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行政许可指南及申办流程
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定暂定资质,一年后,根据该企业的业绩核定资
质等级。暂定资质有效期一年,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一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级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不低于800万元;四级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二级15万平方米以上,三级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二级3年,三级2年,四级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二级要求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二级不少于20人,三级不少于10人,四级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二级不少于10人,三级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二级不少于3人,三级不少于2人,四级不少于2人);
(七)二级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级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四级要求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初次申报均为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视公司条件申报等级资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二)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县(市、区)和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核发资质证书;申报一级资质的,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发证;
(三)初次申报均为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根据业绩、资金、人员等情况,申请资质等级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期限
9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立公司批文
1、内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2、外资企业需提供江西省政府(或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3、以上批文审批时间距资质申报日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企业章程、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需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性质、收益、风险等项内容。
(三)法人代表及经理的证明、任命文件,董事会名单
1、法人代表及经理的证明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
2、法人代表及经理的任命文件由申报公司出具;
3、董事会名单需由当地工商部门认可。
(四)工程、财务、统计技术人员的证书、资格证、聘用书
1、申报的技术人员需包括:工程类三人,经济类一人,财会类两人,统计类一人,共七人以上;
2、财会类人员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其他类人员只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
3、以上人员需提供原单位的离退休、离职文件、解聘证明和劳动合同;
4、申报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是外省资格证书的必须提供申报城市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管理人员人才资信认证书或证明。
(五)有效的资金证明(进帐单、验资报告)
1、进帐单需由申报企业当地的金融部门出具,进帐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2、进帐资金(流动资金)必需是汇入申报企业的货币资金;
3、验资报告需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验资报告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申报企业注册资金数量按建设部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实施)执行,申报四级企业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六)外商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
此项材料由外资企业提供
(七)办公地点证明
1、办公用房面积需200平方米以上;
2、办公用房产权属申报企业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
3、办公用房属租赁的,则应提供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申报企业与产权人的租赁合同。
(八)工程项目的证明
1、提供申报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
2、提供申报企业取得的由当地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及施工许可证。
3、以上材料批准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三份,须由县、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以上材料均要提供原件。
申报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核定等级、资质升级和延续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升级或延续的申请报告
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要明确推荐级别或延续的意见。
(二)资金证明
1、提供该公司资金审计报告,其中注册资金不低于下述标准:一级5000万元、二级2000万元、三级800万元、四级200万元。
2、提供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三)业绩证明
1、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当地质检部门确认盖章)。
2、施工许可证(当地建筑工程主管部门核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当地国土部门核发)。
(四)人员证明
1、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2、劳动合同;
3、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
(五)原资质证书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2本);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4、股东会决议;
5、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明细单;
(2)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供变更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减少的,提供三次在当地登报的公告);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地址变更的,提供租赁合同、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在当地登报的公告和对原企业债权的承诺(法人代表签名)
(6)其它变更事项的证明。
6、申请变更资质登记事项的报告(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收费标准
无收费
八、监督部门及电话政策法规处6228239
篇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行政许可指南及申办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级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不低于800万元;四级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二级15万平方米以上,三级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二级3年,三级2年,四级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二级要求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二级不少于20人,三级不少于10人,四级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二级不少于10人,三级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二级不少于3人,三级不少于2人,四级不少于2人);
(七)二级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级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四级要求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初次申报均为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视公司条件申报等级资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二)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县(市、区)和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核发资质证书;申报一级资质的,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发证;
(三)初次申报均为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根据业绩、资金、人员等情况,申请资质等级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期限
9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立公司批文
1、内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2、外资企业需提供江西省政府(或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3、以上批文审批时间距资质申报日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企业章程、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需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性质、收益、风险等项内容。
(三)法人代表及经理的证明、任命文件,董事会名单
1、法人代表及经理的证明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
2、法人代表及经理的任命文件由申报公司出具;
3、董事会名单需由当地工商部门认可。
(四)工程、财务、统计技术人员的证书、资格证、聘用书
1、申报的技术人员需包括:工程类三人,经济类一人,财会类两人,统计类一人,共七人以上;
2、财会类人员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其他类人员只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
3、以上人员需提供原单位的离退休、离职文件、解聘证明和劳动合同;
4、申报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是外省资格证书的必须提供申报城市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管理人员人才资信认证书或证明。
(五)有效的资金证明(进帐单、验资报告)
1、进帐单需由申报企业当地的金融部门出具,进帐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2、进帐资金(流动资金)必需是汇入申报企业的货币资金;
3、验资报告需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验资报告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申报企业注册资金数量按建设部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实施)执行,申报四级企业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六)外商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 此项材料由外资企业提供
(七)办公地点证明
1、办公用房面积需200平方米以上;
2、办公用房产权属申报企业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
3、办公用房属租赁的,则应提供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申报企业与产权人的租赁合同。
(八)工程项目的证明
1、提供申报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
2、提供申报企业取得的由当地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及施工许可证。
3、以上材料批准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三份,须由县、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以上材料均要提供原件。
申报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核定等级、资质升级和延续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升级或延续的申请报告
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要明确推荐级别或延续的意见。
(二)资金证明
1、提供该公司资金审计报告,其中注册资金不低于下述标准:一级5000万元、二级2000万元、三级800万元、四级200万元。
2、提供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三)业绩证明
1、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当地质检部门确认盖章)。
2、施工许可证(当地建筑工程主管部门核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当地国土部门核发)。
(四)人员证明
1、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2、劳动合同;
3、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
(五)原资质证书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2本);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4、股东会决议;
5、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明细单;
(2)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供变更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减少的,提供三次在当地登报的公告);(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地址变更的,提供租赁合同、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在当地登报的公告和对原企业债权的承诺(法人代表签名)(6)其它变更事项的证明。
6、申请变更资质登记事项的报告(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收费标准 无收费
八、监督部门及电话 政策法规处
篇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行政许可指南及申办流程
审批许可指南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
2、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
3、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建房[2004]19号)
二、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其中经理、副经理必须具备;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审批所需资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转正企业);
4、企业章程;
5、验资证明或上一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7、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8、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和物业管理岗位证书人员(7人以上)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转正企业);
10、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 以上资料原件查看,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上饶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二楼房管局接件窗口受理后(市抗建路步行街国泰商厦斜对面)报市房管局审批。
审批程序:
1、已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2、物业管理企业报送审批所需相关资料;
3、物业管理科审查资料,到企业所接管物业管理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4、物业管理科将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报送市房管局审批;
5、物业管理科将审批后的物业管理企业报送省建设厅备案。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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