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
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
广东省天井山林场 赵学军
摘要: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是一项较为艰巨复杂的工作,本文简述了林业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产生的原因和处理程序,并就构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预防林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林业 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管理
林业安全生产管理点多、线长、面宽,涉及大量其它的相关行业,且林业生产的作业环境较为恶劣,不可预测因素较多,情况复杂,管理困难。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林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作业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努力构筑科学合理、快速反应、有效救援、处置得当的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一旦发生林业安全生产事故,才能进行有效的应急救援和及时处置,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1.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种类、特点 1.1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种类
根据林业生产的行业特点,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发生在林业调查勘测、营林作业、森工生产、装卸运输、木材加工等过程,同时,森林管护、生态旅游、林业机械制造与维修、林区公路建设与交通运输等工作中也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产生的主要种类有:
1.1.1物体打击
在野外从事林业作业时受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砸伤等造成的伤害。
1.1.2车辆伤害
1 林业运输过程中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1.1.3机械伤害
利用林业机械设备与工具进行作业时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绞盘机绞伤、油锯的链条飞出伤人,圆锯伤人,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
1.1.4起重伤害
利用龙门吊机等从事起重作业装卸木材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1.1.5淹溺
木材水运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1.1.6火灾
在野外作业时引发山火。 1.1.7高处坠落
在从事木材人力装卸、龙门吊操作及维修等作业时容易发生坠落事故。 1.1.8坍塌
在从事林业生产作业时,发生的边坡坍塌、厂房坍塌等事故。 1.1.9放炮
在修建林区公路、林道等进行爆破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1.10中毒
林业生产作业人员误吃有毒的蘑菇、动物等引发的事故。 1.1.11其他伤害
林业生产作业中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1.2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 1.2.1火灾较多
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以火灾居多,如木器厂、木板厂、油漆厂、家具厂
2 等由于木料多,堆放杂乱,而木料多已干燥,使用的油漆为易燃品,且很多小厂对消防工作不重视,没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工作环境较差,极易发生火灾。天气干旱也容易引发山林火灾。
1.2.2机械损伤较多
森工采伐、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等大量使用油锯、圆锯、刨床、钻床等机械,作业人员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机械损伤。
1.2.3交通事故较常见
木材中转、运输时,由于货主或驾驶员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往往造成货物超载、超高、超长,而林区公路弯多坡陡路窄,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1.2.4其它事故多
林业生产很多是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劳动,常会发生摔伤、扭伤、砸伤及毒蛇猛兽伤害。
2.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原因
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人、物和环境三大因素。因此,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人为造成
主要是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作业人员身体不佳等原因引发事故。
2.2意外事故
如野外作业被滚石砸伤,桥梁塌垮,厂房倒塌等。 2.3机械事故
架标和缆索装车机、绞盘机、集材拖拉机、运材汽车(含通勤汽车)、森铁机车及线路、集材架空索道、木材起重机械、木材圆锯机、带锯机和木工平刨等机械发生故障诱发事故。
2.4自然灾害
山洪暴发、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击伤、地震等。 2.5其它原因
3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摔伤、扭伤、毒蛇猛兽伤害等。 3.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3.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人员伤亡情况、是否需要援助等信息报告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2紧急处置
在可能的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避免事态扩大,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尽量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3.3事故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设施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并开展紧急救援。
3.4现场保护
事故得到控制或终止,人员疏散、救援、受伤者送治等工作完成后,现场有关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便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3.5现场调查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和事故目击者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的起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6复产善后
现场调查完成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力量恢复生产,并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7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对事故的起因进行分析、讨论,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各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
4 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并写出调查报告。
3.8责任追究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发生单位对所有责任人进行处理,视事故性质、程度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4.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的建设
要构筑“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就必须编制应急预案、成立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还要有善后措施,才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果。同时,还应加快林业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4.1成立应急管理机构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做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工作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4.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有条件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整合相关资源,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林业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科学施救,化解事故风险,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
4.3制订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针对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有可能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点部位编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区、各单位的林业安全生产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领导值班制度,并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
5 4.4组建林业安全生产专家库
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型林业企事业单位,应聘请相关院校、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在安全领域有经验、有特长的人员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依法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同时为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安全生产服务和咨询。
4.5改善应急救援装备和条件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加大投入,逐步添置应急救援装备,改善应急救援工作条件,增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4.6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及演练
制订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林业学校的培训内容。要求各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能、自救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开展对各种林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不断提高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4.7增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联动
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5.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
根据安全生产诱因理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因素有“人”、“物”、“环境”三大因素。因此,要有效预防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必须正确处理
6 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投资、安全与人民生活的关系,在“到位、管住、提高、长效”八个字下功夫,牢牢抓住“人”这个关键因素,杜绝各种人为事故发生;改善“物”的状态,防范机械事故发生;同时,尽可能改善作业环境,努力实现林业生产本质安全。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5.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突出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管。同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到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特别是强化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5.2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知识。
以多种形式在林业系统内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把学习岗位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技能演练等活动引向深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规范人的安全意识和行为理念。通过电视、广播、标语、通告、警示牌等媒介宣传,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森林防火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确保万无一失。并要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5.3认真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切实加强对森林旅游、林区生产、林业公路、林业运输、基建项目和森林防火等进行全面的检查,通过安全检查、设备缺陷普查、重大危险源普查等形式做好安全隐患、设备缺陷、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登记、整治等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效果,彻底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抓好人员聚集场所、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努
7 力消除安全盲点和事故隐患。特别要对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的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查找薄弱环节,消除火险隐患;要对林区护林房和职工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因雨雪等危害,引起房屋倒塌而造成人员伤亡,对容易引起山体滑坡地段的房屋要加强监测,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特别是各森林公园,要对运输车辆、游览车、游船、快艇、栈道、游步道、桥梁、洞穴以及各类游乐设施等进行安全大检查,全面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游人安全。
5.4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监管。
坚持把防范重特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在随时准备处置事故灾难的同时,坚持关口前移、主动出击,在防范事故上有所作为,力求掌握应急管理的主动权。林业安全生产要把森工、营林等作业安全和交通运输、旅游服务安全以及防止职业病等作为事故防范的重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增设防护设施、警示标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班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有害剧毒品、枪械利器等的监控管理,杜绝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5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严格进行考核,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继续建立和完善林业安全生产紧急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学习、演练,增强林业行业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6确保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
