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关键词: 压力 管道 施工 安装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共6篇)

篇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管道元件供货批量,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

篇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顺(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

(6)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8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待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顺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注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贺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虽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 材 料

第10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也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

第12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搞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半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模式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GB12337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C的规定。

第15条 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如下: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2、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为0~250℃;

(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为零下10~350℃

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和移动式压力 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压力容器筒体、封前沿不宜选用铸钢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17条 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指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3、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和夹渣等缺陷。

第18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200℃

2、设计温度大于6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

第19条 钢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20条 钛材(指工业纯钛、钛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工业纯钛不应高于230℃钛合金不应高于30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3、钛材压力容器封头成形应采用热成形或冷成形后热校形。对成形的钛钢复合板封头,应做超声检测。

4、钛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热处理,对在应力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钛容器或使用中厚板制造的钛容器,焊后或热加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退火。钛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5、钛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钛钢复合板的复层焊缝及镶条盖板与复合板复层的搭接焊缝。

第21条 镍材(指镍和镍基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480℃,镍-铬-铁合金不应高于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器用线性镍管应在消除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3、镍材压力容器封头采用热成形时应严桥控制加热温度。对成形的镍钢复合板封,应做超声检测。

4、镍村材热成形的加热温度及加热度及加热炉气氛应严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荐的热加工温度范围是:

(1)工业纯镍(N6-2.5-1,5)为280~350℃;

(2)蒙乃尔(NCU28-2.5-1.5)为350~500℃;

(3)Inconel(NS312)为470~550℃;

(4)Hastelloy(NS334)为930~1200℃。

5、镍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镍钢复合板的复层焊接接头。

第2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作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作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应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出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第23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或未列入GB150等标准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证资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获得该委员会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使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24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第25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验。

第26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7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第三章 设计

第28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窖、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5)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7)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8)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第31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32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

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第33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条件、所有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在工艺参数、所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34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规定如下:

1、固定式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不低于表3-1的规定。

(表略)

2、固定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混合液化石油气组分的实际饱和蒸汽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应在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的压力。若无实际组分数据或不做组分分析,其设计压力则应不低于表3-2规定的压力。

(表略)

第35条 设计储存容器,当壳体的金属温度受大气环境气温条件所影响时,其最低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取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气温是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

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是气象局实测的10年逐月平均最低气温资料中的最小值。

全国月平均最低气温低于等于零下20℃和零下10℃的地区见附件二。

第36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介质为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ρt 式中W--储存量,t;

ф--装量系数,一般取0.9,对容器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

V--压力容器的容积,m3;

ρ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t/m3。

2、介质为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V W式中p--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对在用压力容器一般为最高工作压力,或压力容器铭牌上规定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pr--耐压试验压力,MPa;

η--耐压试验压力系数,按表4-2选用;

[σ]--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第95条 耐压试验时,压力容器壳体的环向薄膜应力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与圆筒的焊接接头系数的乘积。

2、气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与圆筒的焊接接头系数的乘积。

校核耐压试验压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对液压试验所取的压力还应计入液柱静压力。对壳程压力低于管程压力的列管式热交换器,可不扣除腐蚀裕量。

第96条 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试验用压力表应符合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且经校验的压力表,并应安装在被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97条 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第98条 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的要求如下:

1、凡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在低于其沸点的温度下,都可用作液压试验介质。一般应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2、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其所用的水必须是洁净的。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严格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试验合格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3、压力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压力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压力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压力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0%,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4、碳素钢、16MnR和正火15MnVR制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规定。铁素体钢制低温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应高于壳体材料和焊接接头两者夏比冲击试验的规定温度的高值再加20℃。

5、换热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151规定执行。

6、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用压缩空气将其内部吹干。

第99条 液压试验后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的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4、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

第100条 压力容器气压试验的要求如下:

1、由于结构或支承原因,不能向压力容器内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按设计图样规定彩气压试验。

2、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规定。

4、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5、应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分钟,并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如无泄漏可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如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气压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

6、气压试验过程中,压力容器元异常响声,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可见的变形即为合格。

第101条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102条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如下: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2、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再做气密性试验,应在设计图样上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的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按设计图样规定。

4、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符合本规程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

5、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投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6、经检查元泄漏,保压不少于30分钟即为合格。

第103条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的要求。

八、胀接

第104条 制造单位应根据图样技术要求和度胀结果,制定胀接工艺规程。胀接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接操作。换热器的换热管与管板的胀接可选用柔性胀接方法,如液压胀、橡胶胀、液袋式液胀。有使用经验时也可选用机械胀接方法,选用机械胀接应控制胀管率以保证胀紧度。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105条 胀接的基本要求:

1、柔性胀接的要求:

