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协议
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精选6篇)
篇1: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2014.6.25
对赌协议,又叫价值调整协议(VAM: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它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触发约定的条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正是由于期权属性,从上市审核角度出发,对赌协议对于上市主体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股权的稳定性,由于对赌协议中包含投资方行权的可能,而行权的价格往往较低甚至免费,因此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利,从而影响股权的稳定性;
2、影响公司的控制权,触发对赌协议后投资方有可能要求获取更多的股权,也有可能要求增加董事的席位,无论如何,都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原有股权架构下的控制权;
3、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在股权回购的对赌条款下,出于回购资金的需求,往往会诱发原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无论是出现上述那种情况,或者是因为为了避免触发对赌条款,从而追求企业的超常规发展,都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健康发展,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
但随着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比较显著的有以下一些案例:
案例一:
2014年3月27日,皇冠幕墙(430336)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洪荣、黄海龙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 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冠幕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
2014年1月22日,欧迅体育(430617)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合计以8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3.333万元。增资同时上述新增股东与欧迅体育实际控制人朱晓东签署了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条款,对业绩的约定为:1)、201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760 万元;2)、201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140 万元;3)、2013 年和 2014 年两年的平均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950 万元。但同时也约定在欧迅体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投资人的特别条款自行失效,投资人依该等条款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同时终止。增资完成后,控股股东朱晓东,新增资三家投资机构股份占比分别为:65.7%、5.88%、3.53%、0.59%。
律师认为投资协议的签署方为控股股东朱晓东和新增投资机构,对欧迅体育并不具有约束力,投资协议中并无欧迅体育承担义务的具体约定。此外,触发条款的履行将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朱晓东所持有的欧迅体育的股权比例增加或保持不变,不会导致欧迅体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新增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3、双方同时约定,挂牌成功时解除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了股权不确定的可能性。
案例三:
2014年1月22日,易世达(430628)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2年3月易世达完成了一轮增资,引入2名机构投资者,其中,钟山九鼎以货币资金 1,648.75 万元,认缴 152.37 万元注册资本;湛卢九鼎以货币资金851.25 万元,认缴 78.67 万元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易世达占股前两位股东及新增股东的占股比例为:52.27%、24.60%、9.76%、5.04%。
增资同时,新增股东与占股前两位股东段武杰、周继科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在2011至2013年间,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 2,500 万元、3,300万元、4,300 万元,同时 2012 年、2013 年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7,600 万元,如未能达成,将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如股东现金补足,则要求易世达进行分红以完成补偿。同时也约定了退出机制:若易事达2014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且2011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或者2012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600万元,或者2013年实现净利润低于3400万元,新增投资机构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公司及段武杰、周继科以约定价款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易事达股权。
2013年为了不影响易世达在新三板挂牌,对赌协议双方分别发表承诺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包括:1)、当易世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豁免对赌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2)、当易世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投资方放弃可以要求公司及原股东回购或受让投资方所持有股份的权利;3)、投资方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是,价格不低于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若易世达未能挂牌,补充协议约定放弃的权利自动恢复。
