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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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性(精选十篇)

公司独立性 篇1

上市公司治理独立性的考量

从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通知》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到,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五分开”原则。即:上市公司必须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全面分开。“五分开”原则构成了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基础。

(2) 董事会设立专业委员会。《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从治理结构看, 专业委员会被赋予了上市公司独立运行的制衡职能;从运作程序看, 各专门委员会仅对董事会负责, 并对各项预案进行专业审查, 为董事会各项决策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提供重要保障。从人选组成看, 以独立董事为主导, 可以防止大股东的干扰, 成为体现公平公开原则的基础。各专业委员会的制度安排奠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独立性的基础。

(3) 关联交易。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要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 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上市公司经济活动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独立性与大股东国企管理模式的摩擦

1、国有大股东的管理模式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差异。

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提出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决定了国有大股东管理模式, 强调对上市公司的强势控制。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通知》确立了建立健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公司治理模式, 强调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属性, 强调体现独立性。这几年先后出台的诸多法规、细则, 表明了证监部门对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的关注和决心。

国有大股东强势控制与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独立性所产生的管理摩擦实际上是两种管理模式在兼容上的碰撞。

2、形似而神不至的独立性。

我们可以从上市公司治理报告中看到几乎所有上市公司都建立了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并建立了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但实际上大股东的强势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事例屡见不鲜。

(1) 上市公司决策必须通过大股东预审制。许多大股东为确保权益和意志相一致, 常常会用大股东公司的各项《内控制度》去约束上市公司筹资、投资、经营等经济活动。凡是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内控制度》的事项必须上报大股东公司审核, 如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先由大股东公司职能部门 (或专门委员会) 实施“预审制”, 再提交集团总裁办公室, 批准后方可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 , 甚至还有一至三个月预审期内部规定。充分表明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模式是“一把钥匙开千把锁”的传统国企管理模式。

(2) 提名委员会名存实亡。当前许多国有上市公司依法建立了提名委员会, 其职责应该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 审查并提出建议。然而, 从上市公告中看出, 很难找到按提名委员会程序提名上市公司高管的事例, 最常用的还是国有大股东公司, 将一张《任免决定》换成了一张《建议名单》上董事会过会, “一张白纸头”决定人事安排形式依然是常规。这种常规使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名存实亡。其次,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这种常规下, 从自己的职业发展角度出发, 更加愿意自觉服从大股东的安排, 更导致了上市公司独立性中“五分开”成为了摆设, 是上市公司不能坚持“独立性”的根源。

(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常做“无用功”。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薪酬政策、方案及考核。然而, 按照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 上市公司高管年薪的考核属于上级公司职责范围, 一般都是由上级干部人事部门考核确认, 并没有安排薪酬委员会考核的程序。沪上多家国有上市公司曾由独立董事主持召开了高管年薪考评会, 并作出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但是大股东公司职能部门根本不理会这种程序, 轻而易举“否决”这种方案, 上市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成为废纸。 (4) 审计委员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颇费周折。去年, 按照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年报审计的相关程序规定,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被“激活”, 但是审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被大股东叫停的屡见不鲜。某上市公司聘请年报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曾三次被大股东以“按照国资委规定, 审计事务所的续聘年限不得超过5年”、“不在本集团公司指定的外聘审计机构名单之列”而否决, 董事会 (股东大会) 议案被迫取消。

许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都或多或少遭遇诸如此类的管理摩擦。在去年初首届上市公司高峰论坛上, 一位上市公司老总不由得感叹道:在一个逐步完善的市场基础和外部环境下, 良好的公司治理也不会自己来到, 上市公司治理任重而道远。

原因分析

1、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其前身都是国有企业, 差异在于上市公司是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先行者。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经过多年合规治理, 上市公司率先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 实现了从传统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同时, 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的历练, 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具备了资本市场的元素。正在转型中的传统国有企业, 发展参差不齐, 对资本市场的运作法规、规则不敏感, 有些尚处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起步阶段。两者处于同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的不同发展阶段, 在管理体制、管理理念、治理目标上存在差异。

2、管理体制的差异。

从监管主体和管理体制上看, 证监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法律法规更加侧重于资本市场的运作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独立于控股股东, 体现对立性。但是国有控股股东一般都具有历史遗存的对上市公司主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掌控权, 为了履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职责, 不会主动的放弃现有的强势控制优势和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两种监管制度的差异性导致产生诸多摩擦的必然性。

3、管理理念的差异。

从管理理念看。国有大股东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转制而来的国有企业 (或控股集团) , 一时还难以转换准政府组织身份, 或者说主观上并不愿意放弃行政管理模式下的大股东主导模式——“老板”+“婆婆”, 这种强势往往覆盖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其及主要生产经营活动。证监会作为中国资本市场转轨和发展主要监督者和执行者, 更喜好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理念和监管手段。例如证监会在《治理准则》中明确提出是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的。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就应该是完善的公众公司, 没有过多考虑国有上市公司历史遗存的“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和大股东的产业主导者身份等时代特征, 使得上市公司始终处于左右为难尴尬之中。

4、管理目标的差异性。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一般是通过上级国资委无偿划拨 (或授权) 获取的, 并非上市公司的最终股权所有者, 相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而言, 属于“无偿性”股权。其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国有股大股东实施管理的唯一政策依据和职责, 其在管理目标更注重完成行政目标。综合国有大股东的股权获取、管理模式及其行政化管理目标, 其与上市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经济目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这也是导致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的摩擦主因。

从摩擦到磨合趋势

1、法律监管制度日趋完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比较全面、系统地确立了对上市公司治理改革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 初步确立了追究公司董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 的制度, 使《证券法》、《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为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的独立性提供了适宜的法律框架。

我们可喜地看到各项规定出台后, 大股东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问题得到了有效处置。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使上市公司加快治理步伐, 独立性获得逐步体现。如: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 选举董事的权利得到加强, 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在其章程中规定了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议事机制逐步完善, 90%以上的上市公司制定了较详细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这些法规奠定了公司治理独立性基础, 成为调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行为的重要制度保障。

2、股权分置改革后各方利益趋于一致。

股权分置改革以后, 国资委已经提出了以股价表现和市值变化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衡量指标的设想, 表明了对开放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将考虑实施市场价值最大化管理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衡量指标的改变、市值考核等更具市场化管理目标、措施, 逐步构建起大股东、管理层和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2006年上证所对300家国有上市公司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 59%的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表示会将市值作为管理层考核指标。

3、有进有退、改善结构。

《中国公司治理报告》 (2006) 指出:截至2005年底上证所共有662家上市公司设有国有股, 近一半的上市公司处于国有股绝对控股的地位。其核心内容表明, “一股独大”依然普遍存在。

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 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做到进而有为, 退而有序。其目标就是要逐步改善“一股独大”股权结构。

公司独立性 篇2

股转公司现有文件中尚未有直接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作出规范要求,但是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关联交易

1、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2、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B、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C、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D、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3)律师工作

