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关键词: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精选14篇)

篇1: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第四条

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区)安委办,市、县(区)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黑名单”结果运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篇2: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 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5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电气设备安装、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生产经营部门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部门或个人,通过行政部向全公司公布,严重者通过法律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实施全公司综合监管,督促个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七)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部门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部门或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由安委会办公室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公司告示牌予以公布。

六、根据部门或个人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部门或个人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七、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部门或个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部门或个人须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篇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1我国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建立

2012年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并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规定[1]管理与处罚的对象包括针对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两类。进入“黑名单”并非意味着都存在质量问题。纳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况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药械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另一类则特指某些不诚信行为,包括在申请相关许可过程中有造假、欺诈以及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的造假、舞弊等行为。本规定更多的是通过“资格罚”,建立行业退出机制以及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来达到惩戒失信行为,督促企业自律,保障药品安全的目的。

2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1黑名单覆盖范围较小,存在监管盲区

从本规定纳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来看并没有包括药品广告的违法及不诚信行为。消费者大多数是依据药品广告的内容来选择OTC药品,可以说药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与否与消费者用药的安全与否有直接的关系。《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明确提及药监部门对违法广告要进行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且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行政处罚,这也是符合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实质及内涵的。为了能更好地惩戒违法广告,保障群众的日常用药安全,有必要将违法广告纳入黑名单的监管范围。

2.2惩戒力度不够

黑名单制度中的处罚条款都是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也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而制定,可见其行业限入及资格罚的惩处力度并没有增大。

2.3黑名单制度操作性不强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本规定明确了10年内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者在其禁止期限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然而本规定并未明确违反本条款的处罚条款,《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未有相关的规定,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其处罚依据就不甚明确,缺乏实际的操作性。

2.4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缺乏有力保障,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药监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应保障其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然而在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中都未明确提及此类权益的保障及处理程序,黑名单制度也是如此。本规定只明确了纳入黑名单的情形而未明确退出黑名单的情形。黑名单制度的施行会影响到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与声誉,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其从黑名单中撤出,毕竟黑名单制度只是管理方法而非最终目的,只要达到了威慑、教育、惩戒的目的即可。

3完善我国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策略

3.1扩大黑名单覆盖范围

有必要将违法广告纳入黑名单并进行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罚,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者也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发改委等七部委于2012年9月4日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指出:“对多次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销售、查办取缔等措施,加大联合公告、联合告诫、联合查处等工作力度。”

3.2加强惩治力度

黑名单制度实质是一种处罚措施,可将黑名单制度与药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有机结合。如《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将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而上海市则制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及其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其 “重点监管名单”与“黑名单”本质是相同的。这样能使黑名单的效力大大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FDA黑名单的处罚措施也能给予一定参考。据医药经济报报道[2],FDA对在仿制药研发、申报过程中造假的印度最大制药厂兰伯西采取以下禁止措施:①暂停接受来自兰伯西在印度Paonta Sahib药厂所有药品的申请;②不审批已提交的关联产品的申请;③取消其申请规范政策(Application Integrity Policy)的资格;④阻止其在Paonta Sahib、Dewas及Madhya Pradesh生产厂制造的30多种药品进入美国市场。这些严厉的处罚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失信成本则大大提高,真正达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处罚效果。

3.3完善相关条款,加强黑名单制度的操作性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禁止期限内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则责任人员与雇佣其工作的企业都应受到处罚。可借鉴FDA的高额罚款措施,即违反该条款的责任人员罚款25万美金,企业罚款100万美金[3]。也可采取吊销责任人员《执业药师资格证》,吊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书的措施。

3.4建立黑名单退出机制

我国的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中并没有提及黑名单终止或撤销的情形。然而在制度施行过程中,若当事人参加听证,进行申述申辩后确定不符合纳入黑名单的条件,或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在处罚一定期限后确有悔过表现、积极完成整改措施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下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改正机会。据FDA网站数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20日药品注册申报黑名单中一共有132条记录,其中黑名单终止的记录有14条,占10.61%,包括联邦注册修正、特别终止、废止以及撤销四种情形,满足其终止条件的相应人员其名字及相关信息将从黑名单中撤出,从而能够再次进入制药行业。

3.5明确设立听证程序

美国FDA的黑名单制度中强调了听证程序,并规定FDA有义务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的当事人有参加听证或放弃听证的权利。FDA会根据听证情况及调查结果综合评价,最终确定是否将其纳入黑名单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参考FDA的监管程序以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在《关于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当事人有申述申辩权利,并且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处罚结果不服的,有权向SFDA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听证程序的设立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药械监管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Z].国食药监办219号,2012.

[2]丁萍.兰伯西当不成“贫民富翁”——涉嫌数据造假,FDA禁止兰伯西新品申报[N].医药经济报,2009-3-9(F03).

