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共9篇)
篇1: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单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代理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代理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买卖房地产情况:甲方将位于 之房 地产卖给乙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性质:。房地产权证号 码:。
二、成交金额:整套房地产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以上价格包括:
三、产权过户手续及费用: □双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自承担所属部分: □按以下约定执行:
四、付款方式:根据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选择: □
1、付款方式:乙方于 年 月 日先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整(¥):甲、乙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前同到辖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产 权转移登记受理时,乙方付给甲方首期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当交易所通知双方到场缴交税费并出具《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证》的同时乙方应付给 甲方末期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银行按揭方式:乙方于 年 月 日先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整(¥):甲、乙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前同到辖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 理产权转移登记受理时,乙方付给甲方首期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当交易所通知双方到场缴交税务费并出具《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证》的同时乙方再付 给甲方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末期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在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乙方办 妥抵押登记后由银行将该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上,甲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提供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3、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
五、交房时间:
六、权利保证约定:
1、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及债务纠葛等权利限制,若有发生以上情况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将该房地产移交给乙方时应将之前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交清,并将 原有登记在该房地产地址的户口迁出。
3、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 合同,别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任何一方超过本合同约定日期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履约方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违约方提出赔偿
4、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中途违约,应二日内退还乙方购房定金,同时还应赔偿乙方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作违约金。
2、如乙方中途违约,乙方已付甲方的购房定金不予退回。
3、甲、乙双方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后出现违约,违约方按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约定赔偿处理并 支付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退件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上述情况,任何一方所得违约金均须支付经纪方应得一半即人民币 元。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按下述第 种 方式解决:
1、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促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佣金:甲方应付 元,乙方应付 元,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受理时 即付清。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经纪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监证产 权转移时本合同自动作废。备注: 甲 方(被 授 权人)乙 方(被 授 权 人)注册经纪机构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2: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之间就房屋买卖、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丙方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房地产基本情况如下:
所有权人_________;共有人_________;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位);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层_________户型_______室_______厅_______卫_______阳台;建筑面积(_________m2);套内面积(_________m2);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土地性质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房屋使用权租约号_________;合同登记号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对丙方的委托事项:
甲方欲卖出上述房屋寻找买受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要求等报告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的情况报告给甲方。丙方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乙方对丙方的委托事项:
乙方欲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地段购买_________房屋_________套,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委托丙方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乙方,以便促成乙方购买房屋的目的。丙方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3.为保障甲乙双方已达成的转让协议正常履行,委托人共同委托丙方提供以下_________居间服务:
(1)协助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履约保证合同(资金托管协议);
(2)代收、代转房款及定金(预付款)等;
(3)代办房屋_________权过户手续;
(4)代办房屋贷款手续;
(5)代收、代缴过户税费及贷款费用;
(6)代取产权证;
(7)代办赎产权证、注销抵押;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的买卖价格为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其中:房产买卖价为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转让价为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第四条 成交细目
1.配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家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家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固定装修:甲方明确固定装修指构成该房屋装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墙体、壁橱、铁门、门、门把、门窗、防盗网、水龙头、嵌入式排气扇、灯具、发光体、厨卫设施等,此等固定装修经拆除将破坏设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应保持其完整交付。
第五条 丙方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丙方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向丙方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______%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甲方___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人双方支付丙方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甲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丙方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丙方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向丙方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50%。
(2)根据丙方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50%。
第七条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承担,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全部税、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3.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如需要公证,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将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5.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将房屋过户费用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方将贷款所需费用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具体金额以有关部门开据的票据为准,(多退少补)。
6.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___项付款方式