总结上述监管部门要求,主要是关联交易价格必须公允,公司不应通过关联交易制造或转移利润。对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及时清理欠款并不得发生新的欠款。律师应该熟悉这些原则,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A、为企业进行股改时起草《关联交易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

B、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起草股份公司《章程》时中加入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决策制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审议、表决和回避内容和程序、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

C、挂牌前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D、法律意见书中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和发表意见,同时督促公司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3、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4)价格公允。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5)信息披露规范。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近两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A、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经常性和偶发性因素,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B、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规定;

C、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D、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就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E、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关联交易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现在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果不进行如实披露,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同业竞争

1、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挂牌服务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1)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B、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C、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2)监管部门要求 上面已经提到,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当然,前面已经提到,律师在提供服务时,还是尽可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3)律师工作

虽然股转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同业不竞争”的解释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除非有强有力的反证,否则往往被视为“同业即存在竞争”。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则律师应该提出充分证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并存在明显的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但律师更多的工作应该是帮助企业处理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在章程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挂牌前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3、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浅议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性 篇3

人类社会不断演进发展,不同地区形成了一套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强制性要求与道德约束共同构建了人类行为的大体框架,保障了社会的有效运行。法律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和作用是巨大的,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将社会行为纳入一个规范之内,规定了人们行为的边界、将原本复杂而又无序的个体行为纳入法律条文的有序标准之内。而将无序转化为有序,化不可控为可控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之一。生产力不断发展催生了不同企业制度的相继诞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有限责任、有限风险、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特点,因其适应当代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法律赋予了其法人资格,保证了其在社会中的地位。法人资格的确立意味着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定,将其行为纳入到相关法律的约束框架之内。

应当强调的是:是法律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要获得完全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3.能够独立的承担经济法律关系。

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被赋予法人资格,对其独立性的要求是法律的内含强制性规定。

二、法人资格的特殊性

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独立性行使其行为的个人。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人、财、物、制度的集合体,其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公司而非个人,表面上似乎很明确。但深入的分析下去会发现,其实不然。有限责任公司其行为都是在人的支配下开展起经营活动的,公司行为是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意志和行为的表现。而法律更多是关注公司的行为结果,而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对其行为影响者的关注。

以近期发生在上海的一件知识产权案件为例:

不久前,家乐福超市在上海的某卖场被发现销售假冒LV皮包,被告上法庭,最后败诉,被判赔偿30万元人民币,并立即停止侵权。

家乐福公司作为法人,承担了相关权利和义务,但不容忽视的是,其侵权行为的实际决策实施者是相关当事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的行为,其后果却由公司来承担。对照自然人的行为实施和后果承担都是确定无疑的自然人,我们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其行为实施其实是公司内相关责任人的意志行为以公司名义的实施的,而后果却由公司来承担。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缺少了对公司行为直接影响者的约束和追究。

因此我的观点是:有限责任、有限义务,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行为影响者的违规风险,模糊了个体行为和法人行为的边界。低风险对于管理层和决策层都是非常有利的,这可能也是有限公司能够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

违规风险是较低的,因为对责任人的认定是相对模糊的。那么利益的获得又是怎样的呢?同样的,公司内的权力影响者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以公司名义或损害公司利益而为个人或其他法人谋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性分析

首先,有一个基本假设:即人都是利己和自私的,都尽可能的为自己谋取利益。

从事经济活动,人们都会衡量收益和风险,并作出权衡。当较低的风险能带来较大的收益时必定会有部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有限责责任公司的特点决定了总会有人试图通过损害公司的利益而为自己谋利。

作为公司拥有者的股东,必然在能力范围内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缺策影响权。这是因为,没有对控制权和影响权,就很难保障自己的权利并获得更高的回报。一旦获得公司的影响权和控制权和决策权,不但能分享公司的正常经营成果,还能设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法律上并不对公司拥有所有权,只有经营权。负责经营管理,领取报酬。但是人的利己性决定了在低风险、高收益的情况下,人们会试图更多的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不惜损害公司的利益。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与相关责任人权利义务的认定法律上存在茫盲点,以相关利益人表现出来的公司行为并不一定是着眼于公司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获得完全意义上的独立。

外部法律约束对违规的处理存在着模糊、不明确,内部规程的重要性就凸现了。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能提高违规者获利成本,降低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违规成本,减少违规可能发生机率。但是应当强调的,外部法律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法律的强制性才是最有效监督、处罚手段。当违规成本高昂时,当事人更可能放弃违规的想法。从而更好地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四、小结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权利义务承担者和实施者的不对等,而正是这种不对等性制约了其独立的运作的可能性。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应该从外部法律和内部规章两方面加以规范。法律应当尽可能区分公司相关责任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界限,内部规章则应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约束公司内部人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只有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性才能得到更本保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研究 篇4

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独立性因素

深交所于2007年12月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是我国证券市场首次以法律法规形式对上市企业内部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10月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再次对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予以重视。近年来, 上市公司纷纷开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肖钢接任证监会主席一职以来, 加快了证监会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落实, 各上市公司纷纷开展自查工作和提出整改计划, 这使得原本不被重视的内部审计部门不再是上市公司为适应上市规则而设立的一个门面工具, 而将发挥其真正实效。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

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 国内外均开展了广泛的讨论但目前还未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Mutchier (2003) 认为, 独立性与确认或咨询服务所处的环境状态有关。他将独立性定义为“不存在威胁客观性的重大利益冲突”, 并指出, 独立性是对个人或团队在提供确认服务时所处环境的期望特征, 它要求个人或团队避免存在重大的可能威胁客观性的利益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既可能来源于个人或团队的个别环境, 也可能来源于确认服务所处的一般环境。本文采用李明辉 (2009) 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 即“是指内部审计活动所处的环境中不存在可能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因而能够基于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自由地开展审计工作, 依照相关的职业准则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并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做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结论”。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及现状分析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 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的报告体制、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内部审计部门规模、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

内部审计的报告体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报告制度主要有五种体制, 分别为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向监事会报告、向总经理报告、向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报告以及向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报告制度。研究表明, 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时内部审计部门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朱荣恩等 (2005) 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受训的财务总监就企业审计部的隶属关系进行了调查, 结果发现, 在152家被调查企业中, 总体而言, 审计部隶属于总经理的比例最高, 隶属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分别为13.8%。耿建新 (2006) 对上市公司数据统计结果表明22%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报告而仍然存在76%的内部审计部门向总经理报告。

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IIA (1999) 将“确认”和“咨询”定位为内审的两大主要职能, 王光远 (2007) 认为内部审计作为“确保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的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监督、确认与咨询”, 而不仅仅是“确认”和“咨询”。实证研究表明, 内部审计职能范围越大, 对企业管理的参与程度越高, 其独立性越强。但目前来看,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并未统一, 不少上市公司仍将内部审计作为查处内部舞弊的职能工具, 而未能将其评价和咨询功能在公司内部加以拓展。

内部审计部门规模。内部审计部门规模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部门经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专业素养、内部审计部门的行政级别。刘国常、郭慧 (2008) 研究表明, 内部审计的规模与内部审计独立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部门, 并配置不低于三名的专业审计人员。

