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校违纪处分申诉书(精选6篇)
篇1:大学生在校违纪处分申诉书
违纪检讨申诉书 尊敬的辅导员老师及学生会的同学们:
你们好。首先,作为606宿舍长,我谨代表宿舍全体成员就没有更好配合检查卫生这件事向学生会的相关同学表示歉意。对不起,给你们的工作带来麻烦。望能谅解!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宿舍听到到拒绝检查的通知时着实感到非常非常非常的冤枉!非常非常非常疑惑!于是做出以下分析:
第一点:拒检时间
我们宿舍在什么时候拒绝检查的呢? 第一,中午十二点多学生会检查卫生我们也是开门欢迎的。第二,在下午两点半之前我们没有听到任何检查卫生的通知。第三,我们宿舍全体成员和其他宿舍一样正常锁门于下午两点半去上课,两门课上完后六点多陆续回到宿舍,中途无人回寝。
综上所诉,如果说是下午三点拒绝检查,那我们在上课根本不知道宿舍情况。其他同学和我们一起上课,也是有不在场证据的呦!
第二点:拒检动机
我们宿舍为什么要拒绝检查卫生呢?
第一,我们宿舍收到了班长的通知,也打扫了宿舍把接到的任务进行了落实,劳动最光荣!这么光荣的事情我们怎么能不让检查呢是吧?
第二,中午十二点的那次检查我们的态度就很好啊。学妹看了看我们宿舍还夸宿舍很整洁了(PS:学妹很有礼貌,我们很喜欢)。中午都让检查了还怕下午检查吗?
第三,在办公室有位男同学说,这次检查卫生的都是大一,又不认识我们,不可能故意为难我们大三的。这我就要说说了,我们虽然都是大三老学姐了,不管是认识不认识学妹都不能故意给自己的学妹甚至还有同年级的同学找麻烦的啊!一看就不是当过学姐的人,太不了解学姐了。
第四,据说已经拒检两次了,两次呢!我们宿舍的良好形象就那么被毁了呀,上次老师检查还说我们宿舍整齐呢,现在我们就打自己的脸,还那么积极地争取写检查,我们是疯了吗!绝对不能是故意的啊!
第三点:拒检手法
经了解,是因为宿舍门用钥匙一直打不开,学生会怎么喊宿舍里也没有人帮开门,给人的感觉是态度极其恶劣。如果真是像你们想的那样,我们就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只有拒检着一种可能,不能妄下断言啊。
第一,假设我们宿舍的人把门从里边上锁导致打不开锁。但是前边已经说明我们宿舍的人在上课没在宿舍根本不可能反锁,所以该假设不成立。
第二,假设是其他人把我们宿舍的门从里边反锁导致打不开门。那应该是有坏人了!但是在我们下课回宿舍后是正常打开宿舍门的,没有发现有人动过东西,也没有什么珍贵物品丢失。所以这个假设也不成立。
第三,假设宿管阿姨的钥匙有问题打不开房门。新开学时我不小心把自己锁在宿舍外边可怜兮兮的找阿姨拿钥匙阿姨还说她那里没有任何备用钥匙的,反正我是信了。但是其他宿舍的门都能打开说明钥匙没问题,阿姨也不会拿这个跟我开玩笑的吧。所以这个假设还是不成立。
第四,假设是防盗门有问题反应迟钝导致学生会的同学们以为打不开。嗯,这个是最有可能的。在新开学时,我们宿舍的人都不怎么会开宿舍门的,每次开门都得把门拉紧了才能打开。就在前天还发现它的小锁芯坏掉了,怎么都弹不出来,锁个门都得用钥匙,好悲惨的。所以这个假设是唯一有可能的,也就是这个假设成立,是宿舍门出了问题!
以上的细致的分析表明仅仅是因为门出了问题,606宿舍的人是没有嫌疑,没有问题的。只怪宿舍门不够争气,趁我们出去上课背着我们拒绝检查卫生,给学生会的同学们添麻烦。
由此得出的结论应该是:606宿舍的全体成员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打扫卫生,积极配合检查从不怠慢,都是好同学,而且没有拒检!是宿舍门拒检!
