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精选四篇)
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 篇1
1.1 工资优先权的含义
所谓工资优先权, 是指债务人未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其他未受清偿的债务同时并存时,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该权利的客体, 主要包括职工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工资, 以及职工依法应当获得的相关补偿金等其他费用。由于职工相对于雇主而言, 属于经济上的弱者, 需要法律予以特别保护, 职工工资直接涉及到职工的基本生存保障。如果职工工资与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债权 (如银行债权) 处于同一清偿顺序, 则员工工资难以得到清偿, 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因而各国对工资债权都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政策。
1.2 实现工资优先权的价值所在
工资优先权制度并非随着法律的出现而自始有之, 而是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 变化着的社会现实催生了某种社会需求,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 为了回应这一社会需求, 平衡各方利益, 赋予某一类主体有某种“特权”, 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工资优先权制度的设立出于保护职工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因此, 工资优先权制度是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理念而设立的。
2、工资优先权的效力问题分析
2.1、工资优先权与无担保的债权之间的冲突
设立工资优先权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工资优先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这一点不存在任何异议。所谓无担保债权, 是指债权人并未设立物的担保的债权。工资优先权作为法律为了保护工资债权而设定的法定担保物权, 无论其成立先后, 其特征就决定了其优先于普通债权受清偿, 这点应作为一般担保物权应有其意义。不仅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做出了如此规定, 而且世界上其他国家, 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等国都做出了如是规定。
2.2、工资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
对普通债权的优先, 还是也可以优先于享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呢?这个问题比较有争论。但比较而言, 让工资债权处于较优先的受偿地位更有合理性。这是由于:首先, 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是符合担保物权人的利益的。工资对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 在某种意义上可谓是“劳动力”对“资本”的优先。如果工资的支付不能实现, 就必然会影响到资本对劳动力的购买, 不利于资本的回报, 以至于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因为如此, 当工资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 让工资优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担保物权人的利益的。其次, 工资债权易受担保物权的排斥也是其应优先的重要原因。因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大量存在而致工资不能实现的风险也相应的增大。为使生存性债权得到真正实现, 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明确生存性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以防止担保物权对生存性债权的排斥。
2.3、工资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之间的冲突
对于一般优先权应劣后于特别优先权, 但应排除两项:共益费用优先权和工资优先权。共益费用优先权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债权, 自然优先于所有的债权人受益。同理, 工资是基于劳动过程而产生的一种债权, 而特别优先权则是基于流通领域产生的一种债权, 根据政治经济学理论, 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 商品的价值中包括了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 工资就构成了生产成本的一部分, 因此, 职工的劳动凝结在其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中, 劳动工资构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 故工资与商品这种内在的牵连性, 决定了其有一定的优先性。可见, 工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共益费用的性质, 所以工资优先权应优先于特别优先权。
2.4、工资优先权与其他一般优先权之间的冲突
共益费用一般优先权, 既然其支出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公平起见, 理应由所有的债权人承担, 所以应排第一顺位的优先权。而丧葬费用、日用品给付及医疗费用的一般优先权均是为债务人利益而设立的优先权, 其立法目的是出于维护善良风俗及人之尊严, 为债务人作为人之基本的生存和治疗提供必需的保障, 也是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但是导致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人, 而使一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全部清偿, 债务人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与同样保护人权、保护弱者的生存和发展而设立的工资优先权相比, 其应劣后行使。因此几种优先权顺位如下: (1) 共益费用优先权; (2) 一定期间内的工资优先权; (3) 丧葬费用、医疗费用、一定时期内的日用品供给费用优先权。
3、工资优先权的制度设计与必要限制
3.1、工资优先权制度的设计
首先, 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在企业破产财产之中对维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首先划出, 如采用企业破产基金, 这样可以使维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优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以保证职工的生存权, 其余财产再确立担保物权的第一顺位受偿。所以, 所限定的工资范围之外的其他工资债权应仍应后于担保物权受偿。其次, 应对我国《劳动法》进行完善。《劳动法》应对工资问题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 对工资的给付应加以相当的保护, 使劳工及其家属能维持安定的生活。最后, 以企业破产保障基金的形式保障工资的优先权。
3.2、优先受偿时间上的限制
