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接线安全规定(精选6篇)
篇1:临时接线安全规定
临时接线安全规定
为规范作业行为,保证电气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1、临时接线电源必须接在专用检修开关及插座上,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动力设备及控制箱上搭接。
2、所有临时接灯、接线、接临时使用设备用线及行交变压器,使用部门使用必须在临时接灯、接线登记表登记,使用完立即通知电气工段收回,电气工段负责将登记表带到使用场所。
3、接线时必须先分断开关,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
4、接线时必须确认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及使用场所接相应安全电压。
6、焊机接线前必须检查电源线是否完好,接线时必须用扳手将螺丝拧紧,焊机通电后必须用电试笔检验焊机外壳是否漏电;拆线时也必须用专用工具拆线严禁直接剪线或用手拽拉。
7、临时单相设备接线,有插座场所必须使用插头,无插座场所必须将线拧紧,不得随意插接或搭接。
9、检修开关接线必须注意负荷配置情况,原则上所接负荷必须小于开关容量。
10、轴流风机接线必须先确认风机好坏及电源线是否完好,轴流风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好后必须确认风机方向。
11、电气工段必须保证现场检修电源箱完好,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12、卷扬机接线,卷扬机处必须增设一空气开关。
13、临时线接头,按规范接牢,保证绝缘合格,接头外层缠胶布或其它绝缘材料防护,所有临时接线接头避免放在水中。
14、临时线不允许随意拖拉,尽量不要走工作场所通道能架空中则架空中。
制造分厂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篇2:临时接线安全规定
场内临时用电及临时电源箱接线
管理规定
批准:
审核:
编写:
2012-10-25发布 2012-10-25实施
华能盖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场内临时用电及临时电源箱接线的管理规定 范围
本规定阐述了华能盖州公司安全生产部下属风电场的场内临时用电及电源箱接线的管理办法。本规定适用于华能盖州公司安全生产部下属风电场场内临时用电,各工作现场、施工或检修队伍指挥部、施工或检修人员的宿舍等所有需要接临时电源的工作。
公司下属风电场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场内临时用电及电源箱接线实施细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ZJYGS/SC02-2005《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手册》 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 3 总则
3.1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风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杜绝擅自乱接乱拉现象,确保临时用电安全,现对临时用电做如下规定,望认真执行。
3.2 本规定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施工、生活等工作中,需短时间敷设的电源线路,供照明、电动工器具与机械、仪器等设备用电。在工作结束后,即需拆除的电源线路与设施。
3.3 临时电源箱,是现场临时性工作的主要取电设备。为了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防止发生人员触电和设备损坏事故,对在临时电源箱上的接线工作进行规范,所有接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场内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4.1 临时电源的敷设及拆除作业一般应由风场电工进行,对无正式电工的风场需由经场内培训,取得临时电源接线合格证的固定人员进行。
4.2 在检修专用配电箱、检修电源盘以外的由运行维护管辖的设备系统上接拆临时电源,应征得运行维护人员同意并办理许可手续。
4.3 外包工程因施工需装设临时线,须经风场联系申请,获准后方可由专业电工接拆线,若私自拉接电源,将考核施工与用工部门。