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现代内部审计的功能主要为更好的实现企业增值, 因而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非常重要。实证研究分析表明, 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越高, 内部审计独立性也越高。我国并未从法律层面提升内部审计地位, 因而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并不重视, 不少企业仅仅将其作为符合上市要求的门面工具, 内部审计部门徒有虚名。

三、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从认识和法律的高度重视内部审计。企业管理层应该认识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部门设立的必要性, 只有对其进行重视, 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它的独立性。如果社会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不足, 法律应该对此进行引导, 通过健全治理结构等方面重视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 从而推动社会对内部审计重要性的认识。

从公司治理结构上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不应该成为上市公司应对相关法规的门面工具,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出的加大自查力度实际上对内部审计的实际作用提出了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拥有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的权利, 并且应该设立在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下面, 而不是从属于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高水平的审计专业能力是保证其独立性的基础所在。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都未能发挥实效, 因而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很低, 对其专业技能的考核基本缺乏。

参考文献

[1]耿建新, 续芹.内审部门设立的动机及其效果研究—来自中国沪市的研究证据[J].审计研究, 2006 (01) :53~60.

[2]王光远.现代内部审计十大理念[J].审计研究, 2007 (02) :24~30.

公司独立性 篇5

摘 要 随着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的叠发,美国公司治理改革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此次改革明显加强了对公司董事独立性问题的重视。本文仅就改革后公司法律特殊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问题的审查变化作以浅析。

关键词 董事独立性 法律特殊委员会

世纪之交,美国接连出现了安然、世通等公司的财务丑闻,为挽回公众对经济市场的信心和弥补公司治理的缺陷,2002年7月美国国会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简称萨班法案)。自此拉开美国公司治理改革之帷幕。萨班法案明显加强了对公司董事独立性问题的重视,本文结合案例对改革后董事的独立性问题作以浅析。

在派生诉讼情况下,当诉讼请求已被提出且董事会已成立了特殊法律委员会(Special Litigation Commission简称SLC)决定是否撤销该诉讼的时候,美国特拉华州(简称特州)法院在Oracle案件中对董事独立性的本质已经给出了清晰地指引。

2001年,四位Oracle的董事据说基于获取的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卖掉他们在Oracle的股票。该信息涉及Oracle一个重要的新计划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额下降的信息。原告(Oracle股东)起诉被告董事,指责他们窃取内幕信息并利用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而违背忠实义务。

Oracle公司董事会成立了有两位斯坦福大学终身教授在内的SLC去调查诉讼是否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SLC对原告起诉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而且外部法律顾问也参与进来。根据这些调查,特殊法律委员会确定诉讼行为不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且撤销诉讼。

依据Zapata v.Maldonado判例,衡平法院要求SLC成员承担举证责任即他们是独立的、诚信的,并有合理的理由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SLC的两位成员认为,他们是独立的。因为他们作为董事没有从Oracle获取酬金,而且当被指责的不适当行为发生时,SLC成员并不在董事会任职。他们认为,他们与被告董事是无任何牵连关系的。但是,通过调查发现,SLC成员与被告董事之间的许多关系是很明显的。特别是,调查发现其中一名被告董事在斯坦福大学教过SLC的一名成员,并且两人当时都是斯坦福政策委员会成员。另一名董事通过慈善组织亲自作出对斯坦福大学的两个组织的实物捐助,而SLC的一名成员就隶属于该组织。第三名被告董事(Oracle执行官)是向斯坦福大学进行捐助的慈善机构的唯一董事。该执行官也曾使Oracle向斯坦福大学提供捐助并在被指控进行不当股票交易时正在考虑做一个价值170万美元的学术成就基金计划。SLC那两名成员认为这些关系并不能消弱他们的独立性,因为他们两人是斯坦福大学的终身教授,不会因为作出不利于被告董事的决定而收到职业惩罚影响的。

衡平法院接受传统的法学理论即有关独立性的判决集中在主导和控制问题上。但这是以销蚀独立性要求的完整性为代价的。考虑到人类的行为动机并非仅出于经济考虑,法院前后关联地审查独立性,同时转向考虑每位SLC成员出于某种实质性理由不能在心里作出一个仅代表公司最佳利益的决定。由于反对在定义独立性上使用空白标签,法院支持在改革中形成的建议即独立性的含义是取决于特定环境。

利用前后联系的方法,衡平法院发现SLC在证明其有关成员的独立性方面缺乏关键性事实。因为在它的报告中没有提及SLC成员和被告董事的斯坦福关系。对于法院而言,最关键的问题是一个拥有SLC职位的人很难在评价一个被告董事时不考虑其自身与那名董事的关系和他们之间的相互隶属关系。如果一个SLC成员心里不考虑那些关系就不能做出决定的话,那么该成员就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性。

在Oracle案中董事负有证明其独立性的责任。而在此之前的类似案例中,是原告负有证明董事会独立性责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举证责任的改变已对独立性要求的本质和结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正如代理大法官斯特林已经指出的,在Oracle案中加强对独立性的司法审查的重视反映了原告的强烈要求,即推定任何与利害关系董事的关系都应排除董事具有独立性的判决。至少在诉讼阶段是这样子的。

通过Oracle判例,法院对董事独立性的司法审查由传统的注重主导和控制问题转变为前后联系的审查上,而且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到董事身上,这些无疑都加大了对董事独立性审查的力度。可见强化董事的独立性是美国公司治理的关键目标之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类似日本的二元模式,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存。由于监事会长期以来不能担负起公司的监督职责,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弱化问题是很严重的。就美国公司治理改革的经验来看,在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上,我们势必要加大立法上的强制力度。尽管我国也先后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针对性不强且法律效力较低。期待中国立法者有更大力度的践行。

参考文献:

[1]Fordham J.Corp.& Fin.L.DIRECTOR COMPLIANCE WITH ELUSIVE FIDUCIARY DUTIES IN A CLIMATE OF CORPORATEGOVERNANCE REFORM.2007.12:393.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现状分析 篇6

关键词:监事会,监督职能,独立性

《公司法》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纠正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监事会的设立形成了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制衡, 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 实践中, 监事会却很少发挥甚至没有发挥作用, 究其原因, 本文认为, 监事会独立性弱是问题的根源。

一、监事会地位独立性弱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成员主要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而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选举在很大程度上由公司董事会控制。

1.职工监事独立性弱

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的原因,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解释:一方面, 在社会主义国家, 职工作为企业组织的主人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职工参与各种企业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力不可剥夺, 而职工实现这种权力的管理者是董事会和监事会, 因而, 通过职工进监事会实现职工对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监督;另一方面,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 劳动力已资本化, 它已与金融资产、房地产、物质生产资料等一样视为产权内容。因此, 全面、完整的财产概念应该包括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人才财产。而公司营运状况的变化, 受影响较大的除了股东和债权人外, 就是为公司服务的职工。所以职工有参与监事会, 监督经营者的动力。职工民主管理既是一种现代民主形式, 又是一种现代企业管理手段。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不仅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而且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正因如此, 西方发达国家将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 并不断完善。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条规定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由于公司章程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制定的, 职工对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又没有法定权利, 而且《公司法》又对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职工代表的法律地位等问题都未加以明确规定, 这就容易使职工代表成为监事会中的“摆设”, 无法形成真正的制约力量, 导致职工监事的独立性较低。

