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政府透明化(精选十篇)
政府透明化 篇1
(一) 公共预算公开的内涵
公共预算公开是指预算的依据以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内容整个过程都必须依法通过相应方式向社会公开。对于预算公开的主体和对象, 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的预算公开, 其主体、对象和内容更加广泛, 预算公开的主体包括掌握预算各个阶段信息的主体, 不仅仅指各级政府, 而预算公开的对象除了人大, 甚至可以涵盖到所有的公民。狭义的理解, 预算公开的主体是各级政府, 公开的对象是各级人大。预算是人民依法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行有效控制, 使之最大限度满足人民对公共物品和服务需要的工具。政府财政的钱取自人民, 政府只是受人民委托来管理和使用纳税人的钱。因此, 作为受托人的政府理所当然应向所有公民公开涉密内容以外的预算信息。
(二) 公共预算公开的意义
一个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 有了预算不公开, 也仍然是一个看不见的政府。一个“看不见的政府”不可能是负责任的政府。基于公众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共预算代表的是“国家意志”, 事实上即为公众的意志, 因此政府的预算必须对公众负责, 向公众公开也是应有之义, 同时是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公共预算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核心特征, 也是公民知情权的具体表现, 当然更是建立“阳光政府”和公共预算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内涵要求。
二、我国预算改革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第一, 我国预算还存在着预算编制不科学、不规范、不完整、不具体细化等问题。这样的预算实际上是“软预算”, 预算约束力不强。
第二, 我国预算存在大量的预算外资金。由于预算外资金不通过人大, 甚至不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统一控制。国家财政部门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核心预算机构。近年, 虽然强调预算外资金也要纳入审议, 每个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虽然进了笼子, 但没有真正统筹, 财政部门并不能真正统一调配控制各政府部门的资金。
第三, 是预算决策过程不民主, 预算监督不到位。在我国实践中, 预算的决定权在政府而不在人大, 虽然政府的预算必须经由同级人大审查, 即通过人民选出的代议机构———人大来代表人民对政府预算实行监督, 可以说是狭义上的预算公开。然而事实上, 中央政府掌控了太多的行政权力导致人大对政府无法做出有效的“硬约束”, 因此, 人大对预算的审查批准流于形式。
第四, 政府官员及公众信息公开意识薄弱。在政府官员层面, 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意识的影响, 大多数官员服务观念落后, 把自己手中掌握的信息作为一种特权, 加之信息公开往往会对部分既有利益格局产生冲击, 造成政府官员在信息公开时往往是被动的, 随意公开或者避重就轻, 形式主义严重。在公众层面, 由于中国公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权利诉求, 自然对政府的行为监督没有热情, 某种程度上更促使政府行为脱离人民意愿。
第五, 公开的预算可读性较差。大多地方财政部门预算草案科目只列到“类”一级, 没有“款”、“项”、“目”的具体内容, 比如说仅仅列出基本建设金额多少, 却没有每一笔支出的具体内容。面对这些庞大的分类数字, “外行人看不懂, 内行说不清”, 既看不出每一笔收入来源是否合法, 也看不出重大建设项目有多少, 更谈不上审查这些项目是否合理, 预算是否科学。“看不懂的预算”背后隐含着政府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向公众出让预算监督权的问题, 看得见, 却看不懂, 也谈不上监督。而政府预算这个“账本”既然要公开, 就应该让普通公众和纳税人能够看懂。
三、公共预算改革措施
(一) 深入推进预算内部改革
1、真正建立部门综合预算制度。
取消预算内、外资金的区别, 消除各类制度外收入, 将来源于不同渠道的各种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改变政府部门“逐利”动机带来的职能异化现象。
2、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流程。
坚持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完善部门预算的规范性,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事业需要、定额标准及财力许可等要求, 据实编制单位预算, 从而彻底摆脱“基数加增长”的传统预算管理模式。此外, 要科学测算收人, 深入调查税源结构和非税情况, 建立税种基础数据库, 依照财政收人与GDP的回归方程、弹性系数等数量关系, 并结合税收任务、政策变动、上级补助标准等因素, 确定收人规模和可用财力。部门预算编制当中, 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是按照人员编制和固定标准制订实施, 执行有据可寻。因此, 应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和操作规程, 研究追加预算的约束性标准 (如限时、定量、定率) , 建立相应的考核和督查制度, 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明晰性。
3、公开预算内容既要细化又要“通俗化”。
不仅要细化公共预算的类型, 更要细化各项公共预算中的数据分析, 使公共预算每笔款项的来源、去向均与责任部门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细化公共预算类型, 可将它区分为部门预算、零基预算、功能预算、项目预算、债务预算、年度预算、中期预算、经常预算、建设预算、绩效预算等等, 要设立专门的预算编制机构, 审核预决算也需要人大专设一个常设性预算编制审核部门。细化公共预算中的数据分析是指, 不论是对人大代表发放的预算报告还是已经向普通公民公开的预算草案, 首先要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要求政府部门所有的收支都纳入预算, 不允许在政府预算规定的范围之外存在任何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其次, 要细化预算编制。财政部门预算草案科目级别要由“类”一级, 细化到“款”、“项”、“目”等级别, 在预算大类、款的基础上, 细化预算科目, 设立分项目、分部门的数据并附以必要文字说明材料。这样才能使公众看得懂, 算得清账, 特别是能辨别每一笔支出的去向, 从而提高预算的透明度。
4、推进预算会计制度改革, 引入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制度。
当前实行的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制度, 以现金的实际收付确认交易或事项, 是与投入控制型预算管理要求相吻合的。而在未来的绩效预算改革中, 各预算执行部门不仅要对预算资源具有控制权, 而且要对与产出相联系的所有费用负责。因此应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制度, 全面反映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公共产品所耗费的成本, 揭示政府部门财务状况和财务绩效的全貌, 从而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及全面绩效预算改革奠定基础。
(二) 公共预算公开的法制化
目前我国《预算法》虽然规定了预算程序, 但是不涉及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内容。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预算法》的这一空白。然而怎样使公共预算公开制度上升为法制化的层面, 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讨。我国当前的预算改革大多还只停留在加强对预算的内部行政控制阶段, 还没有进入预算的法制化程度。要建立起现代公共预算制度, 需完成从行政控制到法制化, 从法制化到民主化的过程, 最终实现对预算的民主控制。
(三) 公共预算民主化
1、要建立一套以人大批准审查预算为基础的、程序化的、有公众参与的民主审查预算制度。在预算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程序中, 要有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政府预算编制的安排;要有公众参与预算决定的程序安排;重要的预算项目决定应举行听证会。代表审议预算时, 一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预算修正案。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审查预算时应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讨论和辩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和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过程中, 要有质询制度, 让有关部门接受质询。建立对预算绩效评估制度, 设置一套科学的评估指标,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变更要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预算执行情况报人大批准, 使这些监督从形式变成有效的制度。提高审计机关对预算监督的有效性。
2、完善我国公共预算听证制度。 (1) 预算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公众参与程序, 应遵循预算效率的要求, 选择在一定范围内适用, 以实现民主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协调。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形式, 宣传预算听证的意义, 听证的内容, 扩大听证主体, 从而能够收集不同的利益群体, 各专业部门的多种意见, 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2) 加强预算听证制度相关立法, 规范听证程序。鉴于我国目前各地预算听证的实际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预算法》进行相应修改, 将公共预算听证这项程序制度化、法制化。预算听证主要是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适用, 且具备立法听证的基本特征, 但预算编制和审批又并非《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程序, 所以预算听证又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立法听证。为保证这一程序可以持续、稳定的发挥作用, 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修改, 规范听证程序。这样就可以从实体和形式两部分保证公民对公共预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
(四) 加强人大常委会下设预算委员会职能作用, 强化人大预算监督
预算审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特别是对那些建设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政府实施的资本运作行为的监督。相对于部门的经常性预算来说, 建设性预算涉及的资本数额大, 项目周期长, 其使用和管理的专业要求较高, 监控难度比较大。在实践中由于受到管理体制、技术手段、人员配备等因素的影响, 人大常委会还难以进行直接的和有效的审查监督。因此, 应加强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力量, 进一步健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聘请相关专家代表担任预算委员, 由他们对庞杂的预算信息进行梳理、分类、评估和简化, 并在人大审查预算案时提供咨询。同时要赋予预算委员会实质的否决权和修订权。一方面对预算编制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建议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对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地方, 但预算编制部门拒绝修改的, 预算委员会可以对该预算直接否决。
(五) 公共预算信息化, 推动财政电子政务发展, 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电子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具优势的是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与公众实现双向互动。一方面政府通过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布其财政预算信息, 增强财政透明度, 接受公众的审查;另一方面公众随时可以登陆政府官方网站了解其所需的预算信息, 提出反馈意见, 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财政电子政务不仅适应了数字经济与社会运行的根本转变, 其便利性还能避免申请过程中公众时间和财力上的浪费, 不仅可以节省成本, 而且使公众在不知不觉中自觉养成监督政府的习惯, 增加了公民意识。
摘要:目前, 我国政府财政透明度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 为我国打造“阳光政府”创造了部分条件。但我国政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真正全面提升财政透明度尚需一个过程, 而且提升财政透明度不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全部, 还需要真正的预算体制改革。
