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论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激励 保护 创新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发展力不断增强,为了能够提升综合国力便需要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现如今我国已经将建设创新型社会作为发展的目标。促进科技兴国,但是科技兴国目标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便需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科技人员的自身权益。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论文 篇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措施探究

摘要:创新发展需要制度激励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首要激励和保障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应从源头入手,强化管理,保护环境,多方联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激发创新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创新成果

1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邻接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与创新创造有着天然联系,其本身是创新成果价值和权利的体现,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活动有巨大激励作用。

一是激发创新活力。创新发展客观上需要制度激励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首要的激励和保障手段。知识产权制度把创新成果视为一种财产,通过申请与授权,在法律上确定其归属并加以保护。使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随意利用,否则就是侵权,要受到法律制裁。而权利人则可以通过自己实施或转让成果,获得相应收益,使其投入得到回报,这显然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

二是促进成果传播。知识产权制度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在法律保护下促进创新成果公开传播。通过公开实现新技术的社会化,使新技术能更快更广泛应用到生产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可以避免重复研究,降低创新成本,鼓励创新主体在此基础上研发出更多更好的创新成果。

三是促进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消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担心和疑虑,增强信心和安全感,从而促进国际间创新成果交流与合作。

2我国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1)发展成就。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二是保护格局初步形成。我国已初步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机制。三是产出能力大幅提升。“十二五”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中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26万件,首次跻身世界第一;2016年,中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达1339万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四是保护意识逐步增强。随着改革开放,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在此过程中,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一些企业也从被动到主动,已经很好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存在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立法方面存在问题还不少,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层次多,较分散,且各法律法规制度间缺乏有机整合,甚至出现冲突,协调性不够、前瞻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距离科学立法要求差距较大。二是行政保护能力不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模式。因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快捷性特点,权利人多愿意选择行政保护。但总体上看,行政保护能力不强,原因是执法部门多,执法手段少,处罚力度小。就管理部门而言,目前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有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药监局、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及海关等,多头管理,协调不够,尺度不一。加上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方面的问题,事实上行政保护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三是司法保护效果不佳。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效果都不理想。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成为司法保护的瓶颈。一方面,由于涉及诸多程序,周期较长,举证难,牵扯精力多,打知识产权官司费时费力,得不偿失,甚至“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严重挫伤了企业创新及维权积极性。另一方面,知識产权诉讼专业性太强,我国在审判机构设置及审判人员的专业性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司法保护效果不理想。四是社会保护环境不优。①认识不够深入全面。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意识还比较低,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认识不足。②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滞后,相关基础工作欠缺,如数据统计,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③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不浓,民众对知识产权认知度还比较低,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措施探讨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是坚持“国际视野”与“中国语境”相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既要遵循世界水平和国际知识产权协议框架,具有世界眼光,又要立足中国现实情况,用中国方式表达,实现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立法机关要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与国际形势发展保持一致。要明确法律制度间分工与衔接,加强立法配套,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反映民众意愿。一要做好专利法及配套法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处力度。二要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立法工作,以保护并创新利用优秀传统文化和历史遗产。三要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制度。

(2)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优势。一方面要整合执法渠道,合理配置资源。针对管理部门多,执法渠道散的现状,应合理配置资源,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跨地区联合执法,采取综合性措施,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执法效果。一是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二是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组织,健全全民参与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三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公开,将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以增强执法效果。

(3)切实增强司法保护效果。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和司法保护,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是国际主流趋势,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数量激增,切实提高司法保护效果势在必行。一是构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在机构设置和建设方面,要推进司法改革,加快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底,北上广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二是着力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必须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审批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4)着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形成保护共识。要坚持不懈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将知识产权内容全面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提升工作中。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提高公众知识产权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二是强化激励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一方面,政府要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另一方面,要强化激励机制,制定有效措施,大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三是推进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是创新文化。要培育创新意识,鼓励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创新氛围,保护创新成果。通过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适应市场竞争、维护经济秩序的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奚晓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J].知识产权,2012(3)

[2]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J].当代法学,2013(6)

[3]肖尤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定位研究[J].科研管理,2012(9)

作者:付连春 谢军 李文冬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论文 篇2:

关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探析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发展力不断增强,为了能够提升综合国力便需要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现如今我国已经将建设创新型社会作为发展的目标。促进科技兴国,但是科技兴国目标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便需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科技人员的自身权益。本文便首先讲述了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其次讲述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讲述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以此来供相关人士参考与交流。

【关键词】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引言

国家和企业想要获得长远发展便需要提升科技创新的能力,保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便需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科技人员提供足够的保障。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是相互依赖并且相互促进的,两者的共同作用能够促进企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1.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国家提升和保持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保证科技兴国。自从20世纪末期以来,各个国家和企业都已经认识到科技能力对国家和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性。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能力不断进步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对此,为了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提升国际竞争力,各国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科技创新,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程比较缓慢,并没有营造良好的产权保护环境,国内专利申请水平不高,无法有效地将科技能力转化为综合国力。在世界经济和国际格局发生变化的时期,需要加强对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运用知识产权提升科技创新的水平和能力比较低

