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监管

关键词:

消防安全监管(精选十篇)

消防安全监管 篇1

1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石化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不高。当前由于经济发展的调整,石化行业处于低迷状态,生产水平和质量出现较大停滞,安全状况出现不尽如人意地方,除了生产工艺复杂、风险大、设备设施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外,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我们经常发现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漏洞突出。

有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更换,导致消防设施维修、消防安全系统实施等无人管理,导致火灾安全隐患的出现却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很多数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资金少,往往一人身兼数职,甚至一些中小化工企业的业主,既当老板,又当安全管理人员,导致消防安全工作根本无法实施,安全工作是企业被动应对,流于形式,主体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这极其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初期不能及时处理,容易在紧急状态下无助和无力应变,导致错过机会,扩大灾难,甚至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部分消防审核及验收申报工作不及时,潜藏安全隐患。在监督检查中,经常发现许多新的、扩建的厂房和仓库都没有按照要求及时申报审核和备案,虽然企业后期可能会及时补报,但这一点还是暴露了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有些厂房虽然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后,但是没有保证投入生产后是建筑本身应该有的标准防火,不能保证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厂房以及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不高,这对企业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泄漏等问题埋下了安全隐患。这也给后期消防救援行动带来诸多不便和很多的难度。

(3)企业危险物品较多,发生事故后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化工企业一般在在相对偏远的地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相当数量的石化企业逐渐接近城市周边。城市扩张的发展和变化,这些地区逐渐发展成城市,甚至是住宅区,已经接近人口密集的居住区。这些化工企业对周边居民和企业自身的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许多石化企业产品涉及染料,医药,农药中间体,使用各种化工原料,这些企业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大,分布广,并具有高度易燃,爆炸和有毒,火灾或泄漏事故后的情况是复杂的,加之部分产品质量不高以及产品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扩散快速以及范围大,容易导致立体、大面积、其他形式的燃烧。这样不仅会导致生产停顿,损坏设备,产品不能及时生产,导致社会生产链中断,而且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毒有害物质甚至蔓延到城市人口稠密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无法弥补的影响。

(4)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石化企业的员工流动性较大,所以有很多人在上岗前都没有进行合格的专业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不知道如何使用企业内部的消防设备和设施,以及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极易造成次生灾害,更加无法保护自己。甚至一些公司的员工对化危品的危害认识不足,对各种化工产品和原材料都没有风险意识,不懂这些物质的理化性质,在此情况背景下,更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2 石化企业安全监管的下一步工作对策

(1)加强石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落实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根据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特点,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位,提高化危产品的防护等级和质量。

化工企业应该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且基于基础数据的收集,提高石化企业安全质量制度建设,并积极组织开展专门设备和器材购置和投入使用,以及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社会联动部门参加的监督检查和演练。大型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要分别制定各类基本信息资料和预案,为确立防范对策和管理制度提供依据,以生产过程和分析操作和潜在,风险的测量与评价为基础建立预防措施和管理制度。同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体系和安全运行程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消防监督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全面的监督检查和熟悉。防火监督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做到检查守法、公正执法、处罚合法。

(2)对厂区内新建建筑质量审核严格把关。要减少石化企业的消防安全问题,关键是企业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注重消防工作,积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相关法律以及生产工艺要求,对其厂房建设和设备安装按国家标准的要求设计选型、布局和安装,注重建设的质量和标准。消防部门要继续加强设计审核的把关和监督执法检查,并且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同时也要动态的对石化企业的基本消防设施建设进行监控,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培训质量。企业要解决企业员工流动的问题,采取提高待遇等各种措施保留熟练工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严格规范操作人员的操作纪律,制定合理、严格的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专项作业安全、事故初期处理等的培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以及生产能力,减少化学事故的发生。

(4)建立化工专业人才库,强化业务工作的协调沟通。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必须采取相对应的设计方案。消防部门虽然在许多建筑评审设计和监督执法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在设备结构复杂、专业性强的石油化工装置上远不如化工行业的专家、工程师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由各熟知化工知识和操作的企业专家、工程师以及熟练的专业工人建立专家人才库,提高人才库的质量。同时,这些专家将根据化工企业的性质进行分类。可以邀请专家讲授理论以及为石化企业的消防审核设计提供指导和建议,以及参与日常的监督检查,这些专家丰富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危险品的属性和生产过程,使我们设计审核和监督执法更具针对性,提高审核质量。以及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以及处置方法,面对化学事故,这些专家还可以在现场对我们指导,使我们在事故调查中更安全、科学和有效。

3 结束语

石化企业的安全措施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课题,要把每一家石化企业的安全管理落实到具体主管单位和人员,确保任务清、责任明,提高企业的管理质量,达到行业标准。要结合相关工作实施开展辖区化危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评估结果要积极应用于我们的日常监督执法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确保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稳定和高水平的生产质量标准,不发生大的恶性事故。

参考文献

[1]朱春田.新建石油化工企业信息化工程设计及思考[J].石油化工自动化,2006年03期.

