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运行评价制度

关键词: 发电 核电厂 运行

发电厂运行评价制度(精选6篇)

篇1:发电厂运行评价制度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

1总 则

1.1总体原则

1.1.1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及电网发展的要求,确保电网及并网电厂安全、稳定、可靠、优质运行,依据国家、行业(原电力部等)、国家电网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同时参照有关网省公司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制定《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

1.1.2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电网及所有并网的发电厂的共同责任。所有并网的发电厂均应服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对电网的电能质量负有相应的责任。

1.2适用范围

1.2.1本评价办法适用于所有井网发电厂(机组)。

1.2.2《评价》的内容也适用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安装建设过程。

1.3评价内容

1.3.1《评价》中的评价内容包括发电厂的调度运行及发电厂的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及发电机调速系统。

1.3.2电气一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发电机、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外绝缘和构架、过电压保护和接地、高压电器设备、姑用配电系统和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1.3.3电气二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直流操作系统。

1.4评价项目分类

1.4.1评价的内容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及评分项目。

1.4.2必备项目是指极有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日。

1.4,3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的所有其他项目。

1.5评价办法

1.5.1所有并人电网的发电厂,均应经过电网企业组织的安全性评价,完成初次评价的发电厂,以后每2-3年评价一次。

1.5.2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且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否则,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不得进人商业化运行。

1.5.3已并网的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的要求,月.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

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否则,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5.4对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必备项目,发电厂应立即整改,具体整改期限由专家提出建议,电网企业审定。

1.5.5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者,所在电网企业有权将电厂与电网解列。

1.5.6评价不合格的发电厂(机组),再次要求评价时,应向所在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所在电网经营企业应尽快安排复查,复查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

1.6评价程序

1.6.1并网发电厂(机组)根据本《评价》中的评价内容进行企业自评价。

1.6.2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在进入商业化运行前,向所在电网企业提出安全性评价申请,并提出自查报告,电网企业在收到发电厂的申请一个月内对该发电厂进行评价。

1.6.3电网企业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对已并网发电厂在适当时间安排专家评价,被评价单位在专家评价前一个月向电网企业提出自查报告。

1.7评价办法的颁布

1.7.1本评价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并颁布。

1.7.2本评价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电网公司。

2必备项目

2.1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安全要求。

2.2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主变压器和高压升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两根接地引线。

2.3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2.4新投产的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耐振荡能力,并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技术措施。

2.5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0.5Pn~1.0Pn间取3-4点),应报电网企业审定批准。

2.6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应能满足电网稳定运行的要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在电网频率波动时,能够自动参与一次调频。有关一次调频的具体要求,按照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发电机应能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

2.7新建200MW等级及以上机组、已运行的3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机组(含供热机组)、40MW等级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上述机组在下式并网前应与EMS系统进行AGC联调试验并满足电网有关调整要求。

2.8100MW等级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书面报电网企业审核。如发生参数变化,应及时报电网企业再次审核。

2.9100MW等级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的设计和试验参数、调节器各功能环节单元的整定参数)经试验验证后书面报电网企业审核;在机组并网后有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书面报电网企业再审核。

2.10电网要求配置的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应进行PSS装置的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在机组负载试验时应计算机组有功功率振荡的阻尼比并出具相关的频率特性数据报告,当PSS装置具备投入条件时应书面报电网企业审核。在机组并网后相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进行PSS参数调整,并书面报电网企业再审核。

2.11100MW等级及以上发电机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器运行,并应配有完善、可靠的失磁保护。

2.12母线、断路器、高压并联电抗器、联络变压器和1lO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经电网企业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2.13200MW等级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配置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过励磁保护、欠压保护定值,应提供整定计算依据并经电网企业审批。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内保护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继电保护定值必须认真执行定值通知单制度并与定值单相符。

2.14对于已投入并网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包括线路、母线、发变组保护、励磁、故障录波器、同期、低频、低压、解列、联切等设备),应按电网企业的要求及时进行设备改造工作。

2.15要求加装的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完成。应有相应的运行规程和校验规程,并按期进行校验,校验项目齐全、数据准确,相关资料上报电网企业。

2.16远动等调度自动化相关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应按调度自动化有关的技术规程及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在机组正式并网前应与相关调度的能量管理系统(EMS)调试成功,所有远动信息已按要求接入EMS并能正确接收EMS的调整和控制命令,并应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2.17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已采用了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电力监控系统不得与互联络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2.18电厂至电网企业的调度部门必须具备两个及以上可用的独立通信通道。

2.19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并且交流备用电源能自动投入,通信设备要有可靠的直流备用电源,当交流电源中断时,通信专用蓄电池单独供电时间至少应能保持1h。

2.20电厂升压站二次用直流和机组直流系统的设计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1995)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规定。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应符合《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及厂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2.21严格执行与电网安全有关的反事故措施。

2.22电厂的运行值长及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培训,经电网企业考核合格。

篇2:发电厂运行评价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证生产,保证发电厂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工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隐瞒事故、故障及其他错误,提高工人素质及技术业务水平,让工人知道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把应做的工作和事情落实到实处,规范工人在生产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运行管理,特别制订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的具体规定

(一)接班时违反规定制度的处罚标准

1、全体电气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工作,不准未经批准和私自调换值班时间,违者,每次处罚5-10元。

2、接班人员必须在正点前20分钟换好工作服,并到达值班现场办理交接班手续。

① 没按时间到达现场或未换好工作服者,每次罚款5元。迟到者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② 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手续不全,交接不清,不签字或不按规定顺序交接签字者,每次罚当班班长10元,当事人罚款5元。

③ 接班班长不开班前会,每次罚班长10元。

④ 接班时,要把应交接的各种工具、安全用具、备品等清点数目,检查好坏,并进行整理,放在固定地点位置,摆设整齐,违反者罚款5元。

⑤ 接班人员应查阅表单和各种记录,详细了解前值情况。此项工作不做或不了解情况者,罚款5元。

(二)交班时违反规定制度的处罚标准

① 交班人员必须将班中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不得敷衍了事,按规定顺序签字,违者罚款10元。