要加大对林业安全生产的投入,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搞好林业安
8 全生产硬件建设和森防设施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为实现林业生产安全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提高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
5.7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干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规的意识,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使林业安全生产管理逐步走向知识化、专业化、规范化,增强职工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火场逃生自救的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林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应急管理原则
2.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预警和响应的指挥作用。 2.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居安思危,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3、应急管理机构 3.1、领导机构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4、应急保障
各分公司、项目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物资保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财务部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4.2、医疗卫生保障
办公室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4.3、交通运输保障
办公室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4、人员防护
各项目部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 5.2、培训教育
由公司牵头,进行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5.3、责任与奖惩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5.4、本制度由建平县公路工程公司负责解释。
建平县公路工程公司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2.管理职责
2.1本制度由总经理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
2.2应急预案的总体策划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2.3公司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2.4公司成立应急预案的评审小组,组长由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消防的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参加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人员组成。
3.应急预案的编制
3.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1.2结合公司、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1.3结合公司、部门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1.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1.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3.1.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公司、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3.1.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3.1.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公司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3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1针对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事故类型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安全生产部负责编制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公司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3.2对于某一种类的安全生产风险,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消防、后勤主管领导组织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3.3.2.1公司专项预案包括:……。
3.3.2.2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3.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重点部位(包括重大危险源),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5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4.应急预案的评审
4.1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4.1.1形式评审。……
4.1.2要素评审。……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4.1.2.1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4.1.2.2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概况等要素。
4.2评审程序
4.2.1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涉及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4.2.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4.2.3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者应认真组织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2.4批准印发。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由总经理签发,现场处置方案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签发。
5.应急预案的备案
5.1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5.1.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5.1.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5.1.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5.2公司应当向接受备案的上级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6.应急预案的实施
6.1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2各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3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4公司在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5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6.6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6.7.1公司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6.7.2公司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6.7.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6.7.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6.7.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7.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6.7.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6.8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6.9公司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各部门必须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10若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亟需修订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主要问题是重规范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重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轻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重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重规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轻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动态管理。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补充和细化相关具体要求。
(三)一些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经验教训需要通过《办法》汲取和改进。根据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瑞海公司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采取了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等措施,指引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推广和实施。
三、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2013年开始着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于当年年底形成修订初稿;2014年、2015年先后两次征求了全国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2015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在政府网站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并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2016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组织召开《办法》修订法审会;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修订送审稿)》逐步成熟完善,2016年6月3日正式发布。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总共包括7章、48条,比原《办法》增加了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当前,应急预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动企业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方面转变。为此,在适用范围增加“宣传、教育、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预案工作在企业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
(三)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简化各类预案内容,以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上下一般粗、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提升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的规定。
(四)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衔接的规定,增加了预案衔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规定;为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明等问题,防止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前置审批,结合工作实际将备案主体调整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增加了备案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主体。
(五)加强了应急预案实施。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及时评估总结,以及法定情况出现时强制修订的制度。
(六)调整了相应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处罚相关规定,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将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必要内容;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应急预案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细化执法标准和内容,明确执法权限。
五、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修订《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范围,强化应急预案管理。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监管责任,推动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质量。 三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好《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将《办法》各项规定,宣贯到各级相关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四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检查督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编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各项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切实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作用。
第五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臵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沐川县宇业煤矿
矿井灾害事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修 订 和 更 新
二〇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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