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议

关键词: 支持 保险 农业

第一篇: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议

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

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在我国是可行的,它是有利于增加农业投入、壮大农业产业、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的惠民工程,在稳定农村社会生活、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该政策仍需改进完善,以下有几点完善建议:

一、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合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必要措施,必须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镇村干部和保险公司应深入农村中去,一边开展形象生动的宣传活动,以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险的有效需求;一边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农民的需求,以提供出供需适路的农险险种,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保险费率。对于农民投保自筹缴费,可以尝试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补助资金联系起来,还可以从保险理赔或救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出来“以险养险”,增加农保险保费的筹资渠道。

二、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完善投保组织体系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采取的是政府支持、保险公司参与的方式操作。以能繁母猪保险为例,就涉及到畜牧、兽医、防疫、保险、财政和乡镇村等多个部门和组织。

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国家组建政策性农险机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基层农险机构,并作为最后保险人接受其他农业保险机构的分保。民政部门、地方政府采取自办或与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合办的形式建立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此外还应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但要接受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其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农险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成立一个由各部门参与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这一机构应得到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并作为常设机构而存在。

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鼓励以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为载体,或以乡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可充分发挥基层站所贴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跟农民打交道多的优势,组织做好保险工作,方便群众,切实提高参保率。

三、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给予农业保险更多政策优惠

(1)增加保险品种。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水稻、花生、大豆等险种的试点面,只要农民有需求,报批后都可纳入试点,还可增加蔬菜、生猪养殖等地方特点保险品种,实行总补贴额度管理,即由各县选择险种,报批后在全市的总补贴额度内统筹补贴保费。建议将更多防灾抗灾财政资金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利用保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增加自然灾害保险费补贴范围,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2)提高保费补贴比率及保险金额。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把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提高到占当年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水平,以后逐年适当提高补贴比例。逐步提高所保标的保险金额,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吸引力。

四、加快农业保险基金和再保险机制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

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面开展农业保险的全部的巨额补贴负担,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是确保农业保险稳定经营,促进农业稳定生产,农村稳定发展的必要选择。应当通过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在整个国内保险市场上乃至整个世界保险市场上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此外,农业巨灾证券化体系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方式。

农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来支付农业保险的补贴,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保险部门的超额赔偿款及适当补贴农民的部分保险费。同时健全再保险机制,再保险机构可以由中央政府建立,如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由其他经审批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再保险机构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分保,从而使风险在较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得以分散,减少商业性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

例如,美国和政府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由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

五、加强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政策的结合

(1)加大与支农政策的结合。当前粮食直补、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种支农补贴政府运行成本较高,农民取得补贴用于农业开支方面少的情况下,中央可调整补贴方式,将给农户的支农直接补贴转换成保险等其他方式,即将直补资金用于现由个人负担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这样既可体现支农资金的效果,又可节约行政成本,还可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率提高,提升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如2004年以来实行的良种补贴政策,2009年以后对玉米、小麦、水稻、棉花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以实际种植面积向农民发放补贴,实际上是将对粮食等作物的补贴扩大为对整个农业的补贴,对农民“撒胡椒面”式的全员补助,分散了补贴目标,且每亩补贴十几元,占粮食价格的比重极小,难以形成粮食生产稳定增长机制。

以河北省唐山市为例,2010年全市良种补贴金额为9700.2万元,补贴面积900.8万亩,平均每亩补贴10.77元,当年粮食亩产为434公斤,每亩补贴平均到每公斤粮食不过2.5分钱,效果不明显,而且由于运行成本较高、补贴面积不易核实、农资成本上涨等原因,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能力有限。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办理农业保险入手,由保险公司负责核实田亩数,农业、财政等部门参与,保险费用从补贴资金中扣除,以此依据,据实发放国家良种补贴资金,就是将国家良种补贴资金的发放与商业化运作联系起来,既解决了公平问题,又解决了效率问题,有利于提高国家粮食直补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大与农业信贷的结合。可以由保险公司担保农户向银行贷款暂付保险费。针对目前农村贷款难的问题,各地可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和种植规模的农产品品种,实行特色品种种植小额信贷组合保险产品,将农业产品及设施、借款人信用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组合,明确银行是保险赔付的第一受益人,即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又加大了对借款农户的风险保障,一举两得。

