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精选6篇)
篇1: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任用人机制,建设知识化、专业化、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奋发有为、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根据集团公司《干部任免管理规定》(晋能党字[2014]52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晋能党字[2015]72号)以及晋中公司《关于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中煤销字[2017]269号)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
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组织选拔、内部竞聘和外部公开选聘相结合原则;
(五)按职数配备干部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四、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清正廉洁,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注重团结协作;
(四)符合国有企业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五、提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向市公司推荐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公司正职任职经历,具备大专及以上煤炭专业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提任中层正职干部,应当具有2年以上公司副职任职经历,具备中专及以上煤炭专业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
(三)提任中层副职干部,应当具有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具备中专及以上煤炭专业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和特殊业务需要的人才,原则上可适当放宽条件,但要从严掌握。
(六)干部应逐级提拔,对破格提拔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任:
(一)不具备任职资格的;
(二)或任期考核不称职,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提任的。
第三章 动
议
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就推荐、选任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启动选拔任用工作。
八、干部选拔方式主要包括组织选拔、内部竞聘、外部公开选聘等方式。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和任职条件等,提出选拔方式建议,报公司主要领导确定。外部公开选聘需按程序报市公司审批。
第四章 推
荐
九、推荐主要包括组织推荐、民主推荐和个人推荐。
十、组织推荐
(一)副总工及以上管理人员: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按照呈报干部任免请示报告的规定要求,以文件格式报市公司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由市公司进行审核、任命。
(二)中层正职及中层副职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岗位空缺和任职要求,列出符合任职条件人选名单,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经公司会议酝酿,确定初步人选,根据职位和人选不同情况,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十一、民主推荐 公司经会议决定民主推荐岗位,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民主推荐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的工作程序为:
(一)预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
(二)会议推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参会人员范围要包含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确保能充分代表民意。推荐会议现场填写以无记名形式现场填写推荐表,推荐拟选任人选。
(三)确定考察对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推荐会议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个人推荐。公司班子成员个人推荐干部人员,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干部推荐表》,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个人推荐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推荐材料和《干部推荐表》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五章 考
察
十三、干部提任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且符合组织考察的规定要求。
十四、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司人员资源管理部门、党政部门、纪检部门成立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不得少于3人,考察组组长对考察程序和考察结果负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考察。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位要求,采取档案审查、三龄两历(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审核,个别谈话了解、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资料、核实业绩等方法,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情况。组织考察的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二)征求纪检部门意见。考察组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纪检部门意见,并取得书面答复。
(三)经组织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必须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投票形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参照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确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民主推荐和测评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一的。
(二)有跑要、拉票行为的。
(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六章 会议决定
十六、推荐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及提任中层管理人员,党内职务由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决定,行政职务由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议。
十七、干部推荐及选拔任用事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党政部门准备拟任用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
十八、讨论决定干部推荐及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十九、讨论决定推荐、提任干部须采用票决制方式进行。
第七章 任
职
二十、实行提拔干部人之前公示制度。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确定预提拔人选后,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市公司及公司进行公示;公司中层正职及中层副职确定于提拔人选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司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公示中有影响其任职的重要问题,应尽快通过有关程序查实,并在下一次会议上研究决定是否任用。
二十一、经市公司、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职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一)行文。干部行政职务的任职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行文,董事长签发;党内职务的任职由党政部门行文,党委书记签发。
(二)实行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公司相关领导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
(三)召开会议宣布。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由市公司组织会议进行宣布;中层正职及中层副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党政部门安排,公司相关领导参加宣布会议。
(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报告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公开选拔
二十二、公开选拔的方式包括市公司内部竞聘、外部公开选聘,主要工作程序为:
(一)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五)确定初步人选;
(六)公示;
(七)会议研究决定;
(八)行文宣布。
二十三、采取外部公开选聘干部,必须按市公司《招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二十四、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四)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五)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用回避制度的规定。二
十五、任何部门不得拒绝执行公司派入、调出干部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公司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二十六、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十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党政工作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章 附
则
二十八、本制度是以晋中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为导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如有涉及不到之处,以晋中公司相关文件为标准执行。
二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三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总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㈡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 ㈢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㈥民主集中制原则; ㈦依法办事原则 ; ㈧分类分层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副厂处长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 验。
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㈢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㈣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㈤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㈠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㈢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㈣身体健康;