柔性胀接分为贴胀和强度胀接。

贴胀时管板孔内表面可不开槽。

强度胀接笑容可掬孔内应开矩形槽,开槽宽度为(1.1~1.3)(d为换热管平均直径,t为换热管壁厚),开槽深度为0。5mm。胀接前,应通过计算胀接压力进行度胀,度胀的度样不少于5个,测试胀接接头的拉脱力q,贴胀应达到1MPA,强度胀接应达到4MPA。胀接时可通过适当增加胀接压力使其达到规定的拉脱强度。

2、机械胀接的要求:

在进行正式胀接前,应进行度胀。度胀时,应对度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突变,嗽叭口根部与管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板孔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度胀结果,实际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九 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第106条 无纵向焊缝希钢制压力容器的要求如下:

1、设计单位应制定专门技术条件,明确对选材、设计、制造(机加工、焊接、热处理等),检验、返修等的具体规定。

2、锻件用材料的伸长率不得小于12%,且不低于锻件材料标准规定值。

3、筒 体内表面必须进行精细加工。同一横截面上的最大和最小内直径差,不得超过该截面平均内直径的1.0%。内表面粗糙度不应低于12。5m。

4、质量检验的要求,应参照JB4726~4728《压力容器用钢锻件》执行。

5、锻件焊接前,应评价可焊性。

第107条 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要求如下:

1、制造铸铁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的程序,事先获得国家安全检查机构的批准。并应具有相应的生产水平和生产经验,其装备条件应能满足铸铁压力容器的加工要求。

2、铸铁受压元件加工后的表面不得有裂纹;如有缩孔、砂眼、气孔、缩松等铸造缺陷,不应超过有关标准或技术条件的规定。在突出的边缘和凹角部位,应具有足够的圆角半径,避免表面形状和交接处壁厚的突变。3、铸铁压力容器的抗拉强度和硬度要求,必须满足设计图样的规定。

4、表面缺陷可以用加装螺塞的方法进行修补,但塞前深度不得大于截面厚度的40%,塞头直径(螺纹外径)不得大于塞头深度,且不大于8MM。

5、首次试制的产品,应进行液压破坏试验,以验证设计的合理性,若试验不合格,则不得转入指生产。试验应有完整的方案和可靠的安全措施,试验结果应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08条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的制造,必须有专用的制造车间或专用的工装和场地,不得与黑色金属制品或其他产品混杂生产。工作场所要保持清洁、干燥,严格控制灰尘。加式成形设备和焊接设备,应能满足有锈钢、有色金属的需要。必须严格控制表面机械损伤和飞溅物。有抗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及其复合钢板制造的压力容器表面应进行表面酸洗、钝化处理。有防腐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零部件按图样要求进行热处理后,做酸洗、钝化处理。

第109条 铝及铝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其他要求如下:

1、母材和焊接接头的腐蚀试验,应符合专门的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

2、接触腐蚀介质的表面,不应有机构损伤和飞溅物。

3、卧式压力容器的各支座与压力容器应保持充分接触。

4、焊接接头的坡口面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表面应光洁平整,在焊接前应做专门清洗。

第110条 钛及钛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其他要求如下:

1、焊接接头的坡口面必须采用机械方法加。

2、焊接材料必须进行除氢和严格的清洁处理。

3、承担焊接接头组对的操作为员,必须戴洁净的手套,不得角摸坡口及其两侧附近区域。严禁用铁器敲打钛板表面及坡口。

4、焊件组对清洗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焊接。

5、焊接用氩气和氦气的统一计划不应低于99。99%,露点不应高于零下50℃。

6、钛材焊接前,应对坡口及两侧25MM范围区域内进行严格的机械清理和脱脂处理。在焊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坡口污染。

7、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在焊接时造成钢与钛互熔。当图样有要求时,应做铁污染试验。

8、在焊接过程中,每焊完一道,都必须进行焊层表面颜色检查,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颜色应呈银白色或金共黄色。对表面颜色不合格的,应全部除去,然后重焊。表面颜色检查应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

9、必须采用惰性气体双面保护电弧焊接或等离子焊接。钛材管子与管板的连接宜采用强度焊或胀后焊接。

10、焊后的焊缝表面不准有咬边、气孔、弧坑和裂纹等缺陷。

第111条 铜及铜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其他要求如下:

1、焊接接头的坡口面及其两侧附近区域,应进行认真清理,露出金属光泽,并应及时施焊。

2、若采用氢一氧焰或氧一乙炔焰焊接,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退火状态铜材;

(2)采用瓶装乙炔气,并应控制乙炔气的纯度:

(3)根据材料和焊接工艺,焊前应预热到规定的温度范围;

(4)多层焊接时,在焊接过程中,应连续完成,不宜中断;

(5)在焊条或被焊接头上,应涂有适当的焊剂;

(6)铜基材料应采用中性到微氧化性火焰,铜镍合金应采用中性到微还原性火焰;