[2]李向欣.石化企业消防安全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及应用[J].安全,2007年04期.

消防安全监管 篇2

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管职能,支持消防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前重,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利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全县的规模工业项目,特别对棉纱加工、木板制品制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明年不少于十次,利用企业年检工作,在年检时要求涉及消防安全的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对检查通过的企业给予通过年检,对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企业动员并督促其到公安消防大队接受消防安全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了规模工业企业生产中存在的消防安全事故隐患

二、加强对公共聚众场所企业个体户安全的监管,结合对“黑网吧”专项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重点对宾馆(旅馆)、网吧、歌舞厅、浴池、大型商场、车站等公共聚众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移交;结合企业检验工作,对参加年检的以上类型企业,从严要求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特别对歌舞厅、网吧、宾馆、浴池等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审查,以减少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三、利用工商职能,结合企业各项监管工作,在系统内部进行企业监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培训,使监管人员懂法、守法、从而才有可能更好地依法行政,2012年4月10日,我局结合2011企业年检工作,邀请了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同志前来我局参加会议,并针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与监管工作中涉及到的消防安全有关业务工作进行了现场讲解,使工商部门系统内的同志了解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消防安全业务工作执法水平,为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消防安全监管 篇3

关键词:大型商住楼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X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7-136-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大型的商住楼越来越多。一旦发生火灾,蔓延极其迅速,毒性和烟的影响也较为突出;不仅会带来财产的重大损失,且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2010年11月5日9时许,吉林市船营区商业大厦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9人死亡,26人轻伤;2010年月日武汉市汉正街侨康综合商场17日晚发生火灾,火灾现场死亡14人。商住楼具有形态多样、功能复杂、人员密集、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集中,扑救难度增大,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严峻的商住楼火灾警示人们必须增强对商住楼建筑结构及其火灾特点的了解,力求减少此类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

1大型商住楼火灾危险性特点

1.1建筑体量大,结构复杂,可燃物多

商住楼分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且以沿街布置较多。一般商业部分为框架结构,即在建筑物底层或临地面若干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柱构成框架,形成或大或小的空间,作为商店、商场、大型办公、仓储、娱乐等行业、用途,商住楼既能满足人民群众从事商业活动的需要,但庞大的建筑体量和形态各异的使用性质,很难从简单的一个方面解决火灾的预防措施。商店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如货柜、展台、货物,仓库内的库存物资及住户家具等都具有可燃性,火灾危险性大。

1.2产权多,物业管理难

各个商业板块、各户居民都是商住楼的产权所有者,一般一座商住楼都有数十个产权人或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很大难度。日常的消防设施维护需要难以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取,很难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且火灾隐患整改周期拉长,隐患随时可能成灾。

1.3人流量大,情况不明

商住楼人员密集,且人流量随时间变化较大,情况复杂。大型商场、商住楼在营业期间人员十分密集,各类人员消防安全素质良莠不齐,发生火灾后,容易产生恐慌和骚乱情绪。部分大型商场内部分隔错综复杂,货架林立,加上有的商场、商住楼存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器材和常识,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救人均十分困难。

1.4商业部分经常涉及二次装修

各种商业产权(使用)人为了效果需要或者经营不善调整,导致承租人反复装修、违规装修的现场屡见不鲜。就会采取拆除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割设施、堵塞用来人员疏散和安全逃生的安全出口、拆除认为影响装修或美观的喷淋系统的管道喷头、室内消火栓箱、火灾报警探测器等建筑消防设施,由此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造成大型商住楼火灾群死群伤事故的成因

2.1火灾中烟气的毒害

大量的统计数据表明,在火灾死亡人员中约有90%以上的人死于烟气中毒。可以说,火灾中的烟气是商住楼造成群死群伤的头号杀手。由于商住楼内存在大量可燃物,火灾发生后会产生大量的烟和有毒气体。由于商住楼空间大,无遮挡物,发生火灾后这些烟气会很快充满所有的空间,进而封闭所有安全通道,造成人员疏散逃生困难,同时也增加灭火难度。

2.2安全疏散困难,造成商住楼火灾群死群伤

人员疏散困难主要是由于人员多造成的。商住楼多建于大型居民小区或商业中心附近,人员密度极大。对建筑物内的环境、安全疏散设施不熟悉、不注意观察,火灾后,出于本能,人们都有强烈的逃生欲望,往往会出现慌不择路的现象,加之烟雾迷漫且高温有毒,极易使人迷失方向,人群拥塞在通道上,造成秩序混乱,在短时间内难以疏散,将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2.3安全疏散设施设计不合理,出口缺少或被遮挡

