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级职称退休年龄(共7篇)
篇1:正高级职称退休年龄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2011〕63号
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 校内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特制定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如下。
一、正高级专家退休及延长退休的基本原则
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延聘评议通过并报上海市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3、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在部门编制及岗位额度。
二、延退期限及年龄
1、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申请并批准延退的,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岁;
3、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延退年龄可适度放宽。
三、延退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正高级专家,由本人申请,经校专
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公开述职并获推荐、批准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1、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
2、聘期工作饱满,考核合格,正高级岗位有空缺;
3、本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四、延退免述职条件
1、符合申请延退的基本条件;2、2010及之前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或近三年Science、Nature第一作者,年龄未超过63岁,免述职;
3、本申请的成果、奖项或职务(一次使用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述职延退一年: 1国家级科技类、教学类奖项主要完成者;2获省部级、国家级荣誉,如: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3省部级科技类、教学类成果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4上一全校正高级科研成果或经费到款(按学科大类排序名列全校前15%者;5国家863重点项目负责人、973一级子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哲学社科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科技部重大专项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6ISI-JCR一区论文第一作者;7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特聘者;
8经论证,退休可能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影响学科建设的学科点带头人(含国家级各类平台的负责人以及列入学
校新建一级学科点筹建计划的主要负责人;9担任部门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教师,首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
五、工作程序:
1、人事处每年3月统计当4月至下一3月将 到法定达退休年龄(或延退期限的正高级专家情况,并 通知所在部门;
2、本人提交延退申请和佐证材料;
3、各相关学院(部依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的原则,对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人员签署推荐意见并报人事处;
4、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材料审核;
5、述职推荐。拟延退人员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 委员会上公开述职,获评议推荐(含免述职的人员,经 学校批准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6、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人员按批准年限延长退 休年龄;
7、不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人员、未获校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评议委员会推荐的人员、未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的人员按法定或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六、其他说明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本文件发布时已处于延退期的博士导师,符合延退基本条件者,最高可延退至65周岁。
工作程序为:到63岁后再申请延退,须通过公开述职和推荐。其中,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者[领衔申报成功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领衔申报成功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教学科研基地或平台的负责人、获国际公
认重大成果]可免述职。
七、正高级专家退休返聘
1、因部门工作需要返聘的,酬金从部门人员经费或科研经费渠道支付,具体标准由部门与返聘人员协商后报人事处核准;
2、因学校工作需要返聘的高级专家,酬金支付渠道和具体标准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和返聘人员共同协商而定。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学校原相关延退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正高级延长退休实施办法 校对:李筠打印:徐桂芳
校长办公室2011年06月15日印发
篇2:正高级职称退休年龄
2010/12/2 10:46:00 点击 802 我要评论(0)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标签: 高级 专家 离退休 年龄
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明确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上述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即:
篇3:正高级职称退休年龄
至2010年底,广西共有高级专家36000余人。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广西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为充分发挥全区高级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按规定对部分高级专家实施了延长退休年龄政策,总体上各方面反应良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广西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的一些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西对延长部分高级专家退休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2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1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部分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1〕71号)正式印发施行。
二、新旧政策的比较
(一)保留的内容
1.编制和职数方面的规定。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后,不占单位编制,不占单位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单位可实行单列管理。
2.待遇规定。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间享受下列待遇:按实际延长时间计算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在职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在学术、技术和管理上有发明创造的,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符合条件晋升高一级技术岗位的,可进入高一级技术岗位。
3.延长年龄期满后的处理规定。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年龄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如因身体健康状况导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也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4.返聘方面的规定。在实行上述高级专家延长退休规定的同时,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到龄的高级专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办理返聘手续。单位可根据经费情况,向返聘的高级专家每月发放适当的生活补贴,经费来源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5.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并办理相应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核减手续。
(二)修改的内容
主要是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进行了修改,总体上体现了从严把握的原则,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不再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
根据桂政发〔2011〕71号文件规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广西工作满3年及以上,并已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一是博士生导师有招生和指导任务的,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二是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急需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职称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三是主持或作为主要科技人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尚未结题的自治区以上重点科研、重点开发项目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可视结题时间延长退休年龄1-5年。
(三)增加的内容
主要是强化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管理。
1.建立备案制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报批手续,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次所批准的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
2.建立复核制度。对个人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申请,审批单位要严格把握条件,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如确因工作需要,个人自愿延长退休年龄,而单位不同意的,个人可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延长退休年龄复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复核意见,并商申请人所在单位妥善解决。
3.建立检查制度。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对单位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情况进行检查。对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延长退休年龄,而单位拒绝办理审批手续,导致由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累计超过当年该单位符合延长退休年龄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以及对不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而办理延长退休审批手续的,要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予以纠正。
篇4:中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012-04-10 08:13:54| 分类: 视点|字号 订阅
中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中学正高级教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敬业爱岗,教书育人,勤于进取。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教育教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准确把握现代教育教学的理念,具有深厚的任教学科课程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很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有创新性的改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及其他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具有很强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教学拓展能力和育人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胜任中学各年级循环教学,教学业绩显著,教育艺术精湛,形成富有个性的教育教学风格;积极发挥推动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作用,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有很高的威信;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德育工作有明显成效,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发展等方面起到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指导青年教师、培养骨干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工作有较明显的成绩;公开发表或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真实可靠、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均属本资格的评审范围。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敬业爱岗,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于进取,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合作发展意识,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各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在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起1年内不得申报;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此款仅适用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教研机构的教师)。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含)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参加以本学科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德育教师10年以上,教研员在基层学校工作或挂职8年以上),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专职团委书记4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团体心理辅导)周课时量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80天、市级6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80节、市级6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循环教学2次以上或担任初三(高三)把关教师4年以上。其中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还须具有省教育厅认可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A级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心理健康教育6年以上。