(7)焊接环境温度一般不应低于0℃,否则应进行预热;

(8)纯铜不应采用氢一氧焰焊接,可采用气体保护焊或等离子焊接。

第112条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的要求如下:

1、材料的切割应采用剪切、机械加工或合适的热切割方法(如等离子切割)。热切割之后,在使用或焊接前应用打磨、切削或其他机械方法将切割边缘的污染区去除。

2、镍材焊接时,应对坡口及两侧25MM范围内区域进行严格的机械清理,彻底清除油污和一切含硫杂质,用清洗剂进行清洗后及时施焊。中间焊道表面的氧化物应用砂轮打磨清除,直至露出金属光泽。

3、焊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焊接线能量和层间温度。层间温度一般不应高于150℃。

4、焊后的焊缝表面不准有咬边、气孔、弧坑和裂纹等缺陷。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颜色应呈银白色或黄色。

5、热成形或热处理前,应彻底清除工件上的油污、油漆及润滑剂等一切含硫或含铅的污染物。加热炉的气氛中应严格控制含硫量。加热用煤气或天然气的含硫量应小于0.57g/m3,燃料油的含硫量应小于0.5%,不得用焦炭或煤加热。

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113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夺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114条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容器。

6、医用氧舱。

第115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16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117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

2、第3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第6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118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119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手热能千程序。

第120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121条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第122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为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123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第124条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进是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生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讲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压力容器的重大具备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三者条规定的以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提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25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第126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帖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浓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穷人 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第127条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128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第六章 定 期 检 验

第129条 压力容器寂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寂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就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 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 登记。

第132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到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2)安全、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以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到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

第133条 投用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要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风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 /L时)。

4、使用已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后或由检验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两年的。

6、经缺陷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的。

7、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

8、搪玻璃设备。

9、球形储罐(使用σ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开罐检验)。

10、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包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

11、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

第134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内外部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处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其检验周期可处长,但不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1mm/年(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热喷涂金属(铝粉或不锈钢粉)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衬里完好的,检验周期可处长,但不超过12年。

3、装有触媒的压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协商确定,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风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经强度校核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重新更换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有怀疑的。

第136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耐压(气密性)试验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中耐压试验的有关规定餐具,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液压试验完毕后,其试验用液体的处置,以及对内表面的专门技术处理,应在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2、盛装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气压或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和转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第137条 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

1、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1)运行记录(包括使用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

(2)日蒸发率变化情况,外壳体有无结霜、昌直等情况发生。

2、外部检验及外壳体结构检查和腐蚀情况检验。

3、压力表、安全阀、液面计、内胆爆破片装置的检验与校验。

4、管路系统和阀门的检验。

5、必要时,利用合适的介质进行内胆气压试验。

第138条 设计图样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报迫不及待单位上级主管部六审批响彻云霄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推迟或免除。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就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139条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使用单位因生产急需,确需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定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或设备更新时,应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事先应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申请时应说明原因,同时应递交该设备的检验报告。

2、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采用国家安全评定彩国家安全监察机构逐项批准的方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与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评定签订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合同。

3、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缺陷的发展预测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对安全使用的影响。包括:使用条件、监控使用措施和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检验周期。

4、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继续使用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定的报告和结论,须经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和法人代表批准,主送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同时报送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国家及省、市安全监察机构。

5、使用单位持评定报告和结论提出监控使用措施和限定使用条件,按规定到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监控使用手续。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140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141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划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142条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143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44条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第145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的计算,见附件五。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第146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

Pz≤P Pt>Pw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147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第148条 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即:

PB≤P PBmin≥1.05Pw 第149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选用安全阀、爆破片的依据,就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第150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第151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产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152条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平共处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合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153条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154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未作规定的,由检验单位提出检验方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

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155条 安全阀的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校验人员应具有安全阀的基本知识,熟悉并能执行安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规程、标准并持证上岗,校验工作应有详细记录。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出具校验报告书并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第156条 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在校验和调整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57条 安全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2、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3、安全阀选型错误。

第158条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减压阀无法保证可靠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调节阀的低压侧,必须装安全阀和压力表。

第159条 爆破片装置应符合GB 567《爆破片与爆破片装置》的要求。

第160条 压力表选用的要求如下: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61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162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如下: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163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64条 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7、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第165条 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做出明显的标志。

第166条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面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单位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第167条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超过检修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出现假液位。

5、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第168条 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温度计),严防超温。测温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

第169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装联锁装置必须满足第49条的功能要求,应经试用和技术鉴定,方可推广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170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171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172条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

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

一、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一)低压(代号L)0.1MPa≤P<1.6MPa;(二)中压(代号M)1.6MPa≤P<10MPa;

(三)高压(代号H)10MPa≤P<100MPa;