㈤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 干部任免、聘任
第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各级党委、纪委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负责人的产生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第十二条 党群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实行委任制。第十三条 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㈠ 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
㈡ 新聘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聘任,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采取领导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㈢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㈣党委、董事会、总经理按规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 后备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㈡子公司、部厅后备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厂(处)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
㈢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㈣具备与拟任岗位责任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㈤ 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与在职干部的比例:正职2:1以上,副职1:1以上。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人选的系统推荐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选拔方案,报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㈡组织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㈢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建议; ㈣报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㈤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管理。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到岗、到人的培养措施。通过岗位交流、挂职锻炼、设置助理等方法,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 有计划地选送高层次岗位的后备干部到国家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先进企业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每年调整一次,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始终保有一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适用于选拔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要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和全集团进行;竞聘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或急需的领导人才,可采取多种方式从社会上招聘。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在公司集团或面向社会(含海外)公开招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㈡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在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竞聘工作。
㈢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㈣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个人的竞聘人选。
㈤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㈥组织(人事)部门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材料报党委。
㈦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委换届,根据上级党委批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数,同级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三十条 党委、纪委换届,产生两委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㈠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委组成原则; ㈡党委下发关于推荐本单位两委委员的通知,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㈢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七章 考察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三十四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进行考察; 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的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第三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㈡主要缺点和不足; 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八章 酝酿
第三十八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后,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九条 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职能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人选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当征求委员(常委)和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 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常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理由等情况; ㈡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㈢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副厂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交流、调动干部,并有权纠正其不正确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项。
第十章 任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对拟提拔的党群领导干部提出初步意见、对行政领导干部决定建议人选后,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明示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广泛 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条 公示的对象为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平级变动、兼职的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内容为拟提拔干部的自然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经历等。
第四十九条 公示范围: ㈠拟提拔为总公司机关部厅、直属处室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和直属单位、子公司正职的,在全公司公示。㈡拟提拔为总公司部厅(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部厅)下属处室(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直属处)正职、副职的,在总公司部厅、处室及专业系统公示。㈢拟提拔为总公司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属于总公司直管的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拟任单位及总公司部厅、处室公示。
第五十条 需在全公司范围公示的,通过《公司日报》或公司电视台进行;需在局部范围公示的,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条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五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五十三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委任命文件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时间计算。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㈠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㈡提倡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干部,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㈢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㈣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集团各个成员单位、部门之间进行。㈤交流的干部接到调令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第
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上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㈠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㈡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㈢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 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㈡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常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考核与 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 施。计财部门负责提供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情况作出评价;工会负责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 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㈠日常考核。每月主管领导对下属完成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人事)部门每月有计划地与部分领导干部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和意见,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㈡考核。每年年终结算和审计结束后进行。采取确认目标,自我考核和述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逐级考核,专业职能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方式进行。
㈢离任或任期届满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提出述职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后,根据日常考核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第六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分配、奖惩和职务晋升降免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 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测评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五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机关部厅、处室由机关党委成立相应的评议测评小组,组织对机关部厅、处室领导干部的评议测评。