由于宿舍门只是单纯的金属混合物,没有生命,更不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人,不存在拒检这一说法,所以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但是宿舍门的确妨碍了学生会的工作给学生会和老师添了很多麻烦,而且它的使用权暂且属于606宿舍,我们勉强也算是它的委托监护人,写了这么多字,分析了那么多,我从中发现了自己的责任所在,曾经那么多老师都教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因此我是心甘情愿做出这份两千字的申诉的。这是应该的,这是沟通的桥梁,是大学人生的一次难得的机会,没写过检讨的大学人生也是不完整的。
请导员和同学们放心,我们是真心反省过的。为了平民愤,我们宿舍每个人都踹了宿舍门一脚,门没有踹坏,脚印已经擦干净了。为了避免第二次事故,我在检查卫生的前一天已经填了维修单,今天中午又打电话给物业催他们来修门了。为了更加保险一些,我们宿舍五个人承诺,以后再有类似问题出现可以给我打电话157********,接到电话,我们不管在哪上课,在上什么课,也不管老师点不点名,提不提问,定将披荆斩棘,前去开门配合检查卫生的工作。如果此次卫生检查可以弥补,也可以提前通知我,随时欢迎。
申诉写到这里真的已经很累了,一中午不睡觉也很困的,我知道这是我应该做的。身为宿舍长,我应该带领成员在平日里认真打扫我们已经住了两年多的家;在学习中去寻求发展,不管是考证还是考研;在比赛或者评优评先中积极进取,获得属于我们的家的荣誉。如今,在班长将此事在班里通知时,姐妹们都一个个喊冤,这真的很心痛的。我们不缺乏承担错误的勇气,但真的害怕被冤枉。希望老师和同学们能够理解原谅,摘掉拒检的大帽子。真的拜托了!606宿舍宿舍长***
篇2:大学生在校违纪处分申诉书
【写作要求】
申诉人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 攻读专业: 班级: 联系方式:
申诉时间: 年 月 日 时
申诉内容(包括申诉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首先表明不同意处分决定。
然后讲事实摆道理,提出理由根据,提出不符合那些具体规定,对处分决定进行反驳。
你可以这样写
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务老师、教务处,那给谁就写谁):
【范例】
我叫XXX,女,汉族,中国共青团团员(就是你的政治面满),是什么学院哪一级什么专业的学生,我的学号是XXXXX.我的联系电话是XXXX(首先自我介绍,表明责任主体,体现愿意承担的责任)
X月X日晚,(阐述事发经过,注意措辞,不要刻意隐瞒过错,要体现出诚恳认错的态度)(然后说一下当时老师对你的处理意见,比如对你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对我做出处罚:根据《XX学院违纪处分、处理条例》第二十条,XXX在宿舍区违章用电,用具由学院代为保管,给予严重警告,取消其荣誉称号、奖学金评定资格,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选举资格。 我对此处理决定不服,特向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述。我的申述理由如下:
第一, 根据《XX学院违纪处分、处理条例》第六条“主动承认错误,
正确认识错误者,可从轻、减轻处分”,我当时认识到这件事情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我的.认错态度很好,及时上交电器并向宿管阿姨做了深刻检讨;再者,我在这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我认为学院对我的处罚过重,没有考虑我的认错态度和主观意愿。而这次事故并没有造成损害,我已经向宿管保证以后会很小心。
第二, 学院没有听取我的解释,我对在自己离开之后,用电器还在
使用中并不知情,我认为是修理工在没有考虑太多的情况下帮我插上了用电器插头,后来看到我还未回就又帮我给门上锁。我请求予以求证、调查。 第三, 我认为原处分不符合规定,(我在本学年的考试中取得优异
成绩,现在学院的奖学金评定工作正在进行,学院的处分决定严重影响到我的奖学金评比,就是说点你的好处)我认为这有失公正。
我请求学院撤消对我的评优等资格的处分,并允许我参与奖学金的评比,另外,我请求学院酌情考虑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改为“给予警告处分”。
申诉人:XXX
篇3: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教育法》规定, 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 对有违纪 (也包括违法、违规) 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 (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
在此基础上,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 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 (1) 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 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 (2) 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 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3) 在处分学生时,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 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 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 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 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 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 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 进行详细规定。目前, 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 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 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 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 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 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 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 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 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 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 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 《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 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 则不得知。实践中, 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 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 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 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 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 即申诉, 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 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 对于行政行为不服, 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 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 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 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 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 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 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 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 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 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 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 尽可能地避免冲突, 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 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 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 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 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 不能因小过而重罚, 应实事求是, 责惩相称。另外, 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 比如旷课时数等, 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 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 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 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 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 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 并做出相应处理, 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 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 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 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 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 不必进入司法程序, 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 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 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 介绍了目前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提出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来完善制度内容, 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行政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
关键词: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注释
1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47.
