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森林管护制度

关键词: 医疗保险 购买 公共服务 政府

政府购买森林管护制度(通用6篇)

篇1:政府购买森林管护制度

森林管护制度

为切实保护好重庆黑山谷内的森林资源,加大对森林内林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维护景区内的生物多样性,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我景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广泛宣传林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专职护林员要有明显标志,经常性的巡山查看,并做好巡山记录;

3、发现盗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林区违章用火、火灾隐患、捕猎、捕杀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

4、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和病虫害及时上报;

5、禁止牲畜进入林区放养等活动,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随意践踏幼苗、景区内花草树木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6、禁止游客在景区内攀爬树木、采摘花果、枝叶,随意刻画等行为,发现后应及时制止。

7、景区内禁止采挖野生植物。

8、发现森林病虫害,应积极请示森林病虫害专业防治部门制定防治方案,并积极组织防治。

9、禁止游客进入严禁进入的林区内游玩、野炊、嬉戏。

篇2:政府购买森林管护制度

1、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实施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建设工程,负责相关业务项目的质量管理并组织考核验收。

3、负责编制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等相关业务的实施方案和设计。

4、负责拟定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建设工程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单位的营林和木材生产管理,并组织检查验收。

6、负责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建设工程、营林和木材生产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检查、考核本单位天保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实施方案和设计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管护所、站管护责任状(书)、责任卡、管护合同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处理天保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8、根据《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组织负责管护所站的考核工作。

9、负责提出管护所、站建设计划,根据批复抓好各所、站建设的质量管理。

10、负责对管护所、站的人员配备、调整提出方案。

11、负责规范管理天保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建设、木材生产等业务方面的档案,收集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12、负责本科室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13、积极参加上级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14、完成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管护所长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协助本单位业务科室管理本辖区内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建设工程,配合上级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考核验收。

3、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营林生产和木材生产,配合上级对辖区内的各项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

4、防止辖区内的林木盗伐、滥伐和偷拉盗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

5、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测报工作,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对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

6、防止牲畜践踏辖区内的幼苗、幼树。

7、配合上级或独立完成对本辖区内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建设工程、管护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8、严格遵循《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接受并配合单位对本管护所站的考核工作。

9、对辖区内管护人员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

10、负责本管护所的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11、积极参加上级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12、完成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协助所长和本单位业务科室管理本辖区内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建设工程,配合上级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考核验收。

3、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营林生产和木材生产,配合上级对辖区内的各项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

4、防止辖区内的林木盗伐、滥伐和偷拉盗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

5、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测报工作,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对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

6、防止牲畜践踏辖区内的幼苗、幼树。

7、配合上级或独立完成对本辖区内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建设工程、管护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8、严格遵循《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接受单位对管护站的考核工作。

9、做好本管护站点的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10、积极参加上级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12、完成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管护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新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管护的相关业务,详细掌握管护区范围、界线及林班、小班界线;了解责任区内主要树种和重点保护植物分布情况;了解主要野生动物活动规律,全面履行管护工作职责。

3、积极协助森林公安和林政执法人员开展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4、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管护站站长负责本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记录本站管护人员出勤情况,组织管护人员学习、培训和劳动,检查指导管护人员做好巡护记录。负责考评本站管护人员工作业绩,每月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管护员要严格遵循《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接受单位的考核工作。

6、技术人员负责本站责任区内森林资源管护中的技术业务工作,并对管护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7、管护员根据巡护制度提出的管护要求负责对责任区内的日常巡护工作,认真如实填写巡护日志。

五、监管员工作职责

1、监管员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监管合同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好监管责任区的森林资源。

2、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管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深入监管区,检查指导管护人员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检查巡护日志记录情况并签署意见。

4、保证监管区各类保护设施和标志完好。

5、监管所属管护站点的环境绿化和卫生清洁工作。

6、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监管,及时纠正管护人员的违规行为,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7、对林区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发现森林火情,及时上报并组织扑救,协助有关部门查找原因,调查损失。发现有害生物,及时上报。

8、监管员未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六、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管护人员巡山前要将巡山线路、时间告知其他工作人员或家庭其他成员。

2、巡山过程要充分准备必要的饮水、食品,严禁管护人员巡山时吸烟。

3、管护人员居住和巡山线路要严禁在陡坡、泥石流、滑坡、林木易风倒等隐患地段。

4、不在恶劣天气进行巡山,巡山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要避免在孤立木下避雨或打电话,避免在沟底和路面较滑的地方驾驭摩托车、骑马和行走。

5、驾驶的摩托车必须要有牌照、保险等,驾驶员必须要有驾驶执照。

6、驾驶摩托车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过程必须配戴安全头盔,严禁使用无照黑车。

7、严禁赤脚、穿拖鞋、酒后驾驶摩托车和骑马。

8、驾驶摩托车要严禁携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人员。

9、管护人员住房的用电线路要严格按标准架设,杜绝安全隐患,工作、生活用电严禁超负荷。

10、管护人员的生活用火,必须要设在草垛的下风口,并保持30米以上的距离。

11、居住地点应有一定的防寒条件和设施,保证燃料充足,避免冻伤。春秋两季的雨天和冬季取暖要注意疏通烟道,避免煤烟中毒。

12、在巡山时发现偷盗木材、森林火灾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情况时,要在充分保障自身和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及时上报、积极制止,并组织人员积极扑救森林火灾。

13、管护人员超出自己的管护范围外出,要向上一级领导请示汇报。

14、牢记本单位业务主管人员的电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就近求救,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管护所(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职责

