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通用13篇)
篇1: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一、授予学位的条件:
1、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75分;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75分。
3、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英语专业考第二外语);
(2)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
(3)英语专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二、申请学位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学位申请与审批表》,2、毕业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四级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无此项),5、自学考试社会考生需提供考试院出具的成绩证明,6、两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7、电子照片,规格为150╳210像素,以身份证号为文件名(自考长线无此项)。
三、申请学位的时间:
1、网络、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助学班、自考衔接班、自考网络注册班毕业生领到毕业证后即在所属学院提出学位申请,12月毕业的学生在1、2月份申请,6月份毕业的学生在7、8月份申请,过时不再受理;
2、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12月毕业的学生在次年6月中旬(毕业论文报名时间)申请,6月份毕业的学生在当年9月9、10日申请,过时不再受理;
四、往届生不补授学位。
篇2: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2004年3月26日审议通过)
根据福大教字[1999]18号文颁布的《福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和《福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校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按照《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本科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工作规定重申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精神,目前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参加由校教务处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考试,成绩合格。
4)自考类本科应届毕业生所考专业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65分。其他成人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在学期间经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六分之一(教学计划中若没有规定学分数的,按18课时为1学分折算)。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2)在修业年限内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并经确认。
3)不符合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中1)~4)的任一条件。
3、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的处分或经确认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者,若在受处分(含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后有突出表现,同时毕业时学习总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相关学科门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最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1)外国语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生在学期间(自考学生在自考期间)参加全国外语四级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可确认为学位外国语课程成绩合格(外语类、术科类专业毕业生的外语要求参照我校的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申请学位之日起的前五年内在原就读学校取得CET-4(或CET-6)考试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学位英语课程免试。
2)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各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作为该专业学士学位课程的认定工作,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我校相同专业的要求并参考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的教学计划予以确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与组织由校教务处主持。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的5月和11月进行。
3)学士学位课程不及格的认定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学位后参加第一次学士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只允许在该次考试后的半年内参加一次补考(含英语CET-4)。补考仍不及格者则认定为学士学位课程不及格。
三、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一个月之内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书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应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之内(自毕业证书落款日期算起)向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论文成绩决议书、毕业验印申报表、学生总成绩表、工作表现证明等材料)。
3、校教务处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将需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核的名单告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并组织安排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4、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院应组织专家组(一般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三人组成)对已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重点了解学位申请者通过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应有的各项要求情况以及学术水平),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最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审批通过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未获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授予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委员会可撤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其他
1、本规定经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
根据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是:
1、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并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2、各门理论课程平均成绩65分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或良好
4、学位课程考试合格(其中专业基础、专业课各一门由学校组织。英语应是本科自学考试期间在福州大学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标准考试--CET4)
5、政治表现符合要求
篇3: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1.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发展的回顾
自1977年恢复全国高考招生之后,1982年有了文革后的第一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开始了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但是,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还没有列入议事日程。
1983年,根据教育部《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83]教成字014号)在部分高校开始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试点。
1988年l1月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颁布《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工作方步入正轨。并自此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逐年下发了数个文件,主要有:1989年4月8日《〈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89]学位办字010号),就暂行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即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及学位评定实施机构等予以明确。1989年4月13日([89]学位办字012号)函,对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进一步强调“必须达到普通高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各项要求,包括外国语亦应达到相应的要求。”1989年11月8日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89]学位办字023号),又进一步强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管理,并明确了其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1991年6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中严肃指出了以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行整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并在此之前的1991年4月,专门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座谈会”。