关键词:公共预算公开,绩效预算,预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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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公开透明(大纲) 篇2
美国公共预算学者克利夫兰在《民众控制政府》一文中讲到,如果国家是一条船,政府首脑是船长,那么,要控制政府首脑,只有通过控制“燃料”才能实现,而“燃料”就是资金。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利己是人的根本属性,无论是整个政府部门还是部门中的公务人员都是利己的。在分配和使用预算资金过程中,代理人总会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公共经济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更加助长了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某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为此,公众需要监管政府以防其侵害自己的利益。监管政府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监督政府的预算过程。这就要求政府预算要公开且透明。
1、预算透明与财政民主
预算公开透明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即从本质上来讲,公共预算是各政治利益相关方为实现自身及其代表利益的最大化而争取预算资金的过程。一旦各政治相关方达成了一致,就会形成体现为法律文件或者政府的资源配置计划等形式的预算结果。因此,这必须要求一套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民主制度。
2、程序民主的基础环节
预算公开和透明是程序民主的基础环节。财政民主细化到具体的财政行为,则表现为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民主化。这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须具备公开性和透明性等特点。
二、是什么
预算公开与透明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预算公开是预算透明的前提条件,但公开并不意味着透明。而预算透明则是通过预算透明度构建的一些量化指标来测量的。透明度涉及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如何界定预算信息的范围?如何界定预算实体?哪些信息必须在预算中披露?预算数据应按权责发生制还是现收现付制实行? 从国际上看,预算透明度研究是具体化在对财政透明度的研究之中的,是透明度问题在公共财政领域中的延伸,是一个与财务透明度相关联的概念。
最早提出财政透明度概念的是考皮兹和克雷格(Kopits and Craig, 1998),他们在提出财政透明度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了内涵,即财政透明度是指向公众最大限度地公开关于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测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可靠的、详细的、及时的、容易理解并且可以进行比较的。预算透明的质量要素
一、完整性(充分披露性)
完整性是预算透明度的基本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准则》中的透明度要求以及时和系统的方式对所有相关的财政信息(包括预算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二、及时性
所谓及时性,就是在信息推动决策作用之前,就为决策者所拥有。如果在事项发生很以后才提供信息,这样的信息其效用就会递减甚至无效。
三、可靠性
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必须真实、可靠。政府必须如实地向公众报告其相关的财政收支、政策取向等具体信息。
四、可理解性
政府预算信息应当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这里的信息使用者指的是“具有合理程度的知识而又愿意用合理精力去研究信息的人士。”
五、一贯性和可比性
为了全球信息使用者进行比较和鉴别,从而准确地评价政府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必须保持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再解释完理论基础之后,我们来看看我国具体的实践经验。
我国的预算公开与透明 背景
一、政府对信息公开的推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这个条例的基本精神,这种精神与以往“以保密为原则”的管理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二、学术界对信息公开的推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于2009年3月推出《2009年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其研究结论通过对项目负责人蒋洪教授在2009年3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政协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大会发言以及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的专访报道,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对推动我国财政信息的公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推动
2009年1月7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其内容包括财政预算和决算信息以及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进展的具体情况。
2009年2月13日,北京律师杨慧文再次向国家发改委提出了关于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信息公开申请。另外,他还向北京各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公车使用、公款接待、公款出国财政支出等政府信息。
发展进程与重大事件
一、财政部公布中央财政“四张预算表”
2009年3月2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在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公布,这是财政部首次在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预算草案后的第一时间将其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此次公布的中央预算信息包括2009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2009年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2009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以及2009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二、广州市公开114政府部门预算
2009年10月16日,应“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之一李德涛先生的申请,广州市财政局通过广州财政网站公布了广州市2009年本级部门预算。
三、国资委公开央企经营状况
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国资委于2009年2月5日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这个文件标志着我国国资信息公开制度已初步形成。
四、从预算透明实际效果看,我国预算透明度政体仍显偏低
(一)国际比较
综上所述,不可忽略的是,伴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我国财政预算透明的程度与我国自身纵向相比较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如果将我国放在全球视野中进行比较,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要求中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和转归国家制定的最低实施标准为考察标准,我们会发现我国财政预算的整体透明度仍较低,与一些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2009年,在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排名中,中国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79位。(二)国内评价
2009年上海财经大学发布了《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省级财政信息公开状况评估》,评估显示,如果以100分为满分,我国31个省级财政透明度总体情况大约为20分。【2010和2011的报告,总体得分略有上涨】
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中国政府透明度报告(2010)》对43个较大的市及59个国务院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了测评。结果显示,国务院59个部门中仅有8个得分在60以上,43个地方政府也只有13个得分超过及格线。国务院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不理想,主要表现为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信息公开条目不清晰。
(一)财政预决算版块
为评价我国省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程度,我们在财政预决算版块中设有6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公布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考察该省财政厅网站是否公布本省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预算公布的最基本标准。
2.“是否及时公布”
反应了政府预算公开的及时性。3.“预决算报告内容是否详尽”
是否有详细的收入支出分类、统计数据及文字说明,只公布公正收支概况而没有分类说明,为不详细。
4.“预算调整数情况”
以预算执行数和预算数之间的差额或决算数完成预算数的比例为判断标准。5.“是否公布预决算表”
包括财政收支预决算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表、国有资产经验预算表等。只有由所公布即可,不考虑表格数量多少。6.“是否公布部门预算”
是否公布细化的部门预算。以至少公布财政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为标准。
(二)财政收支情况
财政收支情况版块中设有4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公布财政收支情况”
以是否按月或按季度公布政府财政收支情况为标准 2.“是否及时公布”
以财政收支情况是否公布到统计日期的上个月为标准 3.“公布内容是否详细”
按照收支情况是否有分类、款、项等为标准,只公布概况而未分类者为内容不详细,公布有收支总量情况并有类、款或项说明为内容详细。4.“是否公布‘三公’经费支出”
本指标是为了衡量省财政厅是否公开民众关注度很高的政府‘三公’经费支出,至少公开一项即视为公布。
(三)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版块中设有4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设置采购目录”
以是否设置政府采购目录伟评价标准。2.“是否公布具体采购项目”
按照是否在采购目录或采购公告中公布具体的采购项目为标准。3.“是否公布招投标结果”
是否在网站公布中标公告为评价标准。4.“是否公布投诉处理结果”
以政府采购网站有投诉渠道,并且在网站上公布对投诉处理决定书为标准。
(四)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版块中设有4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公布政府非税收入”
是否在预算报告、预算表或单独公布了财政非税收入总额为标准。2.“是否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 3.“是否公布政府性基金” 4.“是否公布彩票公益金”
如果只是分别列示了上述三项收入数额,未对其项目细化,则评价为“是,但不详细”。对三项收入进行进一步明细划分的则评价为“是很详细”,未公布的评价为“否”。
(五)民生支出
民生支出版块中设有2项指标,分别是:
1.“民生支出内容公布是否详细”
是否在预决算报告重点提及民生支出,并对如何改善民生做出详细安排。2.“是否设置民生支出专版” 按照省级财政厅网站是否设有“改善民生”、“强农惠农”等与民生相关的专门版块评判。
(六)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版块中设有4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2.“是否有申请公开的渠道”
是否公布了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供民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3.“是否有信息公开意见信箱” 4.“是否有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七)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版块中设有3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有监督渠道和方式” 以省级财政厅网站是否设有民众监督和提出质疑的渠道和方式,例如设置公众咨询、投诉建议等版块。
2.“渠道和方式是否便利”
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沟通视为渠道便利,如果只有电话、信箱等则视为不便利。3.“是否受理网上质询”
