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发展需要机制创新

关键词: 高端 农机 农业

农机发展需要机制创新(精选三篇)

农机发展需要机制创新 篇1

对于农业来说, 农机化水平的高低是农业生产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而农机化水平的稳定提升要靠农机产业的快速发展。农业部数据显示, 2013年我国农业机械综合利用水平达到59%, 进入农机化快速发展阶段。

然而, 在罗锡文看来, “这59%的科技含量并不高”。他认为, 科技含量不高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农业机械本身的科技含量不高, 二是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的科技含量不高。“目前, 我国的农机产品主要以中低端产品为主。”

据了解, 我国农机工业的发展方式仍然比较粗放, 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以大功率拖拉机为例, 目前国产大功率拖拉机主要集中在66.15~88.2 k W, 而国外大功率拖拉机已达到367.5 k W以上。当我国还在研究如何解决玉米收割问题时, 国外的联合收割机已经实现智能化作业。

罗锡文说, 当前高端农机大量进入我国, 这可谓有喜有忧。“喜”的是国外的先进工艺技术和农业机械进入国内, 必将推动中国农业工程和农业机械的发展;“忧”的是长期靠市场换技术的做法不可持续。这只会加大国外对关键技术的垄断, 既挤压了国内农机企业的生存空间, 又提高了农业生产成本。

此外, 我国农机产品的种类也尤显不足。据统计, 我国农机产品的品种为3 500种左右, 仅为美国农机总数的1/2。“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 农机品种仅为人家的1/2, 这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罗锡文说。

“不能简单将引进技术作为提高农业装备制造业技术水平的主要手段, 必须有组织、有系统地提升自主技术创新能力。”罗锡文表示, 这需要创新机制,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 并与企业有效结合起来。

在国外, 农业机械自主创新主要依靠企业。罗锡文介绍说, 在国内, 除少数几个大的农机企业有一定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外, 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规模小、研发能力弱、竞争力不强等问题。

农机发展需要机制创新 篇2

1.围绕农机协会宗旨,积极开展工作

通化县农机作业协会是由农机管理和专业技术部门、农机联合体、农机销售和维修部门、农机大户、种田大户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集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和实用技术性为一体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部门为通化县农业局。由通化县农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会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同时接受通化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县科协的工作指导。协会成立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和农民致富目标,充分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全县农机化作业水平,促进农机化事业发展。

2.努力创造条件,增强协会实力

通化县农机作业协会是一个协作组织,为了使协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更好地开展工作,就必须不断壮大自身实力,不断完善和增强协会力量。协会一方面广泛地吸收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入会,加强人才储备,发挥会员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另一方面是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关系,争取他们对协会项目、资金、设备等方面的支持。2008年协会利用购机补贴项目购置了二台大中型拖拉机和配套作业机具,经过多方面努力,现在协会有了较好的办公及工作条件,为顺利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3.建立农机技术宣传培训平台,发挥农机协会会员的合作能力

农机协会成立后,创办了协会技术资料室,及时地宣传国家的农机化政策,介绍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和农机使用知识,总结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会员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达到互通信息,共同提高的目的。几年来共印发宣传资料1600余份,收集技术图片2400余份,先后举办3期农机工作人员和机手代表参加的培训班,宣传农机化形势、政策,介绍国内外、省内外的农机新技术和通化县推广的新技术、新机具,讲解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共有190余人参加培训,起到了很好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了农民培训和农机安全管理的意识,促进了全县农机事业健康发展。

4.加强“两新”的引进和示范推广,努力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协会成立以来一直把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农机新技术是实现降低成本、增加产出、提高效率、减轻勞动强度、实现劳动力转移和农民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协会从通化县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协会人员的技术优势,加强耕整地作业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引进了一台80马力拖拉机和配套的整地机,该机能一次完成三行的灭茬、旋耕、起垄作业,以解决通化县灭茬和起垄相脱节,容易引起春旱且耕层浅的问题,使该机一次可完成灭茬、旋耕、施肥、起垄和镇压全部作业。增加了作业收入,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此外协会还组织会员进行了水稻盘育苗机械抛秧、插秧、水稻机械化收获、土地复垦等作业,仅2009年春季旋耕灭茬作业8万余亩,都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建立信息网络,积极为农民服务

协会充分发挥会员分布广泛的优势,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为此,协会设立了热线电话,为养机户和用机户架起沟通桥梁,也为购机户提供帮助。仅2009年,共接打农机服务电话360次,为农民解决“两机”更新、农机安全、农机培训、农机推广、农机维修、农机质量监督等问题65件。协会充分发挥信息广的优势,及时认真地加以答复,满足了农民的要求,发挥了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3年来为农民选择联系购买农机具1200余台。

农机发展需要机制创新 篇3

近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后评估报告, 对200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以来所起到的作用给予了肯定, 并建议要研究探索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补贴机制, 增强补贴的针对性和补贴力度。

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新举措。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

《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显示, 通过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鼓励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服务、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关于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三项制度进行的评估工作, 达到了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 为下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好的基础。

据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设计了三份调查问卷, 由农业部、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分别发函或者在网上发布, 组织农机户、农机企业、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和公众填写, 共收到有效反馈6358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 维护作业秩序, 提供便利和服务, 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评估报告显示, 法律出台后,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纷纷出台配套文件, 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农机化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跨区作业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法律制度。由于跨区作业的开展, 为外出打工的农民解除了后顾之忧, 上个世纪末农民工在“三夏”时期大规模返乡参加抢收抢种的现象目前已不复存在。农机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 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 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评估报告显示, 法律出台后, 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并不断完善操作程序。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五项具体制度, 即补贴机具实行目录制、资金集中支付制、受益农户公示制、管理实行监督制和绩效实行考核制。从实施效果来看, 农机购置补贴制度从2004年实施以来, 带动地方和农民投入约1187亿元, 补贴购置农机具1108万台 (套) , 直接受益农户达到925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 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评估报告认为, 此项制度总体实施效果是好的, 但在实施中存在着配套规定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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