② 交班班长不开班后总结会,每次考核班长10元。

③ 交班前做好岗位卫生和责任区卫生。清扫用具及有关物品要进行整理,放置固定位置,并存放整齐,违反者罚款5元。

④ 工具、安全用具备品等要对口交接,数目核实清楚,并完好无坏损,违反者罚款5元。

⑤ 交班人员在交接完后,由班长带领统一离岗,不得私自或单独离岗,违者罚款10元。

(三)违反巡回检查制度的处罚标准

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①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巡检者,罚款10元。

② 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对设备进行逐个检查,有漏项者,罚款10元。③ 巡检时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要求者,罚款10元。

④ 设备有缺陷不能及时发现者,罚款30元。

⑤ 巡检外出和巡检返回及巡检结果要向班长报告,并作好巡检记录,违者罚款10元。

(四)违反监盘制度的处罚标准

① 监盘期间,必须精力集中,不做与监盘无关的事,违者罚款10元。② 监盘坐姿要端正,不说闲话,不磕头打盹,不在电话中纠缠。违者

罚款5元。

③ 监盘应对各信号、参数清楚,掌握运行状态,及时调整有关参数。

违者罚款10元。

(五)两票、表单、各种记录管理处罚标准

1.工作票和操作票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加强两票管理是一项重要

工作,不得出现差错。

(1)操作票有下列差错之一者,每项罚款5元。

① 操作任务填写不明确;

② 操作票内关键字写错;

③ 操作票顺序颠倒、中间缺项或插项等;

④ 一个操作顺序格内填写两个以上项目;

⑤ 操作中的重要安全项目,如检查开关、刀闸的位置;

⑥ 操作票任意涂改且班长未盖章;

⑦ 操作票使用不严肃,任何一人未签字或代签;

⑧ 一个操作任务的操作票有两页以上者,未在前一页末未盖“转下

页”和后下一页前未盖“接上页”章者;

⑨ 操作票忘写开始和终结时间者;

⑩ 执行完的操作项目未打“√”者;

⑪ 执行操作票时不唱票,不打“√”,未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⑫ 操作中不正确使用安全用具或不使用安全用具;

⑬ 不正确使用标识牌;

⑭ 执行完的操作票未盖“已执行”章或盖章不严肃;

⑮ 工作票不按编号使用或撕页;

⑯ 操作完后,各种记录应记录而未记录或记错。

(2)在工作票执行中有下列之一差错者,每项罚款5元。

① 已拉开开关及刀闸栏内填写不全,或两张填的不一样;

② 带电部位填写不够明确或写错;

③ 不去现场发票和核对安全措施;

④ 不去现场收票和不验收检修情况;

⑤ 工作票发出值长未签字;

⑥ 工作票发出或终结时间写错,或两张不一样;

⑦ 工作票发出或终结签字不全,或签错位置;

⑧ 工作票签字登记本上时间记错或人员记错;

⑨ 一个工作负责人手中发出两张工作票;

⑩ 在同一电气设备上同时发出检修票和实验票;

⑪ 新收到的工作票有错误未发现。

2.值班所抄表单是分析设备状况和生产管理的主要依据,所以报表表单的抄写一定要认真仔。

① 表单的抄写一定要用仿宋体,数字和文字一定要工整,排列美观。

凡不符合要求者,每次考核5元;

② 不得在表单表面和背面乱写乱画,如发现乱写乱画者,考核副值

5元,班长10元。

③ 表单上的签字一定要抄表本人签字,代签名或不签名者,罚款5

元。

④ 如表单损坏,破损或丢失考核当班者20元;

3.各种记录日志,记录簿要求。

各种记录日志,记录簿一定要认真记录填写,字迹要工整认真,按

要求签名。不得乱写乱画、缺页、损坏、破损、丢失。

发现有违者,按各项,每项次10元处罚。

(六)班中劳动纪律要求。

在班中要积极认真做好自己负责的工作,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不得在班中玩手机---上网或游戏,违反者每次罚本人30元,班长连带30元。

2.不得上班时间睡岗、脱岗,违者罚30元,班长连带30元。

3.各种物品、用具要按规定位置放置,各种记录、报表也应放置在指定位置,且标识清楚,违者罚款5元。

4.接到领导的临时任务或技术培训,不按时到达,考核10元。无故不来考核50元。

以上个各条款望电气运行人员认真执行,班长要监督执行,管理好本班人员,处理好各项事务。没有注明连带班长的,要根据情况不同程度的连带班长责任罚款。

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及厂规制度的,按公司和厂有关规定处罚执行。

电气运行专业

篇3:发电厂运行评价制度

电力事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之一, 因此大力发展电力事业是我国目前需解决的一大问题。在电力企业中, 火电厂是尤为重要的一部分。保证火电厂设备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能够为保证高效的生产效率奠定良机[1]。基于整体层面而言, 做好火电厂设备运行状态评价具有多方面的价值作用:其一, 能够使设备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其二, 能够使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得到有效控制, 从而使设备故障、人员伤亡等风险的发生大大降低。其三, 能够为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鉴于火电厂设备运行状态评价方法的诸多价值作用, 本文对“火电厂设备运行状态评价方法及实现”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1 火电厂设备运行状态评价方法分析

对于火电厂设备来说, 在运行状态评价方法方面, 结合大量文献资料, 参考前人研究经验, 我们将其评价方法从两个方面论述:其一为基于单个设备的状态评价方法;其二为设备群的状态整体评价。下面本人便从这两方面对火电厂设备运行状态评价方法进行简要论述, 具体内容如下:

1.1 基于单个设备的状态评价方法

由于现在所论述的是单一设备的状态评价方法, 因此便需要注重单元机组的某一个设备。将所选取的设备的状态参数罗列出来, 将其作为状态评价的数据保障。因设备具备很多的类别, 所以评价模型也有所差异, 所以在评价指标的选择上, 需让指标能够与设备运行状态紧密相连, 能够通过前者将后者真真切切地反映出来。通常状态下, 所选取的评价指标需遵循独立性原则[2]。换而言之, 便是不同的评价指标可以从不同方面将设备的运行状态反应出来。