2.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的一系列文件,为指导和规范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一直处于探索与完善之中,再加上我国高等教育形势的快速发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缺乏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正确认识。一方面,一些高校在成人本科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偏重于学历教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把本科学历教育与学士学位教育相混淆的现象,影响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同时也制约了它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实际教学中,一些高校受“非正规论”、“挤占论”、“创收论”等思想的影响而轻视成人教育,表现在教师教学模式单一、封闭,教学方法陈旧、落后,教学内容单调、枯燥,这些都是造成日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整体质量不高的原因。另外,有些高校对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课程建设的投入不足及成人教育师资特别是熟谙成人教育特点和规律的师资严重匮乏,很难保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课程的教学效果,同样对成人学士学位教育质量产生了影响。
二是普教化模式严重,标准不统一,缺乏灵活性。成人高等教育带有普通高等教育的色彩,这在一定范围内是正常的。但如果雷同于普通高等教育,就很难体现成人高等教育自身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会影响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各高校在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中都有规定。但是,在是否补授学士学位的问题上标准却不统一:有对这部分学生永久性免授学士学位的;也有规定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外语水平达标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仍可补授学士学位的。现在,高校成人本科学历教育结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课程补考及格的情况下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但学士学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免授后不再补授的现象。政策的执行僵化而死板,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三是社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重视不够。我国对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工资和待遇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却没有,只对本科学历获得者规定了工资标准。由于参加成人教育的教育对象大都是在职从业人员,所以,他们对是否被授予学士学位并不重视,认为只要拿到毕业证书就行,这种思想认识使他们一入学就只满足于课程考核是否及格,缺乏对学士学位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直接影响了学士学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践
1. 建立科学合理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非常重视,由校长兼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名副校长直接分管学位授予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由主管校长统辖的校、院两级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管理体制明确。从校级管理体系看,教务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全程监控及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组织,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教学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工作。从院级管理体系看,二级学院是本科教学的实施者、组织者,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教学组织与教学实施。由于本科教育质量是学位授予质量的基础,而学位授予的质量又是本科教学质量的检验尺度,因此,校、院两大管理体系既各司其责,又相互促进;既有宏观控制,又有微观操作;既保证了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又促进了成人本科的教育质量。
2.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关键。管理干部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因此,高校应该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且适应现代化教育的教学管理队伍。为做好此项工作,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了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始终坚持定期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等文件。每年的培训工作都始终以上述文件为指导,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研讨,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承担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使大家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完善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手段,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和标准,从而提高学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3. 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制定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学校具体规定,注重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坚持学位授予标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学位授予资格。具体标准:申请人能够通过省成人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教学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违反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二是规范学位授予程序。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3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成人教育学院向教务处推荐申请者名单,教务处逐个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出具体意见;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答辩通过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经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学校学位评委会授权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位办备案。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杜绝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是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制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与格式规范》,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作用、选题要求、时间安排、答辩与成绩评定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且为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对评分标准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是高度重视学位课程管理。第一,教学计划突出学位课程。在制定成人本科教学计划时,重点考虑各专业方向的主干课程,尤其是要保证学位考试课程的学时数。按照成人本科教学计划编制的原则规定,业余形式的课程面授学时数一般为全日制相应专业课程学时数的30%左右,主干课程应为40%左右。成人学位考试的3门课程分别为外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在进行面授学时数的分配时,将这3门课程的学时数提高到全日制相应专业的40%以上,以加强学生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第二,选聘有经验的教师授课。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来办学的。教师是办学的主体条件之一,在整个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成人本科生的任课教师,尤其是学位考试课程任课教师的选聘就要有比较严格的上岗条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熟悉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且教学经验丰富。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已形成了一支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有这样一支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有利于开展对于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的研究,有利于编制诸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各门课程的自学辅导材料,也有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整个成人教育的教学进程,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把重基础、宽口径的办学理念融入到每一个教学环节中去。第三,编制成人学位课考试大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由省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除此以外,还要参加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的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遵循学位课考教分离的原则,为了使成人教育学院在组织学生辅导和教务处在安排命题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依据,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编写成人学位课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对学位考试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参考书目等都作比较详尽的描述,在学位课程考试的实际操作中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第四,制定成人学位课考试细则。按照《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学校负责组织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为了加强考试的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以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为政策依据,制定了《成人学位课考试细则》,对考试的目的与要求、考试的组织、考试的纪律、试卷安全与保密、评分与成绩管理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细则设计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策性原则。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应政策,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随意性。二是人性化原则。坚持以考生为政策设计的主体,对违纪行为规劝在前,处理在后,明确区分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的界限,以及规定处理申诉期。三是交互性原则。建立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互相监督的考试机制,明确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以及考生实施监督的途径。四是严密性原则。对考试命题、制卷、传递、评阅以及成绩登记与管理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将责任落实到考试实施的每个时段、每个相关人、每一项具体工作,环环相扣,一丝不苟。