1、负责本管护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按林场下达的监测面积完成各项监测任务。要充分发动群众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2、负责定期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及时向林场上报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数据,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监测对象:云杉雪枯病、云杉落针病、云杉根小蠹虫、泰加大树蜂、苹果小吉丁虫、杏皱小蠹虫和鼠害。

3、报告和联系:管护所(站)监测点一旦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立即报告林场,林场新发生(发现)的危险有害生物疫情必须2个工作日内上报局森防站。

4、考核与奖励:将监测工作纳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全过程管理,实行目标考核制度,林场森防站对管护所(站)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同时,森林监测面积及防治情况列入林场和各管护所(站)签订的责任状中。

对监测工作认真负责,年终能完成各项任务有突出贡献者应表彰奖励,未完成任务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与适当处罚。

八、管护所(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2、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3、开展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管理工作。

4、开展辖区内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

5、开展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6、开展辖区内湿地资源保护工作。

7、参与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研与技术推广工作。

8、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相关活动。

9、加强业务学习,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10完成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其它工作。

九、林区管理制度

1、凡进入林区人员应接受林区安全知识教育。

2、进入林区人员须持有“进入林区许可证”或有效证件。

3、进入林区人员不得破坏森林资源(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

4、遵守林区用火规定,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林业标志。

5、进入林区人员要接受管护人员的检查、管理。

6、如发现火情,进入林区人员要尽法律规定的义务,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7、进入林区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8、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实行登记管理。

十、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1、森林防火按行政区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计划、财政、气象、交通、邮电、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2、森林防火以管护站为基本单位实行管护区域承包责任制。各管护责任区要加强巡护、设卡检查、控制火源、消除隐患。防火期要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吸烟和一切野外用火。

3、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防火意识,提高“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

4、加强对进入林区车辆及人员的管理,凡进入林区的非山区林业工作人员需经管护单位同意,并持有林场核发的“进入林区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进入林区。详细记录进出林区车辆及人员的单位、姓名、车号、时间等。

5、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积极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6、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影响面大、危害深远。遇有火情要立即报告,并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护林点和管护人员必须立即赶往扑火现场,并随时上报火情和扑救情况。

7、建立防火奖惩制度,对护林防火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火灾损失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8、管护人员要认真做好地面巡护工作,遇有火情要立即报告,并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管护人员必须立即赶往扑火现场,并随时上报火情和扑救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森林火灾案件调查。

9、森林防火工作要严格执行《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十一、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1、由森林资源主管部门或管护实施单位划分责任片区,制定巡护路线。管护人员要严格按巡护路线进行巡护,并遵守有关巡护安全制度。

2、认真安排每个工作日的巡护路线,重点管护期每月巡护25天以上,一般管护期每月巡护15天以上。每月至少将责任区巡护二遍,不留巡护死角。

3、巡护过程中要做好巡护记录、详细记录当天的起止巡护路线、发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内容。

4、严格检查进入责任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对毁林开垦、乱捕滥猎、乱采乱挖、乱砍滥伐林木、啃食损毁幼苗幼树等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做好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工作,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害生物发生蔓延情况。

十二、管护所、站学习宣传制度

1、管护所夏季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全所人员集体学习,冬季每季度组织一次以上全所人员集体学习。

2、二人以上的管护站每月组织一次全站人员集体学习,每半月进行一次以上自学。

3、管护所夏季每两个月集中时间组织一次以上全所人员集中或分散的宣传活动,牧民上山和旅游旺季应加大宣传力度和次数。

4、管护站夏季牧民上山和旅游旺季每星期进行一次宣传活动。

5、学习内容以国家、自治区的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等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以及局、场制定的规章制度,本单位本辖区基本情况,林业知识等材料为主。

6、学习形式应采取多种多样,学习时间应根据管护工作的需要灵活调配。

7、管护所、站的学习材料、学习记录、学习考勤、学习心得、宣传活动的有关内容及形式等要保存归档。

8、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天保工程、森林防火等各类培训、学习。

十三、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为提高森林资源管护水平,增强管护人员责任心,为兑现管护合同提供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试行)》和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考核内容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内容如下:

1、巡护——30分

以月为单位,按巡护天数定分值。

重点管护期内:巡护25天以上——30分;24-20天——25分,15~19天——20分,10~14天——10分,5-9天——5分,5天以下——0分。

一般管护期内:巡护15天以上——30分;7-14天——15分,6天以下——0分。

各月平均得分为考核本项分值。

2、巡护日志——10分

巡护期间必须做好巡护日志。巡护日志要记录当天的巡护路线、碰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外观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缺一天扣0.4分。

3、管护任务——30分

管护区宣传牌、标志牌、界桩、围栏等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得5分,否则不得分;封育区和幼林地内无牲畜啃食践踏幼苗幼树者得5分,否则不得分。

管护区无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得6分,否则不得分。

管护区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扑救,没有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得6分,否则不得分。管护区发生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林木及时制止并报告或无案件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

4、案件报告——5分

发生林政案件及时汇报,不扣分。

5、出勤——15分

全年无缺勤15分。每旷工一天扣3分。

6、业务学习——10分

按时参加得5分,每缺一次扣1分。培训学习考试5分一依据考试成绩确定所得分值。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分平时考核、半年考核、考核三种形式。采取走访调查、实地察看、查阅各种记录等方法。