以送风机作为例子, 对其状态进行评价过程中, 可将其具备的振动、压差、温度以及效率等作为评价指标, 这些指标均具备独立性, 并且能够从指标自身反映出设备的运行状态。当然, 这些具有独立性特征的评价指标组合起来, 便形成了一个状态评价单元, 此单元经过模型的涉及, 便得出了评价指标向量;除此之外, 还涵盖了以单个设备为基础的整体状态等级。

1.2 设备群的状态整体评价

针对火电厂设备来说, 设备群的状态整体评价是关键环节之一, 与单个设备的状态评价方法具有同样的价值作用。从整体层面而言, 以每一个独立的设备的运行状态为依据, 进而完成某一台机组运行状态的评价相对来说是较为不易的。主要原因为:基于火电厂机组工作过程中, 每一个设备均参与进运行工作当中, 不同的设备对机组运行所产生的影响是有所差异的, 其差异可大可小, 需根据具体设备而定。因此, 便造成了评价不易的情况。因此, 针对设备群的状态整体评价进行论述便显得极为重要。

以某电厂的某一个机组为例, 此机组为300MW, 基于引风系统当中具备2台轴流式引风机。所具备的引风机共同形成了以风机为基础的设备群[3]。在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 唯有引风机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单元机组才可以正常运行起来。基于整体层面而言, 因某一个功能是通过同类设备群共同运行而完成的, 所以便需要评估这些功能的同类设备群, 以此为整体机组状态的评价提供保障依据。在选取设备群状态评价方法过程中, 需以某一个设备所出现的故障以及运行状态作为参考依据, 从而对各设备群的权重向量加以明确。从另一个角度上分析, 便是设备群的状态整体评价方法具备多样化的特点。如:其一, 某设备存在故障, 且障碍非常差;其二, 某设备对整体单元机组的出力构成极大的威胁;其三, 某设备带有额定负荷, 切会对机组状态产生极大的影响。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情况需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因此, 在设备群的状态整体评价环节, 相关评价人员需给予充分重视。

2 火电厂设备运行状态评价方法的实现探究

火电厂设备运行状态评价方法的实现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 将系统软硬件的实现除外, 还涵盖了针对各个设备评价方法的实现, 这些设备为加热器、风机、水泵、凝汽器以及磨煤机。由于文章篇幅的限制, 下面本人就其中风机评价中“风机效率”评价的实现进行论述:

在火电厂中, 风机主要呈现的故障为振动数值变大、效率减弱以及出力不足等。易引发故障的零部件主要为轴承, 因此针对轴承温度进行监测便显得极为重要。对于风机的效率来说, 需要考虑到风机的风压与流量两个指标, 具体公式为:

Ne=Qp/1000KW;其中, Q表示体积流量, 单位为m3/s;p表示风压, 单位为N/m2。

对于风机而言, 在驱动方面主要将电动机作为马达;在将电动机效率忽略不计的状况下, 对于风机的轴功, 可采用电动机的功率进行表示。

风机的效率为:ηfj=Ne/Ng×100%;其中, Ng视为电动机功率, 单位为k W;Ne视为风机的有效功率, 单位为k W。

3 结语

对于风机而言, 在工况运行发生改变的情况下, 风机的效率也会产生相应的改变。需明确的是, 此改变非设备自身磨损因素而造成。在对风机状态进行评价过程中, 需针对风机变工况而造成效率发生变化这一问题进行改进。从整体层面来看, 本文提到的火电厂设备运行状态中, 针对风机提出的评价方法是有效的。本人认为, 在对风机进行评价过程中, 还需要考虑到压差这一重要因素。相信通过本文的研究, 能够为火电厂生产效率的提升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凭据。

参考文献

[1]吕明, 靳小波, 谭章禄.基于点检的综采设备状态评价模型及系统实现[J].煤矿机械, 2013 (10) :205-207.

[2]王闯, 李凌均, 陈宏, 张恒.基于频谱频段的旋转机械运行状态评价方法[J].机床与液压, 2011 (19) :137-140.

篇4: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评价

关键词: 专利制度创新绩效理想解法

中图分类号: D923.4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0)01-0045-05

The Analysis of Innovation Performance of Patent System Operating in China

Zhao HuifangZhao XiaohangYan An(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efei, Anhui, 230009)

Abstract: The operating performance of the patent system directly affects the level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 country. It has also played a tremendous role in the promotion of th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Base o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resent conditions of patent system operating in China, this article uses Topsis method to evaluate the innovation performance. The conclusion shows that there is a significant promotion on innovation performance by the patent system reform in China.

Key words: patent system; innovation performance; Topsis method

CLC number: D923.42Document code: AArticle ID: 1003-6938(2010)01-0045-05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我国提出“必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而专利制度无疑是自主创新最主要的保护方式和动力。国内外对于专利制度运行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宏观角度分析专利制度所带来的收益以及由于专利保护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这方面的研究多为纯理论的规范研究,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考虑不同的前提和影响因素,得出各自的结论;二是将专利作为衡量创新活动的一个指标,以此来研究创新在经济中的作用,专利制度对专利产出的影响等。本文从目前研究还较少的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着手进行实证研究,特别是以两次专利法改革前后为分界点,在此基础上建立指标体系并确定权重,运用理想解法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创新绩效进行评价和分析。

1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分析

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是指在专利制度的运行、改革中,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即创新资源使用效率。国内外对于创新绩效的研究,其侧重点和研究方法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最初学者们用研发投入来近似地代替研发产出用以衡量创新绩效,这种做法虽然简化了研究过程,但同时也放弃了对从创新投入到创新产出的中间过程的研究,简单地将创新投入视同为创新产出,忽略了专利制度设计、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后续的研究中,专利数据作为衡量创新活动产出水平的指标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人们使用专利数据作为衡量创新活动产出水平的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以创新投入代替创新产出所造成的局限性。但创新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仅使用创新的最终成果来评价创新绩效是不完善的,没有考虑创新投入对创新产出的潜在影响,因此这种衡量也是不全面的。

因此,专利制度对创新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创新投入的促进,第二是对创新产出的激励。我们应当综合专利制度运行对创新投入和产出这两方面的共同影响来更为全面地评价创新绩效。而专利制度运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实现了最初所设定的目标——即通过专利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创新绩效的提升。于是,本文以专利法的两次修订为分界点,通过定量分析专利法修订前后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是否有显著区别来对其进行评价。

