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准入制度

关键词:

从业准入制度(共8篇)

篇1:从业准入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投产验收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 60万吨/年矿井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对各位领导、专家莅临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公司始建于1979年,1984年6月建成投产,年生产能力9万吨,2004年经省、市煤管局批准进行生产30万吨改扩建工程,于2007年7月28日全面竣工投入生产。2009年在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经山西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71号文件批准,以60万吨/年生产能力定为单独保留矿井并立项改扩建。2010年12月28日阳煤政发【2010】194号文件《关于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批准开工。根据山西省煤炭厅关于山西省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中有关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公司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从业人员准入

目前我公司的从业人员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资料、证件已 按上级管理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准备齐全。对照上级部分的相关规定、初步设计和前置验收等相关要求,对从业人员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各项内容进行逐项自查自检,均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完善,基本符合劳动用工管理部门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备验收条件。

(一)目前全公司职工554名

(1)经营管理层:董事长1名;总经理1名;生产副总1名; 机电副总1名;安全副总1名;总工程师1名;矿长助理兼通风科长1名;地测防治水副总1名;工会主席1名;财务总会技师1名。

(二)部分设置

生产系统设有技术科、通风科、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地测防治水办公室、信息中心;运输、综采、掘进、瓦斯抽放四个组队;行政系统设有供应科、销售科、财务科、人力资源科、培训中心、纪检办、办公室、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基建科、工会等组织一应俱全。

(二)煤矿专业学历准入及提升计划执行情况。(1)主要负责人及“六长”

A类管理人员学历:A类管理人员7人,其中本科学历6人(在 读本科1人),大专学历1人,按“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目标到2013年底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以上,我公司A类管理人员已达标。

(2)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42人,其中 本科及以上10人(在读8人),大专21人(在读15人),中专11人。按“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目标到2013年底大专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我公司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已达标。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 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135人,班组长 16人,合计151人,其中大专及以上10人(在读本科3人,大专3人),中专121人(在读中专59人),中专以下20人,目前我公司中专以上学历达到86%。

(4)煤矿其他特有工种(除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外)特有工种学历:煤矿其他特有工种159人,其中中专及以上62 人(在读中专52人),中专以下97人。

(四)执(职)业资格及提升规划

(1)A类管理人员职称:A类管理人员7人,具备工程师资格的6人,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1人,按“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目标到2013年底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达80%。我公司已达90%。总工程师的高级工程师证正在积极办理中。

(2)其他安全管理人员职称: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42人,具备工程师资格的5人,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33人。目前我公司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78%(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

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技能鉴定:中级技能(四级)28人,初级技能(五级)66人。目前我公司中级技能达到18%,初级工达到43%。目前有59人中级技能正在办理中。

(4)特有工种技能鉴定:中级技能(中级)1人,初级技能(五级)9人。目前有52人中级技能鉴定正在办理中。

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存在差距,我公司下一步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逐步完善。

(五)员工素质提升情况

为了适应全国煤炭工业信息化、机械化、现代化的需要,全面提高我公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我公司制定下发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在日常工作中,要把素质提升工程的落实和推进情况、准入标准的情况纳入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中,进行严格考核,并按照方案要求逐步推进各项工作。

(六)变招工为招生情况

由于市场行情的不景气结合我公司自身的情况决定2014年暂不 招工,全面提升有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七)员工培训情况

根据公司整体工作安排和要求,我公司制定下发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培训制度编制》,涵盖了日常培训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培训大纲、计划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转岗培训制度、“三违”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培训制度、安全技术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19项内容。

1、“三项”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我公司“六长”及副总工程师参加省煤炭厅组织的培训,取得了相关资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训。

对具备B类安全资格证的管理人员,按计划派到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取证,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率达100%。

2、全员培训

根据《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对我公司所有员工分批次进行轮训,培训率达到了100%。

二、劳动用工管理

(一)认真落实了煤矿用工管理主体

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我公司严格执行上级管理部分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按照煤矿用工管理规定及“五个统一”要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各种以包代管,劳务承包等违法、非法用工行为。根据“晋煤劳发〔2010〕1499号”文件要求,我公司认真落实了煤矿用工管理主体责任。

(二)认真落实用工“五统一”

按照“五个统一”的煤矿用工管理要求,配备了专职的管理人员,完善了软硬件设施。根据山西省煤炭厅要求,我公司购买并使用了山西省煤炭用工管理系统软件,已经实现了煤炭用工信息化。我公司从业人员的劳工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均达到了100%。

