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键词: 学位 研究生

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选4篇)

篇1: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的监控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对《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燕大校字[2008]2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中有关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阅、答辩等规定进行修订。

实施办法经2015年1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

研究生院

2015年3月25日

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1、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后,经导师审阅认可,由导师及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向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出预答辩申请。

2、学位办聘请2名校内外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评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位论文预评审,评语包括:

(1)论文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创造性成果;

(2)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是否严谨,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4)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论文的改进意见;

(5)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3、学位论文预评审结果处理如下:

(1)如果2名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或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且修改后的论文经分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则可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2)如果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申请人可以在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提交学位办,学位办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送原评阅人重新评阅。如果重新评阅时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则可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3)如果2名评阅人(包括重新评阅)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重新改进完善学位论文,3个月后重新申请预答辩。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学院研究生科协同研究生导师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预答辩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着重检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创新成果及创新水平、结论和实验验证、论文工作量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学位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完论文并经导师签字批准后,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位办提出答辩申请。

第二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报送学位办。

2、学位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聘请3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评阅人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位论文评审,评语包括:

(1)论文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创造性成果;

(2)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是否严谨,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4)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论文的改进意见;

(5)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核

1、如果全部3名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或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且修改后的论文经分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如果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可以在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提交学位办,学位办将原论文、评阅书、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另外增送1名评阅人重新评阅。如果重新评阅时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在综合汇总评阅意见时可采纳重新评阅意见。

3、如果2名或以上评阅人(包括重新评阅)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重新改进完善学位论文,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四条 学位办随时受理博士学位论文预评审工作,每年3月底和10月底统一受理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提交的学位论文不署导师及申请者姓名、不附致谢和作者简介、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等项不署姓名和编号。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凡发现学位论文有造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将立即中止其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同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若3年内累计2人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停止该指导教师招收博士研究生1年。

第七条 学位论文预评审、预答辩、评阅及答辩的费用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各学院在下拨的研究生业务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是对《实施细则》中有关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阅、答辩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5年1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篇2: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校„2017‟31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研究生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办法》经校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7年1月16日

(三)博士学位申请者须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之日起2个月之内,硕士学位申请者须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修改完善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通过检测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将送国家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学校档案馆存档。

三、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一)指导教师审查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质量及答辩资格审查的第一责任人,须按照培养目标和学科的规范要求,对提出学位答辩申请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审查,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指导教师应与学位论文未达到规定水平,不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进行充分沟通,签署不同意其答辩的具体理由和意见,报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二)培养单位审查

通过导师和毕业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按培养单位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材料,并进入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各培养单位严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通过审查名单。

四、学位论文评阅

(一)评阅方式

1.研究生(不含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实行100%“双盲外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双盲外评”比例不低于申请人数的20%;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不进行“双盲外评”。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不进行学位论文“双盲外评”,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阅:

(1)自然科学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2篇(含)以上为学位论文研究组成部分的国外A1高水平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发表1篇(含)以上为学位论文研究组成部分的国内外A1高水平学术论文。

(2)自然科学硕士研究生发表1篇(含)以上1篇(含)以上国内A1或国外A2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研究生发表1篇(含)以上国内外A2学术论文。

(二)学位论文评阅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学位论文评阅工作,负责评阅单位审核,对评阅过程进行监督,并随机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博士学位论文由学校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评审。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和相应的保密规则,切实保障学位论文评阅的公正、公平,真实反映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各二级培养单位纪委负责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过程监管。

(三)评阅专家构成

1.博士学位论文:3位校外同行专家

2.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2位校外同行专家。其中以研究生毕

61.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由同学科领域的教授或研究员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校外专家2-3名,博导人数不得低于1/2,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含)以上(单数)同学科领域专家(副高职称以上)组成,其中校外专家1-2名,硕导不低于3名,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含)以上(单数)同学科领域专家(副高职称以上)组成,其中校外专家2-3名(须有1名行业专家)。

导师不能作自己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按二级学科专业集中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进入研究生管理系统报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两周前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录入答辩人姓名、导师姓名、所属学院(部、所、中心)、专业、研究方向、论文题目、论文评阅、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答辩委员会名单等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的答辩委员会成员若需变更,须由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批。

(二)答辩程序

1.答辩开始前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

3.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情况,重点报告论文主要观点、主要研究过程和方法、创新之处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补充说明内容。博士学位论文陈述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人回答提问。答辩委员会着重与答辩人共同探讨问题,避免泛泛评论。现场旁听者可就论文提问,参与答辩。答辩委员会重点考察答辩人回答所提问题的科学性、准确性。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不少于40分钟。

5.导师介绍答辩人简历、执行培养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及论文主要学术价值等基本情况。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或简要介绍学位论文评阅的评审意见。

7.答辩委员会举行单独会议,进行答辩评价,投票表决,形成决议。主要议程和内容为:

(1)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对论文本身及答辩情况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的评价。

(2)在对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通过答辩并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篇3: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师政教学〔2014〕230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保障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体系,建立有效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机制,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现将《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2014年12月31日

—1— 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培养研究生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体系,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规范、公开、公正地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开展,研究生学院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事宜。