4.4 严禁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电源线。4.5 带电接拆临时电源线的工作应至少由二人执行,其中一人监护。4.6 临时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6.1 临时线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规格符合要求的坚韧塑料线或橡胶线。单相临时线应采用三芯线;三相临时线应采用四芯线。
4.6.2 临时线应尽可能沿墙敷设或走电缆托架,不得任意敷设在地面上。严禁搁置在高温热体或尖锐的物件上,严禁重物压挤。
4.6.3 临时线的供电端应装有开关或保险丝,以及漏电保护器。4.6.4 禁止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干线上。4.6.5 临时线跨越交通通道,必须架空布置。
4.6.6 使用插座电源必须使用相应的插头,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孔内;严禁将导线挂接在电源上或通过保险器插口压接的方式接电源。
4.7 工作间断或遇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开关挂上标示牌。进行线路或线路上的设备故障处理等作业前,必须切断电源,解开电源接点,开关挂上标示牌。
4.8 在临时电源线靠近电源部位处,须挂有标牌注明临时电源线的使用单位。5 工作现场临时电源箱接线管理规定
5.1 各施工单位或检修单位所有临时电源箱必须明确设备主人。接线必须由具备临时电源接线资格的电工进行接线。
5.2 接线人员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熟知相关《安规》知识,具备电工资格,持有合格的验电仪器。5.3 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有合格证,电气性能良好。
5.4 临时电源电缆必须采用检查合格的动力电缆,严禁使用花线、平行线,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5.5 接线前应拉下有关开关或刀闸,用验电笔(万用表)检查,确保接线柱(端子)无电。5.6 接线时,先接地线(零线),再接火线;拆线时,先拆火线,后拆地线(零线)。
5.7 临时电源箱内,同一个接线柱上严禁外接两路及以上负荷。临时电源箱内所有负荷均应位于漏电断路器出线侧,严禁用RTO保险器直接压接。
5.8 常用电动工器具尽可能采用专用插头、插座。使用插座电源(380V,220V)必须使用专用的插头,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孔内。
5.9 临时电源箱内接线要求走线规整,固定整齐,每根电缆均需经过电源箱进线孔电缆保护套穿孔而入,电缆均需固定牢靠。软电缆可在电源箱内绕结固定,硬电缆可绑缚在电源箱就近牢固处。5.10 接线完毕后,需仔细检查是否安全可靠,接地线必须压接良好,离去前将箱门关好。5.11 临时电源电缆线中间接头必须牢固,绝缘包扎良好,并做好外加护管等防范措施。
5.12 临时电源线长距离敷设时,必须进行临时固定,穿越通道必须高架或在外加防护管的地面敷设,架空高度:室内>2.5米,室外>4米,跨越道路>0.6米(均指最大弧垂),严禁不加防护直接放在地面、铁栅栏及通道表面。
5.13 临时电源线严禁接触热体,严禁在有爆炸或有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源。5.14 接线工要定期对自己分管的接线进行检查整理,确保规范、安全。5.15 所有接线操作人员,若发现检修电源箱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停止操作,并通知设备主人进行检查整改。
5.16 临时电源箱设备主人要随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6 监督考核
各施工单位和检修公司电工对接线的规范及安全性负责。临时电源箱质量、电源安全性由设备主人负责,由我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及施工或检修单位的安全检查人员对箱内接线的规范性、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范接线要求的现象,首次进行批评并发整改通知单,对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施工或检修单位进行罚款处理。7 附则
篇3:临时接线安全规定
