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婚假规定

关键词: 婚假 规定 安徽省

安徽省婚假规定(共14篇)

篇1:安徽省婚假规定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月1日起施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或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篇2:安徽省婚假规定

22日一早,微博、微信朋友圈便被一条消息刷屏了——“明年起晚婚假将取消”,具体到长春,就是15天的晚婚假将变为3天。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其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如果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20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晚婚假有15天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20岁,男性年满22岁,方可结婚。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3周岁,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所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假是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延长,各地规定不同,10天到20多天不等。上海、北京为10天,江西、广东等地为13天,江西、云南等地为18天,安徽、陕西等地为23天。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也就是说,吉林省晚婚假为15天。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修正案删除了对晚婚的奖励

21日提交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意味着“晚婚假”这一带着时代特色的词语将逐步淡出计生领域。

晚婚假将取消激起千层浪

“明年起晚婚假或取消”这一消息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众多网友的评论。

“就是为了晚婚假才没找对象,现在找已经来不及了,累觉不爱。”“为了手头上的事特意没请假,想着明年请,这是要人不干活儿了吗?”“能在这几天找到一个去领证的人吗?”一条又一条评论都在诉说着对晚婚假将要取消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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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安徽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2013年5月27日,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条例 (草案) 》的说明 (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

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野蛮行驶问题, 《条例》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的所有人、管理者以及驾驶人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条例》中明确,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的所有人、管理者应当落实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 对车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不得超限超载运输。对于专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除依法不允许继续行驶外, 可以先予记录放行, 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应配合。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地现场搅拌噪音和粉尘扰民的问题, 《条例》制定和修改时, 充分考虑了这一情况并规定,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 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设区的市、县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 除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外, 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对于违反《条例》, 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

篇4:关于婚假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9-4-23 浏览次数:6201、企业在给与婚假时应以什么为准?

结婚证。

如果结婚证上的日期在入职后,公司则应给婚假/晚婚假。

2、如果员工办婚宴时还没领取结婚证,企业有权利拒绝其婚假申请吗?

有权利拒绝,但要慎重。

3、婚假是几天呢?

三天。各地标准比三天高的,适用地方标准。

4、婚假(包括晚婚假)可以分开享受吗?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

广州市规定应该连续休。

5、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或者两人是再婚,应该给与婚假吗?

应该。再婚的法律地位与初婚是相同的。

6、员工结婚证上的日期在入职以前,进入公司以后以办婚宴为由请婚假,单位应该批准吗?

单位可批准事假,没有义务批准婚假。

7、婚假期间遇到法定假日怎么办?

顺延,婚假包括公休日即周六周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比如婚假三天,国庆放假三天,员工可以请假6天。

8、晚婚假是几天?

各地略有不同。可以参考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般婚假和晚婚假共10-15天。

9、晚婚假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双方均是第一次结婚。且满足年龄要求。

10、晚婚假享受的年龄是多少?

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

11、晚婚假年龄应以什么为准?

结婚证上男女方的年龄。用结婚证上的日期减去男女方的出生日期。

12、如果女方第一次结婚,男人二婚,女方可以享受晚婚假吗?

不可以。

13、婚假/晚婚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国家明确规定婚假期间应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

晚婚假期间工资各地略有不同。

14、试用期内的员工可以享受婚假吗?

可以,企业也可以规定在试用期后享用,但应慎重。

15、婚假/晚婚假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休完?

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规定为一年。

16、企业在制定婚假和晚婚假制度时,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婚假是国家法定假日,也是员工一辈子的大事。

公司在制定婚假/晚婚假制度时,应该尽量宽松,不可随意克扣员工的假期和工资,否则员工的整体满意度会受到严重影响,对员工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

17、企业应该在员工结婚时给与福利吗?

公司可以给与福利。福利的内容和价值可以视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赠送鲜花、增送礼物,给与报销额度等(比如凭结婚证和发票可报销500元现金),领导如有空应该出席,以示重视。

18、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可以规定夫妻不能在同一部门吗?

没必要明确规定,也无权规定。

如有需要,只能形成潜规则。

19、可以以影响工作为由,调离同一部门夫妻一方到其他部门吗?

调动岗位应该协商。

20、我们公司有一对夫妻“奉子成婚”,怀孕了才领到结婚证,应该给与婚假吗?

应该。婚假根据结婚证给与。

21、如果员工不申请,单位可以不安排婚假吗?

可以。

22、单位有必要制度制度来明确婚假吗?

有必要。说明婚假的申请流程、有效期限、婚假天数等。

23、单位领导不批准员工的婚假,可以吗?

只要婚假手续齐全,流程合理,单位领导不应该不批准员工的婚假。

24、申请婚假时,可以申请路程假吗?

