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关键词:

第一篇: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07会计核算办法(燃料摘录)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07)

1405 燃料

燃料指电厂发电、供热所需的燃煤、燃油、燃气的总称。

一、燃料核算一般规定

核算燃料成本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定:

(一)正确核算。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健全,各种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手续完备。

(二)实际成本核算。各单位在燃料收、耗、存等环节发生的支出,均以实际成本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燃料耗用单价统一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不得分矿或分地区采用个别认定法(亦称分批法、分类法)核算。

(三)合理估价。对已到厂验收但尚未结算的电煤,燃料管理部门负责估收,财务部门确认、履行有关程序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燃料存货的清查盘点采用实地盘存法。电厂应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等规定定期对燃料实地盘点,月度储存损耗应控制在日平均存煤量的0.5%以内,严禁出现煤场亏煤。

(五)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对于热电联产的单位,所发生的燃料成本,应按照电热业务类型划分清楚,合理负担。

(六)成本核算方法一致性。成本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分配方法及分配标准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燃料购入成本核算

(一)燃料购入成本

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其中: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

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指车板价。

2、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第

一、第二等中转港运至电厂到站(码头)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中转港港杂费:按规定向中转港口支付的费用。

4、燃料服务费:按规定向燃管部门支付的燃料服务费。

5、运输损耗:按集团公司规定定额内运损(铁路和公路为1.2%,水路、水陆联运为1.5%,中间每换装一次增加1%)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原则确定。

6、二次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 (3)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 (4)到达电厂站(码头)后至电厂煤场间发生的短途倒运费,如没有厂内专用线的电厂、火车卸车后用汽车倒运到煤场发生的费用、从码头运输到煤场发生的费用;

(5)到达电厂站(码头)委托具有地市级以上检测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的煤质检测、计量费等;

(6)对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校验、检验、测试而发生的费用; (7)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8)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包括在燃料存货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

(1)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相关的自有设备。自有设备购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自有铁路等其他自有设备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作修理费或材料费等费用反映,不计入燃料购入成本,自有铁路维护费用不在“铁路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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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

(2)煤场管理费,指电煤卸载到设计煤场后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煤场平整、煤沟清理等,列入“其他费用-煤场管理费”核算;

(3)燃料系统代运行费指新体制电厂将燃料接卸、燃料生产运行、煤场管理等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委托燃料生产运行、接卸及煤场管理发生的费用,在“委托运行费”中反映;委托采制化支付的费用作为二次费用在电煤购入成本反映;

(二)燃料入库验收

1、燃管部门与电厂应按照集团公司燃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到中转港、到厂煤的数量验收工作,保证实际验收数量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燃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完整收集矿发量、入厂验收量、运损、质量、单价等原始记录,编制验收单据或报表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入厂煤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财务燃料账,如分中转港港口核算的,应按到达各中转港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燃料账。燃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如实反映运损,明确是否存在亏吨。实际运损在国家规定定额内运损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运损内,只减少数量,不调整燃料价款。如亏吨,应与煤矿、铁路、航运等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和索赔台账,及时向煤矿等相关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要求矿方补足数量,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在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补足数量的,冲减运损,只反映数量不反映金额。如遇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导致损失的,燃管部门和电厂应及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积极索赔,履行财产损失审批手续后,将冲减追回款项和赔款等款项后的煤款净损失按财产损失处理,期末不留余额。

2、燃管部门和电厂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到中转港、到厂煤进行质量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燃管部门应根据入厂燃料化验结果,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如合同热值)要求进行索赔或奖罚,实际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奖罚金额,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如合同规定由第三方煤质检测中心或中转港等进行化验,按合同规定的检测结果双方应予以认可并据此进行结算(即结算热值),但入厂标煤价均按电厂入厂化验热值计算确定。

(三)燃料暂估

1、估收程序

燃管部门负责电煤估收,并将估收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确认、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月末,燃管部门应估收所有已到厂尚未结算的电煤,尚未出化验结果的,应合理估收煤质,次月1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截止当月末的所有估收资料。

2、估收方式

估价入账应采用“满估满冲”的方法,即燃料管理部门,根据运输传票、验收记录,确认燃料验收的实际数量,并分别供货单位、燃料品种、到场(库)时间、验收数量,编制《月末燃料暂估数量统计表》递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月末燃料暂估数量统计表》和暂估单价计算燃料暂估金额,并编制《燃料暂估金额计算表》,加计合计金额,据此作暂估账务处理,下月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以便按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3、估收内容。

(1) 采购单价估收。已签订合同的,按照来煤质和量找出对应的合同质价协议进行实际估收;未签订合同的,按照历史上最新一次结算价格进行估收;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同时历史上从未供过煤的来煤,按照燃管部门提供数据进行估收。

(2)采购价款估收。应以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确定的数量估收金额,如合同约定以矿发量交货的,则以矿发量和上述原则确定的估收单价计算估收金额;如合同约定以入厂验收数量交货的,则以入厂验收数量和估收单价确定估收金额。涉及第

一、第二等中转港口的水运煤应在“在港”科目中反映,到达电厂码头验收后,应按各个中转港口加权平均计算的平均单价(含港杂费、港损)和实际离港口数量计算离港金额,以此作为到达电厂的采购价款,从到达电厂码头到煤场所发生费用在“二次费用”中反映。

(3)运输费用估收。运输费用应根据运输合同及最新历史记录参照采购价款估收原则进行估收。 (4)二次费用估收。二次费用按最新记录进行估收。

(四)严格控制支付预付(或预结算)电煤款

如确需预付(或预结算)煤款的,燃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并履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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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手续后办理划款,实际结算时应及时扣减。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预付(或预结算)燃料款与同一单位的应付燃料估收款互抵,以净额在资产方或负债方反映。

(五)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电煤估收、结算资料的审核

电煤估收及结算应以订货合同、数量验收单、质量验收报告、估收单、结算单、运输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为依据,财务部门对燃管部门提交的上述资料审核、履行有关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财务部门主要审核内容为:

(1)单据是否齐全,一般包括:订货合同、数量验收单、质量验收报告、估收单、结算单、运输发票、增值税发票;

(2)估收单和结算单是否完整;

(3)发票是否规范,发票金额与结算单金额是否一致;

(4)发票数量与验收数量、货票数量是否相符,差异是否合理; (5)交货单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6)运输损耗率是否超出规定标准,如出现亏吨,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索赔手续; (7)是否根据入厂煤的化验结果,按订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履行质量索赔; (8)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燃料耗用成本核算

(一)燃料耗用范围

1、生产用燃料

(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及助燃用油;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的燃料;

(4)机炉小修、临时检修、事故修理后烘炉、点火、暖机耗用的燃料; (5)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

(6)燃料全过程管理规定应列入入炉煤成本的其他费用。

2、非生产用燃料

(1)机炉进行大修或技术改造后,从点火到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

(2)做热效率试验或其他试验的机组,在试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机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

(3)新机在未移交生产前发电供热所耗用的燃料; (4)基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所耗用的燃料; (5)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所耗用的燃料; (6)对外销售的燃料;

(7)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储存损耗)及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超定额损耗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

(二)燃料耗用的计量及计价

电厂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入炉煤采制化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入炉煤耗计算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日耗煤量根据电厂燃料管理部门提供以正平衡方法确定的耗用数据为依据,并按日结转燃料成本,月末全部冲销;月度总耗用量根据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计算的,结合月末实际盘存进行分析后确定,燃料耗用平均单价应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按照月度总耗用量和平均单价计算出耗用金额结转燃料耗用成本。

月末,电厂燃料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记录编制月度《生产用煤炭供应、耗用与结存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填制燃料领料单,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财务燃料账与燃料收、耗、存月报表核对无误后,根据燃料耗用量月报表和领料凭单汇总生成全月燃料耗用总量,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全月燃料耗用总平均单价和金额,编制“燃煤、燃油耗用分配表”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即:耗用(调出)平均单价(元/吨)=(月初结存燃料实际金额+本月购入燃料实际金额)/(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购入燃料数量) ??( 本月购入数据量应为净入库量)