2、按以上考核内容进行打分评定结果。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奖惩办法

全年月平均出勤22天以上,且考核结果达优秀等级的,支付全部管护合同规定的劳务报酬,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全年月平均出勤20天以上,且考核结果达合格等级的,支付全部劳务报酬。

全年月平均出勤20天以下,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劳务报酬。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管护聘用合同:

1、全年无故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

2、全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60天以上的;

3、考核不合格的;

4、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后,不及时上报,不组织扑救、有害生物未及时上报;

5、责任区发生毁林开垦、乱捕滥猎、乱采乱挖、乱砍滥伐林木、损毁幼苗幼树,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6、对于严重损毁基础设施行为,没有进行制止的。

7、管护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解除合同的事项。

十四、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管理,督促管护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工作日数不少于22天。

二、实行请假、销假制度

1、有事必须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分病假和事假。

3、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无请假审批单或病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超过假期而不销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5、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按请假程序重新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考勤管理

1、考勤由各管护站站长记录。

2、考勤结果分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和旷工五种。

3、管护站站长应每天检查管护人员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每月25日前将本月考勤报管护所——工程科——森林资源管护实施单位。

四、考勤统计及使用

1、集体活动迟到15分钟记迟到一次,60分钟记旷工一天。三次迟到做一天旷工处理。

2、集体活动早退15分钟记早退一次,60分钟记旷工一天。三次早退做一天旷工处理。

3、事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

4、病假一天扣除当日50%管护费用。

5、旷工一天扣发3天管护费用。

6、国家法定节日管护员可自行调休。

十五、国家级公益林档案分类及管理制度

1、国家级公益林档案分类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档案分为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两类。技术档案包括资源档案和管护经营档案等。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制度法规档案和权益档案等。

2、主要建档材料

(1)森林资源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图、文、表等成果(电子介质)资料、管护实施方案、森林资源调查和各种检查材料;资源监测数据采集资料;资源统计年报资料等。

(2)森林管护经营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经营阶段(管护、抚育、改造、营造、更新、利用等)全过程的技术资料;林政案件调查处理资料;施工作业验收资料;科学研究;森林巡护、上级检查考核、学习培训、宣传活动的文字、视频、图片等资料。

(3)财务档案:包括投入与收益资料。

(4)制度法规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建设与管理法规、规章、办法、规定与制度等;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开工与竣工日期、工程质量验收等资料。

(5)权益档案:包括管护单位批准建立文件、机构设置与编制文件、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林地权属证明等。

3、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法》、《保密法》,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4、国家级公益林档案除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保存外,国家级公益林技术档案由管护实施单位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以备查用。巡护日志保存5年。

十六、管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热爱本职 高度负责 艰苦奋斗 坚守岗位 谦虚谨慎 实事求是 严格管理 质量第一 客观公正 依法办事 科学管理 讲究实效 廉洁奉公 不谋私利团结协作 真诚服务

管护所站制度牌内容方案

管护所站制度牌内容包括15个部分:即

1、管护所长工作职责

2、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3、管护员工作职责

4、监管员工作职责

5、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管护所(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职责

7、管护所(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职责

8、林区管理制度

9、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10、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11、管护所、站学习宣传制度

12、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3、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14、国家级公益林档案分类及管理制度

15、管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管护所制度牌内容:

1、管护所长工作职责

2、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3、管护员工作职责

4、监管员工作职责

5、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管护所(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职责

7、管护所(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职责

8、林区管理制度

9、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10、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11、管护所、站学习宣传制度

12、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3、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14、国家级公益林档案分类及管理制度

15、管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管护站制度牌内容:

第一方案:

1、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2、管护员工作职责

第二方案:

1、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2、管护员工作职责

3、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5、管护所、站学习宣传制度

6、管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方案:

1、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2、管护员工作职责

3、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管护所(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职责

5、管护所(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职责

6、林区管理制度

7、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8、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9、管护所、站学习宣传制度

10、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1、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12、国家级公益林档案分类及管理制度

篇3:政府购买森林管护制度

政府将公共服务交给社会来承担, 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根本方向是加强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社会活力充分迸发, 社会积极健康力量充分发展。同时, 对于政府自身的改革和职能转变, 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大势所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是全球性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2012年3月19日, 温家宝在出席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时说:“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 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 降低服务成本, 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随着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发展, 我国社会结构、社会形态和利益格局深刻变革, 人们的社会心理、行为方式和利益诉求明显改变, 对生活有了更高期待, 对获得公平的机会、实现全面发展有了更迫切的愿望。正是公众对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需求, 成为了政府探求新的公共服务供给途径的内在动力。

1、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需要多元化的供给机制

政府的天然垄断地位使得其在直接充当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时缺乏竞争对手和竞争压力, 容易导致资源浪费, 有限的公共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豆腐渣工程、贪污腐败时有发生;同时, 与各类公司和社会组织相比, 政府的专业技能较差, 这也容易导致其直接生产公共服务的劣质与低效;而行政垄断也使得政府部门缺乏改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动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实质上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 用市场机制来克服政府失灵。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 多元化的竞争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可以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增强公共服务的供给, 实现公共资源的高效使用。