三、主持市级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教研员、电教教师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
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能开设专题知识讲座,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2次,专职团委书记每年组织全校性共青团活动4次。
五、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教学交流专题发言3次,并获得好评。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专题发言3次,并获得好评。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公开课2次,累计承担市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培训课、公开课3次,并获得好评。
六、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2名以上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教研员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10名以上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5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教育影响学生,在本学科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促进学生本学科基本素质全面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二)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培养优秀生转化后进生成绩显著。所教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的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三)教学效果显著。课堂教学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普遍评价高,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成绩领先于同类学校或多次超过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四)承担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指导作用,获得好评。
二、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于针对身体残疾学生或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思想实际、年龄特征等情况开展优质教育教学工作,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注重塑造学生健康向上的人格,培养学生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
(二)任教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不断提高,集体荣誉感强,合作精神好,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转化行为偏常学生5人以上或教育转化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成功个案10个以上。
三、德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的班级管理或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经验,并能将丰富经验提炼上升到理论高度。主持市级以上德育科研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德育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二)班级管理或学校德育管理严谨、规范、科学。以身示范,在学生中有较高威望和感召力,成为学生成长的导师。
(三)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成功转化后进生10人以上。学生无重大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
(四)培养的学生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学生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三好学生称号。学校校级领导所管理学校被评为市级以上德育先进单位或德育示范学校;班主任任教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或者本人获省级德育创新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综合二等奖以上奖项。
四、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向全体学生,在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实践中有比较显著的成效,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咨询和辅导,成功工作个案10个以上。积极干预学生心理危机有成效,无出现学生由于心理失衡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二)所在学校学生有较强的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有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
(三)编写有较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教育校本教材。主持或参与省级心理健康教育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心理健康教育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四)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所在学校被评为市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
五、专职团委书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团委基础建设扎实、规范,共青团活动丰富多彩,成效显著,共青团工作特色鲜明。
(二)所任职的团委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团委,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地区的学科教学领域的教学指导中,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通过创新性的实践,在学科素质教育方面有独立的见解、系统的措施、成功的经验和比较明显的成果。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课题或教学、教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名完成人。
(二)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提高本地区的学科教学质量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指导本地区本学科开展教学科研、推广本学科教学改革有独创性成果,获县级以上奖项的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1项的前3名完成人,并取得明显效果。
(四)教学指导、教育科研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七、电教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挥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先进功能,大力推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活动,取得显著效果。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创新和总结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整合经验,推广市级以上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改革成果1项,并取得较明显的效果。
(三)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名完成人。
(四)按照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应用与研究的需要,自编培训教材,培训现代信息技术人员或教师效果显著。
八、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第一至第七款之一外,办学思想端正,在学校教学管理能力水平和办学业绩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初步形成理论;所在学校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在社会上有良好口碑;本人因办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秀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需要各学科论文,且在正规教育类期刊发表的请联系我 QQ383211327
声明:第一本人不是骗子,工作很忙,不要随便加这个号;二是有需求,自己又不愿或者不能写的想好了再做决定)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指导性、实用性的论文、或出版具有ISBN书号(国内、国际标准书号)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完成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并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4篇以上。
篇5:正高级职称退休年龄
教育系统各单位:
按照省市部署,开展2012中小学正高级职称评聘工作。现将推荐条件发给你们,请本单位有参评意向的老师写书面申请,于2013年5月21日下午16:00前报到人事科,过时视为放弃推荐资格。
推荐条件如下:
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推荐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业绩卓著。承担班主任工作5年及以上。受到过省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
(三)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业务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并发挥了较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曾获得省特级教师或省级教学能手。农村薄弱学校可适当放宽(近五年来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在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创新,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以来正式出版过教育教学领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仅限第一作者)。
(五)在实施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指导、培养中小学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指导、培养年轻教师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市级的比赛中取得过优异成绩。
(六)坚持面向教育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参加过跨校交换、在乡镇学校工作或有过农村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七)推荐人选任职年限、论文发表、论著出版、获奖等截止时间均为2013年6月30日。
(八)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及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票否决。
人事科
篇6:正高级职称退休年龄
2011-08-
31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增加财政投入支持发展学前教育听取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加财政投入支持发展学前教育,听取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
会议决定,在近两年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陕西省宝鸡市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再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部分地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并设置正高级职称。职称系列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二)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要求,完善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国家制定基本评价标准,各地区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三)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篇7:正高级职称退休年龄
评定标准:主任医(药、护、技)师应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和精湛的技术,运用独到的学术见解,解决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重大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深,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能够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群众公认程度较高;具有组织与管理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三十五周。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业绩突出;
(二)获得下列科研奖励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一项(额定人员);
2、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前三名);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前二名);
4、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第一名)。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任主编,著作内容不少于20万字)并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
(二)出版著作2部(任副主编,著作内容不少于20万字)并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
(四)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注:论文发表经验,职称论文写作和快速发表,著作写作,白老师***、*** 可录用后付费。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人员,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二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第七条规定的论文、著作条件;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额定人员)。
九、附则
(一)条件中所规定的著作必须具有ISBN书号,学术期刊必须具有ISSN和CN刊号。
(二)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三)条件中规定的核心期刊是指“中文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四)著作、论文和科研成果的内容必须符合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