(1)现金一次性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款扣除已交定金后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2)现金分期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将首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将扣除已交定金及首付款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3)商业贷款乙方申请商业贷款,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_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及拟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具体的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按有关规定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4)公积金贷款乙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乙方需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及拟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具体的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按有关规定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5)组合贷款乙方申请组合贷款,其中商业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_年;公积金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_年。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及拟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具体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按有关规定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7.如乙方拟定上述某项贷款遇到困难,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变更以下第_________项付款方式:
(1)现金一次性付款
(2)现金分期付款
(3)公积金贷款
(4)组合贷款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
(1)该房屋权属清楚,不存在查封、抵押、出租、债权债务纠纷等影响转让的因素;
(2)向丙方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及办理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配偶、家庭成员和共居人同意出售该房屋,且不得隐瞒婚姻状况;
(4)如该房屋正在出租,甲方必须出具承租人放弃购买该房屋的声明书和同意搬迁保证书;
(5)甲方于房屋交付之前将房屋的水、电、煤气、采暖费、物业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关费用全部结清(不包括安装费,仅指使用费)。如果不能及时缴清有关欠费,甲方愿意在取得全额房款时,将与欠费相等的保证金存放于丙方处,待甲方将欠费缴清后凭缴费发票取回保证金,若无法缴清欠费,甲方将以保证金冲抵欠费并授权丙方将保证金转付乙方(保证金不足冲抵欠费的,由甲方按实补足金额)。
(6)甲方应于房屋交付乙方前将户口迁出。若有困难,乙方同意甲方自即日起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并且在甲方领取房款时,将户口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待户口迁出后,由甲方到丙方处领取押金,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甲方已缴纳的煤气气源费、维修基金在该房屋出售后不再退给甲方,并将票据交付乙方,若甲方票据丢失需调档提供相关证明,因调档产生的费用由______方承担。经甲乙双方协商,未曾缴纳的煤气气源费由______方承担,未曾缴纳的维修基金由______方承担。
3.在签订本合同_______日内将办理该房屋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准备齐全。
4.甲方取得全部房款当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不再承担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
5.甲方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丙方通知的时间亲自到现场核验身份及有关法律证件。
6.甲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向丙方出具的办理房屋权属过户及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于签订本合同______日内将所需文件资料送交丙方。
2.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付款。
3.乙方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丙方通知的时间亲自到现场核验身份及有关法律证件。如果甲方满足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要求,乙方可接受其房屋并按_________及时支付购房款。
(1)交纳完过户税费后
(2)产权证办理完毕后
(3)银行放款后
(4)甲方倒房后
4.乙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十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提示甲乙双方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2.甲方委托丙方收取乙方缴付的购房定金及购房款,丙方在收款收据中应载明系代理甲方收取。
3.丙方对甲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出具的凭证应妥善保管。
4.丙方收到乙方全部房款、部分房款或首付房款(含资金托管)及甲、乙双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及丙方的通知,由_________方陪同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房。
5.妥善安排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提醒甲乙双方结清约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丙方违约责任
1.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干预委托人买卖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丙方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_______%。丙方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丙方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丙方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丙方无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已经向丙方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丙方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赔偿于丙方。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四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丙方:
1.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保密
甲乙丙三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六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三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三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三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三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三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三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三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三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三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三方或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经纪人资格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号码: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房屋买卖中的居间合同纠纷
由委托人引起的纠纷
1.委托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引起的纠纷
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 不得以不正当行为逃避。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委托人在利益驱动下, 往往在居间人介绍双方相识或在达成协议后就甩掉居间人, 拒绝居间人已完成的中介服务, 逃避支付居间报酬义务, 而后再与因居间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如甲委托乙买房子, 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 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 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中止了居间合同, 然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买房。
居间人基于对委托人的信任付出大量劳动却得不到相应回报, 委托人的行为无疑违背了诚信原则。在此种情形下,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后来合同的签订虽得益于居间人的居间行为, 但居间人对于委托人的不正当行为在取证上存在困难, 不容易保护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委托人规避居间报酬的法律责任。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因委托人的原因, 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 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众多的规范居间服务管理规定中唯一针对委托人的义务作出的一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 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的确, 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请求权, 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事, 与居间人没有关系, 这也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如果以合同完全履行作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前提, 那么势必使居间人承担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责任, 这与仅取得居间报酬的居间人权利不对等。当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与居间人可以约定, 以合同的履行为居间人报酬取得权的成立条件。另外, 法律应增加相关条款, 如在合同成立后因委托人的原因, 给居间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委托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居间人的实际损失, 包括居间人确实是为完成委托任务而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 以保障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2.委托人拒绝支付居间费用引起的纠纷