以是否在网站公布对受理的质询回复结果作为评价标准。
(八)政府网站设置
政府网站设置中设有3项指标,分别是: 1.“网站版块设置是否清晰” 2.“网站内容是否充实” 3.“重要财政信息是否醒目” 4.“更新是否及时”
政府透明度“红黑榜” 篇3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监局、国家邮政局、水利部、商务部,59个国务院部门的“透明度”测评中,只有这五个部门得分越过了“及格线”。在满分100分的测评中,还有17个部门得分超过50,国家信访局、司法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监察部、广电总局、铁道部等得分都低于30。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刚刚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显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逐步改善。年度报告的发布情况最为明显,经对2011年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进行统计,只有极少数部门不能按时发布。
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蓝皮书调研组负责人田禾研究员透露,调研组共对59个国务院部门、26个省级政府、43个较大的市政府的信息公开度进行了测评。测评实施百分制,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公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工作信息、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信息、食品安全信息、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测评;分析了当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就未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建议。
地方政府、部委透明度参差不齐
从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看,各部门依申请公开受理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2012年,国务院部门测评结果排在前列的有:商务部、国家质监总局、水利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卫生部、中国银监会、环境保护部等。2011年排名进入前十的中国保监会、国家发改委和国资委在2012年被挤出前十,而环保部则从去年的第三掉落至第十位。
省级政府中排在前列的有:海南省、四川省、上海市、天津市、江西省、浙江省、北京市、福建省、安徽省、陕西省等。而2011年排在前三甲的是北京、天津、江苏,信息透明度大幅提高首次进入前十位的有海南省、浙江省、安微省。
较大的市中排在前列的有:宁波、成都、南京、贵阳、广州、合肥、青岛、无锡、福州、杭州等。其中成都、南京、贵阳、合肥都是首度入围前十。
但是,调研显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参差不齐,不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视为负担,信息公开意识不足,并多方面限制公众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且基于信息公开目的设置的机构亦不理想,相关系统建设情况很不平衡,更遑论个别政府机关不能很好履行主动公开义务。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政府公报的配置情况值得关注。在课题组的相关调查中,政府公报的配置情况普遍比较完善。但在政府公报信息公开领域,亦存在发布滞后、检索不便以及阅读软件限制等问题,影响了公众对政府公报的关注度与信任度。在总分为5分的政府公报的相关测评中,2012年,山东、广东、云南、北京、四川、辽宁、安徽以及浙江诸省份以4.5的分值排在前列,相比来讲,吉林、青海、河南、海南、黑龙江得分较低,仅为3分。
在工作信息公开领域,调研结果显示,国务院各部门都能对其基本工作情况进行网上公开,方便公众查询了解。大部分部门能够提供诸如正副职部门领导信息、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与下属单位的基本信息。但也有1家国务院部門未提供本部门正副职领导的全部名单,5家未提供部门领导的个人简历,4家仅提供了部分简历,30家未提供部门领导的分工情况,11家仅提供部分部门领导的分工情况。
另有6家国务院部门未能发现其网站提供本部门的职责信息,分别是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
在2012年国务院部门信息公开情况分析中,以总分20分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化部、水利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得分都在12分以上(含12分)。
信息公开的“黑洞”与“漏洞”
地方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不断进步的同时,在公开信息的过程中也有一些流于形式,有不少地方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大多数地方政府网站配置了目录,目录中的信息更加丰富。其中,较大的市的政府网站全部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均配备有目录信息链接。但也有某些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的网站运行状况差。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网站运行速度慢、不稳定或间歇性无法访问,且法制部门无网站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如鞍山、大同、福州等即未发现政府法制部门网站。
相对而言,作为行政管理中对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情况总体上就显得参差不齐。从测评结果上看,在是否设置规范性文件栏目情况、规范性文件的更新情况、规范性文件链接的有效性和针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信息情况等几个方面,各级政府做得相对较好。
但亦有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信息获取便利性较差、信息发布不统一,且普遍缺乏对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后续解读信息。
在环保信息公开领域,以空气质量信息、水质量信息、固体废弃物监管信息、辐射安全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和环境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情况为参照,省级和较大的市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整体情况差别巨大。省级政府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情况较为理想,较大的市政府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情况普遍较差。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持续性不够理想。在43家较大的市环境保护部门中仅有14家提供下辖区域调研当天和之前连续不间断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只有3家提供调研当月之前连续半年的重点流域水质量月报信息,仅有8家提供调研当月之前连续半年的饮用水质量月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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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些年大众尤为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领域,调研显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方面相对比较注重政策法规的公布,注重公开食品安全相关监管信息,注重发布信息的便利性,表现不俗。
目前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领域,仍有3家国务院部门网站(国家旅游局、铁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1家省级政府网站(山东省)没有提供本级政府的信息公开目录。1家省级政府未提供所属部门目录,2家未提供下级地方政府的目录,仅有2家设置了公用事业单位的目录。较大的市中1家未提供所属部门目录,3家未提供下级地方政府目录,仅有19家提供了公用事业单位的目录。仍有个别政府机关仅提供了目录列表,列表内的信息未配置链接,导致目录流于形式,无法发挥集中发布信息、方便公众在线查询的功能。
此外,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是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
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或者专门的行政审批网站、政府在线办事网站,发布行政审批信息,是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调研结果显示,尽管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仍然存在诸如服务意识不足、反馈时效性差等问题,与行政审批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透明型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一个基本可查的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在国家部委及省市政府部门的相关报告中,2011年年度报告整体调研情况好于2010年。绝大多数政府机关根据《条例》认真编制了本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布。
但是,不少年度报告的发布和编写还存在规范化程度不高,相关标准缺失等问题。极个别部门在年度报告发布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例如随意更改年度报告的发布时间。亦有一些部门的年度报告栏目设置情况不理想。据统计,有3家国务院部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文物局)网站无年度报告栏目,这使得年度报告无法集中查找获取。
法治蓝皮书调研组还发现:没有任何一个机关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本机关上一年度投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和经费情况,也没有列出2012年拟投入经费和人员信息。
政府采購需要加大监督力度
有关数据显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占GDP的2.4% ,其中货物类采购规模为3829.6亿元,占33.9% ,而且未来还将不断增加,有望达到GDP的15%~20%,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公共采购市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2012年对中央机关以及全国26个省、直辖市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了调研,依据公开数据,比照京东、淘宝、天猫等电商提供的供货价格,调研组对计算机、平板电脑、传真机、扫描仪、录音笔、碎纸机等29类办公用品的采购进行了统计分析。
调研发现,调研样本中总采购件数79.86%和占总支出85.79%的协议供货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这一批商品实际多支出了20743897.5元。(统计发现,有3830件商品价格低于或等于市场平均价,实际支出合计13257519.1元人民币,占全部商品总件数的20.14%,占全部商品总支出的14.32%。有15190件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实际支出合计79348742.2,占全部商品总件数的79.86%,占全部商品支出的85.68%。
政府采购并没有做到物美价廉,特别是协议采购的价格与公众期待相去甚远,不仅没有价格优势,甚至比市场平均价更高,“豪华采购”和“天价采购”层出不穷。
社科院《法治蓝皮书》调研组建议从管理体制入手,统一政府采购平台是必须要采取的手段,这样有利于让政府采购活动真正在统一的平台上开展有序竞争,尽快整合政府采购监管力量,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并强化统一办公用品标准,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是提高其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有的地方还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建设,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这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且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逐步改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蓝皮书负责人田禾指出,2012年中国政府透明度整体上呈现向好发展的趋势,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均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
但显然,目前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的透明度仍需要加大提高力度。省级透明度得分最高的海南只有70分,国务院部委中得分最高的商务部得分是66.85,较大市得分最高的宁波市只有69.55。