2.股东监事独立性较弱

股东监事, 即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举出的股东代表作为监事, 代表股东的利益行使监督权。我国股东监事主要来自于公司内部或控股股东。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监事会产生的有关规定, 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可能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产生。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 股东大会实际上往往受董事会或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控制, 因此董事会实际上可以较为便利地根据其需要安排监事的人选。由大股东或董事会安排的股东监事来监督董事会的运作, 其结果可想而知。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征、治理效果及其动因研究》课题组研究发现, 截至2002年底, 1198家上市公司监事共5002人, 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1772人;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的2370人 (不含只领取津贴的) ;不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且不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仅为788人, 占15.75%。这就是说, 监事主要也是来自公司内部或控股股东, 占84.25%。

3.监事会主席独立性较弱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999年底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情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73.4%的有效样本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从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 绝大部分公司的监事会副主席和监事也是从公司内部提拔的, 外部监事人数很少, 形成不了有力的监督力量, 缺乏应有的话语权。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征、治理效果及其动因研究》课题组研究, 截至2002年底, 监事会主席 (或召集人) 共1179人, 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551人;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的560人 (不含只领取津贴的) ;不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且不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仅为174人, 占14.76%。这就是说, 监事会主席 (或召集人) 主要来自公司内部或控股股东, 占85.24%。监事会主席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 监事会就很难履行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

另外, 监事会主席兼职现象普遍。样本中有68.61%的监事会主席兼任党政职务, 兼职类型主要有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以及纪委书记等, 可见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同时在公司兼任党政职务的行为非常普遍, 难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就权力结构上的独立性而言, 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 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新、老三会”并存现象, “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成为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主要特征。由此引致上市公司中党政关系的存在, 且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不同的党政职务。考虑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从隶属关系上来讲, 监事会主席即便是兼任党政职务也大多是副职, 监事会主席往往处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行政领导之下。这种超越企业内部组织关系的行政关系的存在, 决定了作为监事会行权标杆的监事会主席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的可能性。

4.灰色监事与名誉监事独立性较弱

灰色董事是指与公司还存在着董事会之外的关系的外部董事。与之相类似, 公司监事会中也存在着一类灰色监事, 他们虽非公司雇员, 却与公司存在这样那样的联系。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主要由股东或内部职工代表担任, 且年报中要求披露高管人员在股东单位的任职情况, 这里将灰色监事界定为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在股东单位担任职位的监事。有学者认为, 公司法人股东、尤其大股东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发挥积极的干涉作用, 加入监事会给这些投资者以监督公司财务报告过程的机会, 且灰色监事属于外部监事, 能够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 有助于其财务监督职能的履行。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现象。当上市公司大股东是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时, 所有者职能弱化, 公司陷入内部人控制, 其灰色监事代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当大股东为集团公司时, 公司则陷入大股东控制, 大股东为实现其控制目的, 往往借助于失真的会计信息掩饰其财务报表, 在这种情况下, 灰色监事往往成为“摆设”, 甚至“帮凶”。薛祖云、黄彤的研究说明灰色监事在财务报告方面, 或与公司有着共同的利益, 或其职能“虚化”而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名誉监事指的是既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又不在公司领取津贴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回报, 决定了名誉监事缺少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 他们手中的权利成为廉价投票权。事实上, 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名誉监事多为兼职, 且多数来自大股东单位, 其独立性、公证性也值得怀疑。类似于对灰色监事的分析 , 可以预断名誉监事也没有履行监督公司财务的职责。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中名誉监事独立性较低, 没有切实起到监督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

二、监事会经费独立性较弱

1.监事薪酬独立性较弱

监事薪酬主要有两种决定方式:第一, 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 薪酬由股东大会决定或股东大会所制定的公司章程所决定;第二, 作为职工代表的监事, 薪酬由董事会、高管, 或由董事会领导下的薪酬委员会所决定。

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 大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实际上可以有效的控制股东大会, 也就可以较为有效的控制公司章程的制定。因此, 董事会实际上可以基本控制监事的薪酬。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征、治理效果及其动因研究》课题组统计, 在1198家上市公司中, 仅有15.75%的监事既不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 也不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这就是说, 84.25%的监事薪酬受董事会控制, 或在控股股东单位领取薪酬, 受控股股东控制。这显然会大大的影响监事的独立性, 进而影响监事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对于仅在上市公司领取津贴的独立监事而言, 董事会也可以通过控制公司章程的制定, 来控制独立监事津贴的多少, 进而来影响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2.监事会经费开支独立性较弱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但是, 什么时候属于“必要时”?何谓“必需费用”?在《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导致多数上市公司监事会缺乏基本的费用。如2002年度, 济南证监局辖下有83%的公司监事会费用在3万元以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监事会难以履行其监督职能。

三、监事会运作独立性较弱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实施监督职能的过程中, 行使职权面临很多阻碍, 原因之一就是监事会运作的独立性较弱。

1.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的独立性较弱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仅在《公司法》第127条中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即我国《公司法》授权公司自己以章程自行确定监事会的职权行使方式。事实上, 在议事方式上, 我国公司监事会是一个典型的会议体机关, 采用的是合议制, 因而监事没有独立的监督权。

2.监事会获取信息方式的独立性较弱

李维安、张亚双发现, 监事会平均每年召开会议2.3次, 监事会对不同信息渠道的利用情况显示, 列席董事会这一渠道利用率最高, 为31.6%, 其次是阅读董事会报告, 为26.06%, 通过问询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监事会有24.1%, 现场收集信息的有18.24%, 在人们认识的最重要的内部制约因素方面, 被调查者选择监事会的仅有3.4%, 选择董事会的为29.2%, 排在第一位;选择管理层自我约束的有25.8%, 排在第二位;股东大会和主管单位分别列在第三、第四位, 分别为19.9%和13.2%。由此可见, 监事会获取的信息主要都是通过董事会或管理层获得, 如此一来要求监事会利用从董事会、管理层获取的信息来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 就明显显得力不从心了。监事会成员仅凭列席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 看看报表, 是很难开展有效监督的。况且看财务报表只是知道事后的结果, 事前的运作监事会并不清楚, 同时将已经事前研究好或论证过的事项拿到会议上决策, 对没有参与研究和论证并缺乏专业知识的监事来说, 即使是列席了会议, 也难以发表正确意见。

参考文献

[1]中山大学.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征、治理效果及其动因研究课题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征、治理效果及其动因研究报告 (初稿) .2006.

[2]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与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 2004, 2:63-69.

[3]李维安, 郝臣.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评价实证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6, 6:78-84.