现如今我国面临着许多科技工作者存在视成果,轻专利的问题,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多科技工作者尽管将成果研发出来,但是由于未能充分的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申请专利,从而导致其他国家抢占先机,获得利益。比如屠呦呦所团队所研发的青蒿素也由于没有及时的申请专利,从而导致其他国家获取利润,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比较少,商标注册量也比较少,但是所研发的成果力量非常巨大,对此可以充分显现我国科技研发能力实力水平不弱,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水平比较低下,无法保障我国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研发能力。

2.2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现如今国际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了能够提升整体的知识产权水平,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帮助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尽管各地都响应国家号召,逐步落实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与外国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整体体系不够完善。主要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同时管理机关机构比较混乱等问题。最后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程序比较复杂,不够统一,并且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从而导致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当科技创新人员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时候,便会为了减轻成本遏制创新的动力,从而导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缺乏。

2.3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不过完善并且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地都逐渐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但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数量尽管非常多,但是服务机构缺乏整体的规划和思路,后续发展能力比较差,地区之家不平衡的现象比较严重,无法与其他机构进行充分的协调以及制衡,从而导致这些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过低,除此之外,许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存在规模较小,服务水平较低,功能比较弱,综合能力不强等问题。从而无法有效地满足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除此之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极少,不利于我国和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活动和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过程。最后存在的许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无法满足人们对知识产权服务要求的复合型人才要求。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无法对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导致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当中受到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为了帮助企业在国际竞争当中占据优势,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便需要加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实,下面便具体讲述加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3.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让更多的人们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此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比如许多学生会参加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对此便可以让学生在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中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将创新成果转变为国家的财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对于科技研发人员便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让人们认识到仅重视研究成果,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危害。注重思想观念的转变。国家便可以组织科技创新人员参加培训活动,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让科技人员在研发出科技成果之后便迅速的申请专利,为国家创造利润。最后需要重视对企业的管理。将技术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从而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取巨大的经济收益,并且需要健全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良好的保护环境。

3.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管以及教育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为了保护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的制定并且修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发挥作用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管以及教育力度。对科技创新人员提供免费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专家咨询指导,并且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除此之外也需要国家在政策和经济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巨大的支持,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和上级监管制度能够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从而让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落实。

3.3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服务的复合型人才

为了让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落实,便需要建立服务质量水平高,业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而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时候去要不断与时俱进。创新知识产权服务的模式,并且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为了能够更好的服务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便需要打造一批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的复合型人才,让精通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科技人才提供帮助,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4.结束语

与其他资产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的科技创新保护工作依然比较落后,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逐步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国家竞争力,保障我国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晶晶. 关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9(13).

[2]李珊容, 房磊. 以特色科技创新 提升知識运营质量——河南科技学院知识产权创造运营纪实[J]. 河南科技, 2019(24).

[3]龙玉洪. 浅析创新中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J]. 科技与创新, 2019(15).

作者:孙媛媛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论文 篇3:

辩证统一地看待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能极大地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而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会抑制发明创造的实施和推广,阻碍竞争。本文论述了正确处理好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如何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经济发展

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陈昌柏,2003: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应运而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版权,对知识产权的占有构成了国家、企业的競争优势。科技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了利益的柴薪,一方面也由于依法赋予人们独占权对创新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必要条件,但知识产权又限制了创新的扩散,如何辩证统一地看待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经济利益的杠杆中找到平衡的支点,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1.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上确定了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在法律上保证了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就大大激发了科技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据统计,一种新型生物药品的研发费用,可能需要1亿至6亿美元,研制大约10年时间才能成功。一个企业花费如此巨额的费用,动用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来从事新产品开发,如果产品投入市场之后,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搭便车”“克隆”这种产品,赚取超额利润,那么研制企业根本不可能收回高额的发明创造成本,甚至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这将极大挫伤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后人们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创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而进行仿制。这最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该产品能获得专利制度的保护,取得独占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等权力,那么该产品一旦上市,就能获得发明创造的垄断效益。

创新的努力主要由其产生的回报来驱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可以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转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日本曾实行严格的专利制度,对引进技术哪怕进行细微的改进都给予专利保护。这曾为日本企业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最终向自主研发过渡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由此诞生了著名的索尼、松下、丰田等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赢得丰厚利润的跨国公司。像日本这样资源贫乏的“弹丸之国”却能成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

2.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了人们无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的自由。如需使用必须征得还在受保护期内的发明人的许可,而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对许多企业来讲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例如众所周知的“中国DVD出口专利风波”,由于DVD的核心技术是由日立、松下、飞利浦、索尼等十家公司所拥有,由这些企业组成的专利联盟向中国企业伸出了索要专利使用费之手,要求中国DVD企业每台支付1美元~10美元不等的专利费,近年来我国上百家的DVD企业已被迫交付了30亿元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而在国外专利失效之前,中国DVD企业还需支付约230亿元的专利使用费。巨额专利使用费的打击使大量企业面临倒闭或已经倒闭,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教训之深刻,令人深思。