篇4:失信黑名单——诚信制裁新开端

失信企业惩罚力度不足早已被多方诟病。同时在政府主导治理下的”诚信监管”,往往忽视了企业的自治、行业的自律以及全社会的协同共治。这都是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包括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债务人信用缺失问题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那么作为商事制度改革重点的企业信用监管究竟包括哪些方面内容?应该如何看待和解决诚信问题?这一次的重拳出击又会对信用监管带来哪些影响?

就此,《经济》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诚信有价

《经济》: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是对黑名单制度的具体落实?您认为这个黑名单管理规章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刘俊海:《办法》就是对黑名单制度的具体落实,旨在增强黑名单制度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进而引导企业见贤思齐,慎独自律,改恶向善。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办法》作为首部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部门规章有助于擦亮市场之眼,磨尖法律之牙。法律有3颗牙: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黑名单制度实际上创造出了第四种法律责任:信用制裁。信用制裁与市场选择机制及法律惩戒机制相互融合的产物,对于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办法》的出台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健全也再次阐释了诚信有价的道理,有助于倒逼企业诚信经营。“诚信有价”与“诚信无价”看似反义词,实系同义词,都蕴含着诚信的双重含义:巨大的诚信价值与沉重的失信代价。从正面看,诚信是资本,也创造价值和财富,诚信品牌会给企业带来溢价。与失信企业相比,诚信企业的交易成本更低,市场机会更多,市场份额更大,融资渠道更广,社会形象更好。因此,诚信溢价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从反面看,唯利是图、将法律与伦理抛之脑后的失信企业进入黑名单后将会招致四面楚歌,最终要付出沉重代价。

因此,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抓紧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既有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助于倒逼企业提升自身的诚信度与核心竞争力,更有助于遏制欺诈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进而有助于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企业信用监管的界定

《经济》:在您看来,企业信用监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它的依据和手段分别是什么?

刘俊海:我认为,企业信用监管也可称为“诚信监管”,是指以法律规则、契约规则、章程条款、行业自律规则与商业伦理为依据,以健全覆盖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为抓手,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弘扬诚信文化,以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为目标的一系列监管理念、监管制度与监管实践的有机统一体。

总的来看,信用既是监管的目标,也是监管的手段。目标与手段水乳交融,融为一炉。

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也是信用的价值判断工具,包括但是不限于法律规则、契约规则、章程条款与商业伦理。而缺乏监管的依据,失信与守信之间的边界就会模糊,是非也会不明。

由于企业信用信息就是企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企业信用的收集、归类、加工、分析、梳理、整合等工作至关重要。没有信用记录等信用信息,就难谈企业信用监管。

而监管的具体抓手就是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的信用奖惩机制。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是强化信用监管的公信力之所在。赏罚不明或没有赏罚,都会助长“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

《经济》:那么这种诚信文化在这个监管过程中会起到什么作用?

刘俊海:其实弘扬诚实信用的商业文化、企业文化与监管文化是“诚信监管”的内在要求。信用监管急需要好制度、好人,更需要好文化。没有清晰、一以贯之的诚信经营理念和信用监管文化,制度再完备、监管资源再充足,也无异于杯水车薪。倘若企业与企业家的内心世界已经丧失对诚信文化的认同、信仰与敬畏,诚信经营的堤坝就要大规模决堤。

《经济》:除了金融机构领域的信用监管之外,“诚信监管”还包括哪些范围?

刘俊海:企业信用监管的外延不限于金融借贷领域中针对企业债务人的信用监管。央行依法开展的征信管理工作及其建立的基础信用数据库主要是围绕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权人与其债务人企业之间的金融债权展开。此种信用监管属于狭义的信用监管。

而广义上的企业信用监管不仅包括对金融信贷领域的信用监管,也包括对其他领域、其他产业、其他方面的各类违约、失信和侵权行为的监管。因此,通过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偷漏税的行为、商业贿赂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都属于信用监管的范围。

《经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哪些意义?

刘俊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基本建立,但尚不完善,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突出表现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常发生紊乱、错位,企业的违约、侵权、违法、犯罪等失信现象时有发生。

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净化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与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诚信监管”的新应用

《经济》:在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引领下,技术、资源和市场不断进行着跨时空跨领域融合,颠覆了许多传统的产业模式和消费模式。“诚信监管”应该如何适应新形势?

刘俊海:在海量信息大爆炸的大数据时代,工商部门必须善于充分挖掘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深入研究分析企业监管信息和公示信息以加强应对。从趋势上看,代替依靠行政权而举办的优秀企业评优活动趋于式微的正是失信企业的识别机制。此种评劣机制不是行政权的滥用,而恰恰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识别失信企业或者潜在失信企业的最好方式就是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经济》:目前我国各类信用信息系统繁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信息的共享。您对此有何看法和建议?

