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徽省
第一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自由裁量的幅度等内容。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一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在实施罚款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在从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选择接近最低限达30%部分处罚,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
(一)至
(六)项所列目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主体: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客体:
1、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
2、危害社会稳定的;
3、破坏自然资源等环境保护的;
4、属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5、同一违法行为侵犯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保护客体的。
(三)违法主观方面: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而再次实施的;
4、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5、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四)违法客观方面:
1、违法手段恶劣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3、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4、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5、擅自转移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6、作虚假陈述的;
7、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8、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9、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社会危害后果:
1、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3、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4、群众举报或者消费者投诉三起以上、查证属实的;
5、违法经营引起群访的;
6、违法数额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在实施罚款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在从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选择接近最高限达30%部分处罚,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规范性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办案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法制机
构要审查是否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退回办案机构补正,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法制机构不同意办案机构处罚建议。
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拟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办案机关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
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不定期对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直接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参照适用随本规则同时印发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职能机构配合。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徽省工商局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安徽省工商局综合档案室成立于1993年,《档案法》颁布后,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档案工作经过恢复整顿,逐步走上了正规,明确了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专设局档案科,配备专职档案干部1名。1995年4月省局升为机关档案管理省一级先进。2000年全省各市、县工商局档案管理工作全部达标,其中:滁州市、来安县、明光县、全椒县工商局分别于2000年、2001年被省档案局评为“特级”单位,全系统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跃上了一个新台阶。目前,我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健全,初步形成了一个管理网络,除局办公室档案科设有专职管理人员外,机关各处、室(局)也都相应配备了兼职档案员,负责督促、收集、整理、移交本处的归档文件,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各项工作,从而有力促进了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开展。
2002年5月我局机关搬入新楼后,档案办公条件较以往得到大大改善,做到了办公、库房、调阅三分开,新档案库房200平方米。为使档案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我们狠抓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工作,加大了硬件的投入,现配有全封闭档案密集架112节28列,其中:财会档案4列,文书档案9列,外资企业档案5列,企业档案10列,同时购置了去湿机、缝纫机、打洞切纸机、复印机、碎纸机、音像专柜、 1
消防器材等设备,统一了档案盒,使之基本上适应机关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和安全保护的要求。目前,我局综合档案室现有档案40000卷左右,其中永久、长期文书档案2000余卷,财会档案2000余卷,内外资企业档案30000余卷,专题汇编资料200册。
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中各项规章制度与岗位责任制,有些制度在工作实践中几经补充修订完善,现定有《局分管局长责任制》、《办公室分管主任岗位职责》、《档案人员岗位职责》、《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16个各项制度。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调阅、利用、移送到销毁等每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同时,对落实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岗位目标,作为各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兑现奖惩,从而使我局档案工作迈上了一个有章有序、有规有度的管理体系。一是我们严格按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逐条逐项抓落实,严把立卷归档关。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结合工商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档案归档范围,分类大纲、保管期限表,建立了档案统计台帐,做到归档范围目标明确,心中有数;二是注重收集材料的完整性,对该收的材料确保一件不少的收集上来,然后突出重点,分类筛选;三是针对档案整理的规范性,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从归档内容到装订成卷,档案标题到入库保管,严格按照规范
化的标准进行,并实行兼职档案员、专职档案员,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分管局长四级把关和定期检查制度;四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对档案的查阅,必须持有关证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查阅,并做好查阅登记。
大力加强档案管理队伍素质建设。档案管理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它要求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为此,我局在档案管理中一直把提高人员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首先,在确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时,注重选拔那些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管理档案;其次,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几年来,为提高档案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我们多次组织专、兼职档案人员相互观摩,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并有计划安排派人赴外地有关先进单位学习、培训,有效地提高了我局档案管理水平。
几年来,我局的档案工作通过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我们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力争全面实现微机化管理,从档案的交接、查询、借阅、打印一次性完成,真正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效率,减少档案在交接、借阅过程中的丢失和损坏。加强对基层工商档案管理的领导、督促、指导、检查工作,进一步抓好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业务在实践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全省工商系统档案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论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
论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和完善的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工商行政管理就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可靠依托。