(四)超高压(代号U)P≥100 MPa。

二、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

1、反应压力容器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代号R),如反应器、反应釜等;

2、换热压力容器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代号E),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蒸发器、加热器、消毒锅等。

3、分离压力容器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代号S)、如分离器、过滤器、缓冲器、干燥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储存压力容器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如各种型式的储罐。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三、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如下:

(一)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毒性程度:

1、极度危害(1级)最高容许浓度<0.1 mg/m3;

2、高度危害(2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

3、中度危害(3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

4、轻度危害(4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篇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中美两国压力管道安全完整性法规与标准体系

1.1 美国长输管道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实输油管道的国家, 并且压力管道制造体系的发展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 其所拥有的压力管道长度也居于世界第一。在2002年美国就针对压力管道颁布的了相应的改进法规, 并且在2006年进行补充, 促使完整性管理的法令开始执行。

在压力管道的完整性检测评价房间, 美国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管道失效模式, 来建立起了有针对性的, 完整的管理体系, 并且提出了明确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要求。

1.2 我国压力管道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 尤其是电力、能源、石油化工、城市建设等方面飞速发展的情况下, 社会对于压力管道的需求大幅度提升, 这也就促使压力管道开始成为了国家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点环节。我国在压力管道的安全完整性技术方面所涉及到的相关技术法规以及标准体系起步, 相较于美国来说, 落后数十年时间。但是随着国家的语法重视, 也对于其中的标准、法规、法律等提出了管理条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而地方的部门细化规章制度, 则有以下几个方面:《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3-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 (油气) 管道》、TSG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相关文件《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 (埋地管道部分) ;标准《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基于风险的埋地钢质管道外腐蚀性检测评价方法》。国家主要通过这方面的条例, 来针对压力管道执行安全监察工作。同时, 还针对压力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中所涉及到的技术法规以及标准体系发展进行了规范。

虽然说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一些压力管道的安全完整性管理体系, 基本的框架已经形成。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时间较晚, 并且部分管理环节的投入较少, 导致我国在压力管道安全完整性技术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方面, 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2.1立法不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压力管道纳入特种设备范围, 明确了安全监管主体, 但由于客观原因, 没有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具体规定, 因此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难以全面、有效开展;1.2.2历史欠账多、基础薄弱。由于安全管理基础差, 安全投入不足, 检验工作不到位, 存在很多事故隐患;1.2.3主体责任难以有效落实。因此, 以安全完整性为基础的压力管道全过程监管体系, 尚需进一步完善。除了上述原因外, 还与我国关于压力管道的技术基础薄弱有关。我国现阶段针对在用环节的检测评价标准缺失, 即使有部分行业标准, 但基本上是照抄国外的指标体系, 不符合中国国情。

2 基于失效模式的我国压力管道全过程安全完整性标准体系

总体上, 关于安全管理与维抢修的标准体系不完善, 尤其在国家标准方面还存在较大缺失现象, 而已经颁布的行业标准, 可操作性不强, 尚不能支撑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具体特点如下:

a.在关于腐蚀控制方面, 国内已参照国外的相关标准, 结合我国工程实践,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腐蚀控制体系, 但是随着高强度管线钢的使用、管道输送压力增大、管道直径的增大, 环境应力腐蚀导致的失效案例将越来越多, 这方面的控制标准还是空白;b.在基于失效模式的检测评价方面, 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外腐蚀检测评价方面的标准, 但在内腐蚀、应力腐蚀 (含介质与环境) 方面的检测评价标准, 基本上是空白;c.在合于使用评价方面, 缺少关于弯头、三通、特殊结构管等管件以及含扭矩的管道腐蚀性缺陷安全评定, 关于裂纹与材料失效评估方面的标准也缺失, 并需要完善埋地管道在特殊工况与地表条件下的力学分析与安全评定标准;

3 我国压力管道安全全过程完整性标准体系的推广模式

针对具体问题开展科学研究, 并对科技成果对于标准体系的推广模式, 需要通过两个“平台”来进行推行:

3.1利用以国家检验机构为首成立的“全国压力管道检验平台”, 在实践中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压力管道检测评价技术方法与操作流程;

3.2利用“学会与标委会”平台, 具体拟通过“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承压设备分会”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委员会”两个行业中介机构来推广, 形成具有满足中国国情的压力管道全过程完整性标准体系, 并根据实践情况修订更新。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我国现阶段所表现出的压力管道安全完整性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在我国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应当要对于国外的法规体系加以学习和借鉴, 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更具建设性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 真正的通过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完善, 来对于我国压力管道安全完整性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发展指导。

参考文献

[1]严大凡, 翁永基, 董绍华.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价与完整性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0:11.

[2]何仁洋, 修长征, 孟涛.油气管道检测与评价[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2010:4.