刘俊海:我国当前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还存在着碎片化和“信息孤岛”现象。表现为:既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创办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有中国人民银行创办的基础信用数据库、国家质检系统创办的信用数据库等,还有民间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系统。建议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工资支付、社保缴费、司法执行等企业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以降低社会诚信风险。

刘俊海简介: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证券法律和其他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多次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并多次向立法机关提供咨询建议,多项立法建议被采纳。独立承担或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项目。

篇5:福建省罐头诚信试点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单(一)漳州市(二)福州市 1▲ 漳州立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31 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 2▲ 福建紫山集团有限公司 32 福州旺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3▲ 福建平和宝峰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33 福州新日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4▲ 福建裕兴果蔬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34 福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5▲ 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厦门市

6▲ 福建漳州市港昌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35▲ 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 漳州市同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8 福建海山食品有限公司 9 漳州市芗城天虹绿野食品有限公司10 漳州市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 11 南靖东宝旺食品有限公司 12 龙海市广发食品有限公司 13 漳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 14 漳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 15 福建金之榕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16 英特(东山)食品有限公司 17 南靖县丰昌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18 漳州市裕得食品有限公司 19 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20 漳州市龙文区鑫发罐头食品有限公司龙海市永发食品有限公司 22 龙海海昌食品有限公司 23 龙海市永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24 天保龙罐头厂 25 漳州市真达食品有限公司 26 福建省南靖县高龙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漳州万士利食品罐头有限公司 28 南靖县星光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29 南靖县益得利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30 福建省丽西食品有限公司36 厦门红彤彤(中国)有限公司 37▲ 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 38 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 39 厦门舟和食品有限公司(四)莆田市 40▲ 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41 莆田市莆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42 福建省新黑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五)泉州市 43 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44 福建乐天食品有限公司 45 福建省成功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46 泉州嘉禾食品有限公司

(六)龙岩市

福建龙岩渝家仔食品有限公司 48 闽西丰农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泰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

(七)三明市 50 三明市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篇6: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长江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下同)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长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用综合监管手段,根据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长江市道路运输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五)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因超速、疲劳驾驶、超载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危险品运输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累计4次以上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记录的。

第六条长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委会会议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出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委会会议决定,可适当追加“黑名单”公布批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且未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由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被列为“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一年内不批准其新增运力

(五)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时,安全生产审核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被列为“黑名单”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要针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检讨,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落实;

(二)被列为“黑名单”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一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客货运输驾驶工作;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长江市所有客货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客货运输驾驶工作。

第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长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篇7:诚信企业示范单位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责,为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推动行业自律,提高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倡导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生态消费环境,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本市商业、服务等行业范围内开展创建诚信服务示范单位活动。在本次活动中,涌现出一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不断完善服务的企业单位。经企业自愿申请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推荐,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决定授予本市127家企业为“诚信服务示范单位”。有效期一年。

家居行业获此殊荣的企业是(排名不分先后):

1、北京曲美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2、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

4、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5、北京市标致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6、北京利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7、京兰床具有限公司

8、北京集美家居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9、北京创美时代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10、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

11、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公司

12、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

13、北京林源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14、北京市月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15、北京市博亮木业有限公司

16、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

篇8: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9月1日, 湖南武冈市畜牧水产局向2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 (检) 疫站下发“史上最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文件。至此, 全市养殖业生产加工“黑名单”制度正式施行。

自2016年列入全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县 (市) 后, 武冈市以5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通过企业监管模式为样板, 将300家养殖规模场、77家屠宰场 (点) 、23家农贸市场等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按照“隐患不出户、整治不出乡、问题不出市”总体部署, 根据统一部署、上下联动、从严打击的原则, 明确店 (场) 法人代表、动物防 (检) 疫站监管员、驻站干部分别为第一责任人、监管责任人、驻站责任人, 根据实地调研、购置设备、突击督查、检测样品、整改落实的形式, 着力克服自身原因、技术局限、检测时间等薄弱环节。对检测结果不明的, 将借助实验室分类排除法, 进一步检查动物组织有无病变问题。对存在伪劣产品的, 坚决执行早发现、早整改、早预防“三规”, 确保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从源头上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此次出台的“黑名单”制度, 内容涵盖“6个禁止”“10个关闭”及“22个处罚”。今后, 凡存在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相关责任人员一律顶格处罚, 性质严重的, 还将移交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篇9: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药研究开发中心 济南利垠林果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章丘市亿丰农资合作社 章丘市枣园镇长久农资服务部平阴县四季旺农资销售中心平阴县邮政局物流配送中心 济阳益农农资有限公司 济阳双利丰农化经营部

山东莱西市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纯臣利民农资经销部 青岛市崂山区鑫盛意农资经营部 青岛德地得农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青岛物丰农资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 青岛即墨农资公司马山经营部 即墨市营上供销社生产资料门市部 胶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胶州市金利农资公司

胶南市绿洲农资油业有限公司化肥分公司

胶南市绿洲农资油业有限公司农业生产资料分公司 胶南市绿洲农资油业有限公司农药分公司平度市嘉邦农资经营部平度市店子郭俊农资超市

淄博博信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淄博沂河源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 淄博付家生资合作社