1.1我国专利制度的运行现状

我国的专利工作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展开的。1980年国家专利局成立,198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并于1985年4月起实施,标志着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开始。随后又先后于1992年9月和2000年8月对《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使其在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保护期限、专利归属范围和贸易以及专利使用的许诺制度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此外,我国还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就知识产权问题作了规定,逐步建成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我国专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有了较大增长。

(1)专利申请总量逐年提高,增长速度呈上升趋势。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的增长速度快于其他两种形式专利申请的增长速度,特别是第二次专利法修订后,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速度更是大大加快。从2003年开始,发明专利申请量的绝对值已经超过其他两种专利申请量。2005年全国专利申请量达476264件,同比增长了34.61%;其中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73327件,同比增长了33.19%。

(2)与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形式相比,专利授权量增长的波动性较大,因为其除了受专利申请量的影响外,它还要受到诸如专利授权部门的工作效率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尽管存在起伏,但从总体上看,专利授权总量也呈加速增加的趋势。

(3)从职务申请的分布上看,工矿企业的专利申请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机关团体的专利申请增长速度,两次专利法修订极大地促进了工矿企业的专利申请,到2005年,工矿企业专利授权量占职务授权量的80.18%。由于工矿企业的专利大部分都是基于市场需要而开发的,因此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和潜在经济收益,有利于我国专利工作的健康发展和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构建。

1.2我国专利制度的运行评价方法

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评价涉及到多指标的投入产出评价,要用到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目前研究中常用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有模糊综合评判法、因子分析法、满意度评价法、雷达图分析法、灰色关联度分析法、层次分析法、人工神经网络模拟法等。这些方法在实际应用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人们对于有些指标认识的模糊性可能使评价结果发生一定偏差;指标权重的确定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等。

我国专利制度运行创新绩效的优劣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某一时点绩效的评价不能脱离其同其它时点的比较而孤立进行。鉴于此,本文引入理想解法(TOPSIS方法),通过计算每个被评时点与理想方案(即各个指标分量都达到最好的时间点)以及负理想方案(即各个指标分量都为最差的时间点)之间的距离,并以该距离的大小作为综合评价的标准,来对我国专利制度在不同时点上的创新绩效进行评价,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观随意性,使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可靠。[1 ]

1.3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的设定

笔者认为专利制度对于创新的激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专利投入的影响,有效的专利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创新投入;第二是对专利产出成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成果绝对数量的增加和成果产出效率的提高等方面。因此,本文选择的指标主要是与这两个方面密切相关。衡量投入类的指标包括经费投入和人力资源投入两大类,为了更好地衡量投入情况,本文从绝对水平和相对水平两个方面对创新投入进行考察,结合此前的课题成果和此前学者的研究,选择科技经费的投入,创新的人力资源投入,专利成果产出类的指标为指标进行分析。[2 ] [3 ]

在确定指标权重时,首先运用专家咨询法进行模糊综合评价确定出指标的初始权重,在此基础上又采用信息熵的方法对其进行修正,使修正后的指标权重尽可能的客观合理。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本文选取了1991~2005年的数据进行权重设定(见表1)。

1.4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分析

本文在上述所设定权重的基础上运用理想解方法(TOPSIS)对我国专利制度(1991~2005年)的创新绩效进行评价和分析。为了对比我国专利法修订前后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本文首先从科技经费投入、人力资源投入、专利成果产出这三个具体方面对创新绩效进行分层评价,然后综合两组投入指标做总投入指标体系的评价分析,最后综合总投入和产出指标做出综合指标体系的总体分析。在运用理想解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根据表1所列的总指标权重做相应的调整,计算出每年的指标数值与理想解的相对接近程度。根据相对接近程度的大小进行聚类,进而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创新绩效进行分层次和综合性的评价(见表2、表3)。

(1)从“科技经费投入”角度来衡量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若将其分为两类,则02,03,04,05年为一类,其他的年份为一类。图1显示科技经费投入呈逐年递增趋势,且增幅显著。但科技经费的投入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因此不能仅以科技经费的增加来说明专利制度运行的效果。于是,本文将“科技经费投入”指标数值与理想解相对接近程度的增幅和我国GDP的增幅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历年“科技经费投入”的增幅远高于我国GDP的增幅。这说明我国专利法的颁布和两次修订都在加强国家和企业本身对科技经费投入的力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从“人力资源投入”角度来衡量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若将其分为三类,则91到99年为一类,00到04为一类,05为一类。从大类上来看,人力资源投入基本呈递增趋势,尤其是2000年之后递增趋势较为稳定。但图1显示2000年之前存在一定的波动,其中1998年和1999年人力资源投入指标与理想解的相对接近程度明显低于前面几年,而1994年的数值则相对偏高。本文用于衡量创新绩效——人力资源投入的指标中R&D人员、万劳动力R&D科学家和工程师两个指标占了近90%的权重。由于1998年和1999年的总劳动力增幅并没有明显偏大,反而较之前年度呈递减的趋势,因此,人力资源投入指标数值的反常偏小并不是因为劳动力的大幅增加从而降低了万劳动力R&D科学家和工程师这一指标数值所造成的。98、99年正处于专利法第二次修订前的一、两年,上面的分析结果说明专利制度的实施效果在人力资源投入方面正在趋于弱化,因此国家于此时进行专利法的第二次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它极大地促进了人力资源投入的增加。

(3)从“总投入”角度来衡量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若将其分为三类则91到99年为一类,00到03为一类,04、05为一类。总投入在这里表现为科技经费投入和人力资源投入的综合,由于在进行指标权重设定时,科技经费投入所占权重较大,所以总投入指标数值的逐年变化情况更趋向于科技经费投入的变化趋势,也呈现为逐年递增,而且增幅稳定。

(4)从“专利成果产出”角度来衡量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若将其分为两类,则03、04、05年为一类,其他的年份为一类。专利申请总量逐年提高,增长速度呈上升趋势。专利成果的产出较投入来说,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2000年进行专利法二次修订后,专利成果产出于03年增幅显著变大的分析结果也正说明了这一点。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增长速度快于其他两种形式专利申请的增长速度,发明专利申请占总申请量的比重逐渐增大,从而提高了专利成果产业化的可能性。