三、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思考
1. 完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
学位授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保证成人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针对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出台新的实施管理办法,各学位授权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符合成人教育特点、反映新体制下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参照全日制本科生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成人本科教育的质量保障系统,形成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 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课程、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内容与全日制本科教学并轨
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它同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的级别是相同的,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因而成人本科教育在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学士学位课程时,应与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等同;在安排课时、教材选用等方面趋同于普通本科专业;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与全日制本科生并轨,共同选题,共同答辩,标准一致。
3. 扩大成人学士学位的社会影响
在成人教育的各个环节中要广泛渗透学位教育,以获得学士学位来激励成人教育学生努力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与宣传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一样宣传成人学士学位,在社会用人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把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各类用人考试与全日制具有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等同相待,树立“有无学位不一样”的良好风气,以学位授予工作促进成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发展。
摘要: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是我国学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予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成人教育普教化模式严重,标准不统一,缺乏灵活性,社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重视不够。提高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完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与管理保障体系。
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教育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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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云露,李江.提高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途径[J].煤炭高等教育,2003,(6):87-88.
篇4: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关于转发《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八一学院、总参学院、空军学院、西藏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于2009年5月26日印发了《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09〕13号,以下简称“新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的实施细则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11月1日印发的《东北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开放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新的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2009年7月1日以后申请学位的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数学与应用数学、教育管理、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
三、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申请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1.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
2.中央电大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60 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3.申请学位的吉林省学生必须参加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以外的学生参加中央电大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考试成绩须符合吉林省学位办规定的合格标准,且在规定的四年内有效。
4.无考试违纪记录。
四、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的申请、审批、颁证等工作,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两次。
2.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于毕业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至所在的教学点,由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汇总后于每年3月、9月上报中央电大。中央电大对申请学位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于每年5月将上年秋季、11月将当年春季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申请表、课程成绩报告单、学位外语成绩单(或合格证)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东北师范大学。
3.东北师范大学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于每年1月和7月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09〕13号)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电大
开放教育
学位
细则
通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我校函授、业余、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及我校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培养的开放教育等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①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②规定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实行学分制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
③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吉林省学位办同意参加其它的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学位办认定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④无考试违纪记录。
第四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
第五条
申请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条件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以下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函授、业余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提交申请材料;
开放教育毕业生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申请。
2.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供毕业证、成绩单复印件及学位外语合格证,交纳相关费用。
3.受理部门初审,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条件,填写汇总表报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复审。
4.复审后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