淄博张店区房镇生产资料经营部 高青县赵店供销合作社王桥村级服务站 临淄区朱台镇保军众得利农资加盟连锁店

山东捷利尔农化有限公司 枣庄市世宽农资贸易综合有限公司 枣庄市乐芝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枣庄市宏天农资有限公司 滕州正丰农业服务公司 滕州丰谷农资化肥分公司 滕州丰谷农资公司

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上海如海超市陈庄店

烟台潍坊济宁

东营凯银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区龙居名实农资经营部

东营市河口区田园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中心 东营市河口区农益专业合作社 利津县盐窝亿万家农资门市部 广饶宏伟农药化肥经营部

烟台市福山区东厅供销合作社 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果品专业合作社 烟台北方果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桃村经销处 烟台市牟平区德地得富鑫农资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绿保(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莱州市金来种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农业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海阳市农业之星生资经营部

蓬莱市广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大辛店二分公司 栖霞市栖霞供销总公司农药批发部 招远市农业技术服务公司东城服务部 长岛县育苗养殖物资总汇

山东浩伦兴鲁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山东昌大恒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潍坊富邦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高密市德书供销商场农资经营处 高密市农业生产材料有限公司 诸城市田园丰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中心 诸城市农家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诸城市富农安帮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青州市利民农化有限公司

青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远声农资分公司 寿光市三元朱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农资超市 寿光市丰源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临朐县辛寨供销社卧龙生产资料站 临朐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第五门市部

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市圣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铭远分公司 兖州市瑞丰农资有限公司 兖州市新兖镇大国兽药饲料门市部 汶上县次丘供销社城关门市部 嘉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植物医院

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

泰安市富源农资有限公司 泰安开发区东岳农资种子推广中心 泰安市岱岳区农友种子站

泰安市岱岳区山口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 泰山区上高种子服务站

泰山区邱家店镇徐家庄冯增水农资经营部 东平县东平镇石马村经营部 东平县新世纪种业有限公司 肥城汶阳供销合作社石油化肥仓库 肥城市利农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 肥城市新伟农资批发中心 肥城市农丰种子门市部 肥城市金丰农资商行 宁阳县利丰农资有限公司 宁阳县瑞丰生资后伏山加盟店

威海市兴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初村分公司 威海市环翠区植物保护站农化经销处桥头门市部 威海市新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崮山分公司 荣成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乳山市植保站城东农药化肥经营部 文登市北郊瑞丰农资商场

文登市大水泊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四门市部

山东省五莲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泰丰农资中心

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 日照市岚山区国友农资经销处

日照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青墩村张玉宝农资店 日照市绿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涛雒超市 日照市东港良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莒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东关门市部 莒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植物医院 五莲县汇丰生产资料公司 五莲县金兴农资经营部

山东大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莱芜市钢城区元安种子经营部 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富民农资服务部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联合经营部 临沂河东区刘店子乡王长芸农资店

德州聊城滨洲菏泽

莒南县华罗利农化有限公司

临沭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批发配送中心 郯城县归义供销社三井门市部 郯城县归义供销社生产资料门市部 苍山县城区供销社 费县云龙商贸有限公司 费县农业科技服务站平邑县农资公司第一门市部 沂水县杜邦农资有限公司 沂南县辛集供销社庙岭门市部 沂南县丽丽农化服务中心 沂南县铜井供销社农资经营站

山东银兴种业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三高农业服务中心 德州市德城区七西惠升农化经销处 陵县兴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营业楼 禹城市德邦农资推广中心 夏津县华夏农资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万通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供销社农业科技服务站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供销社支农站 临清市刘垓子中心店大辛庄农资供应站 临清市康庄镇诚信庄稼医院 临清市魏湾张官营化肥供应部

阳谷县供销社城关中心社生资供应经理部 莘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贵成农资经营处 莘县城区供销社农资购销服务中心 高唐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高唐县农业局植物医院 莘县禾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莘县金源农资经营服务中心 莘县城区供销社润田农资部

滨州一松科技有限公司泊头营业厅 博兴县金种子有限公司

博兴县农资公司丰田农药化肥批发部 沾化县泊头供销社农资门市部 沾化县冯家供销社生产门市部

山东省郓城鲁城农业科技连锁总店 菏泽市兴农百盛农资有限公司

菏泽市进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菏泽市嘉禾农资有限公司胡集化肥站 曹县沃野农资有限公司 成武县中卫农化服务中心 单县单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篇10: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山西金虎便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山西田和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山西长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太原市解放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唐久超市有限公司***

山西铜锣湾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山西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太原茂业百货有限公司

山西酒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荣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

山西德森医药有限公司

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店)

山西晋鹏商贸有限公司

太原恒合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市

大同市华林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华林新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银星金店有限公司

广灵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浑源县恒吉利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市