耗用(调出)燃料金额(元)=耗用(调出)量×燃料耗用平均单价 月末库存燃料结存金额=期初结存金额+本月购入金额-发电、供热耗用燃料金额-其他耗用金额-调出燃料金额-储存损耗金额。 以上式中“本月购入燃料数量”和“本月购入燃料实际金额”,包括本月暂估入账的数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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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耗用”指除发电、供热耗用外的其他生产耗用,包括

(一)中“生产用燃料”2-6项,“调出燃料”指

(一)中“非生产用燃料”1-6项。

(三)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负担

发电用燃料与非发电用燃料必须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淆,不得相互挤占,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热电联产的单位,月末应将所发生的燃料成本按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比例分摊。供热厂用电耗用的燃料,应由热力成本负担。其计算公式为:

发电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发电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供热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厂用电燃料费=实际供热厂用电量×实际发电燃料单位成本

实际发电(含供热厂用电)燃料单位成本=实际发电燃料费用(包括供热厂用电燃料费)÷发电量

向多经等关联单位调出燃料及其衍生物(如多经从主业抽气发电),应遵循“价格公允、操作规范、信息透明”原则。调出电煤的价格应在燃料平均耗用单价的基础上至少应考虑水分差和储存损耗的影响后确定。

四、燃料盘点和库存成本核算

(一)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电厂应根据运输计划、运输条件、供货情况等,确定燃料的必要储量,建立合理的燃料占用定额,但不得因此缺煤降负荷或者停机。根据有关规定,坑口电厂一般应储备不少于七天的用煤量,非坑口电厂一般应储备十至十五天的用煤量。

(二)电厂应按规定逐月调整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水分差煤量一律调整电煤库存,如为负数,则调减库存,如为正数,则增加库存,账务处理只调整数量,不调整金额。以调整水分差后的库存量作为盘点的账面库存数。有关公式如下:

水分差调整煤量=实际入炉煤量×[1-(1-当月入炉煤平均收到全水分)÷(1-当月入厂煤平均收到全水分)]。

盘点前账面库存量=上月末库存量+当月实收量-发电、供热实际耗用-其他耗用-调出量+水分差调整煤量。

(三)电厂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加强燃料管理,月度储存损耗应控制在日平均存煤量的0.5%以内,严禁出现煤场亏煤。出现盘盈,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期末财务部门燃料账和燃料管理部门库存账数量相符、账面数量和实物数量一致。具体账务处理为:

(1)出现盈煤的,电厂应查明原因并报请燃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部门批准,增加燃料库存,冲减当月“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燃料盘亏(盈)”;

(2)定额内储存损耗直接列入“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燃料盘亏(盈)”;

(3)确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超定额储存损失,电厂应履行财产损失报批程序,批准后,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等款项,将净损失作“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处理。

五、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企业应设置“燃料”科目

二级科目: “燃料”科目下设置五个二级明细科目“煤”、“油”、“气”、 “港杂费”、“二次费用”。“港杂费”分港口核算;二次费用应按设备租赁费、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短途倒运费、煤质检验费、计量衡器校验费、卸煤劳务费、电煤技术服务费等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发生时记入该科目借方,分配时记入贷方,月末无余额。

三级科目:“煤”下设 “在港”、“在库”明细科目。 四级科目:“在港”、“在库”明细科目设置多栏式数量金额明细账;“在港”借方设置:到中转港采购价款、铁路运费、水路运费、运损、港损、港杂费,贷方设置:入厂;“在库”借方设置:到厂采购价、港口转入额、铁路运费、水路运费、公路运费、运损、燃料服务费、二次费用,贷方设置:发电耗用、供热耗用、调出、其他耗用、水分差调整、储存损耗。

如不存在在港燃料的企业,不用设置“在港”明细科目。

六、燃料核算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购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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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料直达电厂

(1)燃料实际到厂,实际结算时,根据发票、结算单、收料单等进行账务处理 借:燃料-在库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2)支付二次费用和燃料服务费用,根据发票等进行账务处理。 借:燃料—二次费用—XX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发生二次费用,月底结转到燃料存货中: 借:燃料—在库-二次费用

贷:燃料—二次费用

(3)已到厂未结算的,按实收数暂估入账 借:燃料—在库

贷: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xx单位

若原数据错误,重新提交结(估)算单,应先冲销原分录: 借: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

贷:燃料—在库

再以蓝字单据重新提交正确单据: 借:燃料—在库

贷: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xx单位

根据次月1日提交的截止当月末的结算单据,先冲回截止当月估收和上月末累计估收煤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xx单位

贷:燃料—在库

再根据燃料管理部门提供的月末累计估收单,重新估收全部未结算的燃料: 借:燃料—在库

贷: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xx单位

(4)因煤质原因索赔成功时,直接冲减当月购入成本(不调整数量): 借:应付账款—燃料款—xx单位

贷:燃料成本—在库-价款

(5)以补发煤量方式索赔时,不单独进行账务处理,在燃料管理系统提交结算单据时反映补发的实际入厂验收量,不考虑金额。

2.到中转港的账务处理

(1)燃料实际到港结算时:

借:燃料—在港—XX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2)中转港煤已收到,但未结算,根据港方月报收到数及货票核对后作暂估入账。

借:燃料—在港—XX港

贷:应付账款—应付燃料款-XX矿 (3)支付的港杂费用。 借:燃料—港杂费—XX港

贷:银行存款

已记账的港杂费用,月底结转到燃料购入成本中: 借:燃料—在港—XX港—港杂费

贷:燃料—港杂费—XX港 (4)财务部门支付水运费。

借:燃料—在港—XX港—水运费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5)煤炭已收料,水运费尚未支付,应作估价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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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燃料—在港—XX港-水运费

贷:应付账款

(6)电煤从港口转运到电厂煤场验收时,应按离港数量和港口加权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但数量以入厂验收数量为准,单价根据离港金额与入厂数量计算出入厂平均价款。

借:燃料—在库-价款(入厂数量、离港金额)

贷:燃料—在港—XX港(入厂数量、离港金额) (7)港发数与入厂实收数之差为运损,定额部分

借:燃料—在库—价款(不记数量只记金额) 贷:燃料—在港—XX港(离港数量-入厂数量,金额) (8)月终,根据港方收发存月报,如果发出数大于收入数,库存出现负数,视为欠港煤款,作估价入账。

借:燃料—在港—XX港

贷:应付账款 (9)港口账实核对

月末对中转港已发出,但电厂未收到的在途燃料不再另设在途科目,仍视为在港煤,月末编制一份调节表,以保证电厂库存账面煤量与港口存煤量相符。

(二)耗用账务处理: 1.根据正平衡方法确定的收耗存日报表中电、热耗用原煤量计算日燃料成本: 借:生产成本—电力—火电

贷:燃料—在库

2.月末,先冲销当月所有燃料耗用成本 借:燃料—在库

贷:生产成本—电力—火电

再根据次月1日提交当月购耗存月报中的电、热耗煤量计算燃料成本 借:生产成本—电力—火电 借:生产成本—电力—热力

贷:燃料—在库—发电耗用 贷:燃料—在库—供热耗用 3.非生产耗用燃料处理分录为 (1)工程用燃料

借:在建工程

贷:燃料-在库-调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经批准对外出售的燃料

出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燃料销售

贷:燃料-在库-调出 (3)职工后勤生活用燃料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燃料-在库-调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库存账务处理

1.电煤水分差,调整库存数量,不调整金额。 2.燃料盘盈的,调整煤耗冲电(热)成本燃料项目

借:燃料—在库

贷:生产成本—电力—火电—其他费用 3.定额内储存损失

借:生产成本—电力—火电—其他费用

贷:燃料—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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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电力燃料