第三条

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其中博士学位论文还必须通过各培养单位组织的预答辩),并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各培养单位的论文格式规范审查后,学位申请人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论文评审申请。

—2—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必须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必须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不端行为监测。对学位论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将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该研究生指导老师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招生资格3年。

第二章

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实行送校外同行专家“双盲”(隐去论文作者和导师的姓名及相关信息)评审方式。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采用送校外同行专家“双盲”评审和常规送校外同行专家评审两种方式。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校外同行专家“双盲”评审名单采用规定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凡属下列“任一情况者”必须送校外同行专家“双盲”评审:1.获得国家奖学金者;2.获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者;3.获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养计划者;4.申请提前毕业者。其余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

—3— 文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该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随机抽取盲审,随机抽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每个导师最多被抽检一篇。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抽检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研究生教学秘书进行统一随机交叉抽取。研究生论文“盲审”抽检时间于研究生毕业学期初进行。

第十条

非“盲审”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常规送校外同行专家评审,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条件许可下也进行送校外同行专家“双盲”评审。

第十一条

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硕士学位论文送2名外校同行专家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学校规定的和研究生学院组织抽取的双盲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外送评审评阅费用由研究生学院支付。

第三章

学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采用送校外同行专家“双盲”评审和常规送外校同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每篇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学院送一份到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各学院送二份到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常规评审(其中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必须有一份送在中等学校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进行常规评审,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必须有一份送在同行业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常规评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送校外同行专家“双盲”评审的评阅 —4— 结果是“同意提交答辩”或“修改后提交答辩” 的学位论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才能进行常规送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常规送审通过者才能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否则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送校外同行专家“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并支付专家评阅费,常规送校外同行专家评审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负责并支付专家评阅费。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及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论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中设有三项评阅结论,分别为:

A 同意提交答辩; B 修改后提交答辩; C不同意提交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中设有四项评阅结论,分别为:

A 同意提交答辩; B修改后提交答辩; C修改后重新送审; D不同意提交答辩。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具体处理办法: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办法如下:

1.在返回的评阅结果中为全部A的可以直接参加该次学位

—5— 论文答辩。

2.在返回的评阅结果中有B的,申请人要认真修改论文,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导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答辩。

3.在返回的评阅结果中有任何一个C的延期半年再送审一次。但学生保留有申诉权,申诉合理可以重新送审,但本时间段只能重新送审一次。如果送审后仍为C结论的直接延期半年送审。直至评阅结果符合1和2两种情况才能直接或修改后参加答辩。

4.学生提出申诉要求重新送审,必须由学生先写出书面申诉书,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由研究生学院重新送审。重新送审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或导师支付。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办法如下:

1.在返回的评阅结果为两个A的可以直接参加该次学位论文答辩;

2.在返回的评阅结果为一个A和一个B,或者两个B的,申请人要认真修改论文,并提交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导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答辩。

3.在返回的评阅结果中有一个A或B,另一个为C或者D 的都必须重新送审,但本时间段只能重新送审一次。重新送审结果仍出现C或者D的直接延期半年送审。直至评阅结果符合1和2两种情况才能直接参加或修改后参加答辩。

4.在返回的评阅结果为两个C或一个C和一个D或两个D结论的直接延期半年重新送审,直至评阅结果符合1和2两种情 —6— 况才能直接或修改后参加答辩。

5.学生提出申诉要求重新送审,必须由学生先写出书面申诉书,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由研究生学院重新送审。重新送审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或导师支付。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7—

广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篇4: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未知 发布日期:2011-3-10 点击率: 11 高新区各局、办,各派驻机构,驻区企业,各园区办: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吸引博士后进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吸引博士后进站实施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吸引博士后进站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力度,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在开展科技创新、促进人才成长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提高博士后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进站人员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博士后所在企业应承担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主要经费,包括研发、薪酬、奖金、补贴和住房等。具体方案由用人单位自定,并报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

第四条 博士后所在企业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和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与设施。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研究成果、专利申请及获得专利权,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激励措施,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专家对研究成果评议结果,视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重奖。

第六条 高新区设立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经费使用对象为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按有关规定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启动经费;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内及自治区急需开拓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等研究,急需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改装实验设施以及开展科研工作所需其它有关经费;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成绩突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表彰和奖励经费。

第八条 经费资助标准为:

(一)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启动经费3-5万元;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每人每年4万元(在站工作期内);

(三)博士后研究项目视情资助5-10万元;

(四)先进博士后站奖励3万元,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奖励2万元。

第九条 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启动经费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均为无偿拨款。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经费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由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与建站单位签订协议,到期归还本金。第十条 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建站启动经费,应填写《乌鲁木齐高新区博士后建站启动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送高新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生活补助经费,应填写《乌鲁木齐高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送高新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博士后进站一年并完成中期考核之后,予以发放第一笔补助经费,在完成出站考核并领取到全国博管委颁发的证明之后,予以发放第二笔补助经费。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应填写《乌鲁木齐高新区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由同行专家签署意见,经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送高新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由高新区财政局拨付新建站单位或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站。各建站单位对拨付经费要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在每年底向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劳动局报告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所在站必须向组织人事劳动局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等情况。组织人事劳动局将经费使用情况报财政局备案。各站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不定期对经费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立即撤回、追偿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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