篇4:浅谈压力管道设计中的安全隐患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焊接管道在现代化社会生产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设计技术也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与关注,成为整个工程领域中人们研究和探索的焦点话题。本文就压力管道的概念进行分析,总结了其在设计中常见的各种安全隐患,并提出了相关的预防和解决措施,以供相关人士探讨。

【关键词】压力管道;设计;安全阀

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发展,压力管道随着《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颁布与落实得到了优化,其安全性和设计质量也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经过几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得出,压力管道在目前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重视,其造成的危害与损失极为重大,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损失。因此,在目前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中应当给予高度重视,针对传统管道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加以总结和研究,并使得其中各环节都能够满足社会需要,从而保证其应用效益。

1.压力管道概述

截至目前,压力管道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其安全问题也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与重视。尤其是在目前的市政工程中,压力管道应用的不断广泛使得整个工程安全性和质量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重视,这也是目前社会发展中最受人们关注和重视的一个环节。

1.1压力管道概念

压力管道主要你指的是管道内部或者外部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而不影响管道内部物质运输的一种管道结构,这种管道在目前社会张应用较为广泛,其中主要是运输一些容易引发燃烧、爆炸或者中毒的介质。在目前的设计工作中,由于这种管道自身存在着极大的特殊性,因此在工作中需要针对其中各环节进行深入、系统、完善的研究和归纳,从而保障管道使用的正常性,为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基础。由于管道内部运输的物质都存在着一定的压力值,且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出现燃烧、爆炸或者腐蚀现象,因此在管道的选择中应当选用一些稳定性能好、耐久性高、抗腐蚀性强的管道作为运输介质。同时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这种管道的应用极为广泛,其在应用中若是出现管理不善、极易造成周围人员的伤亡情况,故此,在压力管道的设计中应当适时进行检查、管理,从而保障管道工程质量要求。

1.2压力管道设计定位

在目前的压力管道的安装与施工中,管道设计是极为关键的环节,同时在工作中管道的定位基础关键,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过程,其定位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关系到整个个工程项目质量和作用的发挥。同时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通常都需要从管道设计入手,结合周围情况,来系统、全面、综合的进行分析和归纳,使得其中各项问题都能够得到提前预防和解决。

2.管道设计中常见的问题

在压力管道设计中,应当根据管道以及仪表流程图作为主要基础来进行系统规划,使得整个设计工作能够符合相关规范、标准以及规定要求,同时在工作中对于设计细节还需要深思熟虑的进行思考,否则极容易造成管道设计的不科学,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目前的管道设计中,问题较多,其中最为常见的设计问题主要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排放管线的设计

常温的空气和惰性气体可以就地排放,但管线在室内时最好引到室外排放;蒸汽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应根据气量大小及气体密度等情况确定向火炬排放,或向高空排放。排放管向大气排放时,要注意其排出口不能朝向平台,梯子,电缆等。水的排放可就近引入地漏或排水沟,其他液体介质的排放则必须引至规定的排放系统。尤其对于B类流体必须引入密闭的排放系统。对于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的阻火器,应靠近放空口布置。室外容器排气管上的阻火器距设备接口至少需500mm,室内容器的排气管必须接出屋顶,阻火器放在屋面上或靠近屋面,便于固定及检修,阻火器与排放口之间的距离应该满足阻火器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

2.2安全阀的设计

安全阀是防止没备或管道等受压元件因火灾,操作故障或停水,停电造成压力超过其设计压力而发生爆炸事故。当设备内压力达到预定值时,安全阀泄压装置动作,泄放压力介质。故安全阀的设计位置应尽量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必须保证被保护设备的管口到安全阀人口之间管道的压力降不超过该阀定压值的3%,否则安全阔人口处的压力不能正确反应被保护设备内的压力,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工作,形成安全隐患。安全阀进口管道设切断阀时,用铅封开,阀杆要水平安装,以防止阀杆和阀板连接的销钉腐蚀或松动,阀板下滑,关闭切断阀。关闭了切断阀,就相当于取消了安全阀的保护作用,也造成安全隐患。安全阀在泄压时会产生剧大的反作用力,因此安全阀的出M管必须设计固定架或导向架,以防止反力将设备管口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

2.3管道的静电接地

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管道,物料沿管道的流动以及从管道进出容器的过程都会产生静电。一定量静电电荷的积聚会产生静电故障(生产系统因静电发生故障,导致生产率下降,产品质量不良,以至失效、破坏等)及静电灾害(由于静电放电导致的火灾、爆炸、静电电击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二次事故等)。尤其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工装置,保证静电安全,预防静电故障、静电灾害,是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条件。