朔州市燕来商贸有限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庄吉服饰店(店)

山西同振药业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店)

山阴县小城商贸有限公司

山阴县尚家精品烟酒行(店)

右玉县圆圆超市(店)

怀仁县开元大厦

忻州市

忻州市和平电器有限公司

忻州市巨昌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定襄县襄丰超市

五台县台城镇东大商城(店)

代县名城超市(店)

静乐县金德隆购物广场

五寨县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0401101001000***01000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岢岚县助龙糖酒(店)*** 河曲县佳佳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保德县嘉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原平市东大商贸有限公司东大电器商城*** 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吕梁市

交城金德盛商贸有限公司*** 临县亿家购物广场(店)*** 柳林县燎原商贸有限公司*** 岚县亚龙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家家利超市孝义店二部(店)***晋中市

山西田森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泽榆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市新都药业有限公司*** 晋中市天诚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榆社县田和超市有限公司*** 太谷嘉隆珠宝行(店)*** 灵石县通宇超市有限公司*** 介休市东方嘉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介休市城区大地仓储超市(店)***阳泉市

阳泉市华龙超市*** 阳泉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阳泉天元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银鹰金店有限公司*** 阳泉金象大药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郊区合盛源下千亩坪农家店(店)***平定县丰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联超市平定店(店)*** 盂县鑫帝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

山西省长治市金威商城有限公司*** 长治市纺织品有限公司*** 长治县博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晋城市

晋城市商业大厦*** 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万德福超市(店)*** 阳城县家福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高平市红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临汾市

临汾市安达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翼城县西街电器广场(店)*** 临汾银河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洪洞分店(店)***

古县岳阳路森润美廉超级市场(店)*** 安泽县九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浮山县奥立电子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吉县云安批发部(店)*** 乡宁县鑫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大宁县福满家仓储超市(店)*** 隰县龙泉镇雅伟综合商店(店)*** 永和县供合客多超市(店)*** 蒲县蒲城腾飞电器城(店)*** 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侯马市华翔购物有限公司

霍州市家福乐商贸有限公司

运城市

夏县恒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平陆华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篇11: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从源头杜绝故意逃废金融债的行为,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对所有融资方、担保方和潜在融资客户进行诚信度搜集调查,建立融资禁入机制,有效抑制和杜绝不良贷款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以公司内部档案有不良融资关系的客户及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为基础,搜集其关联企业、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等信息资料的一套诚信度管理系统。

第二章 认定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系统账内、账外不良贷款、不良担保及抵债资产、欠息贷款的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贷款被发现有欺瞒行为的潜在风险客户。

第三章 认定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认定原则:认定工作要本着慎重、真实、准确、全面等原则,不讲人情,不扣帽子,不打击报复。

第五条:认定依据:以下列九大类为基础,搜集:

1.有不良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2.有不良担保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3.贷款核销至今未清偿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4.以资抵债造成公司净损失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5.打折清收损失本金或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6.恶意降低贷款利率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7.积欠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8.其他:有未决诉讼、社会关系复杂、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赌博等不良嗜好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由运营部、业务部、风控部按认定范围要求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融资关系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信息搜集,上报风控部。

第七条:风控部负责对各部上报的客户信息进行汇总、合并、整理,上报总经理审批认定。

第八条:对通过总经理认定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信息,风控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更新至“黑名单”查询台账,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五章 “黑名单”的建立

第九条:依托现代化的网络办公系统将“黑名单”数据整合为一套动态的查询管理台账,并每月更新一次数据,使公司所有人员都能查询、使用本 “黑名单”台账。

第六章 “黑名单”的管理

第十条:基础数据的搜集: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信息资料的搜集要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全面;每月1日将搜集的新增不良客户信息及已偿清债务的客户信息电子版发至风控部。

第十一条:数据资料的整理、更新。

(1)风控部明确专人负责数据的汇总、合并、整理工作,对通过总经理认定的数据资料更新至“黑名单”系统。

(2)对已偿清债务的客户自偿清日起保留3个月的“黑名单”记录信息,期满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可退出“黑名单”。

第十二条:认定资料的保管:对上报的电子版数据、纸质资料及总经理的审批认定资料由风控部每月整理按年装订永久保管。

第七章 “黑名单”的使用 第十三条:此名单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使用,使用查询“黑名单”的部门及人员必须保证数据的保密性。

第十四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客户,申请融资时将不再予以授信。第十五条:不得向客户及使用范围以外的人员提供“黑名单”数据或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所有申报的融资项目必须经风控部查询,确认在“黑名单”中有无不良记录,并由查询人在项目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总经办每季度对 “黑名单”的使用、查询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的将严格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篇12:读者黑名单制度研究