工资优先权的设立, 在一定程度上, 可以说是以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为了平衡各债权人的利益, 必然对工资优先权的行使做出一定的限制。工资优先权作为一项一般优先权, 其缺乏公示的条件。这样, 其他债权人设定债权的时候, 很难预见到工资债权的存在以及数额的多少, 债权人就有可能面临无法得到受偿的风险, 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全, 因此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进行必要的调查, 也就必将增加大量的交易费用, 债权人就有可能放弃贷款给债务人, 这样就不利于我国融资市场的发展。如果拖欠的工资债权大量的存在, 为了避免对交易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 平衡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应该仅允许工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有优先权, 其余工资债权纳入普通债权受偿。同时, 由于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这一期限的规定有利于职工及时行使优先权。
3.3 优先受偿数额上的限制
仅考虑期限上的限制是不足的, 因为在一个企业中, 职工的工资数额千差万别, 有些工资已经大大超出了维护其生活所必需的数额, 如企业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与一般雇员的工资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如果不作区分的一并优先受偿则会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平。因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的职工, 他们在企业中由于技术或管理方面的特殊地位, 其工资一般比普通职工要高, 因此, 比照其工资标准规定的补偿金数额相对也高, 在破产程序中, 如果不加以相应的限制, 有可能使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受到影响。因此, 高管人员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依据破产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补偿金规定一定限制。
3.4 受偿顺序的限制
工资优先权作为一项一般优先权, 其可以就债务人的总的财产形式, 也即可以就债务人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优先受偿。由于其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 有时甚至优先于担保物权, 而其他的担保物权又是基于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 因此工资优先权就对客体的行使顺序的不同会对其他债权人全部受偿的可能性造成重大的影响。为了兼顾工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应就工资优先权的行使顺序做出限制。因此, 工资优先权的行使, 应先就债务人的动产受偿, 不足部分才能先就债务人的无担保的不动产受偿, 再不足部分才能就债务人的有担保的不动产受偿。优先权行使的时候尽量考虑优先权标的物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尽量以影响最小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3.5、行使方式限制
工资权益优先于担保权, 客观上会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 对经济交往有一定负面影响, 因此行使工资优先权时应尽量向社会公示, 以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以社会保险费优先为例, 如果确定了比担保权优先, 政府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充分满足人民的知情权, 以保障交易秩序、交易诚信和交易安全。关于公示方式问题, 可以指定报刊等媒体或利用政府部门公众网站进行公示。
摘要:本文讨论的工资优先权是属于一般优先权, 工资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旨在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而优先受偿的特权。职工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请求权, 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资优先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工资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顺位上。本文对工资优先权制度做出了初步地探讨, 提出了一些建议, 希望能对于解决我国现实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工资,优先权,思考
参考文献
[1]、魏丽, 工资优先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及其立法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 2007 (6)
[2]、于海涌, 法国工资优先权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工资保护制度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 2006.1
福建经济发展要生态优先 篇2
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则是物质资料生产的基础(当然也是人类自身生存的基础)。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和生物生存发展状态的各种物质条件,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土地、矿物、海洋、河流、阳光、大气、水分等天然物质要素,以及地面、地下的各种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等人工物质要素。生态环境的各种物质要素相结合,会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又是开放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有天然生态系统、人工生态系统,以及天然和人工相结合的复合生态系统。
据联合国公布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称,人类活动已经破坏了地球60%的草地、森林、农耕地、河流和湖泊。当然,有些虽经人类开发,但并未产生破坏,这是因为人类在开发大自然的时候,营造了天然和人工相结合的复合生态环境。省委、省政府已确定至2020年福建生态省建设的目标,要着力构建“六大体系”,即:协调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经济体系、永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自然和谐城镇人居环境体系、良性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先进高效的科教支持和管理体系,使福建省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省份。当前全省最大量的工作在于营造天然与人工相结合的复合生态环境,对尚存不多的天然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加以保护。
经济社会发展以人为本,人与自然的关系应以生态为本
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中,有两个基本理论问题需要澄清:第一,经济社会发展以人为本,人与自然的关系应以何为本?第二,如何认识和对待先污染后治理的规律?