相关手续及所有资料统一归档管理,建立了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室,实现了一人一档并专柜存放。

(三)认真完善并执行了劳动用工制度

针对自身实际,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并下发《山西煤炭运销 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包括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总额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工带薪年休管理办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等涉及到劳动用工管理的各项方面,这些管理规则制度已经汇编成册印发全公司执行。

(四)按照规定办理了有关保险。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全部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全额缴纳了保险费用,同时为井下人员办理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五)实现了员工档案规范化管理。员工档案室劳动用工管理的基础,我公司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坚持“一人一档”的原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载体保存。录用的所有员工办理完“五个统一”的用工手续后,全部分类归档,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逐人登记造册。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装订规范,供阅制度和手续严密,管理职责明确。定期核对档案的分类、序号等。不断改进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了档案管理的科学化。

三、工会组织情况

近年来公司工会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建设和谐矿区为总的出发点,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等工会组织。

我公司工会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认真实施“科技兴矿、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广泛吸收合理化建设,为了满足职工的文化生活要求,建起了图书馆、篮球场等各类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开展了各类安全技能竞赛、全员培训、技术比武等活动,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提高了职工的操作技能;每年全体职工惊醒了健康体检,维护了职工的健康利益;增加职工的工资福利等遇,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职工利益为最高目标,推进以安全结构工资为主、把绩效考核办法运用到工资分配中,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增加职工下井补贴,并及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通过实施送温暖帮扶活动,时间解决职工的生活问题。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全面推进工会的自身建设,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树立以矿为家的思想,促进企业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最后,诚请各位领导在验收过程中提出批评和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

谢谢大家!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篇2:从业准入制度

根据市煤矿人员准入劳动用工票

证管理检查组6月份对我公司检查情况的反馈意见,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整改领导机构,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对整改内容和时限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对职业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历行了一个月的认真整改,现将整改成效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用工管理。

公司现有在册人员:557人。其中:a类管理人员“六长”配备齐全,经县局考核任命并已备案。b类安全管理人员13人;c类管理人员18人。

特殊工种人员配备:①瓦检员29人;②安全员22人;③爆破员4人;④探放水工18人;⑤井下电气工26人;安全监测监控人员8人;⑥提升机司机8人;⑦采煤机司机8人;⑧掘进机操作工8人。

1、成立了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设立了专用办公室,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

2、健全和完善了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3、严格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要求,进行用工管理。

4、建立了从业人员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完整,并专柜存放。

5、按规定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6、职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就业前培训率、职工参保率和从业人员年检率均达到百分之百。

7、井下无劳务派遣人员,无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作业劳务承包。

二、人员培训及职业资格准入。

1、建立健全了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了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汇编。

3、制定了全员培训计划,建立了考勤登记、考试成绩档案。

4、严格按要求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培训时间和内容符合要求,职工培训率达到百分之百。

5、制定了煤矿企业素质提升工程方案和工作计划。

我公司“六长”经县局考核任命,并在市局备案,学历均达到准入要求,计划在和再提升两名本科文凭。b类安全管理人员中有5名本科生、7名专科生和一名中专生,已百分之百达到准入,计划底培训2名本科生,培训一名本科生。和班组长中大专生7人、中专生49人,计划在、、2014年各培训30名中专以上学历特种作业人员,到2015年各个工种均达到准入标准。

6、a、b、c类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已执证上岗。

7、公司现有高级工程师3名、高级经济师2名、经济师1名、工程师5名、助理工程师2名、高级政工师1名、会计师1名、技术员3名。现正在古县乡镇企业局申请评定2名工程师、6名助理工程师和1名助理经济师。

8、职业技能鉴定方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中现有四级《职业资格证书》5名,五级《职业资格证书》37名,现正在与市煤炭局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联系,组织职工进行相关培训和技能鉴定,争取在底达到准入。

9、制定了本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方案。公司逐步扩大招用煤炭技工学校、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的比例,从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达到25%、35%、55%、75%、100%。不符合从事岗位准入要求的,积极组织培训(与太原理工大、煤炭管理干部学院、邢矿职工技校合作,对现有职工进行学历提升),达到准入标准再安排上岗。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

1、成立了煤矿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2、制定了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制度及职业病危害监护档案等11中制度。