(5)将投入与产出指标综合起来衡量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若将其分为两类,则03、04、05年为一类,其他的年份为一类。从对分指标和总指标的理想解分析数值进行的多个聚类结果中,发现最后的分组结果是基本相同的,即不论是在各投入或产出的具体层面上,还是在综合创新绩效上都有明显地提升,尤其是在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订之后。当然,这一提升不仅和国家积极制订并实施多方面政策措施,推行自主创新密切相关,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也是分不开的。其中,1993年的创新绩效明显优于前后几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于1992年修订了专利法,推动了相关专利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我国于1993年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加入书,从而促使国家于当年对专利的申请和授权采取了一定限度的放宽和鼓励措施,使这一年我国专利的申请量较多,也极大地促进了第二年(1994年)人力资源投入的增加。

虽然科技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力度的加大,专利成果产出的增加都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为专利制度实施和修订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但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的是:这一影响内部存在着创新投入与产出之间的配比关系。因此,本文进一步研究了专利制度运行过程中创新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这既是对上文创新绩效测度的进一步深化,也能使我们从创新绩效内部来更全面地认识专利制度所带来的相关影响。于是,本文计算出“专利成果产出”与“科技经费投入”、“人力资源投入”、“总投入”指标之间(以下分别简称C/TK、C/TR、C/TT)与理想解相对接近程度的比值(见表4)。

表4指标分析结果(3)

表4中的三组比值虽然不能直接看作是创新绩效产出与投入之比,但其变化趋势却可以反映出各年份相关投入产出比的变化情况,是对我国专利制度运行创新绩效分析的进一步深入。具体分析如下:

(1)若把“C/TK”分为三类,则91年为一类,04,05,03,93为一类,其他的年份为一类。其中1991、1992、1993年的数值较大的反常现象很大程度上和这几年科技经费投入值绝对数较小有关,1998年之后则基本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与前文的分析结果相一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专利的产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技经费投入的增加。

(2)若把“C/TR”分为三类,则98,93,99,03,04,05年为一类,其他的年份为一类。其中1993年数值较大主要是由于专利成果产出数值较大所造成的,2003年以来这一比值基本保持不变,而1993~2003年中间几年的比值则存在明显的波动。该结果表明专利法两次修订并未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在创新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仅仅加大了人才引进和投入的力度,但并没有从实质上带来专利产出的相应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我国对专利申请的激励力度不足,为此,我们可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例如在美国发明人有权从其发明获得的效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从而大大加强技术人员的创新动力,并在研发的时候会更多地考虑专利技术可能的效益,使专利的数量和质量都能得到提高。

(3)若把“C/TT”分为三类,那么91,93,03,04,05年为一类,92,00,01,02为一类,97,98,99,94,96,95为一类。基于上述对“C/TK”、“C/TR”的分析,1991、1992、1993年较大的数值分析结果一方面是由于当时科技经费投入和人力资源投入都还非常有限这一客观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专利法的第一次修订和国家其他专利方面的政策措施的实施使专利成果的产出在这几年的时间里增加较快。但之后的1994、1995、1996年这一比值则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专利法第一次修订所起的作用并不具有长远的影响。直到2000年第二次专利法的修订后才又出现了较大的增幅,但于2003年之后又逐渐趋于平缓。这不能单纯地认为是一种倒退现象,而应看到:近年来,国家、地区和企业极为重视专利的创新作用,以加强企业和各种其他部门的创新意识并最终形成一个自主创新的国家为基本目标。因此,我国在科技经费投入和人力资源投入上的增幅很大,但由于时间上的滞后性,在进行投入与产出指标比值分析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母较大,而分子的增幅落后于分母的现象。

综合上文对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的实证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结论,即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创新绩效伴随着专利法的两次修订有显著提升。当然,在对创新绩效进行评价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小问题,比如人力资源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相对较弱,我国专利制度创新绩效的提升更多地依赖于资金投入的力度。当然,本文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改进和完善,如评价方法更合理的选择和运用,指标体系及权重的更合理确定等等。

参考文献:

[1]Geuna A.. The Evolution of Specialisation: Public Research in the Chemical and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J].Research Evaluation,2001,(10):67-79.

[2]刘顺忠,官建成.区域创新系统创新绩效的评价[J].中国管理科学,2002,(2):75-78.

[3]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篇5:电厂运行交接班制度

一总则

1、根据电力工业法规有关制度,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紧密衔接,特制定本制度。

2、全体运行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认真贯彻本制度。

3、运行人员要把交接班看成是日常生产中群众性的互相检查、学习的好机会,自觉地做好交接班工作。

4、各车间应根据本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车间各专责的交接班细则。

二交接条件

1、全公司运行值班,必须遵照厂部批准的轮值表进行,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值班顺序。

2、值班人员未办理交接班手续时,交接人员应继续坚持工作岗位,接班人员不得开始工作。交接手续以交接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为准。

3、当正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未告一段落时不得进行交接班,但接班人员可以在交班人员的指挥下协助操作。

4、交接人员发现接班人有喝酒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时,应拒绝交班并汇报上一级领导更换接班人员。在新的接班人员到达岗位后,接班人员方可离开。

5、当上一级未完成定期的例行工作任务时,应在干完后再接班或按车间领导安排进行交接。

6、当主要设备运行不正常,且又不能判明原因时,只有得到值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7、丢失物件未落实责任不得交接班。

三交班

1、交班人员应在正式交班前一小时做好以下交班准备工作:

(1)各专责全面检查所管辖设备系统情况并向班长汇报,各班长应重点检查、审阅各岗位记录并签字。有异常的尽量恢复到正常状况或在记录簿上作详细交待。

(2)检查工具、用具及钥匙、图纸、规程、资料等应齐全并放整齐,模拟图板应符合运行方式实际情况。

(3)将本班运行方式变更情况、设备异常情况、不安全情况,按要求记入值班记录簿中。

(4)将所属设备及专责区域打扫清洁。

(5)将正在进行的操作告一段落。

(6)接班前半小时班长向值长汇报本班的情况,值长应审阅各班长记录并签名。

(7)按规定进行的各种试验、加油、倒换操作已全部完毕。

(8)每天白班应负责备齐全天需用的材料、备品配件和工具。

(9)检查按规定应记录的各种记录簿是否完好。

2、交班班长应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前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以下事项:

(1)设备运行、检修、试验情况、安全措施、试验结果等。

(2)设备缺陷消除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想。

(3)不安全现象的发生过程及处理经过,应吸取的教训和防止对策。

(4)上级颁发的新规定、命令和指示。

(5)先进的运行经验和操作方法。

(6)本班遗留下的工作、下班的任务。

3、交班人员应本着互检互学的精神,虚心听取接班人员对当班工作情况的询问和意见,有

不足之处应认真改正。

4、当交、接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由双方班长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

汇报车间领导或值长解决。

5、只有当班班长互相交接完毕,各专责交接完成,并报告各自值长同意签字后,才算交、接班工作完成。

四接班

1、接班人员应提前20分钟进入指定地点并列队参加大值点名,由接班班长带领进入生产

现场,交待运行情况后,分别按岗位进行接班前的检查。

2、接班人员应按本专责认真检查设备和系统。

内容有:

(1)设备运行方式和预计本班要进行的操作项目。

(2)设备的缺陷内容、部位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想。

(3)接班前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不安全问题及处理情况。

(4)上级指示和有关注意事项。

(5)工具、用具、钥匙、规程、图纸、技术记录等是否齐全。

(6)设备和专区卫生整洁情况。

3、正式接班前由班长召开班前会,各专责简要汇报接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班长进行思想动员,对本班的工作、操作任务、安全措施、上级指示及注意事项作简要布置;根据气候条件和设备技术情况提出事故预想。

4、各岗位一定要得到班长可以接班的通知后正点接班。

5、由于交待不清,在接班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班人员负责。

6、正常接班后,各班长应在10分钟内主动地向本值值长报告情况、接受任务、听取指示。

五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1、车间主任、运行技术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接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午夜交

接班的抽查,总结经验教训。

2、值长要掌握运行人员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车间制定的交接班制度细则,提出

自己的意见,并向生产技术部汇报。

3、生技部专工要深入现场,听取群众意见,向主任汇报,以作为定期修订本制度的依据,并协助车间运行专工修订车间的交接班制度细则。

4、各专业车间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出本专业的交接班具体细则要求,并送

篇6:大屯电厂运行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发电厂设备正常运转,安全、经济、高效发供电,明晰各级生产人员调度关系,适应新机组扩建后新的运行方式带来的变化,使电厂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发电厂的运行调度管理工作,应该建立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指挥系统上。当班值长是代表厂部在运行岗位行使生产调度指挥权,值长在行政和技术受厂长、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的领导,在调度上受省调、中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各运行岗位的运行班长及负责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应该在当班值长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协作配合。保证电厂及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

2.厂部有关领导(厂长、生产副厂长、总工等)及各相关分场和科室领导(检修、运行分场,生技、工程技术、安监、科技环保、通讯科等其他有关人员)应熟悉和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设备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1.省调管辖范围:全部锅炉及汽轮发电机组,发电机的出力及机组检修,电厂220KV联络线、母线及附属设备、#1联络变压器220KV侧。电厂的主变压器由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调度许可。

2.徐州中调管辖范围:110KV母线及附属设备、联络线,#1联络变压器110KV侧。省调调度许可。

3.集团公司电力调度管辖范围:220KV大铝I线及大铝II线、110KV大中I线及大中II线、35KV母线及附属设备、母联开关、35KV供电线路、消弧线圈及附属设备。

4.值长管辖范围:厂内影响或威胁到安全生产的重要辅助设备及影响到全厂运行的公用系统等。省调、中调、公司电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均由值长管理调度。

5.班长管辖范围:运行中重要设备和系统的经常性正常调整操作。运行及备用的非重要设备或一般性试验和切换操作。

6.属于值长管辖范围内系统和设备,需进行操作或改变运行状态时,应汇报当班值长,当班值长向设备归属者汇报,得到同意或按其调度命令执行。未得到当班值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运行状态。

7.只有在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以及现场运行规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不经上级调度的命令先行紧急操作处理,但事后应迅速逐级汇报。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1.当值值长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正确执行省调值班员的一切调度命令。当值值长是全厂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各专业班长受当值值长的指挥,各运行岗位上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当班运行班长的指挥,其他专责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当值值长的直接指挥。

2.当值值长向各运行班长及专责运行岗位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操作命令,受令人应立即执行,如认为所接受的命令不正确时,应向发令人提出异议,当发令人重复其命令时,除了明显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外,必须无条件迅速执行。值长应对其发布的调度操作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对明显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的命令,各级值班人员都有权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对无故拖延或不执行调度命令者,必须对由此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3.各运行岗位的班长因需要短时离开值班岗位,应得到当值值长的许可并告知自己的去向,1

委托班组的代理人接受和执行值长的调度命令。

4.值长因需要离开值班岗位,应告知电气运行班长,在值长离开期间,应由电气运行班长

负责接受上级有关调度命令和进行有关的调度业务联系,待值长回来时应及时汇报。

5.发布和接受调度操作命令以及进行生产工作联系时,发令人和受令人进行联系的双方必

须互报姓名,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和记录等规定。发令、受令双方应明确“发令时间”和“完成时间”,以表示操作的始终。发布操作指令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下达操作任务分为综合操作和逐项操作两种形式。正常情况下,必须以书面方式发布操作任务票,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可采用口头方式下达,但双方都应做好记录。

6.为规范和统一调度操作,现在省调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调度操作许可是指由省调调度管

辖的母线设备、出线开关停复役操作和倒排操作,由值班人员提出操作要求,省调值班员许可其操作,不再发布操作指令。省调对下列项目实施调度操作制度:

(1)母线停、复役操作;

(2)专用母联、分段及旁路开关停、复役操作;

(3)母线压变停、复役操作;

(4)旁路(旁路母联)开关代线路开关停复、役操作。

7.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新设备启动、异常及事故处理,以及旁路(旁路母联)开关代线路