居间人原则上无费用偿还请求权, 因为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但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 居间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为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付出的, 所以由委托人支付这些必要费用公平合理。然而, 委托人经常以合同规定的居间费用不明确、收费不合理为由拒付居间费, 因此如何确定“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问题的关键。在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中, 为促成合同成立, 居间人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 带领客户到物业察看并介绍房屋情况、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 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 比如说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等, 并且在仲裁或诉讼中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 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抚性质的费用, 这与居间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有很大差距。
对于“必要费用”的认定问题, 建议在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如房产居间人带客户去看房的劳务费 (按每次计) 、咨询费, 应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 或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磋商谈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及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的标志, 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 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然而, 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宜以立法的形式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但可规定相应的原则性或提示性条款, 具体问题还要看双方当事人有无约定或由法官、仲裁者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以真正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体现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由居间人引起的纠纷
1.居间人违背如实报告义务引起的居间报酬纠纷
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丧失报酬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违背如实报告义务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主要包括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影响其履行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能力的事实。另一种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在实践中, 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通常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形式存在。在房屋买卖居间过程中, 如实报告的事项包括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 有无被抵押、被查封, 是否有漏水、墙体爆裂、环境噪音等情况。
居间人违背如实报告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而且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而要求委托人找出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又是非常困难的。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并表示对居间人的制裁, 合同法规定,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探究法律规定的本旨, 这里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即指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丧失, 不仅包括委托人在支付报酬前发现居间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委托人可以拒付报酬, 还包括委托人在已经支付了报酬后才发现居间人有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形, 委托人也可以向已取得报酬的居间人追回报酬。
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不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必要要件, 只要居间人具有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行为, 即只要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居间人就应丧失报酬请求权, 而不论是否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这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71条规定的居间人“报酬及偿还费用请求权的丧失”有异曲同工之效。
2.居间人故意虚假报告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这类纠纷多因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息引起。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 但该合同的履行却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 如委托人在订立合同后, 在履行义务中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处分房屋, 委托人为此已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由于第三人有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 而居间人又不愿赔偿或双方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从而引起纠纷。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息, 因居间人所报告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害, 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明确列举了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条件, 不仅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而且要有委托人因此受有损失的事实发生。但在实践中, 委托人一般很难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此时, 若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由作为原告的委托人举证, 就会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在此种情况下, 应将居间人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解释为:委托人只要能证明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过程或从事居间活动的结果, 其外在的行为有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情节并且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 就应当推定居间人存在故意, 除非居间人能够举出相反证据, 即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
3.居间人过失错误报告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篇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
关键词: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居间纠纷
居间合同与其他劳务合同不同,居间合同的根本特性在于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居间人是否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缔约,然而并不是所有居间人和委托人都清楚这一点,从而导致居间争议的产生。并且,在我国现行立法对居间活动涉及不多的现实状况下,难免会造成司法程序中解决居间纠纷的无法可依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定义
房屋居间合同是指,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并需要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讲,房屋居间合同,也可以称之为房屋中介服务合同,这是由房屋中介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房屋咨询、给他人提供房屋信息、代理房屋买卖以及房屋价格评估等)活动。
房屋居间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在房屋转让、租赁活动中提供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服务以获得报酬而签订的合同。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一般的居间义务,如了解房产行情,发布房屋相关信息,了解房屋使用状况,指导买卖双方签约等。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忠实居间义务,包括如实报告的义务,尽力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等。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与双务性