控股股东承诺内容为:承诺全部承担增资方基于《增资补充协议》提出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绩补偿、差额补偿及/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而遭受任何损失。
投资方承诺内容为: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当增资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根据买方需要,可要求易事达股东段武杰、周继科也以增资方转让的同等条件转让一部分股权。对此,增资方承诺自公司向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券商核查,由于在2012年未能完成业绩约定以及2013年可能不能完成业绩约定,截止2014年3月,大股东段武杰、周继科需向增资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合计2,712.38万元至2,991.45万元之间。中介机构通过对大股东的自由资产进行核查,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利润分配政策、累计未分配利润数量以及公司持有现金状况,分析大股东可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获得的金额。证明公司股东段武杰、周继科能够在不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通过自有资金及获取公司分红偿付相关对赌约定款项。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挂牌时解除了协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案例分析:
1、本案例协议方涉及到了挂牌主体(约定了公司的回购义务),但是在挂牌时通过补充协议解除了该项义务;
2、挂牌前已经触发了对赌协议条款,中介机构通过大股东的支付能力的分析,说明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产生影响。
3、大股东出具承诺将通过自有资金、现金分红或自筹资金的方式偿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确保不因支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而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增资方亦承诺放弃在其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时要求股东段武杰、周继科同时转让股份的权利。
根据现有已挂牌公司所包含对赌协议的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一刀切态度,股转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中包含的对赌协议,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存在。
可容忍的范围体现在:
1、对赌协议的协议方不能包含挂牌主体,对于可能损害挂牌主体的条款也需要进行清理;
2、由控股股东和投资方进行的对赌协议是可以被认可的;
3、已存在的对赌协议,能在挂牌的同时解除责任和义务最好,不能解除的,中介机构需要分析说明触发对赌条款时,协议方履行义务不会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挂牌必要条件产生影响,以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后话:虽说已挂牌公司对赌协议要么在挂牌前进行了清理,或者解除了部分义务,或者由大股东签署协议,进行了兜底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撇清了同上市主体的直接关系,但是,由于新三板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往往极大,附加在控股股东上的责任义务很难说就真的不会影响到公司,这里面所包含的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还是存在的。只是,作为中介,我们还是希望企业家能够更加慎重的考虑投资者的引入。话说,如果易世达大股东的偿付能力如分析所说那样强的话,那当初引入投资者的目的何在?!
一家之言,请阅者不必介意。
篇2: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活着的法律
导读:
由于新三板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往往极大,附加在控股股东上的责任义务很难说就真的不会影响到公司。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比较显著的有以下一些案例:
■ 案例一:与股东对赌回购
2014年3月27日,皇冠幕墙(430336)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洪荣、黄海龙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
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冠幕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
2014年1月22日,欧迅体育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合计以8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3.333万元。
增资同时上述新增股东与欧迅体育实际控制人朱晓东签署了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条款,对业绩的约定为:1)201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60万元;2201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140万元;3)2013 年和2014年两年的平均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950万元。
但同时也约定在欧迅体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投资人的特别条款自行失效,投资人依该等条款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同时终止。增资完成后,控股股东朱晓东,新增资三家投资机构股份占比分别为:65.7%、5.88%、3.53%、0.59%。
律师认为投资协议的签署方为控股股东朱晓东和新增投资机构,对欧迅体育并不具有约束力,投资协议中并无欧迅体育承担义务的具体约定。此外,触发条款的履行将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朱晓东所持有的欧迅体育的股权比例增加或保持不变,不会导致欧迅体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新增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3、双方同时约定,挂牌成功时解除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了股权不确定的可能性。
■案例三:公司分红现金补偿