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 图书馆人逐步从网络竞争带来的紧迫感中回归, 强调图书馆作为公共设施所具有的平等与免费服务, 通过环境的改善和开放程度的提高, 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民众进入图书馆。有些图书馆已然成为当地的市民活动中心, 例如杭州图书馆。伴随着入馆读者人数的激增, 饮食者、偷窥者、吸烟者、盗窃者、暴力者以及精神病患者的数量也呈增加态势, 具有这些特殊行为的读者, 简称为“问题读者”。他们都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方式破坏着图书馆的环境, 特别是作为公共图书馆重要组成部门的阅览室。如何面对他们, 是困扰图书馆的一个难题。

对于冷冬梅老师定义的上述“问题读者”, 现在看来可能会招致一些不同的声音。《杭州日报》刊载了杭州图书馆褚树青馆长的语录:“任何人都有阅读的权利, 我无权拒绝他们 (乞丐和拾荒者) 进来读书, 但您有权利选择离开”, 一时间成为业界推崇的美谈。本文作者无意于读者身份问题的争论, 也回避“超期是否应该罚款”等大量业务和学术上的研究, 直接面对借阅环境中会给图书馆甚至人身带来危害的恶性问题, 探讨制度管理的可能性。

二、恶性问题及其危害

本文所谓的恶性问题, 是指读者的一些故意破坏或者长期不良行为, 严重破坏其他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影响到图书馆的生存和发展, 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 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的公共危机。读者故意隐匿图书造成排架混乱, 不按规定刷卡进馆, 偶尔污损外借图书……这些行为可以解读为疏忽和非主观, 图书馆员日常工作中易于处理的不属于恶性问题。“恶性问题”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第一, 在公共借阅环境中吸烟。在我们日常书库的巡查中, 会发现有烟头和火柴。任何一个图书馆都是消防中的重点保护单位, 书库里大量的图书、木制书架和桌椅, 特别是窗帘, 都是易燃品, 如果发生火灾, 后果不堪设想。有些读者不考虑吸烟区, 在书库的偏僻角落里过瘾, 完全没有安全隐患意识。虽然法规明确了公共区域不允许吸烟, 图书馆的角落也贴有禁烟的告示, 但“问题读者”就是要跟管理员捉迷藏, 即便被发现, 对他们除了批评教育也没其他办法, 还是杜绝不了吸烟的现象。

第二, 在图书上涂划留批。涂划的行为是借阅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通过还书检查和罚款等措施能够起到警示和改正的作用。但是, 有些“问题读者”在阅览室中每看一本就要圈点一本, 而且不容易被发现。即便管理员锁定了读者, 他们也会狡辩不是自己所为。管理员偶尔现场发现, 还是没有很好的惩戒措施, 甚至被“问题读者”诘问。

第三, 不以借阅为目的的“以馆为家”。图书馆良好的阅读环境, 吸引了大量的读者进馆学习、休闲。个别读者带上干粮和饮料, 找个好点的座位待上一天, 不是看书, 而是拿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看电影或者上网, 累了就在沙发上酣睡, 空闲时候就在馆内边蹓跶边捡拾饮料瓶。更有甚者带着还在哺乳期的小孩, 而后在阅览室里完成喂奶、撒尿、换尿布等一系列抚育工作。

第四, 扰乱正常的借阅工作。个别读者以自我为中心, 过分强调图书馆的服务性:认为超期或是污损罚款是不合理的;借还图书时, 管理员一个眼神、一句话、一个小动作都可能被投诉为不尊重;与管理人员胡搅蛮缠, 语言恶劣, 甚至在电话里恐吓。部分读者投诉不仅扰乱了管理员和馆长的工作秩序, 也给一线服务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曾经有一位读者用人民来信的方式直接向省级领导投诉借阅工作, 虽然最后查明管理人员的工作合情合法, 但调查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容易给图书馆带来负面影响。开放的网络、舆论和媒体的报道角度, 越来越考验着图书馆的公关能力, 部分事件的源头都与“问题读者”有关。

第五, 偷窥。这种行为可以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但是图书馆是否应对于此类读者进行禁入限制, 以降低事件发生的机率呢?

第六, 暴力公共事件。近年来, 我国发生多起暴力事件, 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渐渐成为防范的考量范围, 图书馆也不例外。当部分学者为废除图书馆规章制度摇旗呐喊的时候, 是否考虑过群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呢?

