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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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如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物品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据实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幼儿园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寄宿制幼儿园)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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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臵费(含图书、学具)、修缮费、冷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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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程序。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分类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履行听证程序后),报设区市政府同意,再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市相同类型、等级及资金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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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50%以内适当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幼儿园应成立由营养师、防疫保健医生、伙食管理员、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后提出,经半数以上家长同意,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寄宿制幼儿园)标准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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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或房屋租赁费、修缮费、幼教用书用具购臵费、冷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一定时期内生均保育教育(或寄宿)成本支出或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三)享受政府补贴的幼儿园需提交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合同约定书;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备案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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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进行审核。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审核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园方和幼儿家长意见,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因成本变化很大确需变动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
五、十七条的规定报备案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伙食费标准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提出,经与家长管理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同意后,报与办园审批机关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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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幼儿,其他服务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 、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幼儿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按以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5天及以下的,按月收费标准的25%收取;实际在园时间6至11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2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五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天数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计收。
第二十六条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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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如有盈余,转下月用于幼儿伙食开支。幼儿退园时,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酌情减免费用,具体减收和免收政策由各设区市制定。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减免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和《收费许可证》。
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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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根据部门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篇:河北省中小学、幼儿园电教教材配备标准(说明)(定稿)
说明:
该标准是参照学校信息技术硬件装备的水平来制定的。 按硬件装备的水平将学校分成三类,界定如下:
Ⅰ类:接入远程教育网和因特网;有教师电子备课系统;有计算机多媒体教室;有校园网(计算机网络教室),有计算机多媒体演播厅。
Ⅱ类:接入远程教育网和因特网;有教师电子备课系统;有计算机教室,有计算机多媒体演播厅;有VCD(DVD)演播教室。
Ⅲ类:未接入远程教育网和因特网;有VCD(DVD)演播室,有录音—投影教室。
随着教育教学资源的开发、推广和课程改革的进程,各级中小学校应有计划的逐年更新和增加教育、教学资源的种类和数量,淘劣进优,不断地提高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满足信息化教育不断发展的需求,本着市场已有的、配备目录已要求的,学校就拥有的原则配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检查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工作,指导学校将教育信息资源购置资金用好、用足,不浪费、不挪用。
第三篇: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
人防标准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 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 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 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 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第三章
物防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安保人员执勤器械配备标准:防暴帽(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第十二条 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第十四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第四章
技防标准
第十七条 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学校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监控报警室,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第十九条 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第二十条 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二条 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河北省公证收费标准
公证法:https://gzcd.egongzheng.com
河北省公证收费标准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不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5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50元(涉外收养,每件收费11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
公证法:https://gzcd.egongzheng.com (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六)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30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60元。
(三)清点遗产,每件收费300-600元。
(四)保管遗产,双方协商。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00-4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公证监督,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二)直接参与,每件收费1000-2000元。
(三)证明有关文件,每件收费500-8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公证法:https://gzcd.egongzheng.com
(一)证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0-4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办理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00-5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300元(登记费、认证费、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与公民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0-60元。 2.代拟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100元。 3.修改与民事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0-50元。 4.修改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7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10-2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20-4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30-50元。
(三)非诉讼代理,收费200-400元。
(四)参与经济谈判,收费500-1000元。
(五)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介发表公证词,收费500-1000元,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按所办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公证调解
1.调解民事纠纷,收费50-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100-200元。 2.调解经济纠纷,收费300-500元。
公证法:https://gzcd.egongzheng.com 上述事项调解后办理公证的,公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
(七)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每件收费30元(邮资、交通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八)专项调查事项,每人每天收费50-8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九)查询公证档案,每件收费30元。需复制公证书副本的,每份收费20元,其他每页收费3元。
(十)当事人提供文书材料需打印、校对的,每千字收费3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一)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二)公证书副本费,每份收费1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本收费标准未列事项的收费,可比照类似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十三、为支持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限的50%收取。
十四、公证服务收费属国家和省管收费项目,各地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十五、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十六、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十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收费规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
一、附件二)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明确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0〕18号
公证法:https://gzcd.egongzheng.com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切实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规定,针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对涉及规范管理的部分收费项目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公证服务各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均执行下调30%的规定。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 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 2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 1.2%收取;超过 20 万元不满 5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1%收取;超过 50 万元不满 5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8%收取;超过 500 万元不满 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5%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篇: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 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500-30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500-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5%-4%
100001至500000元4%-3%
500001至1000000元3%-2%
1000001至10000000元2%-1%
10000001元以上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
3、一审阶段1000-4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4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七、上述各类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收费;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
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倍。
八、实行财政补贴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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