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系统手册(共6篇)
篇1:安全管理系统手册
。。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餐饮企业的现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条例,分别为《食品安全法》(法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法律为基础,条例和办法为补充说明。蓝海酒店严格按照以上三个法律、条例和管理办法,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编制《,酒店食品安全手册》。
第一部分、《,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 第二部分、《食品安全法》 第三部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部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酒店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酒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6.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7.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8.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9.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0.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1.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2.现榨饮料管理制度 13.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5.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6.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7.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8.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9.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20.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1、投诉管理制度
2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3、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检查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4.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7.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8.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9.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2.为规范,酒店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六、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10.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凉菜加工,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凉菜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三、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凉菜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七、凉菜间内冰箱必须专用。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鲜纸密封保存于冰箱中,不得重叠存放。
八、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九、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热的按规定进行再加热。
十、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11.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裱花加工制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裱花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易戴口罩。
三、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裱花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裱花制作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五、鲜蛋应清洗(必要时消毒)后再使用,冰蛋根据使用数量融化,当天融化、当天使用、当天用完。奶油要专柜低温保存。
六、裱花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七、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10℃以下。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
八、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十、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12.现榨饮料管理制度
为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
二、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
三、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
四、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等。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五、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的冰块应符合GB2759.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
六、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七、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
八、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
13.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一、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15.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6.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十一、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17.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18.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9.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20.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联系电话:)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电话:)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慌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1、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二、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三、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五、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八、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22、餐饮服务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馆内环境整洁、地面干净,并设置果壳臬、痰盂和垃圾箱等。
二、卫生清扫有专人负责,保持餐厅内桌、椅、台等清洁,坚持餐后和每日打扫卫生,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做到“六面光”。
三、餐饮单位场所保持通风换气,空调送、排风口过滤网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各种容器应每天清理、及时清洗消毒。
四、废弃物用密闭容器存放,不得外溢且保持外观清洁卫生,防止有害昆虫的孳生。
五、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经营场所视野内无苍蝇、老鼠和蟑螂害虫。
六、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
七、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并有记录。
23、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一、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的投诉举报,要进行督查、督促有关责任人尽快处置,并收集汇总已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餐饮服务单位接到的投诉,要根据内设部门职能,由内设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食品安全管理员。
四、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内设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小组配合相关行政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部分 《食品安全法》
现行《食品安全法》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一、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需遵守《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