浅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篇7

(一) 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1、审计独立性的定义。

审计独立性指的是审计人员不受那些危及或根据理性预期会危及审计人员做出无偏见审计决策能力的因素的影响。保持审计独立性的目的在于增强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信赖, 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2、审计独立性存在的必要性。

审计独立性是决定审计质量能否得到保证和审计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审计独立性分为审计职业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两个方面: (1) 审计职业的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 是审计作为一种职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2)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在审计独立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直接影响着独立审计的质量和独立审计制度的有效性。审计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的概率以及披露已发现问题的概率, 前者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中的投入程度, 后者则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人员只有与被审计对象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才能有更大的可能披露已发现的被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 从而确保独立审计的质量。

(二)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1、上市公司的现实状况需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因为规模庞大, 一般其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分离的。由于经营者存在着不同于所有者的利益诉求, 这就使得经营者客观上存在通过胁迫、利诱等方式促使内部审计人员出具对其有利的审计意见的动力。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独立性, 才能不受经营者的左右, 独立自主地完成审计任务, 确保审计质量。

2、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特殊之处。

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比之外部审计机构, 因为其上市公司内设机构的性质, 不可避免地更多的受到管理层的左右, 其独立性面临的威胁相对外部审计更直接。同时, 也因其内设机构的性质, 其在承担为内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客观信息职能的同时, 必须肩负提高上市公司效益、确保上市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重任。所以, 内部审计机构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 还必须高度注意与被审计对象的沟通和协调, 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氛围, 促进本单位经营机制的良性运转。

二、影响上市公司内审机构独立性的因素

(一) 上市公司的制度环境

1、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架构。

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总体上可分为三个部分: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的权力机构, 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董事会的组成及改组;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这三者之中, 能否形成一定程度的制衡, 对内审机构是否具备应有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如果这三个机构之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衡, 那么内审机构就容易保持超然的独立地位;反之, 如果由于股权集中过度等原因, 导致三者的高度统一, 内审机构就容易因管理层的压力削弱乃至丧失其独立性。

2、上市公司的制度执行力。

如果上市公司的一系列制度都能够为公司成员所认可, 并得以不折不扣的执行, 那么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就很可能因其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而获得较高程度的独立性;反之, 在一个制度形同虚设的上市公司, 纵使公司章程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高度独立性, 也会因制度执行力的缺少而丧失意义, 满足不了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需求。

(二) 上市公司内审机构的设置

1、上市公司对内部审计的定位。

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 其对上市公司风险预防与控制、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已经为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不同程度的认可, 不少上市公司对内部审计在提高公司的效率和效益方面的作用也予以高度重视。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认识不同, 对其的定位也大有不同, 有的上市公司将内审机构界定为类似于会计的财务监督机构, 有的界定为独立于会计的监督机构, 也有的界定为风险控制机构等。对内审机构的定位,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审机构的设置。

2、上市公司制度设计中内审机构的人员组成。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的构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能否做到应有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如果内审机构的全部人员全部为某部门管理人员, 那么内审机构必然较多地受该部门的影响, 其独立性也就相对比较差;反之, 如果内审机构的部分人员来源于外部的独立董事, 那么其独立性就有着很好的保证。

3、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对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对象级别越高, 就越能在内部审计中处于超脱独立的地位, 就越能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三、我国实践中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状况

(一) 实践中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定位和机构设置概况。

上市内部审计以系统化、规范化的运作, 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 在帮助公司实现目标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这已经为国内多数上市公司所认可。同时, 多数上市公司对以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变即由传统的监督、评价拓展向监督、评价、咨询服务的转变, 由“监督导向型”向“服务导向型”的转变, 也有所了解, 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促进内部审计的发展。

(二) 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1、公司治理机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存在重大缺陷,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三者往往呈现合一的状态。由于股权过分集中, 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时受到大股东的控制, 大股东实际上拥有着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很多情况下, 有的上市公司甚至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 公司的实际权力集中于一人身上。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合一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管理层的极大牵制, 使内部审计工作者在受到管理层胁迫的时候承受压力的能力明显削弱, 其更容易屈从于管理层的压力。

2、机构设置不合理。

实践中, 很多上市公司对内部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的只是碍于证监会的强制性规定才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 其制度架构下的内部审计职能, 基本上不出财务监督的范畴, 不能有效发挥审计部门的功效。有的部门虽然在制度中规定了内部审计的多项职能, 但在实际机构设置的时候将内部审计部门附属于财务部门之下, 这就使得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因受到财务部门的影响而严重削弱。

3、协调职能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在实际的内部审计中, 内部审计机构在很多时候都把自己当成一个和外部审计机构类似的审计机构, 只注重独立性。有的甚至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协调性对立起来, 没有看到内部审计的协调性与独立性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 也妨碍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发展。

四、新形势下增强上市公司内审机构独立性的几点建议

(一)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1、适度分散股权, 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

将集中度过高的股权适度分散, 能使股东大会对管理层有着一定的制衡作用, 管理层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威胁就大为降低, 这种情况下, 内部审计机构就有了更多对抗管理层威胁的底气, 有利于维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明确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人选两个职务的职责, 并经公司章程等将其规定为不相容职务。

明确董事会和总经理两个不同机构的职责范围, 加强总经理相对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同时, 在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中规定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人选为不相容职务, 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总经理, 这样一来, 就可以使董事会和总经理两个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制衡, 减轻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面临的压力。

(二) 增强上市公司制度执行力和实效性

1、加强教育, 强化员工规则意识。

通过培训等方式对员工进行教育, 让员工真正认识到, 规则是公司内部唯一的通行证, 对于规则不能突破也没有可能突破的。公司员工规则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提高公司制度的执行力, 减少内部审计面对的来自公司内部的阻力。

2、根据实际完善管理制度, 增强制度的科学性。

根据公司的客观实际和形势的实际需要, 设置一套完善、可行性强的制度, 减少内部审计过程中对独立性的威胁。比如, 设置回避制度, 参与过业务实际操作的员工, 不得再从事此方面的内部审计工作, 以利益的非相关性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3、加大管理力度, 提高制度的有效性。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以制度约束员工、引导员工,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内部审计需要面对的公司内部的非制度压力, 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 设置合理的内审架构

1、提升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对象层次。

一般而言,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和报告的对象层次越高, 越有利于对抗来自公司内部的独立性威胁, 增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2、扩大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选择范围。

内部审计机构不应当是财务机构的翻版, 除财务人员之外, 还应当吸收有技术、懂管理等相关背景的人员参与, 在增加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能力的同时, 也有助于排除来自个别部门对内部审计的干扰。

3、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内部审计的综合性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 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途径大致有以下两种: (1) 内部挖潜培训, 通过讲课、实践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识, 强化其审计能力; (2) 外部选拔, 通过外部调入或者外部招聘等形式, 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整体实力。

(四) 注重协调, 以协调促独立

1、协调的定义和作用。

协调指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关系, 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协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三方面的作用:减少内耗, 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效益;增强上市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凝聚力;提高上市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2、内部审计中协调对于独立性的帮助。

在内部审计中,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与股东、董事会等的有效沟通, 可以使所有者和高级管理层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对于公司管理的帮助, 从而在行动上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完成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进行沟通, 可以使大多数被审计对象认识到, 内部审计人员和他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一样的, 即都是为了本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促使被审计对象在审计过程中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 减少对内部审计的阻力, 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郝振平.审计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审计研究, 2001.6.