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合同中涉及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关利益;并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要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活动报酬,作为居间人服务的对价。不要报酬促成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居间人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委托人则履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如同房地产中介市场对于中介的准入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一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主体也有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要求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必须是房地产中介人,即居间人必须具有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从事业务的能力。
3.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合同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合同的结果,居间人通过居间活动获得相关报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之所以签订合同,是需要居间人为其在房屋租赁、抵押、转让等活动中提供服务,以实现自己房屋实现转让、租赁、抵押等。因此,只有居间人的活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首先,居间报酬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报酬,这也是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对于报酬的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与非正式性,即居间人有请求委托人为支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支付一定报酬的权利,也有权受领委托人的报酬给付。
另外,居间报酬请求权属于期待利益。居间报酬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居间人促成第三方与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不完全的,也是不能实现的。这也就是说,居间人获得报酬在其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只是具有获得报酬的资格,但是这种利益是期待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只有在房产买卖双方达成有效合同后,期待利益才能转化为既得利益。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不确定性以及附条件性的特征。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居间人是否获得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并不取决于居间人本人是否已经充分履行其居间义务,而取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成功交易订立合同;对于后者,并非是居间人主观意识可以决定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才是重要因素,这从而导致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也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居间合同的附条件性特征是指,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和实现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基础,促进合同成立同为居间合同的目的。如果居间人没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成立的事实要件,居间人是没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的,也无法将请求支付报酬的期待利益转化为一种实在的既得请求权。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法定条件
(一)居间合同必须有效合法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必须是建立在居间合同有效合法的基础上的,如果居间合同是无效的或是被撤销的,居间人并不具备报酬请求的权利。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居间人即使已依无效合同取得报酬,也应予以返还。
(二)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之达成
委托人之所以与居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就是想通过居间人的资源与能力,实现委托人房屋买卖的要求。因此,居间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居间人是就其提供服务的结果而不是服务的供给而享受报酬请求权。只有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居间人才有权请求报酬;并且,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还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三)居间人需履行对于委托人的法定义务
前文已经陈述过,居间合同具有双务性,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需要承担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在其提供居间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对其所知的与订约存在影响的事项,都需据实向委托人报告。此外,居间人还应承担对委托人忠实的义务,忠于委托人的利益,诚实讲信用。
篇5: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1、双方确认:此次房产交易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小写:元),买方应按此金额全额付款,不得有异议。
2、双方确认:在网签及签定长沙市房管局规定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将该房地产转让总价填写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此转让价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转让价的差额作为该房产的家私家电、装修装饰,有线电视、煤气设备设施等的补偿,双方对此无异议,不能作为双方作出了变更房产转让价的意思表示的依据。
3、买方保证应按本协议第1条确认的金额付款,不得主张以网签或《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填写的转让价格付款,也不得对差额补偿提异议而拒绝付款,否则视为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赔偿因此造成的卖方损失并承担《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4、在网签或签定长沙市房管局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如任何一方单方面要求依据所签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价格填写转让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过户税费,否则导致房产交易无法完成的,视为提出方违约,应当依据所签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此补充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卖方:买方:
代理人:代理人:
篇6:煤炭买卖居间合同
需方:湖北弘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_.10.30
一、 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合同金额、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合同金额 交货时间
粉煤灰 吨 100000 215 21500000 20_.10.30-20_.3.25
1、发货计划由需方排出,供方必须严格按需方计划组织发车,因超发造成的停时损失由供方负责。
2、 发出后供方及时电告需方品种,车数,发车时间如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二、交(提)货地点:需方指定料场。
三、运输方式:供方公路运输,运输票上的发货单位,品各必须与合同完全一致,
四、价格:如遇市场变化,供需双方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如供方不同意调整,需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五、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以需方过磅量,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时的数量,质量依据。每一检验号为一批量。供方到货后,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拒付一切费用时,需方不保留重车,不退货。需方在化验结果出来后将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日内不予答复,按需方意见处理。供方对化验结果提出异义,经供方申请,以原存查样进行复检,其复检费用由供方承担。
六、结算,付款方式:货到付款,需方以银行电汇方式付款。
七、违约责任:1粉煤灰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2供方必须以本人名义发货,供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合同发站,否则需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3供方若出现以次充好,上下分层等弄虚作假行为,需方不予结算,不予退货,并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供方按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它约定事项:本同合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供方: 武汉晨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武汉香港路支行
账号:571_x2909
需方: 湖北弘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027-83531860
主要负责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_
篇7:房屋居间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售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居间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关于房屋买卖
一、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
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
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他
房屋状况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型:—————— ;楼层——————
其他情况
2、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二、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