2、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 促建和谐社会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其重要方向就是要在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 改变政府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直接垄断的做法, 将政府做不了、做不好和不便做的社会工作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 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良性格局。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契机, 社会组织必将在社会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社会职能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体制, 以市场失灵作为财政职能定位的经济依据, 以公共需要为财政支出的前提。我国正在大力建设公共财政体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正是将那些部分可由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市场来提供, 将政府的职能转到纠正市场失灵的领域中来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 有利于促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当前,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问题比较突出, 地区间、城乡间、不同群体间在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养老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仍然存在, 并成为危害社会公平、公正的焦点问题之一。公共服务均等化, 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公共服务的目标只有通过多元化的渠道才能实现。通过竞争购买, 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 优化资源配置, 达到社会各方利益协调, 逐步实现社会公平。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机制构建

2011年6月, 国务院将“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标准及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推动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纳入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20项重点工作。公共服务是无形产品, 与政府采购的其他物质性的公共产品不同, 为了规范发展, 建立制度化的机制非常有必要。建立制度化机制就是对服务双方的行为有清晰的约定, 保障这种行为的可重复性、可复制性。完善的制度化机制能够解决以下问题:购买内容与范围确定;购买方式及限定条件清晰;购买效果评价标准明确;购买行为发生纠纷后的救济途径畅通等,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服务购买的内容

国际上公共服务购买的领域非常广泛, 包括: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公共卫生;养老服务;残障服务;社区服务;文化与传统保护;就业促进、保障性住宅和其他社会问题解决;城市规划、交通、环境和其他政策咨询等。我国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主要涉及教育、公共卫生、文化、社会服务等领域。近几年, 政府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服务领域越来越广, 众多民生项目、公益项目惠及到越来越多的人群。

2、公共服务购买的主体

公共服务购买的主体主要是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 其中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主体。很多国家把非营利组织作为处理社会福利的第一道防线。不管是以新西兰为代表的政府管理私营化模式还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精简政府机构、服务外包模式, 都把非政府组织作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国际研究显示, 欧洲非营利组织收入中普遍有40%~70%来自公共财政资源, 日本为45%, 中国香港为70%~80%, 即使是美国这样的市场主导型国家, 非营利组织收入中来自政府公共部门的资源仍占到其收入总额的约31%。

近几年, 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力量, 我国众多民间组织承载着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开始发挥出政府管理“减肥剂”、社会融合“黏合剂”和社会矛盾“稀释剂”的作用, 在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慈善救助等社会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里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3、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

许多公共服务的购买订单不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订立的, 更多是靠关系获得的, 极易产生寻租行为。同时由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不多, 政府向购买服务时, 供货方屈指可数, 也容易形成公共服务垄断, 并由此带来服务质量差、费用高、资金使用不透明度等一系列问题。

在国际上, 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英国政府在1990年的《公共医疗和社区关怀法》中明确规定, 中央政府拨付的特殊款项的85%必须以竞争招标的方式向私营或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在当前条件下, 公开竞标是获得公平、公正结果的最好方式。

4、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

公共服务的购买程序是否公正将直接影响竞买结果, 因此, 建立规范的购买程序很重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公布信息、公开招标、签订合同;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等。

5、评估的机构和标准

(1) 评估机构。购买社会服务, 绩效评估是一个关键环节。由于政府与服务方地位不对等, 由政府机构来进行评估和验收, 容易造成权力寻租, 此外, 政府考核容易导致数字化、政绩化取向。为了取得客观的评估结果, 应设置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改变原来单一由政府机构来评估和验收的模式, 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 也符合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初衷。例如, 2010年广州在全市开展20个试点, 由广州市社协承担对20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评估工作。广州市社协为此聘请了20名在校大学生做长期的服务跟踪, 在社区里匿名体验服务, 同时还由高校教师、香港督导等组成的评估团进行中期和末期的审核打分。

(2) 评估标准。绩效评估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程序和标准, 从成本效益、顾客满意度、投入产出的比率、服务质量、社会反响等方面对服务方完成的服务质量、效果做出客观的评价。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1、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香港关于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 有专门的《受资助非政府组织福利机构的采购程序》、《受资助非政府福利机构的存货管理》、《受资助非政府福利机构的人事管理》、《非政府福利机构纪律守则样本》、《非政府机构工程合约的批出和管理》等法律条文, 完善的法律条文为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发展一路保驾护航。我国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其中没有将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也未授予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主体资质。法律、法规的缺失, 导致地方政府往往用红头文件来推进工作, 不仅效力低, 而且随意性大。

为促进公共服务购买过程规范化发展, 《采购法》应当将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将社会组织纳入购买主体, 并对购买的范围、程序、考核、经费保障等做出规定, 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 出台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形成可操作的制度。

2、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维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建立契约式服务提供模式, 不是建立雇佣关系, 它要求作为购买方的政府和承接方的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独立性, 社会组织独立决策、独立运作、承担责任。政府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社会组织建立、发展、壮大, 引导和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不过多干预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 让其回归民间性和非盈利性, 促进形成更广泛的公共服务市场。

3、建立监督和退出机制

(1) 信息公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过程, 应当进行信息公开, 不仅可以让社会组织和企业及时了解信息并积极参与竞标, 同时也可以为网民与媒体提供一个获得信息的平台和渠道, 便于对购买过程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2) 建立退出机制。为提高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 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逐渐降低后, 建立退出机制, 实施优胜劣汰, 对于促进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发展十分必要。服务期满后, 社会组织评估验收不合格, 可以给予其一个整改机会, 如果整改达不到要求, 就要取消其竞标资格。

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需要在诸多方面不断实践、创新。各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居民的实际需求, 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服务体制, 为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服务。

(注:本文属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政府面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研究》 (2012QN08) 。)

参考文献

[1]贾西津、苏明等: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终期报告[R].2009.