2014年1月22日,易世达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2年3月易世达完成了一轮增资,引入2名机构投资者,其中,钟山九鼎以货币资金1,648.75万元,认缴 152.37万元注册资本;湛卢九鼎以货币资金851.25万元,认缴78.67万元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易世达占股前两位股东及新增股东的占股比例为:52.27%、24.60%、9.76%、5.04%。增资同时,新增股东与占股前两位股东段武杰、周继科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在2011至2013年间,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 2,500 万元、3,300万元、4,300万元,同时2012年、2013年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7,600万元,如未能达成,将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如股东现金补足,则要求易世达进行分红以完成补偿。
同时也约定了退出机制:若易事达2014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且2011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或者2012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600万元,或者2013年实现净利润低于3400万元,新增投资机构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公司及段武杰、周继科以约定价款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易事达股权。
2013年为了不影响易世达在新三板挂牌,对赌协议双方分别发表承诺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包括:1)当易世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豁免对赌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2)当易世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投资方放弃可以要求公司及原股东回购或受让投资方所持有股份的权利;3)投资方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是,价格不低于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若易世达未能挂牌,补充协议约定放弃的权利自动恢复。
控股股东承诺内容为:承诺全部承担增资方基于《增资补充协议》提出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绩补偿、差额补偿及/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而遭受任何损失。
投资方承诺内容为: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当增资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根据买方需要,可要求易事达股东段武杰、周继科也以增资方转让的同等条件转让一部分股权。对此,增资方承诺自公司向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券商核查,由于在2012年未能完成业绩约定以及2013年可能不能完成业绩约定,截止2014年3月,大股东段武杰、周继科需向增资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合计2,712.38万元至2,991.45万元之间。
中介机构通过对大股东的自由资产进行核查,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利润分配政策、累计未分配利润数量以及公司持有现金状况,分析大股东可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获得的金额。证明公司股东段武杰、周继科能够在不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通过自有资金及获取公司分红偿付相关对赌约定款项。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挂牌时解除了协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案例分析:
1、本案例协议方涉及到了挂牌主体(约定了公司的回购义务),但是在挂牌时通过补充协议解除了该项义务;
2、挂牌前已经触发了对赌协议条款,中介机构通过大股东的支付能力的分析,说明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产生影响。
3、大股东出具承诺将通过自有资金、现金分红或自筹资金的方式偿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确保不因支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而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增资方亦承诺放弃在其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时要求股东段武杰、周继科同时转让股份的权利。
■ 总结:
根据现有已挂牌公司所包含对赌协议的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一刀切态度,股转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中包含的对赌协议,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存在。
可容忍的范围体现在:
1、对赌协议的协议方不能包含挂牌主体,对于可能损害挂牌主体的条款也需要进行清理;
2、由控股股东和投资方进行的对赌协议是可以被认可的;
篇3: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一、对赌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 在国内市场上发生的对赌案例很多, 蒙牛集团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公司的对赌可谓是经典的双赢型案例。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 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 其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为了使预期增值目标能够兑现, 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到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 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等外资投资方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票, 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2004年6月, 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 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蒙牛乳业惊人的业绩增长, 最终使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外资战略投资者提前终止了对赌协议, 3家外资投资者分3次退出, 获得的投资回报率至少超过了4倍, 另外还兑现奖励给蒙牛管理层6000多万股蒙牛股份。