六、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制建设,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

要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尽快总结各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及国家对农险的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作出规定。

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使农业保险发展有法可依。在全国性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各地政府也可以试行制订地方法律法规,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进程,从而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

七、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培育和开放农业保险市场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首先应当增加保险的透明度,投保每一投保农户均有保险手续,保险公司留存保户的保险名册,这有别于以往的对乡政府或村委会签发保险单,可以使保户更加明白保险的内容和自身享有的权益。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民,极大地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其次,要加强核保、理赔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保人,并使道德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同时还要培育农村保险市场,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农业保险应拓展农业保险的外延,培育和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凡是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一切保险业务都可划归农业保险的范畴,为整个农村经济的产、供、销全过程提供全方位、立体型的保险服务。因此,应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借鉴成功的国际经验,实行配套运作,把科技服务、供销服务、信贷服务、救济措施、防灾、防损等与保险等项目进行统筹运作,解决农民生产资金不足和风险保障问题。

八、优化保险服务

可以通过增加网点,聘请人员等方式充实保险组织体系,加大人员、经费投入,创新保险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在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各环节提供优质服务。尤其是在灾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第一时间内及时上门,主动服务,减化手续,在最短的时间内理赔,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参保的好处。

第二篇:建议书 2(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精选]

建议书

近十几年来,由于自然气候的种种原因,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了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各种自然灾害。这一系列自然灾害的发生直接导致了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民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在自然灾害下,农民的财产能够得到保证的有效方式——农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实行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农民财产安全,安定农民生活,促进农业科技与农业产化的发展,并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加大农业保险的力度,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虽然农业保险在我国已经实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业保险还存在一些比较不完善的问题,这种问题不是单方面的,而是投保人(农民)、保险公司、政府部门三者兼而有之。基于我国当前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存在以下几点不太完善的地方:

在保险公司方面。目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少,险种单一。通过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和调查,保险公司认为农业保险存在营销难度大,成本高和查勘理赔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在有的保险项目中得不偿失。

在农民认识保险事业方面。农民对保险事业的认识不到位,各种种植业大户均能接受政策性农业保险,而大多数分散经营的农户且认识较差。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风险观念淡薄以及对政策持怀疑态度。使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太深刻的农民就不自愿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国家政策性方面。政策性保险制度不健全,全国尚无统一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地方也未建立简便、合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没有管理机构就不能形成合理、简便、有效的投保方式。因此多数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持很大的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保障。一旦投保的农作物由于自然灾害受到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合理性的赔偿。这个问题假如出现,没有第三方对他们进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辩论。所以他们选择不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说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持一种怀疑态度。

基于现在我国的农业保险的现状和为了我国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我们给出了一下几点建议:

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制度和农业保险的投入。比如可以实行倾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这方面可以是政府对农民的无偿政策性资金方面的扶住,还可以减少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巨额的保险费,政府部门还应建立农业保障机制,强化农业防灾补损的职能,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农险投入力度,拓展试点范围,扩大参保险种,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使我国的农业保险长远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农业保险是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保险模式,不同于商业性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定损理赔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托镇村两级,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驻村干部共同做好政策宣传、风险防范、现场勘查、责任界定、定损理赔等工作,使农民对农业保险制度的认识更加深刻。最好能做到,让现在已经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更加深刻的理解,让他们以积极的行动快速的投入到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中来。这样让他们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尝到甜头的时候就可以“一传十,十传百”的对其他的农民进行宣传;让现在知道、并不是特别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优点或是好处;让到现在为止还不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让他们产生一种渴望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做法。这样一来就可以让更多的农民投入到这一种对农民有利的农业性保险事业中。