函授、业余和开放教育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5.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形成综合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7.报吉林省学位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政策性。若在申请及授予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篇5: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适应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制定《西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脱产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校内各培养单位、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申请人的成绩核查。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函授、夜大学和脱产本科班应在四年内完成本科课程学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在五年内完成所有本科课程学习
(三)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含毕业论文)的平均成绩:成教本科生(成脱、函授、夜大)达到70分;自考生达到65分。毕业论文成绩优良或在80分以上。三年制以下(含三年)本科补考科目不超过三门,五年制以下本科补考课目不超四门。
(四)在读本科期间或取得毕业证书一年之内参加由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在本科期间2006年5月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实行新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在426分以上(含426分)。2006年6月以后只认可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五)有下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而未撤销者;
2.毕业后一年内未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超过四年者;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一年内,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可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向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时需提供如下材料(材料允许代办,不接受邮寄):
1、“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或“国家大学英语(CET)
四、六级证书”、实行新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合格分数为426分以上(含426分)。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同时交复印件一份。
2、“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和“成绩登记表”各一份,两张近期一寸的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并按照登记表的要求详细填写有关信息。成教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由培养单位成教室盖章;自考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由培养单位盖章。
3、学士学位申请学费200元。
第六条校学位办接受学位申请者材料后,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各项要求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有疑义的,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就学位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
第七条由学位办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合格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可以向我校提出申请学士学位。
1、由培养单位向西南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
2、每年5月、11月由培养单位教务部门将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申请人员学习专业的教学大纲等资料统一交学位办(具体材料见第五条)。学位办转西南大学教务处,教务处按西南大学本科教学的相关规定审核,如符合西南大学本科教学的要求,合格人员名单交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篇6: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成人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和以东北大学为主考学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书》并交纳审核和考务费,各院根据本细则规定,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申请者名单,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包括主管教学的院长和从事普通本科教学的教师)逐个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
2.各学院将审核通过拟正式推荐的申请学士学位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毕业鉴定及学生所在工作单位的鉴定,函授学生附毕业证书复印件)交成人教育学院汇总教务处。
3.经教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报市学位办审核。
篇7: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1年5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学位管理制度, 这是发展我国教育和科学事业的重要立法。条例规定了我国学位分为三级, 即学士、硕士、博士。学士学位是三级学位中的基础学位, 对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体现了大学本科阶段培养人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学士学位的设立确定了我国学位制度的完整性, 也为培养高素质本科人才提供了保证。而在我国高等教育逐步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过渡的今天, 学士学位作为三级学位中基础学位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
一、高校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学士学位是三级学位中最基础的学位, 是学位金字塔的最底层, 是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基础, 因此其授予工作政策性更强, 涉及的数量更大, 标准更不好掌握, 操作难度更大。如果要求过低, 就无法真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要求过高又会造成学位授予比例过低, 制约了学生向更高一级学位的申请数量, 同时给学生就业也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 当前学位工作者必须加强对普通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并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广泛的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为激励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管理的导向性工作, 进而提高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质量。
1. 没有真正理解学士学位的内涵及缺少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视
由于社会上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评价一个本科生时看重的是毕业资格, 以毕业证书作为其工资、职务、职称晋升的依据, 再加上学士学位授予的人数比较多, 使得学士学位的“价值”在人们心目中得不到充分体现。一些高校往往重视的是博士、硕士培养工作, 相当一部分教师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对学士学位的内涵、学士学位的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的目的意义认识还不一致。这就直接影响了高校对学士学位的基础性、学术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从而直接影响了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
2. 以学生就业为出发点适当降低了学位授予的标准
因受社会上需求的影响, 近几年全国大学生就业率较低, 各高校为解决该矛盾, 同时考虑到学校招生工作的良性循环, 各高校适当调整了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
3. 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管理混乱
有些高校增设新专业时, 上一级学位主管部门批复为某学科门类, 但随着就业需求和培养目标的变化, 学生毕业时被授予为另一学科门类, 导致学士学位数据无法及时上报, 给学位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 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设不够健全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有的学校缺乏全面的、系统的、规范的学士学位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遇到问题往往无章可循;有的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规章制度, 对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没有作详细规定;有的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工作规章和细则的内容过于陈旧, 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下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需要, 对于新出现的一系列学士学位授予的新问题没有作到及时补充和修订。
5. 对国外高校相关学士学位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
我国每年都有许多学生申请留学。由于缺乏对我国高校体制的深入了解, 国外大学在接受入学申请时大多审查学生是否获得学士学位, 以此来衡量学生的学术水平。但对于留学学生的成绩审核经常需要一些烦琐的手续, 有时因申请留学国家与我国的学位授予制度有些不同, 学校还要出具一些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 为缩小与国外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差距, 笔者建议国内高校应更多的借鉴国外成熟的学位授予制度和标准, 洋为中用, 用公正的学士学位标准去加速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 使之与国际接轨, 为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求学空间, 以适应新世纪教育的发展要求。
6. 学士学位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学校对学士学位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 学生没有真正了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具体内容, 部分学生直到毕业时学校进行学位审核, 才知道自己没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此时对学生的前途已经产生了弥补不了的严重后果, 对学士学位授予学校也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