二、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四、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五、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的总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七、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八、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第五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第五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第五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十三、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十四、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十五、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十六、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七、第七十六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十八、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九、第八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二十、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一、第九十九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十二、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协助核实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二十三、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五)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十五、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者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
(六)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九)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
第三部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一、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二、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三、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四、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六、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七、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四部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一、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五、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七、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八、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九、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十、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十一、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十二、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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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月,日
篇2:安全管理系统手册
一、消防
1、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家具和其它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5、本区域内任何商铺必须按每户配备灭火器1只,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6、区域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同时禁止吸烟,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器开关,迅速离开现场;业主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二、用电
1、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并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动用明火。
2、对摊位上方的照明灯及线路,不准私自更换、架设、挪动,否则按破坏设备处理。如确实需要,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工程部组织施工,相关费用由摊主负担。
3、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户配备1只灭火器;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北京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3只灭火器。
4、严禁使用电炉、电壶、电热器等物品,以防发生漏电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
三、治安
1、各承租人应加强自身的治安保卫工作,增强防范意识,看管好自己的商品、钱物以防丢失,凡自己经营的商品全部由自己保管。清场时要求商户及时锁好摊位,检查无误后方可退场。
2、摊位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及现金,如有丢失损坏后果自负。发生被盗案件,商户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上报物业管理处。
3、商户及其员工除做好本摊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外,对发现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上报物业管理处或报警。
4、禁止商户与商户之间、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有发现物业有权对商户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篇3:公仆安全手册
一、鉴于安徽蚌埠烟草局局长李邦福到厦门出差受贿几百万元现金, 乘飞机返回蚌埠时, 没走民航“红色 (安全免检) 通道”, 在海关通关检查中, 由于违规带现金过多, 不幸东窗事发。为此, 建议各位公仆满载返航时, 一律走安全的“红色通道”。
二、鉴于南京天价烟的周局长身陷囹圄是“人肉搜索”的结果。今后, 一方面要加紧立法禁止网民“人肉搜索”, 保护我们的隐私权。另一方面, 在大众场合, 大家委屈一下, 吸大中华或熊猫得了。
三、鉴于兰州市长、市委书记两人因为地盘问题, 分赃不均, 市委书记在市委常委会上公开威胁兰州市长:“我要把你送到监狱。”而且, 言出法随, 市长果然进了监狱。气急败坏的市长急于立功减刑, 又把市委书记举报进监狱。有鉴于此, 任何一个班子, 以大局为重, 精诚团结, 不要内讧。
四、鉴于贵州第一夫人阎宏健锒铛入狱受审时, 法院许诺了阎宏健能让在美国的儿子把赃款如数汇回, 可以不判她死刑, 可她儿子要钱不要老娘, 使她被判死刑。有鉴于此, 公仆要对子女进行“万善孝为先”的教育, 为自己留条后路。
五、鉴于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主任王治业没看好自己的家, 在夫人处理废品时, 把茶叶盒里的400万元存折卖给了“破烂王”, 遭遇“破烂王”敲诈。王的家人不是息事宁人, 而是动用警方, 使事态扩大, 引火烧身, 受到降级处理。有鉴于此, 公仆家里存款千万不要放在茶叶盒里, 处理废品时, 要事必躬亲。
六、安徽亳州特警支队长白玉岭接受“双规”是因为有眼不识泰山, 在查处赌博时, 得罪了市领导邀请的外商。有鉴于此, 大家履行公务, 罚款创收时, 既要滴水不漏, 又要多个心眼, 特别对外商, 要睁个眼, 合个眼, 务必不要得罪。
篇4:出游驾车安全手册
出行长途驾车、高速行驶首先要保证车辆性能可靠,才能提高安全性,从大到发动机的检查,小到灯光的检查都不能忽视。
出行前检查
发动机:
机油、防冻液,是否缺漏?发现缺漏现象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充,行驶公里数多的、机油损耗量大的车,最好备用一些。
皮带:
皮带是否老化、松动?尤其是正时皮带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更换周期更换,避免在行驶中脱落、或者断裂,造成损失与不便。
底盘:
要保证四轮定位准确,各球头胶套无磨损,无间隙,车辆行驶方向不跑偏,汽车不发漂。球笼防尘套不破损。
轮胎:
检查轮胎花纹是否非正常磨损(偏磨外侧、内侧、波浪形),视情况做四轮定位,上面有无钉子一类的异物,及时处理。标准的轮胎气压,过高有爆胎危险,影响舒适性,过低油耗大。一个能使用的备胎——有备无患,当然有备胎要有千斤顶,轮胎扳手,警示牌等随车
工具
刹车:
要保证刹车片、刹车盘在使用标准内,不能太薄,刹车管路无泄漏,刹车油清澈,在标准刻度内,刹车不偏摆。
车身:
保证空调暖风系统工作正常,增加舒适性。
车灯:
灯光是否都正常,增加安全性,如果是制动灯不亮,高速行驶容易被追尾。
其它
加满油箱,提前了解目的地的汽油型号,如果目的地是乙醇汽油,提前规划加油地点。
规划路线,不熟悉的路况最好借助GPS ,绝对方便。
准备些口香糖之类的,可以提神,但是不要疲劳驾驶。
行驶:
调整舒适的坐姿,缓解疲劳。
保持车距,速度不要过快,更不要飙车,时速140公里跟120公里时间到达目的地时间相差不了多少。不要跟在大车后面,超车要提前打转向灯,等前面车辆示意后再超,不要强行超车,车队一起,超车后跟后面车辆拉开距离后再变换车道,很多事故是在超车时发生的。下高速时入匝口一定要提前减速,高速行驶容易没速度感,如果还是凭感觉行驶,有可能在匝口处出事故。
注意仪表各种提示灯行驶途中机油灯亮:打转向灯靠边停车,开启危险警告灯,检查机油是否缺少,黄灯亮可以再行驶一段距离,如果红灯亮起,不确定原因前,严谨继续行驶,避免造成发动机损坏。
水温高:靠边安全停车,检查水是否充足(热时不要打开水箱盖),检查风扇是否正常运转,必要时补充防冻液或停车冷却。
发电机灯亮:检查发电机皮带是否掉了,一般同时水温高,如果皮带掉了,水温不高可以继续行驶到下出口,用的电能是电瓶里面储存的,不能长时间使用。
加油:车辆没有汽油了,提前到正规大的加油站,咨询汽油类别,尽量避免加跟车内汽油不同类别的汽油,以免影响继续行车。
爆胎:发生爆胎现象一定要抓紧方向盘,安全停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更换轮胎(最好提前练习下更换轮胎)。
遇到雨雪天气更要小心驾驶,不熟悉的路,不要走 ,修路一定要避开,修路时一般两端路口都封死,你或许能勉强从小缺口进入路面,但是另一端不一定还有小缺口供你驶出车辆,那样的话,还是要原路返回。
篇5:水泥公司安全管理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组织机构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安全生产方针
三、安全标准化的目标和指标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5.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变化安全管理制度 7.文件安全管理制度