各地规定略有不同。

一些地方规定,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可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期间待遇不变,路费自理。国营企业职工结婚或遇有丧事的,可以请婚、丧假,原劳动部

1956年6月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内的工资照发,但是,由于没有路程假,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于1980年2月又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再给予路程假。1988年7月省七届人在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晚婚假15天,另加路程假,经批准的婚假、丧假及路程假,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晚婚是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

晚婚奖励办法: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

(2)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3)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篇5:新疆婚假新规定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将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这就意味着,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

对于大龄男女青年们,最坑的莫过于:二胎政策的开放,也就意味着晚婚晚育假的终结。201月1日以后领取结婚证的新人,只有三天法定婚假了...

篇6:婚假新规定

“晚婚假取消” 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对晚婚假的取消,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为,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

多地已取消晚婚假 专家建议采用渐进方式

新计生法实施后,广东省反应最快,据了解,广东省在月30日表决通过了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期的确取消了。但按照政策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且符合晚婚政策,还是可以享受13天晚婚假的。

北京1月8日也正式对计生条例进行修正,已经进入到公开征集意见的环节,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删除了多条涉及到晚婚晚育的条款,看起来北京晚婚政策优惠在今年也会“终结”。

山东原来晚婚假有14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上海卫计委也对婚假问题做出了回应,表示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就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湖北省也确定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款,享受15天晚婚假待遇的时期结束。

其他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也在进行中,具体的晚婚假变化还必须等待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明确,从新计生法已出的5个省市来看,晚婚假都被取消了,看来这也将是其他各省顺应国家新计生法的主流趋势。

对于很多人来说,晚婚假的取消戳中了一些大龄晚婚青年的痛感,婚假的缩水让很多人倍感不适。专家建议,是否采用渐进式取消晚婚假的方式,让人们有一个缓冲、接受的过程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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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份已取消晚婚假,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

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篇7:婚假调查:制度满意休假太难

然而企业、劳动者间的微妙关系, 法规执行时的灵活性, 让不同企业的婚假也存在着较大差别。近日, 国内领先的网络招聘企业中华英才网 (ChinaHR.com) , 面向京津沪、珠江三角洲及东南沿海、东北地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总计2500名职场人士, 进行了一次主题为“婚假情况”的专项调查, 展现婚假在企业内执行现状及职场人士对婚假的期望。

八成受访者能享受法定婚假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在法定结婚年龄后结婚的, 可享受三天婚假。本次调查中47%的受访者表示可享受到与国家规定相同的假期, 更有35%的受访者能享受到比国家规定更长的婚假, 仅有不到8%的受访者表示婚假比国家规定的时间短。但除了有明文规定的假期外, 超过五成的受访者表示公司不再对新婚员工提供其他福利, 14%的受访者表示可拿到奖金类福利, 21%的人可拿到礼物类福利。当被问及休婚假会不会影响享受公司福利的时候, 47%的受访者表示不会, 但31%的受访者表示受到了如扣除餐补之类的小影响, 13%的受访者则表示影响较大。

针对这一调查结果,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欧阳晖认为, 大部分公司都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给予新婚员工一定的假期福利, 保证职场人士能享受到新婚的甜蜜生活。但大部分公司提供的福利仅此而已, 并不会给新婚员工其他方面的福利。企业如果想提升员工的忠诚度, 仅仅执行规定是不够的, 需要建立更为人性的企业文化, 而结婚作为员工一生中的大事, 企业的重视程度将在员工心中留下非常深的印象。

婚假与工作的调和:职场人更偏重工作

同样是休假, 婚假却不同于十一、春节长假, 长假时同事们休息, 工作基本停滞, 很少有工作问题产生。婚假却不可能大家一起休息, 工作还要进行, 于是就产生了带班、临时接替、工作转交等问题, 对于婚假时机的选择, 对于手头工作的安排, 都成了顺利休假的关键点。面对这个问题, 接近73%的受访者表示, 会在工作完成或妥善安排后再休息, 还有接近11%的受访者表示, 会放弃婚假, 仅有不到17%的受访者声明会放下工作去享受假期。

而在休假时间的选择上, 有49%的受访者表示会和其他长假一起休息, 22%的受访者表示会在婚礼结束后就休婚假, 5%的受访者表示会将婚假拆分成若干个假期休息。值得注意的是, 在回答休假期间的工作状态这个问题时, 有52%的受访者表示会完全放下工作, 手机、电脑都放假, 有31%的受访者表示还是会接听工作电话和收邮件。而在面对放弃婚假这个问题时, 有33%的受访者表示会因工作繁忙而放弃休假, 有28%的受访者表示如果休假会导致失业, 则放弃休假, 有21%的受访者表示无论什么原因都不会放弃休假。