根据2012年调研测评情况,社科院《法治蓝皮书》调研组建议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切实提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刻不容缓,改革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模式。使得政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政府透明化 篇4
1.1 透明政府提出的历史背景
2003年3月19日, 在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上, 温家宝总理提出, 要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十六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透明政府的提出和建设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1) 民主化要求。透明政府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 是工业社会基于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的民主理念而提出的, 从国家和公权力的起源上说, 透明政府的提出是为了实现公民委托人对政府这个代理人的监督, 防止公权滥用和政府官员的腐败,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全球化的要求。中国入世后, 必须严格履行世贸组织的关于透明度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成员国必须公布并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其有关外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这就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应当信息公开而且更加透明化, 不论政府行为的正确与否。政府透明已经成为世界潮流, 国外许多国家美国、法国、韩国、日本和一些北欧国家等都纷纷建立透明的政府, 形成了相对完备合理的透明制度。 (3) 市场化要求。市场经济要求有发达的信息平台, 市场主体依靠信息导向, 来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 控制生产规模, 制定销售计划等, 政府处于社会的枢纽位置, 搜集和控制了各种经济信息, 成为巨大的信息中心。
1.2 透明政府内涵诠释
结合国内学者对透明政府的界定, 笔者认为透明政府至少有三层涵义, 从操作层面上来说透明政府的核心是政府信息公开, 公共管理活动涉及非常广泛, 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也非常广泛:诸如政府体系, 公共管理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职责、规章制度、办事程序等制度性的内容;行政动态过程, 包括公共问题出现、讨论、议程设立、决策、执行、监督、评价与反馈等环节;政策是指公共部门履行职责的结果或产品, 如法规、决议、决定、文件、命令等广义的政策。从制度上, 说透明政府是一系列透明化制度有机组合的政府范式, 有序的公民参与机制, 透明政府的法律体系, 电子信息技术和基础服务设施的配套等;从文化上看, 透明政府是一种透明文化, 根据比较文化学的观点, 社会事物可分为器物层次、制度层次和文化层次, 并认为社会变迁的真正体现应是文化层次, 但该层次的演进却是最慢的。透明政府背后反映的是政府执政理念的变革, 服务行政行政伦理观的形成, 这也是透明政府建设的最高层次, 政府自觉公开透明并且内化为精神。
2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解读
2.1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概念诠释
对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国内外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 至今也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 笔者在此引用官方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界定: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里的环境信息应该包括国内外环境质量信息、环境资源信息、环境污染破坏信息和政府环境管理活动、政策法律法规等等。
2.2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实意义
(1) 有利于社会环保活动的进行。
环境问题相比其他涉及到个人群体和区域利益的公共问题具有全球性和高度依存性, 可以说现在人类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就是环境生态问题。从国内看, 广大的公民是环境保护的新生和重要的力量, 政府把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资源状况, 重污染企业的排污情况等告知公众, 有利于公众特别是本国环保团体参与环境保护有助于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 促进政府及时准确公布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资源信息, 公布环境危机信息等对于解决和建立环境危害应急预警机制, 应对突发环境灾害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 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放眼全球,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 世界越来越处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之中, 环境问题错综复杂不能单纯靠某国就能解决, 从全球治理概念来看, 全球治理所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 形成有序、自治的、非正式制度化的管理机制, 由过去的政府自上而下的单线管理发展到多中心治理, 这个提前就是要实现信息的充分公开和交换。
(2) 有利于政府更好的履行环保义务和职责。
在环境决策方面, 通过环境信息公开, 政府可以从公众组织那得到足够的环境信息, 为科学民主地制定环境政策奠定基础, 而且可以知晓公众社会对哪些环境问题比较关注, 切实去解决这些环境问题, 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方面, 政府公布监测数据, 如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要求政府重新测定污染数据, 减少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数据准确性的争议, 使得环境监测工作得到改善;通过信息公开可使环境监理工作由被动转向主动,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其强大的媒体宣传, 迫使企业对其环境形象给予高度的重视。企业为了赢得企业形象这个无形资产, 会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管, 主动解决自己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而不是像过去躲躲闪闪, 给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从某种意义上说, 环境信息公开本身也就是一种环境宣传教育, 信息公开就是要将信息传达给公众, 以前公众对环境资源信息、环境状况、环境污染情况和治理情况没有足够的了解, 现在环境信息公开释放了诸多信息, 公众可以促进环境信访、环境上访, 这也为环境教育提供充分的材料, 这些都有助于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
3 从透明政府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3.1 透明政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
T.S库恩指出范式的默会性, 明确区别了规则和范式, 并且十分强调范式对于规则的优先性。范式存在于示范性的题解之中, 往往很难话约为完全清晰的知识。规则来自于范式但无法穷尽范式。透明政府是一种政府范式,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则是具体的操作路径。如上所述透明政府包括理念、制度、方法技术三种层面的内涵丰富的统一体, 而环境信息公开更加侧重的是一种层面上的方法和渠道。透明政府的提出不仅为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大的环境背景, 而且能够矫正我们对环境信息公开的错误认识, 为其更好的施行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3.2 透明政府的实施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建设思路
(1) 打造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行政文化。
一是对政府官员做透明行政的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作为内生力量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能够深入到人的内心, 触及到法律制度等刚性约束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官员存在着忽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的错误思想, 没有认识到公众参与对防止腐败权力滥用, 防止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的作用, 所以要加强对官员行政伦理学知识的教育, 道德伦理教育, 培养他们的行政责任意识, 形成公开透明的行政精神。二是要培养公众参与意识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生态问题的本质属性——社会性要求公众具有环境保护的意识, 具有科学生态的生活消费方式, 知道节省能源资源, 这也是解决生态问题的源头所在,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无疑对培养公民环境保护意识, 参与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发挥社会舆论、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 培养其生态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 成为社会公众的瞭望哨。
(2) 完善相关制度保障。
第一, 应该尽快在在宪法、基本法和单行环境资源法律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 政府的环境义务。第二, 制定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 对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公开方式程序和补偿救济等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三, 修改《保密法》,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应该是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而我国《保密法》在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上有些模糊和笼统, 凡是不愿公开的都可以冠之以保密信息的帽子, 修改《保密法》呼吁声已经很高, 明确公开范围、保密范围。第四, 建设成熟的公民参与机制, 明确公民获得信息公开的方式 (主动获得和依申请获得) 和具体的程序方法和制度保障, 完善公民听证制度和环境评议制度。第五,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媒体在新闻报道和监督政府行为方面的优势, 重视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环保NGO在监督政府环保行为和为制定环境政策提供可行的建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还应扩宽渠道让广大公民通过民主的方式监督政府行为。
(3) 建设好电子政府, 扩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途径。
电子政府将传统政府集权式管理体系过渡到开放交互式、网络式的扁平管理体系, 改变过去单一的信息渠道为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的跨越时空的传输途径, 在这种交互式、开放式、网络式的管理体系里, 政府和公众都能够尽可能获取信息、他们之间的交流大大加强了, 节省了彼此的时间提高了效率, 环境信息变化性强、涉及范围广, 电子政府适应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发展要求, 降低了政府运行成本, 提高了信息公开的效率。结合我们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我国电子政务应该建立以公众为导向的服务模式, 提高政府环境信息服务能力, 构建一站式服务框架, 将现有的各级各部门 (不仅仅是环保部门) 掌握的环境信息系统联系起来, 充分实现政务处理资源与数据资源的全面共享和整合, 在方法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等, 应该注意的是信息要及时更替和公开, 由于环境信息内容的广泛性, 还可以采取多种多样方式, 如听证会、展览会、公益广告、环保传单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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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闫娟.试论中国透明政府制度建设的问题及对策[D].外交学院,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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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63-264.