3、与古县人民医院和临汾泽林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相关权益。

4、委托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

5、制定了《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建立了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台账,定期给职工发放毛巾、香皂、洗衣服、工作服、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6、向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监察分局上报了《职业病危害审查备案》的请示,已经贵局审查同意备案登记。

四、职工权益保护

1、制定了《公司工资管理试行办法》,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员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公司推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的内部管理办法,实行绩效工资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

3、为每位职工在古县联

社办理了工资卡,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拖欠克扣职工工资。

4、给每位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并为一大部分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5、成立了工会组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有效地维护职工权益。

由于公司农民工占大多数,人员流动性大,增加了培训成本、浪费了培训资源,给用工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给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随着我公司的不断发展,我们将不断加强政策学习,逐步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不足之处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

古县煤业有限公司

篇3:教师职业准入制度研究

关键词:教师职业,教师准入,教师注册制

一、中国教师准入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1949—1976年, 新中国教育规模扩大, 教育扩张带来对师资的大量需求。教师短缺时, 草根文人特别是政治立场有问题的、或者家庭出身不好的草根文人, 中小学教师是很好的选择, 这一时期教师门槛是相当低的[1]。改革开放后, 深化师范教育体制改革, 重组教师教育资源, 打破独立封闭的师范教育体系, 综合多元化的教师格局日渐形成。1986年9月, 教育委员会提出:“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挖掘潜力, 积极主动地承担培训中小学师资的任务”, 确定了师范院校为教师职业发展主体的思路。1986年,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国制定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对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这是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2]。这让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吸纳非师范生作为教师职业的后备力量。2001年5月, 国务院提出, “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 以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 从此, 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只要获得教师资格都是未来教师的中坚力量[3]。

自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 对希望从事教师职业或教育教学活动的申请者只要通过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就具备教师身份。接受师范教育的师范生, 只需要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 递交学历证书等材料直接申请, 经鉴定合格, 毕业时就能直接获得教师职业资格许可。对于非师范类的学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便获得教师职业准入许可。考试的流程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科目一般是教育学、心理学。经过为期几天的面试培训后, 通过试讲、说课等教学能力的面试后就可以获得教师从业资格证。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 教师职业准入机制也受到了质疑。

二、教师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职业资格许可缺乏完善的管理。

健全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 能够有效地促进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加快转变职能, 强化市场监管。政府合理的规范职业秩序, 对关系重大的岗位实行准入控制, 能够促进人才能力的爆发和技术人才素质的提高, 有利于社会就业和再就业, 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职业资格制度体系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 只有各个部分相互协调, 才会让职业资格许可制度效益发挥最大。但随着职业资格许可制度的深化发展, 职业许可向系统化深入, 如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的职业资格有劳动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人事部统一规划出台的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通过人大立法出台的执业资格:执业医师。各行各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职业资格如报关员[4]。就整体上而言, 没有一个统筹职业资格管理体系的总舵手, 造成职业资格规划与管理上的混乱, 更没有设定一个合理有序的法律框架让执业资格健康发展。

2. 教师职业准入门槛低, 缺乏退出机制。

教育大计, 教师为本。教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教育的发展。提高教师质量, 要从教师准入的源头抓起。然而, 现实状态下, 教师准入标准是相当低的。在教育学科领域, 缺少一个统一的教师标准, 各师范院校在培养教师时, 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课程设定都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师范类学生教学能力的培养也仅限于1—2个月的实习。对于毕业生的评估也没有清晰的衡量标准, 似乎只要是师范院校毕业, 就可以从事教师职业。教师教育机构对教育质量把控尺度不一, 导致各类学校培养的学生质量差异颇大, 流入到讲台上的教师资源也就良莠不齐。教师资格证制度打开了非师范生进入教师队伍的大门。但教师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需要教师素养, 而非师范生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 对教育素质、教育本质的理解难免存在偏颇, 可教育理念是教师区分于其他职业重要、隐形、宝贵的特质。对于知识结构体系, 教师资格认定只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进行考核, 仅仅学习这几门课程基本的教师理论水平略显不足, 不能满足现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专家测试申请者的基本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 测试的方法包括面试和试讲。教育教学能力不是一蹴而就的, 要经过长期的锻炼慢慢积累的, 而非师范生几乎没有任何的经验, 所以谈不上经验的积累。约为20分钟的面试也很难看准申请者是否具有真实的教学能力。市场经济是追求师资的配置效率的, 但教师不适应教师行业时, 是被动怠工但仍占据一个教师职业岗位, 还是直接跳出教育体系, 目前缺乏一个退出的规范。

