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支付
1 第三方支付
以互联网为基础, 和一些银行签约, 通过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即:第三方支付。在买卖双方之间设置中间过渡账户, 让汇转款能够可控性停顿, 直到决定资金去向, 建立一个公共的、可以信任的支付中介。
现如今, 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 出现了大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国际市场比较常见的有Pay Pal、Paysage Card、支付宝 (国际版) 等, 在我国目前使用较多的有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易付宝、百度钱包等。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总交易额为57.9万亿元, 同比增长85.6%, 其中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为38.6万亿元, 约为美国的50倍。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中国已经逐步踏入了“无现金社会”的道路。目前,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放了267张支付牌照, 2010年以来, 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保持在50%以上的年均增速, 经过7年的发展, 中国的移动支付已经在全球名列前茅。
2 第三方支付的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可以减少成本, 提高处理速度和效率, 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这对传统的货币支付体系是一种创新和变革。但是在推动发展的同时, 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监管的宽松, 会让别有用心的犯罪者利用某些漏洞。
2.1 沉淀资金潜在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交易的中介, 它主要解决了交易双方的信用问题。买卖双方对彼此都不信任, 卖家不愿先发货, 买家不愿先支付, 这样僵持下去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把资金先存放在自己的账户中, 直到买家收到货之后再将钱转到卖家账户。但是这样的模式会让第三方支付机构滞有巨额的沉淀资金, 这些沉淀资金该如何运转?所产生的利息的归属又如何管理?大量的沉淀资金带来的诱惑, 会让沉淀资金的管理出现极大的安全隐患。
2.2 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提供了隐蔽的渠道
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的支付平台参与到交易中后, 将整个交易过程分割为毫无关系的两个部分, 客户的需求被第三方所掌控, 而银行进行各种资金的流转则需要听从第三方的指令。最终银行也无法通过第三方的指令来判断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来源和去向。
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交易, 买卖双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障, 就算有了实名制, 还是会有人通过盗取账号等非法手段, 使用他人账号来进行非法交易, 转移资金。
2.3 金融属性不准确带来的风险
欧盟在1998年电子货币指令规定中明确指出:第三方支付的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 将类似于Pay Pal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视作电子货币发行机构;2005年支付服务指令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由付款人同意, 借由任何电信、数码或通信设备, 将交易款项交付于电信、数码或网络运营商, 并且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中间交易人。”美国于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将第三方支付视作货币转移业务, 其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定义为, 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互联网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银行卡收单。笔者认为, 我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金融机构”不太准确。首先, 在我国,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但是这两个机构本身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 所以在监管的从属问题方面有些出入, 让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势必会出现不适当的问题。其次, 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所进行的业务, 已经不只是简单的资金转移, 比如支付宝中有投资项目, 微信支付中也有理财业务, 所以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纯的划分为“非金融”机构, 已经有些不合理。金融属性定位不准确, 监管机构不对应, 再加之我国为了发展第三方支付从而对其采取了宽松的监管政策, 这样会出现监管漏洞, 洗钱风险会从监管严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转移到监管宽松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3 我国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现状
反洗钱是各国货币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在我国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都是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 也是我国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的基础, 我国的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一系列严格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但是这些法律都是针对一般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 而我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非金融机构, 所以上述法律并不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2012年发布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提到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的内容。目前,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等, 主要发布一些部门规章, 但是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4 我国第三方支付洗钱法律监管的完善
4.1 完善法律体系
(1) 修订《反洗钱法》。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已经形成很大规模, 所以必须把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监管纳入到《反洗钱法》以及一系列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中, 只有这样才能对第三方支付可能出现的洗钱犯罪活动进行有效并且严格的监督管理。
(2) 对于已有的部门规章进行细化管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都提到了第三方支付反洗钱监管, 但是其规定都非常粗略, 缺乏针对性, 部分内容也只是沿用了《反洗钱法》中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 但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应该利用其自身的特点, 从而找到更加具有针对性、专用性的办法。
(3)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属性准确定位。因此, 目前应当根据市面上已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 来重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定位为金融机构, 这样才符合其业务内容, 并且符合其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监管。
摘要: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 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 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监管的欠缺, 让洗钱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目前主要有沉淀资金潜在的风险、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提供了隐蔽的渠道和金融属性不准确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体系仅仅针对金融机构, 但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在法律方面的内容是严重缺失的, 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洗钱活动进行监管, 亟须完善法律体系, 对于已有的部门规章进行细化, 并且对其金融属性准确定位, 最终对第三方支付的洗钱活动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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