蒙牛的成功让很多民营企业纷纷效仿, 永乐家电就是其中一个, 但并不是每家企业都是幸运儿。2005年1月摩根士丹利以及鼎晖创业投资以5000万美元收购陈晓手中持有的20%永乐股份, 在这次收购中, 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了“对赌协议”, 其核心内容是:永乐在2007年扣除非核心业务利润后盈利如果高于7.5亿元, 投资人向管理层割让4697万股, 利润低于6亿元, 则管理层割让的股份达到9395万股, 占到永乐上市后总股本约4.1%。这份对赌协议的实质是保证大摩的投资收益水平稳赚不赔, 而以当时永乐的年收入值来看, 要实现对赌协中所规定的利润指标, 在未来两年永乐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至少得达到60%。
对赌协议的签订让永乐失去了稳健的心态。2005年永乐一举收购了3家家电连锁企业, 2006年永乐与大中达成了合并协议。但是过度的扩张不但难以带来净利润的提高, 反而因整合与管理等成本, 降低了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最终, 2006年7月, 国美电器收购永乐, 永乐家电管理层最终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
从上述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出, 在对赌博弈中, 投资方总是为企业的发展规定一个相对较高的经营业绩目标, 以求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而融资方在轻松获得大量投资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由此可见, 合理设计对赌协议, 平衡博弈双方的权利义务, 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下文以蒙牛乳业的对赌为例, 说明重复博弈的协议设置更具有优势。
二、对赌协议的博弈分析
在签订对赌协议时, 协议的设计结构对于融资企业能否在对赌中取胜至关重要, 下面重点运用博弈知识分析对赌协议的结构对于对赌双方的影响。
(一) 分析前提
1. 博弈双方——博弈双方为参与对赌的投资方与融资方, 为了简便起见, 假设I为投资方, D为融资方。
此博弈为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 双方对于战略空间、支付函数不具有准确的信息, 因此信息是不完全的。
2. 信息是不对称的。
融资者可以掌握企业的内部运营情况, 而投资者不能很好的了解企业内部状况, 但可以观察到企业的绩效水平。
3. 博弈双方能够在客观条件的约束下, 作出实现自己决策目标的最优理性选择。
但由于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受到很多超出经营者控制范围的因素的影响, 企业的最终收入水平是不能够确定的, 双方的决策后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 决策顺序的设定:
由投资方I决定是否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协议后, 在一定期限之内, 若融资方达到了协议的规定, 双方履行协议, 再进一步作出决策, 若没有达到协议的规定, 则作出其他的决策。
(二) 非重复博弈结构的分析
这里分析只进行一次博弈的情况, 博弈的支付函数及模型见图1, 当I决定不签对赌协议时, 双方的支付都为0, 当I决定签订对赌协议时, 一定期限内D达到要求, D赢得a>0, 未达到要求, 则损失a。假设D能达到要求的概率为p, 则相应的达不到要求的概率为1-p。
因此D要想赢得对赌协议, 必须ap>=a (1-p) , 得出p>=1/2, 由此可见, 融资者D对于投资者I提出的业绩条件, 须有50%的把握实现, 才可能赢得对赌协议。
(三) 重复博弈结构分析
再分析进行两次博弈的情况, 博弈模型和支付函数如图2, 为了简便起见, 这里假设每次D能够达到要求的概率都为p (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 达不到要求的概率是1-p。第一次博弈的支付为b>0, 第二次为a-b, 且a>b, 这样两次的总支付为a。
从而得到D能够赢得对赌协议必须满足的条件是:bp+p2 (a-b) >=p (1-p) (a-b) , 解得p>= (a-2b) /2 (a-b) =1/2-b/2 (a-b) <1/2, 因此, 再重复博弈中, 只要D能够达到I所规定的绩效的概率大于1/2-b/2 (a-b) , 就有赢得对赌的可能, 而这一概率小于单次博弈所要求的1/2, 因此通过以上的推倒可以看出重复博弈结构的对赌协议对于融资者来说是更有利的。
蒙牛与大摩所签订的对赌协议是一种典型的分层博弈, 第一阶段的博弈是一种试探性的博弈。协议中, 双方约定如果蒙牛管理层在2002-2003年的一年之内没有实现维持业绩高速增长的的诺言, 作为惩罚, 开曼公司及其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账面上的大笔投资资金将要由投资方 (大摩等) 完全控制, 并且投资方将因此占有蒙牛乳业股份的60.4%的绝对控股权。一年后如果管理层完成了业绩增长目标, 投资方答应代表蒙牛内地股东和管理层等的金牛和银牛可以把投资开曼的A类股票以1拆10的比例无偿转换为B类股。而在对赌协议中, 又制订了下一阶段的对赌内容, 即在2003-2006年间, 蒙牛乳业业绩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 否则蒙牛管理层将输给大摩等三家外资战略投资者6000万到7000万的蒙牛股份。
如此, 第一阶段的博弈为下一阶段的博弈提供了丰富的数据, 一旦在第一阶段的博弈中出现了明显的不可持续性迹象, 博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博弈, 减少损失。2002-2003年蒙牛与大摩的对赌是一种逐步的、试探性的博弈。大摩等有权更换管理层表明协议中存在着终止博弈的触动条款。这一设计为博弈方是否继续博弈提供了缓冲地带。而正是在这一阶的博弈中, 蒙牛管理层通过当年税后利润从7786万增长至2.3亿元, 增长194%, 为继续进行对赌博弈增强了信任。随后, 于2003年10月, 大摩等三家外资战略投资者再次斥资3523万美元, 购买3.7亿股蒙牛可转债, 双方最终确立了6000万至7000蒙牛股份的对赌筹码。
因此, 在设计对赌协议时, 重复的博弈策略十分重要, 它提供了一个缓冲期, 为实现双赢创造条件。而在不同的博弈阶段如何设定分层博弈筹码、结束博弈的熔断结点、继续博弈的变更条款等也是设计协议时应当考虑的问题。积极的重复博弈有一个层层加码的筹码结构, 初期筹码小些, 之后的筹码可以累进。若在初次博弈中一方由于特殊原因在博弈中失利, 且双方仍存在继续进行博弈的诉求, 就可以通过变更一些条款来维持博弈继续进行, 这样不但避免了由于武断结束博弈所产生的错杀后果, 也为失利方提供了扭转局面的机会。
三、国内企业面对对赌协议的应对策略
虽然通过对赌的方式可以使企业很快获得大量的资金,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对赌协议的双面性, 在认清企业当前状况的情况下, 适当的运用对赌协议, 让它为企业服务而不是成为企业的负担。企业在参与对赌时, 应该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 合理设定和协商协议条款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 对赌协议条款最好设计为重复博弈的结构, 重复博弈能够降低当事人双方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 较好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并且能够提高融资者赢得协议的概率。
(二) 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利弊
