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本)(共5篇)
篇1: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本)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
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
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
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注明:据2011年12月20报道:北京市将出台新的《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规范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秩序是新办法的重要内容。网址如下:
篇2: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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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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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
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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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
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
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
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
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
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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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
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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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
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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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
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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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
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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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
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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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
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
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注: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
篇3: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本)
■调查一:车位太紧张业主很无奈
张先生两年前搬进通州区某小区,最初他还没有私家车,自然也不会留意车位的事情。入住时物业几次打电话问张先生是否租车位,他都拒绝了,心想:以后有车再说吧。谁料去年年底,张先生终于下定决心买了一款新车,随后却租不到停车位。目前,张先生每天下班只能把车停在附近商场的停车场里,上下班很麻烦。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停车位归物业公司直接管理,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希望解决车位问题,而答案只有一个:现有的停车位全部租完,只能等其他业主退租后再办理。买车带来的苦恼让张先生很是抱怨,一是怨开发商设计不合理,没有建设充足的停车位,二是怨自己当初没有租下车位,哪怕当时多交一两年的租金现在也不至于愁成这样。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像张先生家这样,车位紧张的商品房小区确实很多,因此现在新建的项目在设计规划时大都能够考虑到业主的需求,按照1:1的比例修建停车位,保证业主一家一个停车位。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新小区车位紧张的问题将有所缓解。
■调查二:停车纠纷多收费为主因
北京市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小区内停车收费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及业主遇到车位问题只有遵循《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据了解,《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规定,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是小型车150/月,大型车210元/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小型车每年1600元,大型车每年2300元。而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最后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
记者发现,车位引发的纠纷现象屡见不鲜。7月2日,有媒体报道前一天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某小区发生了百余辆车堵路抗议车位费提高事件,业主称物业部门和开发商原来承诺车位租金每月550元,现在却提高到每月650元,而这一提价没有和业主代表进行过商议,不符合文件规定。
由于地下车库是没有具体定价标准的,所以很多开发商就根据自己的成本核算,结合市场价制定一个收费标准。这个价格较之地上停车要高得多,有时定价缺乏与业主的沟通,有些开发商在售楼后并未兑现承诺,私自提高车库租金价格,使得业主无法接受,因此就出现了业主堵住小区出口造成交通堵塞,与物业僵持不下的纠纷。
据调查显示,车位引发的连带问题也很棘手,比如签订合同。在这份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中,对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各有7项,现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征求过业主的意
见,就立了块物价局的牌子开始收费,业主的车也根本没有人24小时监管。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北京海维律师事务所的马永光律师,他认为这种合同是典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合同,业主有权要求进行撤销或者变更,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找开发商解决或者到消协进行投诉,最终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调查三:业主企盼停车收费有章可循
据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小区办专家讲,一般社区车位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是单独停车楼、地下停车库、路边画线停车位以及地面停车位,属于开发商产权的只有前两种。目前地下停车费的租金在300/月―――800元/月左右不等,部分小区出售停车位,每个车位在8万元至10万元之间,业主拥有50年使用权。
篇4: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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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往往是停车场能否被充分利用的重要前提,不过也应注意到,停车处距离家门100-200m,让人们在步行回家途中参与社区交往,有利于提高小区活力,如果我们注重从停车场到住宅出入口的步行环境质量,让居民有一个舒适的步行环境可适当增加这个距离。而且,还可以利用价格杠杆来平抑不同位置的停车场的使用程度,例如距离住宅出入口相对较近的停车场收费高一些,而相对较远的收费低一些。一般来说,用居住户数乘以居民小汽车的拥有率即得到一定范围内的小汽车停车需求量,以此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及合理的服务半径。
篇5: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服务协议
甲方:***********公司
联系方式:
乙方:
住址:小区栋号
车主手机:固定(紧急)电话:车牌号:;品牌型号:车辆类别:; 颜色: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服务、停车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为规范停车秩序,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设立道路指示牌和安全标志;
2、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收取机动车场地占用服务费;
3、有权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检查停车凭证,对无证车辆可以拒绝停放;
4、为乙方提供指定车位,并安排专人巡视停车场,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等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5、负责停车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6、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只提供场地占用服务,不提供保管服务,如乙方车辆丢失或损坏,甲方不负责赔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甲方提供的指定车位上停放车辆;
2、对甲方提供的机动车场地占用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合理建议;
3、要求甲方在车辆损坏或丢失后向公安机关举证;
4、遵守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5、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严禁乱停乱放,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门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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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通道、人行便道、绿地等场所停放车辆;
6、按时交纳机动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地占用费按半年或一年一次性交纳,安装地锁的车位需交纳押金;
7、保证车、卡相符,如需更换车辆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甲方有公拒绝车辆进入本小区;
8、车位管理采取一车一卡,乙方应妥善保管停车卡,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甲方将予以没收;
9、停车后及时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
10、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1、严禁在小区停车场地进行洗车、换底油等活动。
12、乙方逾期缴纳场地占用服务费而影响车辆进出或造成其他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机动车场地占用服务费价格及收费办法
1、机动车场地占用服务费价格:元/月/车(由甲方开出收据);
2、交纳方式:交纳(按半年或按年);
3、交纳押金:元/车(安装地锁车辆交纳,服务协议期满,地锁无损,押金一次性退还乙方);
4、服务协议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协议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
3、乙方不按约定期限和标准交纳停车费的;
4、其他。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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