开关的停复、役操作,一般不采用调度操作许可方式,仍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操作指令。异常及事故处理恢复的过程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调度操作许可方式,操作前双方应明确要求,并做好记录。

8.采用调度操作许可的设备运行方式变更,值班员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操作后,值班员应及时将设备一、二次状态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对调度操作许可的正确性负责,电厂值班员对现场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9.因电网方式发生变化,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暂停电厂值班人员正在进行的操作,并由省

调值班调度员决定下一步操作要求。

10.在设备停、复役操作过程中,如遇该设备异常,电厂值班员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处理正常后,交由电厂值班人员继续操作。

11.所有运行、备用或检修状态的设备需要切、送电联系,原则上均应通过运行岗位的当班

班长或专责岗位的运行值班人员负责与当值值长联系,特殊情况在当值值长许可下也可以指定专人与值长联系。

12.各级非当班人员对运行岗位值班人员布置任务,发布指示等,涉及到属值长管辖范围设

备的调度操作或涉及到改变系统运行方式的,均应通过当值值长向有关运行人员布置,各级运行人员对超越调度指挥权限的命令、指挥等均可予以拒绝执行。

13.值长在值班期间内碰到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或异常情况时,有权通知有关分场派人

前来检查处理,在事故处理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值长可以直接通知有关班组或有关人员前来处理。

14.值长处理事故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和指挥非当班的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协助

参加事故处理。

15.值长在值班期间,遇到某些特殊操作或工作需要人员协助时,有权指挥本值内的运行岗

位班长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情况下,抽调人员协助其他岗位进行能够胜任的暂时性协助或操作。

第四章 设备更新和新设备投用的管理

1.设备更新和新设备投用的停复役,应按电厂设备停复役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新增设备投运后的命名、编号原则是:属于省调、中调、公司电调管辖的设备分别由省

调、中调、公司电调统一命名、编号,属于厂内调度管辖的设备,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统一命名、编号。更新和新设备投用必须按照其调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投运前的准备工作和办理投运申请手续。

3.厂内更新改造设备、新增设备在投入运行前除开具《设备复役通知单》外,还应附上《设

备异动报告》送交运行岗位,才允许投运。其内容包括:

(1)设备的命名、编号。

(2)设备规范参数或更改后的变化参数。

(3)新设备或更改后的系统图或设备结线图。

(4)设备的保护整定或其原理图,调度情况。

(5)启动试运行计及要求。

(6)编制或补充现场运行规程和有关操作卡。

(7)运行注意事项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4.重要设备、系统的更改或新增,各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对运行人员组织学习,熟悉现场设备及必要的考核准备工作。

5.更新改造设备或新增设备,虽然已办好复役通知手续,但未得到值长的许可同意前不得

擅自将设备投入运行。

6.更新改造设备或新增设备,一经复役投入运行后,未经值长的许可同意,不得进行任何

操作(正常调整操作除外)和工作。如需要重新进行工作,应按设备停复役,工作票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7.更新改造设备或新增设备在投运前,有关岗位的运行人员应做好充分的操作投运准备及

事故预想。投运后应加强监视,增加检查次数等工作。

第五章 设备的停役申请管理

1.设备检修计划应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正式批复和开竣工手续以调度台电话联系为准。

2.运行或备用设备凡需停役进行检修、试验、维护等工作,都必须严格按《大屯发电厂设

备停役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

3.属省调管辖的设备及属中调管辖、公司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计划性停役、检修、试验

等工作,检修分场应填写设备停役申请单,交厂部审批后,并在规定时间之前送交当值值长,由当值值长向省调、中调或公司电调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

4.属厂内调度管辖的设备计划检修,设备所属分场在设备停役前一天开出设备停役申请单,交厂部审批后送交当值值长。

5.属省调管辖及中调、公司电调管辖的设备,如因设备缺陷或由其附属设备引起的临时检

修,设备所属分场至少应在设备停役前6小时前交经厂部审批后停役申请单给当值值长,由当值值长办理临修申请手续。

6.属省调管辖及中调、公司电调管辖设备,如因设备缺陷严重不能坚持运行需进行紧急抢

修,而来不及办理停役申请手续者,应由厂部决定并通知当值值长,但设备抢修开工后,检修分场应在24小时内补办停役申请手续。

7.属厂内调度管辖的重要辅助设备的临修,应由检修分场开出停役申请单交厂部审批后,提前一天交值长安排执行。

8.属厂内调度管辖的重要辅助设备因缺陷严重不能坚持运行,需停役进行紧急抢修,检修

分场应向当值长提出口头申请,得到许可后执行,但在设备抢修后开24小时内必须补办设备停役申请手续。

9.在调度上允许的设备维护、试验和检修等工作,且又能在当值内完工的,检修分场可直

接向当值值长口头申请。

10.非重要的辅助设备的检修计划、临修且对安全经济运行影响不大者,可由检修分场直接

向当值值长(或运行班长)办理手续或提出口头申请,但各运行班长应根据具体情况事先请示或事后汇报值长,并在运行日志内做好详细记录。

11.凡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的工作,如不能按期完工结束,均应在规定时间前办理延期手

续。

12.报批设备停役申请,得到批准或许可后,当值值长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岗位。

13.凡属值长调度管辖的设备(包括省调、中调、公司电调管辖的设备)停役检修,各运行

班长在做好安全措施许可工作之前,必须得到值长的同意或按值长的命令进行,检修的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

14.设备检修虽已批准并开工检修,如因系统需要,值长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命令其停止检修,恢复已检修的设备直至投入运行。

15.设备停役时间的计算是指设备从系统中断开停役(拉开开关、关闭主汽门)时起,到设

备重新投入运行或根据调度要求转入备用时为止,设备的停复役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启动、试验等时间均应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16.各运行班长对按规定应该办理停役申请而未办理手续的设备检修工作,应拒绝执行。

17.各运行岗位对设备申请停役应有专项登记,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备查。

第六章 设备的复役管理

1.凡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的检修设备竣工后,及更新改造、新增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

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设备复役通知手续。

2.口头申请停役的设备检修结束后,由设备所属部门或工作负责人联系值长(或运行班长)

进行复役,运行班长在复役前,应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请示值长后再进行复役,并在运行日志内做好详细记录。