第六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的述职同步。既要评议领导班子,又要评议每名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由单位主要领导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宣讲目的、意义和要求。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㈢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测评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民 主评议。㈣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和测评表进行汇总,对被评议、测评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评价档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后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章 免职、辞职、降职、退出领导职务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㈠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㈡ 不胜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按下列标准认定: ㈠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㈡对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连续半年打不开工作局面;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㈢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㈣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㈤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 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㈥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造成严重影响。㈦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㈧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㈨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㈩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㈠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㈢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㈣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 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制度。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㈡部分达到内退年龄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调研员岗位,协助领导班子工作,不纳入定员编制,保留原职级。
篇3:分析边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关键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
边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指导, 按照“正确引导, 严格程序,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的思路, 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 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 推动了人事机制改革, 为边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组织保证。分析边疆干选拔任用情况如下:
一、分析边疆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情况
边疆干选拔任用, 在地委组织部的具体指导下, 结合乡镇人大、政府换届工作,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 依照选拔程序,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 进一步扩大选人视野, 拓宽选人渠道, 前后有公开选拔、乡镇人大政府换届、县直单位干部选拔等, 调整提拔干部, 平职调整交流, 为边疆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分析边疆干部选拔任用主要做法
1、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边疆干选拔任用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提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等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 县委领导带头学习, 熟悉掌握。在学习中, “突出一个重点、坚持两个结合”, 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点, 坚持把学习《条例》同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 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坚持把贯彻《条例》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自觉性、紧迫感和责任感。为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的重点内容, 同时结合乡镇人大、政府换届工作, 将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和严肃换届纪律的“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通过宣传栏、横幅、手机短信、网络、媒体等方式, 营造良好的换届氛围, 并及时将《严肃换届纪律宣传手册》和《严肃换届纪律提醒卡》发送给相关人员, 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按要求作出了严肃换届纪律的书面承诺;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 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法规和要求, 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夯实思想基础。
2、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始终坚持按章办事, 严格程序, 做到了坚持原则不动摇, 执行标准不走样, 履行程序不变通。
一是坚持发扬民主, 把好推荐关。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这方面加大了力度, 明确规定, 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不可逾越的制度。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时, 要求须有80% 以上的干部参加, 每次民主推荐前, 组织部都在对干部选拔调整的对象、数量进行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 认真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时间、对象和推荐方式, 真正做到精心组织, 操作规范, 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严格用人标准, 把好考察关。在选拔任用干部时,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 始终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坚持“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的原则, 坚持在正常情况下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予提拔, 政绩不突出的不予重用。考察对象确定之后, 由县纪委、组织部、人社局组成的干部考察组, 及时发出考察预告, 通过不记名投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 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 全面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 增强了考察干部的准确性。在组织考察时, 明确要求考察过程既要坚持群众路线, 又要认真核实辩明真伪, 从政治上、廉洁上、工作实绩上严格把关。
三是严格工作程序, 把好决策关。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之前, 都主动征求县纪检委的意见。做到“三不上会”, 即没有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不上常委会, 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常委会 , 没有征求纪检组意见的不上常委会, 严格按照《党委 (党委) 头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要求, 开好常委会, 做好干部任免工作。
3、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序操作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 始终把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作为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措施来落实, 逐步建立、完善了一整套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 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 为选准人, 用对人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引入竞争机制。结合人事机制改革和实际情况, 提出竞争岗位, 制定了《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方案》, 积极推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经过报名、审查、笔试、组织考察、面试、常委会研究等程序竞争上岗。
二是实施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根据有关文件要求, 在开展了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轮岗交流, 较好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长干部的见识才干、丰富经验, 促其快速成长, 为干部的进一步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根据有关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要求, 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领导干部, 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纪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结果报送县委领导。
四是全面推行任前公示制。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把干部任前公示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 加大监督力度, 有效地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对公示期间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认真对待, 一一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 如实向县委汇报。通过实行任前公示, 加大了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 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质量。