目前有很多商住楼是在原有老建筑基础上改建而成的,导致疏散设施不能满足商住楼的要求;部分商住楼内部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均位于走道上部,商家根据经营的需要,制作一些商业广告悬挂于走道上方且明显大于疏散指示标志灯;由于商住楼均是开放式经营,除开放收银台附近的安全出口外,商家为解决防火与防盗的矛盾且又能节省经费开支,不愿意每一个安全门处设一名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上锁巩固。

2.4员工不会组织硫散,顾客缺乏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很多单位有灭火疏散预案却只停留在纸上,既不进行演练,员工对其内容也不熟悉,有的即使组织了疏散演练,也仅是走过场而已,起不到真正的作用。因而当发生火灾时,组织在场群众疏散行动迟缓,有的根本就无人组织,自顾逃命,有的商住楼甚至怕人们抢商品故意不让打开安全门,最终酿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商住楼消防安全监控对策

3.1强建筑工程的源头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充认真做好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从严把关商住楼,确保在审核、验收后,充分考虑建筑在使用时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消防监督,将消防监督措施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切实从源头上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对装修中材料的使用严格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予以把关,加大装修中涉及的阻燃装修材料的准入,严格实施抽样送检,积极推广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减少火灾负荷。

3.2提高物业公司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经常开展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培训或活动,让物业公司充分明白自己所担负的责任,让其了解掌握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让物业公司更好地为多产权内的单位服务,定期地向业主委员会通报建筑设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服务单位开展消防宣传,让服务对象了解消防法规的基本要求,明确的职责,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3.3及时整治安全隐患

推进商业区域的安全管理,消防、城管、工商、房管、文化等单位和部门,对各自职能部门在办理新建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或各类场所施工许可,营业执照、产权登记、年审等证照时,设置消防前置条件,对未经消防审核和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证。强化商业区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商业区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擅自改变建筑结构、违章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开办娱乐场所等严重违法行为。

3.4规范多产权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要以《消防法》为依据,参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以国务院15号文件为载体,发动各级政府在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格局,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在单位落实责任上下功夫,对大体量、功能多、影响大的多产权单位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那些小、散的多产权单位,要督促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参考文献: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50045—7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S]

[3]DGJ32/J67—2008,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

消防安全监管 篇4

1.1 建筑物密集, 易燃可燃材料多, 火灾蔓延速度快

由于受施工现场局限性的影响, 多数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室、员工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 或者成“一”字型排列, 并且这些建筑大多为临时性, 结构简易, 且耐火等级多为三、四级。特别是装修现场, 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修材料, 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一旦发生火灾, 势必造成猛烈燃烧, 迅速蔓延[1]。

1.2 缺少消防水源与通道, 灭火比较困难

在一些建筑工地中, 除了较大的建筑工地配备有少量的灭火器材外, 在一些中小型建筑工地, 根本无任何消防器材。一些建筑施工现场人员为图方便, 将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 造成消防通道不畅。一旦发生火灾, 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1.3 受灾建筑物破坏快, 倒塌迅速

正在施工中的建筑结构强度往往未达到设计要求, 完整性差, 所以一旦起火, 破坏倒塌是很迅速的。

1.4 库房相互毗连, 安全出口少

一些职工宿舍与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相互毗连, 甚至临时建筑物相互间隔仅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进行分隔。加之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一旦失火, 人员难以疏散, 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2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问题

当前许多建筑工地因电焊、遗留火种、电线短路等引起的火灾屡见不鲜, 一场场无情的大火暴露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相当薄弱、防火自救能力低下、违章违规操作、没有制定消防安全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违章现象普遍, 也从根本上暴露了当前我国一些建筑工地面临的诸多消防安全问题。

2.1 建筑物耐火等级低

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易燃。由于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其装饰装修材料, 遇明火及电焊火花极易引起燃烧。还有一些施工单位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 在建筑结构设计时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和数量, 从而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2.2 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有的建筑物未经消防部门审批, 擅自施工;有的虽然经过消防审批, 但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还有一些单位偷工减料现象严重, 选用的电线、吊顶、龙骨、室内装饰、地面铺设材料、墙布等根本不采取防火措施。

2.3 电气线路超负荷现象普遍

电气线路超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 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 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 电线不规格, 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2.4 电焊工违章操作

电焊工违章操作, 明火作业区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在建筑工地, 许多地方都需要电焊作业, 由于大多数电焊工没有专门培训, 有的虽然经过培训, 但在施工中缺乏严格管理, 违章作业现象相当普遍。加之建筑工地平面管理混乱, 各种可燃物品随处可见, 这些可燃物品一遇到灼热电焊熔渣极易引起火灾[2]。