1 内桥接线变电站的运行操作分析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现以全桥接线方式与内桥接线方式对照分析说明。全桥接线方式如图1所示,内桥接线方式如图2所示。
从图1、2中可以看出全桥接线方式与内桥接线方式主要不同在于全桥接线方式中变压器的高、低压侧都设置了开关而内桥接线方式中变压器的高压侧没有设置开关,仅仅设置了隔离开关G,这就给运行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如当变压器T1需要检修时,在全桥接线方式中的操作步骤为:顺序拉开开关DL5、DL3及其两侧刀闸并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做安全措施就可以了;而在内桥接线方式中的操作步骤则为:顺序拉开开关DL3、DL0、DL1及其两侧刀闸,然后再拉开变压器高压侧的隔离开关G1并在变压器的高、低压侧做安全措施。从以上操作步骤可以看出,内桥接线方式的操作不如全桥接线方式的操作简便。另外由于隔离开关的灭弧装置非常简单,不能带负荷拉合变压器,甚至也不能拉合空载的变压器;必须要把变压器停下来才能拉合这把隔离开关,所以在运行操作中还要特别注意防止误操作的问题。
2 内桥接线变电站的变压器事故处理及保护配合分析
由于接线方式不同,变压器出了事故的处理也不同。从图1及图2可以看出,对于全桥接线方式而言由于变压器间隔是一个完整的电气单元,当变压器(如T1)出现事故后保护装置启动,跳开变压器高、低压侧开关DL3、DL5即可切除故障点,运行人员顺序拉开高、低压侧开关各自的两侧刀闸做安全措施后变压器TI转为检修状态;对于内桥接线方式而言由于变压器间隔不是完整的电气单元,变压器出了事故的处理就有很大不同:其一是当变压器T1出现事故后保护装置启动跳开的开关不固定,要随着运行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现以较接近的2种运行方式为例进行说明:第一种是桥开关DL0呈闭合状态,线路1和2台变压器带变电站的所有负荷运行,如图3所示。
对于这种运行方式,当变压器T1出现故障时,保护装置启动跳开开关DL1、DL0、DL3,运行人员拉开刀闸G1和DL3开关的两侧刀闸,然后做安全措施,对变压器进行事故处理;第二种是桥开关DL0呈闭合状态,线路2和2台变压器带变电所的所有负荷,如图4所示。
对于这种运行方式,当变压器T1出现故障时,保护装置启动要跳开的开关是DL0、DL3,运行人员拉开刀闸G1和DL3开关的两侧刀闸然后做安全措施,对变压器进行事故处理。以上情况说明,内桥接线形式的变电站,为保证变压器保护方式及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当变电站的运行方式改变后,运行人员要及时进行对变压器保护方式的改变。其二在内桥接线形式的变电站中,变压器出了事故,保护装置要启动跳开的开关有线路侧开关DL1或DL2,有时还要牵动桥开关DL0;在某些特殊运行方式下,当一台主变出现故障时就有可能造成全站停电,引起事故扩大。如当变电站运行方式为一条线路(如线路1)带2台变压器运行且线路2停运检修时,变压器T1出现故障,保护装置启动跳开线路开关DL1时,变压器T2也被迫停电,引起全站停电。而全桥接线方式的变电站没有这个问题(见图1)。
3 内桥接线变电站的线路事故处理及保护配合分析
作为电网终端的内桥接线变电站,应对线路故障的保护方式是通过备用电源自动投入的技术措施解决,简称备自投。随着微机型保护装置普遍使用,备自投装置也微机化。从微机型备自投装置的运行角度说,它的动作逻辑应满足变电站所有运行方式变化情况,但由于地区和对运行方式的要求不同,目前厂家对微机型备自投装置动作逻辑的设计还只满足于内桥接线变电站常规的运行方式,不能适用于一些特有的运行方式,给运行管理和操作带来不便。以某地区的情况为例做进一步说明,目前110 k V内桥接线变电站的运行方式一般有3种,分别如图3(或图4)、图5、图6所示。
其中图3(或图4)、图5所示的运行方式是常规的运行方式,当运行线路(如线路1)出现故障时,备投装置只需跳开故障线路末端的开关(如DL1),合上备用线路开关(如DL2)或桥开关(如DL0),便能保证变电站继续对外供电,这种“跳一合一”的方式是现有的微机型备自投装置在动作逻辑上所具备的。而图6所示的方式是一条线路和一台主变带变电所的所有负荷,在变电站负荷轻时是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也是特殊运行方式[2]。当运行线路(如线路1)出现故障时,需跳开故障线路末端的开关(如DL1),合上备用线路开关(如DL2)和桥开关(DL0)2台开关,才能使变压器(如T1)继续对外供电,这种“跳一合二”的方式许多厂家的微机型备自投装置没有设置这种动作逻辑,此时备用电源将无法投入,从而导致全站停电,给企业和社会用电带来重大损失,不能满足变电站安全运行的需要。
4 保证安全运行的技术措施探讨
(1)强化防误操作措施,严防误拉合变压器高压侧隔离开关。