五是建立干部定期述廉制度。纪委每年开展领导干部公开述廉活动, 要求每位委领导每年写出书面述廉报告, 并在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公开述廉。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遵守和执行中央、区党委、地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情况。述廉结束后, 在全体干部中发测评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建设情况测评, 测评结果由县纪委汇总后, 向县委汇报。
三、分析边疆干部选拔任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努力的方向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还存在一些差距, 一是干部考察评价体系及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特点的政绩考核体系尚不够完善;二是干部选拔渠道, 领导干部竞争性机制还不够完善。对此, 作了认真分析和深刻反思, 将努力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研究和改进。
1、进一步加大干部工作政策法规执行力度
在严格执行干部工作政策法规的基础上, 注重抓规范、抓深化。抓规范, 就是今后进一步注重“四严”:严格坚持原则, 正确把握干部工作方向;严格执行标准, 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尺度;严格履行程序, 规范选拔任用过程;严格遵守纪律, 恪尽职守, 公正廉明。抓深化, 就是结合实际, 进一步细化、落实干部工作政策法规。
2、进一步探索竞争机制, 科学构建人才梯队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总体要求, 从思想上找差距, 从机制上求突破, 从工作上找抓手, 积极与地委组织部沟通探索建立科级干部晋升渠道和机制, 搭建择优平台, 加大激励力度, 让能干者有位置, 想干事者有机会, 能干成事者有地位, 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梯队。
3、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篇4: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发展 制度 意义
1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发展
作为干部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遵循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基本观点,遵循普遍规律,但也有自身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产生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党政领导干部产生方式的体系,是党、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构成和运作过程所依据的原则、体制、规则程序等的总和。[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经济的大发展,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逐步的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并且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系统的干部选拔制度。但是随着各单位组织认识部门在应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我们不断的进行总结,并且根据相关的经验和教训逐步的完善相关的条例。中共中央在1986年1月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后,中组部根据此《通知》的精神细化了很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规定。中央在1995年制定并且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个制度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此《条例》提高了选拔人员工作流程的准确性以及科学性,改变了过去选拔过程中出现的不健全的情况以及某些无章可循的现状,此外,由于将制度化的进程提上了正规,因此是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过程的里程碑。2002年以后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并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以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为基础,修订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是我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亦是从源头杜绝贪污腐败的必要途径,通过建立基本规章,规范干部选拔的流程,使选拔工作达到透明、公正、公平,从而达到干部队伍的健康良性发展。
2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运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意义
首先,为了适应全球化经济时代的要求,我们必须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水平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了能够源源不断的输送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干部人才,我们必须有效的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从人的观点而言,就是党政领导人才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的实施。”以知识经济为主的现代社会,其主要特征是以人力资源为核心,区别于旧时代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的开发及利用是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要求。而党政领导人才的选拔与任用则决定着政府、企业和公益团体等的管理水平。在各种人力资源中,其属于高层次人力资源领域。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讲,党政领导人才的层次及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企业及部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方向以及教育水平,决定着是否能将好的人力资源管理同思想政治教育环节做细做深,因此,党政领导人才的开发与管理是做好人力资源和保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和首要环节。
第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适应现代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职能的发展需要,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发展。在迎接全球知识经济大潮的挑战中,现代企业如果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使自身经营领域在市场内占主导地位,担任企业管理层的作用发挥将直接决定企业在市场竞争的生死存亡和未来地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断随着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内容,逐步成为了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人才选拔的必要工具和手段,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迈进,有利于企业确保和建立在本行业中的领先地位。[2]
第三,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改革并完善组织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有效的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我国目前已进入改革开放力度的加速期,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深化期,面对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情况,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工作成为了最核心的问题。组织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着眼适应当下形势、寻求改进方法,并致力于有效的将服务开展在经济建设的中心上,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提供帮助,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正是在此形势下进行改革与完善的。
第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向科学选贤任能的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全面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深思考,科学地总结了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时期至今党的干部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年干部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改革的重要成果,从源头上引领干部良性发展,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3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运用
第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作为我国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政治功能尤为突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制度目的是维护以无产阶级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种工具,保证其维护功能的完整性,这一制度可以理解为领导干部选拔人用权利奠定了基础,起到了根本保证作用。该制度合理的结构体系,使权利的控制、分配、调节等具体功效和作用得到了实现。科学合理的选拔以及制度结构,保证了干部任用流程的公正性,展示了对干部选拔流程的严格要求,使广大干部在竞选过程中拥有参与竞争的平等资格和应有权利。它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加强了中央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宏观调控。[3]
第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符合改革开放形势下内外环境的需求,完善了干部任用制度的经济功能。领导干部作为地区及单位的重要岗位人才,其素质高低对于经济基础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经济发展的快慢与其领导人的决策水平和能力有着最直接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应从搭配合理的行政组合开展,以行政效率提高带动经济产生促进作用。在当今形势下影响行政效率高低的最直接的因素就是行政活动的合理程度,因此,一直以来我们研究的重点都是通过何种途径才能科学合理的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为了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组建一支优秀的领导团队,而科学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其可靠的保证。
第三,科学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文化凝练了一定的民族特征,是反映其思想理论水平的精神风貌、思维方式、心理状态和价值取向的精神文明成果的总体概括。制度与文化同属上层建筑范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作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上层建筑内部组成部分,与上层建筑内部的其他各部之间也相互作用。一个良好的价值导向能够促进社会快速的向前发展,为了形成“学而优则进”、“能而优则进”、“干而优则进”的正确方向和氛围同时将正确的价值导向作用于全社会,我们将考试、考核制度引用到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这样在全社会的各个工作领域都起到了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人才工作研究理论报告》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编.