政府透明化 篇5
虽然我国开展网络问政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但网络问政的发展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从“华南虎”,到周久耕,再到“躲猫猫”,网民参政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同时,各级政府领导都在互联网上以一个普通网民的身份与民众进行交流,并问政于民。特别是微博形式的网络问政,为广大群众参与政治提供了一个新型而有效的平台,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的重要渠道。
然而,在网络社会的大潮席卷而来、网民的参政议政热情逐渐高涨的形势下,从政府官员到网民本身,对网络问政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伴随着微博的问世,也出现了诸如隐私难以保护,微博信息的可靠度难以甄别,有价值的信息易被湮没等问题。另一方面,从政府角度来看,一是某些政府官员对网络问政存在惧怕和逃避心理,担心网络民意和监督会影响其声誉、成为不稳定因素,因此对网络民意置之不理,不闻不问。二是政府部门对网民意见处理不及时,信息公开的内容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无法满足网民对政府解决问题的期望。这一系列问题都说明:没有制度化的网络问政,不可能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广纳民智、倾听民声的长效机制。
毋庸置疑的是,微博将在我们的信息传播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将会渗透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网络问政也会随之迈向一个新台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把对网络的管理提升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其实,无论是微博还是其他网络信息载体,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学会用一双理性眼光去看待、接受、理解和运用。漠视不行,堵截更不行,在面对微博舆情时,要把握一个原则:解决突出问题、提供真实信息、关注不同诉求、宽容各种意见。透过微博舆情,体察民情民意,解决民忧民困。通过具体事件的解决,完善我们的民主与法治制度,提高我们的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避免社会矛盾的积累和激化,从而向民主化、法治化国家更进一步,也为我们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可持续的强大动力。
要使网络问政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早规范政府与民众的行为,建立一种经常性的、双方互动的机制。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倡导网民文明上网、文明留言,提升网民素质。由政府宣传部门主导,开展各种文明上网宣传活动,屏蔽和删除任意谩骂、进行人身攻击的留言,但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过度监控,阻碍民意真实表达;二是在广大政府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开展网络问政的培训,使他们认识到网络问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是政府部门建立网络办公室,专门负责收集和整理网民的留言,并将留言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网友;四是建立办理网友留言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及时解决网民提出的问题,监督政府部门的执行情况;五是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定期与网友进行交流,回答网友提问,倾听网民意见,定期开展网上办公会,为广大网民建言献策提供广泛渠道。
网络问政实现了党和政府与普通群众的直接沟通,是对传统执政方式的有益补充。让“网络问政”科学的运作模式保持常态化,不仅要创新思维、更新观念,更要千方百计为网络制度化建设提供有效保障。只有政府官员认真对待来自社会各方的草根民意,并最终通过有效的执政程序,将其内化成一种良性的执政思维与行动,才能真正把网络问政的优势转化为现实的执政“生产力”,才能充分展现网络问政的内在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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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透明化 篇6
“童叟无欺,买卖公平”,乃是商家经营之道。2012年8月中旬一场喧嚣且吸引了不少人眼球的“价格战”,却将宝贵的诚信声誉作为赌注:挑战者京东商城并没有兑现“所有大家电价格均比苏宁国美便宜10%”的承诺,应战者苏宁易购和国美电器也没有实践“所有产品价格必然低于京东”和“全线比京东低5%”的誓言。于是,有媒体评论说,“在这种‘价格战’中,最大的阵亡者还是我们社会的诚信品格。”
已有116年历史、举办了30届的夏季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也在这个8月遭遇了重大的诚信考验。羽毛球、田径、游泳、体操、自行车、摔跤等诸多赛场上都出现了对判罚的争议,由此引发的申诉之多、涉及面之广,为历届奥运会之最。裁判是否公平公正、赛制是否严谨科学、操作是否公开透明等问题,都事关奥运会的名誉。对这些备受争议的判罚,如果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人们会对奥运会是否诚信产生疑问,奥林匹克运动也会因此蒙羞。
诚信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费数十年工夫积累的信用,常常会因一时一事的言行而失掉。2012年7月底至8月初,《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信用小康指数”调查。本次调查采用了基于实名制的NetTouch网络调研方法,对全国东部、中部、西部的公众进行调查,为保证样本的代表性,此次调查样本框的确定兼顾性别、年龄段、收入分布。
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加权处理,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监测数据和大量社会信息,得出2011~2012年度中国信用小康指数为64.3分,比上一年度的62.7分提高1.6个百分点。
民众对政府公信力寄予厚望
中国信用小康指数通过政府公信力、人际信用、企业信用等三项指标进行测评。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调查显示,2011~2012年度中国政府公信力指数为67.8分,比上年度提高2.8个百分点。
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对债务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意愿,以及企业是否遵守工商、税务、海关、劳动等部门的有关法规,履行商业合同,偿还或有负债等方面的情况。调查显示,医药行业、保健行业、美容业、电视购物、旅游业、食品行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餐饮服务业、保险服务等行业诚信形象比较差。从总体上看,2011~2012年度企业信用指数比上年度有所上升,从54.5分提高到56.0分。
人际信用是依据于各种人际关系建立起来的信用形式,如依据血缘、亲缘、业缘等人际关系建立起来的信用关系。调查显示,2011~2012年度人际信用指数也比上年度有所上升,由上年度的67.8分提高到68.0分。
与2010~2011年度相比,中国政府公信力指数在中国信用小康指数的三大单项指标中升幅最高,而从2005年至今的走势看,中国信用小康指数虽然一直在低位运行,但“政府公信力”这一单项指标却在“原地踏步”了2年、“小步前进”了4年后,在近两年呈现出“步伐加大”态势。
《小康》调查显示,公众对于政府信用的总体评价居于中等偏上。在建设政府信用最紧迫要做的事情中,35%的受访者选择了“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政府为民的思想意识”,23.9%的受访者选择了“加强廉政建设”,13.8%的受访者选择了“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10.9%的受访者选择了“坚持依法行政”,9.4%的受访者选择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5.7%的受访者选择了“提高行政效率”,还有极少数受访者选择了“建设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过半受访者评价政府信用时看重“知情权”
诚信政府的特征,除信守承诺、履约率高、依法依规办事、公共形象好、投资者满意度高、经济开放度高、经济发达外,还有个重要因素——政务公开。
哪些政府行为或政府官员行为会影响公众对于政府信用的评价?《小康》调查显示,53.5%的受访者认为“政府行为透明度不高”对政府信用影响最大,接下来才是“官员和公务员的腐败行为”(44.6%)、“弄虚作假”(34.2%)、“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31.0%)、“官员和公务员责任意识淡漠”(25.4%)等。
较以往不同,如今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和真实程度,已经超越了政府职能的执行力度和负责任程度,而成为影响公众评价政府信用的最重要标准。这说明在信息化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充分体现了老百姓对于知情权的诉求。”北京工业大学社会学系教师鞠春彦博士分析说,“老百姓认为‘政府行为透明度不高’对于政府信用会有影响,说明老百姓虽然也会对政府工作有不满意的地方,但总体来说,他们还是相信政府的,他们相信政府能做事,所以才会要求有知情权,希望知道政府到底怎样去做了,以及把事情做成了什么样、进展如何,等等。而对于政府来说,把事情做好了,并且让老百姓知道自己所做的工作,将大有可为。”
在提高透明度方面,外交部进行了很多尝试。2003年9月6日上午,35名关心中国外交事业的公众走进了在外界看来相当神秘的外交部,此后外交部先后举办了19次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公众开放日活动。有学者观察到,在李肇星(2003年至2007年任外交部部长)任内,外交部的形象和功能开始慢慢地发生着变化。李肇星是第一个通过网络与网民在线聊天的部长。2004年1月19日,外交部还首次解密了第一批近1万份外交档案。
主动的“透明”,让外交部的信用度有了很大的提升,在去年和今年的《小康》“政府信用榜”中,外交部均排名第一。
四成人认为
中国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有好转”
《小康》对包括政府、企业、人际等因素在内的中国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进行的调查发现,公众普遍对中国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给予“中等”评价(44.4%),还有21.4%的受访者认为中国社会整体信用达到了“较好”(14.7%)甚至“很好”(6.7%)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公众对于中国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评价中,同样有21.4%的受访者给予“好”评,但是认为“较好”的受访者比例比今年的高,为18.8%;认为“很好”的受访者比例比今年的低,为2.6%。
与此相关联的是,认为中国社会整体信用环境与上年度相比“有很大好转”(7.1%)的受访者比例也比去年提高了2.5个百分点。另外还有33.8%的受访者认为中国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比上年度“有一些好转”。总体而言,认为信用环境在朝着更好方向发展(40.9%)的受访者比认为与去年持平(36.5%)的受访者比例高出4.4个百分点,比认为信用环境“变差”(22.7%)的受访者比例高出18.2个百分点。
《小康》调查显示,信用环境在民众心中所形成的心理反映更多地表现为忧虑——在八大信用问题中,76.9%的受访者表示了对政府信用的担心,远远高于对人际信用(39.3%)、企业信用(27.4%)、媒体信用(25.7%)、公益信用(25.6%)、诚信教育(24.1%)和教育信用(17.4%)问题感到忧虑的受访者人数,而只有极少数(7.8%)受访者表示了对家庭信用的担心。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在对危机管理的新形势与新趋势的研究过程中发现,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危机管理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也趋于多元。他告诉《小康》记者,当前已逐步形成三大类危机源,而信任危机便是其中之一,并且信任危机在社会层面的破坏远甚于经济损失,因为信任危机机理复杂、长期存在,并会对很多事情产生影响。