关于第一个问题。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经济社会发展以人为本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何为本呢?有人认为,人是有意识的,人可以改造自然、利用自然,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以为人本,而不是以自然为本,也不能以生态为本。有人认为,自然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只有天然生态才最适合人类生存,所以人和自然的关系要以自然为本,要保护原生态(天然生态),反对开发自然、破坏原生态。笔者同意人可以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但人在改造、利用自然的时候,要遵循自然规律,要深刻认识到不科学的开发必遭自然报复,因此在开发之前,先要考虑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原生态,对于被破坏的原生态要如何通过复合生态的建设予以弥补和改善,使人与自然达成新的平衡,形成新的和谐协调关系,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要以生态为本。前面说过,生态有天然生态、人工生态、复合生态,生态为本不等于自然为本。自然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但自然不单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而且是人类发展的基础,人类只讲生存不讲发展,是原始的生存、落后的生存。人类不改造、利用自然,还有可能被大自然吞没、淘汰,谈何生存。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以生态为本,才能统筹经济社会与自然共进的关系。
关于第二个问题,从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的发展过程来看,先污染后治理确是反复出现、普遍存在的,反映了资本主义工业化本质的规律。但现实告诉我们,资本主义后工业社会已经不是这种状况了,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发展正在促使他们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也在促使我们走一条新路。
彼得·圣吉在《第五项修炼》一书中对中国人说:“看着你们的进展,我们自然会想问,你们会不会步入工业社会的后尘?物质愈富足,就愈惟我独尊,傲视于自然秩序之上?你们会不会牺牲社会来发展经济?你们会不会变成另外一个不择手段的剽窃自然、以非永续性及危害后代的方式发展的社会?或者,你们会找出一条新路?”是的,我们正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
经济发展要生态优先
实施《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坚持生态优先,在经济发展的每一个环节落实生态建设的要求,构建可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
一、在生产环节,突出企业的生态责任。
任何一家企业都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之中,如果企业的生态环境不良,员工身心受损,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市场前景不好,企业周边的公众对企业纷纷指责和投诉,法定的环境和产品检测不合格,企业被认为对社会、对生态环境不负责任,行政和司法干预难免,企业营利就不稳当,甚至有可能陷入风雨飘摇之中。所以,企业的生态责任是现代企业与生俱来的,只能愉快承担,不能推脱的,担负起该负的责任,利也就在其中了。
企业家对人的关爱,首先要对自己企业的员工真诚关爱,让员工在优良的生态环境中工作,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在此情况下,员工才会积极主动地为节能、省料、减耗和保证产品质量而努力。人人都为节能、省料、减耗和保证产品质量努力,企业才能在全球“生态”、“绿色”、“环保”的呼声中提高竞争力。
投资者要自设“环保关卡”。如今全球都在打“生态”牌、“环保”牌、“绿色”牌,新的商机不断涌现,潜在的商机还有许多,一切投资行为,都要择善而从,生态型企业和项目(如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清洁汽车、绿色食品等等)优先考虑。环保能达标的企业和项目可以进入,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不能进入(改造有望并有利的除外)。企业要按生态建设的要求,进行节能、节水、省料、减耗、减污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过去,认为技术创新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成果,通过开发研究的物化,创造出可以直接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的过程。按这个定义,研制破坏生态的产品,乃至进行生态恐怖袭击的装置也是技术创新,显然欠妥。现在,我们结合专利知识和生态知识,认为技术创新是指该项技术属前所未有或具有实质性进步,可实施、能产生有益的社会效果,并有利于人与生态的协调发展。通过节能、节水、省料、减耗、减污(乃至零排放)的改造,将使生态环境得到很大改善。
企业要发展和采用新能源,如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源、氢能源等等。欧盟已经确定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占50%以上的目标。我国预计到2020年可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提高到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10%。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将推动我国、福建省的新能源替换进程。企业要采用变废为宝的新材料。要以生产来引导消费。如微型汽车低耗、少污染、价廉、实用、安全,从“排场”的角度来看它似乎是“低层次”,但从环保的角度来看它是高层次的,应该多生产。再如清洁汽车(电动汽车、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醇类汽车等)能大量减少污染,也应该多生产。目前城市空气污染50%来自汽车尾气,如不及早调整汽车产品结构,治理会更加困难。
要发展循环经济和集群经济。作为农、林、牧业产运销龙头的企业,要带动农、林、牧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生态塑料(生物质塑料)生产、乙醇汽油生产等使用农业原料较多的企业,更要带动农——工——农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在流通环节要截害创利。
流通环节对生态环境带来最大破坏的,是从外贸、外运途径,通过引进外来物种、引进货物(尤其是废旧物资),入境人员衣物附着的污物等,造成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农业部最新资料显示,目前至少有380种入侵植物、40种入侵动物、23种入侵微生物全面入侵我国,对生态环境和农林牧业生产带来巨大危害。另据报道,每年仅10余种主要的外来入侵生物就给我国造成了574亿元的经济损失。福建、广东、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每年用于打捞水葫芦的费用就超过1亿元。厦门口岸和马尾口岸也屡屡发现入侵生物和“洋土壤”。