[2]王清、琚泽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创新研究——以广东深圳西乡购买公共服务为例[J].科学决策, 2010 (4) .

[3]王义:大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化保障机制建设[N].青岛日报, 2009-07-18.

[4]伊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问题的思考[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 (5) .

篇4:政府购买森林管护制度

关键词:北宋;钱荒;购买制度

1、宋朝钱荒的局面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铜钱数量最多的一个时期。从立国开始,统治者就对铸造铜钱非常重视。太祖开宝九年(976年),仅升州铸铜钱就达30万贯。30万贯是什么概念?中唐鼎盛时期的铸币量也就差不多这个数。历年来,铜钱铸造量还在持续增加。有学者估计,到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年),北宋政府铸造的铜钱累计数达到了26204万贯。按理说,铸造了这么多钱,民间的流通的钱财应该挺多的。但事实恰恰相反,民间“钱尤难得”,下层百姓倍感困窘。苏轼和他弟弟各自发表意见说:“浙中自来号称钱荒,今者尤甚”;“东南诸郡,犹苦乏钱,钱重物轻,有钱荒之患。”三朝大臣张方平也说:“东南六路·一农民困于输钱,工商窘于射利,谓之钱荒,人情日急。”

浙江沿海的台州城则在“钱荒”风暴中遭到沉重打击。宋理宗淳佑年间,日本商人在温州、台州一带低价出售日货,交易铜钱,此后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台州城内几乎找不到半枚铜钱,城内交易几近瘫痪。大臣包恢惊呼:“台城一日之间,忽绝无一文小钱在市行用。” 从都城到沿海,在江南形胜之地,“钱荒”一直成为赵宋帝国的梦魇。发端于唐朝中叶,一直到明朝才被白银治愈的“钱荒”,在两宋时期频频发作,给帝国以沉重打击。

2、宋朝钱荒原因分析

宋代的“钱荒”分布极不均匀。“钱荒”有季节性因素,譬如丰收时节,集中上缴税负时容易出现“钱荒”;另外还有地区因素,譬如江浙一带最易发生“钱荒”。北宋时候中国的经济重心南移,江浙等地生产最发达,物产最丰富,但是帝国的货币量却一直供应不足,因而“钱荒”高发。这与赵宋帝国高度中央集权有关。譬如北宋时的“钱监”,也就是造币厂,主要位于东南地区,但是产出的铜钱需先大量供给京师汴梁以及西北边防地区,进入国家财政系统后,才能流通到江浙,客观上阻碍了货币在江浙的供应。货币供应不足的原因,在于货币使用范围扩大,这与政府的购买制度密切相关,原因可大致分为两点。

2.1赋役和官俸货币化

汉唐以来,官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大部分是以粮食等实物为主,金银和铜钱铸币(货币)为辅,允许部分运输不便的地区折纳。到了唐朝时期,江南地区成为整个帝国最主要的田赋来源,在这里征收的粮食实物,由官方组织徭役形式的人力运输至京师或指定地区,成为整个帝国经济中最重要的一环。在朝廷支付官员俸禄时,则以粮食实物與货币搭配发放。这里出现了问题,官方组织征收和运输,类似现在的国营企业,管理效率不高,常常出现运输成本高于运输货物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因管理不善出现运输延迟,导致京师缺粮而引起重大的社会问题。

于是,从唐朝晚期开始,直至北宋前期,官方逐步扩大了田赋徭役等货币化的程度。也就是说,政府征收赋税时,优先收取便于运输的货币上缴,减少实物征收;与此同时,政府在发放各级官吏薪水时,增加货币比例,减少实物发放。当各级官吏需要各类生活必须物资时,自己用货币去市场购买。这样,原本由官方征收、运输、发放粮食等物资的流程(国营),通过赋役和官俸货币化,交由商人来组织购买、运输、出售(私营),提高了效率,同时又增加了政府的商税收入。大概到北宋前期,在全国范围内赋役货币化已广泛实施,货币的使用范围也大为扩展。

2.2军费货币化

从南北朝出现的“府兵制”,到盛唐时期达到成熟。“府兵制”下的军队,亦兵亦农,大体上自给自足,中央政府所承担的供给压力不算太大。但自唐玄宗天宝之乱以后,藩镇割据,历经五代至两宋,“府兵制”彻底被“募兵制”所取代。宋朝“募兵制”下的军队,从各级将领到士兵,均需要中央政府支付薪水;而各种后勤物质,也由中央政府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调动商人来汇集和运输,军费彻底货币化。所以整个两宋王朝,军费开支都是国家财政开支中的重中之重。

从这两个方面出现的大变革来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唐代铜钱铸造量在每年10万~30万贯,北宋真宗时期已稳定地达到100万贯以上,但唐朝却没有出现严重的“钱荒”,而北宋的“钱荒”则开始困扰着整个帝国。

2.3其他原因分析

2.3.1熔钱铸器

铜钱去了哪里,是外流,还是民间冒死犯禁销毁铜钱或者说是私自藏起了退出流通了。这些原因都。当时的铜钱钱面值(名义价值)小于其币材值(实际价值),十个铜子儿熔成精制铜,用来打造其他的器具,价格就番了五番!其他的器具,价格就番了五番“销熔十钱,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物,获利五倍。”熔钱铸器的利润如此诱人,哪怕宋代法律明令禁止熔钱,也无法抵挡众人追求利益的脚步。