如何提高政府信用?唐钧建议,首先,在常态工作中,政府要做好信用管理工作,持续保持和提升公信力;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在做任何一项公共事务管理的时候,都要以公信力为指标来衡量,而不能单纯以GDP为指标,公信力是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最高衡量标准,政府所有的活动都要以维护和提升公信力为导向,这是政府信任管理的实质。第二,在危机状态,一旦发生危机事件,政府要做好信任危机的管理工作,政府部门不仅要善于解释和应对,更要注重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以不降低政府信用为基准来开展工作,要杜绝越抹越黑等可能降低信任的做法;当然,理想的情况是能够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能够在危机处理的过程中增加公信力。第三,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官员的信任管理工作要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从善于规避信任风险,到擅长积累信用,需要制度化并成为各级官员的习惯。
在唐钧看来,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一些社会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完善,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一种追求公开、透明、公正的社会心态在某种程度上“倒逼”着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行为上必须透明,“公民渴望拥有公民权利,而知情权就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知情权又直接关系到透明度,透明度带来的是信任。”唐钧分析说,“因此,当前,政府要围绕着信任度为中心来做提升透明度的工作,政府有权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保持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机密,但一定要在老百姓的知情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做到透明。”
虽然公众对政府信用比较担心,但受访者却并不认为诚信中国的建设应该从政府抓起,“政府执法和监管要公正透明、有力度”(33.7%)仅排在“建设诚信中国最有效的五种方式”中的第二位,“各个行业要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36.6%)排名第一,“通过学校的教育改革,加强公民道德建设”(15.5%)列第三位,接下来才是“加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和“加强民间和公共舆论的导向作用”(均为7.1%)。
如果以内外因来区分的话,旨在加强道德建设的“各个行业要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通过学校的教育改革,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两个内在因素,占比52.1%。内外因素比例基本上各占一半,说明只有“两手抓”、“两条腿走路”,才能更好地推动诚信中国的建设。
政府预算透明度浅析 篇7
一、政府预算存在的问题
(一) 预算编制手段落后, 预算透明度缺乏操作前提政府会计
报告系统不健全, 总预算会计在集中层次上记录拨款, 以拨列支, 不能及时、同步追踪预算资金运动全过程, 而是依赖于银行、支出单位提供的财会信息, 信息的真实性差、可信度低;且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的预测手段很差, 导致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如经济数据、定员定额标准等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每年提交人大的政府预算报告只是文字说明, 不反映账户体系、数据、编表等, 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预算, 因而其透明度大打折扣。同时缺乏透明的表现还在于, 即使政府预算公开了, 也缺乏专业人士对专业化的数据、表格、账户体系等进行审议以及对公众的说明与解释。
(二) 政府预算法定性不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首先要建立
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 没有法制化, 就无所谓透明度。”一切财政活动必须以法制为基础, 即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 使得财政活动有法可依, 这是依法理财的关键。而我国的财政法规体系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的问题。除《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外, 其他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共财政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 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如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势必会影响我国的财政改革, 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 更谈不上依法理财。尤其是财政某些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还存在盲区, 如预算管理体制、转移支付、国资管理、债务管理、财政监督等。现行财政立法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占较大比重, 虽然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较法律较为灵活, 但因其法律层次不高, 执行效力低, 降低了政府预算的透明度。
(三) 财政监控制度不健全
预算监控力度较弱, 就难以对公共支出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 支出机构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财政管理处于被动局面。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都是加大预算执行监控力度的重要手段, 但这两项改革均处于试点过程中, 国库功能还未充分发挥, 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到位, 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范围相对较窄, 采购方式还比较简单, 因此操作细则等制度依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缺乏违反政府预算的法律追究制度, 处罚时对事不对人, 处理偏轻, 公共支出机构违约成本太低, 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反预算的现象, 尤其是违反预算行为根本不向广大纳税人公开, 因而无法实现透明化。
(四) 预算的预见性不强, 因而缺乏计划性
我国预算年度采用的是公历年制, 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府新年度的财政活动从公历年初就已经开始, 但我国新年度的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却要等到3月份前后召开的各级人代会通过以后才能作为法定的执行依据。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每一个预算年度中, 有三个月时间政府进行财政活动没有法律依据, 出现预算空档, 处于无“计划”状态, 只能按上年基数进行, 增大了预算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降低了透明度。
(五) 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较多过多的预算外、制度外资
金形成部门“小财政”, 弱化了财政集中分配资金的职能, 使得财税部门不是唯一的政府预算资源的筹集者和分配者;另外各种收费规模过度膨胀, 缺乏监控机制, 使资金体外循环, 严重侵蚀了税基, 破坏了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干扰了正常的分配秩序, 助长了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从而加剧地区或部门预算关系的不透明。
二、强化政府预算透明度的建议
(一) 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 改进落后的技术手段政府预算
透明度需要现代信息和技术手段的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建立完备的预算编制系统、良好的国库运作系统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系统、部门间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分析系统等, 提高宏观经济预测与分析能力, 科学合理确定预算指标, 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 尽可能减少预算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建立有效的预算监督机制, 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从而增强预算的透明度, 实现预算执行和报告的公开机制。具体而言, 一是公开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定期公布现行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长期报告, 公布综合、滚动的中期预算框架, 以此作为财政管理的基础, 并公布预算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以及月度、年度预算报告等。二是确保公开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建立相关机制, 确保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标准的统一性和公开性, 并使整个公开过程独立于政府;财政预测和结果应一致, 对所有重大不一致情况均需作出解释;审计机关及相应机构应向立法机构和公众报告所有与财政政策真实性和透明度有关的事务等。
(二)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增强预算的法治性与透明度
公共财政必须是规范化、法制化的财政。政府的权力是公众赋予的, 权力的行使又需要通过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来解决, 为此政府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 要求公共财政必须具有很高的透明度。而实行民主理财, 要将公众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并将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法规体现出来, 才能实现依法管理财政事务, 因此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是依法行政、依法民主理财的基础。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则是财政法制建设滞后于财政改革的实践。以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作为预算管理基础的《预算法》为例, 该法明显滞后于财政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其产生的宏观背景已发生改变, 已不能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的要求, 如不及时进行修改, 就会影响改革的进程。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尤其是财政的法治化建设, 加强有关公共财政方面的立法, 改进现行已不适应公共财政目标的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管理的运作程序使之对政府行为具有根本约束力, 从而形成公开、透明的财政政策环境, 严明、规范的财政法制环境, 这样通过有效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 最终达到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目的。
(三) 深化财政管理改革
具体而言:一是提前预算编制的时间。政府预算文件应建立在对未来5~10年的总体财政预测的基础上, 这就要求提高政府的宏观预测能力。为了体现政府的中期经济和财政目标, 清晰反映总收入、总支出、赤字或盈余以及债务情况, 至少应提前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的三个月内向人大提交预算草案, 并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批准预算。二是深化及完善预算管理改革, 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的内容与形式, 以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与技术规范标准体系, 规范各级预算管理与实践操作。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的决策机制, 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三是大力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方式的资金拨缴制度。四是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招投标等采购程序的执行和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监督管理, 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 全部政府性收支进预算, 不应有预算内外之分政府应不