2.5 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在建筑工地, 工地食堂和民工使用液化气生火做饭的情况也十分普遍。由于不懂消防知识, 乱倒残液、不正确使用液化气的现象也非常突出。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包括食堂做饭时, 炉火从烟囱飞出落在可燃棚罩上引发火灾;做饭后炉火未处理好引发火灾;炉火烟囱长期烘烤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冬季工棚采暖, 火炉铁皮烟囱烤燃附近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2.6 缺少必要的消防器材

经监督检查发现, 部分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消防安全素质较差, 不知道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 缺少应有的消防常识, 主观上舍不得投入资金, 购置必备的消防器材。

2.7 雇佣临时民工

民工因流动性很大, 没有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而匆匆上岗, 突出表现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 不会利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不会报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尤其是施工时间短、作业分散的民工, 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从而导致火灾隐患重重。

3 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管对策

3.1 消防部门规范执法, 严把审批关, 避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单位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进行有效的科学监督管理, 最终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的目的。

3.2 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 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

一是要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 合理划分各作业区, 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 设立明显的标志, 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侧风向;二是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 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三是民工宿舍附近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大型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池以及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

3.3 建立健全并强化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责任制

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 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 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成立义务消防安全组织, 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视检查, 重点巡查有无遗留烟头、电气点火源、明火等火种。

3.4 严格火源、热源、电气线路管理

对于建筑工地中存在的一些明火源应专人负责, 现场监护, 做到人走火灭。对于建筑工地做饭、取暖, 要有专人负责, 责任到人, 定期检查;电焊、切割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持证上岗;无论长期、短期工地, 坚决杜绝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现象;无论是施工用电, 还是生活用电, 必须杜绝“小马拉大车”现象, 必须要请懂电气的专业电工负责施工和管理。

3.5 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防火监督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 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必要时要对其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发现火灾隐患, 督促其及时整改, 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地杜绝或减少建筑工地火灾的发生。

3.6 强化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在民工宿舍、员工休息室、危险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处设立醒目的严禁吸烟等消防安全标志, 必要时设置吸烟室或指定安全的吸烟地点。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施工人员的“四懂四会”及“四个能力”建设, 以便更进一步筑牢建筑工地防火墙。

4 结语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不仅需要建筑施工单位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消防安全部门的督促检查, 还需要每个施工人员防火安全意识的增强。随着经济建设和建筑潮流的发展, 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只有不断地在建筑施工中探索和总结一套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监管对策的长效机制, 达到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从而保障建筑消防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摘要:随着全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建设的步伐飞速发展, 火灾频繁光顾建筑工地, 给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建筑工地的火灾事故及损失逐年上升。如何加强审视建筑工地火灾特点及其消防安全问题, 减少或防范火灾的危害, 本文结合安顺市建设工程建筑工地实际情况, 对当前建筑工地火灾特点及其消防安全问题与监管对策进行深入探究, 希望对同行同仁有所启示。

关键词:建筑工地,火灾特点,耐火等级,消防安全,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1]赵培仁.建筑工地火灾发生的原因及对策[J].山西建筑, 2008年30期

消防安全监管 篇5

安监总管三〔2013〕9号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据媒体报道,当地时间2013年1月27日凌晨,巴西南里奥格兰德州圣玛丽亚市中心一家夜总会发生火灾,目前已造成230余人死亡,事故原因可能是在室内燃放烟花引燃屋顶隔音材料所致。由于火势迅速蔓延,且夜总会紧急出口不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于窒息和踩踏,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等工作。

新春佳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巴西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是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严禁在任何室内特别是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审批和管理,落实燃放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严禁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超标产品。

二是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三是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日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工房清理、库房看护、值班值守等工作,严防烟花爆竹产品及药物丢失、被盗事件发生。

四是继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是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在规定允许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近期公安部部署的“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生产经营性“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建筑施工工地、交通枢纽、节庆活动场所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及防火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日常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

育及作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坚决整治消防设施损坏关停,消防器材缺失,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宿舍、仓库等建筑物,消防安全设计未经审批,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操作人员违章动火,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等严重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和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做实预案,落实责任,严加防范,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等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2013年1月29日 整理人简介:

消防安全监管 篇6

为深刻吸取巴西火灾事故教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 要求各地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

通知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一是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严禁在任何室内特别是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超标产品。二是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三是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日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四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五是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用物联网技术智能监管物流园区消防 篇7

物流仓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互相作用的过程, 涉及到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分析了物流仓储园区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 提出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物流园区消防监控管理平台, 实现对客观风险源和人为风险源的监控, 改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手段, 从而提升大型物流仓储区域火灾防范能力。

火灾风险源分析

物流园区通常占地较广, 内部存储物品复杂, 日常运营时普遍存在人员流动大等情况。笔者认为物流园区火灾风险源主要分为以下3类:

规范标准缺失导致风险

目前, 国内物流仓储管理的系统研究不够深入, 国家层面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没有专门的章节和条款。2006年, 《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消防安全设计若干规定》 (沪消〔2006〕303号) 出台, 但其仅为内部规范性指导意见, 难以满足现代物流仓储业发展需要。具体表现为3方面:一是动态储物存储货物类别、数量不清, 消防设施缺乏, 火灾设防等级低, “先天性”隐患突出;二是物流行业特有的计量、分拣、打码等操作区直接设置在仓库内, 用电线路和设备较多, 铲车充电间毗邻库区设置, 且未进行防火分隔, 类似冷链物流、智能选货等新型储运方式缺乏相应消防技术规范。在调研中发现, 上海市物流仓库计量、分拣、打码等操作区未与仓储区分隔的达到92%以上;三是, 部分物流仓库由老式厂房或闲置仓库改建, 防火标准低, 存在消防设施缺损、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且严重老化等隐患问题。

硬件监控缺失导致风险

消防设施老化速度快, 电气线路监测难是又一因素。大型物流仓储建筑结构高、空间大, 消防设施需达到一定要求, 特别是一些低温、危险品专业仓储, 还需要安装特殊消防设施、电线设备等。部分90年代建造的库区电气线路、设备较多, 线路敷设复杂, 年久老化, 日常只能对明显故障排除和外观进行检查, 没有专业检测机构和实时监控设备, 加之库内鼠虫常见, 存在较多不可控风险。另外, 轻质钢结构仓储建筑单体跨度大、耐火等级低, 一旦发生火灾, 容易形成大面积燃烧。例如, 上海市采用钢结构作屋顶的物流仓储建筑中, 43%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7%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人为管理疏忽导致风险

物流仓库消防通道或建筑防火间距等部位动态堆放货物, 易形成火灾隐患。物流仓储易受全球经济、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以上海市为例, 其季节性积货较为突出, 自贸区内开展对外贸易的物流企业, 受国内节日促销、国外节日放假、港口罢工等因素影响, 大量被集中运达港口的货物超出物流建筑存储能力, 被迫堆放在仓库内消防通道或建筑物防火间距等部位, 形成火灾隐患。现代物流仓库多采用托盘式、贯通式、阁楼式等立体货架或钢结构阁楼平台, 不利于灭火初期人员处置, 往往容易形成立体燃烧。

对策建议

运用物流仓储风险源监控平台, 以实现对物流仓储建筑的电气线路、气象因素、消防通道占用情况和吸烟不安全行为等主要致灾因素实时监控, 实现大型物流仓储建筑消防安全智能化监管。

监控平台组成

物流仓储风险源监控平台由监控主机、监控模块、I/O接口模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显示模块、GSM短信模块、报警模块和供电模块组成。其中, 监控模块由气象信息采集模块 (包括气象传感器和公共预警信号采集单元) 、电气火灾监控模块 (过剩电流检测器、剩余电流检测器、温度传感器、感温感烟探测器和电弧火灾探测器) 、视频图像比对模块和红外图像分析模块组成。

监控平台功能

物流仓储风险源监控平台气象信息采集模块, 可实现对物流仓储区的实时气象信息和社会公共平台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 (主要雷电预警) 的接入和采集;电气火灾监控模块通过各个采集单元, 实现对仓储区的电气线路、设备、灯具状态的实时监控;视频图像比对模块通过仓储区内的摄像头和图像对比模块, 实现对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进行辨别;红外图像分析模块通过仓储区内的红外摄像头和图像分析模块, 对厂区内违规吸烟进行监控。

监控平台实现目标

1. 利用高清视频技术实现园区人员科学管理

在日常运行管理中, 物流园区工作人员可利用图像处理技术、视频结构化描述技术、云计算技术, 实现以机器自动比对、计算、处理为主的视频信息处理和分析, 实现对物流仓储园区通道、隐蔽点、关键区域、监控区域录像文件的特征进行分析 (如颜色、大小、火焰、时间等) , 并不间断记录及快速做出风险判断, 保证人为因素对园区安全造成的风险最小。

2. 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消防设施在线管理

通过传感器、信号采集终端、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无线信号传输模块、服务器和Internet网络组成物联网消防设施状态监控平台, 一是可将原先离散在消防灭火系统管网上的各种信息, 如水压、水位、阀门等整合到一个信息平台上, 使管理人员可直观查看消防灭火系统上每个单元和节点状态, 对园区火灾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进行在线式监控, 确保消防设施的稳定可靠, 并大大减轻了物流园区物业消防管理人员日常巡检的工作量;二是物流园区消防设施监控平台可以将每天、每小时、甚至每分钟的消防系统状态 (如水压、水位、环境温湿度波动, 阀门开关次数、各类泵的起泵次数等) 量化记录在服务器上, 为日常保养和故障维修提供数据支持。