工商行政管理地位的理解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已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目前它主要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市场管理,商品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经济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着巨大作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是宏观经济体系中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着眼点和实质是宏观调控。它并不只是对单个的经济主体的管理,而是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范畴的日益扩大和经济体制的转型,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广度也扩展至整个社会主义大市场。其监督管理活动既联系着生产,又联系着消费;既涉及各行业和各个地区,又与对外经济活动相联系;既与商业生产者与经营者息息相关,又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部分和法律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写作与配合;既涉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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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社会的稳定;既影响着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提高,又影响着整个社会效益的取得;既联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又关系到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对社会经济发展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师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制造或改变市场的供求状况,竞争状态,经营环境,市场信息和法律规范,以引导和控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其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控手段上主要依靠经济杠杆,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这些经济杠杆、政策、法律,都是创造或改变市场条件的重要的工具。当这些工具作用于市场时,将引起市场经营环境、供求状况、组织结构、竞争性质、法律环境等的变化。从而引起企业决策和经营目标的变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根据国家授权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是经济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
三、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间接控制为主的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外部市场经济活动精选监督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
经营活动,而只是从企业外部对企业监督管理。它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商品经济有序发展的前提下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市场经济行为,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许可范围内,保证商品经济活动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它既不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又不管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人、财、物、产、供、销。它代表国家的意志,对工商企业等组织的市场经济行为从外部进行监督管理,除了体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大众利益外,不存在自身利益和其他利益。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管理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管理活动。在社会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四篇: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扬州五台山医院不服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1)广行初字2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扬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学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沙维伟,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
一、二审):朱安山,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放,五台山医院院长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福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
一、二审):徐泽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
一、二审):马毅,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曦;审判员:顾仁华;代理审判员:顾斌。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驷;审判员:宋德文;代理审判员:李春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8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扬州市工商局于2000年6月6日作出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五台山医院在2000年4月1日与广东省瑞健医药有限公司签有协议,协议上约定原告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从该公司购药不少于250万元,三年不少于750万元,该公司则对原告除让利购药款10%外,另赞助上海产别克轿车一辆;认定2000年4月1日的协议已开始履行,原告第一批购药款96 987.60元已汇至广东该公司,广东公司也已将轿车交原告,该车已在扬州上好牌照后投入使用。被告扬州市工商局认为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款,决定给予原告没收上海产别克轿车的处罚。原告不服,向广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告诉称:被告扬州市工商局将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定性为商业贿赂是错误的,因其对事实定性错误,故其适用法律必然错误,且《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作为规章,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适用该条款处罚原告亦属适用法律错误;此外被告在执法程序方面亦存在违法之处。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辩称:我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五台山医院在2000年4月1日与广东省瑞健医药有限公司签有协议,协议上约定原告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从该公司购药不少于250万元,三年不少于750万元,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附件约定该公司则对原告除让利购药款10%外,另赞助上海产别克轿车一辆。合同签订后,广东公司于2000年4月3日从上海名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别克轿车一辆,购车发票上购车单位为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即扬州五台山医院),金额为366 000元,由广东公司将车送到五台山医院,医院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后于2000年4月29日将该车挂靠江苏牧羊集团领取了苏K—09489号牌照,并于5月18日入本院固定资产账册,4月,五台山医院给广东公司发出需购药品单,广东公司于5月1日按其要求发送价值96 987.6元药品到五台山医院,医院于5月16日汇款159 309.6元至广东公司(含合同签订前部分药款)。被告扬州市工商局于2000年6月6日作出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决定给予原告没收上海产别克轿车的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购车及交费发票、挂靠备忘录、记账凭证、售药发票、进药验收单,固定资产收、发凭证等证据证明。
(四)一审判案理由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至于说收受财物后人不入账,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而仅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回扣只不过是众多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而已。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被告江苏省扬州工商管理局2000年6月6日的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8 000元,由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负担。
(六)二审情况
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0)广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 000元,减半收取4 000元,由上诉人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承担。
(七)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购买药品收受轿车但已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账外暗中”必然不能构成回扣,但并非不能构成回扣就不能构成其他商业贿赂。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关键要看当事人是否通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来赢得竞争优势,是否扰乱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本案中,医院收受轿车并入账的行为虽不符合回扣的构成要件,但客观上在一定程度排斥和限制了其他药品经销商的正当竞争,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商业贿赂。至于“折扣”亦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折扣率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格的5%……价格以外其他形式的折扣一律禁止。”本案中,药品销售公司与医院签订的销售协议中就已明确约定“药品销售公司除对该医院让利购药款外,另赞助一辆豪华别克轿车”。很显然轿车是价格以外的其他形式.属于应当禁止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顾斌 朱俊康
第五篇: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局
解读《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33项措施》
(市工商局,2018年8月8日)