三、采用“读者黑名单”制度治理恶性问题

时下流行的开心网、人人网、QQ等社会化网络服务 (SNS, 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 中, 系统都提供黑名单的功能, 它为用户创建可靠、可信的交往关系提供了保障。图书馆作为承载全民学习、交流的一个社会平台, 也需要类似的机制, 保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并保障自身健康的生存和发展。黑名单制度是减少恶性问题、惩戒问题读者的一种可能。

所谓“读者黑名单”, 就是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 对于有恶性问题的读者, 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进入图书馆特定的服务区域。例如, 对于有暴力倾向的读者, 不允放进入图书馆任何区域;而对于喜爱批阅图书的读者, 则应该允许进入视听室和自习室。

(一) 制订黑名单的依据

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指出,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 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反规章制度, 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 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公共图书馆法》还未出台, 我们暂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规来管理图书馆, 但可查的一些省市权力机关出台的公共图书馆条例都明确规定, 读者有义务“遵守公共图书馆的规章制度”, 例如《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在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基础上, 图书馆有依照规章制度管理读者的权利。管理是为了大多数读者能更好地利用图书馆。

(二) 黑名单制度与“读者第一”观念的矛盾统一

可能会有学者依据《公共图书馆宣言》, 反对采用读者黑名单制度进行入馆限制。诗人博尔赫斯曾说, “天堂应该是图书馆模样”, 国内的公共图书馆在努力向着这一目标靠拢, 建筑和借阅环境上不断优化, 服务内容上更加开放。然而, 公共图书馆总体上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经济来源、缺乏社会认可, 过度强调自由理念是一种误区, 脱离社会发展现状的天堂胜境是不现实的。

自由是相对的, 绝对的自由其实就是不自由, 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条例, 读者的很多错误行为就无法得到规范, 图书馆的图书损毁、乱架现象变得严重;阅览室吃东西、乱扔纸屑、高声喧哗、打电话、聊天嬉戏都只能靠读者自律……这样, 图书馆离天堂的样子越来越远。图书馆的很多规章制度出自读者的需要, 惩罚和处理都不是图书馆的目的, 让读者文明利用图书馆, 逐步养成良好的人格, 才是图书馆的出发点。建立黑名单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他绝大多数读者的权利, 它是读者服务理念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四、建立读者黑名单的操作原则

读者黑名单制度一旦实施, 引起的波澜一定会持久不能平静, 网络和媒体很快就能把它转换成一个社会话题, 并影响到图书馆主管部门对事件的评判, 公共图书馆创新所引发的负面报道也不难求证。因此, 图书馆需要做足功课, 收集足够的论据, 并寻求一种稳妥的操作策略, 以充分发挥黑名单制度的作用。

(一) 建立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

图书馆的管理制度是处理问题读者的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手段, 保护广大读者的合法权利, 对于充分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 合理合法地维护图书馆的学习环境, 保护文献资料, 促进读者人格全面发展, 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些图书馆采取积分制的办法, 类似于交警对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员进行罚分, 依据罚分进行相应的处理。当读者罚分总额达到一定上限时就进入黑名单管理。

积分制要求图书馆的管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请勿在馆区吸烟, 勿携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这样的规定没有实质性意义, 读者违规如何处理呢?没有明确, 也就没有处罚。

不涉及积分, 或者没有操作可行性的规定, 应予以废除。“着装整洁, 勿穿背心、拖鞋进馆”, 这样的规定过于模糊, 特别是对于女性读者。

(二) 读者参与规章制度的制订与监督

制度的作用是保障大多数受众的利益, 图书馆制度的制定, 必须经过科学的调查分析, 获取大多数读者的认可, 执行起来才会顺利。读者的拥护是图书馆处罚问题读者 (包括建立黑名单) 的基础, 才能面对媒体、公众和主管问题的质疑和监督。图书馆可以把制度细则向外界公布, 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意见, 对于较低认可度的条款进行修订, 相应的过程文件必须归档备查。

最终的黑名单制度定稿公布, 图书馆要尽可能向每一位读者行使告之义务, 并尽可能与读者签署认可协议。一个由绝大多数读者广泛参与和支持的制度, 如果有人不赞同, “您有权选择离开”。

(三) 吸收学者与媒体的意见

在公共舆论层面上, 学者的声音和媒体的倾向起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是否起用黑名单制度, 如何制订黑名单?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图书馆要通过学术研讨、行业交流的形式充分吸收权威部门的意见, 这样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四) 建立快速、流畅的处理机制

读者违纪后, 相应的处罚机制非常重要:如何处罚, 什么人 (部门) 负责处理, 如何对读者告知, 如何应对质疑、申诉和投诉, 等等, 都需要事先落实, 分工细致, 精确而不推诿。

在这里, 我们要考虑慎重使用“灵活”的原则。例如, A读者丢失一本图书, 根据规则要给予五倍的赔偿, A以某理由要说服管理员B减免, 未被B接受。A就去找B上一级的领导C, 软磨硬泡, C批准减免A的赔偿。最终, A不仅减少了赔偿, 还可以鄙视一番B, 管理员的难处与心理压力可想而知。我们首先应该肯定B的原则性, 同时也不怀疑A的理由, 灵活性原则必须有, 但图书馆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机制, 而不是根据个人的理解来执行。

五、结语

总体上来说, 图书馆的社会地位不高, 在一个越来越透明的环境下要达到管理和开放的融洽非常困难。期盼已久的《公共图书馆法》不仅要从制度、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图书馆保障, 还要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中给予图书馆员正当管理的法律依据。

摘要:公共图书馆中, 一些问题读者带来的恶性问题, 极大地影响到大部分读者的权益和图书馆的发展。本文通过研究黑名单制度的可行性与操作细则, 试图减少这些问题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读者服务,黑名单

参考文献

[1]冷冬梅.面对“问题读者”完善规章制度[J].福建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07 (2) .