3. 利用传感器技术实现风险源的自动监控

传感器技术的快速发展, 在精度、传输方式、处理模式、功能复合等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因此利用新型传感器技术, 一方面在火灾探测报警、烟雾传感等传统方面实现突破, 加强了对火灾探测报警的精确度;另一方面, 利用微型、智能、互联的传感器技术, 在园区关键部位对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危险气体浓度等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获取与控制, 保证了园区此类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减少了人员主观判断, 进一步提升园区火灾隐患发现与处理的能力。

4. 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园区风险源统筹管理

利用大数据技术, 通过数字化手段采集物流园区运行过程的不同数据, 详细保存每一个时间点、每一个消防设施的状态数据和每一个区域的运行数据。物流园区管理人员可通过对消防设施状态、年限、探测气体、温度、人员聚集区域等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处理, 并通过特定的算法, 为物流仓储园区划分不同等级的消防危险区域, 并依此由高到低进行日常的消防安全性排查, 从而逐渐完善相应的园区消防管理手段, 进而有效提高物流园区消防管理水平。同时, 消防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可根据大数据平台提供的危险区域列表, 提醒其应优先注意的区域, 有效提高了消防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消防安全监管 篇8

1 《消防法》修订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两项重大改革

1.1 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内容

新《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该新增条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内容, 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单位作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各负其责。建设工程如果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很可能会留下先天隐患, 引发重大火灾事故, 或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影响及时有效的火灾扑救工作, 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然而建设工程的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建设的人员单位多,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相应增加, 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都有可能导致先天缺陷。由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对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力, 造成建设工程先天存在火灾隐患甚至重大火灾隐患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 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对于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主体的消防质量责任, 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此外, 为了配合该条款的贯彻落实,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2 界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范围, 引入了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法修订后,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 列入消防行政许可的监管范围,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备案抽查。这样的调整适应了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要求, 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 缩小事前审批范围, 加大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力度, 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树立责任主体意识, 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2 《消防法》修订后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已经历过多次重大调整。1) 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五条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但没有更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也没有将其纳入行政审批或许可范围。2)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公安部30号令) [1], 开始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了系统、完善的管理办法。3)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 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向了法制化的轨道。4)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106号令) [2]配套颁布实施,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 要针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的具体时间区别处理。笔者认为应主要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对于1984年10月1日前的建设工程, 不应进行过多约束, 如果确实严重影响消防安全, 应充分发挥政府的统一协调作用, 妥善解决。2) 对于1984年10月1日~1997年3月1日之间的建设工程, 不应将其纳入行政审批或许可范围, 存在问题的, 由于当时监管力度弱, 制度不够健全, 宜按照当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结合现行标准规范适当加以改正。3) 对于1997年3月1日之后的建设工程, 应严格按照此后各阶段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审批、许可, 存在问题的, 要坚决按照各阶段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加以改正。

3 《消防法》修订后部分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条款

3.1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部分款项是否冲突

以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 (二) 项和第五十九条第 (一) 项、第 (二) 项为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二)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施工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假设一大型人员密集场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经审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 在进行进一步调查后发现, 建设单位存在要求建筑设计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应该按其中一条进行处理, 还是应该按照两条分别处理。

3.2关于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溯及时限的问题

建设工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降低标准设计”和“降低施工质量”等。由于《消防法》属于行政法律, 在处罚原则上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 有必要对以上几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或“连续状态”进行进一步明确。

《消防法》修订后更加科学和合理, 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者, 必须要认真研读每一章节条款, 才能准确把握消防法的精髓, 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公安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S].

消防安全监管 篇9

笔者在近年来的消防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全国各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监督状况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由于对有关法律法规存在错误的理解和认识,有一种弱化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力度的倾向,甚至个别地区几乎完全放弃了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监管。这不仅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能满足严峻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现实对消防监督工作提出的需求。从2003年2月造成33人死亡的哈尔滨天潭酒店火灾到2008年9月导致44人死亡的深圳舞王俱乐部火灾,其原因都是发生火灾的现场使用或存在易燃易爆物质(前者是将溶剂汽油加入未熄灭的取暖煤油炉引发火灾,后者是在室内燃放焰火点燃了作为吸音装修材料的聚氨酯合成材料)。类似的火灾事故不胜枚举。由于物质的因素(即物质自身的危险特性)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因素,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政监督职责。

