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贸企业

关键词: 外资企业 需求 消费者 企业

外资商贸企业

外资商贸企业 篇1

(一) 适应消费者的具体需求

企业的生产经营从来都不可能面面俱到, 但是无论如何, 企业都必须以满足消费者的具体需求为前提, 从而获取经济收益。所以在外资企业入驻中国之后, 切实了解当地消费者的具体需求就成为了最重要的一个课题。这就使得企业必须实行本地化战略, 不能把本国的东西照搬到别国, 否则就会遭受到意想不到的挫折。比如某家美国公司在本国推销蛋糕烘焙原料销量大增, 便如法炮制的去日本销售, 本以为会畅销的货品却滞销到最后只能销毁, 因为他们忘记了一个很重要的点, 当时的日本家庭烤箱的普及率远远低于美国。这就是没有考虑到当地消费者具体需求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 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 不仅有赖于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更多的是来源于企业的良好形象被当地消费者所接受。外资企业进驻别国, 是否受到欢迎,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该企业的运作方式、经营手段、企业文化是否具有他国人所熟悉的味道。所以外资企业想要在他国立足, 想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本地化是必经之路, 也是唯一出路。

(三) 最大限度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跨国公司要实行本地化经营就是为了能够充分利用当地的各种资源, 如人力资源、资产资源、原谅资源等等, 从而降低一切都从本国运输而来所造成的各个成本上升问题。成本上升会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实力从而影响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维继。

二、外资商贸企业在中国实行本地化策略的积极作用

外资商贸企业进驻中国, 无疑会给中国的市场和中国本地企业带来不小的冲击, 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所以许多企业乃至国民都会觉得外资企业的进入不利于本国经济增长。所以外资企业施行本地化管理经营, 能够拉近企业与国民之间的心理距离, 能够让我们对外资企业的印象变柔和。虽然同样会参与市场竞争, 但是在接受心理上大大舒缓。座椅外资商贸企业在中国施行本地化管理策略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外资商贸企业的具体本地化管理策略

(一) 本地化的社会关系确立

本地化关系的确立是外资商贸企业本地化管理的第一步, 社会关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 企业与中国建立起本地化的关系变为企业的战略投资奠定了成功的基础。本地化的关系能够最大限度的取得中国政府和当地居民的认可。例如某国外知名汽车品牌在进入中国之后, 与政府搞好关系, 充分合作, 并将该品牌旗下的汽车“包装”成了十足的中国汽车, 这一举动打动了政府及消费者。并且该企业还为中国各项事业出钱出力, 参加公益事业、支持中国教育、支持地方建设等等, 这些取得良好本地化关系的举动最后都会该企业赢得了经济上与形象上的双重胜利。

(二) 本地化的产品生产链条

产品生产的本地化链条是指在产品生产的过程中, 从原料到配件都采用本地资源, 将产品完全本地化。产品生产的本地化链条建立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生产的各项成本消耗, 而且可以更深一步的确立与当地的长期合作关系。中国现在已成为众多大型巨型跨国企业的原来供应基地, 与中国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也数不胜数。其中最为出名的就是诺基亚, 诺基亚的绝大部分生产原件和配件都采用本地原料本地生产形式, 这不仅使得手机销售价格大大低于国际水平, 并且让诺基亚在中国的影响力大增, 从而使得中国成为了诺基亚全球最大的销售市场。再如家乐福、百事可乐等众多企业, 都遵循这一原则, 不仅为本企业取得空前收益, 也同时拉动了中国的经济增长, 呈现出双赢局面。

(三) 本地化的市场营销策略

外资商贸企业入驻中国, 并不是简单的把本国产品直接搬运到中国市场, 而且根据中国市场的特点进行本地化的产品研发, 打造出符合中国消费者心理需求的产品。外资商贸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就必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中国国情制定本地化的市场营销策略, 要充分了解中国本土文化的特点, 中国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同时克服文化差异, 努力拉近中国消费者与国外企业心理上的差距, 这样才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真正融入中国市场。

(四) 本地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人力资源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最重要推动力, 外资商贸企业入驻中国市场, 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必然应该进行本地化改造。中国国情是以人为本, 所以外资企业也要重视人力资源的本地化, 要努力吸引中国本土精英, 要让熟识中国市场的华人进行中国市场的运作和管理, 要让华人为开拓中国市场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许多成功的大型外资企业都几乎将中国地区的管理者和生产管理等众多职务替换成了中国人, 有些企业甚至从最基层到最高层统统都是华人, 这极大的推动了华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也大大提升了企业在中国的认可程度。本地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为外资企业寻找到了新的生机, 让企业彻底为中国消费者所接受。