因此,在流通环节,首先要截住外来生物入侵。这要相关企业、检疫部门和涉外公众一起努力。在生态建设过程中,流通企业还可以作出既截害又创利的经营管理创新,充电电池租赁经营就是一种创新形式。据报道,目前我国每年消耗电池七八十亿只,回收率不到2%,如果有三分之一的电池污染环境,全国就有30亿平方米的土地受到污染。河北石家庄市出现的充电电池租赁经营,是由电池租赁店向客户提供镍氢充电电池(这是目前国家鼓励发展的),可反复充放500次以上,用其取代目前广泛使用的会产生严重污染的普通电池,可使电池寿命延长500倍以上,污染降到目前的五百分之一以下,顾客、企业和环保都得利。
三、在分配环节,要坚持公平原则,实行必要的转移和补偿。
进行生态建设,要坚持公平原则,用合理的转移和补偿来解决。
为生态建设实行工厂搬迁、转产、居民搬迁、个体生产经营者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等等,都会使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调整、基金补偿、企业扶持等办法,使受损者为生态建设作贡献而自身又能持续发展。
企业为生态建设依法交纳税费,这是法定的责任。企业自愿参加生态建设基金的募集和一些社会服务工作,多尽一份社会责任,应受到鼓励和赞扬。企业非法排污要依法赔偿和受罚。这些,都是公平合理的。
对生态建设有利的生产、流通、消费行为,如“电力需求侧管理”(用最小成本提供最优服务的用电管理,简称DSM),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变化,要从财政、税收、价格、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鼓励,对生态建设不利的生产、流通、消费行为要予以限制,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四、在消费环节,要把生态建设的要求渗透到食、衣、住、用、行、游等各个方面去。
在“食”的方面。据科学家测算,人类每年从地球“榨取”的农牧产品,比地球能够天然补回的多20%,如果这样长期“超支”,危机可见。因此,宾馆、饭店、饮食公司,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首先要考虑到生态责任,要有“生态超支”的压力,按“八分饱”的健康标准,实行按人分餐定量化和适当机动的办法。
在衣着方面,根据个性化、多样化的要求,发展顾客和裁缝共同设计、策划的适于各种需要的制作。
在住的方面,应该有基本住宅和休闲、疗养、团聚等等不同需要的住宅。基本住宅要有产权,非基本住宅“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让开发商、建筑商、租赁商合作营造出种种节地、节能、节水、方便、舒适、能充分享受自由、健康、快乐的住宅来。
在“用”的方面,家用电器耗能、耗水量很大是造成生态不良的重要原因之一,家电和建筑业的设计、制造方面要为家庭和集体生活单位的节能、节水做周密的考虑和安排,消费者也要把节能、节水作为自己的生态责任承担起来。
在“行”的方面。既然可以在建筑设计、安装中实行强制建筑节能。在城市交通中可以强制公交车和出租车采用清洁能源和微型汽车,鼓励企业、机关、个人使用清洁汽车和微型汽车。
需要重新认识生产力
我们过去认为,生产力是人们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现在我们要重新审视下列三点:
一、光靠利用和改造自然取得物质资料来满足人类需求,最终会使资源枯竭,而且愈来愈破坏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于是,人类愈来愈多地利用非自然资源(特别是废弃物)创造新的物质资料来满足自己的需求。现在美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达84%,每年回收废纸1亿多吨(相当于我国每年用纸量)。瑞士使用过的塑料瓶的回收率80%以上。我国广东省废纸回收率约40%,其他地区在30%左右。愈来愈多地利用和改造非自然资源,不但增长了社会财富,更重要的是使自然资源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减轻了环境污染,促进了人与生态协调发展。
二、人们按生态建设的要求,进行节能、节水、省料、减耗、减污的创新活动,在财富增长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然的负担,加强了环保,促进了人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三、“满足自己需要”与人们无止境的欲望相结合,产生了许多违背科学的不合理需求,从而带动不合理的生产和消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损害健康,破坏了人和生态的协调。痛定思痛,社会物资资料生产和消费要强调“满足人们的合理需要”。
论经济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篇3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显现,经济效率原则和经济公平原则的博弈又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再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的位置。21世纪以来,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贫富差距不断增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让更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合理性产生了深深的质疑。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能否认该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在本篇文章中,笔者将从效率与公平的对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因及重要价值意义等方进行的论述。
关键词:经济效率;经济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经济效率原则和经济公平原则都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二者孰轻孰重,或者说在当下应当以谁为先,一直是经济法学界具有较大争议的一个问题。这一争议如今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那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该何去何从呢?笔者认为,现今我们仍应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