3.预防措施

除了上面我们介绍的方法外,净化室内空气的方法还有很多。

3.1吸附和室内空气净化器比较适

合家庭在污染水平没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时候,为r保护健康而长时间的采用。因为膜分离法和光催化氧化法需要使蜊的一定花的金属(青铜或铝)制造,也可防止静电的产生。对不可能避免静电的地方,需设计压力管道的静电接地点,接地总电阻一般不血超过10欧姆,通常静电接地点选择在以下2个地方:首先、接人泵过滤器,缓冲器等设备处是静电量的变化所在,也是接地方便处。其次、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大型管道在其始端、末段以及各个分叉处均接地。

3.2管廊上的管线一般每80-100米间隔处的管架处做静电接地

非导体管段的金属件必须接地,尤其是中间的金属接头一定要接地,以防造成静电积聚,产生静电放电。法兰之间的接触电阻不应大于0.03欧姆,法兰螺栓在正常扭紧后即可满足此项要求。当有特的设备,所以仅能是在室内空气污染超标,严熏影响居民的舟体健康的时候所采取的迅速降低室内空气污染水平的办法,而不适合长期采用。

4.结束语

上述提及的内容是我们在管道设计工作中会经常遇到的一螳小环节,如在设计工作中没有对这些小环节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往往会酿成大的事故!由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特殊性,在压力管道的设计中还会有许多涉及到人身安全和人身防护的其它方面,我们只有在设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对同安全环节有关的细节提高认识,认真处理,才能设计出安全、规范的化工管路。

【参考文献】

[1]化工艺设计手册.化学下业出版社,2003.

[2]蔡而辅.石油化工管线没汁.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篇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4年6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材料………………………………………………………………(2)第三章 设计………………………………………………………………(3)第四章 制造和现场组装…………………………………………………(5)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9)第六章 定期检验…………………………………………………………(10)第七章 安全附件…………………………………………………………(11)第八章 附则………………………………………………………………(11)附件1 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要求…………………………………………(12)附件2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14)附件3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15)附件4 石墨粘接工艺评定…………………………………………………(21)附件5 石墨浸渍工艺评定…………………………………………………(23)附件6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形和粘接工艺评定…………………………(24)附件7 塑料制压力容器制作(焊接)工艺评定…………………………(26)附件8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2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妒卞: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隙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包括石墨制压力容器、纤维啕6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全塑料制压力容器、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等;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他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非金属压力容器:(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途。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或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 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评审,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专业机构审核或者评审,为纳入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提供依据。

第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符合本规程第

六条的规定。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 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

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按照本规程第六条 办理。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二章材料

第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材料制造单位应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的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第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金属材料制造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

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查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应

当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者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在投用前应当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且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是否与质量证明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 复验:

(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二)用户要求复验的;

(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

(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

第十三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满

足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具体的要求见附件1。制造单位自制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也必须符

合本规程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

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 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 术指标。

第十五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

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

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当进行标记移植,在制

造过程中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

设计单位的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

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且在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方可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设计

第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设计许可,并在所批准的类别和品

种范围内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

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非金属压力容

器设计单位不得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 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

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

力容器。

第二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

(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三)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必要时编制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第二十三条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第二十四条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非金属压国和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工作温度及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第二十五条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浸渍石墨材料强度分级及安全系数

级别 抗拉强度/Mpa 抗压强度/Mpa 抗弯强度Mpa 安全系数 A级 21 63 31.5 ≥7 B级 14 60 27 ≥9

第二十六条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管及其他部件的连接结构、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结构形式和安全附件等。

(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模型容器验证法;

2、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

(二)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非金属压力容器自重和介持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他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

2、设计限制;

3、降解考虑;

4、制作方法;

5、组合单元;

6、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

(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

(四)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铺层设计应当证明以下内容:

1、纤维及制品类型;

2、树脂体系及配比;

3、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

4、成型工艺(含固化工艺);

5、树脂及不溶份的含量(质量比)。

第二十七条全塑料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应符合本规程和HG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塑料材料的使用极限温度根据HG20640《塑料设备》中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材料标准中规定的极限使用工作温度进行确定。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的记载。第四章制造和现场组装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范围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三十二条制造单位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与实际产品情况一致,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3)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非金属压力容器 用户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机构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经取得证的作业人员,连续6个月未从事作业工作,或者不能完成一个正常作业工作时,应当重新考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制造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钢制部件受压时,钢制部件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的要求应当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第三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单

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第三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 上岗。检查人员应当对实际的操作工艺参数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或者出

具检查报告,对检查结论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监督作业人员做好各种施工记录。

第二节 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粘接和浸渍工艺应当分别按《石墨粘接工

艺评定》(见附件4)和《石墨浸渍工艺评定》(见附件5)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四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的粘接工艺规程和浸渍工艺规程及材料修补工艺规程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制。石墨制压力容器粘接浸渍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材料进行修补应当有详细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号、生产厂商、粘接工艺参数(接头间隙、表面质量、凝固温度和时间等)、粘接操作人员及修补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受压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头时,应当同时制作粘接接头试件。第四十三条 粘接接头试件与试样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一)试件的材料应与容器用材料同牌号同厂家;