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由上海市电力公司、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电力实业总公司联合发起组建,由上海电力公司控股,公司总资 本1.5亿元,以营销煤炭为主,主要涉及的煤种有:贫瘦煤、神木煤、 大混煤、大优煤等四大系列。涉及的供方有:山西、内蒙古、河南、 河北、山东、安徽、陕西等煤炭企业,公司年营销煤炭一直保持在 1200万吨左右。

该公司是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精神,并 根据国电公司“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试点要求,对原计划经济大 一统模式下的上海电力燃料公司进行积极改制的产物,是集燃料经营、 燃料调运、水上运输、粉煤灰储运、船舶修造等一体化的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

公司地址:上海市重庆南路310号1116室

联系电话:021-6466509

1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

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由原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和上海市燃料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现总资产为2 亿元。2003年4月,由一百集团、华联集团、友谊集团和物资集团整合成立百联集团后,百联集团成为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的独家股东。2005年10月,公司的燃料油和煤炭在人员、机构、业务、资产、资金上进行了分离,目前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以单一的煤炭及其延伸产品经营为主。公司现有2个管理部门、2个经营部门和6家全资及控参股企业。

公司 秉承“凝聚能量,传送光热”的经营理念,实行集中采购、定点储存、网点销售、代购代销的经营运作方式,主要负责上海市区及周边的工业、服务业的煤炭供应。作为国有燃料流通企业,在市场化经营的同时还承担着很大部分的市场保供职能。

2006年,公司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了水煤浆应用和推广项目,跨出了经营业务转型、主动承担改善环境责任的坚实的一步。

公司经营部门、控参股公司、托管单位:

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煤炭经营部:天津路50号

电话: 63605086(总机)6360804963508391 仲显华叶松林

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水煤浆经营部 :天津路50号

电话: 63605086(总机)63213418 63212422金弘亮倪根良

上海动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乳山路84号(甲)

电话: 587715905878589358770736 陈利民曹联君

上海上燃何家湾燃料销售有限公司:平定路88号

电话: 6570369365703929 65703929 郑坚孙根祥

上海上燃新龙华煤炭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龙吴路400号

电话: 5435377754350101 54353777 陈廷港黄振国

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临沧路50号

电话: 6430268264302682范本明 王建华

上海赛孚燃料检测有限公司东方路3601号B幢5楼

电话: 508932175093216姜征陆瑾

上海六里燃料有限公司六里镇艾南村张家宅88号

电话: 6836431968364319罗海良严永亮

上海市燃料总公司沪东公司平定路88号

电话: 65431915(总机) 65434599 65197941 刘金根叶敏友

罗泾油库筹建处中山南二路777号电话: 54247895施忠杨佩荣

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三兴镇 联 系 人:余建平

注册时间:2003-03-20

注册资本:

邮政编码:215624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地区:苏州市

办公电话:0512-58180708 所属行业:能源电力

第三篇:燃料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制度 Q/HNJL-RG-06-2016

燃料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6-03-08发布 2016-03-08 实施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料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燃料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风险防控全覆盖,促进燃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基层火电厂的燃料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原则

2.1 燃料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2.1.1坚持抓制度建设。按照“覆盖全面、科学管用、运行有效、管理闭环”的目标,建立健全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2.1.2坚持抓关键环节。对燃料工作中的计划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验收入库管理、结算与支付管理等风险点集中、影响重大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做到关键节点全覆盖、管理触角全延伸。

2.1.3坚持抓监督检查。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做好监督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做到凡事有人负责、有人监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过程可控在控、违规惩处有力。

2.1.4坚持抓“一岗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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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按照吉林公司责任制追究有关规定,严肃执纪问责,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3 职责分工 3.1公司职责:

3.1.1燃管部是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3.1.2安生部是公司燃料厂内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燃料厂内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厂内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3.1.3监审部是公司燃料监察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公司及所属基层火电企业燃料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对所属火电厂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3.2基层火电厂职责

3.2.1负责本单位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3.2.2负责对本单位燃料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3.2.3负责本单位 “一岗双责”的落实工作,做好责任制追究和执纪问责。 4 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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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燃料管理体系

4.1.1公司定期评审、修订燃料管理与监督相关管理制度;基层火电厂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修订完善本单位的燃料管理与监督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梳理燃料管理与监督流程,将重点管理要求纳入考核体系,并加大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保持过程可追溯,重点监督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执行。 4.2计划管理

4.2.1建立健全燃料采购计划管理制度。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要明确采购计划管理原则、编制依据、管理流程等,并持续提升计划管理能力,坚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合理统筹年度产业协同与现货的采购比例,确保燃料供需平衡,最大限度地降低燃料采购成本,防止出现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随意超计划采购、出现库存短缺或积压等情况。

4.2.2建立健全现货应急采购响应机制。基层火电厂针对因采购计划制订不合理、自然灾害、外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等因素,造成燃料供应短缺、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情形,建立相应的应急采购响应机制。当应急采购情形出现时,启动响应机制,由所在单位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对采购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条款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公司燃管部进行书面报告。计划外采购视同现货应急采购。

4.2.3重点监督燃料采购计划是否符合公司的《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计划是否通过SAP程序审批。 4.3价格管理

4.3.1加强年度合同采购价格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年度订货启动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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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和要求,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年度产业协同订货的谈判工作,产业协同煤价格和数量经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电煤订货领导小组审批。

4.3.2加强现货采购管理。除产业协同煤外,月度现货采购原则上要以控价为核心,全部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公司《燃料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4.3.3建立健全采购过程的倒查机制。相关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要按照制度要求建立并保持相关记录,严格审批流程,形成可清晰追溯采购全过程的记录链条。

4.3.4实行交易过程的实时在线监控。在集团公司统一的开放式燃料交易服务平台建成后,将燃料采购业务全部纳入平台交易,为各采购主体提供个性化的交易服务,对供应商实施集中管理,共享优质资源,规范交易规则,建立健全在线监控管理规则,对交易过程在线实时监控。

4.3.5加强燃料主要指标的对标管理。不断强化标煤采购单价等主要指标的区域对标机制,每月通报对标结果。不断细化对标指标,按区域开展对标分析,深入查找差距与原因,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改进燃料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对标考核办法,把主要指标对标结果纳入公司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

4.3.6重点监督燃料采购价格的定价机制是否符合公司的《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价格是否通过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4供应商管理

4.4.1加强燃料供应商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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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加强燃料供应商的评价工作,燃管部、基层火电厂每半年要开展一次燃料供应商评价,剔除不合格供应商。同时做好供应商库的维护工作。

4.4.3重点监督燃料供应商的入库程序是否执行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4.5合同管理

4.5.1加强合同审批管理。重点监督合同签订是否按照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审批是否经过SAP流程审批。 4.5.2统一规范合同文本。公司产业协同煤采用订货会统一合同文本,其它煤炭采购合同使用公司制订的合同文本。 4.6验收管理

4.6.1设备管理监督细则

4.6.1.1建立燃料检斤、检质设备三级管理网络,明确管理分工、职责,确保检斤检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4.6.1.2检斤、检质设备维护良好,运行稳定,入厂检斤检质设备、入炉检斤设备自动投运率100%,入炉检质设备自动投运率100%; 4.6.1.3建立检斤、检质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响应机制,一旦设备故障,能及时恢复运行或者切换至另一备用设备使用。禁止在检斤、检质设备不能投入的情况进行入厂接卸和入炉配送工作(应急情况除外,如:锅炉严重缺煤,但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6.1.4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检斤、检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设备检斤、检质结果的正确性和数据的可靠性负责;建立检斤、检质设备的设备台账及运行、维护、校验台帐,留下现场工作痕迹,实时更新和维护;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维护、定期校验和使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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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监督。

4.6.1.5检斤、检质设备在投运前应检定其精度是否合格;使用过程中应按国标要求定期进行校验,确保设备在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称重给煤机每月检定一次,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电子皮带秤至少每半月检定一次、机械采样机至少每两年检定一次。 4.6.1.6燃料入厂、入炉煤自动采制样装置应按照DL/T 747-2010规定的时间间隔开展性能试验(整机综合性能验收检验结果有效期一般为2年),确保自动采制样装置精密度符合要求,且所采制的样品无系统误差。