2 马怀德.行政法学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49.
3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 2005 (3) :45-47.
4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 1999 (1) :41-49.
篇4: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关键词: 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3-0225-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3.143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概念及性质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有违纪(也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1)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2)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3)在处分学生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则不得知。实践中,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尽可能地避免冲突,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应实事求是,责惩相称。另外,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比如旷课时数等,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注释:
①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7.
②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9.
③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2005(3):45-47.
④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1):41-49.
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9.
篇5: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违 纪 学 生 处 分 条 例
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德育大纲》、《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学校根本任务的保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坚持正面疏导为主,同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情节也要给予适当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学生的目的。为此,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一般性违犯《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情节校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成其检讨,或点名通报等。此项处理由保卫科,班主任决定和执行。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全其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0次,或无故旷课15节者。
2、抽烟,喝酒,不佩戴学生证或佩戴不规范、涂改、转借学生证三次以上者。
3、卫生习惯差,有乱丢果皮、纸屑、食品盒袋,乱倒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三次以上者。
4、穿拖鞋进入教室,或在教室内单穿背心,内裤,或穿戴打扮不适合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5、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或私翻墙、翻门,翻窗者。
6、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邀约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肇事未造成事故的。
7、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不允许中学生进入的场所者。
8、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花园者。
9、不尊重师长及他人,或接受教育态度不端正,无理顶撞老师,或者有影响、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学校统一举行的考试中违犯考纪,有作弊行为的。
11、在校内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12、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13、乱写乱画、乱擦学校墙报、通知的。
14、带头起哄、或出风头、干扰班级或学校正常秩序,违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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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社会上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校群关系,损害校誉的。
16、冒领、隐匿或撕毁他人信件的。
17、违反《寝室公约》、《安全规则》等其它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到警告或重警告处分,仍不吸取教训,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校规的。
2、私自下河、堰洗澡的。
3、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的。
4、打架斗殴,或邀请校内处人员结伙在校内肇事,造成伤害事故的。
5、传抄,传阅黄色淫秽书画、小报。观看黄色影视、光盘,访问黄色网站,影响较坏的。
6、翻门,翻窗,撬锁,砸门进入他人室内偷盗的。(同进赔偿经济损失)
7、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行为恶劣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8、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9、夜间外出上网,或夜不归宿者。
10、盗窃他人钱财,物品,情节严重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1、诈取他人钱财者。
12、道德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学生要求撤销处分的一般应从处分宣布之日起,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讨论通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报政教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撤销其所受处分。
第五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可不记入档案,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同时装入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篇6: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一学期内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校治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出示布告,通知家长;处分共分五级: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限时一年,期满,如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如表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一年期满,仍无悔改表现,严重违纪者,则开除其学籍。第三条·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串联、演讲、匿名信等形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秩序,或扰乱社会治安者,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在校内外蓄意挑起事端,结伙打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合伙胁迫、拦路,堵截、围追、恐吓他人,无伤害,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合伙打人,有轻微伤害,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合伙闹事,打群架,致人伤害,情节稍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者,可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4、合伙策划闹事,打人,情节严重,致人伤害,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犯以上条理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影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条·故意损坏公物、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规定给予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造成损失在10元以下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在10—100元,影响较大,视其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上者,影响较大,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物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认错态度尚好,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50元者,视其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100元者,视其态度、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前有处分,而又作案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递加一级处分。
6、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影响以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7、作案后,伪造现场,或栽赃他人者,从重处分;
8、凡犯以上条例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以及影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第七条·有盗窃、投毒、放水、凶杀等严重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条·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1、上学期间,在学校吸烟或喝酒者,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于处分。
2、上学期间,经常吸烟或喝酒,多次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因吸烟或喝酒给予处分,后又重犯,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谈恋爱,看黄色书刊、录像、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1、上学期间,与本校或外单位的谈恋爱、写情书,影响较大经教育能断绝关系,或主动提出,恳请老师、同学帮助解决者,免予处分。
2、凡有上述行为,不听劝告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谈恋爱,引起不良后果,影响极坏,给其开除学籍处分。