2.3.2外泄四夷

据日本考古学界的发掘报告,在日本发现的大量中国钱币中约有70%至80%是宋钱,其中尤以北宋钱居多。北宋朝廷禁止将铜钱外流,但屡禁不止,甚至有官员带头将铜钱六流往海外:“绍兴末,臣僚言: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载金钱。“有意思的是,宋代铜钱到了海外是很吃香的。同样多的宋钱,到了外地可以买更多更值钱的东西。海外欢迎宋钱,在高丽、日本和交址,宋钱都作为主货币行用,即使在实行金银本位制的东南亚以及印度南部沿海和阿拉伯地区,宋朝的铜钱也担当着辅币功能。

2.3.3私人收藏

既然宋钱这么值钱,有钱人当然更愿意收藏起来不愿意流通了。宋代的有钱人多有一个爱好,就是大量收集铜钱,把钱都藏在窖里不让见光,导致到了南宋时期还有政府号召有钱人们把收藏多年的铜钱拿出来兑换金银的事。总而言之,北宋钱荒的原因来自多个方面,但可以肯定的是,北宋政府并没有依照市场经济原则对铸造铜钱的成本进行估算,也大大低估了铜钱的市场流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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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钱荒宋朝政府采取的措施

宋代铸造的数以亿记的铜钱,如水入流沙,不知去向,这使得流通领域的货币量骤减,也使得现有货币流通速度减慢,从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结果愈是造钱,愈是“钱荒”,再多的铜钱都无法弥补缺口,国家财政陷入了恶性循环。宋代官府不得不采取更为严厉的“钱禁”,曾规定携带铜钱五贯以上出境者就要被判处死刑。后来边境形势紧张,刑罚加剧,规定携带铜钱出西北边境一贯以上者就要处死。钱禁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禁止私人铸钱。二是禁止私熔铜钱。三是禁止铜钱出境,这是因为铜作为金属,本身具有一定价值,铸造成为铜钱后便于交易,在整个东亚文化圈内得到了广泛的接受(类似于今日之美元),所以当时南洋、越南、日本、朝鲜、大理、辽、西夏等国家,都在使用宋朝所铸造的小平(当一)铜钱。宋朝本身货币供应量就不足,自然严禁铜钱出境,不过实施效果并不好,这也导致了后来宋朝几个特殊货币区的出现。四是禁止铜钱储藏,这是因为当时没有银行,可以将存款记账再转贷出去,加速货币的流通。所以,当豪族、富商积蓄的货币,大量窖藏起来,自然使得流通中的货币减少,加重了“钱荒”。

“钱禁”涉及了各个地区,包括京师。为了防止都城“钱荒”,无论是北宋的汴梁还是南宋的临安,都颁布了禁令,咸平三年朝廷也对官僚机构下了禁令,一律不得搬运铜钱下海船,防止官员假借公事名义走私铜钱。除了海防,边防合法的交易通道也被堵死。官方如向边关地区百姓买马,不得再用铜钱,而是改用布帛或者茶叶等实物交换。只是,多头管制之下,铜钱仍然源源不断地流出宋代的国土,“钱禁”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4、国家采取铜禁带来的弊端

历经唐武宗、后周世宗柴荣的两次毁佛铸钱,再到宋朝“铜禁”导致铜镜铸造的没落,整个国家的“铜”开始集中应用于铸币。 不过,政府没有想到的是,“铜禁”政策使得“铜器”成为了奢侈品。宋朝经济文化的繁荣,使得文人雅士对于铸造精巧的各类“铜器”有了把玩的消费需求,而文人士大夫同时又处于统治阶层,“铜禁”对他们而言不伤大雅。对于商人来说,既然铸造售卖“铜器”是偷偷摸摸的违法行为,且无法大批量生产,必然物以稀为贵,使得“铜器”成为了士大夫们所消费的奢侈品。可是商人仍然不能合法购买原铜,于是目光盯上了流通中的货币铜钱。因此,偷熔铜钱以鑄造奢侈品铜器,可获利五倍至十倍,并非是原铜价值高于币值(原铜依法只能由官方定价收购用于铸钱),而是“铜禁”政策造成“铜器”成为供需失衡的特殊商品,使得民间私熔钱币铸器有利可图,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宋朝王安石变法中曾提出放开“铜禁”,从今天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好处的。第一条就是禁止使用铜器一条,甚至可以官方组织生产(国营企业),直接获取铸造铜器的利润; 第二条就是放开“铜禁”中禁止商人购买原铜一条,允许他们购买原铜并用于铸造铜器出售。 这样,铜器供应量扩大,价格自然下降,同时商人可以自由购买原铜,而私熔钱币属于“钱禁”仍然是违法行为,犯罪成本与风险收益不成比例,私熔钱币的问题也可得以解决。

小结

宋代与其说是亡于异族入侵,还不如说是衰于货币制度崩溃。频发的钱荒,让这个曾经最富有科技创新精神、贤才辈出、商品经济活跃的赵宋王朝元气大伤,国家财政日趋恶化。

参考文献:

[1]高琮;宋代货币与货币流通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1

[2]王淑芬;宋代经济史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3

篇5:政府购买森林管护制度

【发布文号】渝府发〔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2002-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有效地管护森林资源,努力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对本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点生态保护区(即禁伐区)和一般生态保护区(即限伐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森林资源(以下简称森林资源)进行管护,以及对其林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的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具体主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村民组织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确保森林资源管护最佳效果的前提下,要打破国有、集体、个体权属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实行集中连片、有效管护的政策。