由于内桥接线变电站的变压器电气接线单元缺少了高压侧开关,在运行操作时确保变压器高压侧隔离开关的正确使用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隔离开关不能带负荷拉合,这是运行人员比较熟悉的概念。而在这里,根据相关规程规定和运行经验可知:110 k V系统中隔离开关不但不能拉合带负荷的变压器,也不能拉合空载变压器,即隔离刀开关不能带电拉合变压器[1]。所以对于防止误拉合变压器高压侧隔离开关来说,其基本的条件是只有在开关DL3、DL0、DL1(见图2)都在分闸位置时才能进行操作,在编制程序时必须注意这一点。
另外,为确保不发生误操作事故,还可以在隔离开关支架上安装由感应式电压显示器闭锁的电磁锁控制操作把手做为补充措施,使其只有在隔离开关两侧的电气连接线上确无电压时才能解锁操作,以杜绝隔离开关带电拉合变压器的情况出现。
(2)对应特殊运行方式,固化操作程序,实现操作步骤快速无误。
无论是在正常运行方式下还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正确快速地操作是变电站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针对以上分析所涉及的特殊情况,有时只有靠快速、正确的操作来补救。把相关的运行方式和对应的操作程序、步骤进行固化,以特殊的模式记录在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和典型操作票中,定期供运行人员学习、演练,使运行人员熟悉、掌握其中的每一个环节,当变电站出现特殊运行方式时,值班员可本能地进行操作和处理,以保证应对事故时做到万无一失。
设定在运行方式如图3的情况下,当线路2处于检修状态时,线路备自投装置退出,一旦变压器T1出现故障便要跳开线路侧开关DL1,线路2的开关DL2无法备投,此时变压器T2也将被迫停运。在这个时候就要抢送变压器T2以保证尽快对外恢复送电。针对这种情况,对应的操作程序应是:根据事故信息显示判断变压器T1确有故障———根据事故信息判断开关DL1、DL3、DL0确在分闸位置———判断线路1确有电压———拉开变压器T1高压侧隔离刀闸G1———合上线路1开关DL1———合上桥接开关DL0。当运行人员熟练掌握对应的操作程序后就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恢复变压器T2的对外供电,使停电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当线路出现故障时,有可能因为微机型备自投装置逻辑设计不周所带来的问题也可这种方法来补救。当变电站负荷较轻时假设由变压器T1带所有负荷,变电站运行方式见图6。在线路1发生故障时,线路备投装置跳开DL1开关,合上DL2开关,此时要抢送桥接开关DL0。对应的操作步骤为:根据事故信息判断开关DL1在分闸位置,开关DL2在合闸位置,线路2有电,备投装置动作成功———合上桥开关DL0。如果熟练的话,在1 min内可完成操作。
(3)改进微机备自投装置完善备投方案。
对微机备自投设计逻辑不完善的问题除了采用加强操作管理的方法来弥补外,还可以通过对装置进行技术改进的方法来解决。解决的方法有2种,方法一是改进装置的硬件,具体做法是在装置的开入量模块的二次回路中增加操作压板,如图7所示。
新增压板装在桥开关开入量模块输入回路两端,当出现如图6所示的特殊运行方式时,运行人员可将此压板投入,用以打开启动桥开关的通路,此时当线路出现故障时,备投装置可实现“跳一合二”的功能。这种方法的不足是运行人员要根据运行方式的改变进行二次压板的操作。
方法二是从软件着手,即根据运行方式的需要对微机备自投的动作逻辑进行改动。一般情况下要厂家有关技术人员配合,主要的技术思路是对软件的初始条件进行完善,增加对桥开关的状态及有关电气量的判据,达到运行方式所需的逻辑功能[3],自动实现“跳一合二”的要求。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内桥接线形式的变电站有简化接线、节省设备、节约投资的优点,但因其变压器间隔不是完整的电气接线单元,给运行管理带来了不利因素,如何克服这些不利因素提出了强化防误操作措施、加强运行操作技术管理及改善保护装置功能的方法去解决,其目的是进一步实现内桥接线形式变电站的安全运行。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文章中所谈到的一些运行方式是非常规的,但正是由于这些运行方式不经常出现,才使运行人员感到生疏,从而产生薄弱环节,事故发生的几率也就越大,万万不可轻视。
以上方法在某地区一些变电站已分别实施,并取得一定的效果,文章意在剖析思路,总结经验,以供交流。
参考文献
[1]陈志业.电力工程[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7.