1、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
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2、资金监管服务
__________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帐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
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四、税、费的承担
1、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
五、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1、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证、契证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3、双方同意,甲方于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4、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
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
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3、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详细约定内容。
第二部分关于居间服务
十、丙方责任
1、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2、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十一、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2、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方承担。
3、该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十二、特别声明
1、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2、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存在指定帐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代理人:——————代理人:——————
篇8:浅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报酬请求权
关键词: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不确定性;合同成立
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基本原理
1.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与委托人依约或依法负担的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对应的即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并不是一项完全、具体的权利,而只是将来取得报酬的一种可能性或资格,但该期待权的成立要件将来完全具备是须具备可能性的,否则该项权利下居间人所追求的利益将无法得以实现。
居间合同目的实现后,该项期待利益即转化为实体权利。实体报酬请求权作为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具备请求权所共有的相对性、攻击性,即请求委托人为支付报酬的特定行为,并有权受领该给付,但在此之前,居间人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即使委托人预先支付了报酬,也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适法的在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的要件
(1)促成所介绍的合同成立。但也有学者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不代表交易最终能够完成,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可不局限于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还应当扩及到买卖合同的履行。
(2)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即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居间义务。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合同法》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合同的必要费用。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阐述。
1.条款的适用范围
该条款解决的是在居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居间人能否主张报酬请求权的问题。以下为阐述简洁,如无特别说明,“合同”是指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委托人与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之:
(1)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的,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包含三方当事人,当该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属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认定了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属于“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也并非意味着居间人就当然的享有无瑕疵的报酬请求权。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对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到底有无影响或是有何影响?解决该问题,应当根据造成合同效力有瑕疵的过错归属来分别认定。
如果该特定事由是因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发生的,即仅委托人对合同效力存在欠缺有过错、居间人没有过错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如果该特定事由是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发生的,委托人仍应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委托人支付报酬后对于因相对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委托人可以将已给付的居间报酬作为直接损失请求相对人赔偿。
(2)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事后被依法解除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合同的解除包括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不能等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可因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而使合同向将来的丧失效力,或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合同。但需注意的是,无论哪种类型的合同解除,都必须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也就表明居间人已成功的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此时居间人当然享有报酬请求权。
2.必要费用的范畴
必要费用取决于居间事务的范畴,一般认为居间事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存续期间所实施的一切涉及“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事务。通常包括:①居间人为促成合同的成立必然会积极寻找适宜的相对人,寻找相对人过程中支出的刊登广告、印刷宣传资料等宣传费用;②居间人在相对人与委托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所支付的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场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
三、居间人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在居间合同中专门设立“后续期”条款:在实践中,委托人除通过隐瞒与相对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外,还可能通过“事后跳单”的方式。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居间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如下条款:“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在该居间合同期限内通过该机会与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或者在该居间合同期限终止后的两个月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间内)直接或间接地与最初居间人所物色的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委托人仍应向居间人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居间报酬。”这就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后效期”条款。
在《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后续期”条款得到了确认,该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这为双方当事人设置居间合同的“后续期”提供了法律依据。“后续期”的设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居间人被“甩”,更有力地保护房地产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杜菲.居间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商,2014,(29):217.
[2]高平.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研究[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4,(12):129-130.
篇9:买卖居间合同
1、本合同不适用于强制更名、代办手续单,强制更名及代办手续的合同模版请在内网——法务在线下载(特别强调:强制更名的买卖合同,我司一律不盖章)。
2、涉及金额、日期的地方,尽量避免改动;合同中凡有改动的地方,改动处必须由买卖双方签名、按手印(强调:不是由置业顾问或分行经理签名)。
3、合同中有下划线的地方,若该项不要填写内容的,请划“/”,不能空着。
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N O:0000126
风险提示:
1、凡我司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均须向客户出具盖有我司财务专用章的正式收据或发票;所有客户主张相关权利均须出示此种收据或发票才为有效,其余形式我司一律不予认可,并与我司无关;
2、中联公司不认可无本公司签章的任何对外文书,交易过程中任何公司职员向客户的承诺或者客户委托职员办理手续等均需加盖我司公章为有效,否则,视为客户与公司职员之间的私人承诺或委托,均与中联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客户负责!