3. 教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程序不完善。

中国职业资格许可制度的实施程序是“培训—考试—颁证—注册—监督—再培训”。在中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证实施程序中只具备前三个流程。意味着教师资格证一经取得, 就可终身使用, 教师自身几乎不受任何的监督机制制约, 这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教师是一份与时俱进的事业, 终身学习的教育理念应贯彻教师事业的始终, 但申请者获得教师资格证后没有再培训的继续教育, 部分老师不能满足新时期受教育者多元化的需求。职业资格实施程序当中考试和注册是最重要的两个环节, 考试是资格控制的有效手段, 注册是职业管理的手段, 在教师资格证的实施程序中, 几乎没有注册程序, 各项考试合格、体检达标后, 有关部门就会颁发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证, 但注册管理等配套严重滞后, 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 培训流于形式也极大影响了教师资格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美国教师资格制度经验启示

1. 提高教师资格证的获得门槛, 提高教师队伍质量。

实行注册教师制度, 是为了不断地完善教师资格证制度, 提高教师质量。中国教师质量不高体现在学历低和教学技能不足。美国非常注重教学实践。教师教育学科毕业的大学生通过专业课后, 必须参加由专业机构组织的二次考试, 合格后才获得初任教师资格证, 再去中小学实习一二年, 实习结束后参加专业实践能力测试, 成绩达标才可获得正式的教师资格证。直接向教育机构申请者, 通过严格的考试后, 经历一段长时间教育教学实习, 并由上级部门对整个实习活动进行考评, 合格后, 才可以获得证书。在美国, 随着教师职业的专业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 拥有大学学历是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 中小学教师申请者需要学士学位, 有些地方初等教育教师要有教育硕士学位。部分州要求高中教学者有双学位。中国应提高教师准入的门槛, 加强申请者教学技能的考量, 师范院校积极为学生创造实习场所, 教育机构也应落实教师技能培训。在编教师加强自我学习, 提升学历, 实现自我价值。有一定学历并具有教育实践经历的人, 更有利于发展为合格的教师。

2. 严肃注册结果, 优化退出机制。

美国教师资格证书需要不断地更新来维持证书的有效性。美国教师资格证有二种更新方式:同级更新和升级更新。同级更新:符合更新要求的, 所持有证书期满, 延长证书的有效性。更新升级有二种方式。一是强制性升级:如威斯康星州, 教师资格证分为初始教师资格证、职业教师资格证、专家教师资格证。初始教师资格证书五年不可以更新, 三年之后五年之前出具证明书, 证明达到职业发展计划要求的新老师必须在初始教师证期满之前更换高一级证书才可任教。二是自愿性换证。在州获得最高资格证书后可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认证, 认证成功可以获得全国教师资格, 不成功也不影响任教[5]。注册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定期核查,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 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统一注册合格口径, 对于不合格的注册结果要严肃处理, 不能让注册制流于形式。注册制的实行也需优化退出机制以辅助。在中国, 教师是稳定性极强的职业, 只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情况才会撤销教师资格, 撤销资格而脱离教师队伍, 是一种被动的退出机制。市场经济追求的是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个人觉得能力达不到教师要求想要退出教师行业, 需要有关部门主管主动退出事宜, 给教师行业一个有序的环境。需要完善主动与被动的退出机制, 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3. 完善职业资格程序, 继续教育落到实处。

纵观职业技能许可程序, 在实施注册制后, 也应该把握职业技能许可的最后一个环节:再培训。美国的教师资格证有时间长短的区别和五年一更新的限制, 为了继续任教美国教师必须进修, 加强继续教育培训获得更长的教师资格[6]。培训的效果是考量教师证能否更新的一个判别标准。在中国教师职业社会化是教师掌握从事教师职业的知识和技能, 以及从事职业后进行知识更新、技能更新再训练的过程。继续教育是注册的主要内容。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不因局限在根据学科分类也要根据教师所处的职业发展阶段避免让再培训成为过场, 触动教师职业发展规划的动力, 达到更新教师的知识储备、提高教育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若建.荆棘大道:改革开放前社会流动视角下中小学教师研究[J].开放时代, 2014, (3) .