二、进一步强化高校普通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
1. 重视普通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 加强对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学士学位授予量大且涉及的学科门类广, 作为管理部门相应的工作量非常大, 尤其是申请学位前后, 要准备学位委员会讨论学位的各种材料, 颁发学位证书, 整理学位档案等, 且学士学位是我国三级学位中的基础学位, 其授予质量决定学校输出人才的质量, 因此, 学校要将学士学位放在一定的位置予以重视, 加强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只有好的管理才能出效益, 好的管理才能出质量, 好的管理才能出人才, 只有按照规范的管理程序, 严格执行规定, 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本科人才, 真正地杜绝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2. 强化学士学位意识, 加强学士学位的宣传教育
针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学士学位意识, 对国家的学位制度能够充分的理解, 平时应该及时了解上级教育部门新出台的学位政策, 保证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制度的规范性、完善性和前瞻性;学校应加大学士学位政策宣传教育的力度, 调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时应加大宣传力度, 保证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都能够及时了解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同时结合实例教育, 引导学生理解学士学位的意义内涵并不单纯是为了文凭, 重要的是要为成才打下基础, 向高目标攀登, 养成努力学习、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3. 以学位为动力,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我校从2001级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开始实施学分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我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于2005年修订了《齐齐哈尔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具体规定为:
本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的成绩, 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凡因学习成绩原因未获学位证书者, 可在毕业后两年之内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课程的各种考试, 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可补发学位证书。这些规定对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4. 以学位为动力, 促进学风、校风和考风的建设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 或违反其他校规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为学生以学业为主, 考试作弊说明了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 同时在学术水平上存在虚假。而且考试作弊严重影响着学风、考风、制约着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但对于违反纪律受到处分的同学, 如果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对于过去的错误有充分的认识, 改过自新并在学习、工作和科学研究中有特别显著的进步, 毕业时我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符合相应规定, 可以授予其学士学位。具体规定为:
(1) 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或学生工作处) 认定受处分后表现较好, 并且在毕业前最终学习成绩排名 (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在本专业前40%;
(2) 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
(3) 学生毕业当年未达到学位要求, 毕业后考取特殊工作岗位 (如国家公务员等) ;
(4) 学生毕业当年未达到学位要求, 毕业后如在工作岗位有出色表现和杰出贡献的, 或为学校作出贡献的, 可在满两年后由学校核定发证。
这些规定对学生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用学位引导学生遵纪守法, 促进了学风、校风和考风建设。
5. 以学位为动力, 促进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 是教育的生命, 关系着学校的生存和教育的发展, 以学位为动力, 既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也有利于调动学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总之,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 对学生影响深远的严肃性工作。知识经济时代对学士学位这一基础学位的授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每一名学士学位工作者应本着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深入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目的, 按照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宗旨, 积极进行学士学位授予方面的课题研究, 努力探索科学、合理、更人性化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更好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为社会培养出优秀的建设人才。
参考文献
[1]王诚怡.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5, (9) .
[2]叶晓萍.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几点思考[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3) .
[3]刘朝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几点思考[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3) .
[4]刘国跃.做好学士学位工作促进本科教育质量不断提高[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 2008, (11) .
篇8: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部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向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学位申请者是否需要参加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核,由各高等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一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主管学位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篇9: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2008年9月1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7及以上;
(四)英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除考试作弊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三)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或违纪而受处分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但高于1.4(含1.4),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三)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含1.7)但高于1.6(含1.6),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四)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但处分后经学校组织评议在各方面有明显改进者。
第六条平均学分绩点为1.5及以上的毕业生(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为1.4及以上),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1.8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开始执行。
篇10: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西交网教〔2005〕11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直属系)、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4月4日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远程教育
规章
印发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学校党政领导、总务长。
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4月19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对中国人民大学等十五所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批复》、《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以及陕西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实际,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本科应届毕业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现代远程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有效学习期间达到毕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符合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方面的各项条件,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无处分记录。
(二)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与学分数,达到本科毕业生应有的各项要求。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成绩及格且总平均值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四)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认定的分数线,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评定达到优良。