4.6.1.7采用配备各制样设备制样,煤样水分整体损失率小于0.5%,设备整机精密度为±1%,无实质性偏倚。

4.6.1.8用于入厂检斤的轨道衡、皮带秤、地磅等设备,静态计量设备的精度达到±0.2%,动态计量设备的精度达到±0.5%。轨道衡量程不低于100T,地磅量程不低于50T,有相关权威校验证书。制订计量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4.6.1.9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燃料生产现场的粉尘、噪音等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对于超标情况及时组织整改。 4.6.2.验收管理监督细则

4.6.2.1制订涵盖燃料验收全过程的厂级燃料验收管理制度和各操作环节的相关管理规定,操作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燃料验收的各个环节责任分解至不同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4.6.2.2健全入厂煤验收管理机制,检斤、检质过程中若发现入厂煤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如:检斤异常超重、检质异常等),依照验收办法对不合格燃料进行处置,维护电厂利益。汽车煤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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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煤质验收的人防技防管理手段。

4.6.2.3凡进入电厂的燃料(煤、油),须根据铁路、汽车不同运输方式按列、车进行数量验收,检斤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油罐车到厂应按国标《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量静态计量》GB/T19779-2005标准的要求,逐车检查、核对货票、铅封完好、确认无误。多套检斤装置并行时,应建立相互误差比对、分析及处理机制。煤车车号识别器投运率100%,计量数据100%自动传入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

4.6.2.4汽运煤在煤场翻卸时必须有人现场监督,当出现夹矸、夹杂(包括掺水)等情况异常情况时,用执法记录仪、相机等设备全程记录翻卸过程。同时,必须加强对现场监卸人员的监督,确保其能够认真履职。

4.6.2.5入厂检斤发生亏吨时,应按合同条款与供方协商索赔。中途有接转的,要在到达第一站时组织验收,以便明确责任,执行索赔。 4.6.2.6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入炉煤电子皮带称或称重给煤机计量装置,采用称重给煤机计量装置作为计算电厂燃煤耗用量,另一个计量装置则作为校验;入炉煤应实行分炉计量。检斤率达到100%;计量数据应自动采集并传送到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

4.6.2.7凡进入电厂的燃料(煤、油),须根据铁路、汽车不同运输方式按列、车进行质量验收,燃煤批次的划分须符合《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规定,检质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 4.6.2.8建立燃料采、制、化以及煤样存、毁规章制度,燃料检质过程的每一个步骤做到“有章可循”。

4.6.2.9有火车和汽车运输煤炭的单位,采、制、化流程采用条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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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进行管理。入厂与入炉煤样进行混编,并制订有效的化验防舞弊措施。

4.6.2.10建立完善的取样监督机制,要求整个取样过程由来自不同部门或班组的2人及以上进行工作或实现实时监督。

4.6.2.11入厂、入炉煤采样应采用机械采样方式,严格按照《煤炭机械化采样》(GB/T19494.1-2004)和《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执行;针对不同批次煤炭的不同采样方案记录清晰完整;入厂煤机械自动取样装置运行参数、启停操作、收存样有详细记录,确保煤样的代表性和安全性;建立人工采样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人工采样运用情况、申报流程、操作要求,人工采样要严格按照国标《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和《汽车、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取方法》DL/T 569-2007标准执行;所采煤样应及时装入密封性良好的集样桶(袋)中进行密封、编号并做好相应的采样记录,或通过自动打包、喷码等形式可完全实现密封、编号。

4.6.2.12每天或每班次分别制备入炉煤一个全水分样和一个分析样,全水样必须密封保存良好,制备好后立即送交化验室化验,同时按制样轮次及时记录上煤量,计算当天入炉煤的加权平均值。煤样制备、化验与入厂煤样同等要求,统一编码,化验数据自动上传。 4.6.2.13化验人员负责对到厂油罐车取样检验,燃料监察审计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共同见证油罐车检验数据,并做好监督记录。油品化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卸油作业;卸油数据详细记录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检测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完成后,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将检测报告报送供油单位;供油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发出检验报告的2天内提出复检,逾期不再受理复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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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4采用指定车辆转运煤样,车辆严格沿着指定的工业监控系统覆盖的路线转运煤样,或按照指定路线转运煤样并使用车辆行驶记录仪、车内摄像头等对整个煤样转运过程实施监控,并确保录像保存至少两个月。

4.6.2.15煤样的制备严格按照《煤炭机械化采样》(GB/T19494.1-2004)和《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执行;严格遵循“单进单出”的原则,消除人工研磨制备工艺,确保煤样在制备过程中不落地,防止煤样污染;煤样样品包装应严密、安全。

4.6.2.16全水分样须单独制备,包装严密,且在制备完成后立即送至化验室,化验室应立即进行化验;制订全水分样管理办法,积累历史数据对全水分样的损失进行对比分析。

4.6.2.17化验操作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4.6.2.18入厂、入炉煤检质数据应自动采集并传送到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煤样的台账记录完整清楚,其至少包括煤样采集、制备、化验以及各环节交接的过程记录。

4.6.2.19建立完善的存查样、仲裁样的管理制度,存查样、仲裁样的保存与提取做到“有章可循”,煤样的封存时间不低于2月。发生煤质争议情况,存查样和仲裁样应留存至争议处理完毕为止。 4.7入库管理 4.7.1储存管理监督

4.7.1.1煤场储存管理应符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中关于煤场管理部分的要求。制订煤场管理制度,建设“绿色环保”煤场。煤场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制订防止存煤快速氧化和自燃的综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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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措施;在线或定期检测煤场煤堆温度;定期巡检煤场,有巡检记录;防止污水外排和煤场作业扬尘管理措施;制订燃煤自燃时的报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4.7.1.2厂内煤场储存数量损耗低于日均存煤量0.4%,存储损耗定额指标按照集团公司燃煤厂内费用定额及损耗标准规定的干煤棚系数、防风抑尘网系数和风力系数进行调整;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无明显着火点。

4.7.1.3存煤指标超标时有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月度、年度提取的损耗符合内控要求并记录备案。

4.7.1.4挡煤墙、防风墙、排水、抑尘、消防、监控、自动盘煤、煤场机械等设备和设施及时维护、完好;煤场排水沟及时清理,无积煤、杂物,无堵塞和积水现象。

4.7.1.5电厂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煤场,系统运行正常,数据维护及时、完整。

4.7.1.6煤场储煤量满足全厂机组满出力运行7-15天耗煤量。 4.7.1.7燃煤储存坚持“分堆存放,烧旧存新,利于掺配”的原则;煤场内外整齐美观,煤堆标识清晰,标注煤场名称、存煤煤种、产地、数量、存放日期等有关信息。

4.7.1.8存储时间较长和易自燃的燃煤,卸煤时应分层碾压;利用堆取煤整理煤堆,煤堆应尽量保持等腰梯形;盘点前应对煤堆进行整形。 4.7.1.9露天煤场煤应建立防止煤堆垮塌和大风扬尘的措施,在暴雨、大风到来之前启动专项措施,防止煤堆垮塌和大风扬尘。

4.7.1.10有完善的落地煤接卸、验收、存储、中转管理规定。落地煤应及时转运回厂内煤场,减少费用开支和热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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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作业管理监督

4.7.2.1斗轮机与煤场机械配合作业时距离大于3米;堆取煤作业时,取煤时煤堆分层合理,堆煤时斗轮机轮斗中心与落煤点距离小于2.5米;正常情况下煤堆外缘与煤场边预留4米消防通道,且具备完善可靠的消防设施。

4.7.2.2在堆取煤及煤场机械作业时,对于干燥易扬尘煤及时喷淋,减少风损和环境污染,同时不得随意跨区、延长或缩短分区作业。 4.7.2.3制订煤场机械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保证人员、机械和运输车辆的安全。