8.文件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9.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制度
10.新、改、扩建项目安全“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11.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 12.回转窑专项检查制度 13.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 14.收尘设备维护安全管理制度 15.吊索具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16.新增设备设施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1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8.危险作业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19.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20.相关方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21.变更安全管理制度
22.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制度 23.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25.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制度 26.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27.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安全管理制度 28.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9.施工和检修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30.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32.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33.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34.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35.电气和高速运转设备的操作牌制度 36.停送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7.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登记制度 38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制度 39.消防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40.铲车、洒水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3.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2.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3.设备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4.财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5.行政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6.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7.管理人员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8.员工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9.生产安全处安全生产职责
9.1生产安全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9.2生产安全处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9.3安环主管岗位职责 9.4安监员安全生产职责 10.1分厂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10.2分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10.3分厂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10.4石灰石预均化堆场岗位安全职责
10.5煤、辅料预均化堆场岗位安全职责
10.6原料调配岗位安全职责
10.7原料磨及废气处理岗位安全职责
10.8原料磨操作员岗位安全职责
10.9窑操作员岗位安全职责
10.10煤磨操作员岗位安全职责
10.11烧成班长岗位安全职责
10.12煤磨系统巡检岗位安全职责
10.13窑中、窑头、篦冷机岗位安全职责
10.14预热器巡检岗位安全职责
10.15熟料库底输送岗位安全职责
10.16水泥调配站岗位安全职责
10.17辊压机、打散机岗位安全职责
10.18皮带巡检工岗位安全职责
10.19水泥磨巡检岗位安全职责
10.20中控水泥磨操作员安全生产职责
10.21电气巡检班长岗位安全职责
10.22电气巡检工岗位安全职责
10.23机械巡检班长岗位安全职责
10.24机械巡检工岗位安全职责
10.25机械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0.26电气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0.2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0.28机械修理工安全生产职责
10.29计量员岗位安全职责
10.30叉车司机安全生产职责
10.31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职责
10.32厂内汽车司机安全生产职责
10.33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0.34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0.35龙门吊司机安全生产职责
10.36卷扬机司机安全生产职责
10.37电工安全生产职责
10.38电焊工安全生产职责
11.质控处安全生产职责
11.1质控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1.2质控处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1.3质量管理统计员安全生产职责
11.4质控处技术员安全职责
11.5荧光分析工岗位安全职责
11.6化学分析工岗位安全职责
11.7物理检验工岗位安全职责
11.8材料控制取样工岗位安全职责
12.党支部安全生产职责
12.1党委(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2.2纪委干事岗位安全职责
13.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3.1工会干事岗位安全职责
14.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4.1综合办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4.2办公室秘书(文书)岗位安全职责
14.3档案员岗位安全职责
14.4车辆管理、后勤管理员安全职责
14.5公务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
14.6食堂负责人岗位安全职责
14.7厨师岗位安全职责
14.8勤杂工岗位安全职责
14.9劳资员岗位安全职责
14.10统计员(企管员)岗位安全职责
15.财务处安全生产职责
15.1财务处处长岗位安全职责
15.2结算、涉税会计安全职责
15.3 ERP专员、成本费用会计安全职责
15.4出纳银行会计岗位安全职责
15.5原燃料、往来会计岗位
15.6材料会计基建会计、固定资产岗位
15.7票房会计岗位 16.保卫科安全生产职责
16.1保卫科科长岗位安全职责
16.2门卫(保安)岗位安全职责
17.供应处安全生产职责
17.1供应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7.2采购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7.3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职责
17.4司磅员安全生产职责
18.销售处安全生产职责
18.1销售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8.2销售处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8.3销售处办事员安全生产职责
18.4销售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部分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总 则
1.1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1.2检修设备停送电制度 2.中控室(员)安全操作规程
2.1中控室(员)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2.2立磨操作员安全操作规程 2.3煤磨操作员安全操作规程 2.4回转窑操作员安全操作规程 2.5水泥磨操作员安全操作规程 3.岗位工、巡检工安全操作规程
3.1岗位工、巡检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3.2石灰石预均化堆场安全操作规程 3.3原煤、辅料堆棚安全操作规程 3.4原料配料站安全操作规程 3.5原料磨安全操作规程
3.6废气、增湿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7风扫煤磨安全操作规程
3.8窑尾、预热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9回转窑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3.10篦冷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11水泥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12水泥配料站安全操作规程
3.13水泥包装发运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14炉渣上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15熟料上料安全操作规程 3.16循环水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17污水站安全操作规程 3.18空压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19电工、自动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20除尘器安全操作规程 3.21仓库保管安全操作规程 3.22食堂炊事安全操作规程 3.23民工、临时工安全操作规程 3.24外委人员检修安全操作规程 3.25油库管理安全操作规程 4.余热发电安全操作规程
4.1加药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4.2冷却塔安全操作规程
4.3 AQC、SP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4.4汽轮发电机组安全操作规程
4.5热力系统停机防冻安全操作炽程 4.6纯水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4.7凝结水泵安全操作规程 4.8锅炉给水泵安全操作规程 4.9射水泵安全操作规程 5.质控处安全操作规程