公司独立性 篇8

关键词: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公司绩效

一、文献综述1.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Lipton和Lorsch (1992) 研究发现, 董事会人数多时监督能力强, 但协调成本增加, 且人数优势不能补偿成本的增加。孙永祥和章融 (2000) 研究1998年上市的517家公司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有负相关性。2.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Dahya和Mc Connell (2005) 研究发现, 增加独立董事能提高公司的资产利润率, 降低运行成本, 从而改善公司绩效。王跃堂和赵子夜 (2006) 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发现独立董事多可提高公司绩效。二、研究假设1.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公司董事会规模大不利于改善公司绩效, 也易导致董事间搭便车行为。假设1: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和公司绩效负相关。2.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独立董事能监督公司内部管理层, 影响公司决策, 甚至潜在提高公司信誉度, 能提高公司绩效。假设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和公司绩效正相关。三、研究设计1.样本数据。本文以河南省2012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从RESSET数据库中得到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61家上市公司有效样本, 并用Stata11.0进行分析。2.变量。 (1) 因变量 (公司绩效变量) :净资产收益率 (ROE) 。 (2) 解释变量 (董事会特征变量) :董事会规模 (Dirnum) 、独立董事比例 (Inddirpct) 。 (3) 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 (Dbastrt) 、净资产增长率 (Netprfgrrt) 。 (4) 模型设计ROE=a0+a1 Dirnum+a2 Inddirpct+a3 Dbastrt+a4Netprfgrrt+ζ四、实证分析1.董事会规模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董事会规模之间差异大, 董事会成员数多则21人, 少则7人, 表明河南省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方式的指导思想有较大程度的差异。2.独立董事比例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独立董事比例约在22%—54%之间, 且多数约为35%, 表明河南省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差别不大。3.相关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1.a1=0.54, 但不显著, 故假设1不成立。2.a2=﹣0.74, 表明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且较显著, 故假设2不成立。五、结论河南省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不相关, 说明上市公司尚未建立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 说明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 不益提高公司绩效。参考文献:[1]卢灵煜.董事会规模和董事会独立性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财会通讯[J], 2013 (6) .[2]刘洋.董事会特征与公司绩效关系国内外研究综述.财政监督[J], 2013 (2) .[3]于东智.董事会行为、治理效率与公司绩效—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J], 2001 (2) 作者简介:刘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级会计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方法

参考文献

[1]卢灵煜.董事会规模和董事会独立性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财会通讯[J], 2013 (6) .

[2]刘洋.董事会特征与公司绩效关系国内外研究综述.财政监督[J], 2013 (2) .

公司独立性 篇9

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目的和效果, 以及审计委员会特征与制度有效性方面,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Klein (2002) 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发现, 盈余管理程度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以及董事会的独立性之间负相关[1]。Xie和Davidson (2002) 认为, 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公司治理或财务背景, 那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便越小[2]。Qin (2007) 通过实证研究表明, 审计委员会中有财务专家的公司更有可能获得高质量盈余报告[3]。Krishnan (2008) 指出, 有高诉讼风险的公司更愿意在审计委员会中任命财务专家, 但在公司治理水平较弱的上市公司中, 这种现象不存在[4]。Rainsbury (2009) 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质量与财务报告质量和外部审计收费之间无显著的相关关系。审计委员会质量的提高与盈余管理水平和审计收费上升之间并没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5]。刘力、马贤明 (2008) 通过对2004-2005年获得无保留审计意见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效果进行实证研究, 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够显著的提高外部审计质量 (降低盈余管理水平) ;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时间越长, 审计质量越高[6]。张阳、张立民 (2007) 研究发现,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更不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即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并不一定能提高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7]。白羽 (2007) 实证研究发现,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低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当年审计费用也明显减少[8]。王雄元、管考磊 (2006) 研究发现,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委员的学历水平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正相关, 而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活跃性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9]。唐跃军 (2008) 通过实证研究表明, 相对于审计委员会的存在性,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勤勉程度对外部审计师判断及其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的影响更为显著[10]。

为了验证2008年审计委员会制度对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提升所发挥的作用, 将有利于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方向奠定基础。鉴于现有研究成果较少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三大特征分别建立模型, 本文研究的特点在于选择2008年深股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 并从独立性、专业性和活跃性等视角构建回归模型展开审计委员会制度与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相关性研究。

二、研究假设

审计委员会的最主要职能在于通过行使外部审计师的选聘和评价工作, 切断外部审计师与公司经理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渠道, 从而维护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 达到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具有较高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和审计意见恶化的可能性越大, 审计意见改善的可能性越小;具有较高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公司通过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意见购买获得清洁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改善的可能性较小。

H2:具有较高专业性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和审计意见恶化的可能性越大, 审计意见改善的可能性越小;具有较高专业性审计委员会的公司通过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意见购买获得清洁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改善的可能性较小。

H3:具有较高活跃性的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和审计意见恶化的可能性越大, 审计意见改善的可能性越小;具有较高活跃性审计委员会的公司通过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意见购买获得清洁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改善的可能性较小。

三、变量设置

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可由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 以及公司是否可通过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意见购买获得清洁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改善来衡量。因此, 此部分的被解释变量为上市公司被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的恶化和改善。解释变量则包含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两部分。

(一) 因变量

AOpin:审计意见报告类型。此变量为哑变量, 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后, 审计意见报告类型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 取值为1;否则为0。

AOWor:审计意见恶化, 即本年度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后被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较上年度发生恶化。此变量为哑变量, 若t年审计意见较t-1年发生恶化, 取值为1;否则为0。

AOImp:审计意见改善, 即本年度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后被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较上年度发生改善。此变量为哑变量, 若t年审计意见较t-1年发生改善, 取值为1;否则为0。

(二) 自变量

1.外部审计方面的自变量。

AChan:外部审计师是否发生变更。此变量是用来衡量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否能有效保护外部审计人员免受因改聘而带来的独立性威胁。此变量为哑变量。若较t-1年, 审计师在t年发生变更, 取值为1;否则为0。

AFInc:审计收费的增加。此变量是用来衡量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否能有效保护外部审计人员免受因审计意见购买而带来的独立性威胁。此变量为哑变量。若较t-1年, 审计收费在t年发生显著增加, 取值为1;否则为0。

AFDec:审计收费的减少。此变量是用来衡量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否能有效保护外部审计人员免受因审计收费的异常变动而带来的独立性威胁。此变量为哑变量。若较t-1年, 审计收费在t年发生显著降低, 取值为1;否则为0。

2.审计委员会方面的自变量。

ACInd: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本文拟用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比例作为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衡量。

ACSpe: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的多少是决定审计委员会专业胜任能力大小关键因素。本文拟用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占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比例作为对审计委员会专业胜任能力的衡量。