1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监管的必要性

1.1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危险特性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点监督管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主要是指现行国家标准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危险特性的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中的部分易燃易爆危险品。这些易燃易爆危险品具有点火能量低,火灾蔓延迅速,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需要特别防护等特点。对于气体而言,只要气体具有可燃性,就是易燃易爆的。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都在10%以下(如氢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只有氨气、一氧化碳和溴甲烷等少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高于10%,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可燃气体都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只有少数可燃气体是乙类火灾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中易燃液体的闭杯闪点基本上都低于60℃(如汽油、乙醇、丙酮等),因此具有不低于乙类火灾的火灾危险性。现行国家标准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的“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不仅包括了绝大多数具有不低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质,还包括以聚氨酯泡沫为典型代表的有机易燃固体材料以及部分丙类可燃固体(如干草、废橡胶、潮湿的棉花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氧化性和分解性决定了其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特性;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所具有的毒害性或腐蚀性又进一步加大了可燃、爆炸性物质的危险性。因此,易燃易爆危险品自身的危险特性要求消防机构必须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监管,切实做好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工作。

1.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易燃易爆危险品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主要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储配站、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加气站等)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且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丙类可燃固体)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应当按照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具有人员密集的特点,又往往会由于使用或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例如使用聚氨酯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或以油、气作为原料从事生产、加工等作业)而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可以说,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监督工作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工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1.3 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与灭火救援

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中规定的范围: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等。可以看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在众多应急救援工作中位列第一,因为其不仅发生火灾、爆炸和毒害事故的可能性大,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而且事故处置情况复杂,需要有非常专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专业知识和处置技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监管是成功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2 监管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与单位的法律依据

2.1《消防法》中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规定

《消防法》共有七十四条,其中有九条直接或间接涉及到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其场所与设施,分别是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上述具体条款要求如表1所示。与1998年实施的《消防法》相比,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规定,新增的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则强化了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可以看出,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设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企业保险、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以及违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鉴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监督工作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工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和单位的监督检查自然成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公安部门职责的规定

2002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样赋予了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消防监督职责。

2.3 消防机构的监管职责

2002年5月,公安部在颁布第64号令废止第18号令的同时,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2]31号),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该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所应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与新修订《消防法》同时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对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 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

表1给出了部分常用的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由表1可以看出,不仅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技术规范的数量较多,而且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等通用技术规范中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规定也占了比较大的篇幅。事实上,“建规”中有六章十四节的规定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直接相关,并且在这些规定中大部分都是强制性条款。“建规”中有关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是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划分的;有关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安全规定独立成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章节也都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表1中所列规范标准的发布年代不同,一些规定和用语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使用中要特别注意按照较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并且要注意不同法规及规范间的过渡与衔接。例如,“危险化学品”的概念正式出现于2002年正式颁布的国务院第344号令,取代了之前习惯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概念。再如,2005年所发布的国家标准GB6944-2005和GB12268-2005对危险品的分类名称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这直接导致了2005年之前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中有关分类名称的用语与最新规范不一致。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更新易产生歧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4 结束语

物质自身的火灾危险性是决定火灾事故是否发生和火灾发生时造成后果严重性大小的关键和根本,必须充分认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危险性及其存在的普遍性,正确判断各种场所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以及发生火灾后的危害性,这是进行火灾预防与控制以及成功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前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要切实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与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与单位的监管工作,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控火灾、爆炸及泄漏事故。

参考文献

[1]杜兰萍.筑牢三道防线有效防控火灾[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28(6):387-389.

[2]傅智敏.工业企业防火[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S].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S].

消防安全监管 篇10

一、如何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时, 而这不同的法律规范又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 这些行政机关均享有行政处罚权, 就会出现重复处罚的现象。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身是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来约束和限制政处罚权可能出现的膨胀而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目的就是防止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出现处罚过量而导致处罚的不公平, 是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二)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分析

理论界关于一事不再罚至少有下列解释:“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 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 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同一行政机关 (含共同行为机关)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 不得重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 已作过行政处罚的, 不应再施处罚”;“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等。[1]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 “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主体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其实施了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违法行为, 就不适应此原则。“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而非一类违法行为。例如, 某宾馆使用了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了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则前后两次违法行为虽属于同一类, 但不是同一违法行为, 所以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对这两次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第二,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对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消防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同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 一家网吧和一家餐馆使用了同批次同品种的不合格消防产品, 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不是同一个行政违法主体,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对网吧和餐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三, 不同种类的处罚可以同时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拘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解释为 (一) 无论同一违反行为是否触犯了多个法律法规, 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处理。 (二) 除罚款以外, 行政违法主体如果违反了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可以给予除了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四, 已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既要受到行政处罚, 又要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 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 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对于同种类型的行政处罚和刑罚, 如罚款与罚金、行政拘留与有期徒刑, 采用刑罚吸收行政处罚的原则, 即罚款的数额折抵相应的罚金数额, 拘留的时间可以折抵有期徒刑的时间;对于不同种类型的行政处罚和刑罚, 如没收违法所得与有期徒刑, 采用叠加适用的原则, 实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并罚。

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中设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必要性