4、上学期间,不论在何时何处,看黄色书刊、录像者经批评教育,认错好,给予记过处分;态度不好,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一 学期旷课(含 自习在内)可按 下 列规定给予处分:
1、累记旷课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4-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8-10天,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11-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请假期限已过,而无特殊情况或返校后又不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
7、在校期间,不请假擅离学校达1天以上者,通知学生家长。第十一条·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处理:
1、初次作弊,情节不严重,如接受批评,不再重犯,可免予处分。
2、作弊较严重,或合伙胁 同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私自改动试题答案或涂改分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校对作弊者,视其态度、情节扣该卷10-20分。
第十二条·顶撞、辱骂或殴打教师,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因有违记行为,不听老师批评教育,当面顶撞态度粗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当面顶撞、无理取闹、辱骂或殴打老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故意伤害、污辱或殴打教师,手段恶劣,影响极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破坏校规校纪,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课堂或自习时,多次取闹致使他人无法学习,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在宿舍玩闹,视其情节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四条·犯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告批评,态度蛮横、粗野者。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3、隐瞒情节、说谎、出尔反尔者。
4、造谣中伤,恶意攻击报复他人者。
5、知情不报,或包庇坏人坏事者。第十五条·处分管理呈批程序:
1、学生中间发生违纪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级部主任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呈报学工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
2、处分决定公布前,应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找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通知其违纪处理决定,制定帮教措施,学生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陕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由于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少管、劳教期满后,已满16岁的,按其少管、劳教前就学年限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不满16岁的,学校按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对待。
(四)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如用现金、票、券、证、卡等,或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凶,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第七条: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①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②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①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若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②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③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八条:一学期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4节或旷课半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5——10节或旷课一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11——15节或旷课二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16——20节或旷课三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21——25节或旷课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26——30节或旷课一周者,劝其退学。
第九条: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答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试卷、答案或偷改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对违犯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干扰课堂纪律,或与任课教师吵闹,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自习课堂,打扑克、猜拳行令,打打闹闹等滋拢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经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藏他人学习用品(如书包、课本、练习本等),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传看、手抄淫秽书画、黄色书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教学区内(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画下流骂人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内酗酒、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辱骂老师者,用下流语言伤害女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内骑车或自行车乱放,批评后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组长报政教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上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主办部门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撤销后,仍应在学籍卡和学生本人档案中注明:处分、处分时间和撤销处分时间。
第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若改正错误,可申请撤销处分。本人应写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讨论签注意见后,报请第十四条
(一)所规定审批部门予以讨论决定。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严明校纪,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如下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一、处分方式:
①通报批评 ②警告 ③严重警告 ④记过 ⑤记大过 ⑥留校察看 ⑦劝退 ⑧开除
二、凡受处分者,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不改者,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三、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处罚条例:
1、穿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穿高跟鞋、佩戴首饰者,限期改正,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在校生要团结互助,彼此尊重,不准打架骂人,不准说粗话脏话,如有打架骂人,挑动闹事造成极坏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对携带或私藏公安部门严令禁止的枪械、管制刀具者,给予相应校纪处分,严重的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5、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如发现有意破坏门窗、水暖供电等教学设施,打破玻璃,毁坏桌凳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并赔偿损失。
6、男女同学保持正常的同学关系,有早恋行为者,予以教育并通知家长,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劝退、开除。
7、有抽烟、饮酒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通知家长予以劝退。
8、各类考试中作弊者,部内通报批评,作弊学科记为零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9、学生要尊重师长,与老师、领导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当方式交换,如有取笑顶、撞辱、骂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校内环境卫生,不乱扔废物,不污染环境,不随地吐痰,违者令写出检查或当众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要爱护学校环境,不准攀折花草、树木,违者罚款,并给予校纪处分。
12、在校期间学生不得私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门卫检查方可离校。若采取不正当方式或翻墙逃离学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3、严格掌握课外阅读和欣赏范围,不准看黄色、凶杀刊物及非法印刷品,无家长带领不准进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14、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违者给予教育,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15、学生必须按时作息,住校生不得提前起床或就寝,熄灯后不得说话、吃东西、听录音,严禁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记过或取消住校资格。
16、要自觉维护就餐秩序,不准有意破坏餐厅纪律。打饭不排队、故意起哄拥挤、严重浪费粮食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7、不准在教室、楼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大声吵闹、喧哗,本班学生不得到其它教室走动,违者批评教育。
18、住校生课间不得无故回宿舍,走校生不准到学生宿舍。学生在宿舍一律不准使用有关电、火的不安全物品,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
19、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坚持出全勤,有事履行请假手续,违者校纪处分。
20、对所有违纪行为的处分,一律在全校公布,通知家长,到毕业仍未撤消的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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