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是控制企业未来业绩, 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而融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则是较为简便地获得大额资金, 以达到低成本和快速扩张的目的。企业管理层在决定是否采用对赌方式融资时, 应谨慎考虑各种因素, 权衡利弊,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三) 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很多企业在履行对赌协议时, 为了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 重业绩轻治理、重发展轻规范, 结果导致对赌失败, 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总之, 中国的民营企业始终面临着资金瓶颈的约束, 融资问题始终限制着民营企业的发展, 因此, 剖析并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试图借助国外资本在海外上市, 以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因此对赌协议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一定会越来越多的被企业所应用, 研究协议的设定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杜丽虹.对赌非赌关乎公司战略选择[N].证券时报, 2006-07-22
[2]程继爽, 程锋.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7 (6)
[3]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 1996 (5)
篇4:对赌协议融资的收益风险分析
[关键词]对赌协议;风险;收益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0)08-0047-02
一对赌协议的内涵
对赌协议,也称股指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选择一未来标的(通常是融资方未来的财务状况,盈利水平等),进行约定。当约定的情况满足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否则融资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
从形式和本质上看,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期权的主要构成因素:①执行价格、②权利金、③履约保证金、④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对赌协议中的投资方实际上是期权的买方。对赌协议以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等形式确定了期权的执行价格。投资者以投资或投资的承诺作为权利金,参与到期权的操作中。履约保证金,期权卖方必须存入交易所用于履约的财力担保,在对赌协议中融资方约定的股权即是作为了财力担保。投资者向融资者企业注资,通常约定未来企业股票的行使价格高于现在的买入价格,所以是一种看涨期权。
二对赌协议的操作一以蒙牛为例
1投资者发掘前景良好的企业。
1999年1月,蒙牛乳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2001年底,据成立不过3年时间,尚处在创业阶段,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蒙牛年销售额超过10亿人民币,引起了摩根士丹利等机构的关注。
2直接或间接地(成立壳公司)投资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同时,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3为保障投资利益,签署对赌协议
此时蒙牛和投资者的第一次对赌已经展开,2003年8月,以蒙牛管理层的胜利结束这场对赌,蒙牛真正地占有开曼公司51%的股份。
2003年为获得二次注资,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液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为0.74港元/股,向蒙牛乳业注资人民币2.9亿元。该投资是在对蒙牛的看涨预期下促使的,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投资者获得丰厚的回报;反之,若蒙牛经营不善,投资者可能还会大赔。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签订对赌协议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投资方规避基于信息不对称带米的风险;投资者对于企业实际情况总是居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对未来发展和宏观经济背景也难以作出100%正确的判断。二是投资方规避因被投资企业暂估值与实际价值出现较大偏差带来的风险。
4选取对赌指标
对赌指标选取中,业绩相对来说是管理层能够直接影响的因素。单位了获取更高的投资,不少企业家常以市场和经营最佳的状态定为预测标准,并据此签订高于常规的增长承诺。
5对赌到期,履行合约
蒙牛的年报显示,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蒙牛的迅猛的发展状况已经远远超出了“对赌协议”预定的盈利目标。2005年4月6日,蒙牛发布公告称其获得通知。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以向蒙牛管理层支付本金为6260.8768万股蒙牛股票的方式提前终止双方在一年前达成的估值调整机制。
本例中,根据年复合盈利增长率的定义:复合盈利增长率=(现有盈利/基础盈利),按照约定的数值50%推算,蒙牛当初面对的协议是承诺在2006年末的盈利达到2004年盈利的3.375倍,这是相当艰巨的目标。
三、对赌协议特点分析
综合太子奶,蒙牛,永乐等融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对赌经历,我们可以归纳出
1对赌协议是引资的附带条件
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是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与其他无条件的创业投资相比,对赌协议实际上是要求企业以未来若干股权为抵押,保证一定的盈利水平。
2设置的增长目标非常高
要想赢得对赌,蒙牛和摩根约定是约定期满时50%年盈利复合增长率,永乐和摩根等预定的是60%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和5%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太子奶与英联投资设定的是50%的年增长率,都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这给企业赢得对赌带来了巨大的阻力。
3高风险性
双方的赌注都下得非常大,动辄达到几千万股份,加上企业能否到达约定目标存在相当大的不可测性,所以特别是对资金实力处于劣势的企业来讲,若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便会失去相当份额的股份,伴随而去的是有分量的控制权,风险相对更大。
4投资机构持有高杠杆性(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的“可换股文据”。