[2]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要览 (1949—1996) [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 1996:77.

[3]林群, 余桥, 吴节义.对非师范生热衷报考教师资格证的思考[J].教育探索, 2011, (8) :79-82.

[4]周光明.职业资格许可制度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 2006, (2) :59-60.

[5]梁桂莲.美国教师定期更新制度的启示——以中国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为视角[J].比较与借鉴, 2014, (1) :65-68.

篇4:波兰市场准入制度一瞥

2012年9月20日,为期3天的中国出口商品展(波兰)在波兰首都华沙开幕,来自中国浙江、上海、福建等地的250多家企业前来参展。来自浙江绍兴的纺织企业天鹿集团是第一次前来波兰参加展销会,副总经理陈建捷说:“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绝对是有的,2012年欧美的订单明显在减少,美国市场的萎缩对库存的影响比较大。而东欧地区的俄罗斯加入了世贸组织,波兰的发展也非常快,现在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市场。所以,我们正在对东欧业务的发展模式进行改变,原来是通过中间商来做,现在需要我们自己来进入这个市场。”

然而,在中国企业进入波兰市场时,由于不熟悉波兰的市场准入制度,中国产品在波兰海关受阻的情况屡屡发生,中国产品被波兰当局召回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因此,中国企业熟悉波兰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颇有必要的。

B-MarK转变为自愿性认证

早在1993年,波兰政府就颁布了《检验和认证法》,根据该法律规定,凡是可能威胁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国产及进口产品应申报安全检验及认证,并加贴B安全标志(B代表bezpieczny,是波兰文“安全”之意)。B标志安全认证作为一种强制性认证,是目录内产品在波兰国内销售的先决条件,其检验认证工作由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PCBC)及其授权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其认证范围主要包括:钢材制品、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精密仪器、运输工具、电子产品、建材、玻璃制品、木材和纸张、部分服装和纺织品、劳保鞋和手套、玩具等。

随着波兰在2004年5月正式就加入欧盟,B标志安全认证失去了其作为强制性认证的法理依据,变成了自愿性认证。随之而来的是,波兰市场准入制度也完全参照欧盟相应法律法规,按照欧盟的基本指令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在波兰,凡是可能危害到消费者安全的本国产及进口产品,或用于保障生命,维持卫生及保护环境的产品,如果没有CE标志,则必须在包装上附贴B标志(B-MARK),B代表波文Bezpieczny(安全之意)。这类产品包括燃料、机器、家用化学产品、精密电子仪器、建筑产品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及运输工具等。

虽然是自愿性认证,但是B标志依旧是波兰本国安全认证的标准,是产品进入波兰市场的自愿性安全标志,表明该产品已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及波兰相关法律的要求,可以在波兰市场上进行销售。只有当产品被证明对生命安全、环境保护无任何危害方可附贴该标志,如果产品没有标贴该标志,则表示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不允许进入波兰市场销售。B标志适用于建筑法规范围内的所有种类的建筑产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建筑产品的认证都是强制性的,特别是用于防火的建筑产品,即必须在产品包装上附贴B标志及随附以下证书(产品名录在GAZETTE OFFICIAL NO.5/2000 ITEM53):

由波兰认证机构签发的产品安全证书;

由波兰认证机构检定认可的外国认证机构签发的产品合格证书;

由波兰认证机构检定认可的外国或波兰制造商的产品合格证明;

但是,凡是经检定后确认对消费者安全、环境保护无显著影响,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均遵循有关管理条例的,这类建筑产品不用附贴B标志,也无需随附相关文件。

申请波兰认证标志的程序

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PVBC)成立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其前身是从波兰质量标志办公室(BZJ)转化的产品质量中央办公室(CBJW),其主要任务就是从事产品的检测和实施B标志安全认证、“Q”标志自愿性认证及质量认证。CBJW与世界及欧洲范围内的许多组织在质量检测认证领域合作并加入了IECEE(电工产品安全认证体系)组织。

2004年,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正式获得了欧盟制定机构“notified body”的资格,其指定编号为1434号。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被授权可以在73/23/ECC-低压电器;89/336/ECC-电磁兼容/88/378/EEC-玩具安全,89/106/EEC-建筑产品;98/37/EEC-机械产品;94/25/EC-娱乐设施,90/385/EEC-可植入医疗装置,93/42/EEC-医疗器械和98/79EC-体内诊断医疗装置的指令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PCBC)加入了IECEE组织,是代表波兰的成员机构,PCBC可以出具的证书范围为: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和办公设备,以及电子娱乐设备3个类别,同时还可以办法电磁兼容EMC的CB报告和证书。