3.重要设备检修后,工作负责人、分场主任(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必须亲自检查,确定

所有检修工作结束,现场清理完毕,检修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所有的工作票均终结,方可开出设备复役通知单。

4.运行班长对申请停役的设备,当检修工作结束后需复役,必须收到复役通知单为准,且

得到当值值长许可后,方能将复役设备投入运行或列入备用状态。

5.对于事故抢修或在非办公时间检修结束的设备,如来不及办理设备复役手续的,设备检

修工作负责人可与当值值长联系,经值长许可后可以先进行设备复役,然后尽快补办设备复役通知手续。

6.设备复役单的内容应写明设备的主要检修项目及试验情况,运行人员应该注意的事项等。

7.设备更新改造及新增设备在交付运行之前,除了办理设备复役通知单外还必须附送《设

备异动报告》注明设备详细的变动情况、图纸、使用说明等必需的材料。

8.设备复通知单应一式四份,经审批后,检修分场留一份,值长、专业班长、生技科各一

份。

9.各运行岗位应对设备复役通知单进行专门保管,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备调。

第七章 设备缺陷消除管理

1.运行或备用设备的缺陷消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运行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定时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发现设备缺陷后运行班长应及时填写

《设备缺陷通知单》,并在设备缺陷记录簿内进行登记。交接班时应详细向接班人员交待。

3.运行中发现的一般缺陷,可由班长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汇总后检修分场组织人员进

4.5.6.7.行消除。运行中发现的主要缺陷或重大缺陷,各运行班长应及时汇报值长,并同时向运行专业负责人或检修分场汇报,为消除缺陷,防止缺陷扩大,应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值长根据情况向上级调度和厂部领导汇报。在事故处理或紧急情况下,值长有权直接通知有关班组或专业人员紧急赶到现场及时消除缺陷,无故拖延或拒绝者应对后果负责。对需要降低发电出力的缺陷消除工作,值长应尽量安排在低负荷或低谷负荷时间内进行,或向省调汇报征得同意,降低发电负荷后进行。大小修设备缺陷消除不彻底,又无相应技术措施、影响安全生产的,运行人员有权拒绝

设备启动和投入运行。

第八章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事故处理原则:

(1)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确保厂用电及正常设备的继续安全运行。

(3)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特别是重要用户的线路恢复送电。

(4)调整运行方式,使之恢复正常。

2.事故处理时各级运行人员的职责:

(1)值长:是全厂事故处理的直接指挥人,发生全厂事故及系统事故时,值长应立

足主(集)控室,便于全面掌握情况,负责指挥全厂人员(包括各分场领导)

正确迅速处理事故,并把有关情况及时汇报上级调度员和有关领导并接受其命

令。

(2)电气运行班长:在事故处理时,应领导本班人员按现场规程中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以及值长的命令,直接进行电气系统的事故处理,并及时向值长汇报事

故的象征和处理经过。

(3)汽机运行班长:在事故处理时,应领导本班人员按现场规程中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以及值长的命令,直接进行汽机本体及辅助系统的事故处理,并及时向

值长汇报事故的象征和处理经过。

(4)锅炉运行班长:在事故处理时,应领导本班人员按现场规程中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以及值长的命令,直接进行锅炉本体及辅助系统的事故处理,并及时向

值长汇报事故的象征和处理经过。

(5)机、电、炉、煤、化各运行主要值班员及负责运行岗位人员:

在处理事故时,接受班长或值长的命令进行事故处理,必要时可按现场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正确、迅速地单独处理,事后应立即汇报班长或值长。

3.在发生全厂事故时,机、电、炉、煤、化运行当班班长应立足于各自的控制室指挥处理

事故,便于和值长保持联系,并随时将各自所管辖设备的重大异常情况及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向值长汇报,便于值长全面掌握情况。

4.机、电、炉、煤、化运行当班班长在进行本专业系统事故处理时,若在处理涉及到全厂

系统及其它运行岗位所管辖设备时应汇报值长得到许可后再进行处理,若紧急情况可按规程先行处理然后再迅速汇报值长。

5.在事故处理中,各级运行人员对上级调度所发布的命令,除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之

外,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无故延迟或拒绝执行调度命令而造成事故扩大者,应对后果负责。

6.在事故处理时,各级领导对所属专业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指示、操作命令等涉及到全

厂系统或属值长调度管辖范围的,都必须通过当值值长下达或得到许可后执行。

7.在事故处理时,下列各项操作可不待上级调度的命令自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汇报上级

调度:

(1)将直接对人身有伤亡威胁的设备停电。

(2)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运行中的设备有严重损坏威胁时,按照现场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4)当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供电。

(5)全厂或部分机组与系统解列,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与系统同期并列。

(6)无法与上级领导人取得联系时,按本厂现场运行规程中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8.在处理事故时与上级调度失去联系时的规定:

(1)所有上级调度预发的调度操作命令或或调度许可的操作命令票均不得自行操

作。如调度操作票已经发令而正在进行操作者,则可将该操作执行完毕,如正

在发令过程中通讯中断,但操作命令没有发完,不得进行执行操作。

(2)根据省调规程中“系统频率调整”和“系统电压调整”、“通讯中断时系统的调

度工作和事故处理”部分的有关条文规定自行处理。

(3)根据我厂现场运行事故处理规程中“系统发生周波、电压降低及振荡时的处理”

和“220KV、110KV系统事故处理”的规定自行处理。

9.事故发生后值长应向省调、中调、公司电调、公司总调度员汇报与其相关的情况。

10.在事故处理中,值长有权直接通知有关分场主任、主任工程师信检修班组有关人员紧急

赶到现场进行协助检查,消除设备缺陷等工作,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11.在事故处理中,如遇当值值长不能胜任指挥处理,则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可或亲自指

挥事故处理或指定其他值长替代进行指挥处理。如遇运行当班班长不能胜任本专业的事故处理,则所属专业负责人可以亲自指挥处理或指定其他班长替代进行指挥处理。

12.在处理事故时,各运行岗位值班人员应禁止非有关人员进入运行岗位或事故现场。

13.重大事故处理时,保卫科应组织人员进入运行岗位或事故现场维持秩序和保护现场,禁

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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