卖方:身份证(营业执照/护照)号码:通讯地址: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
——业主委托代理人签合同,只有非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模版见内网——法务在线):
签署本合同时买方清楚卖方书面委托XXX人为代理人签署本合同,代理人XXX承诺签定合同后,若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的而违约的,代理人愿意承担违约连带责任,授权书留存经纪方。
经纪方: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写字楼九楼9046
买方:身份证(营业执照/护照)号码:通讯地址: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
买方委托他人购买房产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模版见内网——法务在线)
合同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出售及购入位于长沙市区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产用途为,房产(有或无)抵押,房产证号为(上述各项均以房产证或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签署本合同前买方已经核实该物业产权相关文件记载信息并已检查该物业,同意在此状况下签订本合同。
——签约时房产证暂未办出的,在备注中写明:
签署本合同时,因原因该物业未办理出房地产证,买卖双方都清楚并自愿是以购房合同(抵押合同)为产权依据的情况下自愿签署本合同。
——卖方签合同时不能提供产权资料的,在备注中写明:
1、合同签订时,卖方暂不能出示房地产证原件,但卖方保证对该房地产拥有完整所有权并且红本在手,买卖双方同意在此情形签订本合同,卖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3日内将该房产证原件交付经纪方以便办理各种手续。
2、合同签订时,卖方暂不能出示房地产证复印件,但卖方保证对该房地产拥有完整所有权但是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买卖双方同意在此情形签订本合同,卖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3日内将该房产证复印件交付经纪方。
——对面积的备注
因签定本合同时卖方无法当天提供产权的相关资料,若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出现误差则转让价格按元/平方米多还少补,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条 该物业产权状况及赎楼约定为以下第种:
1.房产无抵押,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工作日内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经纪方办理过户手续。
2.房产有抵押,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赎楼手续并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经纪方办理过户手续。
——用买方的购房款替卖方赎楼的,在备注中写明: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用买方的购房款替卖方赎楼,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的风险经纪方已经告知双方,双方认可在此种条件下签署合同。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做委托经纪方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的全权委托公证书,公证书原件交付经纪方用于办理赎楼、过户等。
——担保公司赎楼的,在备注中写明:
买卖双方均同意买方用购买该物业的按揭贷款归还卖方的按揭欠款赎楼,卖方承诺供楼还款正常。因逾期或断供还款情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买方)承担。
第三条 该物业若有租约,买卖双方同意以种方式处理租赁事宜:
1.解除租约: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否则,如因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方损失的,由卖方承担。
2.带租约转让: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交给买方或经纪方,并在交房时与买方、承租方一起共同办理租赁合同、租赁押金等交接手续,如因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方损失的,由卖方承担。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模版见内网——法务在线
第四条 该物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元),该价格包含维修基金。买卖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第五条 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元(¥:元),买方在签定本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元(¥:元),签定合同后日内,买方补交定金人民币元(¥:元),此定金由买方按本条第2款进行资金托管。
——定金总额不得超过成交价的20%
为了保证交易及资金安全,买卖双方将定金人民币元(¥:元)委托经纪方进行托管,买方按约定将定金转帐或支付给经纪方后,视为定金支付,发生定金支付法律效力。在卖方将房产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且经查档该
物业清晰有效可转让后,经纪方将定金无息放予给卖方,如在约定的放款条件成就前,因买卖双方纠纷导致交易不成,此定金按买卖双方的解约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或生效仲裁裁决处分,任何一方无权要求经纪方支付或返还该款。
——业主直接签收定金,不放在我司托管的,在备注中写明:
买卖双方同意买方将定金人民币元直接支付给卖方,不进行资金托管,经纪方已经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第六条 除购房定金以外的房款人民币元整(¥:元)为第二部分房款,按如下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付款:买方在签署《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递件过户手续时将房款全部付清。
2.银行按揭付款,按(A、商业贷款 B、公积金贷款 C、组合贷款)种方式: 买方须在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款(不包括定金)人民币元整(¥:元),买方应在首期款支付截止日前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卖方须配合买方提交申请银行所需全部资料并按银行规定签署所需法律文书。按揭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的贷款金额为准,如买方已付首期款金额少于上述第二部分房款总额减去银行贷款承诺贷款之金额,则买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审批同意书)后日内补足首期款。
买方所支付上述房款,除有特别约定,按以下种方式进行监管:
A、由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进行监管:
户名:开户行:账号:
B、其他监管方式:
户名:开户行:账号:
第七条 放款时间、方式:
1.对已监管在银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款,按监管协议规定放款予卖方。
2.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贷款承诺之金额由银行约定时间支付予卖方。
第八条 房产未抵押的,买卖双方须于年月日前签署《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及立契过户手续;如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在买方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审批同意书)及卖方赎出房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后工作日内,买卖双方须签署《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及立契过户手续。