[2]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DB/OL].[2010-08-20].http://www.hbwh.gov.cn/Article/HTML/1262.shtm

[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DB/OL].[2010-08-20].http://www.sz.gov.cn/lgq/zcfggfxwj/200810/t20081007_84197.htm

[4]王良超, 等.读者违纪行为治理研究[J].四川图书馆学报, 2010 (3) .

篇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

为扎实推进“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上级健康扶贫及“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有效预防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事件发生,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悬挂横幅、制作版面、发放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强化培训学习,经常组织医院相关人员学习上级健康扶贫及“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的相关文件及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医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医患沟通,引导患者自觉履行《协议》,出院时自觉缴纳自付费用,不得拖欠和逃费。

四、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医院相关部门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暂停其医保待遇和相关民政救助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

五、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但对于自付确困难的,要协调多方予以救助。

篇1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注册公司需了解工商部门“黑名单”制度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3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称“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如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对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发现《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条例》所称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表述不尽相同,增加了“失信”两字,更精准地诠释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全面地定义了监管对象和范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为什么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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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的贯彻落实。在实践中,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称为“黑名单”制度,主要依据以下三个:

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依据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依据三: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附件中明确指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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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属性上,设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一种信用监管措施,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条例》和《办法》也明确将其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机关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

三是在后果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对企业在经济利益上造成直接减损,虽然企业会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造成商业信誉上的减损进而造成经济损失,但这属于间接损失,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区别。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记录和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累计后,再对其实施的权益限制措施,是一种创新性行政约束活动。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和对应的法律条款

《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共有十种情形。其中,属于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的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单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以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多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

依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对应的相关工商法律、法规: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对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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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情形,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共4条罚则。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4条罚则。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共10条罚则。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违法行为第七条),共8条罚则。还有3条违法行为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罚则的,应当从其规定执行。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 您的创业好帮手 网址:

五十六条。共5条罚则。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及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一)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

(二)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门作出的首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

六、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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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行政程序设定上,遵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一)信用监管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先公告后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在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致。

2.移出程序:依申请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在移出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一致。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二)行政执法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直接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的列入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2.移出程序:直接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的移出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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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被撤销登记、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七、异议处置的行政程序

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一)对列入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处置程序

1.提出申请。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异议受理。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异议核实。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程序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商部门纠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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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工商部门惩戒措施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

《办法》第十五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款规定,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第二款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是依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是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九、多部门联合惩戒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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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确定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惩戒措施:(1)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2)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惩戒措施: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三)融资授信限制。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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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联合惩戒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惩戒措施: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联合惩戒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国土资源部。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合惩戒部门:财政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惩戒措施: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从严掌握或不予批准。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联合惩戒部门: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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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安监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惩戒措施: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惩戒措施: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惩戒措施:工商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部门:国家网信办。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另外,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案例一: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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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认定

年报公示制度要求,企业按照的顺序依次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因此年报公示具有延续性的显著特征。对于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果要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信息,必须先补报未年报的信息,才能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信息。在系统设置上,年报申报系统对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也予以限制,并提示企业完成未年报信息。只有当企业补上了历年来的未年报信息后,年报系统才解除限制,允许企业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

例如企业因2014未年报,于2015年7月2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连续3个不改正,至2018年5月10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工商部门启动公告程序,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当公告期届满即2018年7月10日该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时,企业名下既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又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同时在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

由于201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不改正,造成2015、2016、2017连续3个无法申报年报。至2018年7月20日,该企业名下将有4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多条失信信息分别为:2014、2015、2016、2017连续4个未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2018年7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其中,201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201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2016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2017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认定规则可以确定,至2018年7月20日,该企业名下将有4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分别为:2014、2015、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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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2017连续4个未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2018年7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其中,201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201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2016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2017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二:因其他三种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

其他三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指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查实1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次,生成1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对于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要满3年,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已改正的,依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中删除。

例如企业因年报数据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形,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下有2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016年12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企业更正了地址,恢复了联系,依企业申请从失联的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这条列入经营异常记录信息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条件,不予累计。但是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仍未改正的,应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仍不改正的,于2019年10月20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三:因未年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移出的认定

例如企业因2014未年报于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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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名单。企业于2019年3月1日补报2014至2017连续4个年报,完成补报任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应如何认定?

第一,企业补年报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告知企业补报2014、2015、2016、2017连续4个年报,完成补报后,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第二,认定企业是否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条件。自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至2019年3月1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际只有1年,未满5年,不符合移出条件,暂时不能移出。

第三,告知企业移出行政程序。工商部门应当告知企业于2023年7月20日,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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