(六)2004年3月1日后入学的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公共课程统一考试。
第三章 学位申请、审批、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者可自愿申请。
第六条 毕业生在毕业设计(答辩)后,根据本实施细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授予资格及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 由网络教育学院聘请相应学科教师(讲师以上职称)组成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专家组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资格及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及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第九条
网络教育学院将专家组审核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专家组建议及有关学位申请材料审核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上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审核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校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公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办理学士学位证明,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审批未通过者,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后方为有效。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者,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撤销所授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只限于毕业当年,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网络教育学院应将下列材料及时归档:
(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学生名单及成绩。
(二)校学位委员会公报。
(三)授予学士学位名册。
篇11:南大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如下五门学位要求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
(1)法律专业: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工业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2)工商管理专业:管理科学(国民经济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对外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学(经济法概论)、企业经营战略(产业经济管理学、西方经济学概论)、人力资源管理
(一)(税收学、货币银行学)。(3)行政管理学专业: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西方政治制度。
(4)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团体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问题、社会保险学。
(5)计算机及应用专业:计算机系统结构、操作系统、C++程序设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C++)、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原理(数据库原理)。
(6)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操作系统概论(操作系统)、数据结构导论(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原理(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网络原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7)广告学专业:传播学概论、市场调研与统计、广告策划与创意、广告设计实务、广告媒介实务。
(8)公共关系专业:人际关系学、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谈判)、公共关系案例、市场调查、危机传播管理(危机管理)。(9)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分析、招聘管理、绩效管理、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10)销售管理专业:市场调研与销售预测、销售渠道管理、销售客户管理、组织间销售、销售风险管理。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外语课程考试且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免考外语者,需要再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取得及格成绩(60分以上)。注意:没有考外语,而以其它3门文化课程换考外语从而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不授予学位;
注意:考英语者,具体要求见“关于南京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对于英语要求的说明”;
选考“专业考试计划”中存在的其它外语语种者,参照考英语者的同等要求执行。
篇12: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根据《毕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院政发[2007]38号)文件及《毕节学院关于2012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核的实施意见》,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办审核,经2012年6月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表决,同意2012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1103人,不授予学士学位64人。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一、法学学士学位:1个专业,共47人,授予学士学位46人,不授予学位1人。
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47人,授予法学学士学位46人,不授予学位1人。
二、教育学学士学位:4个专业,共263人,授予249人,不授予14人
1.体育教育专业:81人,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76人,不授予学位5人;
2.社会体育专业:70人,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69人,不授予学位1人;
3.小学教育专业(文科、理科):70人,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67人,不授予学位3人。
4.学前教育专业:42人,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37人,不授予学位5人。
三、文学学士学位: 4个专业,共428人,授予397人,不授予31人
1.汉语言文学专业:110人,授予文学学士学位106人,不授予学位4人;
2.英语专业:130人,授予文学学士学位123人,不授予学位7人。
3.美术学专业:106人,授予文学学士学位99人,不授予学位7人。
4.音乐学专业:82人,授予文学学士学位69人,不授予学位13人。
四、理学学士学位:5个专业,共262人,授予253人,不授予9人
1.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84人,授予理学学士学位81人,不授予学位3人。
2.物理学专业:45人,授予理学学士学位45人,不授予学位0人。
3.化学专业:54人,授予理学学士学位51人,不授予学位3人。
4.生物科学专业:37人,授予理学学士学位37人,不授予学位0人。
5.地理科学专业:42人:授予理学学士学位39 人,不授予学位 3人。
五、工学学士学位:2个专业,共107人,授予99人,不授予8人。
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45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41人,不授予学位4人。
2.应用化学专业:62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58人,不授予学位4人。
六、管理学学士学位:1个专业,共60人,授予59人,不授予1人。
1.人力资源管理专业:60人,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59人,不授予1人。
请各学院打印张贴,向学生公示。对有异议的请于6月8日5:30前向校学位办反映。电话:8330294、***
毕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篇13: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电机学院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二、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平均绩点为2.0及以上。
3.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校内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总分大于等于425分。
三、对仅因第二款第2条而不授予学位者,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设计(论文)经二级学院组织答辩和评审,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
2、在校学习期间取得二项以上(含二项)省、部级以上(含)竞赛奖项者。
四、对仅因上述第二款第4条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学校学位英语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五、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六、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二级学院审查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原因。
3. 二级学院将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复核。
4.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将复核后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后,由学校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七、受理申诉程序
1.学生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作出书面回复。
2.学生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申诉答复持异议,可在收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小组的书面答复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有异议者,可向校仲裁委员会提出。
八、本《实施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学士学位评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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