外资商贸企业进驻中国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也是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必然。中国最为目前发展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 不仅具备了最多的人力物力资源, 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商品销售市场。外资企业入驻中国是企业发展的明确之举。但是外资企业入驻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是无法避免了。这就需要加大研究探索力度, 努力寻找到外资商贸企业在中国立足的基础和条件, 需要努力构建外资商贸企业本地化经营管理模式, 这样才能更好的融入中国市场, 取得中国消费者的信任。本文仅仅是简单分析了一些加强本地化经营管理的方法, 尚有其他更积极有效的办法需要同行业者共同努力探索。

摘要:外资企业在我国的经营管理模式从过去的外国化管理逐步转为本地化管理。本地化管理的优势显而易见, 但是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却也不少。本文从外资企业进驻中国的原因以及要施行本地化管理战略的原因分析入手, 结合目前我国外资企业的发展现状, 提出了若干加强外资企业本地化管理的措施, 以供参考。

关键词:外资商贸企业,企业管理,本地化管理

参考文献

[1]王端旭.外资企业人才本地化的过程管理[J].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

[2]傅元海.我国外资企业生产本地化程度研究[J].经济纵横.2010.

外资商贸企业 篇2

[关键词]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正常交易法国际避税地

伴随着我国经济这些年的持续、稳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已经发展为最有消费潜力的市场之一,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也是位居世界前列,可是许多外资企业在长年亏损之后竟增加投资,这样的虚亏实赢、长亏不倒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

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外资企业集中运用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等形式把全世界应纳税总额降至最低。我国受到严重挑战的反避税斗争也必然集中到这几个热点,应从税制到税收征管上不断推出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

一、 转让定价方式

目前,外资企业在华的避税手段主要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因此首先要制定转让定价税制,遏制和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

1.建立和完善转让定价税收机制

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跨国公司历史悠久,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较为普遍,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对遏制和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收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研究;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政府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方面,对外商作为投资进口或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均可按规定申请免税。这就意味着,跨国公司在选择转让定价策略时,可以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进口税收对转让定价机制的影响,而在向我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上,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然而,从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来看,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其转让定价机制中渗进了许多人为的避税因素。

例如,在投资方面,一是抬高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的价格;二是抬高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的价格;三是抬高租赁有形财产的租金;四是减少自有资本,扩大借贷资本比例,通过上述人为的增加企业当期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增加企业当期租金或利息支出等手法,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在生产和销售方面,一是以高价向境内关联企业提供进口原材料;二是以低价收购关联企业的出口产品,在生产未开始前,就已经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类似的情况,在提供劳务服务方面,也时有发生。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有的境内关联企业会出现表面上处于常年亏损状态而生产经营规模却逐年成倍扩大的反常现象。

(2)税收立法中应采取的具体对策

规定转让定价税制的调整方法,宜采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调整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或其他类似方法。

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

第二,再售价格法。如无自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

第三,成本加利润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通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正規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办法。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引申方法,如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照进行调整。

2.规定转让定价案件调查调整的时效

规定对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调整时效是必要的。因为如果不规定调查调整转让定价案件的时效,旷日持久,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来说,都是不利的。1986年,日本税法规定对转让定价案件调查的时效为3年,即从案件发生的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末起3年内,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处理必须结束,超过3年,免予追究。后来在实施中,由于对转让定价案件调查所需要的情报资料量非常大,调查取证的难度也很大,3年时间普遍感到不够用,日本国会在 1991 年批准的税法修正案中,将上述时间延长至 6 年,个别情节恶劣的案件,可以按税法规定的偷税论处,时效延至7年。基于日本的经验,建议我国对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调整时效规定为5年~8年。

二、资本弱化方式

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对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目前外商投资我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为了防范和打击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避税,美国于1962年制定了避税港对策税制,随之各西方国家纷纷仿效。1972年德国、1980年法国和加拿大、1990年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起避税港对策税制,这些国家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 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对于避税港,各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如美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德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1个,澳大利亚列举的避税地则只有16个。而更多的国家则以规定的税率为标准来判定避税港,如日本将法人税率低于25%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英国这一标难为24.5%,巴西将所得税税率低于20%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法国则将税率低于本国税率三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

第二, 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第三,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为防止打击面过大,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则不包括在内。

第三,明确对税法适用对象的制约措施。在明确了上述税法适用对象后,各国税法均规定,对作为避税港公司的股东的本国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其在避税港公司按控股比例应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一律计入其当年所得向居住国纳税。该部分所得相应已纳入外国税收可获抵免。美国更进一步规定,上述所得如果没有汇回国,则每个美国股东在该受控外国公司持有的股票基数,还要随视同分配股息相应增加,即一方面视同分配征税,一方面视同增加投资。当以后年度该利润实际分配汇回美国时,不再征税,并相应减少股票基数。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间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反避税工作,打击避税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税务网,www.chinasetax.net

[2]王丰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分析[J].商业研究,2006年第2期,51-55

[3]宋本强:谈我国对国际避税问题的税务实践[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145-147

[4]何玉润王俊杰:国外转移定价税制综述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04年第12期,93-95

[5]刘海云:跨国公司经营优势变迁[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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