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简介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差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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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简介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差别与联系(精选2篇)

篇1:就业协议简介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差别与联系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大学生毕业前后往往要签署三份协议: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但是不少学生都不能区分三份协议的特点和效力,这也造成了很多学生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知识,进入企业实习吃亏。今天主页君就为大家单独讲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在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而就业协议指向未来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未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署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列表简述三份协议的不同之处:

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

实习协议往往被大家认为可签可不签,事实上签订是有必要的。

对于学生而言,实习协议不仅是要向学校陈述实习体验的依据,更是证明这段时间是学习的一部分,有关纠纷可以在学校得到合理处理,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确定这段时间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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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而不是劳动用工。学生应该关注的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如果有的话),而用人单位则须关注学生的真实身份。签订实习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习期间签订的实习合同一般认为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下面的补充知识里有详细介绍)

2、劳务合同归《合同法》调整,而劳动合同才归《劳动法》调整。

3、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劳动关系;

4、如果违约的话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劳动法上的责任。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是还不允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因此,和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其主体其实是学

校与单位的,而非你和单位。

5、还有如果要走人的话,协商一致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单位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话,那还是需要承担的,具体根据合同内容而定。实习期间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不会为难你的。

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要确立合同期限、薪酬、岗位、试用期,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很复杂,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途径。补充知识: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在企业的实习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为全部工资扣除800元基本工资后的20%。补充问题1: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回答: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实习人员可以参照单位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实习生不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的范畴了。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实习生因为学生身份,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在在工作期间受伤也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实习生可以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依法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处理。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补充问题2:在甲公司实习结束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拖了两个月仍未没签,公司还是按照实习的发;此时我想去乙公司工作并签合同,同时想去劳动部门投诉甲公司,请问可以吗? 回答:

1.甲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不必受甲公司的约束,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离职就可以了,不必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你可以到乙公司就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甲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有权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篇2:就业协议简介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差别与联系

关键词: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区别

受贿罪的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涉及到的罪名有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宗旨是为国民服务,具体表现在保护和促进各种法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报酬,故不能直接从公民或者其他单位那里收受职务行为的报酬,否则属于不正当的报酬,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正行使权力的最起码、最基本的措施,就是防止权力与其他利益的相互交换。

从客观构成要件上来看,本罪属于身份犯,其行为主体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主体,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刑修(七)在388条后新增之一的条文,以受贿罪论处的“斡旋受贿”行为,以及“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作了扩充,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同时认真分析这三个罪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区别,在此,笔者作下对比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主体资格上的区别与联系

受贿罪的典型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國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一般的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一个重要罪名是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这个罪打破了受贿罪必须是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的要求,因为斡旋受贿也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但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另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既包括离退休的,也包括调离岗位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斡旋受贿罪的最大区别也是在主体的身份要求不同。斡旋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便利所形成的影响力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利用职权的归属不同

在普通的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限于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而在斡旋受贿罪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进行的。

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一般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本罪的完成就包含着两层关系:一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的关系,即明文规定的“密切关系”;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范畴要比第一种关系的大。只要是能够影响其它国家工作人员权利行使的关系,比如亲戚,同学,老乡等都可以。

三、谋取利益的属性不同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普通受贿罪中受贿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否,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即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受贿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受贿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而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中均要求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归纳起来,刑法中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利益本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规定,即利益本身不正当,如利用职权保护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本身是不正当利益;另一种情况是提供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也可能利益本身是正当的

参考文献:

[1]刘宪权主编.刑法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2 月版.

[2]刘宪权著.中国刑法学讲演录[M].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版.

[3]刘宪权,杨兴培著.刑法学专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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