第五条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大力倡导社会各界投入森林资源管护活动。积极推行个体承包、合伙承包、业主承包等管护承包责任制。林地承包者优先拥有管护承包权。

鼓励社会各界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的管护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与所属林业主管部门之间、乡镇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应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制,并要依法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或合同),严格兑现补助和奖惩政策。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承包人员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第七条 森林资源管护要做到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责任单位、承包人员、管护措施、奖惩制度的落实。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管护区域,做到森林资源管护地块四至界限清楚、明晰,并与有关图件、文字表述和统计表格保持一致。要在工程实施区的显著位置建立“国家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碑;在森林资源分布集中的区域设立森林资源管护碑,并告示“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效果、责任单位、承包人员、奖惩措施”等内容。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也要将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相应地落实到每一块需要管护的林地及其责任单位(即村民组织或国有工区)和承包人员。

责任单位及承包人员要采取积极的管护手段(如村规民约、安民告示、设置封山标志、书写护林标语、不间断巡护、严禁烟火等),将管护措施宣传到千家万户,落实到管护区域每个角落。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都要制定森林资源管护奖惩制度。

第八条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单位和承包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积极配合或主动落实森林资源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管护措施;

(二)积极配合或主动做好森林“三防”工作(即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止盗伐滥伐);

(三)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防止毁林开垦或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发生,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

(五)促进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效益良性发展。

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组织,要按合同对森林资源管护业绩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分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半年检查、检查和合同期满检查五类。

月度检查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报告管护情况;

季度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进行,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管护情况;

半年检查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报告管护及其检查情况;

检查和合同期满检查两类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报告管护及其检查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管护情况,组织抽查,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 凡是完成当年森林资源管护任务的,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全额拨付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对管护业绩显著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市、区县(自治县、市)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当年森林资源管护业绩较差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市、区县(自治县、市)视其情况扣减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承包人员因管护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全额扣减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并立即中止其管护合同,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一)发生森林火警或森林火灾不及时处置和报告的;

(二)发生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三)发生盗伐滥伐案件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四)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五)发生森林病虫灾害不及时防治和报告的(非承包人员责任的除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管护业绩特别差,或者屡次发生除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问题且影响较坏的承包人员,应依法中止其管护合同,并相应给予从重处罚。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确保森林资源良性发展及其所有权、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森林资源管护承包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是当年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检查属实的承包人,都要全额拨付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国有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按每亩每年补助2元计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按每亩每年补助1元计拨。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在上半年检查合格时预付总额的30%、年底检查合格时补拨余下的70%。

(二)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优先开发利用管护区内的林下资源,如采摘种子、山果、药材、菇类等。

(三)在所管护的一般生态保护区内有人工林合法采伐任务的,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优先安排承包人实施作业,并获得劳务收入。

(四)对所在村组或所在单位有国家安排公益林建设任务的,优先安排承包人承担建设,并按规定支付其承担建设补助费。

(五)在管护区内安排有国家统一开展的建设项目(如森林病虫害防治、较大型的工程保护标志等)时,优先安排承包人承担实施,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是缺乏管护能力的人员,不得承包森林资源管护任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合同书(样式)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资源管护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及政策规定,经甲方 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 国有林场<所>)与乙方 于 年 月 日共同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商定内容如下:

一、森林资源管护对象

乙方负责位于 乡镇(或国有林场<所>)村(或国有工区)(地名)共计 个小班 亩的森林资源管护,即:

小班号 小地名 林地 地类 分区 类型 优势 树种 面积 四至界限 备注 东 南 西 北

二、森林资源管护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共计 年。

三、乙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积极配合或主动落实森林资源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管护措施;

(二)积极配合或主动做好森林“三防”工作(即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止盗伐滥伐);

(三)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要防止毁林开垦或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的发生,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

(五)促进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效益良性发展。

四、乙方应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凡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检查属实的,甲方按规定及时拨付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 元,即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在半年检查合格时预付总额的30%(计 元)、年底检查合格时补拨余下的70%(即 元)。

(二)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优先开发利用管护区内的林下资源,如采摘种子、山果、药材、菇类等。

(三)在所管护的一般生态保护区(即限伐区)内有人工林合法采伐任务的,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优先安排乙方实施作业,并获得劳务收入。

(四)对所在村组或所在单位安排有国家公益林建设任务的,优先安排乙方承担建设,并按规定支付其建设补助费。

(五)在管护区内安排有国家统一开展的建设项目(如森林病虫害防治、较大型的工程保护标志等)时,优先安排乙方承担实施,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因管护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要全额扣减其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并中止管护合同,直至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1.发生森林火警及其以上程度火情不及时处置和报告的;

2.发生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或者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3.发生盗伐滥伐案件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4.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5.发生森林病虫灾害的(非承包人员责任的除外)。

(二)若乙方屡次发生除五条

(一)款以外其他问题的,甲方也应中止管护合同,并相应给予乙方从重处罚。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有关管护中其他未尽事宜按规定另行商定。

(二)本管护合同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分别存于甲方、乙方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6:政府购买森林管护制度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医疗保险

时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创新国家治理方式方法的积极尝试,涉及到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关系模式、公共服务的内部结构和提供方式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细化分类,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上,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均需认真考量,不能一哄而上,尤其是在医疗保险领域政府如何购买公共服务,更需对医疗保险制度的私人服务内容、公共服务内容以及政府责任进行分析。