党建读物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2]仝志敏.《国家公务员管理——高层次人力资源开发》.百花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
[3]黄达强.《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篇5:小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县教育局干部管理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结合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1、提任校级(正、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
2、提任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提任的学校中层干部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经过县后备干部培训班培训的青年后备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身体健康。
四、选拔任用的程序
1、民主推荐。各学校应根据规模严格控制干部职数。当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公布任选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荐考察对象。汇总推荐结果后,对得票较多且排名在前的人选由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集体研究,最终确定考察对象。直属学校直接报县教育局、其它学校分别报镇政府和县教育局,申请组织考察。
2、组织考察。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采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同拟任人选面谈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3、任前公示。在考察的基础上,局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县教育局在学校进行任前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
4、任职审批。公示结果如无影响任职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聘任报告,经审批同意后任职。学校的干部任职批复须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中层干部采用聘任制,新任职务原则上聘期一年,一年后经考评称职的再行续聘。校级干部仍实行任命制,直属学校的副校级干部及所有正副职校长均由县教育局任命。
5、任前谈话。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职前由县教育局人事部门进行任前谈话,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6、学校中层干部如有岗位变动应及时报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
篇6: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工作制度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2)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推荐人选不是多数人拥护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参加推荐人数达不到应参加人数2/3,或以拉选票、弄虚作假所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不按规定推荐考察对象要对党委及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3、干部考核公告制度
(1)考核组进入被考核单位前一天,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组织要求张贴考核公告。
(2)没有张贴公告、张贴位置不明显或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表达考核意图,导致群众意见不能畅通,影响考核效果的,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4、干部考察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1)考察人员由于经验不足偶尔失误,可帮助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批评。
(2)两次以上失误或由于丧失原则,造成考察结果失真的,要给予考察人员党纪处分,并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3)对有意把自己意图渗透或强加给考察人员的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对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搞钱权、色权等交易的考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考察人员对涉及自己亲属的考察工作必须主动申明回避,否则考察结果无效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干部差额考察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不低于1:2的差额比例对考察对象进行平等、全面考察。
(2)对考察对象未达到1:2比例的,不予以考察。
(3)若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带有倾向性进行考核,对考核实施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4)对不按规定差额考察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征求意见制度
(1)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必须征求战线领导、主管领导、纪检委、协管部门意见。
(2)会前没有按规定征求意见做出的决定无效。
(3)对问题单位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把关制度
(1)讨论决定干部会前必须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干部拟定任免意见,并上报有关材料。
(2)会前没有按规定进行沟通做出的决定无效。
(3)若违规操作,超职数配备干部,给予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8、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制度
(1)干部任免必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方式或党委会议临时动议形成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3)到会党委成员少于应到会成员2/3或未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党委成员同意形成的决定无效。
(4)对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干部任免工作回避制度
(1)党委成员与涉及任免对象有亲缘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
(2)参加研究干部任免会议的人员与涉及到的任免对象有回避关系的,必须事前向组织申明回避。
(3)对不按规定回避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1)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表决办法。
(2)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党委会审议时未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的决定无效。
(3)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未进行无记名投票的,要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11、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1)对新提拔的干部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对外宣布的任职决定无效,必须重新公示。
(3)任前未按要求进行公示要给予党委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1)新提拔的干部必须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必须进行考核。
(2)不执行试用期规定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对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3)不执行试用期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试用干部不能正式任职。
1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党委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呈报意见负责。
(2)因党委呈报意见导致用人失误的,对呈报党委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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