[2]王辑祥.电力接线原理及运行[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篇4:临时接线安全规定
问:编辑同志,我从1975年开始,曾长期在县林场当临时工,但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现我已到了退休年龄,请问: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国家固定职工退休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吗?读者:卢女士
答:读者您好!根据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临时工退休问题的复函》(桂政劳险函字〔1996〕9号)规定:“临时工退休问题,〔73〕计劳业字112号文已明确:凡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劳险司函字〔89〕21号文也规定: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在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才可以办理退休、退职。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临时工必须有劳动部门的招工手续,才能办理退休、退职。”
您是1975年到县林场当长期临时工,且一直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不符合按国家固定职工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条件,不能办理退休。
我能要求补发失业保险金吗?
问:编辑同志,我是原县糖厂一名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2000年县糖厂宣告破产,当时我因在外地打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来办理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能要求补发失业保险金吗?读者:许先生
答:读者您好!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条件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要求,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都有明确的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章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了解,您原所在的县糖厂于2000年宣告破产,该厂破产清算组按有关规定发出通知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宣布了县糖厂破产后对职工进行遣散安置的有关事项,并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出具证明;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到厂为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作为参保单位代表的县糖厂破产清算组和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已履行了失业保险申领的相关义务。
您因个人原因外出务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办理失业登记及未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现要求补发失业保险金无政策依据。
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再参保的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问:编辑同志,我是原县化肥厂一名职工,2006年我与该厂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已买了失业保险。由于种种原因,我未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现我又在一家企业重新找到了一份工作。请问: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再参保的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读者:宁先生
答:读者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下列事项:(一)求职登记;(二)失业登记;(三)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参保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原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您与县化肥厂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再参保的缴费时间可以和在县化肥厂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编辑部:魏珉
篇5:临时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临时库房管理,杜绝安全隐患,结合店内实际情况,作规定如下:
一、此库房仅做为临时周转库房使用,库内各使用部门负责人为
各库房安全责任人。
二、库房内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店内下发库房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进出库房必须为各使用部门人员,相关人员进入库房内必须
由各使用部门人员带领跟随方可。工程、保卫人员因维修或检查有权进入。库房门口处保安员对出入库人员物品进行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房。
四、库房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
五、库房内灭火器材不得移动、阻挡、损坏,对损坏的灭火器材
要照价赔偿,对损坏灭火器后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各库房内卫生由各使用部门随时清理,严禁存放纸皮、垃圾
或其他易燃物。
七、库房门前及库内通道为疏散通道,严禁存放杂物及商品阻挡。
八、违反以上规定,各管理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石景山分公司
2005年3月25日
临时库房安全责任人
休闲库责任人:祁
烟酒库责任人:刘峥岷
家杂库责任人:杨艳红
总务库责任人:陈建军
财务库责任人:刘福珍
征
关于下发临时库房安全管理
规定的申请
公司领导:
根据3月25日万商大厦物业部给我店下发的关于我店B1夹层库房内安全隐患问题的致函,我部立即增加库内灭火器材,在原有库房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临时库房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张贴上墙,现申请下发相关部门。妥否,请领导批示!
保卫部
2005年3月26日
篇6: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厂区域内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我厂基建工作部负责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强对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
第五条(居住房屋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政工部备案:
(一)房屋房人的姓名或住所;
(二)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房屋坐落地点;
(四)临时宿舍使用总间数。
(五)施工工地地点;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三)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七条(临时宿舍的房屋安全要求)
提供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消防设施;
(二)保持房屋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对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第九条(对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应当合理使用临时宿舍;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或者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临时宿舍结构;
(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四)将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带入临时宿舍;
(五)私自留客住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临时宿舍的责任人)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临时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内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四条(对相关法规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施工工地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施工工地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制度或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未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的,由区(县)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按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