(二)试件、试样的尺寸及其加工、试验、评定按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

(三)试件的粘接应当由粘接该台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人员完成,并采用与其粘接相同 的条件与工艺。

第四十四条 受压钢制壳体的检验,应当满足GBl50《钢制压力容器》或GBl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要求,还应满足图样上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石墨零部件的外观检查应符合图样尺寸要求,其内外表面应光滑、无气泡、砂眼、凹坑和裂纹,不得有突变的尖锐划痕等缺陷。

第四十六条 石墨管在组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值应不低于设计压力值的2倍,保压10min,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十七条 块孔式换热器的石墨块件在组装前应当单件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10min,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十八条 制造单位检查员应对受压元件的材料标识进行确认,保证其可追踪性。

第四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应按设计压力的1.25倍或按图样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液压试验),或者按规定或图样规定增加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前,石墨制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压力试验必须用两个量程的并经过校正的压力表。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6级,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最高试验压力的2倍左右,但不应低于1.5倍和高于4倍,压力表应安装在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五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清洁水;(二)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三)圆筒石墨容器和列管式换热容器每升高0.1MPa保压2—3min,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min,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四)块孔式换热容器其升压速度应极缓慢,一般每2~3min升高0.1MPa,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min。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证足够时间进行检查;(五)保压检查期间其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用连续加压来维持压力不变。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六)石墨换热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l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规定执行;(七)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将试验介质排尽。

第五十一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值为容器的设计压力值。第五十二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气密性试验必须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三)碳素钢和合金钢壳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试验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壳体按图样规定;

(四)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五)石墨制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使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石墨制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六)气密性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保压30rain,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第三节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

第五十三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成形和粘接工艺应当按《玻璃钢压力容器成形和粘接工艺评定》(见附件6)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第五十四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成形和粘接工艺规程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制。石墨制压力容器粘接浸渍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一个粘接剂配制批次应制备一块粘接试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第五十六条 制作模具的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应具有足够的尺寸稳定性;

(二)能受成形和固《b时所产生的压力载荷;(三)能抵抗树脂胶涠的浸蚀。

第五十七条 制造单位应对实际的粘接情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粘接的粘接剂其性能不应低于内衬层树脂的性能;(二)接管和筒体的粘接处应当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补强;(三)固化时间和温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四)采用纤维缠绕时,应当使内衬具备工艺规定的厚蜘硬度,以保证缠绕角度和 缠绕张力;

(五)内衬层必须能完全延伸到压力容器所有开孔处(插入式金属接管除外);(六)粘接试验用层合板应当取自容器或平层合板;(七)平层合板材料应当与容器相同;

(八)采用金属材料和工程塑料制作内衬时,应当对粘接面进行机械或化学处理,保证粘接质量。第五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填写好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由检查责任人确认:主要检查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应当光滑平整,不应有杂质、纤维外露、裂纹、明显划痕、疵点、白化和严重色泽不均现象;

(二)在任意300mmx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3mm的气泡不得超过2个;(三)总质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五)外形尺寸、法兰平面与接管轴线的垂直度以及法兰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

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第五十九条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水或其他合适液体。对于不适合液压试验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第六十条 与玻璃钢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低压管线和不应承受试验压力的附件,应当

用阀门或其他方式断开。

第六十一条 环境温度下进行水压渗透性能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保持时间不少于2田in。环境温度下采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第四节 塑料(衬里)制压力容器

第六十二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应当按《塑料制压力容器制作(焊接)工艺评定》(见附件7)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六十三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昀殳计和材料,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制作(焊接)工艺编制相关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塑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第六十四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返修的要求如下:

(一)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二)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责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的焊缝检查、耐压试验,按HC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全塑料庖力容器凡是受压元件焊接存在对接接头的产品,必须与产品同时焊接完成焊接试件。同材质、同工艺的对接接头可以批代台,每半年应带1副试板。

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六十七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装资格的单位,并对其制造或者安装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六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

第六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具有相应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单位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及时向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非金属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负责非金属压

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制定紧急情况时的预警方案。

第七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档案卡;

(二)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三)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

(四)改造、维修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和改造、维修情况记录;(五)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六)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七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将非金属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

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

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者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者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者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或者制造资格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改造或者维修后,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证。第七十五条 使用单位改变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应当交由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审,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四条要求进行改造。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七十六条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

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8。

第七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非金属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并接受当

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1年。当定期检验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检验或维修人员在进入非金属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维修前,使用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八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0条的规定。第八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非金属压力容器上。

第八十二条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有碎片飞出。第八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安全附件的选用、安装、质量、调试、校验等要求,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篇6: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号修改单

(对2011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1.3.1(3)修改为:“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