ACAct:审计委员会的活跃性。审计委员会作为一个团体, 其行为或决策的作出必将通过召开委员会议的方式进行。因此, 本文将采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开会次数作为衡量审计委员会活跃性的替代变量。

(三) 控制变量

Size:公司规模, 用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ALR:资本结构。本文用资产负债率作为资本结构的衡量指标。ASize:外部审计师规模。相关研究表明, 外部审计师的规模会对外部审计师的质量以及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产生显著影响, 此变量为哑变量。若外部审计师为国际四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则取值为1;否则为0。LAOpin: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相关研究表明, 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会对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产生显著影响, 此变量为哑变量。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若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 则取值为1;否则为0。

四、 样本选取和模型建立

本文采用2008年深圳证券交际所上市的A股主板非金融和保险企业作为本文实证研究的初选样本, 该样本为470家, 在剔除了相关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和行业内公司数不足5家的行业后, 最终得到样本量为388家, 其中,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有359家, 再剔除外部审计数据部分缺失的47家上市公司, 得到最终样本量为312家。本文的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信息数据库、万德数据库 (Wind)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信息。

本文期望研究审计委员会三大特征的提高是否能保护外部审计人员说真话, 促使审计意见质量的提高;是否能有效抑制上市公司通过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意见购买获得清洁审计意见或使审计意见改善的行为。本文的实证模型构建思路如下:首先, 通过建立三个模型, 分别研究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活跃性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恶化和审计意见改善产生的影响;其次, 构建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活跃性与外部审计师变更、审计收费增加、审计收费减少之间的交互项, 以验证审计委员会的三大特征因素的加入, 是否能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恶化、审计意见改善与外部审计师变更、审计收费上升、审计收费下降之间的相关关系产生影响。

由于被解释变量为虚拟变量, 可以将通过Logistic模型的构建进行回归分析。具体回归模型如下:P (Dep) =ez/ (1+ez) (1)

其中Dep为被解释变量。

在模型M1 (ACInd) 中,

Z1=β0+β1ACInd+β2AChan+β3AFInc+β4AFDec+β5Size+β6ALR+β7ASize+β8LAOpin+ (β9AchACInd+β10AFInACInd+β11AFDeACInd) +ε1 (2)

在模型M2 (ACSpe) 中,

Z2=β0+β1ACSpe+β2AChan+β3AFInc+β4AFDec+β5Size+β6ALR+β7ASize+β8LAOpin+ (β9AchACSpe+β10AFInACSpe+β11AFDeACSpe) +ε2 (3)

在模型M3 (ACAct) 中,

Z3=β0+β1ACAct+β2AChan+β3AFInc+β4AFDec+β5Size+β6ALR+β7ASize+β8LAOpin+ (β9AchACAct+β10AFInACAct+β11AFDeACAct) +ε3 (4)

五、模型实证结果分析

(一) 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方面

由表1可见, 实证结果可以部分支持假设1, 具体结果分析如下:

1.虽然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恶化和审计意见改善之间的回归关系并不显著, 但其回归系数方向与假设预期相符, 即具有较高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发生恶化, 而审计意见发生改善的可能性较小。其中,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上市公司审计意见恶化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较为显著 (显著性水平为0.136, 接近0.1) 。这说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助于维护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 提高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这使得外部审计人员勇于说真话, 其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更为客观, 审计质量更高。

2.在外部审计师变更方面, 审计师变更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和审计意见恶化之间显著正相关 (显著性水平分别为0.058<0.1和0.015<0.05) 。这说明新上任的外部审计师为了维护自身形象, 更易出具较为客观的审计意见。变更外部审计师并不能达到改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和审计意见恶化的效果。本文认为, 这主要还受以下两点因素影响:首先, 从上市公司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本年度审计意见类型存在十分显著正相关关系 (显著性为0.004<0.01) 看出, 若公司上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在本年度即使公司由于上年度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变更外部审计师, 财务报告质量也无法及时提高, 审计意见类型也无法马上得到改善。其次, 资产负债率与非标准审计意见之间的显著负相关关系说明, 上市公司负债比率较高时, 来自外部债权人的监督力度会加大, 也会抑制上市公司企图通过变更外部审计师获得标准审计意见的行为。外部审计人员变更与审计意见类型和恶化之间的显著相关关系还说明, 外部审计人员审计意见的得出会受到来自被审计单位、上年度审计意见等各方面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 也会影响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及其意见的出具。

然而, 在具有较高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 外部审计师变更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恶化和改善之间的相关关系显著性明显下降 (显著性水平分别降为0.858、0.568、1, 基本不具有统计意义) , 系数方向也发生了逆转。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较高时, 外部审计师变更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恶化和改善之间负相关。这说明,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较为独立时, 可以明显减少上市公司通过外部审计师的改聘操纵审计意见类型的可能性。同时, 独立性高的审计委员会能更好地行使其沟通内外部审计师、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职能, 也能使得上市公司获得清洁审计意见或防止审计意见恶化。

3.在审计收费的异常变动方面, 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降低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显著性水平为0.044<0.05) 。虽然审计收费与审计意见类型其他方面的相关关系并不显著, 但仍可见审计收费的升高更容易使上市公司获得清洁审计意见、防止审计意见的恶化或者更易使审计意见发生改善的倾向。这说明,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审计意见购买获得清洁审计意见, 损害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在具有较高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 上述有关审计意见购买威胁的相关关系完全发生了逆转。其中, 审计收费的增加与审计意见改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不仅发生了逆转, 而且显著性也明显增强。这说明, 较为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在选聘和评价外部审计工作时, 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 抑制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等行为。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提高对维护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有积极作用, 更有助于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的发挥。

(二) 审计委员会专业性方面

由表2可见, 实证结果可以部分支持假设2, 具体结果分析如下:

1.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与审计意见的恶化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也较为显著 (显著性水平为0.134, 接近0.1) 。具有较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委员会时, 上市公司更可能获得清洁审计意见或防止审计意见发生恶化。这与本文的预期相反, 审计委员会专业性的增强, 反而不助于提高外部审计质量, 维护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

2.在外部审计师更换方面, 增加审计委员会专业性交互项后, 外部审计师变更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和审计意见恶化之间显著的相关关系均变得不显著, 表明上市公司拥有较高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委员会时, 其试图通过外部审计师的变更左右审计意见类型的可能性较小。但是, 在具有较高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 外部审计人员变更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和审计意见恶化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同时也说明, 当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有较高专业胜任能力时, 公司管理层更倾向于通过利用较为专业的审计委员会代理行使外部审计师选聘事务, 以达到获取清洁审计意见或防止审计意见恶化的目的。与本文的预期相反, 审计委员会专业性的提高并不能保护外部审计师免受来自管理层的压力, 审计委员会维护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职责作用发挥受阻。