近日,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33项措施》(渝工商发〔2018〕27号,以下简称《33项措施》),并于2018年8月2日起印发实施。为便于公众理解,更好地发挥政策效用,现将该文件的相关背景和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发展民营经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体现,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共有各类民营经济市场主体237.89万户,占全市市场主体总数的98.21%。民营经济日益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创新创业的主体力量、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
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今年4月,市工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兴调研转作风促落实”的要求,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先后召开5次座谈会,全面了解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痛点”。7月23日,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召开后,为贯彻大会精神,市工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 1 — 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加快启动政策文件起草工作,数易其稿,反复修改,形成了《33项措施》。
二、主要内容
《33项措施》认真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大会精神,以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权利、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企业提质成长为主线,立足工商职能作用,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优化市场品牌环境、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四个方面提出33项政策措施,增强我市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
三、政策措施解读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1.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助查询、比对和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放宽名称近似审查标准,健全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纠正机制。
解读:优化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为公众提供名称禁限用、相同及相近的筛查提示服务。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简化企业名称申请、审核流程,对相似的名称不一律禁止使用,实行风险提示,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破解企业起名难问题。
2.尊重企业自主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除法律法规禁止和需要取得前置审批的外,原则上按企业申报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 — 2 —
围,不受企业规模、行业等限制。新兴行业企业经营范围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进行核定。
解读:保护和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支持和鼓励新兴行业发展,企业申报登记的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外,按其申请依法核准。
3.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专业市场和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产业园区、微企创业基地及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集聚区域内设立市场主体,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解读:对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条件的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房地产权证、租赁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但需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并提交《承诺书》。登记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
4.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逐步扩大证照整合范围。简化办事手续,申请人开办市场主体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套材料”,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的证照事项。
解读:目前,我市全面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已实现“三十一证合一”,市场主体只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并完整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营业执照二维码
— 3 — 公示所整合的证照事项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无需再申办已纳入整合的证照事项。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逐步扩大证照整合范围,解决各类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让数据网上行、群众少跑路。
5.推行“就近办”,申请人可在全市任一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提交企业申办资料、在本区县内任一工商所提交个体工商户申办资料,也可在提供代办服务的银行网点、商会协会和街镇服务中心提交市场主体申办资料,实现工商登记“全渝通办”。
解读:按照现行登记管辖制度,申请人只能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申办工商登记,本条措施旨在打破地域界限,实现工商登记“全渝通办”。一方面,申请人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异地提交工商登记申请,登记部门通过内部流转实现异地审批,申请人无需前往注册地登记机关提交资料,显著节省办事成本。另一方面,将发展一批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网点、商会协会和街镇服务中心成为工商登记辅导代办点,免费辅助申请人通过企业网上登记系统,以全程电子化方式申办营业执照。各级登记机关将加强对代办点的指导,努力提高代办服务的质量和效力。
6.推行“网上办”,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及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
解读:推行“互联网+工商登记”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网上填报申请,在线提交材料,在试 — 4 —
点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地区,还可实现实名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确认,登记机关在线审核通过后将并行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从申请到领取执照的“最多跑一次”或“零见面”登记模式。
7.推行“马上办”,对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简易注销、股权出质及备案等简单登记事项,申办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立等可取。
8.推行“一次办”,对复杂登记事项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资料发放一手清、受理审核一次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则上一次性办结。
解读:通过标准化、清单化管理,提高登记事项透明度,提供审批流程顺畅、服务优质高效的工商登记。在解答咨询、告知补正要求时,登记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避免申请人重复跑路。
9.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将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三个开办环节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其中设立登记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实质性审查的除外)。
解读:针对企业开办环节多、审核时间长、数据共享难等问题,今年,国务院要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8.5个工作日。我局进一步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流程,提速工商审批环节,除部分因申请材料涉嫌虚假等原因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外,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同时,公安、税务部门
— 5 — 也将把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环节办理时间分别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办结。
10.严格遵循注册登记形式审查原则,除当事人签字与原档案记载明显不符、申请材料涉嫌虚假、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等情形外,不得要求当事人当面签署文件或采取其他实质性审查措施;确需核实真实性而有关人员无法亲自到场的,可采取视频方式确认。除法定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解读:法律法规对工商登记启动实质审查的规定较原则,各地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掌握情形、标准不一,针对这一问题,本条统一明确并严格限定启动实质性审查的情形,避免不必要地增加企业办事成本。
11.实行“容缺受理”,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主要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但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信息、申请资料填报错误可更正、缺失材料可补交的,工商部门可先行受理,待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后颁发营业执照。
解读:实践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往往存在基本符合登记条件,但部分非主要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情形。对此,本条规定了“容缺受理”的制度,即在申请人做出相应承诺后,登记机关先行受理、审查,在申请人补交材料后做出登记决定,避免企业反复提交申请材料,提升核准效率。