4.7.2.4煤场及环沟定期进行清理,单一煤种取完后彻底清理场地;场地整洁、无溢出和洒落煤炭。

4.7.2.5及时清理燃煤中的“三块”, 煤场无杂物。 4.8信息化管理

4.8.1覆盖燃料管理全过程的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至少应包括:燃料实时数据采集系统、燃料全过程管理系统、数字化煤场管理系统、燃料采制化条码管理系统、燃料工业电视监控系统、指纹门禁或人脸识别系统、GPS定位管理系统或AIS系统等。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有操作日志记录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能够保留管理痕迹的运行日志。

4.8.2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员用户必须设置专人,且不得由与燃料管理流程相关的部门人员担任。并确保用户密码安全可靠。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必须具备用户分级权限管理,且对不相容业务不得由一人或同岗位人员担任。用户权限分配原则明确写入相关制度中,人员权限因岗位等原因变动时,必须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本部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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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或增减,同时必须建有人员权限变动记录。

4.8.3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必须具备操作日志、登录日志记录功能,任何用户操作记录均可查询,且操作日志不得具有任何修改和删除功能。用户口令变更不能超过3个月,口令规则必须包含数字、字母(区分大小写),系统监测到3个月以上未变更密码用户,该账户自动锁定,由管理员解除。

4.8.4燃料管理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应包含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安全和应用系统方面的培训,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进入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本岗位工作流程。

4.8.5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子系统设备投运率不低于99.5%;计划检修总时间不超过48小时/年;检修次数不超过6次/年。不能投运或检修必须履行相应手续,且有相应应急预案。

4.8.6燃料全过程管理系统中因设备故障、误差累计等原因造成原始数据有偏差时,经相关部门及主管厂领导批准可进行修正,但不得修改原始数据,修正值、修正原因、执行人、修正审批表必须在系统中有记录可查,数据修改率不大于5%。(注:数据修改率定义:数据修改率应为数据修改条数除以该类型数据总条数)。

4.8.7信息系统故障导致的燃料数据异常,待系统恢复正常后,须尽快提取备份数据进行数据恢复;人工录入错误导致的燃料数据异常,须履行数据修改申请审批手续,及时进行数据恢复。

4.8.8电厂应结合燃料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时,要对异常原因展开分析和评估,并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恢复系统,要对异常原因展开分析和评估,并做好异常分析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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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报告。

4.8.9定期对信息系统的相关记录数据进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考核。

4.8.9.1燃料数据源部门应对数据的正确性负责,须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或抽查。

4.8.9.2燃料采购部门在燃料结算前须对燃料数据进行审查。 4.8.9.3系统管理部门应对系统运行维护记录数据负责,并定期进行抽查。 4.9结算管理

4.9.1加强结算管理。结算单据原则上须在信息化平台上自动生成,将数量、质量等验收入库信息与计划、合同、批次、供应商等信息自动关联,重点监督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验收数据进行结算。 4.9.2加强预付款管理。基层火电厂应明确规定燃料采购预付款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4.9.3重点监督预付款是否按合同执行;是否通过SAP程序审批。 4.10争议处理

4.10.1燃管部要建立健全商务纠纷处理机制,按照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依法合规的原则,妥善处理燃料工作各环节的商务纠纷。 4.10.2重点监督是否按照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争议。 4.11定期轮岗

4.11.1建立健全关键敏感岗位轮换机制。基层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燃料采制化主要岗位从业人员和计划调运员等采购环节敏感岗位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机制,其他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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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建立并保持相关轮岗台账,确保轮岗情况可检查、可追溯。 4.11.2重点监督基层火电厂是否严格执行定期轮岗的相关制度。 5检查与考核

5.1公司与基层火电厂自查自纠。公司每年8月份组织对基层火电企业的燃料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月底向集团公司报送自查报告。同时,针对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将整改进展情况定期报送集团公司。

5.2配合集团公司专项检查。集团公司每年9月份对公司及基层火电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主要针对二级公司的燃料管理与监督情况,基层火电厂视情况进行抽查。

5.3监督检查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并提出改进意见。

5.3.1燃料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燃料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文件;检查体系文件和流程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检查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管理制度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的记录文件进行追溯。

5.3.2燃料管理关键环节监督与管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计划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验收入库和结算管理、现货应急采购、争议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了有效的监督与管控。验收入库和结算管理环节的监督与管控,可以进行抽查或结合燃料管理标杆电厂创建验收查评进行。

5.4集团公司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建立整改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同时,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于违反燃料管理规章制度并造成损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所在单位按照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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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规定,自行处理、报上级管理单位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附则

6.1基层火电厂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实际,对照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制订各自的燃料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6.2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燃料运行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运行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燃料运行分公司运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与运行有关的正式工及临时工。 2引用标准

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山东鲁能燃料集团有限公司《运行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交接班

3.1.1运行人员应在工作正点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班前碰头会,班前不准喝酒,因故不能上班应提前请假。

3.1.2交班人员在工作结束前应将汉班工作情况向班长作详细汇报。

3.1.3交班班长 在交班前应询问并听取各岗人员对汉班情况汇报。填写值班记录,向接班班长 详细交清下列情况,并听取和回答接班班长对本班情况的询问和意见。 a、运行方式和煤配比。 b、检修情况及安全措施

c、本班与上班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设备缺陷。

d、规程图纸、资料、各种记录,并保证记录齐全、正确。 e、上级指示。 f、公用工具。

g、其它特殊情况及事项。

3.1.4接班班长在接班时要做到:

⑴详细掌握整个输煤系统设备运行、检修状况。 ⑵了解煤场和圆筒仓存煤数量及煤种情况。 ⑶确定本班运行方式。

⑷开好班前碰头会,布置本班工作。

3.1.5未到接班时间,接班者只能检查设备而不能操作设备,发现异常要通知并班者,在紧急情况下,接班人员可采取必要的自理处理措施,但事后要通知汉班人员和当班班长。 3.1.6交接班应在现场岗位进行,着装应符合电力安规要求。

3.1.7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将所利害辖设备当班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详细地记入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不得遗漏隐瞒,接班人员接班时,应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如因未检查或检查不细而未发现设备的缺陷,即属本班责任。

3.1.8运行交接班内容,除包括本岗位整个输煤设备运行情况,另外还包括: ⑴通讯及照明情况(按规定开、关照明)。 ⑵电缆线路及消防器材等。

⑶冷暖设施、门窗玻璃、桌椅、柜等。 ⑷卫生情况及卫生工具。

3.1.9正点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3.1.10过点时接班人员仍未到的,交班人员应与接班班长联系,不得随意离岗位。待交班班长安排替班人员到岗办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3.2巡回检查

3.2.1运行班的巡回检查规定。

3.2.1.1检查输送的煤种、煤质、上煤粒度及掺配情况。 3.2.1.2检查各岗位的值班人员对设备监护及巡回检查情况。

3.2.1.3每班至少对整个系统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在各岗位值班记录簿上签字,提出有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3.2.1.4重点检查各胶带、减速箱、电动机、滚筒等转动设备的运行情况。 3.2.1.5对检查出的设备缺陷、止运行或加强监护,属于检修解决的要及时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交检修部门处理。3.2.2运行值班工巡回检查制度3.2.2.1认真执行运行规程,时刻加强对设备的监视,注意各种异常情况

3.2.2.2每上一遍煤至少对本岗位运行设备系统巡回检查一遍。3.2.2.3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① 电动机、减速机,注意其声音、电流、温度、油位等。②各转动部件易损部件的润滑及磨损情况。③ 运行胶带有无跑偏、落煤斗、导料槽及挡煤皮子处有无异物卡涩,碎煤机、滚轴筛有无受阻、堵塞现象。④ 原煤仓存煤情况及圆筒仓是否结仓自燃等。⑤ 刚检过或新安装的设备以及带病运行的设备运行情况。