3.在审计收费方面, 与独立性结论相类似, 当审计委员会专业性提高时, 审计收费的上升和审计意见改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发生了逆转。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增强时, 能够较好的抑制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购买现象。这说明, 当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比例较高时, 其对外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变得更为专业、客观, 外部审计人员的审计收费标准更可能根据审计时间和复杂程度进行准确的衡量。外部审计人员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独立性能更好地得到保障。因此, 审计委员会专业性的增强在维护外部审计人员经济独立性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有助于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的发挥。

(三) 审计委员会活跃性方面

由表3可见, 回归结果部分支持假设3, 具体结果分析如下:

1.在审计委员会活跃性方面, 加入审计委员会活跃性交互项的模型回归显著性明显增强。在审计意见方面, 审计委员会的活跃性回归结果虽不显著, 但其回归系数仍可说明:审计委员会活跃性越高, 其上市公司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发生恶化的可能性越大。另外, 由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意见改善之间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显著性水平为0.076<0.1) 说明审计委员会越活跃, 上市公司审计意见类型发生改善的可能性越小。审计委员会开会次数越多, 其职能履行越到位, 监督外部审计工作、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职能绩效发挥的越显著。外部审计人员可以从勤勉的审计委员会那里得到更多的有用、真实的财务、审计资料, 进一步促进了外部审计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因此,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活跃性的提高, 在鼓励外部审计人员大胆说真话, 提高外部审计质量方面的作用较为显著。

2.在外部审计人员变更方面, 与专业性的研究结论相类似, 审计委员会活跃性的增加使得外部审计师变更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恶化和改善之间的相关关系显著性明显降低, 系数符号发生了逆转。审计委员会开会次数的增加, 能够明显降低上市公司通过变更外部审计师左右外部审计意见类型现象的显著性。但是, 由于治理结构和法律环境的制约, 审计委员会活跃性的提高、工作的展开, 也有可能是代理董事会行使财务、审计职能的表现。因此, 审计委员会活跃性提高后, 外部审计人员变更与上市公司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成反比。审计委员会活跃性的提高对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维护受阻, 在促进制度有效性作用的发挥方面也不显著。

3.在审计收费方面, 审计收费的上升与审计意见改善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是, 在具有较高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中, 审计收费的上升与审计意见改善之间的显著负相关关系明显发生了逆转。在审计委员会活跃性较强的情况下, 审计收费的上升反而会显著导致审计意见的改善, 实现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的意愿。这与假设预期相反,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活跃性的提高, 在抑制上市公司通过变更外部审计师左右审计意见类型方面有积极作用, 由于在防止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等行为方面的作用极小, 这反而会加大对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威胁。

(四) 实证结果汇总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活跃性与上市公司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恶化和审计意见改善之间相关关系进行实证回归分析, 得出的实证结果基本支持假设1, 部分支持假设2和假设3。本文的主要实证结论如表4所示:

注:*代表实证结果在0.1的水平上显著;**实证结果在0.05的水平上显著;▲代表实证结果十分明显。

六、 结语

本文研究表明, 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提高, 能使外部审计人员大胆说真话, 促进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同时, 在抑制上市公司通过外部审计师的变更操纵审计意见和审计意见购买现象上, 治理作用也十分显著。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有助于维护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委员会专业性的提高不能帮助外部审计师提高审计质量, 反而可能会成为管理层用以获得清洁审计意见或使审计意见改善的工具。然而, 专业性的提高在抑制上市公司通过外部审计师的变更操纵审计意见和审计意见购买行为上的作用较为显著。审计委员会活跃性的提高, 在帮助外部审计人员及时有效获得真实财务信息、促进外部审计质量方面的作用显著, 在抑制上市公司通过改聘外部审计人员操纵审计意见类型方面也较为明显。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宏观因素, 导致审计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在维护外部审计人员经济独立、抑制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现象上的作用失效。因此, 审计委员会活跃性的提高并不能有效维护外部审计人员本质上的独立性。基于我国制度环境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未来研究的方向之一是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职能绩效, 深入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性, 包括有效性计量方法及其与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关联等, 将积极促进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会计与审计行为的政策导向等。

摘要:基于2008年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数据, 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活跃性等视角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 展开审计委员会制度与外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相关性研究, 旨在促使审计意见质量的提高, 并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模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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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雄元, 管考磊.关于审计委员会特征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 2006 (6) :42-49.

浅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篇10

关键词 独立董事 激励机制 制度

自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八年有余。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进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同时,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为我们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思路。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和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

《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由董事会推选独立董事的做法实质上无法解决控股股东操控董事会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发行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是一个大股东控制着董事会,监事会也形同虚设。

我国独立董事仍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但是,“如果”二字体现了这项规定的非强制性。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不设上述三个委员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就占不到1/2以上,也就难以发挥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独立董事也就存在变成所谓的“花瓶董事”的可能性。

2、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

独立董事一般享有三项权力:知情权、监督考核权、审查否决权。虽然《指导意见》列举了我国独立董事享有的特别职权,但是,我国现有的股权结构、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使得独立董事难以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上述职权。

3、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一般分为三个部分:声誉机制、薪酬机制与责任机制。《指导意见》第7条第5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虽然此规定对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给予了物质方面的肯定,但这种激励机制却有着明显的不足。

4、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判断董事是否独立给出了详细标准,这不同于美国各州司法实践中“个案审查”的办法。具体看来,《指导意见》是以是否持股、是否与公司高管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等方面来认定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这样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一,虽然《指导意见》禁止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关联人存在利益关系,但却并未对何谓“关联人”作出界定。其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中,任何人缘、地缘因素都可能导致不独立,直接或间接的校友关系、同学关系都可能成为妨碍独立性的因素。其三,在缺乏类似美国“个案审查”的办法的司法保障的情况下,《指导意见》仅排除亲属和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无法做到应有的独立。其四,在对利益关系的限定上,《指导意见》仅从持股数量和提供特定服务上予以排除,但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关系是极其复杂的,至少与任职公司之间有特定关联交易的人应该予以排除。

5、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协调

在现有规定下,独立董事的职权和监事会的职权是交叉重叠的。首先,二者都有权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其次,二者都将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最后,二者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

1、细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证明,除具备一般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主要有三:一是良好的道德品质,二是扎实的专业知识,三是独立性。因此,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立足于我国的本土实际,在《指导意见》所列举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该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补充规定,如与公司经营层不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包括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上下级关系、朋友关系等;不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的供应商或其他重要客户,并且与公司之间直接或者间接发生的交易额应当限定在一定金额以内;曾经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过法律、财务、咨询等服务的人员,要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间后才能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2、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

建立一套完善的独立董事选择机制是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首要前提。因此,建议《指导意见》在时机成熟时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立专门委员会,并且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必须占1/2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行使,从而保证了由此产生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层。与此同时,独立董事数量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大股东对提案权支配的困难程度,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基础性环节。因此,有必要在恰当的时机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形成规模效应。

3、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

为了保障独立董事履职的有效性,必须赋予其必要的权力,这些权力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权,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层进行监督,并且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发表评价结果;(2)审核权,即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和分红派息方案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公司在这些方面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3)否决权,即对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和分配行为,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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