12.提升窗口服务效率,推行预约登记、延时服务、执照邮寄、登记导办、限时办结、扫码办事等便民利企服务措施,打造 — 6 —
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窗口。
(二)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13.实施“微企户做大、微企园做优、微企村做强”计划,每年评选一批成长型微企户、微企园、微企村,择优打造一批重点微企“双创”示范平台,给予奖补扶持。实施微企创业创新“万人培训”计划,每年免费培训创业者及管理人员1万人次以上。
解读:从今年开始,我市推行微型企业扶持发展新政策,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支持鼓励微型企业成长壮大,帮扶指导微企孵化平台提档升级,重点打造精品示范平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培训,着力提升微企创业者及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激发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助推全市微型企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
14.建立与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落实微企成长扶持贷款和商业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解读:为了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局将致力搭建企业与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的交流平台,畅通贷款需求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贷款贴息和风险分担机制,提升银行、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15.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情况及查处结
— 7 — 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拓展跨部门随机抽查范围,实现“全域推广、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除随机抽查、质量抽检、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对企业开展上门检查,让企业安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近年来,工商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较好地解决了重复监管、任性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同时,我局大力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仅今年上半年就会同16个部门开展联合检查42项,检查范围拓展至房地产经纪、教育咨询、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等热点领域,发现并处置问题864起,实现“全域推广、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但需要指出的是,“双随机”并非监管的唯一方式。我局在深化 “双随机”监管的同时,将加大质量抽检、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查办、大数据监测的力度,并对涉及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开展专项检查或过筛排查,实施严格监管,尽早发现问题,提前消除风险隐患。
16.健全新经济风险监管研判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密切关注并防控潜在风险,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依法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解读:目前,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不断涌现。为进一步保障“四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部门将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依法、有效实施监管。一是根据区域布局和功能划分,把握“四新”经济发展态势,动态调整“四新”经济主 — 8 —
体范围,建立“四新”市场主体台账,形成重点管理数据库;二是鼓励“四新”民营市场主体探索创新,对其轻微违法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小的行为,依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通过建议、提醒、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企业及时规范;三是遵循放宽发展与适度管控、普遍包容与个别严管的原则,会同经信委、公安、金融等部门,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立风险监管研判机制,完善产业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并对假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之名行严重违法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7.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以教育规范为主,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查办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解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突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符合危害后果轻微,主动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等情节的,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传销、违法会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等危害社会安定、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则要严厉打击、依法重处。同时,为进一步体现人本执法,在案件查办中,要求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8.严格按计划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除举报和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外,同一原则上不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能证
— 9 — 明其行为非故意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读: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了杜绝随意抽检,减少抽检工作对民营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严格按计划实施商品质量抽检,不得随意抽检;另一方面规定,除因举报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等,需对涉事商品开展针对性跟踪抽检的情形外,原则上同一内不得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以避免重复抽检。
19.提醒企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在年报时限内发布3次年报提示信息,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期满3年的企业,在期满前60日内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解读: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自主公示经营情况,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拓展年报知晓范围,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将在每年1月、3月、6月通过短信、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提醒市场主体报送并公示上一年报信息。同时,为避免民营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在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届满3年的前6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上进行提醒,并通过短信告知,确保提示到位。
20.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诚信经营。企业因长期未经营被吊销营 — 10 —
业执照的,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限制,允许其法定代表人继续享有任职资格。对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经核实已补报报告后,可当场办理移出手续。
解读:信用约束与信用修复疏堵结合,有利于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为了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诚信经营,在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同时,工商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因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纳入工商部门“黑牌数据库”的企业,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根据企业的申请,将企业法定代表人从“黑牌数据库”中移除,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限制,允许其继续享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上设置政企互动模块,倾听企业呼声,回应企业诉求。加强对各级民营经济协会和微型企业协会的指导支持,指导协会搭建项目建设、产品推介、投资融资、人才引进等平台并提供数据支持;指导协会开展民营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评比活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解读:支持市、区(县)民营经济协会和微企协会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功能,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项目,广泛开展各类活动,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解决企业急需的人才、市场、资金等问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通过评选和宣传先进典型,为优秀企业提供展示舞台和合作平台,
— 11 — 营造尊重创业者、崇尚创业精神的社会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热情。
(三)优化市场品牌环境