3.2.2.4对检查出的缺陷应迅速采取措施停止或加强监视,并汇报班长。

3.2.3巡回检查人员必须掌握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掌握正常或异常的区别,掌握设备的薄弱环节,做到不放过一个疑点,不漏掉一个隐患。

3.2.4根据特殊运行方式,气候变化,事故处理,设备异常及薄弱环节等情况,应进行特别检查。

3.2.5巡回检查要携带有关工具,如电筒等。

3.2.6在巡回检查过程中,不应从事其它工作,如因未按时进行详细检查,而造成故障扩大,应承担有关事故责任。

3.2.7未独立值班者不得单独进行巡回检查工作,必须由值班师傅监护其进行巡回检查。 3.3设备定期试验、维护、轮换 3.3.1设备定期试验

3.3.1.1定期试验主要内容

信号电铃、电动挡板、拉绳开关、系统联锁跑偏形开关、限位开关等。 3.3.1.2定期试验具体要求

① 定期试验由班长负责,值班员调度,各现场岗位值班工配合进行,一般按上煤情况提前进行,不得影响正常上煤,并由集控室值班员做好试验情况记录,各岗位应及时把试验结果汇报集控室值班员。

② 信号电铃由集控室启动,每班交接班时试验铃声,就地值班工检查。 ③ 电动挡板每日白班接班后试验一次并恢复原来位置。

④ 系统联锁试验,由集控室值班员每日白班接班后空载停机试验。

⑤ 各拉线开关、跑偏开关由集控室值班员和现场值班员配合,每周三白班试验一次。 ⑥ 各开关、信号装置经试验发现缺陷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处理,并做好有关安全措施。 3.3.2输煤设备定期维护

3.3.2.1运行定期维护保养要求

① 各设备保养部位及要求按规程各章节规定的维护、保养要求进行。

② 设备的定期维护由各班班长负责,每日白班将所有设备润滑部位进行检查保养。

③ 加油、加脂保养前应检查油、脂的品种,不得混用或加错,加油保养时应按安规、运规要求进行,做好防止设备转动措施,禁止运行中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④ 各减速箱润滑油应在油标尺的规定刻度内,不得过多或过少。 ⑤各润滑部位加油加脂后应将外表面及周围清擦干净。

⑥设备定期检查或保养后由当班班长详细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3.3.3.输煤设备定期轮换

3.3.3.1每周一白班,

一、二期系统全面倒路运行;每周二白班、三期系统倒路运行。倒路后,将备用路设备控制箱上的联锁和控制方式转换开关解除,将运行路的转换开关投至联锁和集控位置,将挡板打至运行位置;

一、

二、三期备用的叶轮给煤机开出仓外并清理干净。 3.3.3.2每周六白班,将备用路各设备试运行一次,全面恢复备用状态。

3.3.3.3一期叶轮给煤机按白班、四点、零点的顺序分别在#

1、

2、3仓内主给煤,三期按甲、乙、丙、丁、戍五个值分别在#

9、

10、

11、

12、13仓内主给煤。

3.3.3.4如设备运行中受设备缺陷、设备检修或煤源问题等因素影响,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定期轮换可推迟进行。 3.4工作票规定 3.4.1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在运行设备上进行工作,要按电气和热力安全规程的规定办理工作票。

3.4.2工作票的使用范围按部安全规程和厂现场安全工作规定的使用工作票,严禁无票作业。 3.4.3工作票应按专业统一编号登记,工作票所列工作内容必须清楚明确,安全措施齐全,停电、停水、停汽等隔离措施范围明确无误。

3.4.4检修工作票应一式两份,有效期内,一份自存交班,另一份交检修负责人存执。

3.4.5凡事故检修,经值长同意后,可不开工作票,但都应在做好安全措施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始工作,并在班长运行日志上作好记录。

3.4.6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票后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对工作票中任何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对不符合要求和涂改不清的工作票应予以介退回。审查合格的工作票应填入“工作票登记簿”按值移交。

3.4.7工作许可人在完成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包括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无误后,会同工作负责人到工作现场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凡与其它专业有联系的系统,应会同该专业班长共同作好安全措施。

3.4.8工作负责人变动时,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记录变动情况的同时,通知值班人员及工作班成员。

3.4.9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应事前向运行班长和值勤长申明理由,经其批准可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延期,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3.4.10检修工作结束后,在检修人员,工具等均已撤离的情况 下,方可拆除安全措施,工作人员清理现场卫生后,向运行人员办理交待手续,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双方签字,工作票终结。 3.4.11已终结的工作票应加盖“已执行”字样印记,作废的工作票应加盖“作废”字样印记,并记入“工作票登记簿”。

3.4.12工作终结后,应将停电的设备送电备用,若需试运转,将设备试运正常后,记入班长运行日志。

3.4.13操作票的执行程序由运行当班工作许可人(运行班长)填写所需停送电设备名称及联系人与收单人姓名,运行电工负责发令并签字,由运行电工到现场按停送电程序操作,监护作好监护,操作完毕后,签字生效,并将回单交回运行当班工作许可人保存。

3.4.14分公司安全员每月对当月工作票进行统计分析,已执行的工作票、操作票保管三个月备查。

3.5设备缺陷管理

3.5.1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检查设备(包括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分清电气缺陷和热力机械缺陷。

3.5.2运行值班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属本岗位应该处理的,应及时进行处理,本岗位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汇报班长,并在本岗位值班记录簿作详细记录。

3.5.3对威胁安全经济运行的重大缺陷,值班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迅速汇报公司生产领导和检修负责人。

3.5.4运行班长,对当班发生的设备缺陷,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并在班长日志作记录。

3.5.5对夜间发生的一般设备缺陷,运行班长 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停运,启用备用设备,做好限制其发展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交给白班处理。

3.5.6对需检修的设备,运行人员应为消除缺陷创造条件,并做好保证检修人员人身安全的有效措施。

3.5.7设备缺陷消除后,运行人员应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要求检修人员重新处理,验收合格后,由运行班长在“设备缺陷通知单”上答字。

3.5.8凡本岗位发现的缺陷,未处理的或在处理中的,应互相交待作好记录。 3.6运行分析管理

3.6.1运行分析的内容为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情况,现场各种规章制度“两票三制”执行情况,各项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人员思想情况,输煤系统的运行方式情况。 3.6.2为做好运行分析工作,运行人员必须做到:监盘认真,抄表准确,巡查仔细,记录完整。当发现设备或操作异常时,应认真追查、分析原因。 3.6.3运行分析方式

3.6.3.1岗位分析、运行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对管辖设备仪表指示、参数变化、设备异常、缺陷、操作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和结果记入运行分析记录簿内,每班每日不少于一次,由运行专工定期审核。

3.6.3.2专业分析:由运行分公司运行专工每月对运行记录报表系统分析,分析影响机组出力、安全、经济的各种因素,专业分析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安全情况,月度工作完成情况,交接班情况、设备健康状况、来煤接卸情况、掺配燃烧情况及煤场管理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3.6.3.3专题分析:根据总结经验的要求进行某项专题分析,如设备启动、停用过各程的分析、大小修前后运行工况对比分析及设备改进后运行效果的分析,专题分析一般三个月一次。 3.6.3.4事故及异常运行分析:发生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情况后,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分析,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对事故处理和有关操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评价,落实措施,不断提高运行水平。

3.6.4运行分析应做到有分析题目,有分析内容,有分析结果,有分析记录。 3.7运行培训管理

3.7.1运行人员必须达到部颁《电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三熟三能”的要求,不断提高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

3.7.2运行培训工作应贯彻厂、公司、分公司、班组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开展基本功训练,有计划的培养新工人。

3.7.3新工人培训步骤、方法和允许独立工作的规定。

3.7.3.1新值班人员(包括学徒工、职业高中、技术学校、中专毕业生、改变工作岗位等),在独立担任值班工作前,必须按顺序经过现场基本制度的学习,跟班实习两个培训步骤,并制订出相应的培训计划。