针对这一调查结果,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欧阳晖认为, 在休婚假、年假这种没有明确时间规定的假期时, 与工作有冲突是难免的, 而多数职场人将完成工作放在了首位, 这是令企业感到欣慰的消息。婚假与其他不定时假期又有明显区别, 对于大部分人, 婚假意义重大, 而在时间选择上却相对灵活。职场人士可以利用婚假的这些特殊性, 与领导和其他同事相互协调, 在不影响工作进程的同时, 让婚假圆满而难忘。

职场人期盼更丰厚新婚福利

在问及公司婚假制度的合理性时, 54%的受访者认为本公司的婚假制度是合理的, 不到21%的受访者表示不合理, 剩余25%的人说不清。在对假期长短的期望方面, 接近63%的受访者希望拥有10天以上的婚假, 33%的受访者希望婚假在3~5天, 仅有3%的受访者认为三天以内就可以。而单一的假期福利, 能不能满足新婚人士的需求呢?43%的受访者希望在假期以外还能获得资金补助, 29%的受访者希望得到礼物等实物补助, 7%的受访者希望企业能安排如部门聚会类活动, 有接近20%的受访者表示, 有假期就满足了。

针对这样的调查结果,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欧阳晖首先对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力度表示了肯定, 多数企业都能按照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为员工提供带薪假期的福利, 而现在职场压力大, 多数的新婚员工是符合晚婚条件的, 我国不同地区对于晚婚假期的规定虽有不同, 但多数也在十天以上, 这和调查数据相吻合, 可见职场人士对于现有制度是肯定和支持的。

篇8:取消晚婚婚假规定

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今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晚婚假国家规定2016最新消息:

篇9:广西晚婚婚假规定

15天婚假减至3天

新修改的国家计生法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是,具体能获得什么奖励和福利待遇,则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虽然同为晚婚,我国不同地区的新人能享受的婚假并不一样,从10天到20天不等。比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可以享受12天的假期。

篇10:江苏婚假国家规定

1、婚假一律13天。

2、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女方产假一共128天。

3、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15省修改计生条例出台:婚假调整 产假增加

3月25日,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2031省婚假出炉

省份 婚假 晚婚假 婚假多少天
1 广东省 3天 10天(取消) 3天
2 上海市 3天 7天(取消) 10天
3 湖北省 3天 15天(取消) 3天
4 广西 3天 12天(取消) 3天
5 天津 3天

3天
6 浙江 3天 12天(取消) 3天
7 安徽 3天 20天(取消) 3天
8 北京市 3天

10天
9 山东省 3天 14天(取消) 3天
10 陕西省 3天 20天(暂时) 23天
11 四川省 3天 20天(取消) 3天
12 新疆 3天 20天(暂时) 23天
13 云南省 3天 15天(暂时) 18天
14 吉林 3天 12天(暂时) 15天
15 江苏省 3天 10天(暂时) 13天
16 江西省 3天

3天
17 辽宁省 3天

10天
18 内蒙古 3天

18天
19 宁夏 3天

3天
20 青海 3天

18天
21 海南 3天

13天
22 山西 3天 1个月(取消) 1个月
23 甘肃 3天 30天(暂时) 30天
24 贵州 3天

13天
25 河北 3天

18天
26 河南 3天

18天
27 黑龙江 3天

18天
28 湖南 3天 12天(暂时) 15天
29 重庆 3天

13天
30 福建 3天

15天
31 西藏 3天 7天(暂时) 10天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拓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篇11:广西婚假国家规定

取消晚婚假后,各地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时间。广西等10地为3天。

省份婚假晚婚假山西30原30天取消安徽3原20天取消江西3原15天取消湖北3原15天取消宁夏3原15天取消浙江3原12天取消广西3原12天取消广东3原10天取消天津3原7天取消山东3原14天取消四川3原20天取消福建15原15天取消上海10原7天取消

其中广西:婚假3天、产假148天、陪护假25天!产假148天,在各省中我们基本上是属于居中的,陪产假25天是属于比较长的了!

延伸阅读:

15省份均取消晚婚假 部分地区增加婚假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篇12:深圳婚假国家规定

国家关于婚假规定: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深圳晚婚婚假13天,包括3天法定婚假 ,这是按照广东省标准进行的,部分公司有调整。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4、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拓展阅读:国家规定婚假有效期2015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那婚假的有效期是多久呢?

劳动法并没有对婚假怎样执行作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到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文件,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之内必须申请休假,否则将自动放弃该福利。

因为结婚之后一般是在较短的期限内就会休婚假,不太可能在好多年后再要求休婚假,同时也不便于单位有效管理,因此一般会规定在短期内即休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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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5年全国各地晚婚婚假最新规定

7.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8.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201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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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婚假规定

国家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北京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五条

浙江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江苏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篇14:2013婚假 国家规定

【找法网 结婚登记】摘要:本文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为大家解答2013年国家规定婚假多少天。根据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二、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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