1政府与社会力量关系的特点与形式

1.1政府公共服务制度安排

在公共服务制度框架内,政府如何安排服务的提供是界定政府角色的核心。从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和各国在公共领域进行的改革看,政府的角色逐渐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服务的安排者。

公共服务的组织方式决定于公共服务的属性和特点,据此可将其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组织、准公共服务组织、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和私人服务组织。组织方式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经营模式、治理模式和特征(见表)。

需指出的是,研究公共服务必须考虑每一类服务的具体特征、供给框架和生产安排。

1.2公共服务生产方式的主要类型

1.2.1直接生产,主要是指政府表服务性组织特征分析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不涉及其他生产组织。现代社会中,这种生产大都涉及非常特殊的领域,如军事、 外交等。

1.2.2签约外包,主要是指政府与营利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签订供给合同,范围包括公共工程、卫生和社会福利,甚至还有法律服务、文书工程和计算机服务等。它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常用模式,并随着财政情况变化而变化。签约外包可以节省政府财政支出,更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签约外包的根本是服务质量和效率, 质量管理是政府在公共领域中常用的控制方式之一。

1.2.3特许经营,是政府赋予某一或某些组织垄断经营权(通常是排他性的权利),使其通过向消费者收取使用费来为生产服务提供资金,政府并不直接为公共服务付费。特许经营把地方政府从直接监管中解放出来,同时也提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1.2.4代用券,是政府发放给居民的公共服务消费凭证,居民可以用来替代现金购买一定的公共服务或物品。我国不少地区近年来也开始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如老年服务等方面采取代用券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1.2.5政府补助,是指政府通过给非营利组织补助,确保其向公众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形式包括直接拨款、免税、税收优惠、低息贷款、 贷款担保等。居民可以通过接受补贴的社会组织获得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非营利组织则通过接受政府补助得到成本补偿。政府补助的领域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和医疗、某些科研项目、社会福利、基础设施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通常意义上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更多的是指签约外包,只是政府生产公共服务的方式之一。

2医疗保险制度安排的特点

为了分析政府如何购买医疗保险公共服务,首先需要分析医疗保险制度安排的特点。

2.1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在结构分析

2.1.1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从筹资制 度安排 ( 如筹资比 例、方式、个人、雇主和政府的责任)和收支服务的角度出发,可将医疗保险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医疗保险是指为被保险对象供给服务的体制、机制和过程,涉及为了收缴和支付而设立的体制机制和为支持这些体制机制而配置的设施、设备以及人员。广义的医疗保险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缴费标准、方式、享受待遇等在内的制度安排。无论哪种,都可以基本分为保障和供给两大部分,保障体现为货币,供给体现为服务过程。保障就其内涵涉及财政来源、给付方式、给付水平、支出对象和政府的角色。供给则主要涉及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置。在配置过程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区别保障和供给的意义在于为进一步分析政府如何购买医疗保险领域的公共服务奠定基础。

在我国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险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制度保障,是指在制度设计上政府在人们患病等情况下确保其保健等权利的一项制度安排。二是服务体系,是指为实现制度安排开展的经办服务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等。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基本公共服务既包括保障,也包括在保障基础上的服务供给;不同点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体现为其建立和实施具有政府强制性,以货币标准来衡量,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通常由公共财政负担,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考虑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置问题,即要求有实物标准。

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例。其制度安排包括:一是参加者,即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二是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人均380元。三是政府角色。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四是被保险者角色。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是指参保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包括办公设施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安排等,甚至涉及人事制度。

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有私人性、公共性和政府责任分担等特征,私人性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公共性主要包括被保险对象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保险;政府责任表现在制定政策、制定标准、财政支持。

2.1.2医疗保险的私人性与公共性特征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仅体现政府责任,更体现社会成员、用人单位自身的责任。社会成员有参加保险缴费的义务,用人单位也有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在三方负责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

2.2医疗救助的公共服务特征

在宏观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医疗救助的公共性最为典型。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包括对救助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资金制度安排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管理服务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等,通常涉及民政部门、医疗费用结算等部门。

3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医疗保险领域公共服务的探索

3.1把管理服务外包给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管理

把包括医疗保险的收缴、资金管理和支付等业务在内的原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服务外包给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这既可以对政府机构及其事业单位进行精兵简政,也可以提高资金管理的专业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2通过签约外包把医疗保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典型的例子是江苏省太仓市设立“大病再保险”项目。该项目由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一定标准,直接从医保统筹基金中筹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目标是为那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参保人员提供上不封顶的累进比例补偿。该项目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特点:首先, 补充、延伸和放大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而不是建立新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其次,按实际报销比例报销,这样做容易得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再次,该项目不另外增加收费,“大病再保险”的钱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提取,不足时由财政补贴。第四,体现互助共济特点。 在这个项目中,作为社会力量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医疗保险服务中,不失为一种探索。

3.3政府直接提供医疗救助和对医疗保险提供财政补贴

就我国而言,一种情况是针对没有支付能力或支付能力有限的困难群体,由政府提供医疗救助。另外一种情况是个人、家庭、区域由于经济原因没有能力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 近年来,人们通常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实施此项战略的一个选择。

3.4政府补助

这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对公立医院或指定的私立医院补助,确保其向公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形式包括直接拨款、免税、税收优惠、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患者可以通过接受补贴的医院获得更多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产品,医院则通过接受政府补助得到成本补偿。

3.5代金券

根据医疗救助标准,政府发放给居民医疗服务消费凭证,居民可以用此替代现金从公立医院或指定的私立医院享受一定的医疗服务。

3.6完善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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