充方式。调查显示,在分开居住的条件下,有近六成的子女至少半月看望一次父母,子女看望父母的频率较高,在看望父母的同时,子女会为父母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城市居民2001年平均每月为父母(公婆)花销123.85元,而农村居民在2001年全年为父母(公婆)的平均花销是463.76元。当老人生病时,70.0%的调查对象与兄弟姐妹轮流进行照顾。城乡子女更多强调对老人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对老人的精神需求
重视程度不够。在老人生日时会有六七成的子女与老人共同庆祝,但对于老人的日常精神需求,只有10.9%的子女注意到并给予满足。但一个令人欣喜的事实是,近3/4的调查对象认为老人再婚的事情应由老人自己做主,这表明老年人婚姻权益受到重视。
兄弟姐妹是个受重视的社会关系网络。结婚之后,他们多数还是经常往来,在一方遇到困难时,绝大多数也能尽力帮助,形成了以父母为中介的支持性关系。他们在利益上分得不是十分清楚,44.1%的被调查者主张“亲兄弟、明算账”,47.5%的被调查者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赡养问题上,“家庭条件好的多分担责任”成为一种共识。
城乡居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严肃而合法的两性关系是我国婚姻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一些西方婚恋包括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渐有一些市场。本次调查显示,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试婚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婚外恋虽没有媒体渲染的那么普遍,但也非常严重。特别是在性关系问题上,年轻人、文化程度较高者持更加开放的态度,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注意。
调查表明,我国城乡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并不低,被访者中有7.9%的夫妻之间经常发生动手打架的现象,38.7%的人表示偶尔发生此类行为。而且,家庭暴力在农村家庭中的发生率要远高于城市家庭,中西部家庭暴力发生率高于东部。对于家庭暴力,城乡居民基本上持否定态度(79.8%),但仍有17%的人认为面对家庭暴力应“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面对家庭暴力时的应对策略,城乡居民的第一选择为“逃离现场”(47.7%)。人们对家庭暴力这种既反对又犹豫,与传统观念有关,也有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当然还有不闹散家庭的现实考虑。这说明,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在子女教育问题上,仍存在不少问题。第一,与西方相比,中国父母过多地参与子女的问题解决,有越俎代庖之嫌,而对子女独立性的培养重视不够。第二,家长们虽然注重子女道德素养的形成,但对子女的创造性、合群方面的要求常常被忽视。第三,在子女培养上的功利性明显,“出人头地”成为父母对子女的最大希望。第四,亲子之间较严重的矛盾主要发生在孩子上学方面,比例高达48.0%,城乡家长们过于重视子女的学习。这与前一两年发生在亲子之间的一些震惊全国的血案互为映照。虽然近几年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已经在减轻学生负担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这些努力的成效如何,在整个教育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能否实行下去,都还是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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