所以一个国家要走在世界前沿,一个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最具竞争力,必须要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永远在替国外的公司打工,成为世界的加工厂,赚取一点点可怜的加工费。而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除了加强自身的研发实力,加快基本发明的研究步伐,赶在别人前面取得知识产权,早日赢得市场,还可以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尽快取得改进发明的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占领市场,获得丰厚利润。因此科技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下,其步伐需要明显加快,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抑制作用

1.过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技术垄断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又会妨碍技术创新。一项创新成果取得了知识产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这种法律上的滥用就为权利人获得经济上的垄断提供了便利,权利所有人可以利用其创新成果独占市场,排斥其竞争对手。现实社会中各种垄断行为多为公众谴责。许多国家专门制订反垄断法,限制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行为就是一例。我们知道垄断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变相保护了落后,因为垄断阻碍竞争,没有了竞争,人们就不想再有新的东西发明出来,这一点就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虽然依照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与许多垄断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通过技术、成本等竞争优势获得的市场垄断没有错,但由于专利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独占实施专利,可以利用供给的惟一性而自由定价,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超额垄断利润、维持垄断地位,专利权人可能会凭借其法定支配力使得其他人无法自由进入现有市场与之展开竞争,还可能会采取措施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样将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对科技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形成了一种不正当垄断,这种垄断恰好是跟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我国的DVD灾难就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领先优势,将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专利和商标)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从而筑起较高的专利费壁垒,这种垄断行为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阻碍其民族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阻碍专利技术的后续发明

人类的精神财富是继承发展的过程,如果我们的老祖宗没有发明文字,那么我们目前还是结绳记事,不可能有今天的科技。人类的财富不断积累,现在的创造都是建立在原来创造的基础之上的。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制度通过专有权的授予换取了技术的公开,人们通过阅读专利文献可以了解各种最新的科学技术,从中获得创造的灵感,避免重复研究,但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本质上却具有反竞争的特性。专利权人为了占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总是会想方设法地开发限制模仿的战略。例如,美国的当代发明大王莱迈罗逊发明的“计算机控制自动装配生产系统”专利为基本专利,为了限制他人模仿,莱迈罗逊在这一专利周围同时取得了许多相关的防御专利,从而构筑了一张完美无缺的专利网。现在世界各国生产汽车、家电、计算机等需要使用这种自动生产系统的领域,不但难逃此专利网,而且必须支付巨额使用费。所以在专利权过于“密集”的领域内,他人由于惧怕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而遭受经济损失,使得在同一技术领域中进行开发研究就会有所顾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碍了新技术的产生,成为阻碍竞争的手段。

三、辩证统一看待两者关系,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一事物总有其内在的联系。对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应用辩证统一的方法来分析。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是一种辩证的统一。

由于过度的保护会对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为了保护创新的积极性和维持创新的动力,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注意在鼓励创新和强化保护之间找到平衡,既要给予创新一定的保护,又要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临时的垄断所引发的不利。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动力,而不是包袱。

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成为科技创新的助推器,在确定知识产权的合理边界时,需要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权利效力和保护期限的界定。使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能获得理想的平衡。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应有一个合理的尺度。不能对所有的发明创造不加限制地给予专利,实际上也没有哪个国家这样做。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6:25)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6:176),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这一范围,将会导致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受阻,抑制技术的不断创新。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一个措施,发展中国家的在计算机、信息、生化、数字技术、遗传工程、核技术等领域尚不发达,如果对这些领域的技术给予过度保护,将会使发达国家技术涌入,形成垄断,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显然是不利的。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方面,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赋予专利权人独占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禁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不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处分其专利的权利以及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这种一定程度的法定垄断权利的界定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获得经济效益和收回投资成本的可能,有利于创新的激励。但如果亳无节制地赋予专利权以绝对的权利,那将会导致有人凭借其垄断地位滥用其权利,又会遏制创新。所以对专利权人能够行使的权利应该有所限制,比如权利用尽原则、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合理使用原则等,这些限制可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公众正常接近先进科学技术,促进对创新技术的有效使用。

再次,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不同,它的所有权不会自然消灭。知识产权的排他权限制了他人使用的自由。如果允许知识产权无限期地存在,就会使技术信息无限制地受制于专利权人的控制,这将会形成技术的无限垄断,从而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特别是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对科技创新的影响至关重要。专利保护期过短,专利权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将会挫伤专利权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产生不了足够的激励。而如果专利权期限过长,又会限制公众自由接近创新技术,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所以对专利权保护期限的界定应对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创新激励和垄断效果予以平衡。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保障,然而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都会阻碍科技创新,辩证统一的看待科技創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适度保护知识产权、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将激发出汹涌澎湃的科技创新浪潮,推动文明社会步入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巩曜平: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壁垒[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4(12):35-37

[3]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平衡论——专利制度的运行机制,http://www.lvshi100.com/html/2007/04-29/8681.html

[6]张海林: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征[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6):80

作者:刘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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