效率和公平一直以来都是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价值取向。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简单的说就是法律对于人的意义或者效用。经济公平原则和经济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一)经济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是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关于效率,一般认为有两种效率观:一种是经济效率;一种是社会效率。所谓经济效率,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而获得的最大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效果[1]。所谓社会效率,是指社会生产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2]。笔者认为,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效率。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为其价值取向,因此在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经济效率原则,从而真正达到保护整体经济效益的最终目的。
(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3]。这里的公平主要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正当的差别待遇三方面内容。有学者认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
二、理论界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主张
(一)效率优先论
效率优先是建立在自由经济竞争基础之上,以社会效率为优先价值因素.有学者认为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环境之下,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反而能够产生激励作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效率优先论的倡导者反对国家或政府进行干预行为,他们认为这种对于自由竞争的干预本身就带有一种不公平的本质。
(二)公平优先论
公平优先论主张公平是一种对于社会正义的正当诉求,违背公平原则是对于人权的侵害。该学说支持者认为公平是正义的代名词,代表着一种社会本位的性质,他们认为贫富差距增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系列问题都可以通过国家的干预来解决,支持政府干预行为对于社会公平的推进作用。
(三)公平与效率并重论
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在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上,一直所倡导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选择;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公平问题的权重在逐渐增加,中国目前的效率与公平价值选择逐渐向公平倾斜,其发展趋势是“公平与效率并重”,中国经济法将致力于谋求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4]。该学说的支持者认为随着社会不公现象的不断增加,我国已经到了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向“公平、效率并重”原则转换的关键时期了。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
该学说强调效率与公平应当兼顾而不是同等对待。顾功耘教授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我国的一项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为处理特定的社会历史矛盾而作出的将之法定化的政策选择[5]。由此可见,该原则具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该原则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战占据着重要作用。直至今日,该原则是否仍然适用,就是本篇文章需要去具体论证的。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原因及重要价值意义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原因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策性原则,具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也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發挥了重要的作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历史的选择,放置于今天,仍具有其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带给我们的除了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还有一些不可避免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去解决。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放弃这项原则的有力理由。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仍然处于如何更好地做大蛋糕的阶段,该阶段我们仍应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价值。
单一的效率优先或是公平优先都不利于经济的整体发展,就如同左腿发达,右腿萎缩的人一般,终究是跑不快的。因此,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效率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但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找好其中的最佳平衡点,这也是我国众多学者所努力探索的价值所在。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坚持效率优先呢?一块小蛋糕是远远不够吃的,缺乏效率前提的公平追求是没有意义的。公平问题的解决要服从生产效率的提高。具体说来,衡量一个社会公平与否,其标准看它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当前中国的现实状况看,就必须将效率摆在首要的地位,适当地兼顾公平[6]。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效率优先仍应是我们需要长期坚持的。只有物质基础充分发展,才能为政治文化以及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土壤。当然,在效率优先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公平的重要性,并在最大限度内对公平进行兼顾。