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制度安排,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因此,在执行农业保险时,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政府部门应该制定一些有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就农业保险的地位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赔偿责任等作出规定,让农门认识到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有后盾保障的,而不是单纯的保险公司自己弄出来的一种以营利为主的项目。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作用,就能有效的避免政府支持农业的随意性。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农业保险利益各方的关系,能让在自然灾害较多的年份保险公司不至于亏损太多,农民的损失不大。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从而强化了农民的保险意识,加快农业保险的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篇:关于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祝期祥

为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近年来,根据中央有关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各地先后启动实施了水稻、油菜等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养殖业保险。笔者以湘西州永顺县为例,现就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谈点看法。

一、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情况

(一)水稻、油菜保险。2007年,按照中央、省、州有关工作部署,县里出台了永政办发〔2007〕7号文件,启动了水稻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实施了水稻和油菜种植保险。

1、保费缴纳情况

①水稻:2007年,根据全省统一标准(每季每亩物化成本240元),全县水稻种植保险综合险费率为7%,即每季每亩保费16.8元。全县完成投保面积17.1万亩,占当年水稻种植面积29.5万亩的58%,投保农户7.4万户,为全县农户总数的67%。缴纳保费287.5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按50%的比例补贴143.7万元;州财政按15%的比例,补贴43.1万元;县财政按23%的比例,补贴66.4万元;农民按12%的比例,负担34.2万元。2008年,我县水稻保险的综合险费率仍按2007年标准执行为,全县完成投保面积23.9万亩,为当年种植面积的80.7%,缴纳保费401.8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按60%的比例,补贴241.7万元;州财政按15%的比例,补贴60.2万元;县财政按19%的比例(文件规定不少于15%),补贴76.5万元;农民按照1元/亩(负担比例6%),交纳保费23.9万元。

②油菜:按照每亩物化成本的6%计算综合险费率,即每亩保费9元。2008年我县计划投保8万亩,应交纳保费72万元,其中国家、省、州财政按照35%、25%和15%的比例,应补贴54万元,县财政按15%的比例应补贴10.8万元,农民负担7.2万元,占总保费的10%。

2、理赔情况。2007年,我县近10万亩(含未投保的)水稻不同程度受灾,经营主体县财保公司根据“分段计算、比例赔付”的原则,核实理赔面积1.2万亩,共赔偿农户损失163.2万元;2008年核实理赔面积1.6万亩,赔付农户损失210万元。油菜保险理赔到今冬明春视灾损而定。

(二)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根据上级有关政策,2007年10月,我县启动了能繁母猪保险试点,2008年11月,同时开展了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

1、保险费缴纳情况。2007年,我县能繁母猪按照个体的生理价值1000元/头的6%计算保险费率,即保费为60元/头,全县投保能繁母猪2.2万多头,投保率为70.2%,缴纳保费129.4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分别按50%、30%的比例,共负担103.5万元,农户按照20%的比例负担25.9万元。2008年,我县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仍按2007年的标准执行,育肥猪将按照个体的生理价值500元/头的3.5%计算保险费率,即保费为17.5元/头。全年计划能繁母猪投保3.05万头,投保率为100%,应缴纳保费183万元,其中上级财政负担146.4万元,农户负担36.6万元。育肥猪计划投保3万头,应缴纳保费52.5万元,其中中央、省、州、县各级财政分别按照10%的比例应负担21万元,农户按照60%的比例应负担31.5万元。

2、理赔情况。对2007年投保的能繁母猪因自然灾害和疫病死亡或受损的,县财保公司到2008年10月底核实理赔840头,共赔付资金82.6万元。2008年启动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理赔今后视灾损而定。

(三)农村房屋火灾保险。永顺县是典型的山区贫困县,全县农村木房达8.5万户以上,每年发生的火灾事故在200起以上。为了最大程度降低群众因灾财产损失,2004年9月,我县启动了农房火灾保险。

