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幼儿园车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幼儿园车辆管理制度
xxxx幼儿园园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园内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在园内必须低速行驶,车辆出入必须严格保证幼儿安全。
2、家长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由门卫人员负责协调、维持。
3、 门卫人员必须对来访车辆进行严格管理,指定其停放在外来车辆停车处,严禁车辆在园内乱停乱放及快速行驶。
4、所有来园车辆的防盗、防损均由车主负责。
xxxx幼儿园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目标责任书
2011—2012学年
探沂镇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我镇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目标责任,保障广大幼儿和教师的生命安全,结合我镇幼儿园(班)实际,镇中心小学与各幼儿园(班)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 2.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3.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和乘运人责任险。
4.专用接送学生车辆按交警交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校车手续,喷涂“校车”字样;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准牌。
5.驾驶人员有合格的驾照,并且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没有严重违规或重大事故记录,最近3个计分周期内无记满12记录。
6.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车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7.教育司乘人员做到接送车辆不超员,不超速,不违规; 8.落实责任,常抓不懈,预防避免各类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1.配有接送车辆的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幼儿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定期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幼儿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2.认真落实车辆接送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幼儿园接送车辆工作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幼儿园园长负直接责任。把车辆接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安排,有检查,有奖惩。
3.落实幼儿园车辆接送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并认真落实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责任制和接送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管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制,明确安全责任人,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做好接送车辆安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4.各幼儿园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定期开展幼儿园接送车辆的排查整治工作,发现无驾驶证、行驶证、通行证、无“校车”标志、故障、超员或其它交通违法的行为,要坚决责令立即停止接送,并限期整改。
5.凡配备幼儿接送车辆的幼儿园要到交警队备案,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必须制定幼儿接送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确保幼儿乘车每个环节的安全。
(3)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关爱幼儿。严禁非专职驾驶员开接送车。
(5)凡需乘接送车的幼儿,应由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幼儿园同意,并与家长签定 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6)凡采取包租车形式接送幼儿的幼儿园,一定要选择有运营资质的承包单位。幼儿园要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幼儿家长自行包租车的除外),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应选择安全地点设置接送车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每辆车应配备1-2名随车教师,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接送车入园后要统一组织幼儿进入班级,防止出现因幼儿自行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
(8)接送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并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心小学、县教育局。
(9)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探沂镇中心小学(章)
负责人签字:
幼儿园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第三篇: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 以下统称学校 )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 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 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 XX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第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各市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篇:平江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平江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生幼儿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等法律、法规及平府阅【2011】17号《关于解决在校中小学生上学乘车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平江县人民政府第40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政府主导扶持、客运公司市场运作、部门严格监督、学校紧密配合、乡镇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规范中小学幼儿园用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是指学校、幼儿园、学校举办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自备或租用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上学、放学的车辆。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幼儿园自备的或租用借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公司、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
第二章
运营模式
第五条 学生上下学车辆接送按以下三种模式
(一)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的主体作用。根据大部分中小学生可搭乘社会客运和城市公交的实际,引导客运、公交公司在营运区间和特定路段,通过延伸线路、增加运力、调整时间、规范管理,让更多的学生乘坐安全放心的客运、公交车辆上下学。
(二)幼儿园自备校车接送幼儿。由幼儿园举办者自备符合用车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接送幼儿上下学,并接受属地公司管理。
(三)社会车辆实行“公司营运”。将有意愿且符合资质的社会车辆纳入属地公司,公司在其运营区间内对主要营运学生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同时收取有限的管理费用,每台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车辆由公司统筹调度,参与接送客运线路不能延伸的偏远乡村的学生。
第六条 各学校、幼儿园租用个人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由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工作,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定期向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识、标牌核发和审查工作。
(二)负责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工作;
(三)督促学校对师生,客运企业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让学校师生、驾驶员掌握“安全走路、安全行车、安全乘车”等基本常识;
(四)负责核定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乘载人数,依法严厉查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进行礼让;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附近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持秩序;严格落实学生车辆户籍化管理,监督管理承包车辆安全情况;
(五)负责城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第九条 交通运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运管部门应把好驾驶员的准入关、资质关,必须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合理确定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行驶线路,完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通行线路安全设施;
(三)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从事学生用车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农村道路学校门前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规范非专用校车的营运行为,严厉打击专用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负责将符合要求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争取进入国家燃油补贴。
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抄送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备案。对所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进行初审,加盖公章后抄送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 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实行户籍化管理,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台档。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机制,明确校长(园长)、班主任和教师的护学责任。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职责,把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范围; (四)详细掌握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需求等情况,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配合乡镇政府、交通运管部门做好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行驶路线确定和设置工作。
(五)学校、幼儿园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文明乘车;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交接工作,与司乘人员记好交接日志,并接受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消防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2、指派专人负责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每次运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校外人员乘坐接送学生幼儿专用车辆;
3、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采取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的方式,减轻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载压力,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
4、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必须提前5日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二)综合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道路交通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乡镇的考评体系,确保占10﹪以上的权分。
(二)依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本辖区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三)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会议;每村确定一名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督员,落实各村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村对辖区内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构建全社会举报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要加大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营运扶持力度,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统一实施相关税费减免、补贴政策。
(一)交通运管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二)公安交警、工商等职能部门免收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财政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送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保险机构对参保商业车险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应当经县教育、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等部门审核确认,非专用校车统一配发“学生用车”标牌,发放《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幼儿园专用校车粘贴统一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专用标识,并喷涂统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志的专用黄漆。
第十五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车型应当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不得使用拼装车。
(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应是依法登记注册5座以上、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购买“三保”(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专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无精神病史。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聘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必须报县教育、公安交警等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十九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三)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取消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牌、标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员。
第二十一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配有乘务人员或跟车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学校和辖区交警中队、运输公司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 责任不落实的, 责令限期整改。学校、幼儿园自备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协议;乘坐其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幼儿园要指导乘车学生家长与车主签订安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辖区交警中队或责任民警报告: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实施特殊管理,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培训,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及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有序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向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赶到现场,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组织抢救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并向县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七条 如遇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地震、洪灾等重大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营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运的,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县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车辆停运及学校停课。
第六章 处罚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者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交通运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资格:
(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未按批准的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在学生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学生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以欺骗等手段沿途招揽乘客的;
(四)擅自停班的;
(五)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取消其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资格:
(一)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未按规定购买承运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少于20万元的。
(二)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负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承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上下学的合法车辆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列入财政预算,对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学生用车每辆奖励1500—3000元。
第三十四条
县学生上下学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实现零事故的乡镇、客运公司和学区在年终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江县学生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五篇:阳光幼儿园接送车辆合同
阳光幼儿园接送车辆合同 承租方(甲方):阳光幼儿园
出租方(乙方):
根据甲方租用接送幼儿车辆的各项条件,乙方愿租,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出车事宜经甲乙双方协调,在不影响乙方用车的前提下由甲方
负责统一合理调度安排。
二. 乙方须遵守接送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车或者请人代驾,
应提前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协商后执行。
三. 乙方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每天检查车况,确保行车安全。乙方
由于疏忽大意、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自身问题造成事故,
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交警裁决。由第三方造成的
交通事故,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幼儿园不负任何责任,上下车
学生出现事故由跟车教师负责。
四. 甲方付给乙方每天的租车费用,按公里数乘1.5元,一个月一
结算,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 如交管部门对校车超载处罚,甲方必须承担乙方的全部经济损
失。
六.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
月日止,协议到期,经双方同意,可续签租车合同。
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
章生效,并具有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201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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