3.7.3.2现场基本制度学习,主要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与本专业有关的规程制度等,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跟班实习。

3.7.3.3跟班实习:新值班人员在跟班实习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学习设备的构造及原理、性能、有关系统的运行方式,掌握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方法,跟班实习期限由考试考核委员会按具体情况决定,确认新值班人员已具有足够的生产知识和独立操作能力,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独立值班。

3.7.4运行人员独立工作后的培训

3.7.4.1独立工作后的运行人员应以岗位练兵为主,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从生产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学习日进行技术讲座和技术学习,以提高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3.7.4.2各班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计划,并依照本班组成员的实际情况制订培训计划,按月完成技术问答、技术讲课、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各项常规培训计划,并认真地评价和记录。 3.7.4.3积极参加厂、公司、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举办的技术培训班和技术比武活动。

3.7.4.4运行人员如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一个月再回到原工作岗位,必须经安全规程和运行规程考试合格。

3.7.5日常培训及考试

3.7.5.1安全工作规程每进行一次考试,五月底前进行,参加人员100%。

3.7.5.2现场运行规程考试,每年在十月底前进行一次,参考率不低于95%,成绩合格。 3.7.5.3事故预想每班每循环一次,由班组培训员出题进行曲审阅评价。

3.7.5.4技术问答由班组培训员出题,每人每月一次,按月完成,并由班组培训员审阅评价。 3.7.5.5技术讲课,每班每月不少于2课时,由班组培训员讲课,运行人员做好讲课记录。 3.7.5.6反事故演习,运行分公司专业反事故演习每月一次,按月完成,并由运行分公司安全培训员进行审阅评价。 3.7.5.7对主要值班员,各班组长进行独立工作前的考试时,应由运行分公司经理,运行专工,安培员组成。

3.7.5.8对一般值班员独立工作前的考试应由运行专工、安全培训员和运行班长组成。 3.7.5.9考试一般采用口试和笔试形式。 3.8燃煤掺配管理

3.8.1对劣质来煤原则上应堆放在煤场,特殊情况下进入圆筒仓时,厂外班应通知厂内集控室做好记录,在往锅炉输送过程中,应根据公司安排做好掺配。

3.8.2叶轮给煤机值班工应保持叶轮落煤斗畅通,保证叶轮达到额定出力。

3.8.3圆筒仓上煤时,值班工应根据叶轮运行轮换方式的要求在不同的仓内取煤,防止存煤结仓或自燃。

3.8.4厂内运行班长应根据值长下达的配煤比,指挥值班工正确配煤。 3.9来煤接卸

3.9.1抓好来煤接卸工作,防止压车(船),保证来煤及时接卸。

3.9.2驻港员和驻矿员要将来煤情况及时通知厂外班班长、煤管班、化验班班长。

3.9.3厂外班和煤场班的班长要随时掌握圆筒仓和煤场的存煤情况,并向厂内集控室每日汇报一次。

3.9.4厂外班班长要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检修和备用情况,对设备缺陷要合理安排检修时间。 3.9.5斗轮机司机每天要对斗轮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缺陷要及时汇报联系检修处理,以保证来煤及时接卸。

3.9.6运行专工要汇同检修部门计划好厂外设备的大小修及改造项目和时间,要提前安排来煤储备,保证锅炉连续供煤。 3.10卫生管理

3.10.1 卫生打扫要求

3.10.1.1各岗位卫生包括本岗位所有设备及其区域地面、墙壁、梯楼值班室等。

3.10.1.2各岗位应做到当班卫生当班清,如特殊情况无水源,亦应将积煤打扫干净。

3.10.1.3每日白班应做到电动机、变速箱、设备支架、开关柜、楼梯、墙壁、瓷砖、门窗玻璃见本色,无积灰、无油垢。

3.10.1.4卫生区域地面应无杂物、积水、油迹,各排水沟无积煤,排污泵进口无堵塞。 3.10.1.5各托辊、滚筒、落煤筒无粘煤。

3.10.1.6值班室门窗、玻璃、墙壁、表盘、操作台、电话、灯具用具等保持清洁,表面无灰尘,室内摆放整齐,室外屋顶无杂物。

3.10.1.7各岗位外平台由该岗位打扫,

一、二期碎煤机楼梯楼由碎煤机值班工负责打扫,三期碎煤机楼梯由#26值班工负责打扫,并保持楼梯栏杆无积灰。

3.10.1.8斗轮机轨道平面,每天清理一次,斗轮机设备每周清理一次。

3.10.1.9叶轮给煤机的平台、下煤斗,碎煤机除铁室、除铁箱,每班交班前应清理干净。 3.10.1.10岗位严重冒煤作异常处理,所冒煤一律由本班负责清理。 3.10.1.11水冲洗管每班使用后,应盘放整齐,工具放在指定位置。 3.10.1.12垂直拉紧器积煤、沉淀池积煤要经常检查,不定期清理。 3.10.1.13运行集控室卫生责任划界 A甲值:南大窗一个

乙值:东大窗一个

丙值:北大窗一个

丁值:集控室(操作间)外屋所有窗

戊值:六个门,班长室、窗、楼梯窗。 B 当班卫生划分

一、二期和三期值班员负责盘面,盘后设备、集控室所有地面卫生。

工业电视值班员负责电视控制台,原煤计量装置、电话、桌椅及楼梯、楼洞卫生。 C 集控室门窗玻璃、工业电视每循环白班组织擦拭一次。 3.10.2 检查要求 3.10.2.1运行各岗位卫生每班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打扫,并按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 3.10.2.2集控室卫生列入交接班项目。

3.10.2.3交班人员对本岗位设备运行情况交待不清或隐瞒不记,现场卫生未打扫干净、工具丢失等,接班人员应在记录本上注明,并及时向班长反映。

3.10.2.4接班人员已签字,下班铃已打,本岗位的所发生的包括卫生在内的问题即由接班人承担。

3.10.2.5当双方因交接班问题意见发生分歧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班长,协商解决。 3.11输煤系统防火

3.11.1防火负责人对输煤系统的防火具有领导责任,应经常检查有关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3.11.2运行系统内所有值班工对防火工作都具有直接责任,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是否齐全,发现容易着火的情况等各种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汇报。

3.11.3做定期切换工作,不准设备运行时打扫卫生,打扫卫生时不准将水冲到控制柜上或其它有关电气设备上,禁止长期停在皮带上,保持地面,死角无积粉。

3.11.4对集控室、电缆层、电缆线、开关箱要勤检查及时汇报、消除积粉,对电线老化,裸露电线及开关、闸刀无盖、乱拉临时电源要及时汇报,以便有关人员更换或整理。

3.11.5贮煤场及圆筒仓燃煤存放时间不得过长,应加强周转,不得留有死角煤。发现圆筒仓煤自燃应积极主动地利用晨轮处理、或用水处理,以免烧坏皮带。

3.11.6输煤系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输煤系统烤明火和烧电炉。 3.11.7输煤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反事故演习,以提高火灾事故的处理能力。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公司领导、厂分管领导、公司与厂有关职能部室负责检查与考核。 4.2分公司经理、运行专工、安全培训员对班组检查与考核。 ^^4.3针对本标准制定的考核标准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第五篇:燃料监督管理标准

燃料是火电厂提供能源的物质基础,燃料的费用占发电成本的70%左右,为加强燃料管理,确保企业利益不受侵害,对入厂煤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特制定煤质监督管理规定。

一、燃料管理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程序 1.组织机构

2.监装员(驻矿员)、采样人员、计量人员应各负其责,认真处理煤质和煤量问题并及时向燃供部主任汇报煤质变化情况。

3.监装员(驻矿员)、采样人员要具备对拒收煤外观判断能力,保证超水分或明显矸石较多、热值较低的煤不能入厂,或者入厂后及时发现进行处理。

4.监装员(驻矿员)发现煤质不好应立即要求停运,并汇报燃供部主任。

5.计量人员发现入厂煤每车重量有明显变化时应立即要求停运,并汇报燃供部主任。

6.采样人员发现煤质不好应立即要求不能卸车,并汇报燃供部主任。 7.燃料运行人员或推土机司机发现煤质不好,应立即通知燃料部煤质监督人员,由燃料部煤质监督人员核实该批次煤的来源,确认该批次煤入厂是否存在失职问题。燃料部煤质监督人员立即采、制样,送运行部化学专业化验,核对热值。