1、保险费缴纳情况:农民住房火灾保险额为每年每户2000元(即:投保户发生意外火灾全部毁坏的,财产保险公司按每户2000元理赔;未全部毁坏的,按损失程度理赔,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缴费标准为每年每户6元,农户和县财政各负责3元。在县统保的保险额之外,农户可自愿足额投保(保险公司认定一栋房屋最高保险额为6000元),并全额缴纳保险费12元。2004年,全县农房投保2.72万户,缴纳保费19.1万元(农户自交10.9万元,县财政补贴8.2万元);2005年投保2.68万户,缴纳保费21.5万元(农户自交12.9万元,县财政补贴8.6万元);2006年投保4.33万户,缴纳保费28.7万元(农户自交15.7万元,县财政补贴13万元);2007年投保8.5万户,缴纳保费54万元(农户自交28.5万元,县财政补贴25.5万元)。四年累计缴纳保费123.3万元,其中农户自缴68万元,县财政补贴55.3万元。

2、理赔情况:2004年,全县火烧农房221栋,县财保公司理赔15.4万元;2005年火烧房屋214栋,保险公司理赔21.3万元;2006年火烧房屋247栋,保险公司理赔22.9万元;2007年火烧房屋281栋,保险公司理赔33.4万元。四年累计理赔92.9万元。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从永顺县过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情况来看,除了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普遍存在农户保险意识不强、农业保险归口管理不到位、保费收缴难度大、定损理赔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外,最主要的问题是农业保险灾害损失补偿水平较低,对农民的吸引力有限,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户保险意识不强、保费收缴难度大等问题。从水稻保险来看,2007年全县缴纳保费287.5万元,在全县水稻大范围受灾情况下,经过积极争取,保险公司核实理赔面积为1.2万亩,仅占投保面积的7%,理赔支出为163.2万元,每亩平均理赔只有136元,不到苗期140元/亩的赔偿标准;2008年保费收入401.8万元,理赔面积1.6万亩,赔付资金210元,亩平只有131元。能繁母猪保险,2007年全县缴纳保费129.4万元,保险公司理赔支出82.6万元,平均赔付标准为983元/头。农房火灾保险,2004年—2007年,四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9.6%,而理赔支出的年均增长只有21.4%。从以上数字来看,无论是赔偿受损标的总量,还是理赔标准,都与受损农户的期望值相差较大。

对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除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主动性,积极规范经办业务外,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灾害损失补偿水平较低问题,从而提高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和缴纳保费积极性。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供上级决策部门参考。一是建议上级部门修改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理赔标准。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农村病险水库治理、灌溉沟渠等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加之在动植物疫病防治方面不断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种养业大规模、大面积受灾受损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因此,建议上级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农业保险标的市场价格变化,对相关政策及时地进行修改完善,适度提高理赔标准。二是积极探索农业保险运作的新模式。由于农业保险是一项低收费、高成本的工作,相当部分保险经办机构不愿承担此项业务,且当前参与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主动性不够,工作过多依赖于地方政府和农业、畜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不能体现专业化服务水平,建议上级部门能否出台相关政策,改变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由政府设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基金,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和农户缴纳的保费进行打捆,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灾损补偿制度,按照不同的灾损标准对农户进行补偿。

(作者系永顺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

第四篇: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作物种植栽培历史悠久,农村人口众多,农业地位举足轻重,所以 “三农”问题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重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已经先后出台十三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由此可见“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地区一直延续着传承千年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小农经济之下,农民掌握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民经营规模很小,农民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提高耕作技术,为我国农业的精耕细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面临干旱、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力量薄弱的单个农民却无法抵御,所以农业保险制度便应运而生了。而一直以来,抗灾救灾、安抚灾民、重建家园的费用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民政部门负担,也有一少部分来

一、历史与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经历了近30年的曲折历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恢复与波动发展阶段(1982年-2003年)。