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重要价值意义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效率放在优先地位符合物质世界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推动社会都的全面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对于立法、执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对于经济法原则的确定必须具有前瞻性,要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充分结合。否则,一项不符合国情,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原则将会阻碍法治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笔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一项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原则。因此,坚持该原则不仅有利于经济法治的建设,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这也是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以及可持续原则的充分体现。
四、结语
今天,我们所要论述的是我国是否应当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笔者并不排除这一原则在将来的某一天随着社会矛盾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甚至不排除这一原则变成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若是该原则得以确立,那么我国的发展可能已经达到一个崭新的高度,那也是笔者想要看到的局面。但是,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并不过时,该原则在今天乃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仍应处于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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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详生《九十年代效率与公平研究综论》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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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平、高桂林、侯佳儒《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5]顾功耘《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三版
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 篇4
12月1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暨省际协商合作机制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出席会议,并作了《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 统筹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讲话。会议审议了有关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重庆、四川、云南、贵州4省市签署了长江上游地区省际协商合作机制协议,湖北、江西、湖南3省签署了长江中游地区省际协商合作机制协议和长江中游湖泊保护与生态修复联合宣言,上海、湖北、重庆3省市政府负责同志介绍了开展省协商合作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何立峰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组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有关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沿江11省市政府负责同志和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科学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做出的既利当前又惠长远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以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11省市,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抓紧完善顶层设计,及时出台政策组合,加快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推进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取得了新的进展新的成效。
会议强调,要凝聚共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取得新突破再上新台阶,重点抓好4方面工作: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思想上形成一条心,在行动上要形成一盘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增强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统筹度和整体性、协调性、可持续性;二是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全面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编制生态环保、林业、旅游等专项规划,尽早形成有机衔接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体系;三是找准重点突破口,加快推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交通建设、产业优化升级等“三大工程”;四是积极探索创新,抓紧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长江流域管理体制、长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等“三项制度”。
会议要求,要坚持共商共建,充分发挥省际协商合作机制作用,力争在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同发展、一體化市场体系建设等4个方面取得新突破。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要纵横联动、密切配合、敢于担当,加强战略实施的统筹谋划、重点工作的协调服务、部门地方的协同合作,加快形成共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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