持有CB测试证书的申请人可以使外国制造商,或是其代理人。申请PCBC自愿性标志时要提交的文件有:申请表(表格可索取)、有名称及地址的申请函、CB测试证书及CB测试报告复印件,如果CB测试报告中包括国家差异,则不需要做补充实验。除需要提交1个产品外,还需要提交波兰文字的用户手册,以及与产品有关的维修手册和EMC(电磁兼容性)的测试报告。

在安全性测试方面,德国莱因测试报告和GS证书或由德国莱因发出的CB测试报告和CB证书可以被接受;在EMC测试方面,PCBC接受由DAR 所立案通过的TV Rheinland 测试实验室发出之 EMC测试报告。另外,我国某些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比如方圆认证,也已经和波兰检测与认证中心(PCBC)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也为我国企业进军波兰市场提供了便利与桥梁。

认证机构在对建筑产品是否合格进行评定时,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查,然后进行评估、验证,确定该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同时还要注册登记、认可和批准,最后颁发合格保证。

目前,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PCBP)作为国家认证机构加入了几个欧洲的区域组织。如:1999年加入了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的认证协议(CCA),2004年波兰加入了欧盟,PCBC成为欧盟的制定机构。在国际上,波兰加入了质量体系的国际组织——IQNet及国际电工委员会的IECEE组织,并作为波兰国家的成员机构和国家认证机构。

篇5:就业准入制度

一、就业准入的含义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人的职业范围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实施。

二、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3月颁布了首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就业准人的90个职业(工种)目录。农业部根据有关规定,于2000年3月(农人发[2000]4号)公布了农业行业14个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关系到消费者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

这14个职业(工种)是农作物种子繁育工、农作物植保工、橡胶制胶工、乳品检验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动物饲养工、渔业生产船员、农机修理工、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心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沼气生产工和太阳能利用工。

三、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规定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第6号令)中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

1、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上岗。

2、对劳动者的要求。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在岗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逐步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要求。

篇6:准入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在市社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及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二章 包装标识与检测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 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 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 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八条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市场抽查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篇7: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篇8:论广告市场准入制度

关键词:广告市场准入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设计制作企业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 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 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 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广告经营者进入广告市场必经法定的程序, 广告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指对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制度。《广告管理条例》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简称广告经营者) , 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国家有关广告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是广告监管与自律的起点。对于其后的广告发布监管和广告违法行为处罚都具有重大影响。

广告经营者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可以分为: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即广告公司;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 如报社、电视台;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单位, 如印刷厂、电车公司;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 在我国设立的中外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它们还可以划分成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单位和经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两部分。

企业经营广告业务的审批登记管理属于企业登记注册的范畴。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他们对企业进行法人登记管理的范围有15个行业门类。广告经营业属于第13类中的服务咨询业。广告经营者按组织形式划分, 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申请登记的一般程序分为:申请、审查以及核准登记发照三个阶段,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环节。

企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是登记审批程序的开始, 由单位负责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广告经营者申请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这些项目经核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成为广告经营单位合法经营的依据, 是保障合法广告经营活动、取缔非法广告活动的重要措施。

广告经营者除了要具备企业注册登记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具备相应的广告经营资质条件, 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 (内资) 应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财会人员, 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2/3。广告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还应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及两名以上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资广告公司一般资质条件外, 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合营双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一般应成立一年以上。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能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且外方投资比例不高于中方。

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 (内资) 类似, 稍有不同的是, 其广告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 制作场地可视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并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兼营广告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兼营广告新闻媒介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亦称广告发布单位。它们除要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申报单位应与报 (期) 刊证主办单位一致。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为具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 正式进入审查阶段。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 包括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其提交的证明和披肩是否完备而进行的程序审查;对申请单位的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实, 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令, 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内容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登记的事项进行核实情况的实地调查。

审查合格后,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核准登记, 颁发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登记审批程序由此完成。目前, 在对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中, 对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实行“一证一照制”, 即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施行广告经营许可证制度。而由广告经营者每年填写,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的年检注册书也具备特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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