递件回执由经纪方或经纪方指定担保公司代为托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工作日内,买卖双方须到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完缴纳税费等过户手续。买方在领取新房产证后办理国土证过户手续,卖方须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的,买方在领取新房产证后工作日内须办理该物业银行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否则买方应承担由此造成卖方及担保人等其他方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印花税;(3)产权登记费;(4)契税;(5)所得税;(6)公证费;(7)查档费;(8)卖方交易手续费;(9)买方交易手续费;(10)土地使用费;(11)土地增值税;(12)综合税;(13)其他:。其中买方支付上述款项,卖方支付上述款项。本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原因,增设税费种类或提高税费的,增加的部分按第种方式处理:
A、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买方)承担;B、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承担。
第十条 买卖双方同意,经纪方在由经纪方指定的托管款项中预留人民币元整(¥:元)作为交楼押金。该交楼押金于买卖双方按约定条件交楼且完全结清所有费用,并办理完毕水电及其他设备过户手续后工作日内由经纪方无息退还给卖方。若有未结费用或财物丢失、损毁,卖方同意经纪方将交楼押金抵扣所欠费用或用于补偿损失,不足部分仍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卖方须在负责将该物业交予买方使用。在此之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管理费、电话费、有线/数字电视费、维修基金等),该物业在三方签署本合同之时已开通之设施
(含设施的开通费)随本物业转予买方,相关转名费由买方支付;未开通之设施由买方自行开通。
如卖方拒绝交房,买方有权依据有效房产权利证明,在书面通知管理处后直接收楼,房产内卖方的个人物品暂保管日,经买方通知后仍不领取的,视为丢弃物处理,如缺少应当交付的家电家私等设施、物品的,买方仍有追索权。
第十二条 买方或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或要求买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卖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基于经纪方已提供之服务,卖方须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买方须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作为佣金,卖方、买方的佣金应于签定《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之前付清,延期支付佣金的,应按佣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经纪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拒绝支付佣金的,经纪方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按揭费与佣金应区分,请不要将按揭费直接计入本合同的佣金中,我司代办按揭的,请使用房贷通的合同。——佣金超过三个点的,不要体现在本合同中,请另行签署《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承诺书仅我司留底,不提供给买卖双方,避免房地产管理机构审查时认为我司违规收费。
第十四条 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依本合同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违约方须即时付予经纪方人民币元整(¥:元)作为违约金。
签署合同后,如买卖双方在未得经纪方同意下协议取消本合同或私下成交(包括买方的亲属、朋友等与卖方私下成交),则买卖双方为违约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将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元)。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已经确认本协议所填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一切联系以此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过其他方为有效,买卖双方按上述地址收发文书无论是他人代收、本人拒收、无人签收,均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十六条经纪方、卖方、买方三方同意应收款项存入各自指定收款帐号均视同收到,各自指定收款帐号如下:
经纪方: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帐号:7319 0369 7510 101
卖方户名:银行:省市银行支行 帐号:买方户名:银行:省市银行支行 帐号: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卖方、买方各持一份,经纪方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前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备注:如本备注条款与本合同前述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备注条款为准:
备注条款中不得体现“过户价”、“进件价”的字样(可能被认定为中介协助买卖双方签署阴阳合同而受到行政处罚)!与过户价有关的特别约定,买卖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即以前分行使用的《过户价格确认书》,现已经修改),补充协议上我司不盖章。
有备注条款的,备注条款全部写完后,末尾加上“以下空白”,没有备注的,将下划线划上“/”。
通过我司办理赎楼、按揭手续的,请使用房贷通的合同,不能在本合同中备注“经纪方帮买方办按揭”、“经纪方垫资赎楼”等字样。
常用备注条款:
——篮子房(买方仅要求卖方办理全权公证委托给买方,但不办理过户手续的):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卖方应于(可写具体的年月日或者收到全部房款当日,视双方协商而
定)做委托买方办理签署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收取房款等手续的全权公证委托书,双方暂不办理过户手元无息放予卖方。经纪方已经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买卖双方认可在这种条件下签署合同,并确认后续的手续由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经纪方不再参与,买卖双方须于办理公证委托当日将佣金支付给经纪方。
——房屋内的家电、家私转让
该物业内现有家电、家具、附属设施随上述成交价一并转让给买方,不另计价。详见《家私家电及其他设施清单》,具体品名以合同所附清单为准。
——需要转户口的卖方承诺在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且办理完交房手续后日内迁出户口,拒不办理或逾期日没有迁离的的视为卖方迁户违约而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若卖方不同意约定违约金,直接写成“依法赔偿”)。
卖方:经纪方: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买方:
经纪方代理人:
卖方代理人:经纪方审核人:买方代理人:
客 方 分 行:续,买卖双方同意后(如填写为:卖方办理公证委托书给买方后),经纪方将托管定金人民币
任何人都只能签自己的名字,不能签别人的名字,签别人的名字属于假签名,没有法律效力!
签名必须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能签同音字(例如“军”签成“均”),不能签曾用名。年月日(请用正楷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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