第二阶段:破冰与升温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提出,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中共中央于2003年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

之后,又连续八年出台了八个涉及“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逐渐加大对政策性农险的支持力度。最近的一次是在去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2004年中国保监会一方面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先后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份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险试点,实行国家、地方财政补贴、农户投入的形式。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其进行补贴。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试点工作由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截止2009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据统计,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35.68亿元。五年来,保险业共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险保障11279亿元。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对解决“三农”问题,显示出了巨大优势。

虽然中央和地方都在加大农业保险推行力度,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覆盖面狭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参与度低,农业保险政策效果仍不理想。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已经进入了“供给不足,需求乏力”的困境。分析其原因可以概括为“八个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 第一,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第二,农业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第三,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与农户家庭的低收人之间的矛盾;第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与法律制度缺失之间的矛盾;第五,农业保障和保险公司盈利之间的矛盾;第六,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之间的矛盾;第七,政府主导性与发挥保险公司积极性之间的矛盾;第八,农业巨灾风险存在与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缺失之间的矛盾。

二、政策建议:

在借鉴、遵循国外先进经验和共性规律的基础上,着眼我国国情和农业、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立足现有金融资源,以政府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为导向,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主线,以业务商业化运作为特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整体效能,加快建立保障有力、运营高效的农业保险体系,为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手段;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政府主导性与保险公司积极性相协调,按照市场机制建立自然灾害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

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统筹发展城乡自然灾害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更科学的借鉴和吸取发达国家自然灾害保险的经验教训。

三、发展前景:

我国作为雨雪霜冻、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农业保险对于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的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农村经济繁荣发展,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很多地区推行尚不理想,待提升空间很大。在传统体制下,我们对突发的农业自然灾害,主要采取的是临时性的政府救济和良种补贴,而相比政府救济和良种补贴,农业保险则是一项兼具公平与效率的三农政策。推广农业保险,除了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外,同时还拉动了剩余劳动力就业。农业保险的开展还解决了农户贷款难和灾后银行收贷难问题,可以形成保险、银行、农户的良性循环,有效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另外在广大农村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吸纳部分农户成为专兼职保险人员,从而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的补偿功能解除了农民对农业高风险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敢于投入、实行规模化经营,从而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同时,农业保险的开展还促进了农村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发挥了农业保险惠民、安民、富民的作用。从这里我们

可以清楚地预见农业保险发展的广阔前景,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必将会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第五篇:政策性农业保险

桐城市新渡镇杨树店村的旁边就是长江的重要支流大沙河。09年7月一场大洪水大沙河河堤决口。村里的早稻全部被淹,五千多亩地损失严重,但是那一年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行,农民们或多或少都获得了一定的补偿。桐城市新渡镇杨树店村村支书汪嘉陵对记者说。

詹三阳是安庆市走阳县人,如今他在杨树店村承包了六千多亩地用来种植粮食,他告诉记者,他从92年开始保底,自从国家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每年他都参保,他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他说自己每年两季的水稻小麦种植保费只要两万多块钱,11年受到寒潮的影响,粮食减产,但是国元保险公司赔付了他二十多万元,对于参保詹三阳说。

采访中桐城市新渡镇财政分局副局长叶局长告诉记者。如今子他们新渡镇不仅像詹三阳这样的种粮大户有了参保的意识,普通农户也意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说起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从2007年开始说起,当时中央为了降低农民种粮风险,把农业保险列入公共财政范围而如今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从当初的吉林?四川等省覆盖到了很多产量省。我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就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和养殖业重大灾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等。险种的覆盖范围也在逐步的扩大,不仅包括种植业还有养殖业和特色农险,记者在桐城市新渡镇杨树店村采访时,养猪大户陈光辉就告诉记者,通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他养猪的心理负担就减轻了不少。

政策性农业保险降低了农民风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农业保险方面的问题,也欢迎您收听今天下午四点的《理财柜台》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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