(一) 构建消防治理体系的需要

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在于依法履行职责, 提高执法服务质量。消防行政处罚,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违法责任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 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三停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 、责令改正和拘留。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必须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一事不再罚”是实现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的重要体现。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之前, 执法中最常见的重复罚款和多头罚款现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端恶劣的影响, 还增加了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阻力。设立“一事不再罚”原则, 减小了消防监督管理难度, 提升消防执法公信力, 构建消防治理体系。

(二)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现代法治国家要求, 在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这一目标的前提下行政权应当尽可能缩小而非扩张, 让公民权利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 行政法的本质就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法。[2]这种平衡体现在分配行政处罚处罚量时, 要体现公平的精神。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严格监管同样要体现公平的法治精神, 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的制裁, 但制裁是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手段, 而不是目的本身, 执法者不应该有不罚不解恨之心态, 避免因过度的处罚而损害被罚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和幸福。另外, 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后, 行政相对人有相信自己不会再因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受行政处罚的合理期待。[3]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 截至2015年年底,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实有2.81亿人, 2008年以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每年增速保持在10%至15%。作为一种自主经营的经济单位, 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行业大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创造就业、提供低价产品和缴纳税收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对于这一群体因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应该受到应有的关注。

(三) 保障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管活动高效的需要

在当前新旧火灾隐患相互交织、亡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下,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严密防止因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而造成的火灾隐患。设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还在于使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管活动具有较高的效率。有效率的行政处罚意味着投入较少的行政成本, 而能够较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达到处罚的目的。对违法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进行了适当的行政处罚后, 没有必要增加更多的行政成本。在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过程当中确立“一事不再罚”的理念则能减小行政管理难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针对个体工商户监管中的冲突

由于制定各项法律法规的历史背景不同,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一致或者冲突的情况。在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 将行政相对人描述为个人、单位和场所, 而没有使用《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描述。例如在执法中遇到的“个体工商户”应划归“个人”还是“单位”, 《消防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些司法解释也并不清晰, 而“场所”这一称谓对由“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应划归“个人”还是“单位”予以了回避, 为消防执法带来了不便。

(一) 个体工商户构成单位的解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规定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定义为“单位”, 公安部法制司《对个体旅店业等是否属“单位”的请示的答复》 (公法[1992]12号) 答复中指出:“系指所有经营这些行业的单位, 包括国家经营的、中外合资的、集体经营的和个体经营的。”由此,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可以解释为“单位”,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行政处罚时对场所实施罚款或者停产停业的处罚,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二) 个体工商户构成个人的解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以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由此, 个体工商户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 它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此, 在消防行政处罚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解释,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在进入处罚程序以后, 被处罚人只能是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 不得给予该个体工商户两次以上的罚款。

(三) 区分不同情况

针对个体工商户究竟是属于公民还是组织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区分不同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分两个方面来看, 一是个体户自己经营、规模不大, 又没有雇工, 这样的个体户应当按公民对待。如果经营规模较大, 雇工七人以上的, 这样的个体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成为个体经济组织, 应当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待。”[4]单纯看这条司法解释, 雇工7人以上, 可以按照对单位的处理方式实行“双罚”。雇工6人以下或者没有雇工, 就要以个人进行定性处罚。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规定其中的人数是否包含“临时从业人员”。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中的解决

消防行政法规不可能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甚至所有消防执法行为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得细致人微, 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社会发展的每个变化。解决“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中的冲突, 根本在于加强对立法的修补。需要健全消防立法, 避免模糊性条文的适用, 增强可操作性。在今后更新针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的消防产品监管的相关法规时可以参考行政法比例原则中的均衡性规定进行。

比例原则的均衡性规定要求采取的行政处罚不能大大超过行政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应该控制在合理的比例之内, 即合理的控制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的比例。有的个体工商户雇佣了许多员工, 甚至超过100人, 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 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 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 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 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 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 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 已经形成企业的稳定规模国;有的个体工商户为纯粹的自然人的小规模经营行为, 如洗衣店、小餐馆、小卖部等, 人数少、资金小、利润薄。不同规模的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有着明显的区别,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过度侵害不是说对违法者分配处罚量越多就越好, 罚款金额不应超出行政处罚的合理范围。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从业人员的数量未做限制, 那么“雇工7人以上”不再适合作为区分的节点。笔者认为, 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要求, 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30000元的做法, 出台不同月销售额的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数额标准。将个体工商户视为“经营者”, 月销售额30000元及其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对单位的处理方式对场所实施罚款或者停产停业的处罚,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月销售额30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只以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消防执法行为中的重要原则, 深入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其更有效的贯彻实施, 从而能够有效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应松年、马怀德.行政处罚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6年, 第133-134页.

[2]袁森庚.从法理层面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认识[J].江苏社会科学, 2003年, 第2期:第164至168页.

[3]杨艳.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 2011年.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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