允许有游离于预算监督之外的资金存在, 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 对执收执罚部门的全部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 明确界定非税收入范围, 彻底实现收支脱钩。为了全面反映财政收支状况, 增强各级财政的调控能力, 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 防止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 必须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明确非税收入的范围, 将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比例或结余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做法, 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这将有利于从制度上切断行政事业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与部门和单位支出的联系, 防止利益驱动产生乱收费问题, 可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 便于各级政府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统筹安排税收和非税收入以及预算内外资金, 进一步增强各级财政的调控能力, 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颜琪:《增强政府预算透明度的几点思考》, 《时代金融》2008年第4期。
[2]樊成充:《政府预算透明度与预算会计改革研究》, 《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5期。
[3]石华:《关于政府预算透明度的几点思考》,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
政府透明化 篇8
1.政府透明。政府透明是与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和结果的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刘恒认为政府透明, 即政治信息的公开性。Vishwanath&Kaufmann将政府透明界定为“及时可信信息的进一步快速流动”。Stephan指出政府透明是对公共事务或公共丑闻的的控制。对于什么是政府透明, 理论界亦存有不同的看法, 如有的学者认为政府透明的内涵是指“除法律禁止的情况以外, 一切与国家行政有关的活动一律对外公开”。本文将政府透明界定为政府信息内容、行政过程和参与渠道的透明。
2.公众知晓。陈丽君等认为政策知晓度是指公众作为政策对象所涉对象对政策内容、价值及其执行方式、落实途径的了解程度。Devlin强调公众知晓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众对该制度和政策的理解。李学认为在民主社会里, 知情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郭道晖指出知情权的含义是有关主体有获知与他有关的情报信息的权利。王建军&刘金程强调知情权的内涵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关于自我生存状态及影响自身利益的社会公共信息的权利。本文将公众知晓界定为公民对某个具体行政部门信息的了解。
3.政府信任。程倩认为政府信任指社会公众对行政体系总体的合理期待。李砚忠认为政府信任是指公众在期望与认知之间对政府运作的一种归属心理和评价态度。张成福认为公众信任是建立在公众对政府的合理期待以及政府回应基础上的一种互动合作关系。Miller&Listhoug认为政府信任是公众对于政治权威当局及政治机构是否依据民众的规范性期待的一种评估。本文将政府信任分为三个维度, 即仁慈维度是指公众认为政府表现对公民的真正关心的程度。能力维度是指公众认为政府有足够的能力来实现其目标的程度。诚实维度是指公众认为政府很好地履行了其职责, 公务员廉洁自律的程度。
二、研究假设
1.政府透明与公众知晓正相关。政府透明会增加政府信任的观点被政府透明拥护者所宣扬, 比如Brin和Oliver。他们认为政府透明具有积极作用, 只有部分的消极作用, 而消极作用又可以通过政府透明来消除, 积极作用就表现在提升政府信任上。Meijer认为只有那些有益隐藏政府信息的人才会反对政府透明。Levi&Stoker的研究表明当政策制定者向公众披露更多的信息时, 公众的政府信任水平会更高。参与理论强调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监督与管理, 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2.公众知晓与政府信任正相关。于文轩政府透明会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参与理论认为公众不信任政府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透明度不高, 透明是信任的前提, 没有政府的信息透明, 就不可能有大众的参与, 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就无法建立。政府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减少信息的不对称, 让政府之外的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对政府运行有一个清晰的印象, 这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3.政府透明与政府信任正相关。Thomas认为, 促进公众信任政府的机制主要有过程基础的信任机制和制度基础的信任机制, 前者强调的是政府与公众之间反复的互动与交流, 后者强调的是制度能力而非互动效果。政府知晓在政府透明与政府信任的影响中可以起一个调和的角色。
4.公众知晓在政府透明与政府信任之间起中介作用。综合以上假设, 可将本文研究框架综合如下:
三、研究设计
1.研究样本。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数据, 由调查对象对感知的政府透明、公众知晓、政府信任等变量进行评价。共发放问卷180份, 有效问卷160份, 有效问卷率为88.89%。
P*<0.10, **p<0.05, P***<0.001, 2-tailed.
2.变量的定义与测度。为确保测量工具的信度和效度, 调查问卷的设计主要应用国内外已被使用过且被认为有效性较高的问卷。量表主要来源于Stephan Grimmelikhuijsen, 政府透明量表共6道题目, 公众知晓量表共4道题目, 政府信任量表共7道题目, 变量均采用Likert5级衡量, 1表示非常不同意, 5表示非常同意。
3.信度与效度检验。本文研究采用SPSS19.0软件, 政府透明和政府信任的总体信度Cronbach’α系数分别为0.968。表明量表是可信的。表1为三者因子分析结果, 在此次量表共提取三个公共因子, 解释总变异量的83.547%, 量表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
四、数据分析
1.各变量间的关系。上述数据分析表明, 本研究各变量的信度、效度均达到可接受水平, 变量均值、标准差见表2。可见, 政府透明、公众知晓对政府信任均存在影响。初步验证了前文所提的假设, 应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假设进一步验证。
2.假设检验。应用回归分析方法对四类假设进行验证, 数据如下:
五、结语与讨论
本研究探讨了政府透明、公众知晓对政府信任的影响, 研究表明: (1) 政府透明对公众知晓起显著促进作用, 政府透明对公众知晓的影响系数是0.778。 (2) 公众知晓对政府信任起着正向的积极作用, 公众知晓在0.001的显著水平下对政府信任表现出积极的影响。 (3) 政府透明对政府信任起着正向的积极作用, 政府透明对政府信任的影响系数是0.585, 熊美娟对澳门居民的研究发现, 澳门居民感受到的政治透明度越高, 则政治信任度也越高。 (4) 公众知晓在政府透明和政府信任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本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1) 研究数据主要是横截面数据, 使这一过程在验证时间纵向上的因果受到影响, 日后需加强纵向研究。 (2) 样本主要来自于苏州市, 研究结论在其他地区的有效性尚待进一步的验证。
政府透明化 篇9
随着我国与世界联系的日益紧密,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从西方国家成熟的财政管理来看西方各国一直对政府会计信息透明度进行改革, 早在20世纪80年代, 以新西兰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 就开始探索如何最大限度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随后更多的国家开始将公共财政管理的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公共财政透明度方面, 并出台了诸多法律保证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这也是世界的潮流。对于我国而言, 自2010年全国“两会”起, 公众对出台政府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的热议就一直在持续升温。在全国财政厅长座谈会上, 财政部部长又一次提及“研究构建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 建立政府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让这一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然而由于传统的封建社会带来的人治思想在一定程度还影响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 政府活动一直缺乏透明度, 大众无法获得详细的政府会计信息, 政府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暗箱操作”状态, 长此以往, 政府的形象将大打折扣。
二、完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1、提高我国政府的财政透明度。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提高财政透明度。尽管从现阶段看, 加强财政透明度将会提高政府行政成本, 但是从长远趋势看, 财政透明度提高后, 政府所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提高财政透明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政府要及时公开的加强会计信息披露, 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 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 不宜公开, 或暂时不宜公开的, 要有一套细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相关主体都可以从各种公开途径对政府的财务信息、政府运营情况以及政府财务业绩和风险有详细了解。另一方面, 政府会计信息不仅要及时准确披露还要让人看得懂。李克强总理在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 把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 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有些地方政府, 信息不及时公开, 社会上议论纷纷, 甚至无端猜测, 容易引起群众恐慌, 产生负面影响, 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与其如此, 还不如我们主动及时的公开, 向群众‘说真话, 交实底’, 有些事情也可以通过公开让群众参与, “公开的形式要通俗, 要让老百姓看得懂, 知道政府的钱是怎么花的?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要与群众商量, 共谋解决的办法。这样反而会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也会逐步提高我们干部的办事能力。要做到这些, 政府不仅必须具有推进财政透明度的意识和决心, 还要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技术手段上下功夫。