5.1质控处控制作业安全规程 5.2化验分析安全作业规程 5.3物理检验安全作业规程 5.4 X荧光分析安全作业规程
5.5危险化学试剂及贵重物品安全管理规程 6.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1预热器清堵安全操作规程 6.2清结皮安全操作规程 6.3篦冷机堆“雪人”或“打大块”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4回转窑点火安全操作规程 6.5电气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6气焊与气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7电气自动化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6.8进容器检修和检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9装载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10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11煤磨系统防火防爆操作规程 6.12 CO2灭火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6.13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6.14进窑检查安全作业规程
篇6: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手册
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3 编制依据
3.1 GBZ117-200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2 GB132-2008 《工艺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3 国务院第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4 GB18871-2002 《电离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5 HSE-01-04-26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4 释义
4.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射线源和密封(放射)源。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 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X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4.5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5 职责
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5.3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a)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射线探伤作业;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5.3.2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特殊工种资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5.3.3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5.3.4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射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射线探伤作业。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 作业前,申请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核并登记在案,a)施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核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环保部门的《辐射培训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和所用放射源身份编码及活度证明材料,并将这些材料登记备案留存,没有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的单位严禁开展放射源异地探伤作业。
6.1.2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划出控制区和管理区,并在管理区外采用警戒绳加以圈定、四周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警示灯等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3 申请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作业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和索取有关资料,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藏。在射线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在放射防护区入口处进行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4 采用移动方式X、γ射线机探伤时,控制区外生产区域现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复试防护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工业γ射线探伤方式防护标准》和《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执行。
6.1.5 施工单位每次作业完成后立即将放射源送到其单位的源库中,不得存放在公司范围内,更不能存放在作业现场。当遇到生产或其他情况需要终止作业时,必须迅速将放射源收回到源罐。存放到安全地方。
6.1.6 申请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可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使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6.2 管理内容 6.2.1 作业安全措施
a)施工单位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措施主要有:
1)屏蔽防护:施工单位应制作一定数量简便易行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加厚定向X机壳铅板,尽量减少42度角以外其他方向的漏射剂量。对离生产区域较近的探伤作业点,经测定射线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必须在现场增设铅防护屏。
2)时间防护:应尽量利用工休、晚上时间,撤离一切可以离开的人员,熟练运用操作技巧以减少照射时间。
3)距离防护:辐射强度与距射源之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利用距离的“平方反比律”减少辐射接触,防护距离的确定由施工单位根据源强度计算出控制区和管理区距离,实测为准,一般情况在使用管电压大于200KV,X射线定向机42度角范围内,43米为控制区,100米范围为管理区,其他角度25米以上为管理区。γ射线拍片按照射线种类及活度计算控制区和管理区,以实测为准。
b)探伤距离应严格按照作业票内安全措施限定在控制区内,以免产生装置现场作业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严禁超作业票许可区域和时间的透照。射线探伤期间施工单位应在控制区外设置警绳或明显的警示标志,晚上作业时还应在各路口行人可能误入的地方设警戒灯和警戒绳,新建项目射线探伤主要路口必须设置射线探伤公告牌,必要时应有专人警戒,在现场操作室内监护。整个探伤过程必须保证探伤作业人员通讯设施畅通。
c)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按作业票上的内容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接受作业点邻近装置当班班长以及值班干部的指挥,停止射线作业。
d)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所从事的射线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施和装备,有专、兼职的射线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现场辐射剂量检测,作业过程应符合职业卫生辐射标准的要求。
e)申请单位在射线作业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作业过程中要利用便携式射线监测仪器加强检测与检查,发现超标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f)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理,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7 工作程序
7.1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携以下资料到所在单位HSE部门办理《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a)探伤作业内容,影响范围说明;
b)作业区域平面图:平面图要标明周围环境设施名称、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工艺流程示意图(必要时); c)施工方案或HSE计划书(含应急预案)。
7.2 作业前,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环境、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3 射线作业申请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射线作业有影响的单位进行射线探伤作业告知,完成书面会签后,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经确认无误后,签发《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7.4 每天下午16:00之前,由申请单位将“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和“作业区域平面图”以复印件的形式送达射线影响区域管辖单位,并由管辖单位通知本区域内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7.5 为确保安全生产,凡在公司生产装置区域内射线探伤作业时间规定在0:00-6:00时间段内进行作业。
7.6 星期
六、日(包括其他节假日)射线探伤作业,原则上应在星期五(或节日前一天)下午公告。7.7 作业票管理
在生产装置区,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新建项目若不影响其他单位所辖区域,X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7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若影响其他单位的,x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特设部负责解释。9 附件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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