8.燃料部煤质监督人员对燃供部处理煤质问题有异议或涉及退货,向燃料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处理。

9.为了保证燃煤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特制定《燃料工作快速反应规定》(附件1)。

10.燃供部采、制样人员和运行部煤化验人员应严格执行《采制化管理、监督规定》(附件2)

二、燃料管理责任追究及考核规定

1.燃供部监装员(驻矿员)要把好入厂煤第一道关,严禁劣质煤入厂,并杜绝盖帽、夹馅等情况的发生。如果使劣质煤入厂,则视为监装员(驻矿员)失职,每次考核20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人资部按下岗处理。

2.燃供部采样人员要把好入厂煤第二道关,发现煤质低劣,通知运煤司机不能卸车,并及时汇报,必要时要照相和录像,由燃供部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处理。如未及时通知运煤司机,卸车后则视为采样人员失职。对本环节失职人员每批次考核责任人100~3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人资部按下岗处理(外用工立即解雇)。采样人员能严格把关,使劣质煤得到处理,每次奖励200~500元。

3.燃料部煤质监督人员要不定期对入厂煤进行抽检(每月不少于3次),尤其要加大对明显较差煤的抽检力度,如果抽检的结果低于燃料煤质化验报告结果0.8Mj/Kg (191cal/g),汇报燃料监督领导小组,由燃料监督领导小组提出对燃供部的考核意见。燃供部要分析原因,确认采、制、化各环节责任,对采、制样环节重点调查,保证责任落实。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轻则考核200~500元,重则送人资部按下岗处理(聘用工立即解雇)。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果要汇报燃料监督领导小组。

4.燃料部煤质监督人员要对入厂煤、入炉煤制样过程以及煤样运输过程进行实地监督,每月进行3次以上平行样核对。

5.计量、采制样、化验员人员应严格遵守密码编号、送检制度,任何人不得向供煤单位提供样号的编制情况。

6.严禁矿方和其他外来人员进入采样控制室和计量室,一旦发现有矿方和其他外来人员进入入厂煤采样控制室和计量室,每人/次扣罚采样班长300元、当班采样员200元、计量班长300元、当班计量员200元。 7.入厂煤采样控制室和计量室必须两个人同时工作,互相监督。一旦发现有单人从事采样和计量工作时,扣罚采样班长300元、当班采样员200元、计量班长300元、当班计量员200元。

8.不按国标规定对入厂煤进行采、制、化作业,发现一次扣罚采样班长1000元、当班采样员500元、当班化验员500元。

9.入炉煤机械取样装置采样率要求为100%,每降低1%,扣罚燃料运行专业100元。

10.发现燃料运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入炉煤采样,每次扣罚当班值班员200元。

11.在入厂煤采、制、化作业中弄虚作假、内外勾结者,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依法处理。

12.因特殊原因劣质煤要接收时,必须经燃料监督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通知燃料部煤质监督人员协调燃料运行人员做好混配煤工作。

13.发现煤质不好或不好界定需等化验结果的煤,应立即停运,等化验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可以入厂。

14.燃供部管理人员对无正常结算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详细的质量、数量单据和结算情况;对正常结算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提供其结算项目以外的其他商务信息。 15.各部门应加强煤场盘点工作,每月由策划部牵头,生产、财务、燃料配合,煤场整形要符合盘点要求,并且测长、宽、高、比重的盘点人员要固定,盘点后应集中计算,及时分析原因。

三、检查与考核

1.各部门要认真领会本规定的实质,保证执行效果。 2.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燃料部。 附件1

燃料工作快速反应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燃煤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3 规定内容

煤质变化较大、劣质煤进厂、掺杂使假煤进厂快速反应流程。快速反应流程图如下:

煤质变化快速反应流程

计量、采样、煤场管理人员发现煤质突然变化

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

通知燃料部主任,提出建议

立即

通知计量、采样、煤场管理人员处理方法 通知燃供部主任,做出决策

30分钟

立即

附件2

燃料采制化管理、监督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燃料采制化管理工作,完善采制化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公司建立完善的采制化管理、监督及考核机制,并认真落实到具体岗位、严格执行,抓好采制化全程的管理控制。

2.加强采制化人员(包括管理、监督人员及具体操作人员)的配备管理;对关键岗位(如采制化班组长、煤质监督员等)必须配备综合素质较高的正式员工,对聘用工要采取安全、有效地控制手段,查清来源及社会背景,签订劳务合同、缴纳抵押金等,防范用工风险;采取严格的奖惩制度来强化人员责任心和提高工作积极性。

3.定期对采制化人员(包括管理、监督人员及具体操作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凡从事采制化工作的正式员工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限换证。对于聘用工必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在管理、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实际操作。

4.严格执行采制化人员定期轮换制度,聘用工要一年更换一次。 5.严格按照国标配备采制化设备。并按规定定期检定校验,保证煤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必须保证入厂、入炉煤采样装置的投入率。

6.严格执行采、制、化密码管理制度,分级负责,互相监督,避免采制化人员与供煤户内外勾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7.加强采制样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所有入厂地煤进行采制样时必须有燃料部煤质监督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必要时监审部门也要派人参加。

8.入厂煤采样要严格按国标执行,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作业,并且实行采样、制样分离,定期轮换作业。要加大对入厂地煤的监督管理,发现盖帽、夹馅等掺杂使假的煤炭,除应严格按国标采样,还要分层采取形成综合样,以确保所采样品的代表性。并且要拍照、录像等形成原始资料。

9.严格按照国标进行制样操作,严格煤样封存管理,对制备分析样及存查样和6mm全水分存查样必须在监督下进行封瓶,采制样人员和煤质监督人员必须在封条上签字,并且保证一旦煤样瓶被打开封条即被损坏、无法复制。

10.对于同一批次入厂煤炭燃供部及运行部必须分别保存一份存查煤样,必要时监审部门也要保留一份存查煤样,以便相互监督。

11.严格存查煤样的管理,存样间门上两把锁,分别由燃料部煤质监督人员和制样人员把持钥匙,同时开启。样品入库要在煤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履行登记手续、做好台帐记录。便于落实责任,保证样品的安全。

12.严格存查煤样的定期抽查制度。在各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每周至少对入厂存查煤样抽查一次(如怀疑某批煤样有问题要随时抽查),与原化验结果进行比对,发现超差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处理。抽查煤样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抽样记录上签字。

13.燃供部主任和燃料部煤质监督人员应不定期到采制样现场抽查工作。并且要对存样间进行不定期检查,认真检查现存煤样是否与存样记录相符,检查存样瓶封口、封条是否完好无损,防止换样、丢样事件的发生。 14.严格送检煤样的管理,送检煤样制备完毕后,在煤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立即放入专用送样箱中上锁。专用送样箱要坚固耐用、配备双锁,送至化验室,并且与化验人员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记录签字,保证送检煤样的真实性。

15.严格煤样化验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国标进行各检验项目的化验操作。同一煤样的工业分析和发热量必须由不同化验员分别进行测试,并且要做平行样试验,有效进行相互监督,防止人为串样、错样事件发生。

16.煤样解码人员必须高度负责、保守机密。认真分析化验结果、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17.定期对所有采制化人员(包括管理、监督人员及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学习,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加强所有采制化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及职业道德教育,并采取严格的奖惩制度来强化人员责任心和提高工作积极性。

18.加强对地煤供户的监督管理,对于拉拢腐蚀采制化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和进行掺杂使假、屡教不改的供煤户,要开除供煤队伍,绝不允许其再供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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