2、提高我国政府会计审计和监督机制。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有效、是否准确、是否及时, 需要一个评判标准, 这就需要对政府报表进行审计。只有经过审计鉴证, 才能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西方发达国家, 政府会计信息也是经过审计后, 保证准确性后才能对社会进行发布。那么, 政府年度财务报表到底由谁来审计?我国以前不重视审计工作, 经常政府会计信息没有经过任何审计和监督就向社会进行发布, 导致很多会计出现前后矛盾以及错误的地方, 对政府信息的可靠性带来恶劣影响。按照现行的制度安排, 政府会计信息理应由政府审计机关来进行审计, 审计己成为政府财务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政府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由政府来发表意见显然是有失公允的。这个道理很简单, 政府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政策、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报告审计, 自己给自己进行审计鉴证, 其公正性肯定会受到质疑因此, 借鉴企业的成功经验, 政府部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应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来承担, 以发挥政府年度报告审计的鉴证作用。推行政府部门年度财务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技术上不会有什么难度, 主要在政府部门的认识上。其中一个重要措辞就是保密要求, 既然政府政务要公开, 那财务信息必然要公开, 政府部门是为人民服务的, 除非自身有问题那有什么保密的。当然, 考虑到国家利益, 诸如涉及国家安全财务信息应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 但并不是中介机构就不能审。未来的政府会计信息审计工作必然向独立审计监督制度转变, 由社会上中立的审计机构, 以其公正、中立的身份, 对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客观的审计, 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准确度和权威性, 以更好的解除其受托责任。
3、规范和完善表外信息补充披露。
长期以来, 中国是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 政府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政府承担了大量公共项目的建设, 这些项目投资巨大, 收益需要很长的时间或者是公益性质的, 对于政府财务资源运用效率的衡量, 除了关注经济上的回报之外, 我们应该更多的关注政府财务资源运用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这些公益项目投资无法完全用数字在政府会计信息中体现出来, 这就需要发布政府会计信息时, 同时也要进行表外信息补充披露。政府可以采用文字、议题、图形、问卷调查报告等多种形式来衡量这些财务资源使用所获得的社会效益, 比如对于环境的改善、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增长, 以及提高国家或地方政府竞争实力等方面。这些信息多数情况下不能按定量的思维进行量化反映, 只能通过定性分析加以描述。这些表外披露信息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衡量政府财务资源运用的效率, 也能够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结语
总之, 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税收, 这是老百姓的钱, 对于政府而言, 要向纳税人负责, 要采取公正、公开、透明的办法使用资金, 加强会计的信息披露, 提高整个政府财务活动的透明度,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走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新境界, 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政府职能改变的需要,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政府会计信息使用日益频繁, 对政府会计信息需求的内容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政府会计信息的财政透明不仅关乎到政府信息的有效性, 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部分。政府如何通过政府会计向广大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鉴于此, 本文对财政透明度下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探讨, 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财政透明,政府财政,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陈凌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财务研究, 2009, (5) .1、陈凌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财务研究, 2009, (5) .
[2]、凌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探讨.财会研究, 2008, (8) 2、凌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探讨.财会研究, 2008, (8)
对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的几点建议 篇10
政府部门主动向社会为公众公开财政信息, 是我国财政公共性的具体表现, 也是建设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保障, 也是社会公众履行监督权、管理权的前提条件。政府财政信息越透明, 政府财政部门就能广泛地听取广大公众意愿,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使财政工作更加公开、民主、透明。此举不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果, 而且有效遏制腐败, 唤醒百姓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财政透明度制度保障
目前, 我国法治建设正处在起步阶段, 不少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财政透明度的提高, 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从我国财政透明度相关法律现状来看, 现实与需求之间还存在着不小差距, 一些相关法律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根据财政信息公开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组织人员, 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指标、进一步细化衡量标准, 切实避免因标准不统一、执行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原因出现的数据虚高或虚低等问题。
三、推进科学管理, 提高政府财政预算透明度
(一) 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科学准确性。科学编制财政预算, 不仅是提高财政透明度的基本要求, 也是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政府财政工作的起点和核心是财政预算的编制, 应充分发挥新闻网络的媒体作用, 采取新闻发布会、公众听证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建立起连接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桥梁, 广开言路, 增强政府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 使财政预算编制更好地贴近群众实际生活, 改善民生, 不仅提高传统预算编制中脱离实际的弊端, 也更好地推动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这种公众参与监督的“开放式预算”管理模式, 有助于政府财政部门真正地以公众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来编制财政预算, 真正做到财政资金“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二) 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在建立“阳光政府”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背景下, 政府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公开, 加快和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在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财政部门预算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公共资源采购改革和政府预算绩效评价改革的基础上, 应继续加快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依托先进的电子信息系统技术, 将改革向纵深推进。
四、强化监督意识, 建立完善的政府收支监督体系
从现行的财政监督体制来看, 主要分为外部监督和财政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体主要包括:一是各级人大机关及其常委会作为公众的代理人对同级及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二是审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及相关法规, 对政府财政和政府其他部门的预算执行及其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情况进行审核督查。内部监督主体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稽查部门对财政资金拨付对象的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在现代政府公共财政的体系下, 仅靠人大机关、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还远远不够, 应在注意内外部监督基础上, 积极引入公众的第三方监督力量, 才能对财政运转的各个流程进行有效监督, 确保监督不留死角。
五、改革会计基础, 试编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
目前, 我国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 尚未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虽然预算会计能够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 但是单纯实行预算会计存在较多弊端:仅能够核算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收支情况, 无法反映政府拥有的资源、负债、政府运行成本和费用, 对政府财政能力和财政责任不能进行科学有效的会计记录、分析评价和附注披露。纵观世界范围政府会计, 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占主导地位, 我国现行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的财务报告不但使社会公众难以了解政府的真实“家底”, 连政府财政自身也难以掌握真实的财务状况。
六、加强舆论引导, 推进政府财政信息稳慎公开
(一) 主动宣传, 正面引导。近年来, 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热情越来越高, 要求建立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廉政政府的呼声更是空前高涨。为此, 政府财政部门在财政信息公开准备和实施阶段都要认真准备, 细致工作, 对舆情进行准确研判, 避免因公众误读误判而成为媒体炒作焦点, 给工作造成被动。要完善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 细化公开的内容, 增强公开信息的易懂性, 特别是对于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 (草案) 中因内容较为笼统、专业化术语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去阐述、解释, 使公众看得明白, 算得清楚。
(二) 关注舆情, 做好反馈。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后, 有不同声音是正常的, 有人质疑就应当有反馈, 应下大力做好后续工作。一是在信息公开前, 组织专业人员科学研究预判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后可能出现的后续反应, 并做好应对预案, 建立健全政府财政公开信息反馈机制。二是在信息公开后, 组织专人随时关注各大网站和报纸, 了解媒体反应, 掌握公开数据及文字说明等情况, 及时发布正面信息引导舆论, 随时准备为相关部门应对媒体提供数据和技术方面的准备。
参考文献
[1]石华.关于政府预算透明度的几点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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