5投资方不以控股为目的
其并不专职企业事务经营管理,仅是财务型投资。但大型的投资机构通常也会有专业的财务团队,管理团队,咨询部门,他们会会参与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经营提出建议,这有利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四、结语
篇5:PE投资 对赌协议案例
甘肃世恒原有股东为香港迪亚公司,后甘肃世恒为甲方,海富公司为乙方,香港迪亚公司为丙方,陆波为丁方签订《增资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对甲方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885万元不作为注册资本金,作为资本公积金,另外115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甲方增资。也就是说乙方对甲方进行股权投资。该协议又约定:如果甲方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补偿,如果甲方未能履行补偿义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补偿义务。并约定了补偿的计算方式。另外,还约定了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回购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全部股权。后经批准,甘肃世恒为中外合资企业。
后工商年检报告记载,2008甘肃世恒公司净利润26858.13元。
海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香港迪亚公司、陆波想起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
一审判决与主要理由:
(1)关于补偿的约定,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
(2)关于补偿的约定,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判决:该约定无效,要求补偿的请求失去前提。驳回全部诉请。
二审判决与主要理由:
(1)超出注册资本金的出资部分,即1885万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去而合同无效”的情形。
(2)原审认定“关于补偿的约定,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准确。
判决:撤销一审,改判甘肃世恒公司、香港迪亚公司返还海富公司1885元及利息。终审判决与主要理由:
(1)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甘肃世恒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2)二审法院认定海富投资18852283元的投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并判决甘肃世恒和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返还该笔投资,最高法认为,此处没有法律依据,予以纠正。
(3)在《增资协议书》中,香港迪亚公司对于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判决:
1、撤销二审判决;
篇6:新三板居间协议
2018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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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日期: 日
财务顾问服务合同(正文)
委托方代表(甲方): 受托方代表(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充分协商,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一、委托目的
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并购的相关服务。
二、财务咨询范围 新三板上市的相关服务。
三、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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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了解乙方寻找合作方服务工作进度。
2、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为业务进行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乙方顺利完成咨询工作。
4、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查询甲方与工作相关的资产及合同、协议、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
2、有权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有助于业务开展的事项。
3、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
4、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费用
1、保证金:甲方承诺并保证向乙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为 万(伍拾伍万)。保证金于合同生效日全部支付给乙方,一经合同生效,概不退款。如果保证金延迟付款,每天按保证金总额的,进行赔付。
2、服务费:包含会计师服务费和律师服务费。甲方承诺并保证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为 万(万)。服务费于合同生效日全部支付给乙方,一经合同生效,概不退款。如果服务费延迟付款,每天按服务费总额的 %,进行赔付。
五、违约责任
乙方向甲方提供新三板并购及上市的相关咨询服务,仅供甲方在企业内部使用,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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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保密事项
1、各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各方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行使财务顾问的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
3、甲方不得以其在委托事项过程中获取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而做出不利乙方的任何行为。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日期为生效日期内十二个月。
注:乙方非甲方唯一委托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财务顾问服务合同签字页)
甲方:(签字)日期:2018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日期: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