2.1.6(2)修改为:“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各项要求。”

3.1.7修改为:“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3.9.3.1修改为:“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对于该标准未列入相应的常见毒性程度表的介质,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毒性危害性程度。”

5.3.10.1.2(3)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的外压载荷由设计者根据制造、运输、装卸、检验、试验或者其他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确定;真空绝热罐体外壳的外压载荷不得小于0.1MPa。”

6.3.11.2(2)修改为:“充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 20592至HG/T 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封组合的,应当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构。”

7.3.11.8(5)修改为:“管路焊接完毕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以罐体或者气瓶耐压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并且以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8.增加3.11.10:“装设卸液泵的要求

“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和液态二氧化碳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装设卸液泵时,应当同时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北斗或者GPS)且具备定点卸液的远程监控功能,并且符合本规程1.6、1.7的要求。装运其他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装设卸液泵。”

9.5.1(1)修改为:“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的要求,并且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向产权单位所在地(对于有汽车牌照的应当与其注册地一致)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10.5.10(5)修改为:“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

11.5.12.1修改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产权注册在境外,用于进出口的原料、物料的包装,完成卸载或者充装后复运出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2.5.12.2(4)修改为:“满足本规程5.12.4要求,且充装后即出境的临时进口罐式集装箱允许在境内充装,其他的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取得充装所在地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同意后方可在境内充装。”

13.增加5.12.4:“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临时进口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临时罐箱)的安全管理

“对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照该规则进行检验并且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罐箱,如果卸载后或者充装后即出境,可免除5.12.2、5.12.3规定中的安全性能检验。

“临时罐箱在境内的使用单位应当自主执行检查并核对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且按照本规程相关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14.5.13(4)修改为:“充装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间隔的时间不得超过其标态维持时间;”

15.6.3(5)、(6)修改为:“(5)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装卸用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装卸用管制造单位需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

“(6)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公称压力的1.5倍,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16.9.1(4)修改为:“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的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

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17.9.3修改为:“安全附件的连接

“安全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螺纹或者法兰的连接形式,连接部位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

18.9.11(1)修改为:“装卸用阀门的公称压力应当高于或者等于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罐体装卸用阀门,其阀体的耐压试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的1.5倍;气瓶装卸用阀门,其阀体的耐压试验压力为气瓶的耐压试验压力;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阀门应当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

19.9.12(3)修改为:“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软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装卸软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应当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装卸软管制造单位应当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

二、附件B修改

1.B2.3(1)修改为:“汽车罐车应当设置后防护,其强度和性能应当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设置原则应当保证与罐体后部连接的附件(管路、阀门、仪表、法兰等)发生意外碰撞时起到保护作用;后防护内端面与罐体后封头及所有与罐体后部连接的附件外端面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150mm;”

2.B2.4修改为:“安全附件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当设置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由于介质原因不允许时除外),安全阀排气方向应当向罐体上方。”

3.增加B2.5:“其他要求

“当装运压缩天然气介质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罐体设计压力不得超过6.4MPa,且P•V不得超过350MPa•m3;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需要注明此类产品主要应用于非人口稠密区的短途运输,且只能运输GB 17820-2012规定的第一、二类天然气介质;

“(3)超压泄放设计时,除考虑装卸、运输等工况外,还要考虑火灾条件下的安全泄放量。”

三、附件C修改

1.增加C3.3:“其他要求应当满足B2.5的规定。”

2.C5.2(4)修改为:“罐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C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且每台租赁罐箱应当具有境内或者境外官方检验机构的有效检验证书和租赁合同;”

四、附件D修改 1.删除D3.5(7)。

2.增加D3.7:“真空绝热罐体内容积要求 “真空绝热罐体内容积不得大于52.6M3。”

3.D4.1(4)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抽真空结束后,应当逐台进行封口真空度、漏气速率、漏放气速率检测。”

五、附件E修改

1.增加E1.3(3):“当气瓶容积小于1000L时,仅允许应用于公路运输且充装介质为压缩天然气的管束式集装箱,并且该管束式集装箱不允许进行堆码作业。”

2.E3.4.1.2修改为:“安全泄放装置设置

“(1)充装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自燃及强氧化性介质的气瓶不得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2)除本条第(1)项以外的每只气瓶均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其中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设计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设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或者爆破片与易熔合金塞串联组合装置;

“(3)能够形成封闭空间并且可能存留介质的管路系统,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3.E3.4.1.3(2)、(3)修改为:“(2)采用爆破片与易熔合金塞串联组合装置时,易熔合金塞装置应当串联在爆破片装置出口侧;易熔合金塞装置不得妨碍和影响爆破片装置的正常泄放功能;易熔合金塞装置的动作温度设定为102.5℃,常温下易熔合金的挤出压力不应当高于爆破片的最大爆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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