22.加强商标品牌培育,开展商标行政指导和专题培训,增强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引导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代理行为,提供优质服务。指导企业通过商标管理、异议、争议等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知名品牌保护范围。引导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商标先行”,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解读: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实行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其中行政认定通过商标管理、异议、争议三种途径实现。民营企业认定驰名商标,能够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制止他人复制模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对商标来源产生混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时间快捷等优势,为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提供了一条便捷渠道,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国际影响力。
23.引导涉农市场主体因地制宜打造农产品品牌,每年新增农产品注册商标1万件以上;指导运用地理标志商标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 12 —
解读: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有利于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24.开通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申请“绿色通道”,提供预约申请、网上申请等服务,确保商标注册当日申请、当日上报、当日确定申请日期;协助申请人办理商标转让、变更、续展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解读:我国《商标法》确立了“申请在先”的注册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通商标申请“绿色通道”,为申请人提供预约申请、网上申请等服务,可以保证我市民营市场主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在收件当日完成打码、扫描、录入、上传等业务流程,将收件日确定为法定申请日期,保护申请人商标申请在先权利。
25.加快商标审查智能化建设,优化商标审查流程,将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实质审查周期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签文周期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由9个月缩短至6个月以内,使市场主体商标尽快获得注册。
解读:目前,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
— 13 — 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将加快推进“商标注册审查图形智能化检索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优化商标审查流程,缩短商标实质审查周期,将商标实质审查周期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签文周期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在今年年底前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缩短至6个月以内,赶超经合组织成员国商标注册审查周期7个月的平均水平。
26.前移商标保护关口,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商标审查环节,严格审查并依法驳回涉嫌摹仿、抢注等不正当的商标申请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商标权利。
解读:目前,对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二是通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这两个渠道维权的成本高、时间长、难度大。针对这一问题,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将前移商标保护的关口,在商标实质审查环节,加大对重庆民营市场主体高知名度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对涉嫌摹仿、抢注等不正当商标申请行为从严审查并依法驳回,从而提高商标维权效率。
27.指导市场主体充分发掘商标资产价值,利用重庆商标交易中心平台盘活闲置商标资源。为交易主体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提供便利,提高转让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解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电子交易、公开透明、全 — 14 —
程监管”原则,我市探索建立了全国第一所由政府引导设立的商标交易平台——重庆商标交易中心。民营市场主体通过商标交易平台开展商标交易活动,一方面有利于有效盘活闲置商标资源,发挥商标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商标品牌资产运用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民营市场主体在短时间内获得合适的商标,减少注册风险,节约时间成本,实现商标快速确权。
(四)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8.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企业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公平竞争的地区封锁、行政垄断行为,依法行使处理建议权,督促整改落实。
解读:《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依据该规定,市工商局将加大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构成行政垄断行为的,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并督促整改。
29.加强对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企业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费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依法公示,增加违法者违法成本。
— 15 — 解读: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费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违法行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众可直接在互联网中输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处罚信息的查询。
30.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引导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
解读:我局正在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为民营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供参考。该《指南》出台后,企业可以在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上查看下载。同时,工商部门将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1.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区域合作,实施打假溯源,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解读:近年来,“傍名牌”等商标侵权现象较为突出,成为困扰民营市场主体品牌发展的一大障碍。为此,工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侵犯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积极协助本市企业市外打假,协调外地市 — 16 —
场监管部门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渠道,全方位打击侵犯我市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2.将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由“身份标识”打造为“信用标识”,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网剑行动”,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为市场主体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打造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环境。
解读: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贴置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以公开营业执照信息,从而识别和查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在解决网络交易虚拟性的基础上,我局对电子标识内容进行升级扩充,增加网络经营者信用信息,实现电子标识由“身份标识”向“信用标识”升级转变,以构建可信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网络市场良性发展。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有力措施。近年来,我局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和落实平台责任、规范格式合同为重点,持续开展“网剑行动”,进一步遏制网络市场突出违法问题,改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
33.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广度和深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
解读:一方面,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涉企信息归集,形成丰富的企业信用档案。另一方面,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
— 17 — 庆)依法公示涉企信息,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的日常消费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协同政府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评优评强等工作中对失信企业加以限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失信企业予以制约。
四、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通过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机关公文”栏目,查询《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33项措施的通知》全文。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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